特种行业年度考核

2024-10-02

特种行业年度考核(10篇)

1.特种行业年度考核 篇一

为加强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出台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要求。譬如要求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4小时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其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等。

针对目前此种情况,如何保证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事故,使特种作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的技能,杜绝事故;如何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上一新台阶,真正达到预期的目标及实现预期的效果,现提出几点粗浅看法: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特种作业人员自身的原因

根据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原因分析,90%以上的安全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所致,在企业工地安全生产事故中受伤或死亡的, 半数以上是农民工。大部分农民工未经过职业技能培训, 缺少应有基本技能, 给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带来隐患。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伤亡事故的发生, 又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企业运行和社会生活。从当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现状来看,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主要存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 且没有经过正规专业学习, 掌握本工种专业的基础理论, 专业知识不够, 在操作时达不到规范操作, 甚至部分民工没有专业知识直接从事特种作业, 就是靠冒险、蛮干等问题。

(二)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视程度不够

特种作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人群,虽然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必要性、重要性逐渐得到大部分企业的认同,但却也有不少企业在这方面认识不足,投入不够。如出现一个特种岗位只有一人持证,以应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其余均无证上岗。企业不重视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工作,没有定期复审。企业认为对新进场工人进行的“三级安全教育”已包括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再组织特种岗位个人参加特种作业培训是重复培训,存在抵触情绪。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流动性大,人员的不稳定性,使企业对在职操作人员的培训存在顾虑,导致企业不愿在每个岗位上加强对工人持证上岗培训。企业本身盲目降低生产成本,不愿增加安全生产的投入。

(三)部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基础管理工作薄弱

建立一个高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对提升操作人员的整体素质、降低事故的发生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基础管理工作上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体检把关不严。有些职工特种作业培训前未根据作业条件对身体项目进行逐一检查,只是到医疗机构盖个章,甚至有个别的培训机构只要有企业单位证明即可,造成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患有某种“禁忌症”没能通过体检筛选出,却从事特种作业。二是文化程度把关不严。有许多地方的培训机构对文化程度一栏不够重视,未达到实际文化水平的也参与培训。造成许多参加培训人员对培训理论无法消化、理解,影响培训效果,给安全生产留下隐患。三是考勤考核把关不严。部分培训机构对参加培训的人员没设考勤制度,考核也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标准进行组织,甚至有些培训机构只要交费、交照片就发操作证。四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建立不及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是每个作业人员是否参加培训的一个真实的依据。档案未能如实完整建立,对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监管部门对各单位参加培训的数据无法更直观、及时掌握等问题。

(四)师资的专业资格、能力、知识水平、经验的问题

培训机构教学能力是保障培训质量前提,而教师队伍的建设又是这一前提的关键。对于授课教学专业资格和技术水平上都应有一定的要求,特别是对特种作业的培训,除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外,还应有一定的实践专业经验,将理论与本工种的典型案例结合起来,达到培训效果。真正把特种作业培训工作搞好,首先是对师资的把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师资必须进行培训、考核,提高师资水平,严格对师资进行考评。

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目前,随着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工作逐步得到加强。但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当前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任务的艰巨性。要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做细、做实,需要各级政府加大宣传教育引导,加大对培训机构的监管,防止培训工作华而不实、弄虚作假,祸及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各级政府要把贯彻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有关精神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实际中,不流于形式。如何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关键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学员年龄应满18周岁,通过报名时自带有效身份证件来实现。

2.对人员身体健康应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应指定相关卫生部门对人员进行体检,根据不同工种体检项目有所不同,体检表上应增加照片且要求体检单位在照片上盖章认可。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文化程【度2】必须在初中以上或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的毕业生。

4.为保证专业的相对稳定性,在两年复审期如不从事本工种的或与证件不相符的应一律作废,不予复审。

5.严格考证审核关,确保证书的100%含金量。一是要把好理论考试关,严格考试制度。二是把好实际操作考试关,学员培训好坏实际操作非常之重要,一个好的操作习惯的形成跟实际操作的培训过程有着密切关系,所以把好操作考核对确保培训的质量具有最直接的作用。三是把好发证审核关,操作证的发放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这也是把好培训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培训机构对发证的审核一定要根据培训人员的考勤,培训人员的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严格进行审定,只有严格把好培训的理论考试关、实际操作考核关、发证审核关,才能确保证书的100%含金量,树立培训机构的权威性。

6.加大对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建档、建卡工作,这是稳定特种作业人员的一种方法,特种作业人员流动性大,人员不固定是对稳定专业人员的一种损失,也是造成事故的最根本的原因之一。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首先应加强各级领导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认识和重视,应充分认识到它的特殊性、危险性,才能保证人员的稳定性。

2.特种行业 篇二

网络安全与执法五班 赵坤

201091450136 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行业中所经营的业务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易发生治安灾害事故,依据国家和地方的行政法规,由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特定行业的总称。简称“特行”或“特业”。目前列为特种行业的有:

1、旅馆业(包括旅社、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有接待住宿业务的办事处、培训中心、住客浴室、度假村等)

2、印铸刻字业(包括印刷、排版、制版、装订、覆膜、复印、打字、制作名片、铸字、印章、刻字等)

3、旧货业(包括旧货市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寄售调剂店、报废机动车(船)回收、拆解企业等)

4、典当业

5、拍卖业

6、信托寄卖业。

但是近年来,我国特种行业发展较快,与群众生产生活以及社会治安稳定密切相关的行业发展最为迅速,有的成倍增长;行业的经营格局逐渐转变,个体私营经济所占比重上升到93.3%;无证无照经营问题日益突出,在一些地区无证无照经营占了半数左右。行业的快速发展引发恶性竞争加剧,经营格局的转变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的增多降低了市场自我约束机能,导致治安问题日渐突出。在此背景下,特种行业改革变应运而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后,特种行业的准入门槛降低。不断增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资源,相互之间恶性竞争,非法招揽生意,导致经营秩序混乱。近年来,废旧金属收购、旧货交易、寄卖、典当等行业收销赃问题,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收购赃车、倒卖报废整车和“五大总成”问题,刻字业伪造、私刻公章问题,印刷业承印非法印刷品问题等均呈上升趋势。为此,我们必须加强管理。

(一)进行治安行政审批和备案。目的是掌握底数和动态。

(二)指导特种行业建立治安防范制度。目的是堵塞漏洞消除治安隐患。其中的制度包括:人员的检查登记制度,物品的登记制度(可以掌握来人情况,可以抓到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目的)、通知通报协查制度、情况报告制度、经营范围的限制制度(比如刻章只能自己刻不能转包,二手手机被查处的就不能在经营此行业)

(三)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治安培训。目的是让行业经营者掌握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本领。

(四)加强对行业的监督和检查。目的是落实防范制度消除隐患及时发现突出的治安问题。

(五)建立治安耳目。

(六)强化行业档案建设。

(七)大力应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就是要建设行业管理系统。

3.特种行业管理办法 篇三

(一)、申办须发证管理行业场所条件

 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厅(包括附设在酒楼、酒吧、茶座等演唱、演奏和舞蹈表演、卡拉 OK的场所)须提交

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使用固定场所和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3、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4、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6、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游戏机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

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4、注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无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

5、开办电子游戏机场所内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摆放地示意图;

6、场所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该场所周边 200米范围内无学校的证明;

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美容美发场所(包括设计整理发型和清洁、保养、修饰面部、头部)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使

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3、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守法经营保证书;

5、从业人中的资格等级证书;

6、公安机关认为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按摩场所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出具的名称预核通知书;

3、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私营企业或以私营企业为主投资的除外;属外资、合资性挂帅的,应提供当地外经贸委、局或政府的批文),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公司合作《章程》;

4、经营场所项目布局设计标准平面图;

5、使用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6、有关配套场所的证明;

7、有法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主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9、设立盲人按摩场所的应先持有《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证》或《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个体从业资格证》;

10、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武术场所(包括武术套路、散手、拳击、摔跤、强拳道等以人身为直接攻击对象的对抗的运动场所)须提交以

下材料:

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体育或教育主管部门批文;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训练场所;使用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

4、配有省体委认可的 2名以上武术教练员,及从事经营业务相应的从业人员、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经岗前培训合格等有关证明,招聘外来人员用工的,应提交《暂住证》及劳动部门的外来用工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法人代表法地常住人中证明,法人代表、教练员无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

7、招生简章;8、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以提交的材料。

 申办音像制作、销售、出租、放映场所(包括音像制品的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影像、录像、镭射放映

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4、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衅;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6、音像出租、放映登记制度和制作、复制备样等制度;

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旅馆业(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酒店、大厦、饭店、旅馆、旅社、招待所、住宿站、度假村等场所)须提

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使用场所的租凭合同或使用权证明;

3、房屋建筑装饰验收质量合格证明;

4、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经营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7、企业章程(个体除外)和合资或股份制企业的合作合同;

8、建立接待、物防及访客、寄存、领取、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9、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刻字业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使

用场所的租凭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安全证明;

3、经营声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4、相应的从事经营业务从业人员技信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未受过弄罚处罚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6、承制公章的企业须具务保密和防盗设施;

7、建立承接、交货、验证、登记、监制、监销、保管、备样存档等安全管理制度;

8、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印刷业(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誊印、打印等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4、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5、相庆的从事经营业务从业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未受过弄罚处罚证明;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从事保密载体印刷的从业人员无犯罪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

7、承接保密载体的应具备保密安全条件;

8、建立承印、承制、验证、登记、监督、监销、保管、取货、备样等制度的相关材料;

9、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销售多色复印机企业、彩色复印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4、彩色复印机具有符合条件的识别功能;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伯及无前科证明;

6、具备固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室。

7、经营场所设施布局平面图;

8、建立严格的承接、复印、保管、销毁登记等规章制度(销售企业建立详细的登记制度);

9、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旧货交易(包括旧货信托、寄售、旧货市场、废旧金属收购以及其衍生的冶炼、加工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使用固定经营场所和物资储存仓库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明,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无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

5、建立承接业务登记、物品交易、从业人员等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6、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拍卖行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省拍卖主管部门的批准

文件;

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 4明确的经营业务范围的相关,有经营《拍卖法》第九条业务的,还需要提交省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批文;

5、取得资格并在该单位任职的拍卖师的相关材料;

6、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章程;

9、拍卖行承接交易规则;

10、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典当行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4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5、经主管部门许可,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7、建立承接业务登记、物品交易、从业人员管理等制度相关材料;

8、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当地人民政

府许可批文,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的相产证明;

4、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5、建立承接、交易、过户等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材料;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机动车修理业(包括各类机动车车辆的维修)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

明;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凭合同或使用权证明;

4、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无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

6、建立承接、验证、登记制度的相关材料;

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移动电话维修业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省通信行业主

管部门的许可批文;

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和守法经营保证书;

5、严格履行关于电子串号等保密规定和有关责任,配置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的相关证明;

6、建立承接、验证、登记、保管、取货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浴室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3、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4、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申办营业性射击场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项目可行性报告);

2、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3、申请单

位的投资规模概况;

4、枪支弹药库存设置情况;

5、枪弹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射击场所安全保卫制度;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7、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身份证、个人简历及相片各 3张;8、射击场所有关图纸。

申请营业性射击场单位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市公安提出申请,经审查,由市公安局上报立项报告省公安厅审批。

 属省厅审批的项目还需提供市公安局立项请示报告及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办行业、场所许可证审批程序

 申请单位或个人备齐上述材料后向场所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有关项目审批表,经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县区或市局、省厅审批。市县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和有关材料5 日内提出审核、审批意见。未经批准立项的,不能投入施工。

凡须开办经省厅审批的项目,应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根据公安部及省厅有关规定,由省厅立项审批的项目有: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跨省的旧货交易市场,难能可贵拿按摩场所,典当行,拍卖行,彩色复印场所,音像制作和省音像批发企业,报废汽车拆解(回收)企业,射击场。凡须开办经市局审批的项目,应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公安机关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核的,报市公安局审批,由市公安局立项审批的项目有:武术、涉外宾馆、市级音像批发、印刷、刻字(钢印)、旧货交易、移动电话维修、机动车修理场所。凡须开办经县(区)公安局审批的项目,应向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立项申请,经审核后,报县(区)公安局审批。由县区公安局立项审批的项目有:歌厅、舞厅、卡拉 OK厅、音像制作、销售、出租、放映场所、旅馆、美容、浴室、刻字。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拆解(回收)企业、桑拿按摩场所、彩色复印行业、废旧金属收购业等项目均实行总量控制。经公安机关同意立项项目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备齐消防认可证明、房屋安全证明材料(申请时已提供的除外)、从

业人员花名册及岗培训合格证书、保卫、保安组织及人员配备情况等有关材料,向原项目审批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县公安机关十日内对场所进行治安安全验收,行业场所硬件设施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发证管理的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经验收合格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合格扫出整改通知书。

由省厅审批的项目,工程竣工后,申办单位应备齐前款所述有关文书,向所在地的市公安局申请验收,受理的市公安局应在 3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会同市公安局依据原批准的图纸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发出整改通知书。

 经验收合格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

4.宾馆特种行业申请书 篇四

奉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兴隆派出所:

奉节县驰源商务宾馆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三角坝居民委员会牛鼻街。

宾馆有17个房间,坚决按照治安大队的要求,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加强管理,确保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台严把登记关,要求对每一位住客进行身份证等有关身份证明登记;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配合治安安全检查。

宾馆制定了《安全保卫制度》、《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疏散预案》等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旅客在我宾馆住的满意,住的安全。

请公安部门给予审批办理为感。

5.特种行业年度考核 篇五

6月20日, 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半年总结暨第2季度例会在晋中召开。会议总结了全省2012年上半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安排部署了下半年工作。晋中市质监局和大同市质监局作了先进经验交流, 晋中市质监局就监管气瓶和土锅炉整治两个方面做了详细的汇报;大同市质监局就强化锅炉专项整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消除气瓶安全隐患等方面做了汇报, 各地市质监局也结合自身情况汇报了情况、交流了经验。

会上, 山西省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军作了讲话, 他指出, 全系统上半年的特种设备工作成绩喜人、形势逼人、要求催人。第一, 成绩喜人之一是与去年同期相比, 特种设备死亡人数和事故起数大幅下降;喜人之二是今年以来特种设备监管工作得到了山西省委、省政府、省安委办的高度重视与支持;喜人之三是《山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山西省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办法》两部地方法规的制定有了可喜的进展;喜人之四是省质监局组织两次督察督导效果明显;喜人之五是各地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建设基本达标, 基本走上正轨;喜人之六是全省各地工作精彩纷呈。第二, 当前的形势依然逼人。要认识到安全形势的严峻性;要认识到目前体制改革的影响性。有一些具体问题要尽快解决:一是特种设备底数还有待进一步摸清;二是气瓶定检率偏低;三是与地方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配合不够;四是在检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三, 下半年工作要求催人。一是企业标准化建设, 主体责任落实;二是继续加大基层基础建设;三是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四是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整治;五是继续做好监督工作;六是提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七是全面推行特种设备安全约谈制;八是强化宣传教育, 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6.特种行业年度考核 篇六

1、目的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从左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3、定义

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作业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4)叉车

(5)压力容器

4、职责

4.1由管理部保管特种作业证书;并由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做好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5、一般规定

5.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培训

6.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

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6.2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

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6.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4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7、复审

7.1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

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7.2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安全管理员向

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7.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

延期复审。

7.4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7.5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

作证。

7.6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7.7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8 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7.9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7.10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7.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申请 篇七

遵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申请(单位或法人):遵义县乌江镇顺风旅社,法人代表:贺先虎,性别:男,身份证号码***018,现住址:遵义县乌江镇乌江居桥头组中大街。现申请到你单位换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从事旅店业住宿经营活动。我旅社位于遵义县乌江镇中大街,为步梯楼,营业面积230平方米,场所用房系自己承建,内设有房间6间,床位9个。

我旅社现已具备经营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于2015 年12月9日已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2、旅店业内部相关安全设施已建立完善,有视频监控设施、防护窗和消防器材设施等安全措施。

3、旅店业内部已建立、健全相关安全制度,有旅店业住宿登记制度、值班巡视制度、旅店业治安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旅店业安全保卫制度、旅店业情况报告制度等。

4、旅店业相关消防设施已经乌江派出所审验合格,前台经联网硬件设施已落实,并开移动联网服务。

综上,我旅店业现换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相关资料和设施已准备完善,特向遵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申请换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承诺,在今后的旅店业经营活动中,我企业将严格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文明守法经营。请治安管理大队予以批准办理为谢!

申请单位:顺风旅社

申请人:贺先虎

8.特种行业证件办理工作规范 篇八

1、《特种行业许可证》(1)、刻字业;(2)、旅馆业;(3)、典当业;

2、审批权限

省公安厅负责审批:(1)防伪印章;(2)典当业。

地市公安局负责:(1)审核由省厅审批的典当行业,并报请省厅审批;(2)审核由市局审批的原子印章、拍卖行。县市级公安局负责审批:(1)旅馆业。

3、办理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派员核查,并在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1)、办理流程说明及审批时限分配:

①申请人持法人代表或本人身份证和申请报告呈报办证中心窗口;

② 办证中心向申请人递送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并说明需准备的材料。国家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③ 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后,一并呈报办证中心窗口。

④ 办证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者予以正式受理,做好受理登记,向申请人开具《受理办理申请回执单》,并于1日内将材料移送给公安治安部门,审批时限从受理之日起计,材料不全的,退回申请人,补齐后重新呈报。

⑤ 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审核审批立项时限的规定。

市公安局自接到申请材料后10日内审批,如报省厅审批的,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厅审批;省公安厅自接到申请材料后10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批复给市公安局。

(2)、经批准开业的特种行业,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4、所需提交的材料

(1)、要求开办特种行业的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私营、个体应持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

(3)、经贸部门同意开办的批准文件;(4)、消防部门许可材料的复印件;(5)、卫生部门许可材料的复印件;(6)、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7)、房屋建筑安全证明及营业场所平面图;(8)、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

(9)、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如身份证、健康证、务工许可证、暂住证等)复印件;

(10)、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

(11)、联营或承包的,须有联营或承包协议书;

(12)、开办典当行的,须有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13)、开办拍卖行的,须有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拍卖师资格证明;(14)、工商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称核准通知书;(15)、印章业申请需提交安全防范设施说明,申请人要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经营者主要从业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从事公章刻字能力证明(即持有具备《GA241.9-2000标准》规定要求的证明文件)等。

(二)、列入治安行政管理设立时需备案的项目

1、废旧金属收购业;

2、印刷业;

3、贵重金属加工业;

4、歌舞娱乐场所(含歌舞、舞厅、卡拉OK厅等);

5、美容美发(含洗头房、美容店等);

6、桑拿洗浴、按摩;

7、棋牌室;

8、电子游戏;

9、录像放映;

10、酒吧;

11、音乐茶座;

12、拍卖行 报备程序:

1、申请人持法人代表或本人身份证和申报报告呈报办证中心窗口,办证中心向申请人递送《公共场所、行业情况登记表》和《场所行业经营条件标准》,并说明需准备的材料。

2、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公共场所、行业情况登记表》后,一并呈报办证中心窗口。

3、办证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者予以正式受理,并于1日内将材料移交给公安治安部门。

4、公安治安部门在接到公共场所、行业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后,按场所、行业经营条件标准要求,对场所、行业进行实地勘察验收,2日内在有关部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所需提交的材料:

1、行业场所概况调查表;

2、行业人员登记表(附照片每人二张);

3、行业人员名册表;

4、治安保卫人员审批表;

5、治安责任书;

6、租房协议或房产证复印件;

7、消防部门许可材料的复印件;

8、文化部门许可材料的复印件;

9、广电部门许可材料的复印件;

10、卫生部门许可材料的复印件;

11、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2、房屋建筑安全证明及营业场所平面图;

13、工商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称核准通知书;

14、经济贸易、环保部门等批复文件;

1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6、申请人需持有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身份证明及有无违法记录;

17、各项规章制度。

9.特种行业年度考核 篇九

号:国质检锅[2003]248号 发布日期:2003-8-8 执行日期:2003-8-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

第三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

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方法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考核机构

第六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进行。

考委会分为全国考委会和省级考委会。考委会为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会受国家质检总局领导,由有关部门及大企业集团公司的代表和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各级别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

(四)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专用试件、底片及无损检测设备、器材的技术条件或标准;

(五)主持、协调和参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修订及评审工作;

(六)开展与国内外无损检测人员考核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及技术交流活动;

(八)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证的制作、寄发工作;

(九)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级考委会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聘请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Ⅰ、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和技术及学术交流活动;

(三)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考委会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考核条件,制订并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管理制度,经国家质检总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条 各级考委会中担任考评工作的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应当在65周岁以下,且不得受聘于从事无损检测设备器材制造或销售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省级考委会如有人员调整或者重大变更,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三、申请

第十一条 无损检测人员报考申请分为取证考核(初试)申请和换证考核(复试)申请。

第十二条 初试申请的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双眼矫正视力和颜色分辨能力满足所申请无损检测工作的要求;

(三)报考Ⅰ级应当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报考Ⅱ级应当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持无损检测专业大专(含)以上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可直接报考Ⅱ级。报考Ⅲ级,应当至少持有2个Ⅱ级项(除TIR外,报考RT或UT项,Ⅱ级证中应当含有MT或PT项;报考MT、PT、ET、AE项,Ⅱ级证中应当含有RT或UT项)。申报不同级别的学历和持低一级别证的时间,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学历及持低一级别证工作的最短时间

┏━━━━━━━┯━━━━━━┯━━━━━┯━━━━━━━┯━━━━━━━━┓

┃低一级

学历│无损检测

│理工科本科│其他大专(含)│中专、高中、职高┃

┃ 别持证

│专业大专

│(含)以上│以上

│(机电类)

时间

│(含)以上 │

┃报考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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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个月

│1年

┃ ┠───────┼──────┼─────┼───────┼────────┨

│3年

│4年

│6年

│8年

┗━━━━━━━┷━━━━━━┷━━━━━┷━━━━━━━┷━━━━━━━━┛

第十三条 初试申请的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初试申请表》(附件1),向承担相应级别考核的考委会提交申请。报考Ⅰ、Ⅱ级申请,经省级考委会初审,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后,报考人员方可参加考核;报考Ⅲ级申请,需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经全国考委会初审,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报考人员方可参加考核。未通过核准的,全国考委会将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

第十四条 报考Ⅰ、Ⅱ级的人员,应当参加其聘用单位所在地组织的考核。特殊情况,由报考人员申请,经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其他地区省级组织的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十五条 持证人员证件到期后,如继续从事持证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应当在有效期满当年的2月底前,按要求向相应的考委会提出复试申请(附件4)(年龄满65周岁以上者的申请,不再予以受理),经初审和核准后,方可参加复试。未通过核准的,考委会将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

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复试的人员,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当年2月底前,向实施考核的考委会提交延期复试申请(附件5),经发证机关核准同意后,办理证件有效期延期手续,但延期时间最多可批准1年(实际延长时间将在下个有效期内扣除)。逾期未参加复试或未获准延期复试人员,其证件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四、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 各级考委会应当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本的考核计划(初试和复试)予以公告,并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省级考核计划还需抄送全国考委会。

第十七条 报考Ⅰ、Ⅱ级的人员,应当参加笔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报考Ⅲ级的人员,应当参加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标准为70分(百分制)。

第十八条 无损检测人员各种检测方法的具体考核内容,按照相应方法的考核大纲的规定执行。考核大纲由全国考委会提出,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考委会应当在每次考核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发证机关核准。考委会按照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将考核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并协助制作和寄发人员证。

第二十条 无损检测初试、复试考核合格人员,将获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附件2),证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发。证件有效期4年,实行全国统一编号(附件3)。

第二十一条 申请复试的Ⅰ级人员,在参加指定内容的培训后,可直接换发人员证件;Ⅱ级(含)以上人员应当参加复试考核,一次复试未合格者,可再次参加复试考核,此期间,可从事所复试项目低一级别的无损检测工作;第二次复试仍不合格的人员,将不再被允许继续从事所复试级别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但可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直接取得所复试项目低一级别的人员证件。

第二十二条 报考人员对考试结果有异议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复议。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考委会应当加强管理,完善考核条件,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有关程序和规定组织考核,确保考核质量。考委会发生下列情况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可立即停止其考核工作。

(一)考委会人员或考核条件变化,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工作管理混乱或严重违规,考核质量低劣;

(三)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从事考核工作的组织人员及考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徇私枉法。发现下列情况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停止违规人员的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考评人员所持有的检验检测人员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泄露考试内容,严重影响考核公正的;

(二)徇私舞弊,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核结果失实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考核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中执业,且只能从事与其证书所注明的方法与级别相适应的无损检测工作,其中:

Ⅰ级人员可在Ⅱ、Ⅲ级人员指导下进行无损检测操作,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

Ⅱ级人员可编制一般的无损检测程序,按照无损检测工艺规程或在Ⅲ级人员指导下编写工艺卡,并按无损检测工艺独立进行检测操作,评定检测结果,签发检测报告。

Ⅲ级人员可根据标准编制无损检测工艺,审核或签发检测报告,协调Ⅱ级人员对检测结论的技术争议。

第二十六条 检测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从事检测服务;有义务保守被检单位商业秘密;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检测报告的编制人、审核人的持证项目不符合要求或签发单位与签发人、审核人所持证件中注明的聘用单位不一致时,该检测报告无效。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检验检测人员证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检验检测人员证或超项目检测;

(二)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

(三)违反检测程序、工艺,造成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四)玩忽职守,因检测失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五)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等违规活动;

(六)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人员证被吊销的人员,发证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报考申请。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变更受聘单位时,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证件。换发Ⅰ、Ⅱ级证的人员应当向新的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6),并提交受聘于新单位的有关劳动合同或受聘证明文件(跨省变更的还须有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章),以及现所持有的证件(正、副本),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换发证件(正、副本)。换发Ⅲ级证的人员,应当向全国考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附件6,需有原聘用单位及现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签章),并提交受聘于新单位的有关劳动合同或受聘证明文件,以及现所持有的Ⅲ级证件(正、副本),由全国考委会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换发证件(正、副本)。

第三十一条 证件遗失,由本人提出补证书面申请(应当有原证件注明的聘用单位的确认签章),经发证机关核准后,补发证件。

六、附则

第三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0.特种行业年度考核 篇十

专业类别:综合管理,行业类别:,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实施日期:2010-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13号

现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二章 培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六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七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第九条 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第三章 考核和发证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十七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十八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

第1条 电焊机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电焊机的一次与二次绕组之间,绕组与铁芯之间,绕组、引线与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均不得低于0.5兆欧。

第2条 电焊机应放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焊机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第3条 交流弧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米,电焊机二次线电缆长度应不大于30米。

第4条 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第5条 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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