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节约集约用地 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

2024-08-22

强化节约集约用地 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共9篇)

1.强化节约集约用地 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 篇一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推进经济转型发展

熊征宇

2012年第10期 ——生态建设

嘉鱼县地属武汉城市圈,国土面积1019.53平方公里,是全省的一个地域小县。近年来,随着全县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经济建设与土地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面对日益稀缺的国土资源,我县因地制宜,积极探索节地挖潜的新途径,促进了国土资源由“粗放式”利用向“精耕化”发展的转变,实现了经济跨越发展与耕地红线保护“双赢”的目标。今年2月,我县荣获全国首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称号,是全省唯一一个被授予土地、矿产兼有型节约集约模范县称号的单位。

坚持强基固本,引入数字化元素。我们认真抓好土地利用规划、数字国土、节约集约评估等基础性业务和前端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一是科学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注重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以服务县域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重点,认真协调与有效衔接各部门建设规划,按照产业集群、投资集中、资源集约、产出高效的要求,把有限土地资源要素向开发区、城镇功能区和重点区域集聚,科学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项目预留空间。目前,全县土地利用空间指标除重大民生项目外,100%向城镇区和工业功能区集聚,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入区率达到95%以上。二是打造数字国土平台。信息化是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方式根本转变和国土资源工作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我们按照打造数字国土、效能国土的要求,先后投资1000万元,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城市建设用地节约用地评价、“金土工程”一期以及1:2000航测等工作,努力构建以信息化为支撑的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加速了我县“数字国土”、“智慧国土”建设进程,为强化国土资源利用监管提供了科技支撑和保障。三是开展节约集约评估。土地怎么用,了解现状是前提。我们围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先后开展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城市建设用地节约用地评价,摸清了开发区和城市土地利用现状,为挖掘土地利用潜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加强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打牢了基础。

坚持多管齐下,推进节约化用地。针对部分土地征用后长时间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等问题,我们因地制宜,采取“租、划、换、转”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近年来,仅开发区采取多种途径清理盘活土地2000多亩。一是想方设法“盘”地。主要是对闲置的土地采取租赁的办法盘活。县经济开发区原嘉晟体育器材项目,新征土地60亩,建成7000平方米厂房,因资金、市场等因素制约难以为继,县政府组织工作专班,帮助企业多方联系投资商,促成其将生产厂房、职工宿舍、办公楼等整体出租给金桦实业,投资1.5亿元新上空调配件生产线,现年产值超过1.5亿元。我县潘家湾镇苍梧岭、肖家洲等村,是全县蔬菜种植专业村,利用紧邻武汉市的区位优势,将撤并合转后闲置的粮站、校舍、村委会等改建为蔬菜批发市场,出租给外来客商经营,盘活闲置土地200多亩。二是腾笼换鸟“置”地。切实加强批后土地的跟踪管理,对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项目用地,采取“腾笼换鸟”方式进行处置。世天食品、安第斯消毒液、兴龙车业等3个项目共征地130亩,因资金短缺,项目较长时间无法启动,我们采取整体回购办法,分别将征用的土地转让给武汉新概念化工、申邦化纤和联创食品。申邦化纤投资8000万元新上差别化复纺涤纶短纤维项目,短短两年时间已发展成为年税收过2000万元重点企业。三是见缝插针“找”地。元阳食品有限公司占地面积100亩,一期建有厂房1.5万平方米,以前只生产罐装饮料瓶,厂房利用率低。我们积极帮助公司对外招商,引进霸王凉茶饮料和南方黑芝麻露两个品牌制罐并灌装,公司没有新增用地,效益却翻了一番,今年税收也有望超过2000万元。四是转换思路“生”地。以前,县开发区厂房基本按平房规划建设,占地面积大、土地利用率低。对新引进的项目,我们在政策上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向“天”要地,规划建设多层厂房。中能锂电公司建成4栋3层厂房,每栋每层1万平方米、共12万平方米,同等生产规模相当于节约三分之二用地。

坚持借助载体,实施集约化整治。近年来,我们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整治、矿产资源整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载体,不断提高国土资源利用效率。一是整村推进“腾”。以全省农村土地整治试点县为契机,积极创新“政府主导、项目带动、企业帮扶、农民主体”的新农村建设模式,先后在官桥镇官桥村、渡普镇净堡村、潘家湾镇四邑村启动并实施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成为统筹城乡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官桥镇官桥村计划搬迁农户800户,统一规划建设新村,腾出零散居民点用地1060亩,可净增耕地870亩,一期工程300户已迁进新社区;四邑村通过实施迁村腾地工程可净增土地400多亩。二是实施整合“治”。积极推行“探、采、冶”一条线,鼓励矿山企业、矿产品加工企业实行探采用结合,对生产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的矿山企业,一律实行关停或整合,引导矿山企业提高竞争力、完善产业链。2007年前,我县共有各类矿山企业32家,这两年我们加大整合力度,将全县矿山企业整合到17家。通过整治,蛇屋山金矿年税收达6000万元,在原有基础上翻了一番,被授予“全国黄金行业先进集体”,现已被列为咸宁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三是加大力度“改”。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引导矿山企业对探、采、冶全套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蛇屋山金矿通过对洗碳以及冶炼生产工艺“一条龙”技术改造,近三年采用低品位矿石200多万吨,平均品位0.5克/吨,增加产量超过1000千克,提高回收率增加黄金产量1300多千克,通过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增加营业收入3亿多元。

坚持完善制度,促进监管法治化。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保障。近年来,我们坚持从完善管理制度入手,不断加大土地法治化监管力度。一是加大责任考核力度。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落实县“四大家”领导联镇制度,推行“择优任用、发放聘书、适当补助、责任约束”的耕地保护协管员制度,构建了耕地保护由县到镇、到村、到组的“四级”保护屏障。把土地整治工作纳入镇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对不能够按时完成土地整治工作任务、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群众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二是完善项目准入制度。对工业项目用地,我们坚持“一把尺子卡紧、一个标准卡严”。潘家湾畈湖化工园从建园之初明确准入标准,坚持容积率不低于0.8,建筑密度不低于40%,投资强度每公顷不低于1800万元。依靠严格的准入制度,现园区每公顷工业产值达到4000多万元。三是推行联审评估机制。不断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充分发挥部门预审、陪审的作用,合理配置各业用地。同时,按照行业规定的用地标准和产业产出水平,采取联审评估等方式,合理控制项目用地规模,把不应有的“水分”挤出去,做到好中选优、确保重点,保障了优质项目落户的用地需求。■

(作者系中共嘉鱼县委书记)

2.强化节约集约用地 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 篇二

为加强土地资源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效益,积极盘活和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全力保障我县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用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如何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建议: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的认识 我们要站在保障粮食安全,保护“生命线”,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自觉树立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大力宣传和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普及节约集约用地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土地资源的责任意识,鼓励各行各业坚持和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把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努力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

二、加强规划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切土地管理的基础龙头,是对国土资源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的基本制度。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严格贯彻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方针,对城镇布局、产业布局、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进行科学安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做到“以规划定方向,以项目定土地,以投入产出定面积”。

(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招商引资策略。严格控制低附加值、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着力提高高附加值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重点引进用地面积小、投资密度大、科技含量高、资金到位及时、能带动上下游产品形成产业链的项目,要在新一轮发展中,变“招商引资”为“招商选资,招商选项”,从源头上改变“是项目就招,有资就引”的落后招商引资理念和粗放式管地、用地方式。适度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鼓励引导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倡企业按统一标准,建造标准厂房,支持企业建造高层、多层厂房。

(三)发挥区域土地集聚效应。要按照“区域集中、产业集聚、开发集约”的原则,搞好工业集中区建设,改变工业分散布局的模式,鼓励和引导跨乡镇集中建立工业小区。在公共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节约用地,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三、严格土地供应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政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安排用于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及已落实的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保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等工业项目用地。对限制类项目,严格限制供地;对列入禁止和淘汰类项目,一律禁止土地供应。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要坚持规划先行,超前介入的原则,强化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和论证,从源头上控制建设用地供应。坚决杜绝假借工业项目名义圈占土地、违法改变规划用途的行为。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从严控制厂区绿化率,不准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厂区绿化率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0%。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禁止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于新建和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规定、达不到投资强度的,不得通过预审,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报批用地时应提供充分的论证材料。不得随意调整土地规划用途,严禁将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要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住宅用地供应要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防止大套型和利用率不高的商品房开发多占土地。

四、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开辟节约集约用地新空间

(一)建立存量和闲置空闲土地档案。要通过存量土地清查,建立城镇和各类开发区现有存量和闲置空闲土地动态档案,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范围内存量土地批准时间、面积、类型、用途、权属、分布与处理情况。

(二)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办法。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积极筹集资金,采取多种方式储备土地,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对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及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国有土地和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都要纳入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加强对土地储备的投资融资、开发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努力做到“净地”出让,防范和降低土地储备风险。

(三)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对原有划拨用地的“关、停、破”国有工矿企业,要鼓励其以地、以设备招商,对不改变用途的可暂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凡城区内“退二进三”企业和改制、破产企业的划拨用地,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重新供给急需用地的项目使用。

3.强化节约集约用地 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 篇三

南通市土地储备中心

顾旭雯

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刚性需求持续上升,土地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因粗放用地造成的矛盾和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运行的现实问题。当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已成为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土地储备作为政府实现土地市场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有力工具,应充分发挥其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作用。

一、当前土地储备在促进节约集约中发挥的作用

土地储备的发展,从1996年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的成立至今已有16年;从2001年国发15号文件的“试行收购储备制度”至今已有11年;从2007年《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出台至今已有5年。经过长时间的摸索实践,土地储备制度日趋完善,其在盘活城市存量土地,保障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优储闲置空闲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2007年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是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为目标制定的,办法特别指出要求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通过旧城改造、企业退二进三等土地收储,实现在城市统一规划下对存量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大大改善了人文居住环境,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促进了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二)明晰土地权属界址,避免新增闲置土地

土地储备机构是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重要载体,通过完成土地报批、征收、整理、配套等达到权属清晰、场地平整、配套到位的净地标准。制定地块出让前期工作进展时间表,明确各节点时限,有助于缩短整理周期,防止由于拆迁、产权纠纷、界址不清、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等原因而出现新的闲置土地的问题。净地出让将倒逼开发商加快开发节奏,避免土地闲置或开发不充分,有助于形成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供应。

(三)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实现资源有效聚集

为化解城镇建设用地供应短缺问题,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国家大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江苏全省范围内启动的“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对该项制度的深化和创新。土地储备机构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为出发点,参与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的实施,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空间整合,优化用地结构,节约集约用地,实现了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的目标。

(四)参与价格杠杆调节,保障土地高效利用

自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施以来,土地储备制度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重要前提,通过价格杠杆协调各类经营性主体的用地需求,使土地价格真实反映土地市场供求和土地价值,提高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拿地成本,倒逼企业占用尽可能少的土地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五)加大储备融资力度,保证前期开发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为净地储备奠定了基础,是土地储备事业发展的命脉。有力的资金保障,高效的资金运作,可控的资金风险,有助于缩短储备土地开发周期,为顺利开展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等

土地的收储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土地储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几点思考

尽管土地储备制度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已经起到了一定的助力作用,但仍有突破的空间,还存在着土地储备规划的引导作用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挖掘土地储备潜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科学编制土地储备规划等规划计划

应从节约集约利用的视角出发,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严格保护耕地资源,科学编制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及相应的普通商品房用地专项规划、拆迁安置房用地专项规划、城中村改造规划、危旧房改造规划等子规划,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规划储备量。土地储备规划及相应的子规划应实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高度衔接匹配,兼顾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周期,结合现有存量和可新增土地面积,明确不同发展阶段对住房的保障水平和保障措施,对房地产用地需求进行提前预测。科学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有助于提高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的针对性,可以对收储、整理、储备、出让四个环节进行合理的控制,有效统筹各阶段工作,缩短土地储备周期,形成“规划控制一批,超前研究一批,净地储备一批,推进出让一批”的土地储备新格局。

(二)及时公开土地储备规划等规划计划

应加强土地储备规划、城建规划等信息的公开,运用规划理性预期引导的开发模式经营城市,激发、引导市场力量进行先期的相关投入,尽快形成与规划目标相一致的外围环境,以便在最为适合的时机,以较小的投入即可实现原先的规划建设意图,实现区域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近期,很多城市相继出现土地流拍流挂现象。流拍流挂不仅直接影响土地的有序供应,还引发社会对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一些争论。对此,可以参照香

港的“勾地制度”,在公布土地储备规划等相关规划计划后,意向人可以提出用地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承诺价不低于评估价的,应当及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该宗地,意向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的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三)激发库存储备土地活力

应提升土地储备集约化、精细化水平,对库存批而未供土地进行摸排清理,建立批而未供土地信息库,在深入剖析批而未供原因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推进拆迁,加大周边配套建设,加大招商推介力度等方式分类处理,防止盲目草率供地,避免造成新的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此外,还应制定库存土地临时利用计划,对尚未列入出让计划的库存地块(尤其是中心城区土地)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出租、临时利用等方式充分使用;应及时梳理出让剩余地块并建立零星地块数据库,采取整合出让或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处置。对库存地块的充分利用,不但能激发存量土地活力,扩充土地储备资金,也可以提升城市形象。

(四)探讨工业用地储备机制

长期实行的较为便宜的工业用地定价机制助长了企业宽打宽用意识,造成部分工业土地占多用少甚至闲置的现象。应注重探讨工业用地储备机制,从节约集约用地的角度拟定工业用地收储、出让计划,控制出让规模。实行工业用地差别定价机制,除新兴产业外其他工业用地底价均由地价评估机构按基准地价标准评估确定,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促产业用地结构调整。此外,还可以通过扩大招商引资项目,提高工业用地准入门槛,严格按标准审查建设用地,保障标准厂房建设,积极引导开发地上地下空间等多种方式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

(五)建立存量土地信息系统

应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全面摸排存量土地利用现状,建立存量土地信息系统,积极开展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针对过去项目门槛低、投入小、土地利用方式粗放的客观实际,对各类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逐宗登记造册,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采取征收、收购、收回、置换等方式盘活利用,将城市建设用地集中进行统一储备、统一开发和统一供应,以增加房地产用地的供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存量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六)探索空闲房屋回购制度

近年来,国家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调控政策效应持续释放,从“量跌价升”到“量跌价跌”,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开发企业房屋库存陡增、销售困难,房屋空闲现象严重,间接反映了土地的利用不充分。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探索通过土地储备平台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购部分空闲房屋以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的制度,这既能减少房屋空闲,节约用地,又能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同时支持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逐利高端房产向中小房型开发转变。

4.强化节约集约用地 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 篇四

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8〕59号 2008年6月2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完善制度,建立机制,推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理,严格用地标准,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约束机制

(一)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扎实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保护耕地为前提、控制新增为重点、节约集约为核心的方针,遵循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工业向工业区(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二)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要在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方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城乡规划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和城乡规划控制标准编制,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要按照统筹与重点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环境与人本相结合、链式发展与集群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编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认真落实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实行“绿色审批”,严禁向高耗能、高排放、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重点支持低耗能、低排放、鼓励类工业项目用地。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办公楼用地标准,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的土地供应。推广节能节地的中小户型住宅建设,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

(四)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制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或者签订工业项目用地合同,必须确定或者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方案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各类开发区(园区),新上工业项目用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低于375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园区)不得低于3000万元/公顷。

(五)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宅基地审批必须落实到户和地块,坚持“三榜公布”和“三到现场”制度,防止违反规划、超出标准建住宅,杜绝“合规部分发证、超占部分放任”的错误做法。村内有空闲宅基地可以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建住宅。因实施村庄规划等原因确需调整宅基地的,取得新宅基地后必须交出旧宅基地。要通过交回或者转让等办法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防止形成“空心村”。

二、鼓励集约用地,抑制粗放用地,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

(六)努力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城市向空中发展,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建设高层商业、办公及住宅楼。对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文体用品、医药、电子设备、工艺品等各类适合多层生产厂房的工业项目,必须采用多层生产厂房。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必须建设地下停车场,在满足车辆集散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七)积极推进城市旧区改造。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城市旧区和“城中村”改造方案,逐步实施。要搞好原有居住小区的改造。城市中心区内的高耗能、重污染工业企业要限期搬迁,退城进区。在搬迁过程中,要运用先进设备和高新技术进行改造,优化升级。原企业用地统一收回,纳入储备,按照规划用于服务业、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黄金地段”、“金边银角”优先用于服务业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对现有厂区的建设用地进行追加投资、挖潜利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厂区内翻建、扩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满两年未供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尚未动工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按国家规定征收增值地价。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收回的,市、县政府应当在半年内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闲置的土地,重新安排使用;依法不能收回的,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纳入储备等多种办法,及时盘活利用。新增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超过两年未供地的,以及供地后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而在之后的半年内又未依法收回的,扣减当地下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九)依法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各种原因停止使用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收回,重新安排项目建设使用;不再适宜安排建设项目的,可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调整使用。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采矿、取土等原因挖损、塌陷、压占土地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者发放采矿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挖损、塌陷、压占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照不低于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

(十)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开展未利用地适宜性评价,做好未利用地开发规划,要坚持科学开发、保护环境,将适宜开发建设的未利用地,优先开发为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加强西部、北部低丘缓坡土地和东部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拓展城乡建设用地空间。

(十一)鼓励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的要求,尽快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优化村庄空间布局和用地布局。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进行,加快中心村庄建设,迁建一批人口较少、不适合生存和发展的村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农民建设多层住宅。结合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治理“空心村”,提高农村现有建设用地利用率,减少对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求。将村庄土地开发整理纳入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预算。

(十二)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把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作为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考核的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土地利用计划挂钩,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在安排下一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予以奖励,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削减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的开发区(园区),确需扩区的,可以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也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对符合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要求的开发区(园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扩大有偿范围,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机制

(十三)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供地范围。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外,逐步将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纳入有偿用地的范围。

(十四)规范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用地,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原行政划拨用地改变用途或者转让权属,拟用于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或者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要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政府要求企业搬迁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和协议出让土地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对非经营性用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颁发《土地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或者规定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时,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十五)健全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已办理转用征收手续的土地、收购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工矿仓储等非经营性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纳入储备范围。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供地。(十六)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进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市、县政府批准,严禁集体建设用地非法流转。经依法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出租、入股、转让、转租、抵押等方式进入市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可以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十七)完善土地市场监管体系。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审查,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誉评价和公布制度。凡不具有相应级别、信誉低、长期拖欠土地出让金、大面积闲置浪费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的日常监管,及时公示土地估价机构诚信档案,严格土地估价报告抽查制度,提高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加强土地市场监管,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和低价出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共同责任,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机制

(十八)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出成效。要层层签订《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市、县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

5.强化节约集约用地 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 篇五

【发布文号】皖政〔2008〕16号 【发布日期】2008-03-06 【生效日期】2008-03-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皖政〔2008〕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耕地,缓解土地供求矛盾,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积极盘活存量,节约增量,集约高效,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二、认真做好建设用地普查评价

各地要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认真组织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对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进一步明确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方案。

三、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各地要积极通过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征缴增值地价等途径,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逾期不收回的,土地所在地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可直接予以收回,并纳入本级政府土地储备。2008年5月底前,各市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省政府专题报告,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四、合理控制宗地出让规模

各地要根据土地供应对象开发建设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规模,控制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对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要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分块供应,坚决防止大面积“圈占”土地。凡单宗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超过100亩以上,其他单宗开发土地面积超过200亩以上的,其土地供应方案须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力度

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执法监察,重点查处闲置、浪费和擅自降低土地开发使用条件等违法违规案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各市政府和省级以上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分配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开发区扩区建设的重要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六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用地标准并有悖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达标评比活动,已经部署开展的相关活动要坚决停下来。

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五)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六)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七)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今后,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八)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

(九)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国土资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十)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要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抓紧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财税政策。

(十一)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十二)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十三)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四)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十五)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六)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十七)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十八)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五、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十九)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研究完善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二十一)加强各类土地变化状况的监测。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国家每年选择若干个省级行政区,进行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监测。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二十二)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计划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

二○○八年一月三日

6.节约集约用地办法 篇六

“摊大饼”模式告终结

长久以来,在土地利用、城镇发展方面,“摊大饼”模式一向为人诟病。“这种模式主要体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不统一,开发边界无限制,粗放外延,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非常不利。”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

《办法》规定,要建立共管体制,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则负责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具体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城镇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严格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等制度,这些给开发“划界”的制度设计是这一《办法》的亮点之一。

“土地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龙头,应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理念融入规划编制和实施全过程。”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办法》强化了对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统筹管控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明确要求“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保障生活用地,增加生态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

向空中、地下要空间

《办法》提出了立体空间资源的概念,鼓励从土地的平面开发向立体开发转变,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分别设立。

为此,《办法》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满足消防、城市防洪、环境保护和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要求的,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公共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和商业服务、物流仓储以及人防与避灾等设施;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既消除城市上空的“蜘蛛网”,也为土地利用向空中发展腾地。

除了向空中和地下要空间外,我省还存在大量的存量土地:低效、闲置的.厂房,一些“僵尸企业”占用了不少土地。

《办法》要求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产业空间的整合与集聚,加大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的改造,引导工业用地合理置换。还要通过企业盘活、协议置换、低效用地再开发、未利用地开发、村庄改造、宅基地有偿退出等不同方式和途径盘活土地。

“无形之手”更要起作用

要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必须发挥市场的作用。《办法》规定,要逐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明确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反映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通过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并对地价确定、基准地价调整、政府收购储备和协商收购及补偿作了规范。

在以往,建设用地往往采用50年期限出让,这也是目前常用的做法。《办法》打破了这种“常规”,赋予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和产业政策等,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年期内,确定不同产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

7.节约集约用地 保障科学发展 篇七

保障科学发展

——XX土地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2009年11月1日

XX率先改革、率先开放、率先发展,以自费开发为起点,走出了一条以改革开放为时代特征、以“创业创新创优”为强大动力、以全面小康为显著标志、以人民幸福为不懈追求的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XX之路”。2005年底率先达到江苏全面小康社会水平,综合实力位居全国百强县(市)首位,去年被列为我国18个改革开放典型地区之一。在台湾电电公会公布的2009大陆地区投资环境与风险调查中,XX的综合实力排名第一。

XX社会经济之所以能够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与历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土地资源的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是分不开的。下面,我从三个方面简单汇报一下XX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发展历程、取得成效和经验体会:

一、XX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发展历程

1.起步阶段,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转变。改革开放前,无论是土地还是地质矿产管理,基本处于无统一管理、无法可依、无偿无度无序开发利用的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土地管理工作迎来了全面改革发展的历史性机遇。1982年,XX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土地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建立XX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办公室,并下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1987年10月,建立XX县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工作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转变。2.发展阶段,实现了“从无偿到有偿”的转变。1988年8月经江苏省和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XX市在全省率先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试点,1989年4月,成功地将XX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一公顷土地有偿出让给上海申大公司,揭开了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序幕,开创了全国县级市工业用地有偿出让的先例。1992年以后,土地有偿出让呈现全面发展态势,有偿出让土地的覆盖面逐步扩大,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成为土地供应的主要形式,土地市场发展迅速。

3.提升阶段,实现了“从无序到规范”的转变。针对土地市场在发展完善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及时制定出台政策加以规范。从1992年到1998年的几年中,市政府先后出台了《XX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实施细则》、《XX市国有土地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对初始时期的土地市场进行了有效的规范。随着土地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于2000年对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并出台了《XX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XX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等多项政策性文件,为土地市场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集中土地出让领导权,凡属土地有偿出让,无论是审批、报批,确定地价,还是洽谈条款,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都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扎口管理,土地出让金和所有土地税费统一由土地部门核收入帐,不设“第二土地局”。这些规定的贯彻实施,不仅有效防止了多头分管,政出多门,违法批地问题的发生,而且促进了土地出让、转让的依法进行,保证了集中统管到位。

4.优化阶段,实现了“从粗放到集约”的转变。进入21世纪,随着XX经济社会事业的飞速发展,建设用地逐年增加,如何集约高效的利用土地资源,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2001年,我市正式提出节约集约用地的思路,并着手对全市工业企业用地状况进行调研。2002年,XX在全国还没有统一的集约用地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以单位土地面积投资额为杠杆,来控制企业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率。2003年和2004年,XX先后两次与江苏省社科院合作开展《XX实现“两个率先”与土地保障战略》、《XX市土地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课题研究,并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集约用地“八个度”机制,实现了资源利用“从粗放到集约”的转变。

二、XX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初步成效

1.探索了率先发展之路。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关心指导下,我市在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过程中,在全省乃至全国实现了一系列率先。一是率先开展土地有偿使用。1988年8月经江苏省和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试点,1989年4月,XX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一例土地出让,开创了全国县级市工业用地有偿出让的先例。二是率先实行投资强度定额管理标准。在全国还没有统一的集约用地标准的情况下,率先提出了土地集约利用的理念,制订实施了“5432”的用地定额管理标准。三是率先尝试工业用地挂牌出让。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下发后,我市根据XX土地市场发展需要,率先在全省试行工业用地 “招拍挂”出让获得成功,对市场化配臵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益。通过多年来的摸索和实践,XX形成了一套“以规划为龙头,抓土地资源整合;以投资强度为手段,控制企业用地规模;以政策扶持为导向,引导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以原创型企业基地为载体,吸纳中小企业减少配套用地;以建设新型农民社区为契机,节约土地资源”的集约用地机制,节约集约用地机制不断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不断增强,土地利用效益不断提高。可以说,XX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是土地从“平面资源”到“空间资源”的认识深化过程,是集约用地观念从“要我集约”到“我要集约”的思想转变过程,也是集约用地措施从“单一投资强度控制”到“既看投资强度,又看产出效益的多元化控制体系”的完善过程,实现了资源利用“从粗放到集约”的转变。

3.优化了经济发展方式。我市以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通过提高供地门槛,对投资规模、项目、区位的引导,促进土地利用的合理布局,推动产业升级。通过强化规划的导向作用,科学制定产业功能片区规划,合理安排产业布局,积极倡导“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农业向规模集中”的“三集中”思路,不断优化用地结构。积极整合土地资源,打破建制镇行政区域界限,将小而散的工业企业归并整合,使集聚效应达到最优,优化了XX城市发展的模式。

4.提升了土地执法水平。在《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始终把“法制化管理土地”作为土地管理的主要思路,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XX国土局成立了土地监察大队,乡镇国土所组建土地监察中队,建立了遍布城乡的土地三级监察网络,实行“110”联动,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不断加大,执法监察机制日益健全,有效遏制了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在全市上下营造了良好的土地法制氛围。

5.维护了农民土地权益。“民以食为天,农以土为本”,土地是老百姓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以来,XX在率先开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同时,始终将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放在突出位臵。一方面,通过围湖取土、复垦废潭废坑等方式增加耕地资源;另一方面,通过不断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推行村级预留用地制度,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多种途径,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三、做好国土资源工作的经验和体会

1.始终坚持改革创新不动摇。回顾XX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历程,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坚持解放思想和制度创新,深化对实践的认识,对发展的认识,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不合时宜的旧观念、旧思想、旧体制,顺应新形势、新任务,注重职能转变和能力、作风建设,以改革创新作为推动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2.始终坚持保护耕地不动摇。不论是在改革开放初期,还是在经济飞速发展项目用地需求旺盛的新时期,XX市委、市政府始终高举保护耕地这面大旗,始终坚持“经济越是发展,耕地越要保护”的理念,确保耕地得到切实保护。

3.始终坚持服务发展不动摇。XX的土地管理工作始终服从服务于XX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大局,积极发挥土地调控作用,科学控制总量,有效盘活存量,保障资源供应,实现保护资源与推动发展的和谐统一,确保全市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4.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不动摇。我市始终把“依法行政、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作为贯穿各项工作的总思路,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转变管理模式,提升管理层次,推进土地管理工作上台阶的关键环节来抓。积极探索国土资源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狠抓关键措施的落实,全面有效规范行政行为,逐步形成了依法管地的长效机制。

5.始终坚持集约用地不动摇。在长期探索中,我市形成了“投资要有强度、厂房要有高度、配套要有限度、开发要有进度、盘活存量要有力度、产业转移要有梯度、建设用地整理要有深度、市场化运作要有透明度”等八个度机制,找到了保发展与促节约的结合点,集约用地现已成为XX国土工作的一个品牌。6.始终坚持队伍建设不动摇。XX国土局成立以来,我市高度重视土地管理队伍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把加强队伍建设作为固本强基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抓不懈。不断推进效能建设,以推行政务公开、实行窗口办文为突破点,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为抓手,逐步建立了一支勤政、务实、高效的国土资源队伍,形成了政令畅通、执法严格、服务优质的国土资源管理运行系统,为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8.银州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 篇八

(铁岭市银州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

近年来,我局一直坚持以保障经济建设中心不动摇,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资源节约的政策,着重把握方向,更新理念,在挖掘潜力上下功夫,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我局结合辖区属城乡结合部,地少人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多项有利于集约用地的措施,做到节地挖潜、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解决当前土地利用率偏低、供而未用、浪费土地等问题。在征地中,认真执行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强化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形成一套集约利用土地机制。从政策上引导全社会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并通过几年的努力取得一定的实效。

一、科学谋划、苦心经营工业园区,充分利用有限资源是保障我区经济发展和项目用地需求的关键

2004年国家提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铁岭市委、市政府为适应辽宁提出的打造沈阳经济区的宏观经济背景,对接沈阳的经济辐射,承接沈阳的产业转移,利用这一契机着力打造沈铁工业走廊,其中沈铁工业走廊中最重要的节点之一就是我们银州区的辽海工业园。

辽海工业园位于银州区的南部,北至京哈铁路,东到牛岗子村和铁抚南路,南到东山森林公园,西到规划路,规划

1面积约为12.5平方公里。在最初选址过程中,银州区区委、区政府本着珍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高效的利用山区土地的原则,经过多次论证研究,认为该区域内多为坡地、荒地,土地贫瘠,平均亩产不足200公斤;且有两处面积为327亩的废弃国有砖厂可以利用;另外该区域内有大量农村道路可以硬化后作为园区道路使用。虽然在此选址开山平整场地的造价很高,对于基础设施的引入很不利,但可节省1000余亩耕地,可以最大限度保护银州区有限的耕地资源,最大限度的解决银州区建设用地少的困难,找到了银州区既要保发展又要保护耕地的最佳结合点和切入点。

经过五年发展,辽海工业园依托区位、交通、能源、资源优势,在注重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将机械加工制造、阀门制造、新型能源作为园区三大主导产业,全力打造园区先进机械加工制造产业集群优势,建设辽北最大的机械加工园区。2006年建园至今,已建成园区4平方公里,累计政府投入建设资金22264.8万元,征地4291亩,平整坡地完成土方242.8万立方米,节省耕地700余亩。截止目前,银州工业园区共引进项目76个(其中:投产项目54个;正在施工建设的22个),项目投资总额达94.48亿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8.26亿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效果明显。园区形成了以昊源石油机械为龙头的石油机械制造;以能发伟业为龙头的阀门制造;以精英园干燥设备为龙头的干燥设备制造;

以昊龙橡塑为龙头的橡胶机械制造;以及模具、喷涂设备等其它机械加工制造产业。园区内机械加工制造企业集聚程度较高,上下游产品在园区内即可配套合作,关联度较强,集群优势已初步显现。

2010年,园区实现工业总产值12亿元,工业增加值3.24亿元,销售收入11.7亿元,上缴税金2100万元,从业人员达到2700人,使银州工业园区成为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最好的园区。

二、不断创新思路、盘活存量用地,是节约利用土地的重中之重

1、向国有废弃地要地。我局根据银州区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在挖潜上下功夫。我局利用原龙山乡327亩废弃国有砖厂土地进行招商,现已建成投产项目4个,一是铁岭运达起重机有限公司占地70亩,2010年产值4000万元;二是铁岭天禹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占地50亩,2010年产值7000万元;三是铁岭石美石材有限公司占地60亩(2010年新建);四是盛成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占地40亩(2010年新建)。即盘活了废弃多年的国有土地,又节省了有限的耕地资源,最大限度上发挥了土地利用率。

2、向荒山、荒地要地。我局根据当前经济发展对土地需求量大,而我区耕地指标少的实际情况着重在未利用地上做文章。建园至今共计利用荒山、荒地700亩,利用平整后坡

地、荒地项目8个,投资额8.5亿元。一是亿元以上项目3个,分别是:投资3.5亿元的大连天宇制药有限公司,投资2亿元的沈阳光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和投资1.2亿元的辽宁百欧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物制药技术研发及生产项目;二是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3个,分别是:投资7000万元的龙首胶业橡胶产品制造项目,投资5000万元的中船军工涂料研究所军工漆项目及昊业金属加工项目;三是投资3000万元的项目2个,分别是:天泰橡胶制品项目、铁岭市三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橡胶制造项目。

3、向闲置土地要地。及时清理停滞项目,盘活存量土地。督促签约落户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对长期圈地不开工的项目收回土地,重新包装出售,提高土地利用率。2006年以来,我区共清理闲置土地24宗,面积677亩,重新包装出售土地17宗,面积470亩,创造效益7990万元。

4、向农村道路要地。辽海工业园园区建设需要修建多条园区道路,我局根据这一情况,多次进行现场勘测论证,最终使园区道路在修建过程中利用了大量原区域内农村道路进行硬化,节省耕地470亩,创造效益2820万元。

三、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是集约用地的重要手段

1、在充分发挥市场调控功能上下功夫。深化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规范市场行为,严格执行新增工业用地的招标、拍

卖、挂牌出让的各项制度,实现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力度,健全有形市场,扩大土地交易入市范围。一些地区为了营造好的土地市场环境,不惜降低地价,牺牲农民利益,以达到引资的目的。我局并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而是从降低门槛,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入手,不断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也提升了土地资产价值。坚决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范完善了工业用地招牌挂和工业园区入园企业供地程序。2006-2010年,共出让土地81宗、总面积155.25公顷、出让金总额16164.1526万元,其中挂牌出让21宗、面积5.3595公顷、出让金总额10206万元,协议出让54宗、面积40.34公顷、出让金总额5958.1526万元。

2、在提高土地利用率上下功夫。2006年《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实施以来,我局一直在供地上严格执行各项指标规定,对未能达标的企业坚决不予办理供地手续。2008年我局根据辽海工业园后备资源少的实际情况将工业控制指标和投资强度进行了提高,工业控制指标从原来的最低60﹪提高到80﹪,投资强度提高了20﹪,从源头压缩项目用地规模。该措施实施后,土地利用率水平明显提高,共计节省土地420亩,创造效益3000万元。

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丝毫不能放松

9.强化节约集约用地 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 篇九

(成府发〔2008〕52号 2008年9月2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编制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充分考虑地震灾后重建的实际需求,优先核定灾区建设用地规模。要将农村土地整理规划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设置土地整理项目区。加大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规划的统筹协调,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以项目为载体,编制实施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加强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年初由市国土局研究制定主要行业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方案,报市土管会审定。根据审定方案,由市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具体安排计划指标。市经委负责审查提出全市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并安排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国土局负责审查提出全年新增城镇建设(经营性)项目,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发改委负责审查提出除工业和城镇建设以外的全市新增建设用地重大项目,并安排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把土地预审作为用地审批的重要环节和入门关口。严格审查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定额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涉及占用耕地的,区(市)县必须制定耕地补充方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全面推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认真执行《划拨用地目录》,严格审核划拨用地项目,逐步扩大有偿使用用地范围。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中商品住宅用地必须实行拍卖出让。非政府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要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不得设置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约束性条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地,按灾后重建的用地政策执行。

(五)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指标。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修改审定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采取先进节地技术和方案,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六)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机制。郊区(市)县政府要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和制度,完善土地收购、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等功能,妥善解决资金来源,规范资金和收益管理。

(七)科学制定供地计划。合理确定供地总规模及各类用地比例。停止低密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保证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严格控制经营性用地单宗出让土地规模,原则上中心城区单宗出让土地规模不超过200亩,郊区(市)县不超过100亩。地震重灾县(市)超过规模的由当地县(市)政府研究决定,报市国土局备案;其他郊区(市)县超过规模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出让。

(八)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五城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旧城改造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旧城改造,除市政府投资实施的项目外,经市政府批准,由各区政府投资或引进社会资金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整理出来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市财政按规定应提留部分外,其余全部返还用于所在区的旧城改造。郊区(市)县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摸清本区域内未利用地、废弃土地的家底,制定措施引导和鼓励开发利用。

(九)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出让(划拨)土地要严格按规划设计、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土地利用条件和建设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确因城市规划调整,改变原规划条件确定的土地利用强度的宗地,经规划管理部门将宗地土地利用强度调整情况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调整并按成交楼面地价补缴土地价款;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或旧城改造,调整原规划条件或规划方案的,经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调整前后土地使用条件下的评估价差额收取。

(十)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协议的约定加大闲置土地和空闲土地的清理力度,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无偿收回的,由政府回购,纳入政府储备。土地闲置一年,不满两年的,要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加强政策引导,大力推进工业节约集约用地

(十一)坚持工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按照“三个集中”的原则和“一区一主业”的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相应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工业集中发展区外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到环保要求的条件下,要通过“拆企并企”、“拆企入园”等方式逐步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发展;对规模小、污染重、效益差的企业逐步实行淘汰关停。

(十二)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标准。市国土局、市经委和市规划局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相关规定。各区(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适时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成本供地。

严格设置工业用地出让前置条件。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要会同国土、发改、经委、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认真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规划条件、投资强度、产出效益以及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要求等事项和标准,在招拍挂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

(十三)拓宽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积极探索分期分段供地方式。对分期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要预留规划发展用地,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投产进度分阶段供地,严禁虚假包装项目圈占土地;对投资规模较小、生产周期较短的工业项目,可按照低于50年的期限分期限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前,由市经委、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对工业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延长出让期限。

(十四)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要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建设规划条件、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等事项或标准,对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行用地削减或政府收回用地。

(十五)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管制。严禁将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原因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按原用途收回。

(十六)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对符合规划的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费用。推行中小企业用地统一建设标准厂房的节地模式。在2010年前,对符合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修建3层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交纳;修建4-5层厂房的,按50%交纳;修建5层以上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七)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等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严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未批先占集体土地。

(十八)转变农村宅基地用地方式,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在城镇规划区和土地整理项目区范围内,停止审批零星宅基地,引导农民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居住。有条件的地区,在实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农民“新居工程”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时,鼓励建设多层或高层住宅。在城镇规划区和土地整理项目区以外的农村地区,农民新建住宅,要向规划的农村新型社区集中;确需分散居住的,要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和当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要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不占和少占耕地。

(十九)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依法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大力开展“拆院并院”和“拆企入园”工作,搬迁后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还耕,腾出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到规划的建设用地区使用。

(二十)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按照规定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通过土地市场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

五、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二十一)建立健全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制度。国土部门要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土地变更调查,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

(二十二)建立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制度。市国土局负责,市发改委、市经委等相关部门配合,运用成都市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系统,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要依法及时查处。

(二十三)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二十四)强化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用地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及时通报给金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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