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共10篇)
1.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某某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制定《﹡﹡厂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厂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厂工会委员会是我厂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厂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维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管理职权,引导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保证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厂领导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发挥职工代表在审议我厂重大决策、实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知情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厂长所作的行政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对本厂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厂务公开情况,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通过权。审议通过我厂劳动用工、职工聘用、职工奖惩、分配制度的原则和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厂务公开实施办法以及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本厂职工医疗费、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安排等有关事项;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四)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厂部管理人员的工作。
(五)推荐权。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我厂建立了劳动关系,具有一定政治觉悟、政策水平、实际工作经验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高群众威信的本厂在岗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由各生产车间召开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得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具体选举办法由厂工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在征得厂党委同意后,将代表名额分配到所属车间,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选举。
厂党政工领导干部代表,分配到各车间参加选举。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离开原选举车间,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车间按相应条件和规定的选举程序及时补选,并报厂工会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各车间在职工代表选出后,应按统一要求填表,报厂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批准,方为有效。经审查批准为正式代表后要向本车间职工公布。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要向职工代表大会作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60%;一般管理人员约占20%;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20%。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按各车间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车间可组成联合代表团,推选团长1人,副团长1人。车间工会负责人一般应为代表团团长人选。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每次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对本厂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厂部同意组织的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厂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依法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车间的职工负责。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选举车间有权按规定的程序罢免职工代表,并报厂工会委员会备案。
(一)因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不履行代表义务,无故两次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
(三)因停薪留职、长期病假,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任期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厂部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人数,为全厂在岗职工总数的20%左右。
第十九条 各生产车间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厂行政领导、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个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厂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厂工会主席或委托副主席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主要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组成。主席团成员,由厂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长会议讨论商定,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主持大会表决和选举工作;
(四)研究、审查大会需要通过的决议、决定;
(五)处理大会期间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我厂的中心工作和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深化内部改革,创新管理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要程序:
(一)会前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职代会工作机构应将大会议题(议案)、议程书面向厂党委和上级工会报告。
(二)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各代表团要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在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中广泛征集提案,归纳整理后填写提案表,报厂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审查小组。
(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并审议厂长的行政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审议、审查各类议案后,作出决议或决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对本厂及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如需修改,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重新审议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民主评议领导干部。职工代表在听取被评议干部工作述职后,根据评议对象的岗位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评议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六)会后7日内,职代会工作机构应将大会情况书面报上级工会备案。
(七)厂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六条 厂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小组或者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四)检查督促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闭会期间的提案落实情况;动员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我厂实际,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统一,代表基本合一,同时召开。选举厂工会委员时,非会员职工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经费由厂行政列支。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篇二
一、职代会的概念和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赋予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制度,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也是从政治上、制度上落实我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载体, 是我国基层企事业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我国企业职代会怎么来的?建国初期官僚主义对国家、集体、职工利益造成了很大危害。1953年由于推行前苏联的“一长制”, 职工民主管理一度削弱、官僚主义危害日趋严重。因此导致一些地区、城市出现罢工、罢课现象。列宁曾论断:官僚主义对工人的侵害不亚于资本家。这些现象引起党中央的高度关注, 1957年4月党中央发布文件, 要求在国营企业中正式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并明确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十年动乱中,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遭到破坏。1981年7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这一年全国80%以上的国营及城镇集体企业恢复和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当前企业职代会面临的新问题
“富士康跳楼”事件的一个警示:企业民主管理缺失, 职工诉求无法解决。职代会作为反馈职工心声, 疏通民意的法定通道, 大家自然把更多的责任与期待寄希望于企业职代会。但有些企业领导理论思想、观念认识还保持在原有的水平上, 它实际发挥作用的状况却不尽人意,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 认识不到位, 建立职代会有阻力
一是部分企业认为企业一切事务理应领导说了算, 职工尽量“少参政事”;二是部分职工存在消极思想, 认为自己是打工仔, 老板给工资就行, 不关注自身利益和企业前景;有的担心参加职代会提了提案, 会得罪领导, 被“炒鱿鱼”;三是部分工会干部存在畏难思想, 怕职代会“费力不讨好”, 领导不支持, 职工不积极, 所以得过且过, 淡化了民主意识。
(二) 形式重于内容, 建立如同虚设
目前企业管理模式、组织结构、劳动密集程度各不相同, 能在职代会上解决的代表性问题少。虽然召开职代会, 但内容精简, 千篇一律, 简单翻版国家《劳动法》的基本要求,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合同等不审也过的文件, “三重一大”事项基本回避。
(三) 工会力量不足, 职代会缺乏规范
调查显示, 虽然企业组建了工会, 但工作“边缘化”, 一些干部对建立职代会制度、程序的相关业务知识却知之甚少, 不懂得建立保障体系, 召开职代会应付差事, 或者工会唱“独角戏”, 党政不重视, 相关部门不参与, 工会的调子越唱越低。
三、按照“五步法”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 顺势而为, 建立职代会思想、组织和制度保障体系
1. 建立思想保障体系。
从政治高度, 各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是想不想做的问题, 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必须做、而且要做到位的问题, 否则就是违法、违规, 甚至有罪的。我国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改革开放以后的1986年, 党和政府正式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出台, 首次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了国家的法律规范中;1991年《工会法》、1994年《劳动法》、2001年10月新修订的《工会法》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主要机制之一;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对厂务公开的指导原则、总体要求、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2006颁布的《公司法》、2007年《劳动合同法》也强调对妨碍职代会制度实施、甚至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或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2. 建立组织保障体系。
职代会制度建设, 涉及面广、内容具体、程序复杂, 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 形成党组统一领导, 行政积极支持, 工会具体实施, 职工热情参与, 多方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初次建立要成立职代会领导小组, 党政领导挂帅, 在工会设办公室, 完善职代会的办事机构, 负责制定职代会实施方案。
3. 建立制度保障体系。
在认真研究《宪法》、《公司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制度, 企业应制定职代会相关推进制度, 从制度层面保证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 谋定而动, 确立职代会建设的基本定位
依法建立职代会制度, 有利于促进企业和职工实现互利共赢, 运用职代会这一民主管理机制, 可以化解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的矛盾, 实现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的统一;有利于工会抓好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 推进企业管理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科学化建设。
一是增强民主意识和责任感。既要切实造福工人阶级, 又要始终依靠工人阶级。企业方面, 应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 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 努力保持职工队伍的团结统一。作为职工, 应认清形势, 找准现代企业制度下自身的坐标, 保持工人阶级的先进性, 坚决破除“无权一身轻, 肚饱万事足”的雇用思想, 积极发挥主力军作用, 在推进企业发展中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
二是处理好“新三会”和“老三会”的关系, 充分认识建立职代会的重要意义。职代会与股东大会关注点不同, 不可相互取代。股东主要关心的是投资收益最大化, 决定企业大政方针, 对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等不加干预;职工关心的是企业的荣辱兴衰, 对企业内部的重要规章制度、经营管理方法、涉及职工的具体利益等事项拥有法律赋予的相应职权。二者相互补充, 相互促进, 都是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特别是职代会以职工为本, 依法科学地维护职工权益, 对于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推动企业和谐发展, 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三) 稳步推进, 明确职代会制度建设的程序
1. 规范职代会各项议程。
一是成立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 设立专项组织机构;二是开展职工代表选举和代表提案征集工作。针对企业规模特点, 确定代表条件、比例、构成及名额分配, 开展提案征集, 规范提案内容、格式、要求等;三是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提按征集工作委员会完成代表资格的审查和提案的整理归纳工作;四是确定大会议程。
2. 夯实职代会基础。
职代会建设应该遵循“夯实基础, 稳步实施, 循序渐进”的原则, 在探索中不断改进完善。首先是审议通过基本制度, 如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处理办法、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二是逐步拓宽职代会内容, 落实“三重一大”,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述职制度, 开展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等, 以制度的稳定性, 积极规范企业的各项工作。三是提炼标准化职代会实操范本。针对职代会召开情况, 总结经验, 查漏补缺, 不断改进, 将会议材料汇编成册, 提供文件、表格的模板, 形成标准化职代会的操作范本, 探索建设“程序科学、议程规范、重在提案、成效显著”的标准化职代会。
(四) 抓住有效载体, 发挥职代会实效
以职工代表提案落实工作为抓手, 凸显职代会的决策议政作用。制定“分类归纳--党委研究--总经理督办--重点提案推进--工会跟踪监督--解释答复”的闭环模式的提案处理流程, 着力解决企业和职工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健全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有机结合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和反腐倡廉工作, 把厂务公开融入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中心工作, 法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认真抓好民主评议干部工作。首先要明确意义, 民主评议干部是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 其次是强调作用, 通过抓好民主评议干部工作, 强化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 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水平和管理水平, 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 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的改革发展。
(五) 建立评价体系, 创新发展职代会民主管理新形式
一是建立职代会评价系统。研究制定“标准化职代会”考核机制和“星级职代会”评定系统。从标准角度, 保证“三个讲”、“三个需要”。“三个讲”是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职代会, 从讲发展的眼光推进职代会, 从讲实效的角度开好职代会;“三个需要”是满足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本质需要;满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客观需要;满足实现企业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星级职代会”可以由职工打分, 根据群众满意度评定星级。
3.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 篇三
问:基本养老金发放有哪些要求?
答:1.确保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是各地政府的首要任务,各地政府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不得发生基本养老金拖欠。
2.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得把免除参加社会保险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
3.“十一五”期间,实行“两级预算、三级经办、定额补助、自求平衡”的省级统筹运作模式。
4.鼓励和推动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加强养老基金的征缴和监管。
问:养老金缴纳新标准是什么?
答:新计算标准中分为两类人群: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标准如下:
企业职工:逐步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于7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由本人缴纳工资的11%改为8%。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数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定为20%,采取5年逐步过渡办法。
问:养老金发放新标准是什么?
答:1.缴费年限累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人员(1998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7月1日后退休):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问:5年过渡期内如何计发养老保险?
4.院长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保障职工在医院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行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搞好院长负责制,办好社会主义医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是领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职代会及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 职代会接受党支部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医院、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医院长远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医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自有资金使用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重要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医院综合管理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励惩办法和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医院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根据干部主管机关的部署或经干部主管机关同意,民主推荐行政领导,评议、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六条 凡是本医院享有政治权力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七条 职工代表以科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比例为:职工总数的15—20%。
第八条 职工代表包括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干部、管理人员等各方面职工。其中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青年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职工代表按科室建立代表小组,选举正副组长。组长的职责 1
是:主持代表组会议、征集提案、汇报小组活动情况,反映代表意见。
第九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单位职工代表。
第十条根据需要,职代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他们有发言权、建议权,但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权力:
一、在职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在职代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医院决策的讨论。
三、有权参加对医院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评议医院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有权参加对医院符行政领导的质询。
四、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五、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力而遭到压制、阻挠、打击和报复,有权向工会及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投入医疗卫生改革。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的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遵守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廉洁行医,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医院职工人数多少,建立职代会、大会制度。职工大会制度和职代会制度其性质、职权等相同。
第十四条 职代会选举主席团(或领导小组)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职工代表和医院党、政、工、青、妇主要干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半数。
第十五条 职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1—2次公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院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提前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说明情况,取得半数代表同意。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职工代表通过为有效。
第十六条职代会应根据医院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七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改变。
第十八条 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产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参加,但必须经过职代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职代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代会的有关提案;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的授权,可以审定属本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进决定的问题;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决}义和处理提案。
第十九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医院工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院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协商处理,并向下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职代会与院长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院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院长要尊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实施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和 决定,负责处理职代会提出的应由医院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职代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由医院党支部协调。在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执行院长的决定。审议通过有关分配和规章制度方面的重大问题,需职代会和院长双方认可,方能公布实施。院长对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职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决定执行,并报告医院党支部。必要时报请市卫生局加以协调。
第六章 职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二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代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有关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医院工会负责解释。
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篇五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对干部民主评议,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措施,是职工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坚持和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中层及以上干部工作要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职权,促进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推动企业的改革、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
二、组织领导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要在企业党委统一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实施。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具体事宜。为了搞好民主评议工作,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专门小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企业工会提名,经职代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成员一般应由职工代表和企业党群部门、劳动人事部门、企业工会等方面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草拟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实施方案,对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实施方案和民主评
议企业领导人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认真负责地整理职工代表的评议意见和统计测评结果;监督检查民主评议结果的落实情况。
三、评议的时间和对象
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评议工作原则上召开职代会期间进行,可以结合中层干部考核进行,也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时间。
评议对象:企业中层及以上的领导人员。
四、评议内容
评议要以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以工作业绩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评议。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企业领导班子、企业经营管理和国家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情况;思想作风、精神状态、职业道德、勤奋敬业情况,还要把是否尊重、依靠、关心职工和勤政廉洁等职工群众关注的问题,既要民主评议领导班子的整体情况,又要评议领导成员个人表现,对不同单位不同岗位的领导人员,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内容既要坚持德、能、勤、绩、廉全面评议,又要体现相应的特点。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在全面评议的同时,要着重评议民主决策、管理能力、经济效益和工作实绩以及企业技术更新、设备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国内外市场开拓情况。对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在全面评议的同时,要着重评议在企业国内外市场开拓情况。对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在全面评议的同时,要着重评议在企业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方面的成效和工作实绩,尤其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领导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方面的情况。
五、遵循的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2、全面评议,注重实绩;
3、相信和依靠职工群众,充分发扬民主;
4、保障参加评议的职工代表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被评议领导人员的正当权益。
六、评议步骤和方法
1、制定评议方案。民主评议干部专门小组(或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报党委审查,经职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2、思想动员。评议前,民主评议干部专门小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党委的领导下,向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宣传依法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目的、意义、原则和要求,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同时,被评议领导人员要做好述职准备。
3、领导人员述职。被评议的领导人员要认真总结自己的工作,在所在单位职工大会上作述职报告。
4、民主评议。职工代表大会要安排充分时间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评议。局级领导人员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评议;中层领导人员由所
在单位职工大会进行评议。
5、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内容应包括对领导人员信任度测评、奖惩、任免以及加强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内容。民主测评时,参加测评职工代表人数要符合召开大会的法定人数。
6、评议干部专门小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如实整理评议意见、统计测评结果,包括奖惩任免建议,形成书面资料,向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报告。经党委审查后转党群部门作为考核、使用、奖惩,任免干部的依据。同时向被评议的领导人员反馈。
6.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篇六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上级工会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在高校干部队伍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根据《高等学校教代会暂行条例》和《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实施办法》(试行)(豫教工〔2008〕10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
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是教代会的重要职权,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有效形式,也是在高校干部中发扬民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措施。开展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有利于激励领导干部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勤政敬业,转变作风;有利于密切领导与群众的关系,增强我院内部团结和凝聚力;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有利于和谐校园的创建和“教工之家”建设;对于推动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有利于发挥领导干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基本要求,在建设一支充满活力的高校管理干部队伍中,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是高校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同级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三、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的对象和时间
教代会民主评议的对象是我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实际也可安排对机关各部门进行评议。
评议时间原则上每两年一次,在召开的教代会上进行。当教代会与单项考察考核时间相近时,可合并进行。
四、评议的内容
以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评议。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指政治素质和思想作风
包括能否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能否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能否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管理,自觉接受教职工及各方面的监督;能否谦虚谨慎,努力学习,善于同领导成员合作共事。
(二)能:主要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
包括履行岗位责任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开展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水平和决策能力;分析解决具体问题的水平和能力;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能力。
(三)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包括能否勤政敬业,勇于奉献,艰苦奋斗,开拓进取;能否深入基层,务求实效,真抓实干;能否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能否坚持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绩:主要指政治、业务素质的综合体现
主要是看完成主管工作目标的数量和质量。能否完成内的工作目标,能否做到工作高标准,严要求,成绩突出,效果好。
(五)廉:主要指党性党风及廉洁从政的表现
主要是看干部在工作圈、社交圈中能否严于律已,为政清廉,有无违法乱纪、以权谋私现象,家属及子女的社会反映如何。
五、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一)评议准备
教代会成立评议干部委员会(其中应有组织、纪检、人事部门的教代会代表参加)。教代会召开前,工会应提前告知被评议对象按要求做好准备。
(二)述职评议
1.召开教代会,被评议对象向全体教代会代表做述职报告(或提供书面述职报告材料)。
2.以教代会代表团为单位,组织教代会代表对被评议对象进行评议,填写评议意见。必要时可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书面测评。
(三)汇总小结
由教代会评议干部委员会,汇总整理各教代会代表团对评议对象的评议情况,必要时可提出奖惩建议向主席团汇报。
(四)反馈整改
由教代会评议干部委员会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意见,对校级干部可进行面对面反馈,其他可向部门或党组织反馈。被评议对象对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六、组织领导
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是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的一项重要而严肃的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工会、组织、纪检、人事部门具体参与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指导的工作机制。
七、具体要求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实施中,要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处理好坚持群众路线与坚持党管干部的关系,使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始终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二是要处理好评议人和评议对象之间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和领导干部两方面的积极性。三是要加强代表培训,提高代表素质。教代会代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大局意识,提高参政议政的水平,认真履行好民主权利。严禁借评议泄私愤,或对提意见者打击报复等不良现象出现。
7.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篇七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以下简称年假)。
第四条 年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带薪年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带薪年假或者安排职工年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应当在本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带薪年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当已安排带薪年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带薪年假天数、未休年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带薪年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篇八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年月日本企业职代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维护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
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上城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是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有效途径,是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职代会接受本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职代会尊重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与经营者合作共事,支持和服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指挥,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工会是职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职代会各项活动及其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知情建议权。定期听取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目标任务的工作报告;及时听取企业有关资产变更、经营方向调整等重大经营决策可能影响职工权益(包括工时、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技能培训、职工聘用和解聘等)的重大事项通报;听取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通报。对报告和通报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2、平等协商权。在企业制订和实行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决策、决定和规章制度时,发表意见,平等协商,参与决策。
3、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包括工资集体协议)的职工方的代表、依法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行政方授权职代会的相关事项及人员的选举和罢免。
4、法律授予权。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模先进推荐等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企业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六条职代会工作机构职权
1、制订召开职代会的方案。报请本企业党组织同意,争取党政重视、支持与帮助。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2、制订新一届职代会职工代表的选举办法,做好选举组织工作。
3、起草(修订)职代会重要制度和工作文件(草案)。
4、主持召开职代会,做好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向职代会报告上次职代会以来的相关工作。
5、及时向企业行政转达职代会建议案,配合行政做好职工代表建议案的处理和落实。
6、依法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7、做好每次职代会的总结,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向上级工会填报“职代会召开情况报告表”。
8、做好其他与职代会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七条本企业职工代表经选举产生,人数为人。其中一线职工和工会委员的职工代表不少于60,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不超过40。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条件
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章守纪,法制观念强,爱岗敬业,生产工作能起带头作用,有中学以上文化知识和较好的表达能力,为职工所信任。
第九条本企业职代会每年为一届(注:同工会任期同步)。职工代表任期一届,届满后需重新选举,连选可连任。届期内,因各种原因造成职工代表有缺额的,由企业工会及时按规定补选。
第十条职工代表权利义务
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职代会期间如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依法行使民主权力遇到不公正待遇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应受到保护。
义务:
1、努力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周围职工,努力维护他们合法权益,如实反映他们意见建议与呼声,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认真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科技文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带头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职代会每年定期召开次,时间为每年月。如遇有特殊情况,经企业党政工商定或企业行政方提议,可临时召开职代会。会议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十二条召开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有效。职代会在作表决时,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方能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企业工会,非经职代会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单位名称)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年月日本企业职工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维护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上城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大会制度是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有效途径,是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职工大会接受本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职工大会尊重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与经营者合作共事,支持和服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指挥,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工会是职工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工大会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职工大会各项活动及其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知情建议权。定期听取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目标任务的工作报告;及时听取企业有关资产变更、经营方向调整等重大经营决策可能影响职工权益(包括工时、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技能培训、职工聘用和解聘等)的重大事项通报;听取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通报。对报告和通报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2、平等协商权。在企业制订和实行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决策、决定和规章制度时,发表意见,平等协商,参与决策。
3、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包括工资集体协议)的职工方的代表、依法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行政方授权职工大会的相关事项及人员的选举和罢免。
4、法律授予权。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模先进推荐等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企业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六条职工大会工作机构职权
1、制订召开职工大会的方案。报请本企业党组织同意,争取党政重视、支持与帮助。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2、起草(修订)职工大会的重要制度和工作文件(草案)。
3、主持召开职工大会,做好职工民主管理培训工作,向职工大会报告上次职工大会以来的相关工作。
5、及时向企业行政转达职工大会建议案,配合行政做好职工建议案的处理和落实。
6、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7、做好每次职工大会的总结,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向上级工会填报“职工大会召开情况报告表”。
8、做好其他与职工大会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职工
第七条在职工大会上职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权利:
1、在职工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职工大会期间如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依法行使民主权力遇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依法受到保护。
义务:
1、努力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如实反映问题,认真发表意见建议与呼声,执行职工大会决议,做好职工大会交办的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科技文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带头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八条本企业职工大会每年定期召开次,时间为每年月。如遇有特殊情况,经企业党政工商定或企业行政方提议,可临时召开职工大会。会议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九条召开职工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有效。职工大会在作表决时,必须经全体职工过半数方能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十条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五章附则
9.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篇九
关于印发《自贡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劳社发„2006‟11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劳社发[2006]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自贡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贯彻•实施办法‣时一并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自贡市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自府发
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我市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按我市统筹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六)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应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帐,逐月进行登记,经职工签字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的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
(八)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月平均工资的60%。
(十)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办法按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06年至2010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范围内确定,缴费基数档次为60%、70%、80%、90%、100%,具体办法按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十一)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或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十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岗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改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三)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组织生产自救或留守继续发放职工工资期间,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四)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仍未补缴(个体参保人员当年补缴截止时间按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十五)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
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九)兼并、破产等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以下规定补缴或处臵:
1、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2、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协议分别负责补缴。
3、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
4、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破产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2005年底以前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区县属企业经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复审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核销;市属企业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核销。
(二十)企业破产财产收入,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时,应按•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优先支付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属于第(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
账月份,且1≤n≤12)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下同)或死亡,终止缴费前的当年未做实个人账户本金,按本年记账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利息。
(二十四)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死亡时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的计算,除按第(二十三)项规定办理外,对上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死亡时不足一年的利息计算办法为:
上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当年不足一年的利息=死亡时上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年记账利率×死亡时当年缴费月数÷12。
计算利息时,如本年记账利率尚未公布,按上一年记账利率计算。(二十五)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收益率每年计算一次收益。具体办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在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增加养老金的一定比例金额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办法为:
计算法: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个人账户年终余额=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月积数法: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本支付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额资金。
1、转移资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规定计算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个人缴费工资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以及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个人缴费工资8%建立的个人账户累计本息。
2、职工调转当年未做实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未做实的记账额一并计息。
(三十一)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从1996年1月1日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的规定(2005年12月31日前个人账户比例为11%,2006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比例为8%),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转移的个人账户基础上进行补建。补建的个人账户资金,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和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十二)企业中的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省内企业重新就业或跨省统筹范围就业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
2、回农村且自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以后重新就业时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3、回农村不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户籍所在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
1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还应一次性退给本人。
(三十六)职工或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或个人缴费部分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法院判决没收全部财产的除外,下同)。
个体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体参保人员原为企业职工的,原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还应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四、关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三十七)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满十五年。
(三十八)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
3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2年以上。
2、与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经本人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书面申请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可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
(四十三)职工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职工退休前共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是指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1992年4月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在记载个人账户时按月计算;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换算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十四)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以后按规定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且企业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或满15年(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
(四十五)符合申报核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国有破产企业,如
5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4、个体参保人员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系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5、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式职工到企业工作,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军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到企业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6、转业、退役军人自谋职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式职工分流安臵自谋职业,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军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7、符合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臵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臵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规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军龄不视同缴费年限。
8、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被开除、除名的,被开除、除名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718级有关部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和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的聘用证书、聘用通知,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5、退休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省科技成果奖和国家规定的科技进步奖的人员,原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5%、10%、15%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对应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0.2%、0.3%的养老金。其中,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计算增发比例;不同项目获奖的,增发比例可以累加计算,但最高不超过0.3%。
6、符合以上规定增发养老金的比例,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累加计算。上述增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增发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缴费年限
7、终身无子女(指职工退休、退职前未生育子女的,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下同)的退休、退职人员,终身无子女的孤寡(指终身无子女人员退休、退职时为孤身一人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按现行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其增发标准,以后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五十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以及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除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外,符合可增发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增发养老金。(五十二)参保人员在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在按规定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均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计算。
(五十三)退休人员按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增发养老金,均为统筹项目的组成部分。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在此基础上,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计发增发养老金。
(五十四)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治疗半年以上,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治疗半年以上,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上述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上述人员如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十五)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不满50周岁、女年不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1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五十九)计算参保人员当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年缴费月数不满12个月的,按当年实际足额缴费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实施办法‣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公式中的N本人缴费年限为本人缴费年份数。
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六十)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含调动、分配到企业,下同)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其本人退休前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别从下列时间开始计算,一直计算到本人退休时的当年: 1、1990年1月1日以前在企业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从1990年开始计算。2、1990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到企业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年开始计算。3、1990年以后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转业、退役后到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人员,从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年开始计算。
4、原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1990年以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从转制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年开始计算。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1990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0年开始计算;1990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从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年开始计算。
3本养老金,待正式发布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或扣减。
(六十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进行核查。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含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体参保人员,下同),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居住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出国定居的,每年提供一次我国使领馆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居住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六十六)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或在社区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普查、认证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普查、认证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或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
(六十七)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服刑或劳教前最后一
5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正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退休人员,以及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退休人员除外),当年退休的人员从下一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七十)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对象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按规定办法从原渠道解决。
七、关于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
(七十一)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不发给死亡待遇。
(七十二)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员除外),不支付丧葬补助费。
(七十三)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属于下列情况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1、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
10.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篇十
一、总体要求
(一)目的和意义
建立健全市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明确市级政府对市本级基金收支缺口承担财政补助责任,对本市应承担的资金,全额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拓宽基金筹资渠道,提高基金收入增长幅度和质量,确保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稳定运行。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预算,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基金实行全省统一预算,省级和市级两级管理、两级调剂、分级负责。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收统支,全面完成预算收支任务,切实落实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权责对应,合理分担。坚持权利与义务、事权与财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在科学编制、严格执行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强化市级政府对本统收统支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责任。
3.统筹调剂,收支平衡。以有利于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有利于增强基金互济能力、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目标,统筹调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基金当期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实现基金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基金缺口分担机制
当年基金缺口由省级和市级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缺口分担资金按照权利与义务、事权与财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办法综合确定。市级分担资金由市级政府承担。
1.基金历史缺口分担资金的确定。基金历史缺口,是指2017市级基金收入扣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收入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历史缺口市级承担2%,省级补助98%。
2.基金新增缺口分担资金的确定。2017年以后当年新增缺口,依据主体责任区分为政策缺口、自然缺口和管理缺口三类。
(1)政策缺口,是指当年国家或省上因政策调整和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政策缺口市级承担2%,省级补助98%。
(2)自然缺口,是指除当年政策缺口外,以省上下达当年指导性增长率计算的本市级统筹单位的基金缺口。自然缺口市级承担5%,省级补助95%。
(3)管理缺口,是指当年新增缺口扣除政策缺口、自然缺口后的正差额,是反映当年基金管理的重要指标。管理缺口市级承担60%,省级补助40%。
3.预算编制执行分担资金的确定。预算编制应科学合理,执行应严格到位。市级统筹地区未完成当年基金收入预算或超出基金支出预算形成的基金缺口,由本市级统筹地区全额分担。
4.历史上解基金抵扣分担资金。自实行省级养老金调剂金制度以来,市级向省级基金财政专户累计上解基金可全额抵扣应分担资金。
当年应分担资金总额结转下年并作为确定下年应分担资金的基数。
(二)完善基金调剂拨付制度
按照市级先分担、省级后调剂的办法弥补市级统筹地区当年基金缺口,形成权责明确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1.上解省级调剂金。收到省厅下达的上解省级调剂金通知书后,严格按照当年基金预算情况,于6月底前将当年应上解省级调剂金一次性足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2.分担资金确定。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照市级统筹地区上年基金预算执行和考核情况,清算上年分担资金。按照我市分担资金结转当年基数、清算资金差额和当年预算编制等情况确定当年应分担资金。市级财政分担资金全额列入财政支出预算。收到省厅下达的应分担资金通知书后,市财政局于6月底前将当年应分担资金足额划入同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预算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追加省级责任分担资金的,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报告。
(三)严格基金预算管理
1.预算编制坚持收支平衡。基金预算编制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预见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市人社和财政部门要把基金上解、基金缺口责任分担、省级补助等资金纳入基金预算,通过预算实现当年基金收支平衡。
2.结余基金的管理。市本级不得擅自使用存放在本统筹地区的历年累计结余基金,确需动用结余基金的,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复同意后执行。
3.市级补助资金来源和使用。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由市级财政对基金的补助资金组成。市级财政对基金的补助资金全额划入市级基金财政专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统一分配、调度和使用。
4.财政专户管理。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级对我市的省级补助调剂金,通过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拨入我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我市上解省级调剂金通过我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直接划入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应当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对我市应承担的资金,全额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对因地方责任未落实造成养老金拖欠问题,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二)切实抓好落实
按照省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严格基金增收节支管理,努力改善基金长期平衡状况。
(三)建立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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