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步骤

2024-06-19

业主委员会成立步骤(共11篇)

1.业主委员会成立步骤 篇一

积极参与,踊跃投票,选好业委为大家。积极行使业主权利,投出您的关键一票。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维护业主合法权益!齐心组建业主委员会,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欢迎广大业主踊跃报名参加业委会委员候选人。

行使你的权利,维护你的权益,踊跃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共创和谐文明小区。踊跃报名参选业主委员,是您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业委选举权利,承担业主应尽义务,维护小区共同利益!热心公益民主管理,踊跃报名参选业委委员。共建美好家园!

2.业主委员会成立步骤 篇二

关键词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社区自治;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公司

一、社区业主经济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社会背景

实现城市社区依法自治。是党和政府长期以来倡导和努力的战略性目标。随着中国住房体系公有住房占主体地位的解体和私有住房社会群体的兴起,社区的依法自治才具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内涵和历史必然性。而物权法的出台和实施,则为社区业主的经济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民安则国泰。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政府如何顺势而为,依法规制和引导以社区业主共有产权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业主自治组织,充分尊重和发挥其自治组织的社区自组织功能,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政府公共管理资源,并取得首都社区治理中政府与业主互动的最佳效果,是摆在我们面前重要的历史课题。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现状有悖于实现社区的和谐和经济自治

社区业主自治首先表现为经济自治,经济自治是业主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实现社区业主经济自治,即居住区业主大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通过制定业主公约,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选举产生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对其居住区的共有财产和资源,行使当家作主的管理权力,使其家园文明、有序、保值、增值。这本是人类社区管理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更是国家、社会和业主均受益的社区治理模式。自然,作为社区自治的重要主体-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和有效运转,是推动和实施社区经济自治的主导力量。具体表现为:①业主委员会的存在使得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表达和诉求变得更加有序、理性,业主有了表达自己不同意见并进行讨论乃至决议的合法平台,有利于社区的和谐、稳定;②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建立良性的沟通互动机制,很大程度上化解和规避了分散的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对抗所产生的经营风险:③通过依法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社区事务中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使政府由原来的对社区的直接管理,变为通过法律程序制定规则对社区的自治进行间接调控和监督。社区在法律框架下的真正自治将极大激发广大业主参与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主人翁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社区管理质量和效率,同时将极大地节约政府管理的公共资源;④业主委员会作为较业主更为专业的物业管理组织,能够更好地对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有利于业主共有权益的保障和物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换言之,没有业主经济自治组织的存在,实现业主的经济自治是不可想象的。然而,北京目前社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现状却令人担忧!

中国商品房社区的兴起至今有十年的历史,根据2008年12月23日北京晚报提供的数据,北京市目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仅占20%左右。即还有80%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即使在业主举步维艰终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大多数组织在行使业主物业管理主体权利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阻挠、处境艰难,有些业主委员会已流于形式或形同虚设,难以有效地正常开展工作。

如果没有一个代表业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组织的存在和有效运行,社区经济自治的合法基础和制度前提也就无从谈起。如此实现社区业主共有财产的经济自治也就变得扭曲和异化。经济自治主体的缺位和弱化,导致社区业主共有财产自治权出现真空地带,然而社区的管理和运行又不可能处于无人监管和实施的无政府状态。因此,出于不同动机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组织或利益集团的越位介入、或错位替代社区经济自治便“十分自然”地产生和形成了。由于物业服务公司等与业主之间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博弈关系,业主委员会的缺失必然导致业主的整体利益诉求难以通过物业服务公司在社区内实现;由于社区内部架构中自治决策和管理主体与服务主体关系的失衡或单一服务主体的存在,必然导致社区内部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的非理性冲突不可避免;由于业主缺乏自己的利益表达诉求组织,必然导致业主只能以分散的个体和独特的方式进行抗争,使游戏规则被漠视、社区管理变得混乱和无序;由于物业服务公司在社区“管理”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必然导致社区的管理和自治仍然变相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之中。其带来的后果是政府、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三输的结局:①政府在管理成本加大、管理效果不佳的同时,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受到严重影响;②业主的经济权利被剥夺的同时,社区的安定和有序管理受到严重影响;③物业服务公司在求得短期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其可持续发展的前景和行业信誉受到严重影响。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政策环境分析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的配合责任界定不明确

按照北京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社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按其规定必须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准备十余种不同种类的文件,并负责做好召开业主大会的前期组织准备工作。然而向小区办办理备案手续需要提供的重要文件如《产权清册》、《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和规划批准文件》等建筑批准文件,均掌握在开发商或物业服务公司手中。由于现行政策缺乏对相关单位的不配合的处罚规定,导致开发商或物业服务公司相互扯皮推托或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文件,造成业主委员会无法完成备案手续。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需要业主联系方式的花名册、需要在小区公告、或将会议通知投入业主信箱等都受到一些物业服务公司的变相阻挠,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的不合作行为,使之本来十分困难的群体性组织工作变得难上加难。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行使指导权时,其权利和相应责任的界定不对称

由于中国基层社会缺乏民主的传统,更无开展民主工作的经验。从社区稳定和业主的整体利益出发,从业主委员会筹备初期,政府就对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进行规范,要求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筹备组的成员要求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等几方组成,从整合社区各种资源,充分取得各方的理解和大力支持看,政府的初衷和良苦用心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十分困难:①有关基层部门人力资源和经费有限,参加筹备组的指导监督过程在时间上难以协调和落实;②有关部门的人员对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程的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和学习,难以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③政府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行使指导权的同时,对其推诿、拖拉造成业

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的延误没有明确的罚则,也未将推动和促进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纳入重要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导致相关部门的动力不足、责任心不强,实际上掣肘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进程,加大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政策成本。有的部门甚至不是支持、指导和协调,而是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制变成了审批制。

(三)筹备组业主成员的确定,其行政色彩浓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推举背离了业主民主自治的原则

北京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入住率已超过50%的小区,产权人、使用人要求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各区县小区办“应当”向该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发出通知,限期一个月内开始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逾期不组建的,区县小区办“可以”指定产权人、使用人成立筹备组。

这种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行政干预,虽然对早期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会有积极作用,但对贯彻业主“自治管理”无疑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①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主导权应当由业主来掌握,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应当负有配合的义务;②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业主人选的推举应充分体现广大业主的意愿,物业使用人并不具有物业产权人在物业管理自治权力的同等法律地位。如果没有代表业主意愿的业主代表主持筹备组的工作,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的公信力将会大打折扣,业主参与和配合的积极性自然会受到很大影响。

北京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还规定:筹备组应与物业产权人代表、物业使用人代表以及居委会代表协商,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这里存在两个政策误区: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权力实际上由筹备组、物业产权人代表、物业使用人代表以及居委会代表共同掌控,这是对业主民主选举权利的一种分割和削弱,与业主的自治精神相背离,难以得到业主的响应和认同;②剥夺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自荐权,使真正具有参加业主委员会工作意愿的业主丧失了通过民主程序而当选的渠道,而被推荐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却未必有着强烈的工作意愿,这种带有指定性质的“选举”机制,使之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很难对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负责。作为一个理性的业主,业主对选举工作的漠视和不配合,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四)《物业管理条例》缺乏对业主委员会权益的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动力机制设计存在缺陷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之一是必须有业主自愿参与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意愿,并作为自荐候选人表达自己的竞选理念。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看。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不仅要求有较强的责任心、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还要有一定的物业政策水平、政治智慧、任劳任怨的品德和顽强的韧劲。而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十分稀缺,自然,其机会成本是很高的。

业主委员会的本质实际上是居住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理财机构或组织,她肩负着居住区业主共有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对业主委员会的付出和工作业绩,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也是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价值的肯定和尊重。

由于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缺乏对业主委员会权益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运行费用来源更无相关的规定,现实中很多业主委员会的费用都是业主自掏腰包、或部分业主赞助。而大多数业主的理念是业主委员会是一个公益性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费用应收支平衡,委员们领取少量的工作津贴也就可以了。而业主委员会从成立伊始,不仅耗费了大量时间承担繁重枯燥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而且还面临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风险,所承受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不是少量工作津贴就能弥补的。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提出更多要求和责任时,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要求监督时,当业主委员会做出不俗的业绩时,当业主委员会收入和支出、责任和义务明显不对称时,有什么样的制度保证业主委员会的权益?有什么样的机制保证业主委员会工作积极性的可持续发展?

四、政策建议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已有五年之多,但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实践中,确实存在着物业产权人、物业租用人、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之间在政策层面上权力界限模糊、权力与责任不对称、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这是造成业主委员会成立缓慢、乃至处于停滞状态的重要因素之一。现提出如下政策建议,希望为北京市物业管理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提供参考。

(一)政府有关部门行使指导权的同时,应明确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建议成立业主委员会时由规定一定数量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时间内牵头,负责组织小区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发起人等代表,就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需提供的指导性政策和相关服务举行联席会议,明确参会各方的具体义务和责任。街道办事处具有协调参会各方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的权力和责任。

建议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情况,如从发起到正式成立的时间、是否有过投诉、是否与物业服务公司发生冲突、筹备组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评价等,纳入街道办事处业绩的考核指标体系。

由于《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予以审查批准。建议明确小区办备案不是审查性备案,而是一种告知性备案,故该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亦不具备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二)应明确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配合是开发商售后服务的一部分

应明确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小区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只是服务提供商。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开发商应履行将小区业主共有财产、全部图纸材料文件等按监管审查程序全数移交的义务。如不合作,应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进行监管处罚并责令开发商履行义务。

(三)建议依法明确物业产权人、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小区办、居委会之间的定位和权责边界

建议明确物业使用人在拥有物业产权人的书面授权后,方可具有在小区共同财产管理权方面的表决权和被选举权资格,否则,物业使用人的权力和义务仅限于与物业产权人签署的“房屋使用和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物业使用人的权力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业主代表人选,应充分体现大多数业主的意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机会均等的原则,通过推举和自荐,选举业主代表。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垄断或干预筹备组代表人选的产生过程,以避免损害业主的整体利益。

筹备组涉及外部有关各方的协调工作,应明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督办,筹备组中由街道办事处派一名代表参加,主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证整个筹备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对筹备组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和小区办应书面依法提出异议,如筹备组仍不改正,则提请司法诉讼裁决。

(四)建议政府倡导建立业主委员会动力与责任相平衡的激励与督导机制

建议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予以监

督的同时,明确业主委员会具有对全体业主共有财产进行理财、保值、增值的经营性质,倡导业主委员会所取得的成果全体业主分享之余,应按照市场原则给与小区经营者们公平合理的报酬,并使之制度化、科学化、市场化,以保证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五)建议成立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积极有序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

国家面对新生的、且不断发展壮大的业主社会群体,如何从政策、法律和制度体系的改革上科学、积极、主动适应已经深刻变化了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与时俱进,依法保障广大中产阶层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是我国当代政治的重要课题。

建议通过北京市立法,建立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对其经济权利主张、社会责任和义务明确界定,形成有效的利益表达和责任约束机制,将物业产权人有序纳入依法治理城市和社区管理的轨道。北京的社区建设、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精神文明等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离开了广大业主的有序参与和支持是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的。政府在制定与业主利益和责任有关的一系列城市公共管理政策过程中,通过业委会协会作为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参政议政,将会极大地改善政策质量、政策执行效果,有效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真正建立和谐、文明的居住社区。

(六)北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应遵守科学组织和民主决策的原则

北京市物业管理政策的研究和制定首先应明确参与主体的构成。考虑到物业管理权是业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涉及到业主权权和物业服务公司利益的重新分配问题。为避免有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局限性,建议由行政地位更为超脱的北京市法制办或民政局牵头,会同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北京学术界、法律界、北京市业主委员会推举的代表、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业服务协会等单位或团体进行研究制定。

北京市各界对北京市物业管理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抱有极大的关注和热望,其政策的出台是否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取决于是否得到广大业主的理解和肯定。因此,物业管理政策的研究和论证应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广泛吸取民智、尊重民意,认真听取和分析不同的意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郑重接受社会各界的质询。建议政府牵头部门应积极利用北京市各大媒体就拟出台的政策草案以充足的时间进行公开讨论和答辩,并举行由各界代表参加的公开听证会。

(七)鼓励业主进行自营管理模式的试点

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对京、沪、穗500名公众的调查统计,有49%的被访者表示希望采用业主自营式管理办法管理自己的物业。这个数据表明,有半数业主要求自己管理物业,不同意交给物业服务公司管理。

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个居住区的群体特征、经济水平等多样性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因此,应当允许多元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并存,如果简单地搞“一刀切”,不仅不利于社区物业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创新,更重要的是,严重违背广大业主意愿,侵害业主的选择权,得不到广大业主的拥护和支持,从而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

3.业主委员会成立步骤 篇三

2010-05-22 14:

21××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大会

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房管部门”)和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三条业主身份的确定。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业主是指本小区内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即房产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产权证明上名字的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房屋的合法买受人视为业主;尚未交付的房屋,其建设单位视为业主。

第四条投票权数的确定。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业主的物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每1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以一个业主计算。

经初步统计,本小区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为㎡,业主总人数为(如在投票过程中,因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业主等原因出现,导致总投票权数的数据有变化,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及时予以修正。)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成员暂定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3-12名,符合条件的正式候选人超过5名方能开始正式的选举。

第六条在报名时间截止时,符合条件的正式候选人不足5名时,采用以下其中第□1或□2或□3种方式处理(可选择):

1、在已报名的候选人基础上,继续公开征集候选人报名;

2、即时终止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筹备组解散;

3、其他方式。

第七条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遵纪守法;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组织能力;

(六)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下属企业内任职。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采取自荐方式,凡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者均可报名。

第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对报名的业主进行审核后,报房管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候选人的名单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7天(可选择)。

第十条凡认为候选人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房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反映,由其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候选人公示期满,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会议的形式为(□书面征求业主意见的形式/□集体讨论形式)(可选择)。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发放选票,选票应发放给业主,如收到选票的是实际居住者,不是业主的,应及时转交或告知业主。

第十三条选票采取以下第□1或□2或□3种方式发放(可选择):

1、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一派发;

2、选票统一放在社区居委会,由业主自行领取;

3、。

第十四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填好选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身份证、本人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到指定的投票箱投票。逾期投票的,视为弃权。

(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填好选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身份证、本人产权证明到指定地点参加业主大会,进行现场投票。逾期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业主因故不能参与业主大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受委托人须持有委托书、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产权证明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投票的时间为日(可选择)。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投票期限一般为10日,1500户以上的小区可以延长至15日。

第十七条业主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

第十八条本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超过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

第十九条投票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在房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筹备组负责组织开箱验票。

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验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第二十条本次业主大会会议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则本小区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

第二十一条统计业主大会会议结果时,应将所有的选票逐一进行核对,分别统计出每个候选

人获得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的总数(以下称为“建筑面积数”)和业主支持人数的总数(以下称为“业主人数”)后,按下列方式确定选举结果:

(一)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每个候选人经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同意,才能当选。

(二)当经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同意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人数(即超过5名)时,按照候选人获得建筑面积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建筑面积数高的前名当选。(或者按照业主人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业主人数高的前名当选。)(可选择)

(三)当经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同意的最后第名候选人并列时(即产生两个以上的并列第5名),由并列的候选人以抽签方式决定。

(四)当经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同意的候选人少于应选人数(即少于名)的情形时,不足部分的委员名额,根据差额选举的要求,按照差额比例不低于20%的比例,在30日内另行征集所需候选人报名,进行增选。

(五)当经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同意的的候选人为0名的情形时,本次选举无结果。

第二十二条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决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依法生效。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结果统计完毕后,验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应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产生后3日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确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成立情况说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组成名单、内部职责分工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等材料向城区房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自房管部门备案之日起成立,任期为2年。

第二十七条选举中的未尽事宜的处理以及本办法的解释,由本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

4.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 篇四

玉门市“天俪佳苑”小区位于玉门市人民路交312国道东南角,共计有530户,酒泉世纪阳光物业有限责任管理公司玉门分公司于2013年6月1日接管该小区,小区自2013年6月入住起,入住率超过50%,首批业主入住率超过两年,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共计有302户业主交房入住,目前小区为了依照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也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而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在于能更好的对小区进行管理,促进各业主能积极主动的参与到物业管理中来,同时能更好地得到各业主的配合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使小区的各项物业管理工作能顺利的开展和进行。

“天俪佳苑”小区是第一次召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为此特向玉门市房管局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望能得政府玉门房管局的支持和批准。

2016年2月

5.成立业主委员会报告 篇五

xx物业小区位于xxxx,共有160户,于20xx年xx月份开始业主入住,至今业主入住已有5年的时间。

为了依照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也结合现小区的实际情况,而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按规定本物业公司有义务担任成立第一次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成立筹备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在于能更好的对小区进行管理,促进各业主能积极主动的参与到物业管理中来,同时能更好的得到各业主的配合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使小区的各项物业管理工作能顺利的开展和进行。

xx小区是第一次召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所有筹备工作和相关资料都由本物业公司负责,本司在3月6号开始派发‘成立业主委员会调查表’,经调查统计,共有78%的业主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6%的业主不同意,16%的业主弃权。为此本物业公司特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望能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批准!

特此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6.小区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篇六

倡议书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由于暂时未达成立业主委员的条件,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经部分业主商讨,倡议成立佳源-威尼斯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为了成立一个能广泛代表业主、能切实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并能履行相应义务的临时业主委员会。经部分业主建议,先就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筹建委员会事宜倡议如下:

一、筹备组成员条件筹备组成员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报名: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5)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6)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7)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二、筹备组成员名额

根据业主在业主QQ群讨论结果,为方便前期工作,暂定每栋每单元1到2名代表。

三、筹备组成员决出办法

(一)自荐;

(二)推荐;

(三)分配。

四、筹备组成员登记事项

(一)报名时间:2013年 3月25日起—2011年4月25日止。

(二)报名地点:群议。

(三)报名要求:筹备组成员要填写《业主登记表》,身份证明、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等有关证明(复印件),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五、成立筹备组事宜

(一)成立时间:2013年 5月25 日。

(二)决议地点:待定。

六、筹备组筹备工作事项

(一)联系开发商及物业部门,做好业主登记,建立业主档案,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临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临时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佳源-威尼斯业主QQ群

7.业主委员会成立步骤 篇七

穗国房字[2004]756号

各区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131号)和《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穗府[2004]15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州市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工作,我局制定了《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及相关的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开展指导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穗府[2004]15号)中有关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工作职权的规定,请各区国土房管局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可以在《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制订《区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进一步将区国土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切实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各区国土房管局在制订《区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中,若职责有涉及到街道办事处的,应主动与区政府联系,报请区政府批转执行,同时抄送我局备案。

三、各区国土房管局在区政府未将指导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明确给街道办事处之前,应依法履行职责,继续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原《广州市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规定》(穗国房字[2002]24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的通知》(穗国房字[2002]489号)同时废止。

附件: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一、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筹备组成员的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应当由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其中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推荐。仅有单一物业用途的小区(大厦),只由单一物业用途的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

(二)联名业主的建议。首次5-15名业主联名(下称:联名业主)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局配合下,将拟订的《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附件1)和《筹备组成员自荐表》(以下简称《自荐表》)(附件2)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示10日,告知全体业主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事宜。

(三)联名业主报送资料备查。联名业主将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函、《建议》、《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附件3),以及联名业主和推荐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送区国土房管局。

(四)公示期内业主自荐增补。《建议》公示期间,业主(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可以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下称:自荐业主),自荐业主填写《自荐表》,并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其本人参加筹备组成员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一式两份,一份送区国土房管局,另一份送联名业主。

(五)产生筹备组。《建议》公示期满后,首次联名的业主在区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在联名业主和自荐业主范围内(综合考虑房屋幢数和房屋用途所占面积)产生5-15人为筹备组成员。

《建议》公示期间,没有业主自荐或自荐业主不符合自荐条件的,联名业主成为筹备组成员。

(六)筹备组成员产生以后业主异议的处理。筹备组成员产生以后,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可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未经超过半数投票权业主否决的,则视为通过,并作为筹备组成员。

(七)建设单位参与筹备组。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必须授权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填写《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参加筹备组成员情况表》(附件4),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送区国土房管局。

自联名业主《建议》期满公示后,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未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的,区国土房管局向未填报《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参加筹备组成员情况表》的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发出《关于上报参加筹备组成员名单的通知》(附件5)。

(八)筹备组确立。区国土房管局向筹备组发出《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复函》(附件6)、《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附件7),由筹备组在区国土房管局的配合下,将复函和名单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

二、制订和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一)草拟、公示文件。筹备组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业主公约》(征求意见稿)及其通知,并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公示5日;同时,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经征求意见,筹备组将修改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再次公示5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职数、任期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等内容。

(二)确认业主投票权。筹备组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三)提示业主和公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公示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的同时,应当公示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并提示业主投票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须经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赞成的,方能通过。

(四)发出大会通知。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筹备组将选票格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表决票》样本(附件8)和《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附件9)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不少于5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五)投票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筹备组按照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通知的要求,组织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进行投票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业主大会决定

(一)(附件10)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不少于5日。

(六)刻章。筹备组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业主大会公章手续,公章式样一式两份,报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发出大会通知。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筹备组将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格式样本(附件11)、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附件12)和《关于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附件13)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不少于5日,并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中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等内容。

(二)核对候选人提交的资料。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业主(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交给筹备组核实。筹备组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委员名额,实行差额选举。

若业主大会是由住宅和非住宅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可由住宅组和非住宅组组成,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也应分为住宅组候选人和非住宅组候选人。

(三)印发选票。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做好业主投票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约定的其他工作,并印发选票、通知所有投票人和设置投票箱。

(四)封箱监票。筹备组将召开业主大会前的筹备工作和设置投票箱的情况,函告区国土房管局,由区国土房管局到场对投票箱粘贴封条,并于召开业主大会时,对开箱投票活动进行监督。

(五)投票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投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并在区国土房管局的配合下将选举结果,及业主大会决定

(二)(附件14)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不少于5日。

(六)提交资料。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资料送区国土房管局。

1、业主大会成立情况;

2、业主大会决定

(一)、(二)。

(七)备案。各区国土房管局自收齐资料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向业主委员会发出《收件回执》(附件15)。

(八)刻章。业主委员会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手续。公章式样一式两份,报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的规模由5—15名委员单数组成,当业主委员会委员少于5人时,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补选。

(二)业主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票,但被委托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按照本物业小区(大厦)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筹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下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到期未换届选举且有业主提出异议的,区国土房管局应当指派工作人员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五)整幢非住宅楼宇和业主人数较少的楼盘,其筹备组成员的产生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可不要求有业主推荐支持。

附件(下载):

1、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议

2、筹备组成员自荐表

3、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

4、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参加筹备组成员情况表

5、关于上报参加筹备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6、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复函

7、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

8、《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表决票

9、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

10、业主大会决定

(一)11、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格式样本

1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

13、关于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14、业主大会决定

8.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书 篇八

海州市住建委房地产管理科:

海州学校住宅小区共有11套房屋,原属海州市学校教职工宿舍楼,于1999年3月根据相关政策进行房改。一直来,海州学校住宅小区与海州市学校旧校区校园没有明显分割,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住宅小区进行管理。但是,随着海州市学校搬迁进入海州市职业教育中心办学后,旧校区按相关文件精神由市政府收回,目前,旧校区收储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鉴于海州学校住宅小区与海州市学校旧校区校园没有明显分割,旧校区由市政府收回后,势必会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造成很大影响。为了维护我住宅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确保所有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特向贵科申请成立海州学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恳请批复。

海州学校住宅小区全体业主

9.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什么好处 篇九

一、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建筑区划内的所有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其他公共场所,都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只是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帮助业主管理这些公共的区域和设施,所谓管理,也只是做一些基本的安全、卫生维护,一些公共设施的小修小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公共的区域和设施(包括安防设备、供水供电设备、天然气设备、房屋外墙、楼顶防水、防雷设施、门禁系统、电梯设备等等)会逐渐老化和坏损,甚至有的设备使用到达年限后,必须整套报废和换新。这些大型的设备设施,物业公司是不会出钱帮我们维修或更换的。

现在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楼宇的年轻期,物业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公共区域广告费、各种场地费等等,减去各项开支,物业公司所获得的利润是非常丰厚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楼宇渐渐老化,日常的运营维护费越来越高,甚至有的大型设备需要整套更换时,物业公司要么要求业主集资进行维修,要么就以无钱维护为由,让楼宇的这些老旧设备带病工作,那么我们业主在使用这些老旧的设备时,轻者使用功能下降,重者会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物权法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业委会有权选聘物业公司,并且有权和物业公司约定收费模式。这样的话,在楼宇年轻期,我们公共区域的广告费收入、场地费收入就可以纳入公共维修基金,委托银行代为监管,我们所交纳的物业管理费除去物业公司所有开支和合理的利润后,超出的部分,也可以纳入公共维修基金。需要用到这些钱时,业主委员会形成决议,按规约在小区公告后,就可以提取公共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或更换。一个小区和一个家庭一样,合理安排收入支出,就会有备无患。但现在的问题是,在我们的小区楼宇年轻时,这些钱变成了物业公司的超额利润,到了需要钱进行大型维修或设备更换时,却要我们业主自己另外掏钱。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我们在购房时,按购房面积每平方40元的标准交纳了一笔数目不少的维修资金,放在东莞银行代为保管,但这笔钱只有业主委员会通过决议,才能使用,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这笔钱就成了地方政府“永久保管”的小金库了。

二、根据物权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我们都知道,一个秩序良好、安全干净的小区环境,不仅给广大业主带来舒适的居住感受,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为我们的房产带来增值保值。反之,假如,因为饲养动物、任意弃置垃圾、违章搭建等业主之间的问题或者因为公共设施维修维护、安全卫生等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和处理,造成小区居住质量下降,那么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损失。鉴于我国奇葩的土地供应制度、奇高的房地产税赋和奇高的房价,很多家庭都只有一套房产,假如因为种种问题造成居住困扰,又不得不忍受下去,会是怎样的一种体验呢?

10.成立业主委员会倡议书 篇十

大家好!

****小区从12月交房至今已经一年半时间,这18个月以来我们****的业主朋友们遭遇到了许多小区管理方面的问题。自交房验房到装修服务,自保安保洁到电梯运行,自物业费用到天然气、采暖问题、物业服务水准问题,诸多公共设施故障以及小区车库的高额费用。。。 。。。诸如此类等等问题。

而我们小区因为暂不具备成立正式的业主委员会条件,所以在维权路上我们艰难百倍,失去了很多话语权。

为了建设更好的家园,加强业主在小区生活中的参与性,提高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加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促进楼盘品质和物业服务品质的共同提升,进一步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小区暂不具备成立正式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下,本着从维护广大业主利益的角度出发,我们倡议成立缤纷南郡临时业主委员会,请各位业主积极参与和支持。同时成立临时业委会也为今后成立正式业主委员会提供管理和服务方面的经验积累。

成立临时业委会也需要和成立正式业委会一样,首先需要成立临时业委会筹备小组,以开展成立临时业委会的前期工作,临时业委会应该代表广大业主的利益,也应该由广大业主积极参与支持并组建起来。因此,请各位业主以自荐或推荐所住楼宇代表的形式报名参加临时业委会筹备小组。为充分发挥业主各自的优势,尤其希望有充足时间、工作热情、沟通协调能力较好的业主、律师、以及有相关人脉资源的`业主踊跃参与。各位业主的积极程度直接关系到临时业委会和未来正式业委会成立的成功与否。因此,亲爱的业主朋友们,为了缤纷南郡更加美好的明天,请大家积极参与和支持!

临时业委会筹备小组成立后,将着手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未来正式业委会成立所需的《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大会业主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向有关部门申报成立正式业委会申请,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等工作。因此,临时业委会筹备组人员约需10人左右。望亲爱的业主朋友们积极自荐或推荐。感谢参与和支持!

倡议人:

11.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致词 篇十一

各位业主、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在这个春暖花开的美好季节,我们小区全体业主期盼已久的大喜之日,小商品市场业主管理委员会今天正式成立啦!值此大喜之日,请允许我代表小区委员会、小区全体业主向今天参加大会的社区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他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亲临现场指导工作,同时要感谢筹备组全体同志对本次大会顺利召开做出不懈的努力。业主同志们:回顾这几年小区所走过的艰辛历程,至今历历在目,首先要改善小区的治安、卫生和地下停车位管理工作事项,筹备小组成员及小区业主全力以赴,不计个人得失,这其中凝聚大家无数辛苦,到目前为止,很多事情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和改善,只要大家努力,大家齐心,没有办不成的事情,今天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也是小区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使业主参与监督管理有了合法的途径,也标志着小区的管理将走上正规化的道路。

下面我将本小区管理委员会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思路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为指导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落实物管政策、实现权力义务、建设文明小区、和谐小区。

二、任务和目标:针对小区存在的治安、卫生、收费及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要逐步解决,规范小区,消除不合理的现象。

三、政策:在制定符合小区实际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公开、公平、公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联系业主,反应民意。

四、委员职责:代表业主与物业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规范物业管理,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决定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监督业主公共设施,公示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

各位业主、各位领导,虽然委员会面临的问题很多,困难重重,但我们已经吹响了冲锋号,任重而道远,我们坚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小区业主同志的共同支持下,我们一定能建设好自己的家园。

谢谢大家!

怀化市河西小商品市场业主委员会

上一篇:桃夭原文及赏析下一篇:【精品】赴潍坊学习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