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主要指标解释(精选6篇)
1.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篇一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人口数 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有生命的个人总和。
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统计的全国人口总数内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海外华侨人数。
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 城镇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乡村人口是除上述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出生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出生率指年出生率,其计算公式为:
出生率年出生人数1000‰年平均人数
式中:出生人数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死亡率指年死亡率,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率年死亡人数1000‰年平均人数
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1000‰年平均人数
=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
总抚养比 也称总负担系数。指人口总体中非劳动年龄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通常用百分比表示。说明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大致要负担多少名非劳动年龄人口。用于从人口角度反映人口与经济发展的基本关系。计算公式为:
GDRP0~14P65P15~64100%
其中:GDR为总抚养比; P0~14为0~14岁少年儿童人口数; P65为65岁及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 P15~64为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数。
老年人口抚养比 也称老年人口抚养系数。指某一人口中老年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通常用百分比表示。用以表明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要负担多少名老年人。老年人口抚养比是从经济角度反映人口老化社会后果的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ODRP65P1564100%+
其中:ODR为老年人口抚养比;
P65为65岁及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 P15~64为15~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数。
少年儿童抚养比 也称少年儿童抚养系数。指某一人口中少年儿童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通常用百分比表示。以反映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要负担多少名少年儿童。计算公式为:
CDRP0~14100%P15~64 +其中:CDR为少年儿童抚养比; P0~14为0~14岁少年儿童人口数; P15~64为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数。
平均增长速度
平均增长速度表明社会经济现象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逐期平均增长变化的程度,它不能根据各个环比增长速度直接求得,但与平均发展速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数量关系:平均增长速度=平均发展速度-1。
平均发展速度是一种根据环比发展速度计算的序时平均数,由于各时期对比的基础不同,所以计算平均发展速度不能采用一般的序时平均数的计算方法,计算方法分为水平法和累计法。水平法,又称几何平均法,即将环比发展速度按连乘法用几何平均数公式计算。累计法,也称方程法,根据一段时期内各年发展水平总和与基期水平的关系,列出方程式计算平均发展速度。水平法着重考虑最后一年所达到的发展水平;累计法着重考虑整个时期累计发展水平的总量。
目前,中国城镇职工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和企业分别按职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8%和20%缴纳保险费,从理论上讲,记入个人账户基金的保险费为个人缴纳的8%,企业缴纳的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地社保局)依法统一征收(有的省份是地税部门征收)、统一管理、在属地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主要用于当期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发放。个人账户则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惟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利息金额的账户,其账户余额为参保人退休后归个人养老使用,发放的是账户养老金。但在实际运行中,个人账户基金被用于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支出,出现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所谓做实,即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统筹账户。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卫生机构
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教育等工作的单位。卫生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所(站)等其他卫生机构。
医疗机构
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急救中心(站)和临床检验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指为本社区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的基层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人员
指在医疗、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在职教育等卫生机构工作的职工,包括卫生技术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和影像人员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执业医师
指《医师执业证》“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执业助理医师
指《医师执业证》“级别”为“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类别同样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每万人口执业(助理)医师
每万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数+执业助理医师数)/人口数×10000。人口数系公安部户籍人口。
每万人口医院、卫生院床位数
每万人口医院卫生院床位数=(医院床位数+卫生院床位数)/人口数×10000。人口数系公安部户籍人口。
每万人口卫生技术人员
每万人口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数/人口数×10000。人口数系公安部户籍人口。
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
是指某年某地区每10万人口中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情况。即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数/人口数×100000。
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率
是指某年某地区每10万人口中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情况。即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人口数×100000。
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病死率
是指某年某地区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与发病数之比。即法定报告传染病病死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发病数×100%。
标化死亡率
即年龄标化死亡率,是按照某一标准人口年龄结构计算的死亡率。死亡率(疾病)
指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人群中,死于某病的频率。死亡率=某期间内(因某病)死亡总数/同期平均人口数×100% 病死率
表示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患某病的全部病人中因该病死亡者的比例。病死率=某时期内因某病死亡人数/同期患某病的病人数×100% 孕产妇死亡率
指年内每10万名孕产妇的死亡人数。孕产妇死亡一般指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由于仸何妊娠处理有关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死亡者。按国际通用计算方法,“孕产妇总数”以“活产数”代替计算。
活产数
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1000克及以上),分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的新生儿数。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活产数×1000‰。新生儿死亡率 指某地区一年内出生未满28天(0-27天)的新生儿死亡人数与该地区当年全部活产数的比率。
参加新农合人数 指根据本地新农合实施方案到年内新农合筹资截止时已缴纳新农合资金的人口数。
新农合当年基金支出 指本实际从新农合基金帐户中支出用于新农合补偿的资金。新农合补偿支出受益人次
指年内新农合参合人员因病就医获得补偿的人次数,包括住院、家庭帐户形式、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住院正常分娩、体检和其他补偿人次之和。
新农合本筹资总额 指为本筹集的、实际进入新农合专用帐户的基金数额。包括本中央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民个人交纳资金(含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代缴的救助资金)、新农合基金本产生的全部利息收入及其他渠道实际筹集到的新农合基金额。筹资数额以进入新农合专用帐户的基金数额为准,不含上年结转额资金。
卫生总费用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为开展卫生服务活动,从全社会筹集的卫生资源的货币总额。按来源法计算。它反映一定经济条件下,政府、社会和居民个人对卫生保健的重视程度和费用负担水平,以及卫生筹资模式的主要特征和卫生筹资的公平性、合理性。政府卫生支出
指各级政府用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障补助、卫生和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事务、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支出等各项事业的经费。
社会卫生支出
指政府支出外的社会各界对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包括社会医疗保障支出、商业健康保险费、社会办医支出、社会捐赠援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
个人现金卫生支出
指城乡居民在接受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时的现金支付,包括享受多种医疗保险制度的居民就医时自付的费用。
人均卫生费用
即某年卫生总费用与同期平均人口数之比。
卫生总费用占GDP比重
指某年卫生总费用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是用来反映一定时期国家对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以及政府和全社会对卫生、对居民健康的重视程度。
军休所
即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指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核算的、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的事业单位。
军供站
即军队供应管理单位,指地方政府委托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核算的、为战时或平时军队来往服务的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供水站、军人转运接待站等单位的总称。
社会工作师
是指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民政部联合举办的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幵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每千人口社会服务床位数
计算公式为:
每千人口社会服务床位数社会服务床位数1000年末人口数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指在报告期末家庭平均收入在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城镇居民数。包括“三无”对象,失业人员和在职、下岗、退休人员等。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指报告期末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得到当地政府或集体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农业人口家庭人数。
五保户
指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传统救济人数
指未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农村地区,仍沿用传统救济制度救济的贫困人口数。
社会福利企业
指以集中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就业为目的(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10%以上)、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企业总称。主要包括福利工厂、假肢厂和其他福利企业。
社区服务设施数
指报告期末设立的以非营利为目的,为本社区居民服务,特别是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活动站、服务站、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残疾人工疗站、残疾儿童日托所、家务服务站、婚姻介绍所等福利性设施以及职工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机构数。几种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单位,共用一个场所的,只能统计为一个社区服务设施。成为社区服务设施的条件:(1)是独立核算单位;(2)有固定的从业人员;(3)有一定的服务项目;(4)有一定的场所。
社区服务设施覆盖率
计算公式为:
社区服务设施覆盖率社区服务设施数100%村委会数居委会数
粗离婚率
指当年离婚对数占年平均人口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粗离婚率当年离婚对数1000‰年平均人口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职工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幵在社保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不包括只登记未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数。
2.(参保)离退休人员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人数。
3.基金收入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收入。包括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4基金支出
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的养老金、丧葬抚恤补助,以及由于保险关系转移、上下级之间调剂资金等原因而发生的支出。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5.基金累计结余
指截止报告期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
2.基金收入
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或缴费标准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款项,包括:单位缴纳收入、个人缴纳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含医疗救助补助个人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3.基金支出
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支出、门急诊医疗费用支出、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其他支出。
4.基金累计结余
指截止报告期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金额。失业保险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地方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的人数。
2.基金收入
指报告期内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的总额,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
3.基金支出
指报告期内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等支出的基金总额,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上级补助支出、下级上解支出。
4.基金累计结余
指截止报告期末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工伤保险
1.参加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数。
2.享受保险待遇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因工伤或职业病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中未评定等级的人数、享受伤残待遇人数以及享受因工死亡待遇人数之和。
3.基金收入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以及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款项。包括: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4.基金支出
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及其他支出。包括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护理费、丧葬补助费、工伤预防费用、职业康复费用和其他支出。
5.基金累计结余
指截止报告期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金额。生育保险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依据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
2.基金收入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款项,包括:单位缴纳的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3.基金支出
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妊娠、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而享受的待遇及其他支出。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支出及其他支出。
4.基金累计结余
指截止报告期末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金额。
居民消费价栺指数
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城乡居民所购买的生活消费品和服务项目价栺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是对城市居民消费价栺指数和农村居民消费价栺指数进行综合汇总计算的结果。通过该指数可以观察和分析消费品的零售价栺和服务项目价栺变动对城乡居民实际生活费支出的影响程度。
城市居民消费价栺指数
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城市居民家庭所购买的生活消费品价栺和服务项目价栺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通过该指数可以观察和分析消费品的零售价栺和服务项目价栺变动对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的影响。
农村居民消费价栺指数
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村居民家庭所购买的生活消费品价栺和服务项目价栺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该指数可以观察农村消费品的零售价栺和服务项目价栺变动对农村居民收入和生活消费支出的影响。
2.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篇二
一、数据来源与统计方法
基于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06—2009年版(统计年限为2005—2008年)《中国期刊引证报告》(扩刊版)的数据,以收录的41种“国际医学”系列期刊作为统计期刊,分别对其总被引频次和影响因子指标进行整理和分析,同时分别计算每一年相应各项指标的平均值,并与全国医药卫生类期刊相应年的指标平均值进行比较分析。
二、统计结果与分析
(一)总被引频次
总被引频次是指某一期刊自创刊以来所登载的全部论文在统计当年被引用的总次数,可显示该期刊被使用和受重视的程度,以及在科学交流中的作用和地位。
经统计,《国际护理学杂志》4年中的总被引频次均位于本系列榜首,分别为1677、2118、2750、3357,相对较高且稳定,说明该期刊总体学术水平相对较高,受学者型作者和读者的关注程度较高,学术交流亦较为广泛。
2006-2008年版中本系列总被引频次最低的期刊均为《国际移植与血液净化杂志》,分别为11、43、87;《国外医学(卫生经济分册)》在这3年中均较之略高。2009年版中总被引频次最低的期刊是《国外医学(卫生经济分册)》,总被引频次为113次;而《国际移植与血液净化杂志》较之略高,为116次。表明这两种期刊对目前医学研究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也可能与其专业面窄且同其他学科交叉少有一定关系。这种两极分化的现象表明,“国际医学”系列期刊的学术地位和学术质量并不均衡。
由表1可见,总被引频次<1000的期刊所占比例数较大,其中总被引频次<500的期刊数逐年减少,500≤总被引频次<1000的期刊数变化不大。2006-2008年版均未出现总被引频次≥3000的期刊,到2009年版仅有1种。由表1可以看出,该系列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期刊被引用和受重视的程度不高。一般来说,创刊时间长、出版周期短、载文量较大的期刊,更容易获得较高的总被引频次值。
(二)影响因子
期刊的影响因子,是指某期刊前两年发表的文章在统计当年被引用的次数除以该期刊前两年发表文章的总数所得到的比例。影响因子是目前公认衡量期刊,尤其是同类期刊影响力大小的最为重要的指标之一。一般影响因子越大,期刊的影响力和学术作用也越大。
统计显示,2006~2008年版中影响因子值最高的期刊均为《国际内分泌代谢杂志》,其影响因子分别为1.177、1.304、0.980。
2009年版中影响因子值最高的是《国际护理学杂志》,为0.888;《国际内分泌代谢杂志》次之,为0.797。
以上统计表明,4年中这两种杂志的学术质量及学术影响力相对较高,影响因子较稳定。
4年中影响因子最低的期刊分别为《国际移植与血液净化杂志》(2006年版,0.066)、《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7年版,0.132)、《国外医学(卫生经济分册)》(2008年版,0.162)和《国际生物制品学杂志》(2009版,0.169)。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因其本身学术质量不高,另一方面也可能受所报道学科性质的影响,导致与综合性期刊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表2显示,影响因子<0.3的期刊数所占比例从2007—2009年版逐年减少,由2007年版的31.7%减少到2009年版的14.6%;0.3≤影响因子如,5的期刊数所占比例从2007~2009年版逐年增加,每一年比其前一年均增加10%左右。这与从2006年初开始“国外医学”系列陆续更名改版为“国际医学”系列,其办刊宗旨及内容也随之进行了相应调整有一定关系。0.5≤影响因子<0.7的期刊数所占比例也逐年略有增加,由2006年版的13.5%增加到2009年版的22.0%。但0.7≤影响因子<1和影响因子≥1的期刊数有波动,甚至2008年版和2009年版中为0。另外,0.3≤影响因子<0.5的期刊数所占比例最大,2006-2009年版中分别为43.3%、36.5%、46.3%和56.1%;其次为影响因子<0.3组,期刊数所占比例分别为29.7%、31.7%、22.0%和14.6%。总之,该系列中半数以上期刊的影响因子<0.5,表明该系列中学术影响力较高的优秀期刊为数不多,期刊整体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也说明该系列期刊尚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和上升空间。
(三)指标平均值对比及分析
“国际医学”系列期刊的指标平均值是指该系列中全部统计期刊相应指标的平均值;全国医药卫生类期刊指标平均值是通过统计《中国期刊引证报告》的“期刊学科分类表”中医药卫生类的17个学科领域两项指标的平均值后,再分别计算相应平均值而得到的。
由表3可见,4年中“国际医学”系列期刊的平均总被引频次逐年升高,但均在全国医药卫生类期刊总被引频次平均线以下,说明该系列期刊总体被使用和被重视程度还不够高。2006-2008年版该系列期刊的平均影响因子逐年小幅上升,2009年版虽略有下降,但整体没有明显变化。而这项指标略低于医药卫生类期刊的平均水平,这与“国际医学”系列以刊登综述为主、论著为辅有关。同时也表明,该系列期刊所刊论文创新性与影响力相对不够高。
总之,4年中“国际医学”系列期刊的这两项指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但仍低于相应年医药卫生类期刊两项指标的平均水平。表明“国际医学”系列期刊具有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与全国医药卫生类期刊的整体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
三、对策建议
为使“国际医学”系列期刊尽早赶超全国医药卫生类期刊的整体水平,笔者结合在《国际医学放射学杂志》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打造优势栏目,扩大版面,不断提高期刊影响
《国外医学临床放射学分册》更名为《国际医学放射学杂志》后,在过去单一的综述、译文、文摘“三合一”固定栏目的基础上,又增添了论著、述评、讲座、海外专递等新设栏目,特别是从2008年下半年增设了“国际期刊连线”栏目,刊登Radiology和EuropeanRadiology论著摘要的中文译文,自原文出版到刊登最短间隔1个月,大大缩短了发表时滞,同时,每期的刊载量也从72页增加到104页,这一栏目一经推出,便受到国内广大专业人员的欢迎,提高了该刊的影响。
(二)积极发现优秀作者,约组优质稿件,提高载文质量
为确保论著的质量,在充分发挥编委作用的同时,还应实时跟踪本刊优秀作者及中华放射学会各学组骨干的学术动向,及时搜集其论文发表情况以及所从事的科研项目情况,主动约稿。编辑部还应积极参加全国性专业会议,去捕捉、感受前沿的专业信息,发现研究热点,主动联系并约稿。同时,定期向国内外放射学界的知名专家约组述评、专题讲座及海外专递等稿件,使每期刊物都有新视点,以吸引更多的读者。
(三)强化规范意识,严格执行标准,提高专业素质
3.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篇三
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2.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3.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4.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在我省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我省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我省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我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跨省(区、市)在我省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
5.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
6.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7.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8.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资的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
9.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
10.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的数额。
11.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12.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净额。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总填列。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13.借款,统计口径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14.应付款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期末应付未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应付分担保账款、预收担保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5.存入保证金,统计口径包括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16.预计负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统计口径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以及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
1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8.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
19.净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投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统计口径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一般风险准备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20.担保业务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融资性担保风险而按委托融资性担保合同、融资性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融资性担保费和融资性分担保费收入。
21.担保业务成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融资性分担保费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出融资性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所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2.利息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的利息净收入。本指标应根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果利息净支出,前加“-”号填列。23.其他业务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担保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4.业务及管理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指标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5.投资收益,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前加“-”号填列。26.营业外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与其担保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净额。本指标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营业外净亏损,前加“-”号填列。
27.资产减值损失,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本指标应根据资产减值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前加“-”号填列。
28.所得税,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本指标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9.净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前加“-”号填列。
30.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业务。G4表主栏融资性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但不包含债券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部分。其中,票据承兑担保是指客户开出商业票据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按期偿债能力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信用证担保是指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提供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是指贸易商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与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时,如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保理融资等,融资性担保机构就贸易商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是指客户以特定项目的预期收益及资产、权益的处置作为还款来源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G4表中其他融资性担保项是指除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外的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31.担保金额,年初数、年末数,分别指年初担保余额、年末在保余额;本增加一栏填列本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增加的担保金额;本减少/解除一栏填列本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
32.代偿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已代偿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
33.损失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损失(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原已确认为损失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
34.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除前述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债券担保、再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包含对非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业务。
35.流动性资产,统计口径包括:现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收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三个月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可变现资产(扣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36.流动性负债,统计口径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三个月内到期的存入保证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预提费用,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37.流动性比率,其计算公式: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38.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本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是指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即融资性担保金额小计的年末数(G4表_[1.1D])、债券发行担保金额的年末数(G4表_[3.1D])等项之和。
39.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担保代偿率=本累计担保代偿额/本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40.融资性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率=本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本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100。
41.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代偿回收率=本累计代偿回收额/(年初担保代偿余额+本累计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累计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里累计收回的担保代偿额。
42.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本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年初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本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里累计收回的融资性担保代偿额。43.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担保损失率=本累计担保损失额/本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其中本累计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本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累计增加的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累计减少的担保损失金额)。
44.融资性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损失率=本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本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100。其中本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本融资性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累计增加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累计减少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
4.主要指标解释 篇四
2014年国企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中,“上年”指2012年,“当年”指2013年。
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百分比保留一位小数。
1、企业增加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企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按收入法计算或生产法计算。生产法是指,增加值等于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收入法是指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之和,即按收入法计算的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单位:万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两位小数。
2、企业负责人:指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及其他由上级考核并确定工资的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水平由上级考核并确定的人员)。
3、高层次紧缺人才:指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所引进特殊人才,其薪酬水平参考市场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不执行企业内部统一的人事、薪酬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
4、离岗人员:包括本企业协保人员、本单位征地人员等其他不在岗人员。
5、特殊用工:指企业使用的外单位协保人员、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出租车驾驶员。
6、应发工资费用:(应发工资情况)根据当《企业工资增长结算 表》填写,应发工资费用总额对应结算总额。(没有做过预结算备案的企业不用填写)
7、发放工资费用:(发放工资情况)根据当企业实际发放情况填写。
8、住房、交通、通讯等补贴: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节日补助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等补贴。
9、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指本企业劳务派遣人员当工资总额,包括本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的工资。
10、职工福利性收入:指企业发放给职工个人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各项货币性补贴。
11、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指企业缴纳部分,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12、各类商业保险:指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不包括集体医疗保险等。
13、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数:指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总额。(小于或等于核定数)
14、《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自查表》中:
“最高”栏填写年薪合计最高的那位负责人对应薪酬;“最低”栏填写 年薪合计最低的那位负责人对应薪酬;“平均”栏填写企业负责人平均年薪有关数据。
15、本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 本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特殊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离岗职工不计算在内。
本企业在岗职工,包括企业负责人、高层紧缺人才、其他在岗职工。
16、根据市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统计口径,企业自查表中不涉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缴纳部分,因此,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缴纳部分不用填,不要计入“
七、工资外收入总额
(七)其他”。
5.法律援助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篇五
表一:
1、我省的市、县(区)都只有一个法律援助中心,所以列3“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不填,只填列6“法律援助机构数”。
2、法律援助机构性质分两种:行政和事业。行政分为行政内设和行政直属的机构(报表未涉及)。事业分为全额拨款和其他性质的单位。全额拨款中分为参公管理的、没有参公管理。上述分类以有关文件为准。
3、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指本级人民政府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机构。仅有上级部门转移的资金,不属于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同级财政预算明确办案经费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首先是办案经费。因此,明确办案经费的,是指在业务经费中明确了办案经费的数额。
4、有专门接待场所的:所谓专门接待场所,就是法律援助机构设立的专门用来接待当事人的场所,一般有明显的标志,与办公场所相区隔。5、12348独立机构:指当地12348机构具有单独的编制、人员、经费,独立于法律援助机构。
6、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无偿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组织。
判断标志:目前,仍是司法局出具批件,民政局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表二:
1、编制数:指由编制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数。(未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或者编制部门未明确编制数的,含确定内部调剂的,该机构的编制数为0)。
2、实有人数:机构的实际工作人员数,不包括短期、临时(一年内)用工。
3、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指已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人数。法律职业资格特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4、法律援助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取得律师工作证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关于表
一、表二的培训人次、学时是否重复的问题:表一的培训是考核的是指司法局或法律援助机构举办的法律援助培训班,培训的对象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司法所人员、社会律师等等。表二的培训是考核法律援助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他接受的可能是司法局或法律援助机构举办的培训,也可能是其他的培训。所以,考核的角度不一样,内容是交叉的,但并不是完全重复。表三:
1、注意经费的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2、人员经费:指用于发放法律援助人员基本工资、工作津贴和生活性补助等工资项目的经费。
基本公用经费:指用于法律援助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等费用。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以财务部门提供的为准。
3、业务经费:指用于办案、培训、宣传等方面的费用。(这是从用途方面对业务经费所做的定义,但拨款时很少明确具体份额分)
从拨款来源分,业务经费分为
1、同级财政拨拨款;
2、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3、中央、省级政法经费中的法律援助资金。
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资金:该项由市中心负责填写,县区不填,是财政部拨付的,来源于发行彩票集中的收入。
关于计算收入的标志:按照拨款额填报,每年年底到账数为本拨款额,应填报在本报表内。
所谓到帐,从实质上讲,就是明确了法律援助用途,可以实际用于法律援助工作。账户可能设在法律援助机构、司法局或者政府的财务管理中心。
关于中央补助专款、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地应当填写文件规定的金额,个别地方不一致的,必须予以说明。
表四:
1、在支出部分,包括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业务经费。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应当按照会计核算确定的两项实际支出填写。
2、案件补贴及直接费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案件给予的补贴为“案件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案件的费用为“直接费用”。
表
五、表
六、表七:
1、指定辩护的各类案件不交叉计算。
2、关于申请数、批准数、未批准数、已结案件数、未结案件数
一名申请人就某一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数为“1”,批准数、未批准数、已结案件数、未结案件数类推。
两名以上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如果请求事项不可分(如交通事故当事人死亡,两个以上的继承人要求赔偿的),则为一个申请,申请数为“1”,批准数、未批准数、已结案件数、未结案件数类推。
两名以上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如果请求事项是可分的,但类型相同(如几名农民工同时请求所在企业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申请数按照申请人数计算,批准数、未批准数、已结案件数、未结案件数类推。
3、受援人:
农民:指户籍在农村,以从事农业生产所得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农民工:指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并以非农产业所得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4、关于已结案件、未结案件的具体含义:
已结案件:是指本批准的或历史批准的,在本结案的案件。
未结案件:是指本批准的或历史批准的,在本未结案的案件。
表八:
1、注意表八与表
五、表
六、表七之间的逻辑关系。 民事诉讼=各类人员办理的民事诉讼
表六32+ 33 +34+ 35+ 36=表八2 +8+ 13+ 18 + 23 各民事非诉讼=类人员办理的民事非诉讼
表六37=表八3+9+14+19+24 行政诉讼=各类人员办理的行政诉讼
表七25+26=27+28=表八4+ 10 +15+ 20+ 25 行政非诉讼=各类人员办理的行政诉讼
表七29=表八5+11+16+21+26
2、已结案件中各类人员办理情况:一件案件的承办人是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且具有两种以上不同身份的,该案件归入主办人员办案数。填写法律援助志愿者承办案件情况时,特指除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以外的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表九:
1、咨询方式、咨询类型:1人1次咨询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类型事 项,视为1人次咨询,2件或以上咨询。
2、咨询人身份情况只在来访中分类,在来信、来电中不区分。
表十:
6.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篇六
社会保险统计属于部门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它运用社会统计和经济统计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社会保险基金为核心,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数为依据,对统计数据资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整理和分析,从数量上研究和描述社会保险经济现象的规模、水平、结构、速度、深度等状况,揭示社会保险经济现象的运动规律。
本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的编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社会保险各项政策法规,根据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三险“统一征缴、一单托收”计算机管理新系统的特点、劳社部“金保工程”的要求和社会保险各级各类报表的需求,为本市社会保险统计工作服务,为社保行政部门制定政策、基金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和各级领导层的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数据资料和统计分析服务。它参考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新系统的指标体系,同时对该体系作了补充。
社会保险统计以反映社会保险总体现象数量特征为目的,按照说明总体现象的内容分为总量指标和分析指标。指标的设置依赖概括总体现象数量特征的科学概念即指标解释和科学的计算方法。社会保险总量指标是反映社会保险总体绝对数量多少的统计指标。社会保险分析指标是研究社会保险总体内部的数量关系和总体单位水平、状况的指标。
社会保险统计指标按照说明总体现象的时间不同,可分为两类,即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社会保险静态指标是反映某一时点的社会保险现象所达到的水平的指标,它反映该时点的社会保险状态,也称为时点指标。社会保险动态指标是反映某一时期内社会保险现象发展过程的指标,它反映该时期内社会保险的变动状态,也称时期指标。
社会保险指标体系还包括统计分析体系,内容一是从社会保险参保人及参保单位入手,研究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负担率等现实状况;二是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及结余入手,研究社会保险的收缴率等基金运营情况。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科学的、系统的、全面的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市中心的社会保险统计已无法适应社会保险事业日新月异、与时俱进的发展需要,成为阻碍深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桎梏和瓶颈。主要表现在:统计体系不健全、统计指标不规范、统计方法不科学、统计口径不统一、统计信息不共享、统计渠道不畅通、统计分析不及时等方面。
由于社会保险涉及面广泛,涉及人员众多,特别是本市今年开始启动“三险合一”工程,仅仅依靠几个统计指标是无法反映出社会保险的总体特征和发展程度的。所以,必须建立一个与“三险合一”工作相适应的,能够满足“三险合一”工作需要的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
按照社会保险统计学的理论,结合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可以考虑按以下两种模式来建立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一是“三足鼎立”型,即在“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下,分设“养老保险指标”、“失业保险指标”和“工伤保险指标”三个分体系,分别反映各险种的指标;二是“一统天下”型,即在同一个指标系列中,综合反映各险种的指标。
两种模式相比,后者更符合社会保险统计学的理论,是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
因此,本指标体系暂按“一统天下”型,同时兼顾养老、失业、工伤各险种的特殊性,留有医疗保险接口而设定。
二、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框架结构
社会保险指标体系
参 参 享 基 基 个
保 保 受 金 金 人
单 职 人 收 支 帐
位 工 员 入 出 户
(详见附表)
三、社会保险统计指标设置和解释
一)参保单位
参保单位指按国务院《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条例》及《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已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建立单位信息数据库的各类单位。单位户数划分为时点数和平均数两类。根据不同的需要,按以下类型划分(有些指标之间没有逻辑关系):
1)单位及经济类型 即根据劳动保障部和本市有关单位的要求,将参保单位划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保险代理处、城镇个体工商户、非企业其他六类。其中企业划分为国有,集体,港、澳、台及外商,股份有限,私营,乡镇,其他和民政福利企业八种,前七种之和为企业总数;事业单位划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参保单位划分的依据以国标代码或地标代码为准。
国标代码如下:
国有企业:“110”、“141”、“143”、“151”;
集体企业:“120”、“142”;
港、澳、台及外商企业:“210”??“290”、“310”??“390”;
股份有限企业:“130”、“150”、“159”、“160”;
私营企业:“170”??“179”;
其他企业:“149”、“190”、“900”。
地标代码如下:
事业单位:“20”,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1”,差额拨款事业单位:“2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3”;机关:“30”;
社会保险代理处:“80”,其中,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81”,职介中心“82”,人才中心“83”,其他社会保险代理处“89”;
城镇个体工商户:“60”;
非企业其他:社会团体“40”,民办非企业单位“50”;
乡镇企业:“92”;
民政福利企业:“91”。
2)隶属关系
即按参保单位的上级主管类型,划分为中央、地方两类。原行业统筹企业在“中央”中分十六个行业单独统计,分别是:民航、邮电、水利、电力、中建、有色、石油、交通、铁道、煤炭、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中保。
3)缴费方式
即按参保单位的缴费现状,划分为正常缴费、补缴、欠缴和未报表停缴单位等类型(各类型间有交叉)。
正常缴费单位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申报或由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自动生成月报的单位。分应缴、实缴两类。
补缴单位分为三类(划分的目的是满足各部门的要求,各类别间有交叉):
A、按性质划分:新参保补缴、基数差额补缴、漏缴人数补缴、未报表停缴补缴和其他补缴单位。
B、按征缴手段划分:自查补缴、稽核补缴、专项审计补缴和监察补缴单位。
自查补缴:指通过自查后,主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的参保单位;
稽核补缴: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的单位。
专项审计补缴:指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部门的《补缴通知书》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的单位;
监察补缴:指参保单位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通知书》或按监察部门要求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的单位;
C、按补缴年份分:补当年和补历年的单位。
欠费单位指基金未能按时足额到帐的单位。分四类统计:
期初累计欠费单位:指统计上一年末累计形成欠费的单位。
本期欠费单位:指本期内新形成欠费的单位。
本期还欠单位:指本期归还欠费单位,分为全部偿还和部分偿还;还当年和还历年欠费。
期末累计欠费单位:指报告期末累计形成的欠费单位。
未报表停缴单位指因单位没有按期报表和自动生成报表连续两个月全额欠缴又未报表,被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暂时处理为停止缴费的单位。
4)增减状态
(1)增加:因各种原因增加的参保单位数。包括:新参保、跨区(县)转入、其它。
①新参保:指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数。包括新成立、新扩面、新范围和转制四类。
新成立:指在本自然内新成立的单位。
新扩面:指在上一年前就已经成立,但没有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本自然内通过扩面征缴各种手段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
新范围:指因新颁布政策规定扩大参保范围而增加的单位。
转制:指由事业转为企业而参保的单位。
② 跨区(县)转入:指从本市内它区县转入的单位。该指标为方便区县间增减变动统计而设。
③ 其它:指除新参保和跨区县转入之外的新增单位。
(2)减少:因各种原因减少的参保单位数。其中包括: ① 兼并:指因法规、政策、经营等原因登记兼并并停止缴费的企业数。
② 关闭:指因法规、政策、经营等原因登记关闭并停止缴费的企业数。
③ 破产:指因法规、政策、经营等原因登记破产并停止缴费的企业数。
④ 跨区(县)转出:指从本市内它区县转出的单位。
⑤ 其它:指不明原因停止缴费的单位。包括成建制转出外省市的单位。
5)费率:指参保单位按缴费比例不同的分类。其中养老保险按正常比例和特殊比例分类,特殊比例包括民政福利企业和个人存档两类;失业保险按正常比例(2%)和特殊比例(1.5%)分类;工伤保险按实际费率和行业性质分类。
6)发生工伤单位户数:指企业发生工伤后有享受工伤待遇人员的单位。
二)参保职工:按参保职工和缴费职工的实际状况,划分为时点人数和平均人数两类。
参保职工指已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取得电脑序号的各类职工。参保职工的指标解释同参保单位。根据不同的需要,按以下类型划分:
1、单位及经济类型
同参保单位分类。
2、隶属关系
同参保单位分类。
3、缴费方式
即按参保职工的缴费现状,划分为正常缴费、补缴、欠费、未报表停缴和中断缴费职工五类。正常缴费职工和补缴职工统称为缴费职工(指标之间有交叉,无平衡关系)。
正常缴费职工:同参保单位分类。
补缴职工:同参保单位分类。
欠费职工:同参保单位分类。
未报表停缴职工:指因单位原因没有按月申报,被社保经(代)办机构暂时处理为停止缴费的单位人数和已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到新单位工作而暂时停止缴费的职工。
中断缴费职工指因参军、非带薪上学、失业、判刑或劳教、“死档” 和其他原因暂时停止缴费的职工,不包括调非统筹单位的职工。
4、缴费基数
即缴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不同,划分为按上限(社平工资300%)、按下限(最低工资)、按社会平均工资、按本人实际工资和按伤残抚恤金五类。
5、户籍性质
即按参保职工和缴费职工的实际状况,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两类。
6、职工身份
即按参保职工和缴费职工的实际状况,分为干部(含事业单位职员)和工人两类。
7、人员类别:划分为本市城镇职工、外埠城镇职工、本市农村劳动者、外埠农村劳动者、其它人员。
(1)本市城镇职工:其中包含自由职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大龄下岗职工、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雇主、个体工商户雇工、农转居人员、农转工、小时工等指标项。
(2)外埠城镇职工
(3)本市农村劳动者
(4)外埠农村劳动者
(5)其它人员
8、职工性别
9、年龄结构
10、缴费年限:即按缴费职工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从5至20年,每5年一档统计。
11、参保职工增加
指因新参保、统筹外调入、军人复员转业、外省(行业)调入、他区转入和清册遗漏(养老)、失业转就业、其他等而增加的参保职工。新参保职工分新工作(设其中:新成立单位)、新扩面、新范围和转制四类统计。
12、参保职工减少
指因退休、死亡、转外籍、转外省(行业)、转统筹外、转他区、农民工解除合同、外埠城镇职工解除合同、就业转失业及其它原因减少的参保职工。
退休设其中:享受工伤待遇人数
死亡设其中: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者人数农民工解除合同设其中:
1)养老保险:分农民工一次性清算和个人帐户市内转移两类统计。
2)失业保险: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人数。
外埠城镇职工解除合同设其中: 失业保险: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人数。
13、缴费职工增加
指因新参保、统筹外调入、军人复员转业、外省(行业)调入、他区转入、清册遗漏(养老)、失业转就业、中断后恢复缴费、恢复申报缴费和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参保职工。
新参保职工分新工作(设其中:新成立单位)、新扩面、新范围和转制四类统计。
14、缴费职工减少
指因退休、死亡、转外国籍、转外省(行业)、转统筹外、转他区、失业、外埠城镇职工解除合同、农民工解除合同、未报表停缴和中断缴费等而减少的缴费职工。
农民工解除合同设其中:
1)养老保险:分农民工一次性清算和个人帐户市内转移两类统计。
2)失业保险: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人数。
外埠城镇职工解除合同设其中:
失业保险: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人数。
15、从事毒害、特、繁工种
16、工伤保险重复缴费人次
三)享受待遇人员:按养老、失业、工伤人员分别统计
1、养老人员
1)单位及经济类型:同参保单位分类。
2)隶属关系:同参保单位分类。
3)人员类别:
即按离休、退休、退职、退养分类;按正常退休,因病提前退休,特、繁、毒害工种退休和特殊政策退休四类;按养老金计发办法分类:78(104)、103、104、478、京合总字(008)、1号令、2号令、机关事业八类分;同时还应有“百分之百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原工商业者”和“军转干部”等特殊标识。
4)人员增加
指因新退(包含且单独统计未达到缴费年限标准,一次性享受养老待遇)、成建制转入、他区转入等原因而增加的离退休人员。
5)实际领取人员增加 指因新退(含未达到缴费年限标准,一次性享受养老待遇)、成建制转入、他区转入和恢复发放等原因而增加的离退休人员。
6)人员减少
指因死亡、未达到缴费年限标准,一次性享受养老待遇、转他区等原因而减少的离退休人员。
7)实际领取人员减少
指因死亡、未达到缴费年限标准而一次性享受养老待遇、转他区和中断发放等原因而减少的离退休人员。
8)社会化发放
指由银行、邮局、社保事务所发放离退休金的人员。
9)养老金水平
指平均养老金、平均离休金、平均退休金、平均退职金、平均退养金水平及最低保障水平。
10)年龄结构(用于一次性抽样统计)。
11)性别结构
2、失业人员:因失业人员信息库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系统目前无法实现资源共享,所以失业人员暂时只统计总人数,其他指标留有接口,以后根据三星公司开发的信息系统设定指标。
3、工伤、工亡人员:指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确定伤残等级后,批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1)单位及经济类型:同参保单位。
2)隶属关系:同参保单位。
3)享受待遇人数:
①因工伤残:分为定期支付和一次性支付两类。
A、定期支付:
(1)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人数。按照1??4级每一级一档分档统计;伤残和职业病分别统计。
(2)享受护理费人数:按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三档进行统计。
B、一次性支付
(1)伤残补助金:按照因工伤残、职业病两类,从一级至十级分级统计,并分成 1-
4、5-
6、7-10级三档统计。(2)残疾配置辅助器具人数
(3)工伤职业康复人数
②因工死亡
(1)支付丧葬补助金人数
(2)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数:按当时死亡或在医疗期内死亡;被鉴定为1-4级以后死亡两类分别统计。
(3)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人数
(4)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家庭户数。
③医药费报销人数:按照职业病、因工伤残两类,从一级至十级分级统计。
④陈旧性工伤人数
⑤其他:
4)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人员增加 :按各项待遇、各级分别统计其增加人员。
5)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人员减少:指因死亡、调动、企业破产等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
四)基金收入:包括养老、失业、工伤三险合一统计、单险统计和汇总统计。
1)缴费基数
由正常缴费基数和补缴缴费基数两部分组成。
2)应缴收入
由当期应缴收入和应补缴收入构成。
当期应缴收入包括单位应缴收入、个人应缴收入;月报收入和零星缴费收入。
应补缴收入可分为按性质、扩面手段、补缴年份三类统计,分类同参保单位。其中:补当年和补历年各由补缴本金、补缴利息和补缴滞纳金组成。
3)实际收入
由当期缴费收入、实补缴收入、收回欠费收入、转移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冲减收入和其他收入八部分组成。
当期缴费收入包括单位缴费收入和个人缴费收入;月报收入和零星缴费收入;
实补缴收入:同应补缴收入。
收回欠费收入包括收回当年欠费和收回历年欠费;全部收回和部分收回两部分;
转移收入:指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入的社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指转移的个人帐户本金、利息。失业保险还包括在外埠参保,回京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转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金。
利息收入:指用社保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存入银行(含补缴个人帐户利息)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包括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
冲减收入指退还的错收、多收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港澳台及外商企业留存收入、滞纳金收入、沉淀基金收入、预提破产收入和其他五项,并分类统计。
4)欠费:由期初累计、本期新欠、期末累计三部分组成。
五)基金支出:养老、失业、工伤三险分别统计。
1、养老保险
(1)月报支出
1)按养老类别分类的养老金支出,即按离休、退休、退职、退养的养老金分类。
2)按养老金构成分类的支出,即按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各类补贴四种构成分类。
3)调整机制支出:指因调整离退休待遇月增资额。
4)建国前补贴支出
(2)月报外支出
1)养老金支出
2)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支出
3)一次性支付补偿金支出
4)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5)取暖补贴支出
6)补支调整机制支出
7)退还多支养老金
8)个人帐户转移支出
(3)其他支出
2、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失业救济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促进再就业支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其他费用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等项目。1)失业救济金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医疗补助金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用。
3)丧葬抚恤补助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促进再就业支出:指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包括职业培训费、职业介绍费、其他。
5)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6)其他费用支出:指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支出项目,包括支付给解除合同的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外埠城镇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7)转移支出:指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失业保险基金。
8)其他支出:指按本市规定,由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险费支出、工资性补贴、劳务派遣组织支出、社区公益性就业支出。
(1)社会保险费支出:包括自谋职业补助费、弹性就业补助费、大龄下岗职工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支出。
(2)工资性补贴(原安置补助费):指给予劳务派遣企业招用4050人员的一次性岗位补贴。(此政策文件正在会签之中)
(3)劳务派遣组织支出:包括营业税等额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
(4)社区公益性就业支出:包括安置人员补助费、一次性专项补助费。
3、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按享受待遇人员所享受待遇项目、级别、类别分类统计支付金额。
①因工伤残:分为定期支付和一次性支付两类。
A、定期待遇支付:
(1)定期伤残抚恤金支出。按照1??4级每一级一档分档统计;伤残和职业病分别统计。
(2)护理费支出:按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三档进行统计。
B、一次性待遇支付
伤残补助金:按照因工伤残、职业病两类,从一级至十级分级统计,并分成 1-
4、5-
6、7-10级三档统计。
C、残疾配置辅助器具费支出
D、工伤职业康复费支出
②因工死亡
(1)丧葬补助金支出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出:按当时死亡或在医疗期内死亡;被鉴定为1-4级以后死亡两类分别统计。
(3)供养亲属抚恤金支出
③医疗费支出:包括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和药费。按照职业病、因工伤残两类,从一级至十级分级统计。
④其他支出
六)养老个人帐户
1、帐户总额
由单位划转、个人缴费和利息三部分组成。其中,利息分为划转利息和个人缴费利息两部分。
2、帐户增加
分为月报增加、补缴增加、转入增加、补记帐户增加和利息增加五部分。转入增加指外省市统筹转入,补记帐户增加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保后补记的个人帐户的增加。
3、帐户减少
由定期支付减少、一次性支付减少和转出减少组成。
附:国标、地标目录
需要与“统一征缴,一单托收”小组统一口径后确定的问题:
1.未报表停缴单位中含两种情况,一是应报表而未报表,二是自动生成报表连续两个月全额欠缴又未报表。(见P7)
2.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职工减少中的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含两种情况,一为清算,二为个人帐户市内转移。(见P10)
【统计主要指标解释】推荐阅读:
主要卫生统计指标解释08-05
农业统计指标解释11-03
主要任务及考核指标07-10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09-04
Spacer评估主要性能指标09-13
银行报表主要经济指标09-20
伤亡事故的统计指标10-23
简单技术说明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06-25
国民统计名词解释06-21
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统计指标详解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