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相关文书样式(精选4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相关文书样式 篇一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0-04-22 10:19:40|分类:|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最大程度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
好又快发展,根据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旨在支持并依法监督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调解相关纠纷的职能和机制。
二、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是指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经当事人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调解协议,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制度。
三、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两便”原则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原则。
四、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适用于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债务、分家析产、赡养、抚育、抚养、继承、相邻关系、婚约财产、宅基地、财产权属、合伙、农业承包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居间合同、借用
合同、赠与合同、著作权合同、商标权合同、专利合同等纠纷。
五、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确认的;
(三)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
(四)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
六、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违反公序良俗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调解协议内容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五)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
(六)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确认的情形。
七、当事人经非诉讼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愿意确认的,应当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出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人民法院记入
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捺印确认。
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可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也可委托他人提出。委托他人提出的,受托人必须
持有委托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时必须附经人民调解等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上必须有各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还必须附申请人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
八、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由非诉讼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调解协议原件和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材料的原
件或经调解组织核对确认无误的复印件,并签署载明以下内容的承诺书:
(一)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二)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九、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可以由当事人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非诉讼调
解组织所在地、调解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统一编排民事案号,并依司法统计
有关案由规定确定案由。
十、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应在调解协议达成后15日内提出。超过期限提出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
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前述材料齐全后,认为属于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并当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予告知,并于材料补齐后及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法律释明后退回申请材料。
十一、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非诉讼调解协议案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
关程序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应同时到庭。
人民法院应告知双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调解协议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
力。
十二、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非诉讼调解协议案件,主要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
(1)调解协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
(2)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参加调解的,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
(3)调解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调解协议是否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
(5)调解协议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6)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8)调解协议是否涉及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9)调解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10)调解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便于履行。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调阅非诉讼调解组织留存的相关证据,向调解人员调查了解调解时的情况。如原调解协议个别语言不规范,人民法院可以在征询当事人同意后,在不改变协议原意的情况下对原协议
进行规范,规范后交当事人签字认可,人民法院即按此协议予以确认。
十三、人民法院审理确认非诉讼调解协议案件要制作确认笔录,并在受理后的第二天起10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理工作。
十四、人民法院经审理,非诉讼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或属可变更、可撤销但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变更、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调解协议无效,或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或属可变更、可撤销的,当事人提出变更、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再对其纠纷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达成变更合意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变更、撤销权或对调解协议达成变更合意的,应记入笔录。
十五、人民法院决定确认的,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内容制作“XXXXX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确认笔录载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时起发生法律效力。确认笔录未载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自双方当事人签收民事调解书时起发生法律效力。送达时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视为不同意确认,按自动撤回申请对待,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和记入笔录。决定不予确认的,人民法院要制作“XXXXX人民法院不予确认通知书”,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送达双方当
事人。
十六、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并记入笔录。
十七、人民法院不予司法确认或当事人撤回申请或按自动撤回申请对待的,若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受理。
十八、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非诉讼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直
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申请人民法院确认非诉讼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不收取费用。
二十、人民法院应对司法确认案件设立专门台帐,对申请时间、案由、案号和审查处理结果、时间、承办人等情况予以详细登记,并按诉讼案件要求归档和司法统计。
二十一、人民法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司法确认工作,并与辖区内非诉讼调解组织加强联系,交流信息、交换意见、规范运作。
二十二、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司法确认工作的检查监督,不定期进行检查考评,防止不适当地扩大受
案范围,防止因审查不严而发生司法确认错误。
二十三、本意见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意见自2009年11月1日起试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相关文书样式 篇二
(2003年1月9日 法发[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目录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
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 12.不予准许交换证据申请通知书
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
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
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 18.证据保全裁定书
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 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 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 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 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
30.程序转换通知书。
31.证据收据
×××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诉你方×××(案由)纠纷一案,现发送×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年××月××日
(院印)
格式之一的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告或者被上诉人。×××人民法院
举证通知书
(××××)×××字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①(注①: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十日的限制。)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②(注②: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七日的限制。)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附:
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审判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填写。
2.如当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3.„„(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当事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二的说明
本通知书适用于一审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应当指定举证期限后满的时间。后收到通知书的一方当事人举证期限不足30日的,自其收到通知书起第31日为举证期限后满的时间。×××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延长本案举证期限至××××年××月××日。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三的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情形。
②延长举证期限系延长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而非仅针对一方当事人。本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四的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向你方发出举证通知书,指定你方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现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协商确定双方于××××年××月××日前完成举证,并向本院申请认可。
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五的说明
准许的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不予准许的通知书,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人民法院
通知书
(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根据案件涉及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现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六的说明
①变更后的举证期限后满日应自公告期后满之日起不少于30日。
②本通知书送达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之外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因追加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根据案件涉及的“追加当事人”或者“××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具体情况填写,并应当写明追加的当事人的名称及诉讼地位),本院决定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七的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追加人之外的各方当事人。×××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二审指定举证期限)
(××××)×××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上诉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你方如有新的证据,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者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八的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二审指定单证期限的情形。
②人民法院指定的二审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
③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
通知书
(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已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根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具体情况填写。适用《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情形的,应当表述为“×××经本院告知已变更诉讼请求”)。
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九的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经×××(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组织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交换证据,你方应准时到×××(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十的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由于„„(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再次组织证据交换的,应当依据《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组织当事人于××××年××月 ××日××时××分交换证据,你方应准时到××(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十一的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证据交换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庭前交换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准许的理由)。对你方的申请,本院决定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十二的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 ××日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名称)。
经审查,你方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 定,本院予以准许。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十三的说明
①本通知书送达申请方。
②本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
决定书
(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理由)。你方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可根据情况以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为依据)的规定,本院决定不予准许。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十四的说明
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驳回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复议)
(××××)×××字第××号 ×××:
你方不服本院(××××)×××字第××号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决定,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十五的说明
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撤销原决定)
(××××)×××字第××号 ×××:
×××不服本院(××××)×××字第××号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决定,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年××月××日(××××)×××字第××号决定;
二、准许×××(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的调查收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名称)的申请。
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院印)样式之十六的说明
通知书
(证据保全担保)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关于„„(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名称)证据保全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方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提供„„(具体的担保方式。采取何种担保形式,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作为担保。逾期不提供担保的,视为放弃申请。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十七的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证据保全用)
(××××)×××字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当 事人申请对何证据采取何种保全方法,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也应当写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保全裁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的证据名称、数量等情况及保全方法)。
审判长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或独任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样式之十八的说明
本裁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以及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或相关的第三人。×××人民法院
通知书
(驳回证据保全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当事人申请对何证据采取何种保全方法,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也应当写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出决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有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援引)的规定,本院决定驳回你方的证据保全申请。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十九的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内容可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字第××号 ×××:
×××(申请重新鉴定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对××院委托×××(鉴定机构的名称或者鉴定人员的姓名)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二十的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对××(原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名称)院委托××(原鉴定机构的名称或者鉴定人员的姓名)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查,„„(不予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申请的理由),你方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二十一的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证人×××(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庭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陈述证言。
经审查,你方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二十二的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方,但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应当记入证据目录或证据收据。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证人×××(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庭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陈述证言。经审查,„„(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二十三的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向本院申请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出庭作证,并已经本院准许。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陈述证言的,可表述为“证据交换”),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二十四的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证人。×××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现通知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作为证人,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出庭陈述证言。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陈述证言的,可表述为“证据交换”),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二十五的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证人。×××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姓名)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事项)事项协助质证。经审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二十六的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的情形。
②为程序公正考虑,此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姓名)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事项)事项协助质证。经审查,你方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写明不予准许的理由),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二十七的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
(××××)×××字第××号 ×××:
×××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向本院申请你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本案涉及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具体的专门性问题)问题协助其质证。本院经审查已准许×××(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应当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法庭审理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
二、你应当遵守法庭秩序,服从审判人员指挥,不得参与本案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具体的专门性问题)问题无关的诉讼活动。
三、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你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你可以与对方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具体的专门性问题)问题进行对质。
四、你在法庭上可以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具体的专门性问题)问 题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二十八的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出庭协助质证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人民法院
通知书
(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主张新的证据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新的证据的名称)。你方应当在 ××××年××月××日前针对该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者举证。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二十九的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提出新的证据的当事人的对方。
×××人民法院
通知书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 ×××担任审判长,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之三十的说明
①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涉及举证期限的变化,由此,在程序转换通知书中应当一并写明有关举证期限的确定。
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
证据收据
(××××)×××字第××号
今收到×××(提交证据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提交的证据„„(单一证据可填写证据名称。如证据较多,可表述为“参见附录”)一式××份。
签收人:×××
××××年××月××日 附录:
┌──┬────┬──┬──┬──────┬────┬──┐ │序号│证据名称│份数│页数│原件/复制件│证明目的│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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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相关文书样式 篇三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2000年9月21日)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4.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 篇四
确认申请人周某,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分水镇新街村1组。
确认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欢乐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贺朝雄,院长。
委托代理人梁小明,汉川市人民医院医教科科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生宜,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确认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4月2日经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了(2011)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 。2011年4月7日,二确认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确认二确认申请人在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达成的`(2011)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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