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及使用情况总结

2024-07-09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及使用情况总结(共13篇)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及使用情况总结 篇一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及使用制度

一.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医院有关特殊药品管理的文件。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疾病诊断、处方医生及调配员),处方保存三年。

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医生必须取得麻醉药品处方处方权,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应当拒绝发药。

四.存放麻醉、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门急诊、住院部药房、病区等部门,配备保险箱,门、窗有防盗设施。各环节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每天结算,按月汇总,确保帐货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各级领导。

五、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工作。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红色处方,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剂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七.对晚期癌症病人凭卫生局核发的晚期癌症“麻醉药品专用卡”供药。一式二份,一份交药房存档,一份由病人保管。专用卡使用期限为一个月。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

八.对麻醉、第一精神药品的购入、贮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逐。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收回的注射剂空安瓿、废帖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九、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按规定销毁。

十、上述药品一律不得外借和相互调剂。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及使用情况总结 篇二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空安瓿回收问题。根据规定,患者在使用完两类药品的贴剂或者是注射剂进行二次调配时,要将使用完的废贴和空安瓿交回。针对这一规定的执行,患者若在医院中使用,那么很容易执行,而对于门诊中收治的慢性癌痛患者,一般情况下无法收回患者最后使用的废贴和空安瓿。由此,患者的病情随时会发生变化,无法确定患者用药时间的长短以及准确的日期,当患者失去亲人时也不想顾及将其归还,因此,造成了回收困难的问题[2]。

1.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剩余要无偿退回。根据规定,患者使用完两类药品或者不再需要这两类药品时,要将剩余的药品退还给医疗机构,而且是无偿退还。而对于许多患者来说,在治疗期间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而对于剩余药品的退还接受起来比较困难,因为无偿退还,患者家属在退还过程中还要消耗一定的费用和时间,甚至与药房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这与患者对此类药物的认识不够清楚存在一定的关系。

1.3注射剂的使用问题。根据规定,麻醉药注射剂的应用权限为医疗机构,或者在患者家中,但是医疗机构进行出诊[3],而这项规定在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患者的经济负担过重,病情也比较严重,因此,不可能在家和医院中反复折腾,同时医务人员经常去家中出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性,这就导致了很多患者在家中使用注射剂。

1.4处方问题。按照规定,患者在医院中获得第一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要具备以下几个资料:患者户口本、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4]。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患者虽然有较全的资料证明,然而不是自己医院的患者该医院不愿意去开此类药物,为药物的开具造成了困难。

1.5处方编号登记问题。医疗机构要根据规定对两类药品进行统一编号,并进行专门的登记。而这个规定不是所有的医疗机构都适合,对于规模小的医疗机构来说比较简单,而对于规模大的医院,有较多的处方,对其进行编号和登记就很困难,尤其是信息化刚刚起步的医院来说,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2.1提高药品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培训的方式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传达给医疗管理部门、医疗机构法人、药学部门等相关人员,提升相关人员的管理能力。各个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对医务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升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可以遵纪守法。

2.2开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培训。培训主要针对医师和药师,对其进行培训,并要颁发合格证书。由于医疗机构有较大的人员流动,因此往往会有一些没有经过培训的医师和药师开具和调配处方,因此,必须定期对这些人员进行培训,以便合理开具处方。

2.3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要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医疗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药品采购开始就要管理好,保证采购的合理合法,同时要做好验收入库工作,做好登记、使用也要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登记本采取统一的规定,为监督和管理提供方便。建立健全复诊和随诊制度,同时要完善回收制度,保证两类药品可以被收回,也防止被不法分子获得,危害社会。

2.4促进管理信息化。医疗机构各个部门之间要实现信息共享,必然要应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以此提升监督和管理的效率,同时卫生监督部门要不断创新监督和管理的方式,提升监管水平,规范用药[5]。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两类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一点建议。

摘要:目的 探究第一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在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便严格贯彻执行管理规定。方法 对两类药品在应用和管理中的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处方、注射剂出诊使用、无偿回收药品等。结果 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结论 针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有针对性的采取一系列对策,提高管理有效性和水平,为临床应用提供方便。

关键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缪春平,谢丽平.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中外健康文摘,2012(47):401-402.

[2]张煜,刘艳,赵辉,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中国药事,2010,24(1):60-62.

[3]肖廷英,李川松.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规范化管理实践[J].中国药业,2012,21(2):49-50.

[4]罗晓霞.浅谈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规范化管理[J].中国医药导刊,2014,16(5):919-922.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及使用情况总结 篇三

【摘要】目的:调查分析我院麻醉药品使用情况,促进我院麻醉药品的合理应用,为准确有效地使用麻醉药品提供参考,防止麻醉药品滥用。方法:统计我院2012年现有麻醉药品及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的年消耗量。收集全年麻醉药品处方,对处方一般情况、用量、药物使用指数进行调查分析。结果:年消耗量最大的品种是盐酸哌替啶注射液和盐酸哌替啶片。共收集处方4824张,使用频度最大的是盐酸哌替啶注射液,大部分处方符合麻醉药品的用药规定,少部分处方在用药次数和剂量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结论:以上结果反映了我院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并提示我们要提高认识,加强麻醉药品使用规范化培训及管理,才能保证临床使用麻醉药品的安全性。

【关键词】 麻醉药品、年消耗量、处方分析、合理使用

麻醉药品的使用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调查我院2012年麻醉药品使用情况,以供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统计我院2012年现有麻醉药品及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的年消耗量。收集全年麻醉药品处方,处方用量分析,药物使用指数(DUI)分析。

2 计算方法

根据WHO建议,用规定日剂量(defined daily dose,DDD)和Ghodse提出的药物利用指数(drug utilization index,DUI)作为评价医院医生使用麻醉药品是否合理的指标,规定DUI≤1为合理。其计算公式为: DDDs=处方用药总量÷DDD DUI=DDDs÷总用药天数

此处,DDD以中国药典(2010年版)或新编药物学(第13版)1(无收载者以药品说明书)推荐的成人平均剂量为准。

3 结 果

4 讨论

4.1 我院现有麻醉药品大多为麻醉性镇痛药,多数用于术中及术后镇痛,少部分用于晚期癌症患者的镇痛。虽然吗啡是缓解中、重度疼痛很有效的阿片类药物,WHO专家认为一个国家的吗啡消耗量是评价该国癌痛改善状况的一个重要标志。而哌替啶作用时间短,副作用大,耐受形成快,剂量增加迅速,且用药频繁,有滥用和中毒的报道,WHO专家不主张将它用于癌痛患者的治疗。但是我院哌替啶这一类镇痛药物却成了晚期癌症患者镇痛的主要药物。导致出现这种现象原因可能是晚期癌症患者的需要和我院医师的用药习惯,加之近年来我县癌症患者的发病率有逐步上升的趋势,导致我院哌替啶这类镇痛药使用频度很高,使用剂量大,出现药物的DUI大于1的情况。

4.2 在调查分析我院麻醉药品处方4824张之中,有少部分处方在用药次数及剂量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如哌替啶片,每日应服三次。出现每天服4-5次。对于癌症患者它的最大剂量每次可用至100mg,一日200-300mg。显然存在用药不合理的问题。对于癌痛患者为了达到镇痛效果,要按药物的有效作用时间不间断地定时给药,天天如此,以维持相对稳定的体内血药浓度。由于存在个体差异,以及长期用药易产生依赖性,用药剂量必需个体化,以使患者达到有效镇痛为准来调整剂量。正确的应用不需增加用药次数,而应增加用药剂量来维持癌痛患者的疼痛。

4.3 口服用药简便、经济、便于癌痛患者长期用药。尤其是强阿片类药物,口服与注射相比不易产生依赖性。因此,WHO专家将口服给药作为癌痛的治疗原则向各国推荐。

4.4 从以上的调查情况来看,我县的晚期癌症患者用药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约占75%,盐酸哌替啶片约占81%,可见我院用于晚期癌症患者的用药量是特别大的,鉴于哌替啶这类药物用于晚期癌痛者的效果不佳,建议我院医师应该针对性的使用吗啡这一类镇痛药物。

总之,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历来都是各级医疗机构上级部门检查的重点,也是医院药剂科药事管理的重要核心工作。需要广大医务人员既要严格管理,还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准确、有效地使用麻醉药品,提高癌痛患者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Z]。卫医发[2007]第38号

[2] 黄道秋,李立红,张小华.门诊处方中抗菌药物的利用调查.中国医药学杂志.1997,16(9):21.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及使用情况总结 篇四

1、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制定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

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3、医务人员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开具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处方保存三年。

4、具有合法的《印鉴卡》,从定点的具有资质的国药控股六安有限公司购入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药品付款采取银行转帐方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和调剂资格的药师符合相关规定。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

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6、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配有防盗设施。

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7、根据管理需要住院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超过

规定的数量。周转柜每天结算。有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

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住院药房、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8、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

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专用帐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9、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

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我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院内临床使用。

10、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要求

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定期监督销毁。

药剂科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及使用情况总结 篇五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及相关记录

2.是否有“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及“麻醉药品申购单”以及效期

3.配送企业资质审查是否合格(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4.入库验收是否完整(品名、规格、厂家、供应商、批号、有效期等)

5.出库单记录是否完整(品名、规格、厂家、批号、有效期等)

6.送货方式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应该由配送单位送货,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7.是否执行“五专”管理以及记录是否完整(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人负责)

8.保存处是否有报警装置或值班

9.各部门账物相符情况(实物与逐日消耗记录、实物与账本的库存记录应一致)

10.各药房窗口是否设置有基数药品,是否及时补充

11.是否进行交接班及记录情况

12.是否有固定发药窗口及专人负责配方

13.处方用药是否合理(门诊、住院处方医生是否合理用药:疾病与药品适应症是否相符),是否已由门诊部审核

14.处方剂量是否合理(处方剂量是否超过法规规定,住院处方是否逐日开具一日常用量)

15.处方是否完整(患者姓名、疾病诊断、身份证编号、代办人姓名和身份证编号、处方编号、医生签名及签章、配方人及复核人签名等)

16.处方医生、配方药师是否具备合格资格

17.处方消耗登记记录本是否完整(应有专册处方逐日消耗记录本并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疾病名称、患者身份证号码和处方医生、配方人、复核人等内容)

18.处方的存放情况(逐日消耗统计记录本及处方保存2年以上)

19.是否有安瓿回收、计数、销毁记录

6.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篇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都属于特殊管理药品。因为它们都有独特的毒副作用,滥用或者流入非法渠道会危害个人健康,并且造成严重的公共卫生等社会问题。国家对这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何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吗啡、可待因等。古柯类:可卡因及其制剂等。大麻类:印度大麻及其制剂等。合成类:哌替啶、芬太尼等。

现在临床常见麻醉药品的品种: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盐酸吗啡注射液硫酸吗啡缓释片、盐酸布桂嗪注射液、芬太尼透皮贴剂、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磷酸可待因片、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等等。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麻醉药品专用标识是蓝色正方形内有白的圆形,圆形内有一个麻字,并且有两道横条,就像这张图片所示。

麻醉药品与麻醉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麻醉药品指麻醉性镇痛药,有依赖性,能成瘾。而麻醉药或称为麻醉剂,包括全麻药和局麻药,全麻药是一类能抑制中枢神经功能的药物,使意识和反射暂时消失,骨骼肌松弛,主要用于外科手术前麻醉。局麻药是在用药部位可逆性的阻断感觉神经冲动的发生与传递的药品,在保持一定清醒的情况下,可逆的引起局部组织痛觉消失。一般情况下,局麻药效果局限于给药部位,并随着药物从给药部位扩散,而迅速消失。麻醉药没有依赖性,不成瘾。两者不同。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对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精神药品一旦超范围使用,又可以成为毒品。因此它的储存和使用要认真管理。严禁滥用。第一类精神药品包括哌醋甲酯、氯胺酮、三唑仑、盐酸丁丙诺啡等。

第二类精神药品包括地西泮、氯硝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唑吡坦、苯巴比妥、曲马多等。

精神药品的标识使用两个白色和两个绿色的小方块交错拼成的一个大的方形。上面两个方块是白色和绿色,下面两个方块是绿色和白色。“精神药品”四个字分别在四个小方块内。白色方块内是绿字,绿色方块内是白字,就像这个图片所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明显的双重性质。麻醉药品主要用于镇痛,精神药品主要用于镇静、催眠、抗焦虑等。两类药品临床上医疗广泛,具有医疗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精神依赖性。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会产生身体依赖或者精神依赖。如果流入非法渠道还会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严格管制,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

鉴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双重性质,我们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来规范麻精药品的使用。一方面对麻精药品实行严格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另一方面要保证人民群众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法、安全、合理的使用。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癌痛病人使用吗啡无极量限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等。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与监督工作。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该经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机构批准,取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等部门参加的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的管理培训。执业医师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是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物处方。

同样药师要接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的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下面看下储存的环节。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制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专库有防盗设施和报警装置。专柜用保险柜,双人双锁管理。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都有防盗设施,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建立专用账册。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入、使用、发放、调配实行批号管理和 追踪,必要时可以查找、追回。专用药品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进行销毁。销毁时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并且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申请后,应该在 5 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下面与麻精药品相关的处方问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有 3 部分组成。处方前记、正文、后记。处方前记要包含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的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的编号和开具日期等。并可以填列专科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注射剂。每张处方为注射剂 1 次,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它剂型每张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其中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其它剂型 每张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该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

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有 2 个,一个是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另一个是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处方调剂的环节。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门诊药房要固定发药窗口。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3 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2 年。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以销毁。

空安瓿和废贴的回收。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收回的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如果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医疗机构发生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最后谈下癌痛治疗的相关问题。疼痛是癌症患者最常见的症状,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为合理的止痛,WHO 制定了癌症三阶梯止痛治疗原则。癌症三阶梯止痛治疗原则是用药方法的阶梯概念,并且同时遵循 5 项基本原则。第一条是首选无创途径的给药,比如口服、直肠栓剂、输液皮下输注等,可以依据患者的不同病情和不同需求来给与选择。第二个原则是按阶梯给药。指镇痛药物的选择应该依据疼痛的程度由轻到重,选择不同程度的镇痛药物。对轻度疼痛,首选第一阶梯非甾体类抗炎药,以阿司匹林为代表。中度疼痛弱阿片类药物,以柯代银为代表,可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重度疼痛选强阿片类药物,以吗啡为代表,同时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两种药物合用可增加强阿片类药物的使用效果,减少强阿片类药物的使用量。

三阶梯用药的同时,可以选择三环类抗抑郁药或抗惊厥药辅助治疗。第三个原则是按时给药。指止痛药物应该有规律的按时间给以,不是等患者要求时给以,使用止痛药必须先测定患者疼痛的计量,下一次用量应在前一次用量的药效消失前给药。患者出现突发剧痛时,可按需给以止痛药控制。

第四个原则是个体化给药。阿片类药物无标准用药剂量,存在明显剂量差异,能使疼痛得到缓解的剂量就是正确的剂量。阿片类药物应该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直到缓解疼痛,并且没有明显不良反应。

第五个原则注意具体细节。对使用止痛药的患者注意监护,观察疼痛缓解程度和身体反应,及时采用措施,减少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效果。

癌痛治疗存在一些常见误区

误区 1 :使用非阿片类药更安全。这种观点是不对的。

对于慢性癌痛需要长期用止痛药的病人,使用阿片药更安全。长期用药对肝肾等器官无毒性作用。

对长期服用非甾体抗炎药的病人,随用药时间延长,出现胃肠、肝、肾、血小板毒性反应的危险性也随之增加。对于非甾体抗炎药剂量达到限量时,如果疼痛仍不能满意控制,应当选用阿片类药物镇痛。

误区 2 :疼痛剧烈时才用止痛药。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及时按时用止痛药更安全有效,且所需的止痛药强度和剂量也最低。长期得不到有效止痛治疗的癌痛病人,容易出现因疼痛出现的交感神经功能紊乱,发展为难治性疼痛。

误区 3 :止痛治疗能使疼痛部分缓解即可。

止痛治疗的目的是缓解疼痛,改善病人的生活质量。止痛治疗的最低要求是无痛睡眠。更高要求是让病人达到无痛休息和无痛活动,以真正实现改善病人生活质量的问题。

误区 4 :用阿片药出现呕吐、镇静等不良反应,应立即停用。除便秘副作用外,阿片类药物的不良反应大多是暂时性或可耐受的。

阿片药的呕吐、镇静不良反应,一般出现在用药最初几天,数日后症状多自行消失。对阿片药不良反应,进行积极预防性治疗,多可减轻或避免发生。

误区 5 :认为哌替啶是最安全有效的止痛药。

WHO 已将哌替啶列为癌痛治疗不推荐的药物。因为哌替啶止痛作用只有吗啡的 1/10,而其代谢产物去甲哌替啶的清除半衰期长,且有潜在神经毒性及肾毒性。

误区 6 :认为终末期癌症病人才能用最大耐受剂量阿片类止痛药。

阿片类止痛药用药剂量个体差异较大,无封顶效应。如果病情恶化,已经疼痛加剧,可以通过增加剂量达到镇痛效果。对任何重度疼痛病人,只要止痛治疗需要,都可以使用最大耐受量阿片药,以达理想疼痛缓解。

误区 7 :认为长期用阿片类止痛药会成瘾。

癌症疼痛病人长期用阿片类止痛药治疗,尤其是口服其他长效制剂,按时给药,发生成瘾(精神依赖性)的危险性极小。

误区 8 :认为一旦使用阿片类药,就可能终身需要用药。

癌症疼痛病因控制及疼痛消失后,随时可安全停用阿片类止痛药。吗啡日用量在 30-60mg 时,突然停药一般不会发生意外。长期大剂量用药,应逐渐减量停药。在最初两天内减量 25%-50%,后 2 天减量 25%,直至日用量减至 30-60mg 时停药。

减量时,观察病人的疼痛情况,即病人有无腹泻等激动症状,如果疼痛评分 >3-4,或有戒断症状时,应缓慢减量。

误区 9 :认为肺癌病人不能用阿片类药物。

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及使用情况总结 篇七

1 方法

1.1 中心药房要求麻醉科严格执行本院制定的麻、精一药品管理制度, 制定出全新的麻醉科麻、精一药品管理及使用的工作流程。

1.2 要求麻醉科安排不同专人分开管理麻、精一药品及耗材。

1.3 建立麻、精一药品基数, 采用钥匙加密码双人保险柜专柜管理。

1.4 每天正常上班时间, 麻醉师到专管护师处签名核对领取统一数量的基数袋。并于每天下班前 (17:30) 将剩余基数及已使用的麻醉、精一药品空安瓿和处方交还专管护师, 当面清点核对后签名。由专管护师将当天正常班内回收的基数袋补充基数后集中放置在保险柜内保管。17:25夜班人员到专管护师处领取基数麻、精一药品基数袋, 次日8:00归还。

1.5 17:30后到次日8:00, 麻醉师则须向住院总归还基数袋, 当面清点核对后签名。由住院总将回收的基数袋集中放置在另一保险柜内保管, 等专管护师上班后交接补充。

1.6 科内给每位麻醉师配一个带锁的不锈钢柜屉, 方便麻醉师白天对麻、精一药品基数袋的保管。

1.7 建立电子版麻、精一药品病人使用专用册, 每天由专管护师对每张处方进行详细登记与核对。

1.8 建立麻、精一药品点数簿, 专管护师每天登记好每天麻、精一药品余数、安瓿数及处方数, 做到帐物相符。

1.9 设立规定数量的麻、精一药品借药袋, 医生所取基数袋药品不能满足当天手术需求时, 可向专管护师借用, 并在借用登记本上签名确认, 借药袋要求当天归还, 归还时当面清点核对后签名。

1.1 0 建立节假日麻、精一药品交班簿, 周五、六、日 (节假日) 值班人员做好严格交接班, 登记好余数、安瓿数及处方数, 确保药品账物相符, 不得丢失。

1.1 1 规范麻醉处方的书写。除麻、精一处方规定填写的内容外, 使用的麻、精一药品用量不足一支时, 须注明余量弃去, 并附执行麻醉师及证明人双签名。

1.1 2 每周一及周四由专管护师凭处方及空安瓿到中心药房补充基数。

1.1 3 补充基数时, 中心药房要严格把好关, 处方及空安瓿数量品种必须相符, 不相符的, 拒绝发药。

1.1 4 建立监督机制。中心药房不定时对麻醉科的药品管理进行检查, 监督其麻、精一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2 结果

用新的管理模式对麻醉科麻、精一药品进行管理, 比原有的管理模式更加规范、更有条理;每天专管护师对麻醉药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保证了麻、精一药品账物相符;规范了麻醉处方的书写, 现在该科的麻醉处方合格率达100%。新的管理模式使麻醉科的专管护师更主动、清晰、准确、规范地管理好麻、精一药品。

3 讨论

麻醉科原有的管理模式存在以下问题:①没有制定清晰的工作流程, 管理较混乱;没有严格执行现行的麻、精一药品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②麻醉医师只有麻醉基数袋的借用签名, 而没有归还手续。回收的基数袋中剩余的基数连同麻醉空安瓿与借用时常有不符, 专管护师须一班一班地去追查到底是谁没有开麻醉处方, 为何空安瓿不够, 十分被动。③我院麻醉科的麻醉医师比较多 (48名) , 而专管护师除了管理麻醉、精一药品外, 还要兼管耗材, 以致没有足够的时间清晰管理麻醉药品。④检查时有账物不相符的情况出现。⑤麻醉处方书写不够规范, 常有漏填内容等等。

经过一年多的不断改进和实践, 用新的管理模式替代原有的管理模式, 明确了麻醉科麻、精一药品的管理及使用的工作流程;严谨清晰的交接班制度, 增强了麻醉师的工作责任心;堵塞了麻、精一药品使用的漏洞, 从根本上规范了麻醉科麻、精一药品的管理;提高了专管护师及中心药房专管药师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提高本院中心药房及麻醉科的药品管理水平, 达到比较满意的效果。

摘要:目的 对本院麻醉科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 (简称麻、精一药品) 管理模式进行改进, 优选出规范而又适合本院麻醉科实际工作的管理模式。方法 就本院麻醉科麻、精一药品的现行管理模式进行分析研究, 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模型, 优选出改进方案。结果 用新的管理模式对麻醉科麻、精一药品进行管理, 比原有的管理模式更有条理, 更规范, 使麻醉科的专管护师更主动、清晰、准确、规范地管理好麻、精一药品。结论 用新的管理模式替代原有的管理模式, 规范了麻醉科麻、精一药品的管理, 堵塞了麻、精一药品使用的漏洞;提高了专管护师及中心药房专管药师的工作效率;提高本院中心药房及麻醉科的药品管理水平。

8.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篇八

一、概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属于国家特殊强制管理的药品。特殊药品是否得到合理使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安全用药、身心健康能否得到保障、患者的生活质量能否得到提高等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疾病种类排位的变化,尤其是肿瘤病例以倍数增加等现状对特殊药品的需求和使用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和影响,对特殊药品管理,尤其是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

1985年,我国加入了联合国《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国务院先后于1987年和1988年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便加强毒、麻药品的管理,随着社会的国家对药品管理的加强,国务院于2002年2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并于同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从而使我国的药品管理走上了更加规范化的历程。但是,很多权威专家认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特殊药品的管理、法律责任、罚责与旧的管理办法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于是,国务院又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并经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 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 醉、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篇九

第四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该专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三)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全国性批发企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药品储存点应当符合前款的规定。

麻醉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将麻醉药品原料药和制剂分别存放。

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四十八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六章 运 输

第五十条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第五十一条 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第五十三条 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

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货人在发货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次运输的相关信息。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七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本条例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在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上加注许可事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确定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部门应当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根据布局的要求,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初步确定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并予公布。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异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实行实时监控,并与同级公安机关做到信息共享。

第五十九条 尚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每月通过电子信息、传真、书面等方式,将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医疗机构还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3个月向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地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相关情况。

第六十条 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六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对依法收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通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名单以及其他管理信息。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管理中的审批、撤销等事项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报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事项,应当同时报送同级公安机关。

第六十四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第六十八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第六十九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第七十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邮政营业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邮寄手续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件丢失的,依照邮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第七十六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第七十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第八十三条 本章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研究是指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的临床前药物研究。

经批准可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麻醉药品目录中的罂粟壳只能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产以及医疗配方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条 生产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需要购进、储存、使用麻醉药品原料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麻醉药品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军队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使用,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十八条 对动物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10.我院门诊麻醉药品使用情况分析 篇十

1 医院管理麻醉药品的现状

1.1 医院现状

我院是一家县级的综合性三级乙等医院, 是唯一一家负责全县办理晚期癌症患者除痛的医院, 所以麻醉药品的消耗量相对比较大。

1.2 医务人员现状

我院执业医师需副高或以上职称, 并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且医师的签名留样在医务科和门诊西药房都有备案。调剂的药师同样需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调剂麻醉药品, 门诊西药房麻醉药品的发放由专人负责。

1.3 麻醉药品的品种

我院用于门诊的麻醉药品有5种, 分别是盐酸吗啡片、磷酸可待因片、硫酸吗啡缓释片、盐酸吗啡注射液、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 (门诊院内使用) 。

1.4 麻醉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双人双锁储存管理。为门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 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d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d常用量。为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持有除痛病例) 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d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d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d常用量。麻醉药品注射剂空瓶实行对批号回收, 并实行即时销毁制度。为了防止药品的流失, 对麻醉药品注射剂空瓶实行押金制度。麻醉药品处方实行双人审核和复核制度。

2 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

2.1 资料来源

以我院2011年4月1日-2012年3月31日麻醉药品管理专用账册和处方为调查对象, 分别统计麻醉药品的消耗、处方使用率, 并进行分析。

2.2 分析方法

分别统计各麻醉药品的名称、规格、剂型、用量。处方中应用的药物, 采用WHO推荐的限定日剂量 (defined daily dose, DDD) 方法, 参考第16版《新编药物学》和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剂量, 并结合本院门诊的实际用药情况, 确定各药品的DDD值, 计算出各药的DDDS。DDDS=年消耗药品总量/该药的DDD值。DDDS值越大, 说明使用频率越大。

3 结果

见表1。

4 分析

4.1 由表1显示, 盐酸吗啡片的使用频率最高, 其次是盐酸吗啡注射液和美施康定, 磷酸可待因的使用频率最低。临床医生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多单一用药, 为了充分发挥各类麻醉药品的镇痛效果, 应加强联合用药, 以降低耐药性的发生率。

4.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癌症患者镇痛应用吗啡应由医师根据病情的耐受情况决定剂量, 吗啡制剂无剂量限制。这项规定体现了三阶梯用药原则和吗啡药物的个体化给药原则。临床用药应强调按时给药, 而不是按需给药, 才能使患者得到有效的镇痛。但是, 在查阅处方的过程中发现麻醉药品的用量偏大。原因是:在县级医院中, 我院是唯一一家发放麻醉药品的医院, 由于路途遥远和乘车的不便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和经济负担, 致使药物用量偏大。为了避免药物流失, 我院要求持有除痛病例的患者每月复诊。

4.3 磷酸可待因的成瘾很小, 它属于三阶梯中第二阶梯止痛药, 除了少量用于顽固性咳嗽外, 多数用于晚期肺癌患者的镇咳、镇痛。由表1可知它的用量偏小, 因此, 提醒临床医生加以有效地应用。

4.4 WHO认为吗啡的消耗量作为评价该国癌痛改善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盐酸吗啡片、吗啡注射液、美施康定是我院使用频率最大的制剂, 表明我院大部分医生已把吗啡制剂作为癌痛阶梯治疗药物。一般认为, 美施康定的释放无峰谷现象, 每12h口服1次可有效地控制疼痛。因其服用方便效果好临床医生较多选用。但有的医生用法不正确, 出现3次/d或4次/d的现象或必要时口服。如果达不到镇痛的效果可以增加用药剂量而不是缩短给药时间。

4.5 由表1可知, 我院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的用量也很大。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的止痛效果是吗啡的60~80倍, 它作为止痛药在手术中具有起效快、镇痛效力强、达峰时间短、副作用小、呼吸抑制及成瘾性比吗啡弱的特点。所以近几年来被妇科无痛人流手术广泛应用。另外我院疼痛门诊的开设和其门诊量的增加, 也是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用量大的原因之一。

4.6 芬太尼透皮贴剂是一种新型的控释透皮贴剂, 它具有使用方便、使用时间长、没有胃肠道反应的优点, 适用于不能口服给药的癌症患者。近年来逐渐被临床医师重视, 建议医院引进。

综上所述, 我院麻醉药品的应用基本合理, 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应该加强学习, 加大宣传与教育力度, 与国际接轨, 关注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

关键词:门诊,麻醉药品,使用情况

参考文献

[1]陈新谦, 金有豫, 汤光.新编药物学 (M) .第1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7:171-176.

1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 篇十一

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交通厅(局、委),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民用航空总局各地区管理局: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共同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本办法通知到辖区内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单位,并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国民航总局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防止丢失、损毁、被盗,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等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铁路、航空、道路、水路等运输承运单位依据本办法履行承运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所列的药品和其他物质(附件1)。其中精神药品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附件2);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五)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应于10日内发给运输证明,同时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 运输证明正本1份,根据实际需要可发给副本若干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

第六条 运输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发生遗失的,遗失单位应立即书面告知运输证明持有单位;持有单位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予注销并在政府 1

网站上公告,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运输证明(附件3)样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第七条 承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承运单位要查验、收取运输证明副本。运输证明副本随货同行以备查验。在运输途中承运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运输证明副本,不得遗失。货物到达后,承运单位应将运输证明副本递交收货单位。

收货单位应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将运输证明副本交还发货单位。

第八条 铁路运输应当采用集装箱或行李车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应确保箱体完好,施封有效。

第九条 道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采用封闭式车辆,有专人押运,中途不应停车过夜。

第十条 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有专人押运。

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后,承运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收货单位办理交货手续,双方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确保货物准确交付。

第十二条 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发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跨省运输的,发货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及收货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运货物信息,内容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品名、数量。发货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规定向收货单位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发货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运货物信息。发货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规定向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三条 因科研或生产特殊需要,单位需派专人携带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随货携带运输证明(或批准购买的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 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运输证明。

第十五条 托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应确定托运经办人,选择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

托运经办人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或“第二类精神药品”字样,运单上应当加盖托运单位公章或运输专用章。收货人只能为单位,不得为个人。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道路、水路承运单位承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办理运输手续,尽量缩短货物在途时间,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或丢失。

第十七条 承运单位应积极配合托运单位查询货物在途情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出现包装破损时,承运单位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承运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通知收货单位,收货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及使用情况总结 篇十二

一、采购管理

(一)根据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二)经淄博市卫生局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三)凭《印鉴卡》到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四)根据临床需要制定采购计划,填写麻醉药品申购单。

(五)所购药品应由批发企业送货上门,不得自行提货。

(六)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二、验收管理

(一)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二)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验收入库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三、储存、保管、发放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由专人负责,实行专库(柜)加锁管理,配备专用保险柜,报警装置与医院警卫值班室联动,门、窗有防盗设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出库情况进行必须逐笔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出入库登记簿》,并做到账、物、批号相符。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出入库登记簿》保存期限应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三)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周转库(柜),并配备保险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四)药房调剂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五)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有效期,盘点数量,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六)对过期、损坏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销毁的品种、数量记入出库登记,市卫生局建立《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登记簿》。

四、调剂管理

(一)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根据管理需要,我院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各药房库存不得超过我院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三)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我院规定的数量。

(四)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五)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六)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七)处方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八)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剂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九)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五、安瓿回收登记

(一)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剂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在专用登记簿上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并登记批号。

(二)各病区、手术室等调剂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在专用登记簿上作记录,登记批号。

1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及使用情况总结 篇十三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我院住院药房药品微机管理系统提供的2007年1月-2009年12月麻醉药品发药汇总表和麻醉药品的“专用账册”和“专用登记册”为原始资料。

1.2 方法

对2007-2009年麻醉药品品名、规格、用量、用药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2 结 果

我院2007-2009年麻醉药品使用情况见表1。

3 讨 论

3.1 盐酸哌替啶注射液

它是人工合成的阿片类镇痛药,其镇痛效果仅为吗啡的1/8~1/10,口服或注射给药均可吸收。常用的肌内注射发挥作用较快,主要经肝脏代谢成哌替啶酸、去甲哌替啶和去甲哌替啶酸水解物,其中去甲哌替啶对神经中枢的毒性很大,半衰期长。长期应用会引起蓄积中毒,可致癫痫、抽搐等,不易消除。该药皮下或肌内注射均可引起局部发炎和软组织硬化,反复使用可造成肌内组织重度纤维化。同时《麻醉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中规定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使用,所以癌症患者不易首选哌替啶,只可用于短时间的急性疼痛和禁用吗啡的患者,所以在临床上用量呈下降趋势是合理的。以此看来我院还应继续减少哌替啶注射剂的用量。

3.2 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

它是人工合成的强效麻醉性镇痛药,是目前复合全麻中常用的药物,适用于麻醉前、中、后的镇静与镇痛,其镇痛作用为吗啡的60~80倍,与吗啡和哌替啶相比,本品作用迅速、维持时间短、不释放组胺、对心血管功能影响小、能抑制气管插管时的应激反应。本品对呼吸系统的抑制作用及成瘾性比吗啡、哌替啶弱,不良反应也较少。由于本院患者逐日增多,急诊、外科手术很多,加上开展心脏手术和镇痛泵的广泛使用,因而芬太尼注射液的用量增大。

3.3 磷酸可待因片

磷酸可待因片对延髓的咳嗽中枢有选择性的抑制,镇咳作用强而迅速,也有镇痛作用,其镇痛作用为吗啡的1/7~1/12。它在体内可代谢为吗啡,镇咳剂量不抑制呼吸,成瘾性也比吗啡小。可待因在癌症三阶梯用药原则中属第二阶梯止痛药,我院主要作为中枢镇咳药用于难治性剧烈的无痰干咳,这说明磷酸可待因片的使用基本不存在滥用现象。

3.4 吗啡

吗啡是癌症三阶梯治疗方案中推荐使用的首选,有口服和注射液2种剂型。本品为纯粹的阿片受体激动剂,有强大的镇痛作用,同时也有明显的镇静作用,并有镇咳作用(因其可致成瘾而不用于临床)。它对呼吸中枢有抑制作用,使其对二氧化碳张力的反应性降低,过量可致呼吸衰竭而死亡;能兴奋平滑肌,增加肠道平滑肌张力引起便秘,并使胆道、输尿管、支气管平滑肌张力增加。在此,应熟悉国家对吗啡制剂限量的规定。根据患者疼痛的严重程度、年龄及服用镇痛药史决定用药剂量,个体间可存在较大差异,应根据镇痛效果调整剂量,以及随时增加剂量以达到缓解疼痛的目的。该药用于临床时应强调是“按时”而不是“按需”给药,同时又要防止滥用。正确使用吗啡的方法为:2次/d,无极限,即癌症患者达不到镇痛效果只需增加剂量而不是增加用药次数。由表1可看出吗啡制剂(注射剂、片剂、缓释片)用量逐年大幅度增加,这与全球医用吗啡消耗增加的趋势相一致,吗啡缓释片的用量快速增加与其具有的4方面特点有关:(1)口服无创给药,方便患者长期用药;(2)缓释制剂给药间隔时间长,绝大多数患者给药1次即可达到12h持续平稳镇痛,很好地改善睡眠[1];(3)血药浓度峰谷比值低,血药浓度平稳,大大降低不良反应和药物耐受性的发生[2];(4)止痛效果好,重度癌痛缓解率达98.6%以上[3]。另外,药房药师在发放吗啡缓释片时需向患者解释清楚此药必须整片吞服,不可截开或嚼碎[1]。

3.5 盐酸布桂嗪注射液

它为中等强度的速效镇痛药,镇痛作用为吗啡的1/3,临床用于偏头痛、三叉神经痛、牙痛、炎症性疼痛、神经痛、月经痛、关节痛、外伤性疼痛、手术后疼痛以及癌症性疼痛等。本品引起依赖性的倾向较吗啡类药物为低,据临床报道,连续使用本品可产生耐受和成瘾。自2005年布桂嗪从第一类精神药品调为麻醉药品管理,说明其滥用现象和危害性增加,因此要加强管理。使用该药一次处方量应不超过3d用量。我院布桂嗪的用量逐年降低,说明临床医师对该药有更进一步的认知,滥用现象得到了控制。

通过上述资料分析,本院麻醉药品用量逐年上升,其主要原因为癌症患者数量的逐年增加和手术量的逐年上升。从表1可看出本院麻醉药品吗啡制剂用量大幅度提高,哌替啶、布桂嗪注射剂用量减少,说明本院麻醉药品基本得到合理应用,用药结构趋于合理,认真推行了WHO癌痛患者三阶梯止痛治疗原则。疼痛是癌症患者在病程变化进展中最常面对的问题,随着疾病的恶化疼痛也跟着加剧,是影响着患者的生理和心理问题。面对越来越多的癌痛患者,医疗专业人员必须针对不同患者拟出相应的用药计划,配合相关的心理治疗才能达到所谓的“完全无痛”效果,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摘要:目的 调查该院住院患者麻醉药品使用情况,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参考。方法 以该院住院药房微机管理系统提供的2007-2009年度麻醉药品的数据及处方情况进行统计处理和分析。结果 使用麻醉药品共5种,其中哌替啶、布桂嗪用量呈下降趋势,芬太尼、吗啡用量呈上升趋势。结论 该院麻醉药品使用基本合理,但在癌症止痛治疗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用药现象。

关键词:麻醉药品,情况分析,合理用药

参考文献

[1]Gourlay GK.Sustained relief of chronic pain Pharmacokinetics of sus-tained relense morphine[J].Clin Pharmacokinet,1998,35(3):173.

[2]Cooper SA.Apalgesic efficacy and safety of two oral controlled-release morphine preparations in orthopedic postoperative pain[J].Adv Ther,1994,11(5):213.

[3]许德风.美施康定的应用[J].中国肿瘤临床,1999,26(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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