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故证明书

2024-09-03

无事故证明书(精选4篇)

1.无事故证明书 篇一

安全无事故证明

兹证明扬州美锦云天别墅样板房装饰工程由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合同造价暂定243万元。开工日期为2014年2月7日—2014年4月15日。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任何一起安全责任事故。

特此证明!

美锦(扬州)置业有限公司

证明

兹证明由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扬州美锦云天别墅样板房装饰工程,因本项目为样板房工程,故我公司未办理该工程装饰施工许可证、室内环境检测报告、消防验收文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验收备案书。

特此证明!

美锦(扬州)置业有限公司

2.无事故证明书 篇二

笔者认为,办理不动产登记不需要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理由如下: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结婚证、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或者终止的法定证明,即使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时,也只能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结婚证、离婚证。

二、不动产登记实行的是依申请登记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能成为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理由。当事人购买不动产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也可以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在当事人一方处分不动产时,如果不动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需要另外一方同意的证明;如果当事人一方处分不动产时,如果不动产仅登记在其一个人名下,则不需要提供另外一方同意的证明,因为出现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登记机构也无法查明,因此责任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为了防止夫妻一方擅自处分不动产的现象,当事人购买不动产时就应当将不动产登记到双方名下,如果购买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尽快变更登记到双方名下。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也为变更提供了便利。

三、(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已经被取消,当事人不可能提供。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民政部《通知》)明确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015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015年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再次要求 “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

实践中如果出现确需当事人提供婚姻情况证明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审查:

一是由当事人提供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并结合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综合审查。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就规定了“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二是个人声明承诺。民政部新闻发言人陈日发在例行发布会上就建议采取个人声明承诺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就规定了“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也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再相应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进一步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不动产登记时,当需要查清婚姻状况而登记机构又无法查清时,完全可以采取当事人承诺的方式以减少当事人负担。

三是公告。为了防止当事人虚假承诺,经当事人同意,登记机构可以对当事人的承诺以及登记事项在登记机构的门户网站等进行公告,以减少登记错误风险。公告由登记机构进行,不会增加当事人负担,但可以减少登记错误。

3.胸前有故事,胸前无事故 篇三

关于乳腺癌,一个最好的消息是,相比其他肿瘤它的治疗效果是很好的,早期发现,5年治愈率可达90%以上。但在治疗过程中,患者通常会经历无以言说的纠结与迷茫,即使在治愈后,生活也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变化很容易让她们无所适从,而医护人员最懂她们的痛处、恐惧和需要。

医患良性互动——既要医病也要医心

“知乎”上有个问题:医生只花5分钟就完成了从诊断到给出治疗方案,科学吗?不得不说,这个问题get到了患者们的痛处和医生的难处。

凭借专业经验,绝大部分情况下医生迅速做出判断都是可行并可靠的。但是,这样的判断没有办法满足病人的心理需求以及他们对疾病信息了解的需要。

实际上,医护人员也希望自己能做到更多。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乳腺外科的副主任任予说,很多新确诊的乳腺癌患者都会经历心理上的“休克”期——既缺乏专业信息,又急需心理支持。此时,医生最担心患者“病急乱投医”,上当受骗,耽误病情。“多年前,肿瘤外科的陈武科主任就曾反复强调这个问题,认为医生必须加强与患者的沟通。”

2007年,乳腺病友会成立后,每月的“新病友会”就成了固定活动。“新病友会”主要面对刚确诊及正在住院治疗的患者,医生、护士与患者一起敞开心扉倾谈,患者的一切困惑和困扰都会得到耐心的解答。现在的“新病友会”已发展到每月两次,一次以护理为主题,由护士主导,另一次由医生主导,主要解释病情和分析治疗方案。

不仅要活还要“乐活”

比起其他癌症,乳腺癌的病愈几率高,但也有资料显示,乳腺癌患者的心理障碍发生率远高于其他恶性肿瘤。

护理部健康咨询室的张美丽老师从乳腺病友会创立之初就参与了许多实际工作。在此之前,她在肿瘤内科当过护士长,亲眼见到许多经过了手术和放化疗的乳腺癌患者病愈后却仍在心理上饱受煎熬,尤其是做过切乳手术的病友,很多无法面对自己,也无法面对爱人。她说:“乳腺癌患者即使治疗效果良好,也常会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难以回归正常的生活。”

有些患者会自发组织聚会,但这类民间病友组织有个弱点:大家对最新的健康护理知识不够了解,一些过时甚至错误的信息反而会误导大家。比如2007年开始做病友联谊会的时候,很多病友说自己很多年没敢吃一口豆腐,原因是“豆制品含雌激素,怕吃了乳腺癌会复发”。但实际上,营养学家提倡病友均衡饮食,而且豆制品中含有的植物雌激素,不仅不会引致乳腺癌复发,反而有利于降低乳腺癌的发生。

没有正确的信息指导、无处舒解的心理压力……乳腺癌患者完成治疗出院,也不代表完全康复,不再需要帮助。

每年10月,乳腺病友会都会举办一年中规模最大的一次病友联谊会,面向所有病友以及有意愿参加的社会人士,并广泛邀请乳腺外科、营养科、心理科、整形科、妇产科、放射科等各方专家,与病友讨论怎样健康快乐地生活。

除此之外,乳腺病友会也会通过各种讲座、病友活动,致力于向患者们提供全方位的专业帮助,包括持续的心理辅导和健康知识的更新,以改善、提高病友的生活状态。

关爱乳腺健康,胸前无事故

乳腺病友会不仅仅关怀已确诊、治疗的患者,更致力于让万千女性关注乳腺健康,真正做到粉红丝带所倡导的“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为了更好地向大家普及乳腺健康知识,病友会把多年积累的病友疑问汇总起来,由乳腺外科主任何建军教授主编了一本科普读物《乳房保卫战》,深入浅出地回答了乳腺癌的预防、治疗、康复以及乳腺的日常保健等问题。

多年来,乳腺病友会一直坚持组织乳腺外科专家在西安各大社区进行乳腺健康宣讲,“来一个人就给一个人讲,来两个人就给两个人讲”,专家们不仅讲授关于乳腺癌的防治知识,还会普及许多常见的良性乳腺疾病的防治,提醒我们平时用正确的方式关注乳腺健康,希望大家都“胸前无事故”。

专家提示:请坚持每月一次乳房自检!

世界上公认乳腺癌是能够通过普查降低死亡率的肿瘤。对于普通人,乳腺自查也是一种方便可行的检查方法。

1镜前检查

站在镜前,裸露上身,双手垂下,观察乳房外观是否正常、对称,乳头是否在同一水平线上,有无抬高、回缩、凹陷情况,乳晕颜色是否有改变,乳房皮肤有无红肿、皮疹、浅静脉怒张、皱缩、橘皮样改变等现象,轻捏乳头是否有分泌物,检查腋下有无淋巴结肿大,然后将双手高举过头再检查一次。

2平躺检查

平卧床上,左臂上举放在头后,将右手的手指并拢伸直,轻压左边乳房做小圈状按摩,围绕乳头做环形检查,然后是乳头周围组织和腋窝部位。然后用同样方法换左手检查右侧乳房。

3洗澡時检查

沐浴时在胸部涂好肥皂,一手放在脑后,一手手指伸直并拢,用指腹以螺旋进行方式仔细检查乳房及腋窝的每一部分,看是否有硬块,以此方法左右互换检查。

TIPS

乳房自检的时间最好是在两次月经之间,此时乳腺处于相对静止状态,充血少、柔软,乳腺的病变或异常较容易被发现。

如果在乳房自检中发现了异常,应及早就诊,并遵医嘱复诊。

4.无事故证明书 篇四

关键词:农村;无资质施工;连带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3-0007- 0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在我国农村现有条件下,适用这一条款处理纠纷有欠妥当。

一、发包人(房主)的连带责任降低了无资质雇主的违法成本

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农村建房事故之所以频繁发生,无资质的建筑商无疑是法律规制的重点,《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基本体现了这一方针。但是,《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规定发包人的连带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受害雇员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但是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在责任承担上反而比有资质的雇主为轻,这无异于从法律上降低了无资质雇主的违法成本,鼓励了无资质建筑商的存在。

二、发包人(房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缺乏现实合理性

对房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主要有两种说法:“选任过错说”认为,发包人(房主)选择了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建筑商),导致事故发生,发包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选任过错。但是,农村村民建房零星,规模小,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利润小,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谁都不愿意到乡下去干小活。农村村民由于资金有限,请无资质的施工队建房无疑要少花不少钱。这些矛盾不解决,所谓的“选任过错”就无法避免,违法将成为常态。

三、发包人(房主)的免责事由缺乏可操作性

《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反过来理解,就是说如果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有相应的资质或者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人就可以对雇员的人身伤害免责。“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却缺乏一个直观的标准。现有法律并没有规定从事农村民房建设的建筑商应当具有何种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发包人的农户在与建筑商订立合同时根本无法确定该建筑商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笔者认为,对于农村建房无资质施工造成的人身损害,无资质的建筑商应当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新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及其规则——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解读[J].政法学刊,2005:03.

[2]陈现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04:02.

[3]刘义军 黄仁昌.建房发生安全事故房主是否担责[J].乡镇论坛,2006:09.

上一篇:社团联合会年终总结下一篇:建筑施工资料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