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书

2024-10-20

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书(8篇)

1.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书 篇一

胜博综合艺术学校校园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使教职员工、家长师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提高学校安全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创建安全、有秩序的教学人文环境。特制定《胜博综合艺术学校校园安全责任书》,并与全校教职工签定。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切实提高安全意识,把校园安全工作做为学校头等大事抓紧、抓实。

二、加强对家长、学生日常安全教育管理。每学期开学对家长及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普及;抓好学生在校期间的一切安全管理措施;学管师与安全督察员切实做好学生到校离校的点名消课记录工作;严格要求学生家长接送孩子,落实好学生到校、离校监护工作。坚决杜绝学生独自擅离校园现象发生。

三、严禁上课压堂或让学生超时间滞留学校;学管师及班主任上课要清点学生人数,一旦发现学生未来上课也未请假,必须立即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

四、严禁学生在校区追逐打闹甚至打架斗殴,避免造成人身伤害。每位教职员工无论在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无论在校园还是在校外都要切实关心学生人身安全,一旦遇到麻烦、危险或预测到可能发生危险时,应及时给予帮助或求助,立即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以便得到妥善处理。

五、切实加强校区消防安全防护措施,消防器材、安全通道、教室门窗不定时进行检查、维护;

六、加强防火宣传,严格用火制度,严禁乱用火,乱接交流电。严禁吸烟,杜绝火灾发生。经常排查整改用电用火安全隐患,熟悉灭火器材紧急急救措施;排查校区插排、电路、电线接口等安全隐患,安全用电用水,下班关闭电源,检查并关闭用电设备、水龙头;确保用电用水安全。

七、严格落实事故及时报告制度,如发现门窗、电路损坏,应及时上报、第一时间进行处理,严禁拖延造成安全事故。如发现学生未到校或擅自离开校园等情况必须及时向其监护人报告。

八、建立健全值班安全责任制,值班期间确保校区各项安全责任到人,不擅离职守,不擅自长时间离开前台区域,确保公共财产安全、用电用水安全、师生、教职工人身安全等。

十、全体教职员工要按照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切实担负起自己的安全责任,为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创造安全、和谐的育人环境,确保学校财产安全。

十一、凡因工作失职、渎职或擅离职守造成不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被盗)的,学校将对责任人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和处理。后果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责任书有效期为。

甲方(签章)

签订日期:

乙方(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书 篇二

(一) 校园内车辆的爆发式增长

2012年1月23日, 社科院在京发布《2012-2013中国汽车社会蓝皮书》, 蓝皮书指出, 中国已于2012年正式迈入汽车社会。当下的中国社会, 汽车已成为人们出行代步工具。交通工具的变迁无疑给现代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同时亦给我们带来了许多的社会问题。当你看到校园被形形色色、花花绿绿的汽车充斥, 学生们小心谨慎的穿梭其间, 稍一不慎可能就会酿出一起惨剧。校园交通事故并非一个法律专有名词, 顾名思义就是发生在校园里的交通事故, 它是随着校园里交通事故的频发才以一个名词的形式被人们所熟悉。笔者认为:校园交通事故就肇始于校园车辆的增多。

(二) 粗放式管理, 管理形同虚设

以笔者所在的大学为例, 校方也考虑到要保证校园秩序, 给教职员工中有私家车的发专门的校园通行证, 非相关车辆不准进入。但是, 由于学校分几个校区且几个校区之间还有一条马路从中穿过, 所以对学校进行封闭式管理, 严禁校外车辆进入显然是无法实现的。再者, 由于历史的原因, 学校的家属楼虽建在校园内, 但产权几经易手, 现在的住户并非都是学校职工, 各色人等都有, 这种情况的存在给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麻烦。所以最终校方想通过发放校园通行证来改善校园安全的理想并未实现。

二、校园交通事故责任分析

2014年5月的13日, 我校某学院的几名同学从图书馆出来准备去吃午饭。去往食堂的路上几人相互嬉戏, 并未注意身后驶来的汽车, 其中一名同学被疾驰而过的汽车撞伤。经过治疗, 该同学已康复。肇事车辆是社会车辆, 车主自知理亏所以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在该学院相关人员的居中调解下, 此事已完结。但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 这里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1、发生在校园内的机动车伤人算不算是交通事故?2、如果不是交通事故, 受害者如何维权3、校方在此事件中的地位如何?需要承担责任么?4、该学生 (受害者) 需要承担责任么?5、责任如何承担?

第一个问题,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里是对道路的狭义解释,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一般意义上的道路都可以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道路”应具有公众通行的特征。《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维护的是具有社会性的公众通行场所内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高校校园里的路算不算这里讲的道路呢?目前法律并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学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北大的姜明安教授认为校园的道路属于公共道路, 道交法适用于校园;河北大学的孟庆华教授则认为校园内的道路不是公共道路, 其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笔者认为:校园内的路应区别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道路。首先, 高校的校园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 主要是相关人员为了完成高等教育在此区域内活动, 并非是公众活动的场所;其次, 高校校园的管理者是校方, 由高校管理人员来维护校园秩序, 并非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再次, 校园内的道路也并没有要求严格的交通标志和标识。

第二个问题, 笔者认为以民事侵权的角度进行维权。维权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笔者认为校园机动车撞人事件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交通事故。但是在校园安全立法滞后的当下, 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理。

第三个问题, 高校是指对公民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 作为学校就应当承担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其中就包含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 无论其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认为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如果学校未尽该方面的义务导致学生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学校将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我们知道高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但是教育和管理的责任边界和范围是什么?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

第四个问题, 笔者认为我们将大学形象的比喻成象牙塔, 学生在校园内就应该是自由的, 这里的自由包括思想的自由和行动的自由。在教学区比如说教学楼、图书馆以及这些建筑之间, 应该禁止机动车通行。学生在这些区域应该是行动完全自由的, 可以边走路边思考、亦可以追逐嬉戏。笔者认为上述事故中的学生没有过错, 所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对损害的发生他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第五个问题, 作为侵权的实施者, 肇事的车主无疑是要承担责任的, 且其承担的指主要责任;根据以上所述, 受害者学生没有过错, 所以无需承担责任;而校方则是在教育管理的过

程中有过失的, 因此校方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三、构建安全校园的应对之策

风险社会下的大学校园处处潜藏着危机, 怎样才能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安全、自由的校园空间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 修改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 增加校方有责任保证学生安全的条款。

(二) 学校应当制定校园交通管理办法。1.实行车辆分类管理, 对本单位教职员工的车辆进行登记并发放统一的标识;对于进入校园的非本单位车辆实行门卫登记制度。2.科学划定教学区、生活区, 并严格禁止任何车辆进入教学区域。3.对于进入非教学区域的机动车辆进行限速, 明确进入校园的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 违者给予罚款处罚。4.引入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测速等道路安全控制系统, 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水平。5.授予校园安全保卫机构一定的执法权, 为校园安全保卫机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盾。

四、结语

身为一名高校教师, 身边发生的交通事故促使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思考, 并从自己的专业出发写了一些感受和想法, 提出了一些对于改善校园安全的建议。当然有些想法还不够成熟, 希望有识之士可以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陶盈.大学校园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研究[J].太原大学学报, 2013.9.

[2]王才领, 石东坡, 余珊珊.完善高校安全保障体制的法律思考[J].理论前沿, 2009.12.

[3]程诗敏.风险社会视域下大学生安全素质提升研究[D].首都师范大学, 2014.5.

3.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及策略 篇三

情景再现

2009年5月21日中午,某中学400多名师生在学校食堂就餐。当天下午3点30分左右,有4名学生出现腹泻、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学校当即把学生送往医院救治,随后又有63名师生先后就诊。经医院专家组诊断,这是一起师生因食用副溶血性孤菌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经区教委调查,该校食堂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食品用具、公用餐具的消毒落实不够。事发当天食堂未作消毒记录。二是有3个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2008年11月到期,但学校没有组织他们体检。三是食品从业人员未按要求对生熟食进行分装,学校管理有疏漏,监督不够严格。

评析法理

学生的饮食卫生和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学校操心、家长关心、社会关注的大问题。各地在校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这警示着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认清学校的义务以及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学校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

一、若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关于学校的食品卫生和安全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均作了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学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保证学校的食堂建筑、设备和环境都符合规定的标准;监督相关人员在食堂采购、储存及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卫生标准;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体检等等。

这些都是学校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学校怠于这些职责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的,校方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比如,食堂采购人员采购过期的食品而致使发生食品中毒事件等等。在这些事件中,学校因未履行法定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有严重的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学校自己并没有食堂,而是向社会上的快餐公司订餐,那么学校的职责在于订餐时应当确认快餐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资质,不得向不具备法定资质的生产经营者订餐。近年来,各地学校因向不具备资质的黑配餐公司订餐而导致学生集体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的教训不应当被忘记。

二、将食堂承包给他人之后,若发生学生中毒事件,校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实践中,有些学校将食堂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在合同中,双方大多会约定,如果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发包方(即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何看待这一约定?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学校将食堂承包给他人之后,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学校需要与承包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表明学校仍然是责任主体之一。

可见,将食堂承包出去,并不能将学校的责任一推了之。为此,学校在将食堂承包给他人经营前,应当核查承包方的资质。将食堂承包出去之后,学校应当对承包者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同时,在承包合同中,双方应约定,承包方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而造成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承包方应当赔偿受害者及学校的全部损失。

三、若发生校园食堂投毒事件,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投毒是一种犯罪行为,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由罪犯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这不意味着学校对投毒事件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食堂应该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和安全。因学校食堂的安全保卫措施不严或者存在漏洞,让非食堂工作人员得以进入操作间或原料存放间进行投毒,从而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学校将会被认定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若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其一是刑事责任。比如,因投毒而造成的中毒事件,行为人的罪行构成投毒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投放危险物品罪”);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人的罪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造成的中毒事件,行为人的罪行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其二是民事责任。学校如果对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存在过错,则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赔偿学生或其监护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其三是行政责任。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规定,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将因此受到行政处分。

策略建议

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与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安全规范》的相关规定。

2.如果向外订餐,学校应当查实对方是否具有提供“学生营养餐”的法定资质;如果将食堂对外承包,学校应当核查承包方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并监督承包方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

3.学校应加强食堂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4.发生师生食品中毒事件后,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害者,并封存好相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编辑 王建卫

4.校园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篇四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确保学校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园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组织领导

1.学校校长为我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受校长委托代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职能和管理职责,分别负责全校的后勤安全、教学安全工作,并向第一责任人负责。

2.校各职能部门和班级为二级责任单位,其主任为二级责任人,向学校一级责任人负责,具体承担本部门安全工作任务,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和管理职责。

3.一级责任人与二级责任人签订一年一度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在责任范围内履行责任目标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一级责任人在总评时,应对二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工作进行考核,达到责任目标规定要求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否则,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二、责任目标

1.二级责任单位,应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本部门(责任区内―下同)重要工作日程,统筹安排,定期考核,逐级签定责任书。重大问题本单位领导应亲自过问、亲自抓管。

2.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切实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方针,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制度、有记录、有任务、有责任,实行层层目标责任制。

3.对本部门的各种影响政治稳定和内部安定的因素,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渠道畅通,控防措施得力,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旦发生大的突发事件,能及时有效果断处置。全年无闹事人员,部门内部稳定。

4.经常对本部门所属人员进行安全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认真制定、落实《校园安全部门规定》文件,对有违反安全管理行为和违反校园安全规定行为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协助做好处理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本部门能解决的应立即或限期解决;本部门难以解决的,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采取临时措施,并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6.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各部门聘请的临时工,必须到学校保卫部门登记,登

记率达100%。宿舍管理员负有寝室管理安全责任,确保住宿生的各项安全管理

无事故。

7.加强民事调解工作,把各类事端、苗头控制在萌芽状态。调处本部门内部

(学生、教工)发生的矛盾纠纷达到100%,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不将矛盾

上交。

8.切实抓好防火工作,妥善保管消防器材完整好用,确保不发生重大火灾事

故,火险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9.要害部位、危险贵重物品列管率达100%,全年无重大失窃案、无安全责

任事故;一般治安案件控制在1‰,管理学生的部门应控制在0‰以内。加强对

体育课的管理,确保课堂无安全事故。重点管理好食堂,杜绝因食品质量导致的安全事故。

10.班主任要加强对本班学生的安全教育,对班级内学生的安全问题负有直接

责任。

三、其它规定

1.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检查、考评考

核、统计汇总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审查。

2.本责任书若因责任人人事变动,由接任者继续履行。

3.本责任书经签字后存档保管,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责任书执行时间:2013年2月25日-2014年2月26日。

一级责任人:二级责任人:

年月日年月日

涡阳实验中学2013、3涡阳实验中学班主任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学生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责任重大,班主任在学校及学生安全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为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校与班主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遵照“安全第一”的方针,从“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高度把安全工作纳入班级管理、教育教学的各项工作中。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教育。学期及学年结束时有专题总结。

二、班主任是班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班级的各项工作。

三、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如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溺水,人身安全、交通安全、饮食安全、交友安全教育,并体现在班会课教案中。

四、教育学生在教室、宿舍内不得私接乱拉电线,不点蜡烛,不打手电筒看书,不向窗外泼水、扔垃圾。正常上课期间未经允许不得出校门,不追打闹、注意上下楼梯安全。深入宿舍了解学生就寝情况,杜绝学生夜不归宿现象。

五、教育学生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杜绝打架斗殴现象发生,妥善保管好财物,学生放学离开教室和离开宿舍要关锁好门窗,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确保学生守法率达到100%。

六、任何班级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其它活动。

七、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发现学生有心理问题应及时疏导,并及时和家长取得联系,如不能正常学习的需持医院证明并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让家长将学生带回治疗。

八、重视学生安全自救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使学生处乱不惊,从容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九、及时解决学生问题,如有学生无故旷课、人身伤害、火灾、财物失窃等问题或事故发生,要立即向学校汇报。

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得歧视学生,不得讽刺挖苦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剥夺学生的学习权利,以免各种事故发生。

以上各条作为学校对班主任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的依据。如因班主任工作疏忽,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和追究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自2013年3月4日起生效。

年级班 班主任(签名):分管校长(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5.校园安全工作责任书 篇五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隐患自查,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安全管理理念,切实加强对学校(看护点)安全工作的监督,杜绝学校(看护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经中心学校研究制定本责任书。

1、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⑴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工作摆到单位管理中的重要位置,常抓不懈。

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一日安全常规及安全工作检查,考核,报告制度,并认真给予落实。

⑶坚持开展安全防范教育。

⑷加强校园门卫值日值班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制度。⑸严格遵守国家节假日放假安排制度。

⑹强化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确保校园时时有人管、处处有人管。⑺加强师德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违背师德规范的行为。⑻加强对学生活动安全的管理。

⑼严格教育教学管理,各项活动必须有教师组织和参加,在教育教学中由于班主任和任科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2、加强食堂饮食安全工作。

⑴食堂作业要分区操作,保持清洁卫生; ⑵餐具要定期消毒,做好防疫工作;

⑶严格把住食品质量关。杜绝劣质、变质、过期、有毒、霉烂的菜、食品、调料进入食堂。

⑷严把从业人员健康卫生关。

⑸严把食品贮存关。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每餐样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 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⑹加强用水、用电管理。使用电器必须规范操作,防止火灾发生,定期清洗水池,不得使用储存时间过长的死水,不得向学生提供储存时间过长、多次煮沸的水,保证用水卫生。

3、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⑴通过专题讲座、张贴宣传画和发放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提醒广大中小学和幼儿遵守交通规则,文明乘车;告诫广大家长不让孩子乘坐无牌无证和不符规定的车辆。

⑵切实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幼儿园(看护点)园长、法人代表作为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起校车管理主要职责。

校车车辆应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经法定检验合格,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的;必须张贴校车标识,严禁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校车驾驶人员必须作风正派、举止文明、身体心理健康、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配备懂交通安全常识、应急救护常识,责任心强、思想觉悟高、身体心理健康的随车护送人员。

4、加强防溺水教育管理工作。

⑴做好学生上放学沿途和校园周边河流、沟塘的排查工作,建立隐患台账。⑵在重点水域安装防溺水警示牌,标明水深、面积等,警告禁止下水。⑶组织学校力量和各类资源加大宣传教育途径和力度,积极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防溺水知识,提高家长和学生的防范意识。

⑷与学校各管理部门、班主任、教师、学生及家长层层签订防溺水承诺责任书,明确责任分工、任务要求。

⑸建立健全防溺水安全预警机制,严防实行安全管理值日和报告制度。程集镇中心学校(盖章)

责任单位(盖章)

人(签字)

责任单位法人(签字)

6.校园足球安全责任书 篇六

各位家长:

你们好!

喜讯:我校已成功申报为国家级足球特色学校!为了更好地激发我校有足球潜质的同学喜爱足球的兴趣,培养学生足球特长。经研究加大力度进行足球训练工作,学校和家长共同承担起关爱孩子的责任,希望学校和家长共同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跟学生家长签订《告家长通知书》。

1、训练过程中严格听从训练教师的安排和指导,认真做好准备活动,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2、严格遵守训练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每周一至周四下午4:00---5:30集训,如遇时间调整将随时通知家长。学生集训结束后不在路上逗留玩耍。未经家长同意不得随便到其他学生家逗留,须及时回家,家长须做好孩子接送及监护工作。

3、训练中途不得离开训练场地和校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要先向老师请假,征得老师同意,并报家长。

4、训练教师要积极做好训练工作,保证按时到场,不迟到不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训练须向教务处请假,并通知学生家长。训练教师要科学训练,艺术训练,一定要保证训练效果和质量,争取为足球比赛出优秀成绩贡献最大的力量。

此《告家长通知书》一式两份,家长一份,学校一份。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主要训练教师签字:

班主任签字: 学校(盖章)

2016年 4 月

7.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书 篇七

关键词:大学职能,校园企业,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分析,构建途径

0 引言

高校作为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主力军, 同时也承担着诸多的社会服务的功能, 这就是高校的三大职能。我国的高校不同于其他事业单位,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能为高校提供的生活服务资源不足以满足师生的生活需求, 因此校园内存在各种形态的经营服务项目。尽管最近十余年来国家一直在推行高校后勤社会化, 但相当一部分校园的生活服务实体仍在校园内部运行, 并成为各种类型的独立自主经营的高校商贸服务企业 (简称校园企业) , 这些校园企业的存在, 为师生提供了丰富的生活服务需求, 是保障校园正常运转的重要部分;同时, 这些企业运行的质量, 也对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校的长远形象有着直接的影响。

1 大学职能与校园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质是指企业对于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各种责任, 包括经济责任、文化责任、教育责任和环境责任等诸多方面, 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要为社会创造财富, 提供物质产品, 改善人民生活, 为员工提供合理的报酬和保障, 为股东提供资金回报;文化责任和教育责任是指企业要为员工提供符合人权的劳动环境, 并对员工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 企业自身的文化形象也要符合和促进所在社区进步和发展;环境责任从大的方面来说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就日常经营而言至少要保持企业所占区域的环境整洁, 而不是成为社区的污染源。[1]

对于高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大功能之间的内在关系, 学界已经有充分的探讨。潘懋元教授认为“教学是基本职能, 科研是重要职能, 社会服务是必要职能。”[2]社会服务功能的实现不能简单割裂于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而必须以这两者功能作为基础。前教育部长周济曾说:“各类高等学校的职能都是育人为本, 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协调发展, 区别在于科研和社会服务所占的比重不同。”[3]高校社会服务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做好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其中高校的人才培养包括学生培养和各种面向社会的培训拓展, 它推动着社会个体的科学文化素养的提升;科学研究及其成果转化推动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而作为高校社会服务之一的, 校园企业 (为师生生活、学习, 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和保障的经营实体) 自身的经营服务行为对学生的身心塑造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即我们通俗所说的服务育人和环境育人。再细究之, 高校校园本身也凭借自身文明和谐的文化环境及校园内各种个体 (也包括校园企业) 良好的形象成为校园所在社区的模范, 发挥其在社区的文化和精神的引领功能。因此, 高校的社会服务功能有着极其丰富的内涵, 与校园内外的诸多主体相关联, 而遍布校园的各类校园企业在其中运行发展, 就需要构建与其地位和功能相适应的社会责任体系, 并忠实其履行社会责任。

本文试图对校园商贸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系的现状和特点作聚焦性地分析, 并找出社会责任体系构建完善的途径。

2 校园企业的基本特点

(1) 起点低、规模小:多数是小店小铺起家, 小商小贩出身, 小打小闹经营、小本小利维持。

(2) 目光短、重眼前:经营者涉足校园商贸业, 对政策性把握不明晰, 不知道自己可以经营多久, 普遍存在短期化经营的思想, 立足于眼前利益和利润, 对企业长期发展缺乏信心和思考。

(3) 主管部门缺乏长远稳定的规划:校园商贸的主管部门在规划管理校园各类商贸服务企业时, 一般仅满足于眼前师生们的生活需要和租赁费用的收取, 满足于“不出事”, 对长远稳定的校园服务业规划缺乏统筹考虑。

(4) 经营者层次偏低:高校商贸服务企业起点低, 也决定绝大多数经营者文化层次低, 处事简单, 目标单一, 对自身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缺乏必要的认识。

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的规模和结构没有必然的联系, 小型企业与大型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 应该有着共同的社会担当。任何一个企业想要长远发展, 想要在社会赢得良好的口碑, 都应当认真思考积极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 对此, 校园市场的经营管理部门和商贸企业本身都要有正确的认识。

3 校园企业的社会责任现状

除了前文所述社会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之外, 高校校园企业社会责任还应该在教育责任、文化责任方面, 有着更多的内涵和外延, 这是企业所处的特殊环境所决定的。高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于社会的多重责任, 高校校园作为教书育人和文化传播思想引领的载体, 校园内部所有的组织机构都应该成为教育引领的学生和社会大众的正能量, 校园企业作为校园内诸多成员的一分子, 也不能游离于其外。同时, 校园商贸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不同于一般社会企业, 除了股东 (出资者) 、环境、消费者、内部员工等因素之外, 由于我国高校校园相对封闭而人员集聚, 师生往往既是校园企业的消费者, 又是近邻, 所以校园内部商贸企业对于师生日常生活的影响更为明显。但在现实中, 由于高校校园企业普遍存在小、低、短、散等不利于企业发展的特征, 更因为他们尚未考虑企业长期良性发展的课题, 导致他们既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更无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

当今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在以下八方面均存在或多或少明显的缺陷, 这些问题在高校商贸服务企业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

一是无视自己在社会保障方面应起的作用, 尽量逃避税收以及社保缴费, 导致劳动用工不规范不合法;二是较少考虑社会就业问题, 将包袱甩向社会;三是较少考虑环境保护, 将利润建立在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之上, 校园商贸企业的门前三包意识甚至不如社会企业;四是一些企业唯利是图, 自私自利, 提供不合格的服务产品或虚假信息, 与消费者争利或欺骗消费者, 为富不仁;五是依靠压榨企业职工的收入和福利来为所有者谋利润, 企业主堕落成资本的奴隶, 赚钱的机器;六是缺乏提供公共产品的意识, 对公益事业不管不问;七是缺乏公平竞争意识, 一些在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垄断企业, 大量侵吞垄断利润, 并极力排斥市场竞争;八是普遍缺少诚信, 国有企业对国家缺少诚信, 搞假破产逃避债务, 民营企业通过假包装到市场上圈钱。[4]

此外, 由于政府监管力量对高校校园市场的缺位, 或者因为认识上的偏差, 忽视校园市场, 导致校园商贸企业在食品安全, 知识产权法规等方面, 也存在明显的缺陷。校园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 对于企业本身成长, 对师生的安全稳定, 对校园的文化建设均存在不利影响, 也不利于高校社会服务功能的实现。这在不少高校校园均有因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不到位, 而影响校园正常秩序的反面例子:如频繁发生的各类经营实体用工纠纷问题、食品安全隐患、校园店铺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向学生推销极具火灾隐患的劣质大功率电器等等。这些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 就是高校商贸服务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而社会责任体系建设更是无从谈起。

4 校园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构建途径

4.1 对校园企业的重新定位

高校校园企业不仅仅只满足日常师生生活所需, 不能仅视为传统的小商小贩, 还必须还原其必要的教化功能和文化氛围营造功能, 具备一种负责任、高雅、积极、阳光的内在质地, 使师生在其中消费中感受到浓浓的文化氛围和亲和力, 而不是冷冰冰的交易, 才能实现服务育人的目标。要通过重新定位和引导, 让校园商贸市场从脏乱嘈杂的旧形象中脱颖而出, 使从业人员和师生消费者感受到其中不同于社会面商贸企业的“雅趣”, 而不仅是赤裸裸的利润。只有在思想上对之有新的认识, 才可能有所建树。

4.2 重视机制建设, 提高准入门槛

要让高校校园企业成为具备良好社会责任体系的个体, 则必须在准入环节加强选择和考核, 引入口碑良好、成长健康、依法经营、热衷公益的企业进入校园, 尤其还要考察业主的内在素质, 对于“土豪”要做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考察。在引进中遵守科学民主的考核和决策程序, 坚持标准, 择优准入。

要有可操作的退出机制, 避免产生“请神容易送神难”的被动局面, 不能因为求安稳而对企业责任意识缺失、对利益相关者冷漠无情恣意妄为的校园企业姑息迁就。

在市场布局之初应该有科学可行的规划, 对经营业态的选择要与校园文化建设相协调, 而不仅仅考量租赁费用的多寡。要避免“各领风骚三五年”的短期化行为, 避免“计划没有变化快”的仓促, 在规划得当布局合理的基础上, 可以考虑打造校园“百年店铺”的课题, 让更多的校园企业拥有长期经营发展的空间, 有利于企业养成自身社会责任。

4.3 引领和规范并举

由于高校校园企业本身往往规模不大, 自我规范和发展能力较弱, 因此校园商贸管理部门在商贸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构建中承担着不可或缺的推进责任。企业作为主体在社会责任构建中承担着主体责任, 但管理部门的引领规范作用也不可忽视, 并应该在日常检查考核、责任制的签订与落实、政府监管部门的引入与联络、企业员工权益维护和员工社会责任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推动帮助校园商贸企业逐步构建和完善社会责任体系。

可以尝试建立校园企业的社会责任考核检查标准指标体系, 不同于大型企业的社会责任指标体系, 高校商贸服务企业的社会指标体系应结合小微企业和身处校园的双重特点, 指向性和可操作性更加明确, 可以包括必备性指标和倡导性指标[5]。其中必备性指标应该至少包含依法纳税、员工劳动保障、按时依法支付薪酬、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确保食品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等内容, 所有校园企业必须遵循上述必备性指标, 否则可及时启动退出机制;而倡导性指标可以包含经营场所文明和谐环境的营造、积极吸纳学生参与勤工俭学、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支持融入校园文化活动等项目, 对于达到必备性指标, 又在倡导性指标中表现突出的企业, 要在费用、续租、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明确的支持, 鼓励高校商贸服务企业更好构建自身的社会责任体系。

学校督促帮助高校校园企业培育社会责任意识就是为建设和谐文明校园出力, 而一旦这些校园商贸企业理解到自身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直接关乎到自己的长远利益, 就会开始注重自身的社会责任, 则整个校园市场必定成为校园文化建设的积极个体。

4.4 发挥师生的促进推动作用

师生是校园教学科研文化活动的主体, 又是校园商贸企业中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群体, 同样可以在建设校园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其一、表现在师生对企业多层面监督, 监督对象既包括企业提供的商品产品, 也包括提供的各类服务, 还包括从业人员举止言行;其二、表现在部分学生通过勤工助学参与校园商贸企业的经营服务;其三、表现在学生各类公益群体活动吸收吸引商贸企业出人出力给与赞助, 获得双赢;其四、表现在众多师生本身良好的风尚对经营服务人员潜移默化长期影响。

高校商贸服务企业不仅是师生的日常生活和学习的必需品, 其本身也是高校校园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 社会各界对这些小微企业关注甚少, 对其社会责任的分析解剖更是无瑕顾及, 然而只要是企业, 就存在承担社会责任问题, 反过来说, 这些小微企业虽规模小但数量众多, 分布广泛, 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 其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对公众影响更是无处不在。而作为高校商贸服务企业, 因为置身校园, 这些小企业甚至小店铺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责任体系建设对于校园社会环境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人才培养乃至高校社会服务功能的实现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力。全方位监管督促高校商贸服务企业, 在合法合规经营, 为师生提供服务、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 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既是校园企业长期发展的需要, 也是高校承担自身功能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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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潘懋元.新编高等教育学[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9.

[3]周济.解放思想, 开拓创新, 推动高校科技创新工作蓬勃发展[A].大学校长纵论科技创新[C].北京:学苑出版社, 2003.

[4]黄晓鹏.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中国实践,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

[5]黎友焕, 龚成威.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蓝皮书 (2010) .第三章, 人民出版社, 2010.

[6]王玲.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的思考[J].集团经济研究, 2006 (2月上半月刊) .

[7]曲英艳, 张爱丽.实现企业社会责任, 提高企业责任竞争力[J].商场现代化, 2006 (7月中旬刊) .

[8]赵怜荣.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变与趋势[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05 (2) .

[9]朱贵平.从企业社会责任视角看和谐社会的构建[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8.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书 篇八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生校园侵权案件时,一般是完全免除教师个人承担责任的,但教师并非执行工作任务存在过失时,除追究其所在的教育机构的责任外,应可依《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追究教师个人的侵权责任。本文以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为视角,通过类型化的方式探讨在校园伤害案件中不同的侵权行为下教师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教师;校园伤害;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5)12C-0062-04

2012年温岭幼师虐童事件发生后,在网上持续发酵,教育部就师德问题连续发文。2013年9月,教育部出台《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2014年1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上述文件均是教育行政部门在行政领域采取的治理措施。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更应当从法治的角度去探讨教师在校园侵害案件中所承担的责任。而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相对普遍的做法是教师应当承担的责任均由学校承担,这与我国现行的侵权法律制度是否吻合,似有必要加以探讨。

一、与校园伤害案件相关的现行侵权法规定的沿革

198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幼儿园、中小学校(下统称学校)及其教师在侵权法上的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形成法律上的空白。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学校的幼儿、学生,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是关于教育机构责任的较早规定,即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民通意见”第一次在法律上对学校在侵权法上的地位作出明确规定,该条规定未对教师是否需就其实施的过错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作出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学校承担的过错责任规则,放弃了1988年司法解释规定的适当责任理论。但该司法解释仍未规定教师是否就其过失行为引起的损害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其确立的第三人侵权责任中,第三人多指受害学生、教育机构之外的人,司法实践中通常不包括教师。

2010年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该规定的适用,目前尚未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将教师排除在行为人之外。该法第38条又规定,在校园侵权案件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侵权责任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侵权责任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别地,该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依该法条,如教师在履职不当产生的侵害案件,应由单位承担责任。

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填补了学校在我国侵权法上承担侵权责任的空白,从适用补充赔偿责任到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具有重大意义。但上述法律规定仍然存在的不足之处在于:其一,我国侵权法未明确规定存在过失的教师需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较为不利,一旦学校破产,而侵权行为又是教师实施的情况下,致受害人向教师索赔缺乏依据。其二,当侵权人不明或者无赔偿能力时,我国侵权法确立的补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较为不利。其三,1988年的司法解释规定教育机构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之责,而侵权责任法中,未规定教育机构违反“保护”之责应承担责任。特别是对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而言,此责缺位不能不说是对受害人保护的一种倒退!

二、域外法律教师承担侵权责任的比较

大陆及英美法系对于教师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时,存在过失并因此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具体责任承担有不同的规定。

法国区分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对其适用不同的法律并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在私立学校发生的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侵权责任方面的普通法,推定教师欠缺防止学生不受侵犯的行为,故学校对此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公立学校发生的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适用法国1937年4月5日颁布的特别法,据此公立学校的教师绝对免责,而由国家对教师个人的过错行为或学校服务方面的过错向受害学生承担责任。结合法国民法典第1384(4)条明确规定:“学校教师与工艺师对学生与学徒在其监督期间所致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如果中小学教师在监督其学生行为方面存在过失,中小学教师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即:其一,因公立学校教师的过失绝对免责,受害人因此只能要求国家就其公立学校教师的过失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其二,私立学校教师的过失引起侵权行为时,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存在过失的教师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要求教师所在的私立学校就教师的过错引起的侵权行为,向自己承担侵权责任,还有权要求中小学校及教师对自己承担连带责任。

英美法系也是按照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的两分法来确定责任主体的,但与大陆法系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如果因中小学校教师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时,存在过失,并因此导致侵权损害行为的发生时,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也因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的不同而不同,具体如下:其一,在公立学校,受害人有权要求存在过失的中小学校教师承担个人性质的侵权责任,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害;公立学校的地方教育当局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立学校所承担的侵权责任既有可能是个人责任也有可能是替代责任:公立学校未违反自身注意义务时,就其教师过失承担责任时,为替代责任;公立学校违反自身注意义务时,就其自身过失承担责任时,为个人责任。其二,在私立学校,中小学教师本人可以被责令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私立学校或者私立学校的所有权人也应当就其教师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endprint

三、学校及教师对校园伤害责任的承担

(一)校园侵权案件责任主体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34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皆是对侵权主体的规定,都有可能适用于校园侵权案件,其具体关系如何,需借助法解释学之体系解释法来厘清其逻辑关系:我国侵权法上一般侵权责任(第6条)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我国侵权法上的教育机构责任(第38条、第39条、第40条)与雇主责任(第34条)均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第二章和第四章是并列的关系,第四章所规定的教育机构责任与雇主责任也是并列的关系,故三者是并列的关系,并不是相互排斥适用的关系。故笔者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的责任与学校作为雇主的责任并非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两者是可以区分的,并可以同时适用,且可以与一般侵权责任同时适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教育机构责任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它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受到损害承担的责任;其二、它是教育机构对自己过失行为承担的责任;其三、前述过失更多地表现为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故其为不作为侵权责任;其四、它是过错责任,其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是我国雇主责任在侵权法上最直接的规定,其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它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民事主体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即用人者与被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其二,它是一种替代责任,是对他人行为承担的责任;其三,它是对个人责任的突破,突破了《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规则。

依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其一,当教师在执行工作任务存在过失,且引起侵权损害的发生时,可援引《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的雇主责任规则,确认教师无需承担责任。其二,当教师并非执行工作任务存在过失,且引起侵权损害的发生时,此时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追究教育机构责任,同时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追究教师个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生校园侵权案件时,鲜有要求教师承担侵权责任的,这样处理对于维护其职业权威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可能会导致教师消极履行其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甚至发生体罚幼儿、中小学校学生事件;第二,在侵权人不明或者幼儿园、中小学校资不抵债时,侵权受害人无法获得充足的保护。在法理上同样存在问题:第一,违反了雇佣关系的一般理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仅在执行职务的范围内免除责任承担,但是我国法律完全免除了教师承担个人侵权责任,违背了该一般的雇主责任理论。第二,违反了过失侵权法的一般规则。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应当就其过失行为引起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过失侵权法的一般规则与两大法系的过失侵权法的一般规则一致,对任何有过失的人都能适用,包括教师。司法实践中如完全免除教师侵权承担个人责任违背了该一般规则。第三,违反了两大法系确立的侵权法的一般规则。在两大法系国家,即便中小学校或者国家就教师的过失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了侵权责任,也不构成教师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三)教师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教师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存在过失产生损害的,可依《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由教育机构承担雇主责任,教师无需承担个人侵权责任。教师职务行为的认定至少需要包含以下两个要件:其一,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职务身份;其二,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职务时。通常在以下情形中,教师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1.学生相互之间发生侵害,导致损害发生的。在(2015)咸中民终字第00394号案件中,2011年11月24日,二年级学生张博深在体育课嬉闹,将本班同学张宇轩绊倒,致张宇轩头部受伤。法院判决咸阳彩虹中学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学校组织活动导致学生伤害的。如果学校组织活动存在过失,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并因此导致损害发生,学校应当依《侵权责任法》第38条或者第39条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组织活动不存在过失,但是在活动开展过程中教师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并因此导致损害发生,学校应当承担雇主责任。

3.学生受到校外人员的伤害,导致损害发生的。(2014)玉民一初字第00378号中,2013年12月20日,杨学峰、张佳乐纠集指使刘鹏扬等人到西苑学校围堵群殴原告,导致损害发生,西苑学校得知情况后未对马某某进行进一步的保护。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判决呼和浩特市西苑学校因未尽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学校的设施导致损害发生的由学校承担责任。在(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651号中, 2013年9月10日,珠梅小学的教师将散架的三角板放到教室的讲桌上,未及时处理,学生刘建拿起三角板准备丢出教室,却刺中在其身后的原告刘嘉宇的右眼,致原告刘嘉宇受伤。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要求被告学校承担责任。

5.其他。既包含学校过失引起的侵权损害(比如:学校安保疏忽、学校违反规定安排不适当的劳动等),也包括学校教师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的损害(比如罚站等)。在具体案件中需要个案判断是否属于学校的过失?是否属于教师过失?教师的过失是不是为执行工作任务发生的?依据不同情况,确定判决的法律依据及责任承担主体。

(四)教师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

当教师并非执行工作任务,存在过失,并因此过失而引起侵权损害的发生时,此时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追究其所在的学校承担教育机构责任,同时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追究教师个人的侵权责任。

1.虐待学生,导致侵权损害发生的。在《法治周末》报道的温岭虐童案件中,法院判决颜艳红(教师)与学校对精神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正确的。虽然无法获知法院的判决理由,但是我们可以从以下推理中说明该判决的正确性:虽然颜艳红是在工作时间实施的虐待儿童的行为,但是综合考量认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四个要件考虑,无法得出颜艳红是为执行工作任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故,应当认定为其个人侵权,要求其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承担个人侵权责任。颜艳红对学生的虐待行为并非仅此一次,如此长时间、高频率的虐待,幼儿园并未发现并及时阻止,显然是存在过错的,其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以要求颜艳红与其所在的幼儿园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侵权受害人,同时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警示教师不要实施相应行为,因为法律未对该行为免除教师个人责任。

2.超越必要限度的体罚,导致侵权损害的。体罚学生明显是违反教师职责的,但是体罚学生的概念外延过大,从罚站到身体伤害、精神伤害都可能可以成为体罚。故在该环节需要严格限制体罚的界限,只有超越必要限度的体罚,才可以要求教师承担个人侵权责任。至于是否超越必要限度一方面可以比照虐待学生来进行解释,另一方面需要针对特定的案例,基于个体差异进行具体分析。

3.教师加害。教师加害的概念与一般人侵权无异,只是侵权人具有教师资格,且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比如:五年级教师张某在中午13点午休期间,殴打本校一年级的王甲,造成侵权损害,此时张某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对王甲承担个人侵权责任。张某所在的学校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对王甲承担侵权责任,王甲的教师无需承担个人侵权责任,即使其存在过失。

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教师作为特殊的职务主体,在其履职过程中,如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该责任通常由其所在的教育机构通过承担雇主责任的方式所吸收,从而免除了教师的责任。但对特殊情况下,如教师存在重大过失(过度体罚或虐待学生)、故意加害等行为时,应当由教师个人承担侵权责任;对由此产生的加害事件,如学校未尽教育、管理之责,应与教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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