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竞业保密协议(共7篇)
1.员工竞业保密协议 篇一
员工保密及在职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工号: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故乙方在职期间负有对甲方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义务。为充分保障公司商业秘密及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乙方声明已充分知悉甲方《保密制度》和《在职期间竞业规定》的各项内容,并自愿遵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有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其不得有下列行为:
2.1 为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或拥有利益。2.2 自行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2.3 为与甲方在产品、市场或服务方面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或者在这种企业、机构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虽然不担任职务,但为前述单位提供指导、咨询、协助或拥有利益。
2.4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供销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业务。
2.5 可能直接或间接转移本公司的业务,或对本公司的业务产生或将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2.6 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应当在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4.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得擅自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5.本协议所称甲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5.1 技术信息:本协议所称技术信息是指甲方现有及正在开发或构想中的技术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及非专利的专用技术、计算机软件、报告、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及与其相关的决议、文件及函电等未公开的专利、知识产权信息。
5.2 经营信息:本协议所称经营信息是指甲方现有或未来将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营销计划、采购计划、定价政策、市场分析报告、甲方的区域分布、管理诀窍、财务资料、会计档案、进货渠道、买卖意向、广告计划、产品报价、服务网络、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以及尚未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定期报告、配股方案、分配方案等信息。
5.3 管理信息:本协议所称管理信息是指甲方现有或未来将发生的与管理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现有及正在制定或构想中的人事信息、工作计划、组织结构信息、内部规章制度、工资待遇、奖金提成、薪资变动、业务规程等信息、文件和资料等。
5.4 关于甲方重大法律问题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正在或将要进行的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涉及仲裁或者诉讼、处分资产或者权益等事项的信息。
5.5 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的载体上述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资料、图形图表资料、音像资料和电子资料等,可以是载于书面的或是载于任何其他非书面介质上的或是口头上的;
5.6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拥有和签订协议后在经营活动中不断增加的商业秘密。凡属与甲方公司事务有关的一切保密信息,都属于应当保密的范围,在此所称的信息包括全部或部分由乙方本人为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内容。
6.乙方确认已知晓甲方为保护前条所述的商业秘密已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措施包括:建立内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了警戒保卫措施、在公司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中订立有保密条款。
7.乙方应当保守上述第5条所述商业秘密,除因工作需要和善意履行对公司的义务,不得向他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对因工作所产生、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8.乙方有义务保管好自己所有的保密资料,不得私自携带外出,并不得私自传借、复制、披露。9.乙方严禁私自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域。
10.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派为甲方的关联企业工作,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如无特别约定,其权利归该关联企业。乙方因此或因其他工作上的需要而接触的甲方的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乙方应遵守关联企业相应的保密规定,对该关联企业承担等同于本协议的保密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等同于本协议的违约责任。
11.乙方执行甲方保密制度表现优秀,积极揭发或有效制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或竞业行为的,甲方将给予必要奖励。12.本条所称的甲方的关联企业,指与甲方因投资关系、或业务上的紧密联系,而与甲方存在厉害关系的企业。如供货商、委外合作商、经济利益联合体内的公司等。13.违约责任:
13.1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同时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13.2 乙方因违约行为为他方提供服务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因此得到利益和他方创造的价值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负有向甲方给付上述所得利益的义务。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3.3 上述相关损害赔偿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按比例扣除;
13.4 乙方在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甲方仍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1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5.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名: 本人手印:
年 月 日年 月 日
2.员工竞业保密协议 篇二
甲方(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一、保密协议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作为甲方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知悉和掌握甲方生存发展有重要关系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约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本合同所称甲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技术信息:本合同所称技术信息是指甲方现有及正在开发或构想中的技术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及非专利的专用技术、计算机软件、报告、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及与其相关的决议、文件及函电等未公开的专利、知识产权信息。
(二)经营信息:本合同所称经营信息是指甲方现有或未来将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营销计划、采购计划、定价政策、市场分析报告、甲方的区域分布、管理诀窍、财务资料、会计档案、进货渠道、买卖意向、广告计划、产品报价、服务网络、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以及尚未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定期报告、配股方案、分配方案等信息。
(三)管理信息:本合同所称管理信息是指甲方现有或未来将发生的与管理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现有及正在制定或构想中的人事信息、工作计划、组织结构信息、内部规章制度、工资待遇、奖金提成、薪资变动、业务规程等信息、文件和资料等。
(四)关于甲方重大法律问题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正在或将要进行的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涉及仲裁或者诉讼、处分资产或者权益等事项的信息。
(五)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的载体上述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资料 、图形图表资料、音像资料和电子资料等,可以是载于书面的或是载于任何其他非书面介质上的或是口头上的。
(六)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拥有和签订协议后在经营活动中不断增加的商业秘密。凡属与甲方公司事务有关的一切保密信息,都属于应当保密的范围,在此所称的信息包括全部或部分由乙方本人为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内容。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五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乙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六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并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期限为: 两年 。
甲方同意在乙方离职后履行保密义务期间,向其支付保密费。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通过薪金10%的计算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在职或离职时额外支付保密费和经济补偿费。
第七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八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和完成具体工作任务时,若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而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九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同时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二)乙方因违约行为为他方提供服务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因此得到利益和他方创造的价值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负有向甲方给付上述所得利益的义务。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上述相关损害赔偿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按比例扣除;
(四)乙方清晰地知道,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均会导致甲方巨大商誉及经济损失,故有可能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违约金数额以 10万 元人民币计算;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五)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六)乙方在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甲方仍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二、竞业限制合同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乙方在就竞业限制的有关事项,约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或拥有利益。
(二)自行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三)为与甲方在产品、市场或服务方面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或者在这种企业、机构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虽然不担任职务,但为前述单位提供指导、咨询、协助或拥有利益。
(四)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供销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业务。
(五)可能直接或间接转移本公司的业务,或对本公司的业务产生或将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六)离职之前不得抢夺甲方客户,离职后不得带走甲方的客户。
(七)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
(八)离职后的 半年 内,不得开展与甲方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与甲方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公司。
(九)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乙方同意,如上述行为涉及其近亲属,或借助他人名义,均视为乙方行为,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 作为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甲方须按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500 元/月(人民币大写:伍佰元/月),并在每月发薪日由甲方转账至乙方工资代发账户。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期将补偿费转入乙方工资代发账户的,甲方可在发薪日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乙方到甲方以现金形式领取,若乙方拒绝领取补偿费,甲方有权将补偿费提存,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连续六个月拒绝领取提存补偿费,视为乙方放弃已经提存的补偿费,本协议依然有效,直至终止条件出现。
甲乙双方约定的竞业期限届满,甲方即可停止补偿费的支付,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若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竞业期限内从事有关竞业禁止工作的,甲方即可停止补偿费的支付,同时,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于每月1日前告知甲方现在的住所地址、联系方法及工作情况,如乙方在新的单位找到工作后,应主动向甲方提供新单位的工作证明及联系电话。甲方可以随时与乙方联系,并核实情况,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乙方清晰地知道,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均会导致甲方巨大商誉及经济损失,故有可能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违约金数额以 20万 元人民币计算;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书面形式。
第九条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3.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篇三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代 理 人:
乙 方:
住 所: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所担任的职务涉及甲方的技术和经营信息,而这些技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是甲方的财产,且将会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被乙方随时知悉;如果乙方向甲方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披露任何这些商业秘密,将会导致甲方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并损害甲方的业务;如果其离开甲方,并在竞业限制期内到与甲方存在竞争性关系的企业工作,则将会对甲方造成无可补救的损害。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便规范双方关于保密、竞业限制的关系。
一、定义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属于公司专有或公司保有的,不为公众或其它第三人所知悉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有形或无形信息或材料):
1、有关组织与财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机构及组织的变动、合并、分立;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变动;
(2)经营管理层人事变动;
(3)来自国内外的投资;
(4)银行贷款情况;
(5)会计报告及财务资料。
2、有关市场研究,推销战略,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市场调查,预测出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对产品的需求数量和可能的价格;
(2)竞争对手的销售组织、销售价格、售后服务、促销手段、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信息;
(3)制品的仓储场所、供货是否平衡等等;
(4)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客户名单;
(5)甲方的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投标书内容,传输中的商业数据,电话信号等信息。
(6)甲方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7)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或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定计划、经营项目及各项目资料;
(8)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报告及总结等重要文件资料。
3、有关新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以物理学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制作工艺、数据、产品配方、制作方法、程序、决窍等;
(2)甲方准备或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3)甲方准备或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
(4)甲方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5)甲方准备转让或已经转让技术;
(6)如乙方属甲方聘用的科技人员在执行甲方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成果;
(7)专门人才的招募动向和计划;
(8)新产品的开发计划、组织、试验过程及有关数据等等。
4、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是否卷入或即将卷入法律诉讼/仲裁;
(2)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
(3)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动向和进度等等。
5、其他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2)甲方在不断经营和发展中所产生的甲方要求保密的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其他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
(3)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保密
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所有时间内,乙方承诺:
1、保证严格保守本合同项下甲方之商业秘密。但因工作需要并善意履行对甲方义务和取得甲方指示并在业务需要的程度内,向应该知道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某一内容的甲方其他职工或甲方客户进行保密交流和因适用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的要求而使用或披露者除外;
2、不得直接或间接使任何第三者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3、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泄露/披露;
4、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5、不得复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给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或其他任何第三者;
6、乙方在职期间所接触到的甲方有关书面材料、磁盘等不得擅自带出甲方工作场所,如因工作需要,须经甲方同意。
7、乙方不得向甲方其他员工打听与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涉及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有关情况。
8、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
方企业,应该清退所有属于甲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数据、模型、实验记录、工作手册与工作有关的往来信函、传真、客户名单、笔记、备忘录、计划、图纸、工作日志、文件、软盘等等。清退应当由甲乙双方列出清单,由甲方有关负责人与乙方签字确认,乙方不得留下任何与清退资料有关的复制件或软盘。
9、其他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保密制度
执行的事项。
三、竞业限制
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及其离职后的壹年内(“竞业限制期”),乙方同意,其将不会(亦不允许其配偶、本人拥有权益的公司等)在对甲方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第三人(含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处接受或取得职位,或向此类第三人(含公司、合伙企业或其它组织以及自然人)提供咨询或其它协助(但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其为履行其职责所提供的咨询或协助不在此列)。
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其离职后的时间内,不会指使、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成甲方的任何其他经营、管理、技术人员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
四、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承认在其任职于甲方期间全部与履行职务而取得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知识产权皆属甲方财产,并承诺以其最大努力与甲方合作,以使甲方获得完美的专有权。
五、乙方在职期间因保密及受甲方的竞业限制而获得的补偿费全额包含于乙方所领取的工资之中,甲方不再另外给付。
六、乙方在离职后的竞限保密期内,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七、违约责任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不低于两万元。
甲方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其乙方不再受本协议约束,造成的后果甲方自负。
八、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授权代表和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不受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影响。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签字:
4.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四
时间:2010-07-11 14:50来源:未知 作者:l 点击:次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甲、乙双方就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事项,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乙方任职期间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确定以下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甲、乙双方就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事项,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乙方任职期间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确定以下信息属甲方的商业秘密:经营战略、管理诀窍、进货渠道、客户资料、产品定价及报价资料、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产品生产技术和工艺规范、甲方确定的其它保密信息。
三、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了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对知悉的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和不为自己或他人的经营活动使用之义务,直至该秘密被甲方认为不再是商业秘密。该协议的效力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
四、乙方如违约使用甲方商业秘密或导致秘密泄漏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须支付甲方违约金五万元人民币;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客的利益损失);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两年以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乙方在离职之前或者离职之后两年以内,不得抢夺乙方客户,或者引诱乙方其他员工离职,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
六、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客的利益损失)。
七、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每月 元。
八、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5.员工竞业保密协议 篇五
——关于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及网络侵权
2009.03.28.12:30-14:00(在顾问单位的法律讲座提纲)
一、法律是什么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用来调整人(含法律拟制的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所谓调整人们的行为,即通过设定法律关系各方的的权利和义务,来促使各方有秩序(特定时间内,人物在特定的空间)进行活动。
整体而言,权利和义务是等量的、对应的,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另一方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在私力救济不能解决问题时,公力如法院、警察、监狱就出来干涉,此时,义务就转化为责任了。法律责任分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行政责任,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刑事责任,如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等。
《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权利义务,以及不履行这些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这个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从法律实践的经验来看,劳动者常出现承担责任的案件主要有:一是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赔偿;二是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赔偿,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权可能产生刑事责任;三是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赔偿等。
二、关于培训与服务期的协议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支出培训费用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理分析:《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对培训与服务期的规定是基于价值平等保护的考虑:用人单位培养一名熟练的劳动者,一般都付出了很大的财力和时间,为保障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劳动者是须在该单位工作一定的时间,以回报培训的价值。如果不这样规定,那么用人单位是不太愿意耗费财力来培训劳动者,而直接招用熟手,这样整体而言对劳动者是极为不利的,尤其对生手不利。所以,劳动者如果在服务期未满前,提前解除合同,依法是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培训所造成的损失。
典型案例1(劳动者提前解约):飞行员提前解约,航空公司追索天价培训费。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机长马ⅹⅹ提前辞职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马ⅹⅹ从一名普通飞行员成长为飞行教员,国航在招录、培训等方面的投入巨大,马ⅹⅹ提前解除合同给国航带来的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判决马ⅹⅹ赔偿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各项损失总计达210万元。
案例1是劳动提前解约的赔偿问题,那么,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时因违纪、违规或违法犯罪被单位开除,劳动者是否还要赔偿培训费用?答案是肯定的。
典型案例2(劳动着被开除)2005年8月,某电器公司委托电子工业学校对其职工刘ⅹⅹ 进行培训,了支付培训费、生活费共28900元,约定刘ⅹⅹ须为公司服务5年。刘ⅹⅹ被培训5个月后,于2006年2月上岗工作,8月份因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对其予以开除,并同时要求其赔偿培训费及生活费26395元。后起诉到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公司对刘ⅹⅹ培训支付相关费用,刘ⅹⅹ应依约为公司服务满5年,现刘ⅹⅹ因违反公司的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合同不再履行,也应视为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于是判决刘ⅹⅹ支付该电器公司赔偿金26395元。
三、关于保密协议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法理分析: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包括严格保守对方的秘密。劳动者不仅在合同期内要履行保密义务,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仍负有保密义务,这叫后合同义务。保密义务期限,一般为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起,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事先不能确定一个具体的是时间段。从规定看出,保密义务是一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保密义务并不以支付保密费为条件。也就是说即使双方没有约定、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仍负有保密义务。之所以签订保密协议,主要是为了明确约定保守秘密的具体范围及其他事项。
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呢?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主要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并非所有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以下要件:
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如果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第三人披露商业秘密但没有向公众披露,则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第三人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该商业秘密,也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
2、经济利益性,即秘密要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使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或者获得竞争优势。
3保密性,即权利人根据有关情况采取的合理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使该技术信息得以保密。例如权利人采取订立保密协议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权利人职工或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
保密性与秘密性是不同的含义,前者是指权利人在主观上采取了保密措施防止公众知悉,后者是指有关信息在客观上没有被公众知悉。商业秘密的例举:下列能影响权利人经济利益、竞争地位、营销、技术进步、稳定和安全的内容直接或通过分析、合成构成权利人商业秘密:
1、权利人有关市场研究,营销方略,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名单、客户信息、客户提交资料、市场情报、营销策略、购销方式、购销网络、购销渠道、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投标书内容,管理决窍,传输中的商业数据,电话信号等信息。
(2)正在实施或尚未实施的经营方向、经营战略、经营规定计划、经营项目资料;(3)对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对产品、服务的需求数量和可能的价格做出的市场分析、预测以及收集、整理的竞争对手的营销组织、营销策略、营销价格、广告宣传、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4)权利人及其机构、部门的决议、年度报告及总结等重要文件资料和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等等。
2、有关组织、人事与财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机构及组织的变动、合并、分立,股东名称、股份及股东的变动;
(2)经营管理层重要人事变动,专门人才的招募动向和计划,职员的身份信息、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工资条或工资签收单、职工花名册及考勤资料等信息;
(3)来自国内外的投资及权利人对国内外的重大投资,银行贷款情况,会计报告及财务资料等信息等等。
3、有关广告制作与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广告制作的资料、资料来源,广告制作、发布成本,新的工艺、装置的使用和添置,广告发布途径、方式,权利人管理或合作的网站、网络;
(2)目前制作、经营广告能力和预期制作、经营能力;
(3)网站改版技术、改版计划,更新换代服务产品的魅力及其对市场的预期冲击,开发计划、组织、试验过程及有关数据,新服务产品推出计划及其实施进度等等。
4、有关新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以物理学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制作工艺、数据、制作方法、程序、软件、决窍等;
(2)权利人准备受让或转让或已经转让技术;
(3)技术人员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成果等等。
5、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权利人是否卷入或即将卷入法律诉讼/仲裁;
(2)各类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等。
商业秘密的使用:一般而言,因工作需要并善意履行对权利人义务和取得权利人指示并在业务需要的程度内,向应该商业秘密某一内容的权利人其他职工或权利人客户进行保密交流是可以的。
典型案例3(违反保密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也不以实际使用或实际允许他人使用了该商业 秘密为条件)。“e龙”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案: “e龙”公司以旅游信息咨询和酒店预定等业务而闻名,该公司与技术部程序员杨某在保密协议中将公司的市场销售资料,包括成本、经销商资料、市场推广计划、价位策略、销售渠道、销售模式、行销策略及计划、报价单、客户名单及资料等列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范畴,同时规定杨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及劳动合同终止后任何时间内,应遵守公司制定的保密制度,包括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杨某不得将任何商业秘密用于任何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情况。但杨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先后多次登陆公司电脑系统内的主数据库,下载大量的商业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了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入住酒店名称及价格等,杨某将上述信息复制到笔记本电脑上带离公司并复制到自己的台式电脑上。为了弥补杨某的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e龙”公司对电脑保密系统采取了一系列变更和升级的补救措施。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e龙”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影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判决杨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再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使用“e龙”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e龙”公司经济损失。侵犯商业秘密,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4:孙某“克隆”馅饼店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案:山东某知名快餐店职工孙某,熟知公司运作流程和生产工艺,掌握并私自留存了该公司被确立为商业秘密的《菜品标准工艺目录》等技术资料及《店长工作指南》、《员工导向》等经营信息。离职后,孙某将所掌握的原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产品生产工艺、产品配方等秘密泄漏给他人,协助他人选址、装璜、培养技术人员,开办了一家“A6馅饼店”,其本人从中索要好处费、管理费并入股。孙某的行为给其原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最终因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四、关于竞业限制协议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理分析:通常情况下,对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离职后很可能再次选择与其以前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一旦从事这些职业,则将成为原就职企业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这对于原企业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问题专门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竞业限制的对象是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义务是保密义务的进一步延伸)。
(二)竞业限制约定的形式,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约定,也可以签订专门的竞业限制协议。
(三)竞业限制的期间,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时间内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四)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问题,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议里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本身依然有效,劳动者依然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不按约定支付补偿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总的来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六)竞业限制的具体地域,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七)违约责任:
劳动者如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已经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应予返还。
2、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赔偿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
4、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5、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劳动者的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5:杨女士曾是思特奇公司高级产品经理。2000年11月13日,思特奇公司与杨女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杨女士在离开思特奇公司后一年内不得受雇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电信运营商指定的系统集成商及与其有密切关联企业;思特奇公司分期给付杨女士竞业限制补偿金;杨女士如果违约,应返还补偿金,并向思特奇公司给付违约金,且违约金的给付并不意味着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和减弱。2004年8月,杨女士从思特奇公司离职。同年9月1日,思特奇公司收到了杨女士在北京锐达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的就业证明(事后得知这也是个假证明),遂于9月7日,向杨女士支付了第一期竞业限制补偿金。此后,思特奇公司了解到,杨女士离职后实际受雇于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而该公司与思特奇公司均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电信运营商指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和服务提供商,从事移动运营商计费及管理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业务,在同行业中与思特奇公司有较强的竞争关系。思特 奇公司遂以杨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杨女士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并脱离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思特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6(新的单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3月1日,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与李ⅹⅹ签订聘用合同及保密合同,约定李ⅹⅹ在与爱仕达公司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爱仕达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李ⅹⅹ为与爱仕达公司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工作或者拥有利益的,将被视为故意违反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应一次性支付给爱仕达公司20万元违约金。后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李ⅹⅹ擅自到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此后,爱仕达公司多次以信函方式告知威尔公司,不得录用李ⅹⅹ,但对方未予理会。为此,爱仕达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要求李ⅹⅹ向爱仕达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威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网络侵权
法律规定:网络侵权行为,目前我国法律亦无明文界定,发生网络侵权一般援引《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刑法》及相关法律追究民事责任(受害人起诉)、行政责任(版权局、通信管理局进行罚款、罚没违法财产)、刑事责任(网络犯罪、公检法追究)。
法理分析: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法人)和网民(自然人)侵权,按侵权的主观过错可分为主动侵权(恶意侵权)和被动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也有同时侵犯的情况)。网站侵权多为主动性侵权,即网站转载别的网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注明出处和作者,也不向相关的网站和作者支付报酬,这就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为大多数网站都是赢利性质的经济组织,利用别人的劳动成果为自己牟利而又不支付报酬,其非法性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情况大量存在着,很多网站把属于别人的软件、文章、图片、音乐、动画拿过来放在自己网站上供用户浏览、下载,以此向用户收费或者吸引广告主的资金投入。当然,侵权人是否以赢利为目的并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一)侵犯著作权(版权):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
6、发行权;
7、出租权;
8、展览权;
9、表演权;
10、放映权;
11、广播权;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
14、改编权;
15、翻译权;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其他权利。
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1)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为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网上散布以及拟散布的输入上载。再例如: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括默视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也是构成侵权。不过,在我国有个例外,即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2)侵犯署名权:整理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签名档案。(3)侵犯发表权:如将电子邮件转贴到新闻论坛或BBS站
(4)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整理编辑时,只取作品部分内容以及图文框(frame)链接等。此种行为使他人的网页出现时,无法呈现原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侵害了著作权。美国Totalnews公司利用图文框技术,将CNN、华盛顿邮报等网站上的新闻链接到自己的网页,并在其他图文框保留自己的网址和广告,谋取广告利益。
(5)侵犯汇编权:如果抄袭他人的网页,很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网页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而受著作权的保护。只要该网页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而抄袭导致被抄袭者的网页与抄袭者的相似即可。
典型案例7:盛大公司反《传奇》私服、盗版案,打击了一大批通过私接服务器,为网民非法提供有偿游戏服务的个人网站。
(二)侵犯名誉权
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法理分析: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6.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篇六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乙方户籍所在地:
乙方居住地址:;乙方身份证号码:鉴于乙方已经或可能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的制定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一、权利和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在本合同和可能存在的补充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二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二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并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这些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企业:
2.1;
2.2;
2.3;
3、在任何时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或变相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 的有关讲师、客户及相关培训信息;甲方所拥有知识产权的电子或书面教材等);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上述商业秘密泄露或转移至公司以外的任何载体。
4、禁止劝诱离职。乙方承诺离职后不得诱使其他知悉本公司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离职。
二、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1小点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 1
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公司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给予处罚。
2、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2小点所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抵扣)。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本公司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本公司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本公司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本公司产品销售的总数之积;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2小点款第4小点至情形),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二)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的义务,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费达到一个月,或者甲方支付该到期补偿费的数额不足本协议规定数额的4/5的,视为拒绝支付)。
(三)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期限到来而自然终止。
四、合同生效与解释权
本合同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与乙方签订劳动/聘用合时同时签订、同时生效。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已确认本合同所有条款是双方意愿真实合法的表示,同意签收本合同。甲方:有限公司(盖章)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
7.竞业禁止协议书(公司与员工)2 篇七
甲方(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乙方(员工)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订立本协议(本协议将视为劳动合同的补充部分)
本协议所包括的商业秘密内容是在全体员工履行甲方正常工作职责或履行甲方指派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是在甲方资金、信誉、行业职能、资质、人才资源配置等前提条件基础之上积累的无形资产,甲方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相关人员已通过工资中的竞业禁止补助、工资、及其他分配方式获得了应得的补偿,不享有对甲方商业秘密工作或约定以外任何形式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根据甲、乙双方约定,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执行、实施。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商业合作方案、技术方案、设计方案、制作方法、工作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项目资料、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作渠道、公司网站及销售营业额、公司公共邮箱密码、公司提成点泄露、产销策略等。
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乙方在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部员工或本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4.如乙方离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在工作期间取得或得知的商业密码。并保证在离职之日起壹年内不得从事同类行业的工作。
5.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乙方自离职之日起壹年内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加任何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
6.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离开甲方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7.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
8.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9.甲方商业秘密关系到今后的生存发展,与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侵犯。
10.乙方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贰年内,不准在甲方以外的其他竞业企业从事甲方所拥有的客户服务工作。客户服务工作包括:管理、市场、销售、客户沟通、技术支持与服务等。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至上述商业秘密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2.若因乙方前款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1)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3.乙方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可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选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五、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有一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提起诉讼的法院为:重庆市有相关资质的人民法院。
六、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八、本协议签订地为:。
九、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详细阅读过本保密协议,并确认对本协议中各条款的理解无异议。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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