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办理须知

2024-07-12

不动产登记证办理须知(共8篇)

1.办理失业登记须知 篇一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肆业的;

(二)、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州及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五)、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六)、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省户籍失业人员;

(八)、州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凭以下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申领《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登记;

(三)、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登记;

(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登记;

(五)、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登记;

(六)、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登记;

(七)、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凭城镇常住地的居(暂)住证明登记;

(八)、其他失业人员凭相关证明登记。

2.劳动合同登记办理须知 篇二

服务对象: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及税收关系在高新区区域内的企业;高新区各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所需材料:(一)办理新签劳动合同登记

营业执照副本或上级主管部门编委的批文复印件一份; 录用花名册》复印件一份;

已办理录用手续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劳动用工登记证》。

(二)续签、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登记

1、原登记过的《劳动合同登记表》原件;

2、原劳动合同或上轮的续订协议书原件;

3、新签《云南省劳动合同书》、《云南省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昆明市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云南省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三份。

4、《劳动用工登记证》。办理程序:

填写《劳动合同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带齐所需材料,直接办理。

注: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还需出示劳动行政部门的批文。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续订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之日起提前或推后30日内进行登记。解除、终止合同的,在解除、终止后10日内进行登记。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要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变更手续。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办理地点: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科高路999号阳光大厦D座一楼)20号窗口。咨询电话:0871-68155062 QQ群121869647 348068549 联系人:普继红 附件: 《劳动合同登记表》

《云南省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

《昆明市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3.办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须知 篇三

一、工会组织申请取得法人资格,应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

2、提出成立工会的请示;

3、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工会成立及工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批复;

4、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

5、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工会组织换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

2、工会组织提出变更事项的请示;

3、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工会变更事项的批复;

4、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5、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工会组织变更住所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

2、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1-

代表人证书。

四、工会法人资格因所在单位撤销、破产而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2、上级工会组织收到原工会组织撤销上报备案的证明;

3、本级工会组织经费、财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

4、本级工会经审会出具的经费资产清算审计报告。

五、工会法人资格因工会组织合并等而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2、原工会组织提出撤销工会的请示;

3、上级工会组织同意撤销原工会组织的批复;

4、本级工会组织经费、财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

5、本级工会经审会出具的经费资产清算审计报告。

六、遗失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的工会组织,应及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在发表遗失声明一个月后,凭本级工会组织开具的遗失证明向原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申请补

发。申请补发所需提交的材料同新申请的材料。

七、《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填表说明:

1、工会组织简况:“审批单位”是指批准本届工会组织成立的上一级工会,如上一级工会变更或撤销,则填写现在的上一级工会并加以说明。

2、收入情况:“上年结余累计”是指前年的结余累计,如申请时为2009年,则应填写2007年的工会结余累计;“年会员缴纳会费收入”、“年2%拨交工会经费本级留成收入”、“其他收入”均是指去年的收入情况,如申请时为2009年,则应填写2008年末的金额;“其他收入”是指会费、经费以外的各种收入,如行政补助、工会三产、技协管理费等情况。

3、资金情况:“固定资金”是指工会拥有的固定资产折价的资金;“流动资金”是指固定资金以外的账面资金;“其他”是指赞助、捐赠或以投资主体所做的各种投资所产生的资金等。

4、场所情况:“办公场所”、“活动场所”、“其他场所”是指工会所有的或企业无偿提供的,产权、使用权均可,但工会租用的不算在内。如工会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则办公场所面积按份计算。

5、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状况:是指有权独立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经费。

6、基层工会意见:是指基层工会申请获得法人资格的要求。

7、上级工会审查意见:是指审批基层工会成立的上级工会对该工会申请工会法人资格的意见。

8、审查登记机关意见:由未央区总工会填写是否准予取得法人资格的意见。

4.不动产登记证办理须知 篇四

一、经办流程

(一)参保人员怀孕后持有关证明到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乡镇街计生办领取

《生育服务证》;

(二)参保人员持《生育服务证》于妊娠12周内到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生育

保险的定点医院联网办理妊娠登记;

步骤1:实施妊娠诊断;

2.建立《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

3.网上核验《生育服务证》;

4.办理完成妊娠登记。

(三)妊娠登记成功后,参保人员可在医院即时进行产前检查费联网结算。

二、经办须知

(一)参保人员在医院联网办理妊娠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

1.参保人员夫妻双方二代身份证原件;

2.本市乡镇、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原件; 3.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

(二)参保人员因下列原因不能再定点医院联网办理妊娠登记,须到用人单位参

保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

1.参保登记个人信息不符;

2.参保或缴费异常;

3.持有非本市开具《生育服务证》(非本市开具的《生育服务证》,须经参保人员到本市居住地或参保单位坐落地所属乡镇、区街计生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参保人员在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时所需提供材料(时限为怀孕10周之内并在妊娠诊断证明开具十日之内):

1.《医疗保险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医保本的,自行打印一份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并上交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2.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原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和生意保险专用章)诊断证明必须注明末次月经日期及预产期;

3.妊娠试验化验单原件;

4.《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请大家严格按时间要求办理妊娠登记手续。过期社险将不予以办理登记

手续。请大家免开尊口!!造成损失个人负担!

2.生育妊娠登记联网医院见附表。

3.办理好妊娠登记后,在生育保险指定医院刷卡联网结算产前检查费。最高限额为1100元。

生育保险住院须知

1.在本市生育的员工,持医保卡,医保本,身份证及妊娠登记表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后,生育费联网结算。顺产3000元,剖腹产3600元。(如遇特殊情况,住院时医保卡消磁等,需在住院3日内持上述材料及住院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北辰分中心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事宜,其生育费可联网结算。否则社险不予以报销)。

2.须在异地生育的员工,需在办理妊娠登记后及时办理异地生育登记。办理异地分娩登记时需填写:异地分娩登记表;出具夫妻双方在本市无亲属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员工自己打印);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保本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医保本的出具公司证明加盖公章,有社保卡的出具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经社险审批合格后可在异地生育。生育住院10日内持医保卡,医保本,身份证及妊娠登记表,住院证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北辰社险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待产假结束后生育费和生育津贴一起申报报销。

3.长期派驻异地的员工在派驻时应办理异地安置,填写异地安置登记表。(办理异地安置时需提供:员工合同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外派证明;如到分公司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女员工如在异地结婚生育的,应提前办理异地安置生育登记,选定的两家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如异地没有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可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如既没有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也无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必须选择国营医院就医)。生育住院10日内持医保卡,医保本,身份证及妊娠登记表,住院证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北辰社险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其怀孕期间的检查费和生育时的生育费一并到产假结束后和津贴一起申报报销,否则费用将不予以报销。

生育保险报销及产假津贴申领须知

一、申报津贴材料要求(产假结束后每月1-8日上交)

1)孩子的出生证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如想生育二胎的,自己打印一份不申请生育津贴的独生子女部分,以后如为独生子女也不再补领这部分津贴的说明)

3)女员工医疗保本复印件(如没有医保本,请自己打一份说明,并上交一份身份证复印件;有社保卡的出具社保卡复印件)

4)出院小节(需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和病案室章)

5)术后诊断证明原件(除诊断证明章外需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以上为本市住院生育后申请津贴所需材料

6)异地生育的员工除1-5条要求外还需上交住院登记表,住院生育费用收据篮联和住院费用总明细清单。(需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或医疗保险章)

7)特殊原因退社提前申报生育保险费的要求提交退社证明。退社证明中要注明退社人身份证号、退社时间、原因、退社时是否产假期满(注明休产假时间。例如2009.01.01—2009.04.15)、产前检查费是否已联网结算,本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产前检查费票据要求:兰联及相对应的明细清单(必须盖有生育保险专用章,按照医院区分开后按时间顺序整理好)。

如产前检查费已经联网结算,请打一份已联网结算的说明。(加盖公章)

三、计生手术(流产、上、取节育环)请在生育保险指定医院刷卡结算。流产手术需先做妊娠登记在实施手术。特殊原因不能刷卡结算的按下面要求办理妊娠登记和上交报销票据

1、计划外妊娠做人流手术前需先到北辰社险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后方可实施手术。妊娠登记也可在流产当天办理。如没有先登记,社保分中心不给予补登记,不支付该笔计生费用(登记所需材料:医保本复印件、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需加盖生于保险专用章,妊娠化验单,代办人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计划内妊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或

因医学原因需要终止妊娠,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乡镇街级)》。该证明可替代《生育服务证》办理妊娠登记。

3、报销时需上交

①妊娠登记表(在医院住院做人流术者需提供出院小结);

②术后诊断证明(除诊断证明章外需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③医保本复印件;

④第一胎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还要上交生育服务证『还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参见(2)』。

4、费用单据要求:

①计划外流产上交兰联及相对应的明细清单(必须盖有生育保险专用章)所报销费用为手术当天费用。

②计划内流产术除上交上述材料外还需上交产前费。(必须盖有生育保险专用章)

5、上、取节育环报销时需上交术后诊断证明(除诊断证明章外需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医保本复印件。费用单据要求:兰联及相对应的明细清单(必须盖有生育保险专用章)所报销费用为手术当天费用。备注:上述材料单据必须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手术种类要与手术费用相

5.不动产登记证办理须知 篇五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需要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三、办理流程

携带上述资料到南沙国税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取号机取号后在等候区等待叫号→移步办理窗口办理。

四、办结时限

符合以下第五点要求,已完成各清理事项而且属于主管国税机关不再进行税务检查范围的纳税人,为即时办结;其他的为20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一)注销登记前的清理工作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对下列事项进行清理: 1.清缴发票

(1)纳税人携带《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连同填妥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办理缴销发票手续。

(2)对各类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纳税人必须携带验旧发票的存根进行发票验旧。

2.最后一期税款申报和清理期税

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必须在清理发票后,及时申报和清缴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欠税。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和企业清算所得申报。

3.其他清理事项

(1)已办理退(免)税认定的企业必须办理出口退(免)清算手续以及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后,才能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非独立核算且非独立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不须清税清票,但要凭其总机构出具“税款、发票由总机构负责清理”的证明申请办理注销,并缴销有关税务证件和资料。

(3)破产企业,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在缴销发票、清缴税款、缴销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后,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再进行清税检查。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缴销防伪税控设备、有关税务证件和当未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其他税务资料。

(5)有纳税人各类资格(如一般纳税人资格、税收优惠等各类税务资格)需逐一取消。

(6)完成《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

(7)完成纳税人的多(预)缴税款的清理。

(二)其他注意事项

1.纳税人有在查案件或违法违章案件的,必须办理结案后才能注销登记。

2.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主管国税机关不再进行税务检查的纳税人:

(1)不单独核算缴纳增值税且企业所得税不在国税缴纳的分支机构;

(2)不需要在国税申报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即纯地税户);

(3)连续6个月以上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同时无购领发票记录的纳税人(如该类纳税人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除外);

(4)不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只需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5)对于所得税属国税征管并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提供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告具有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出具《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指申请注销当年和上一)。

(6)对于所得税不属国税征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提供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告具有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出具《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

6.不动产登记证办理须知 篇六

中估协发〔201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协会,土地登记代理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6号)规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制订了《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现予以公布施行。附件: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

2015年7月23日

附 件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登记服务是对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从业状况、诚信行为及其他相关信息等进行登记,登记状况接受社会查询。登记服务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负责组织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建立“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登记服务信息系统”)、核发《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证书》、定期开展考评。

中估协可委托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代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各省协会),开展其所在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材料的核查和转移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服务须通过“登记服务信息系统”完成。第六条 办理登记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专职在一家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从业;

(三)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法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因在登记代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自处分决定之日起不满2年;

(四)被认定终身禁入登记代理行业;

(五)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登记服务申请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专职从业的证明材料等。

(一)在职人员申请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 3.专职从业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与所在机构签订的完整、有效的劳动合同;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或等效证明材料,其中应明确参保人姓名、缴费单位名称及缴费期日。

(二)离退休人员申请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 3.专职从业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与所在机构签订的完整、有效的劳动合同;

(2)“老干部离休荣誉证”、“退休证”或原工作单位开具的离退休公告。

(三)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登记申请表”。

(四)担任机构股东(合伙人)的人员办理转移登记时,须完成股份(出资)转让(退伙)手续,提供已签订股份(出资)转让协议(退伙协议),或机构出具的不反对有关人员转移登记的免责文件。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首次提出登记时,需办理初始登记。初始登记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机构同意、中估协尽职核查后予以初始登记。第十条 已完成初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转入其他机构从业时,需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一条 已完成初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中止从业时,需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服务

第十二条 中估协实时受理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申请,并于1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规性做尽职核查。如行业自律管理需要,可暂停办理登记服务或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 中估协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布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的姓名、性别、“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登记服务号、从业机构名称等登记情况。第十四条 中估协为社会提供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信息查询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并公开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在登记代理行业相关领域中所获得的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通过考评后,登录“登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打印《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考评合格证明》,该证明须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证书》同时使用。

第四章 违规

第十七条 经查实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存在提供虚假、伪造登记服务申请材料等行为,未完成登记的,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已完成登记的,予以注销登记且1年内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 经查实已办理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存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而未按规定进行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行为,参照行业自律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经查实已办理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估协予以注销登记,并将违规行为录入诚信档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具有行政权的相关机关强行管制或者正在接受行业协会自律调查的,暂缓受理转移登记。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行业自律,但不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行业协会可暂停其登记,并责令其改正。

第六章 附则

7.不动产登记简介 篇七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最核心的是土地、最复杂的是房产。

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2)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内容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权利包括: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等变化等权属状况。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4.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确是房地产税向存量环节征收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

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进行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由国务院签发,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在其官网上发文表示,将在2016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

具体时间表为:在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不动产登记的作用:

(1)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

(2)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

(3)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

(4)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

(5)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

伴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又成为热点话题。有人认为,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会逼出房叔、房姐,使以人查房落到实处;也有人认为会因此而导致房价应声而落;还有人认为,为房产税征收打下了基础。那么,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到底会有什么作用呢?到底会触动谁的利益呢?

(3)不动产登记的步骤

原则:新申请办理的将不再是过去的“房本”,而是不动产权证书。另外,原有的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用更换。

登记步骤:

应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当事人单方(这里不是指一个人,当权利人为多人时应当有多人共同)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态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5.不动产灭世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动产数据库整合、权籍调查、业务登记、资料汇交

不动产数据库整合:

2015年5月国土资源部出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整合建库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程序。

目标:

通过将现有的分散存放、格式不

一、介质不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规范整合,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整合建设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管理平台运行提供数据支撑。

任务:

1.对土地、房产、森林林木、海域等已有的登记信息按现行的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梳理和规范,形成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数据集。

2.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通过抽取、转换、补录、整合等方法,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取水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数据整合另行规定。

不动产数据整合建库的步骤: 资料准备:(电子数据信息、纸质登记薄、电子化档案、技术规程等)数据库设计:(空间数据库分层方案、数据库平台和地理信息平台、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设计具体数据库表、建立数据字典)制定实施方案和技术细则; 技术培训:(建库、质检等)

内容:

空间数据、非空间数据、不动产历史档案、逻辑关系

逻辑关联后阶段性成果: 1.土地登记数据集 2.房产登记数据集 3.林权登记数据集 4.海域登记数据集

数据整合后阶段性成果: 1.空间信息数据 2.不动产登记薄信息数据 3.不动产登记业务数据

最终成果:

1.不动产空间信息数据库 2.不动产登记电子登记薄 3.不动产登记历史档案数据库 4.不动产登记信息元数据 5.各类文档资料

权籍调查

2015年3月30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指出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体系和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并下发《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有效期为8年。

权籍调查的内容:

不动产权籍调查应以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单元为对象,遵循“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的原则,根据申请调查或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合理确定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

(一)宗地信息。查清宗地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四至、面积等土地状况。

(二)宗海信息。查清宗海的权利人、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等级、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金总额、使用金标准依据、使用金缴纳情况、使用期限、共有情况、面积、构(建)筑物基本信息等内容。

(三)房屋等构(建)筑物信息。查清房屋权利人、坐落、项目名称、房屋性质、构(建)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用途、规划用途、幢号、户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

(四)森林、林木信息。查清森林与林木的权利人、坐落、造林、小地名、林班、小班、面积、起源、主要树种、株数、林种、共有情况等内容。

调查的基本方法:

1.不动产单元的设定和编码。2.不动产权属调查。3.不动产测量。

不动产单元编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和定着物代码构成。

例:

不动产变化的权籍调查(这里就不一一介绍)

表格:

1.《地籍调查表》 2.《界址标示表》 3.《界址签章表》 4.《宗地草图》 5.《界址说明表》 6.《调查审批表》

7.《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8.《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9.《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10.《房产调查表》 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同部分调查表》 12.《房产分户图》 13.《林权调查表》 14.《海籍调查表》

15.《宗海及内部单元记录表》 16.《宗海现场测量记录表》 17.《宗海位置图》 18.《宗海界址图》

19.《构(建)筑物调查表》 ……

图: 图:

业务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涉及: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基本流程:

收件受理——》权籍调查——》初审——》复审——》审批——》制证——》缮证——》发证——》归档

资料汇交

1.省级、市级信息推送

2.权利人信息查询、法院信息查询、银行他项权信息查询等 3.涉及不同部门的信息共享,如税务部门 4.月度、报告汇总需要 „„

问题:

1.时间紧,任务重 2.业务复杂

3.数据整合不到位

4.不动产登记各部门配合不紧密,相关机制不完善。5.经验缺乏

6.技术力量有待加强

希望有兴趣的同仁加入我们,共同学习、共同研究、共同实施。

(6)展望

1.完善不动产登记相关规程。

2.登记机构职责明确、各部门沟通协调更加顺畅。

3.不动产登记数据库逐步完整、登记业务更加全面、登记系统更加完善。4.能够更便捷的服务群众。

8.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须知 篇八

设立登记办理须知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提供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业主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的左上角)。

(六)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一)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以及残疾人、退伍军人和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持相关证明原件,在办理个体户性质税务登记证手续时,享受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税务机关在《再就业优惠证》等证明上注明“国税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免收工本费XX元”的优惠内容。

(二)税种核定有效期起为办理税务登记的当月1日,在此之前若纳税人有经营情况须如实申报。

(三)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而是办理无证户纳税人,对其进行税种核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事宜。不允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进行票种核定和发票的发售,需开具发票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无证户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四)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开立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纳税人再将其账户、账号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为了依法加强税收征管,落实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登记证换发后,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义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人开户时在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账号,手工填登的,应当盖章;纳税人应当自开立账户15日内将账号报告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对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个体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须知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申请将税务登记内容重新调整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一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证件或税务登记表内容项目变更时,应进行税务登记变更。

一、提供资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变更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

(三)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变更登记内容与税务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

(四)除基本资料外,根据变更内容不同,纳税人还需要提供以下的资料:

1.变更经营地址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2.变更银行账户

(1)银行开立账户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变更ETS缴税账户时提供)。

3.变更经营范围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二份、涉及税种变更的填写)。

二、注意事项

2.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以及残疾人、退伍军人和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持相关证明原件,在办理个体户性质税务登记证变更手续时,享受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

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须知

注销税务登记办理须知

(适用于个体双定户)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一、提供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二)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四)有购发票的业户需提供《发票缴销登记表》。

二、注销登记前的清理工作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对下列事项进行清理:

(一)清理发票

纳税人必须携带《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未进行验旧的普通发票存根联,连同填妥的《发票缴销登记表》、普通发票电子稽核录入盘,办理缴销和验旧发票手续。

(二)最后一期税款申报和清理期税

纳税人必须在清理发票后,及时申报和清缴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欠税。

(三)完成《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

(四)完成纳税人的多(预)缴税款的清理。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纳税人有在查案件或违法违章案件的,必须办理结案后才能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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