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调整请示

2024-10-17

住房公积金调整请示(精选6篇)

1.住房公积金调整请示 篇一

自1月1日起,2015年淮安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月平均工资。日前,我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全面启动。

我市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包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并特别强调包括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劳务派遣职工,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从缴存基数来看,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2014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2014年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数。

从缴存比例来看,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12%;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8%-12%。

从月缴存额度来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月缴存额计算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12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包含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按各地房改政策执行。

据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在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依托我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平台,相关单位经办人员可采取网上调整或拷盘调整方式进行基数调整。网上调整,即登录“淮安住房公积金网(www.hagjj.com)”,注册为单位会员,通过“缴存基数调整”菜单进行在线调整。调整完成后,填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登记表》,报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拷盘调整,即登录“淮安住房公积金网”注册为单位会员,通过“缴存基数调整”菜单下载拷贝《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清册》电子文档,录入缴存基数调整信息。调整完成后,填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登记表》,将缴存基数调整电子文档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受托银行。

2.住房公积金调整请示 篇二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从中央到地方政府近年来纷纷出台楼市调控措施, 包括土地政策、财税政策、利率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区分自住性首次购房与投资性二次购房等等, 力图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其中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措施主要包括:

1. 利率调整

从2007年3月至2008年10月的一年多时间内, 涉及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调整就高达10次。从调整趋势来看,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差逐步缩小, 而且随着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下调幅度的加大,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优惠也在减少, 造成住房公积金运营收益空间缩小。这种调整将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同时对于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息优惠吸引力也将有所下降。

2. 最高贷款额度调整

在近年房价持续上涨的背景下, 有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在职工购房时的融资作用明显下降。最高可贷额度的提高, 加大了对职工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 也有助于避免购房需求回落时住房公积金贷款运用率的剧烈波动。但受到住房公积金资金量和政策公平性的制约, 最高贷款额度调整幅度不宜过大, 也不宜频繁调整。

3. 首付比例调整

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对首付比例的规定一般都已调整为不低于20%, 许多城市还对新建商品房、存量住房、二次购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占购房总价的比例普遍不高, 调整首付比例对于自住性购房需求的影响并不明显, 而是更多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风险的把握。

4. 其他调控措施

部分城市还陆续实施了包括取消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实行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开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调整期房贷款房源的工程进度要求等调控措施。这些调控措施主要反映了在当地政府刺激购房需求的导向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实现资金平衡、完成增值目标而面临强烈的放贷冲动, 同时也引发了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公平性、稳定性和风险控制的争议。

二、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建议

笔者认为, 住房公积金作为基于强制性储蓄的公众资金, 其政策制订和资金运作都包含强烈的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要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应突出体现发挥普遍性住房保障的作用, 扩大制度的受益群体, 为支持广大中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增强支付能力、提供政策性住房金融低成本融资帮助, 而不应一味追求过高的贷款运用率。在楼市调控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也不应以刺激购房需求为重点。在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时, 还应坚持信息公开, 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 体现公共政策公开透明的精神。

1. 提取政策

应尽快纠正弱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倾向,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益, 发挥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法定支付工具的作用。包括积极推动租售并举解决职工住房困难, 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冲抵房贷, 同时还可借助资金转帐方式避免挪用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现象, 加强对提取资金的监管。针对人员跨地区流动日益频繁的状况,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操作也应简化, 为缴存职工提供便捷的服务。此外, 还应逐步扩大提取范围, 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维护费用等, 使住房公积金能不断满足不同阶段的各类基本住房支出需要。

2. 贷款政策

首先, 应理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机制。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货币政策调控措施的实施, 基准利率和房贷利率波动日益频繁, 但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品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宜保持相对稳定, 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利差也应保持适当的空间。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错位配置优势, 有利于稳定借款人对未来长期财务支出的预期, 增强住房保障力度。

其次, 应制订科学合理的配贷机制。在满足连续缴存期限的前提下, 个人可贷额度应与缴存额度脱钩;根据购买当地普通商品房的融资需求水平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坚持适度保障、扩大受益群体的原则, 体现与缴存义务相对等的贷款权利;限制同一缴存人的累计贷款额度, 防止高收入者滥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性金融资源。同时,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该优先支持购买中低价位住房和保障类住房, 在首付比例、贷款成数、担保费用、期房贷款房源工程进度要求等方面予以倾斜。

3. 沉淀资金使用政策

为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解决资金沉淀问题, 让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领域充分发挥资金融通的作用, 建议可由政府发行住房保障债券, 定向用各地方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购买, 募集的资金专门用于住房保障 (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 , 其债券利率水平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水平相近。这样一方面解决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低成本融资问题, 另一方面也减轻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沉淀和保值增值的压力。待条件成熟后, 住房保障债券市场还可引入社保基金等通, 在住房公积金资金短缺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通过住房保障债券市场抛售债券或拆借资金, 得到有效的资金补充。这种资金融通机制完全能满足住房公积金专用性、流动性、安全性、增值性的内在需求, 住房公积金整体资金运用率在理论上可达100%。

4. 增值收益使用政策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权益理应归属全体缴存职工共有, 应该优先用于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职工加强住房保障互助力度, 而不是人为地将增值收益资金的受益群体转化为制度外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特别是在现阶段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力度不足、中低收入职工购房比例低、只履行缴存义务却不能享受贷款权利的情况下, 更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对净缴存职工和中低收入职工的转移支付作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 应首先用于对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未贷款的职工进行存款利息年度补贴, 使这类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实际利率水平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持平, 纠正储蓄贬值的倾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还可用于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职工发放住房保障补贴, 住房保障补贴直接划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可用于支付购房款、房租以及房贷支出。这样, 既可以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积累效率优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也可凸显住房公积金收益分配兼顾公平、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机制, 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苏英.开放条件下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研究.中国房地产金融.2002.4

[2].王凌云.试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问题.中国房地产金融.2007.6

3.住房公积金调整请示 篇三

(一)当前资金管理运作模式的由来

根据2002年国务院第350号令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10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级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县级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

自2002年开始,全国各地按此规定的要求,重新调整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至2003年末,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工作基本到位。

由于《条例》中还规定,各地管理中心要根据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管委会的决策执行,也就确立了各地管理中心资金独立运作管理的模式。

(二)当前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结构特点

1.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的基本构成

资金来源:《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必须缴纳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

资金提取:缴存职工有购房需求时,可以提取自己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退休或死亡的继承人也可以提取,等等。总之,最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还是要归还给缴存人。

资金使用:当在职缴存职工有合理的购房需求并自有资金不足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存在一个明显的资金流。资金流入=缴存归集资金+贷款归还资金;资金流出=提取资金+贷款资金;资金净额=流入资金-流出资金。

2.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收益构成

资金收入:贷款人有义务按时归还贷款,并支付一定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贷款利息收入是住房公积金资金收入的主要部分。

《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资金必须在银行专户存放,由此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也是住房公积金资金收益的重要构成。

成本支出:管理中心每年6月30日还必须根据每个人账户资金的日均级数,向缴存职工支付利息(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这也是管理中心最主要的成本支出部分。

住房公积金业务必须委托商业银行审批业务、实施资金的转移手续等,也必须向业务委托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用,这是管理中心重要的成本支出部分。

由此可见,资金运作的净收益主要构成=贷款利息收入+沉淀资金利息收入-向缴存职工付息-向业务委托银行支付的手续费。

3.住房公积金资金收益的使用

住房公积金资金收益按规定上缴财政,支持当地廉租房的建设。

二、目前资金管理模式的困局

(一)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缴存归集虽然是政策规定的,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有的地区一定时间内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可能出现困难。

(二)有的地区经济发展过热,住房需求突然异常旺盛,资金存量可能无法满足所有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

(三)由于购房热或职工年龄断层等原因,很可能造成某一时间段里住房公积金提取异常。

(四)由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要相应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也要调整,这就会极大影响管理中心资金运作收益。

(五)由于宏观调控中,利率杠杆是重要的调控工具,国家调控银行利率之后,管理中心向缴存职工支付的利息以及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也可能受重大影响。

如果管理中心能够自主运作住房公积金资金,便可以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状况,制定比较合适、合理的政策规定,提供有效的住房保障与发展政策,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可是管理中心运作的资金规模太小,在动态变化中保持整个资金流的稳定是有一定困难的,且由于没有规模效应的保障,管理中心就不一定能够保证每期收益都有盈余。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时期,各地管理中心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一定的资金困局。

三、解决目前管理问题的方法探讨

为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的困局,有人提出全国集中管理资金和各地管理中心结余资金集中管理的解决思路。笔者认为这两个都是解决目前问题的好办法,但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特点,必须有相应的配套组合,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

(一)实施全国集中管理模式,将资金完全集中统一管理

实施全国集中管理,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1.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一旦要求住房公积金资金全国集中管理,那么全国各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额度、缴存比例、个人贷款额度、贷款使用配额设定的难度就会很大。

2.必须与行政机构垂直管理模式匹配

目前的住房公积金机构管理模式是与2002年的《条例》相匹配的,如果保持目前的行政管理模式不变,仅仅将资金集中管理,由于利益划归体系发生重大变化,那么今后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可能会难以开展。资金全国集中管理模式,必须与行政垂直管理模式相匹配,才可能发挥最佳效力。这样的机构调整难度,也是很大的。

(二)实施各地管理中心部分结余资金全国集中管理的模式

这是为调剂各地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不平衡(尤其是东西部不平衡)、解决资金归集与使用不对称的一种方法。在现实中,东部城市(南京等)在楼市升温、放贷需求很大、自有存量资金不足时,的确有融入资金的需求;而西部某些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不高,由此沉淀资金收益也成问题,必然存在融出资金的需求。如果可以建立国家级的资金调剂中心,便能够调节这种资金不对称。但还必须处理好以下问题。

1.必须要设定规范性细则,确保拆借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归还

资金拆借时如何担保、违约后如何承担责任等,这些都要有详尽的规定才行。如果这个机制没有建立好,就将资金调剂中心搞起来了,今后也可能会出现诸多隐患。资金的安全和回收保障是资金调剂中心的根本基础。

2.参考银行间拆借市场的管理方法,设定合理的资金调剂方式方法

只有设定合理的拆借利率,才可能提高各地管理中心参与的积极性。否则,就可能会出现“有价无市”的现象,只能依靠行政指令维持资金调剂了。建议在定期存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根据资本市场的利率变化,动态调整利率。这样既可以吸引各地管理中心的参与,又可以避免出现过大的拆借利率波动。

根据现有《条例》的规定、当前管理机构的特点等因素,综合看来,实施各地管理中心部分结余资金全国集中管理是比较可行的模式,但还必须要有相当完备的配套措施,住房公积金资金调剂市场才可能健康发展起来,全国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才可能全面盘活。

4.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解读 篇四

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解读

一、这次政策调整的目的是什么?

这次政策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度收紧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适当减缓贷款增长速度,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保证刚需贷款需求,支持改善性购房需求,限制多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上体现公平正义。

二、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是以什么为原则?

在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上,实行既认房又认贷,侧重于认贷。

1、认房只认定三套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已有二套住房的申请贷款为三套房,不予贷款。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在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房产记录为准。家庭成员是指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2、认贷是指家庭住房套数以中心业务管理系统查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房或有一套住房,申请人及配偶2008年1月1日以后,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首套房;有一次贷款记录为二套房;有二次贷款记录,为三套房。

三、离异后办理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如何认定? 离异未超过一年的,借款人及原配偶名下房产、贷款记录合并计算。

四、再婚后,家庭住房套数如何认定?

离异后再婚,借款人及现配偶名下房产、贷款记录合并计算。

五、子女买房的,父母贷款如何认定家庭住房套数? 父母给子女贷款,查父母的住房套数和公积金贷款次数。

六、父母买房的,子女贷款如何认定家庭住房套数? 子女给父母贷款,查子女的住房套数和公积金贷款次数。

七、白银市内跨县区买房贷款,如何认定家庭住房套数? 白银市内跨县区买房贷款,认房时需核查房屋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家庭住房套数;认贷以中心业务管理系统查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准。

八、我们家只有一套住房,但我们从来没有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现在我们想再购买一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是否按二套房对待?

属于首套房贷款。家庭只有一套住房,2008年以后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现在购房贷款,属首套房贷款。

九、我们家只有1套住房,2008年以后也只办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前两年就还清了。现在我想再买一套住房,是否就是三套房,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了?

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属于二套房。家庭只有一套住房,2008年以后只办理一次公积金贷款,现在购房贷款属于二套房贷款,首付要达到房价的50%,贷款数额最高为房价的50%。

十、首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是多少?

首套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十一、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是多少?

二套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50%。贷款数额最高为房价的50%。十二、二套房贷款执行什么利率? 二套房贷款利率与首套房贷款利率相同。

十三、职工结清贷款后,什么时间可以再使用公积金贷款? 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一年后方可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包括夫妻双方)。

十四、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公式是什么?最高金额是多少?

可贷额度计算公式: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倍数。

可贷额度按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十五、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可贷额如何计算?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且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按照2万元计算可贷额。

十六、因各种原因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可贷额是如何计算? 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照其公积金余额的10倍计算。

十七、贷款前可否通过补缴提高贷款额度?

不行。缴存账户余额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不包括最近一年内一次性补缴的住房公积金。

十八、为提高贷款额度已提取的公积金能否补缴回来? 不行。按规定已经提取公积金的只能按照公积金余额的10倍计算。

十九、异地缴存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实有套数如何认定? 异地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

认房需要核查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公积金缴存地、户籍所在地、房屋所在地住房套数信息。

认贷以异地缴存证明开具的异地公积金贷款次数为准,电话核实。

二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可贷额是如何计算?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开具的异地缴存证明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计算(含公积金余额不足2万元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电话核实。

二十一、住房公积金给他人做担保,可贷额如何计算? 可贷额按照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计算。二

十二、实行存贷挂钩,账户余额能否冲还贷款? 正常还款一年以后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可做冲还贷款。二

5.住房公积金调整请示 篇五

武公管【2012】4号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满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简化办事手续,竭诚为广大缴存职工服务,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对现行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的部分政策条款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二手房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制性规定

就《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职工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后(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金额的70%。‛现调整为,凡缴存职工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两证‛办理后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

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2、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取消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仅限于本市购房的限制性规定

就《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1款第(4)项关于‚购买自住住房选择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本市购房),‛规定中‚只限于本市购房‛的限制性条件予以取消,允许在武汉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用商业性住房贷款方式购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其商业性住房贷款。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

2、借款、抵押合同;

3、缴存银行出具的职工个人信用报告(缴存银行盖章)、贷款银行出具的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

4、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简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取消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需提交户口簿的规定。将《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及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修订为:职工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和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

(二)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地在汉从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户口簿的规定。

外地在汉从业人员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具有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

四、放宽缴存职工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提取服务对象增加缴存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款中规定:‚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现就原规定中‚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涉及对象增加缴存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2、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

3、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4、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5、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结婚证;

6、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7、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8、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允许缴存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就近到缴存银行办理 将《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调整为:缴存职工销户(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不再办理审核,由职工本人持相关提取要件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

不涉及销户提取范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

本通知于2012年10月20日起实施。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2]3号)执行。

6.住房公积金调整请示 篇六

据自治区住建厅介绍,为适应近年来房价的上调,宁夏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贷款额度由不超过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15倍提高到20倍。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144m2以下)的,公积金贷款比例由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5%调整为80%,但不得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高限额。

同时,宁夏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范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通知》还规定,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共同购买人为直系亲属关系且购买人中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缴存人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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