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冲突的原因分析(精选8篇)
1.医患冲突的原因分析 篇一
当前医患冲突的表现和特点
医患冲突是医患双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对某些医疗行为、方法、态度及后果等存在认识、理解上的分歧,以致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医患冲突的核心问题是利益冲突,根结在于我国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平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深入,不彻底,卫生法制不健全。当前我国医患冲突的表现和特点主要是:
第一,疗效和患方的期望值反差大。
患者和其亲属认为“既然自己出了钱,就希望得到应用的服务。”只要疾病得到了治愈或缓解,即使花了较多的钱,多数病人也是能够承受的,且一般不酿成医患冲突。但是,当病人的较大经济耗费未能得到自己期盼的“理想”医疗效果时,患者心态不平衡,这种利益冲突就会爆发出来。
第二,医疗成本居高不下,患者不堪负重。
尽管国家采取了一些措施(如降低一些药品的价格),但医疗成本仍居高不下,除少数富裕阶层外,工人、农民、普通的工薪阶层,日益不堪治病的重负。普通公民对医疗机构追求商业利润的行为,怨声载道。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如药行)自然要考虑自身利益,而“利益”的渊源最终还是患者。“白衣天使”的形象和感情淡化了,医患间的敌对情绪严重。
第三,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没有很好地考虑中低收入者承受能力,社会上相当多的医疗机构热中于追求高标准、超豪华,“富人保健”、“富人医疗”趋势严重。
显然,其收入差别大,享受的医疗保健服务方面的实际待遇反差较大。满足不同利益群体之需要,社会上相当多的医疗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热中于追求医疗环境的高标准、超豪华,“富人保健”、“富人医疗”趋势严重。医院在所谓成本核算、自负盈亏的压力下,追求利润也不择手段。医生救死扶伤的仁术变成了待价而沽的商品。医疗机构公益性、福利性光环的消失,使人们在心理上难以承受。
第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国家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医患冲突更加复杂化。
第五,医患双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患方强调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知情同意权,而医方也需要全面了解病史、正确把握病症。医患间戒备心理严重。
医患关系和谐才能消弭“医闹”
共同面对疾病、本应是同一战壕战友的医生和患者,如今似乎越来越像敌人了。据媒体昨天报道,医院频受暴力冲击,医生屡遭暴力殴打,医患关系之紧张,去年已逐渐上升到暴力层次了。医患关系也因之成为广州“两会”的热门话题。而有政协委员称警察长驻才能保证医院安全,更是把这种关系生动而无奈地揭示到极致了。医患冲突大抵缘起医疗纠纷。当医疗纠纷无法心平气和消弭时,“闹”便成了患方的武器。一个怪胎——帮人大闹医院高额索赔从中提成的“医闹”,竟也因此而生。“闹”之极端则是暴力。正是嗜钱“医闹”推波助澜,放大了医疗纠纷,恶化了解决环境。
但问题是,医患纠纷何以如此频发?沟通不畅、信任缺失,恐怕是关键。诚然,一些纠纷,祸起医生因医德低下或医术不精而治疗不当引致患者健康受损,但也有相当多的纠纷,在于双方缺乏有效沟通而致信息误读。医学具有专业性,患者与医生信息不对称,患者弱势,如双方不能就病情病理有效沟通,连处方都是天书,患者势必无法“理解”病情,一旦有“事”,必归责于医生。而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现状引发的怨气,与彼时彼地一些医生医德沦丧不择手段盘剥病人招致的忿懑,大概也在潜意识里化作了道德标签——对医生的疑虑。
纠纷一升级,当事患者不惜采取极端手段以达目的,静坐算是文明的了,砸医院、打医生,也成家常便饭。更有甚者,求助“医闹”,壮大声势。对这些非法行径,自然当坚决制止,决不姑息。但是,患者之“闹”其实也渗透着太多无奈,走司法途径是正路,可其路漫漫,费时费力费钱,成本高昂,且是以一己之力抗衡一个医疗机构。更何况,目前我国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往往是由医疗系统内其他医疗机构完成,难脱“官官相护”之嫌,司法之路实在艰险难卜。不管承认与否,求助“医闹”,在患者看来,是在医疗诉讼外寻求的另类“救助”。
事实上,一些医院的确存在息事宁人,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闹”屡战屡胜,结果类似事件越闹越凶,陷入恶性循环。患者的弱者特征与法律的缺失,使施暴者往往得不到及时惩处,暴力于是成风。暴力,危及医院、损及医生,最终也会损害广大患者利益,可以说,对谁都没好处。
警察常驻医院,也许能减少乃至消除暴力事件于一时;医疗立法,能厘清责任,使惩处暴力有法可依。但这些只能治标,只要引致医患关系紧张暴力事件升级的土壤还在,医院恐无宁日。而改善医疗服务,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才是治本之途。
对此,政府与医生、患者三方谁都责无旁贷。政府要大刀阔斧改革不合理的医疗机制,解决看病难看病贵,让医生无需为钱挖空心思。建立公平合理的医疗事故鉴定平台、便捷的维权通道和对违规医院和医生的惩处机制。医院要让患者明明白白看病,清清楚楚消费,医生要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病人之病,忧人之忧”,热情服务,加强沟通。患者也应多理解与体谅医生的不容易,增强法律意识,多咨询,多交流。
医患关系和谐了,信任重建了,还会有那么多“医疗暴力”吗?但愿,这一天不会太远。
造成医患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医患之间缺乏信任和理解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的原因是什么?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医疗资源不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患者有意见;有医疗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群众不满意;也有更复杂的社会因素。我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缺乏理解,不能换位思考。部分医务人员不能设身处地的替患者着想,而是较多地考虑医疗机构和自身的利益。而患者对医务人员也缺乏理解,不了解医学的复杂性。这不仅仅是一个沟通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感情问题,是我们是否坚持医疗服务的宗旨问题。
从医务人员一方来讲,我们创办医疗机构的目的是什么?医务人员的职责是什么?我们是否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如果手术前,医生与患者沟通时只是说:“这个手术有危险,出了问题你自己要承担风险,要不就别动手术。”这样的沟通肯定起不到良好的效果。还有的医务人员不信任群众,为防止可能发生的纠纷,让患者做了许多不必要的检查,以寻找没有责任的“证据”。这样的医患关系能和谐吗?
医患之间的沟通应该是心灵的沟通和感情的沟通。如果医务人员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把病人担心的事情讲清楚、说明白,帮助患者选择既保证医疗质量,又能够减少费用支出的治疗方法,人心换人心,患者必然会理解医务人员的难处。患者容易产生不满意的地方,一是服务质量,二是医疗费用。如果患者花费许多钱,获得的是低质量的医疗服务,不仅病没治好,反而加重病情,这是群众最不满意的。
因此,我们首先要眼睛向内,正视并克服自身的不足,不能抱怨患者不理解,怨天尤人解决不了问题。要善于分析自身的问题,我们的服务环境怎么样,服务理念怎么样,服务态度如何,服务效果好不好。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来说,就是要以病人为中心,不断深化改革,转变服务理念,提高医疗质量,千方百计减轻群众负担,多与病人进行一些感情沟通,多给病人一些人文关爱,多替患者着想,并尽其所能减轻患者痛苦。这样,就能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这样才能缓解医患矛盾。
我国现阶段医患关系紧张的五个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由于医疗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导致医疗服务模式与医疗需求之间严重不协调,医疗纠纷急剧增加。不少医患纠纷演变成恶性事件,导致医生被打伤、致残甚至被杀害。
造成我国现阶段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
首先是我国的医改虽已取得重要进展,医疗保险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当前医疗保障水平仍较低,病人看病自费比例较高,遇大病、复杂疾病时往往难以承受巨大的医疗开支,有的甚至卖房交医疗费。这种情况下如果病人死亡了,人财两空,对家属的打击是巨大的,极易产生医疗纠纷,家属对死亡不理解或想从医院获得一定赔偿,是造成医患纠纷最重要的原因。
其次是医患之间认知差距。当代临床医学取得很大进展,但仍有很大局限性,医生不是神仙,不能包治百病。而公众对医疗技术期望值过高,认为死了人就是医疗事故。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不够,未能让家属充分了解医学的局限性及疾病发展的不可预测性。当病人发生了未预料到的死亡时,更是不能理解,从而发生纠纷。
还有就是“医闹”兴风作浪,使纠纷愈演愈烈。发生纠纷后医院为息事宁人,常赔钱了事,闹得越厉害,赔得越多。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并因此催生了一个新的行业――“医闹”。“医闹”打着病人家属、亲戚、朋友、同事的幌子专门组织、策划并怂恿家属采用各种恶劣手段闹事,以达到从医院获得经济赔偿的目的,“医闹”则抽取提成或拿到“报酬”。这些人以聚众闹事的手段,使本来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他们组织人披麻戴孝,在医院设灵堂、摆花圈、挂挽联、奏哀乐、大喊大叫,妨碍医院正常秩序。更有甚者强迫医务人员戴孝下跪。医院领导为了平息事态,常常与“家属”谈判、赔偿。若闹事者仍不能得逞或不满意,则开始殴打甚至伤害医务人员。
另外,执法人员执法不力。严重医患纠纷发生时,医院方都会打110报警,但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往往只是劝解,并不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直至发展成恶性事件、医务人员被严重打伤才采取行动。执法人员常认为,病人及家属是“弱势群体”、“闹事终有原因”,要人性执法,以致事态扩大。如果执法人员早些采取措施,完全可避免发展成恶性事件。
还有医院及医务人员方面的责任。一些医患纠纷的发生的确与医疗缺欠甚至差错、事故有关,但占比例不多。一些医务人员缺乏人文修养,缺乏与家属沟通的技巧,未能使家属了解医学的局限性及疾病发生难以预料的突然变化的可能性;或者服务态度不好,家属不满意,也是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
近几年医患纠纷的发生有增无减,医患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干扰了医院正常秩序,损害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使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人格尊严受到侮辱,严重影响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一些单位和医生为规避风险而采用“防御性医疗”行为,将影响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也影响公立医院改革的正常进行。
妥善处理医患纠纷,保护医务人员和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医院和医生营造适宜的执业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建议:
对医疗纠纷可通过司法诉讼解决,也可借鉴国外经验,成立法律设定的医疗调解和医疗仲裁等机构通过非诉讼途径(替代性医疗事故解决机制)解决。
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商业保险模式,规定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由医疗机构固定保费和医生个人风险储金两部分组成,将保险赔偿责任与医师挂钩。对医疗损害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受理,不再与医院及医务人员发生直接关系,由独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仲裁机构决定赔偿。
公安部门对“医闹”和以暴力干扰医院正常秩序的行为予以界定,制订相关法规或条例,对“医闹”行为予以坚决取缔和打击,以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维护病人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加强对医院安全的警戒,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加快医改的进程,进一步加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及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乡救助制度,从而减少大病及贫困人口就医时自费的比例。
加强医患双方沟通与理解,改善医患关系。医生尤其年轻医生应普遍学习人文、伦理知识及沟通技巧,用仁爱之心对待一切病人,技术上做到精益求精;并学习《执业医师法》及《侵权责任法》相关条例,做到懂法、守法,用法律保护自己。
对患者家属及公众加强医学知识的普及,使患者及家属了解自己所患的疾病,使公众了解当前医学发展状况及临床医学的局限性,促进医患的相互理解。
改善医患关系的对策
增加卫生经费投入,优化资源配置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改善医患关系,就必须有物质基础保障,这就要求应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偿机制,保证定项补助经费的到位,以支持医疗机构持续健康的发展;要解决病房病床少、医疗设备落后、福利待遇低等矛盾,努力提高医务人员的社会地位;同时,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宏观调控。按照《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积极实施区域规划,调整存量,控制增量,坚持以需求方为导向的资源配置原则,构建合理的三级医疗服务体系,使医疗服务市场供求关系平衡。
深化内部改革,加强内涵建设 医院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念,走优质、高效、低耗的经营管理之路。以医为本,建立新的补偿机制,寻求经济增长点。要变经验管理为科学管理发展到现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干部人事制度、全程医疗责任制、服务价格体系等进行彻底改革,严把质量关,向管理要效益,以质量求生存、凭优质赢信任。认真总结、落实和完善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综合目标责任制;抓好质量管理,实施标准化质量控制,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做到优质服务,为改善医患关系创造有利条件。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创建医院文化 在深化卫生改革、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形势下,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处理好功利选择与道德选择、经济效益与责任指标、短期行为与长远利益的矛盾,以及由此带来的医疗服务商品化倾向和医患关系淡化问题。一方面要在医院建立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的双重机制,自我发展机制是以改善医患关系、优质服务为宗旨,增强自我补偿、激励的动力;自我约束机制包括精神自律、规章调控、法纪监督、社会监督等,旨在落实医德规范,改善医患关系,推动医德医风建设。另一方面要创建优秀文化,优秀的医院文化必然会形成良好的医患关系;而良好的医患关系又可以极大地提高医疗工作效率和质量。文化建设虽是非技术方面,但是搞好医患关系最基本、最重要的方面,它是求医过程中医患之间包含伦理道德、社会心理等方面的涵养。它直接反映在服务态度、职业道德、医疗质量、对医生的信赖度等。大多数患者及家属对医院、医务人员是否满意主要看医护人员是否有耐心、是否认真、是否有深切的同情心,是否为患者的诊治尽了责任。做到了这些,有时患者虽未达到预期治疗效果,甚至患者已死去,家属仍会真诚地感谢医务人员的良好服务,对医院仍满意,否则,就会出现医疗纠纷。优秀的医院文化,对于医疗效果和医患关系有着意想不到的影响。它给患者以信心、希望、信任、寄托;它有积极的暗示治疗作用;它可以消除患者的恐惧心理;它可以提高患者战胜疾病的主观能动性;它能导向患者对诊治的完善配合;它可以使医患获得终生难以忘怀的友情。加强医院文化建设,搞好医患关系是提高医院服务质量的关键。
完善卫生法规,创建良好社会环境 在医疗活动中,医生行医和患者就医都受到法规的保护和制约,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调节、协调医患关系一方面运用教育、疏导的方式,这是主要的也是经常性的工作。另一方面把医患关系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医患关系,解决其冲突性问题是十分必要的。随着高新技术和生命科学的发展,给医患关系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卫生执法工作,尽快落实医院法、护法、医事法、医用高新技术实施法等,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医患双方的行为,使医患双方都能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此外,对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和谐的、良好的医患关系都具有现实意义。
总之,影响医患关系的因素很多,既有内因也有外因,而且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因此可以说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建设好这项系统工程,就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需要政府、社会、医院、医务人员、患者共做出不懈努力,才能使医疗事业尽快改善现状,搞好医患关系,杜绝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2.医患冲突的原因分析 篇二
1 医患之间冲突问题剖析
1.1 医患之间冲突现象分析
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人际关系, 医患间存在矛盾是难以回避的客观事实。一般情况下, 医患间的矛盾都能在相对平和的状态中发生、发展、变化、解决。医患矛盾不能适时、适当的处理, 矛盾一旦激化, 就会呈现非理性的、暴力倾向的、破坏性的状态, 即医患冲突。其具体表现为患方围攻、殴打、威胁、辱骂医方人员, 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在医方工作场所摆设花圈、烧纸、设置灵堂;破坏或抢夺医方财产;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扰乱医方工作秩序。从法律的视角看, 医患之间冲突客观上已经侵害到医方的人身权、财产权, 扰乱了公共秩序, 是违法行为。
1.2 医患之间冲突成因分析
目前, 我国医患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实质上是新时期我国社会矛盾在卫生工作中的具体表现, 反映了社会群体在经济状况、价值取向、角色意识、道德水平、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的矛盾与冲突[1] 从法律制度层面看, 其主要原因:
1.2.1 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利益是医患双方进行争夺的焦点, 也是双方冲突的直接动力[2]。从法律角度看就是权利之争。在医患关系中, 患者是事实上的弱者, 应是法律保护的主要对象。但是, 现在人们所提及的各种患者权利多数是一种不成文的社会道德行为规范, 这种权利属于医学伦理学范畴中的权利, 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患者权利内容是分散在其他有关的法律制度条文中或通过规定医方的义务来确认的, 如, 《执业医师法》第22 条医师的执业义务中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 保护患者的隐私;从中可以得出患者享有隐私权。总之, 我国还没有全面系统确认患者权利保护的法律文件。相对于患者而言, 医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制度中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权利怎样保护?如何救济等问题都有许多模糊的地方。无法可依仍是引发医患冲突的隐患。在实践中, 患方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而责任义务意识淡薄, 常常忽视医方的权利。医患发生矛盾时, 患方往往难以把握法律底线, 极易出现过激行为。
1.2.2 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失灵。医患冲突与医疗纠纷是密切联系的两种现象, 多数情况下是先有医疗纠纷, 后出现医患冲突, 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因此, 医疗纠纷案件的及时、有效的化解是防止发生医患冲突最基本的途径。从司法角度来看, 任何一项纷争要得到公正的法律处理, 应具备“事实清楚、裁决公正、程序公开合理”的基本条件。我国目前医患纠纷解决通常通过双方协商、提请行政部门调解、提起民事诉讼等3种途径。①双方协商。俗称“私了”, 是指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从而消灭争执的行为。在程序上简单、灵活, 在结果上能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愿。但当双方缺乏体谅、妥协、认同的心理基础时就难以奏效。实际上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重大纠纷的成功率并不高, 尤其是解决医患冲突案件更难。②提请行政部门调解。我国实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有着非常密切利益关系, 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让患者缺乏信任感、安全感。显然, 采用此法解决重大纠纷, 难以让患方放心。③提起民事诉讼。采用司法诉讼机制解决医疗纠纷案件有诸多问题:一是时间过长;二是成本高;必要的诉讼费用虽然不仅是维持司法活动所必需, 而且还是抑制滥诉现象的调节器, 但有一条是完全可以肯定的, 即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而言, 诉讼永远是一种成本最高的救济方式[3]。患方一般在经济上都比较困难或是处于贫困状态, 无力筹措承担相关费用。三是通过诉讼解决医患纠纷, 通常需要提供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而医疗事故鉴定仍然存在“圈内做文章”的问题, 其公正性受到普遍质疑。四是从传统文化上看, 中国百姓普遍存在厌讼观念, 自然会在决定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时尽可能“避讼”。
从实际运行来看, 现有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不能与纠纷自身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相适应, 无法满足“查清事实、公正裁决、程序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基本要求, 通过现有法定的三种途径解决医疗纠纷都可能导致出现不公的结果。患方无法通过合法途径满足诉求, 自然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当然, 患者在医患矛盾中是处于弱势的一方, 没有更多其他办法来为自己维护可能的尊严, 也没有其他任何方式来为自己讨个说法。因此, “采取过激行为、扩大社会影响、给医方施加压力”应该是患方最快捷、最直接、最有效、最让患者解恨的“讨个说法”的方式。它既可以及时宣泄心中怨气, 又能实现自己的目的。可以说, 这是当前医患之间冲突不断升级的直接原因。
1.2.3 缺少分担医疗风险的法规。医疗服务是高技术、高风险行业。客观上存在发生医疗事故的可能性, 医疗事故赔偿在所难免。但目前国家还没有从法律上规定建立医疗风险基金, 而民法规定:由于过错造成人身损害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并不能因为医疗活动的探索性、高风险性而享受特殊的赔偿豁免。由于医疗损害赔偿数额较大, 医疗机构常常凭借自己的优势, 采用不当手段影响医疗纠纷的调解、鉴定和审判。由此而导致的医疗纠纷调解、鉴定和审判结果的不公, 必定会影响患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的信心, 转向采取非理性的方法争取利益, 其结果就是引发新的医患冲突。
1.2. 4 政府责任不明。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处理医患之间冲突事件中的责任及处置方法。长期以来, 医疗纠纷主要依靠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自己的力量解决, 政府层面、跨部门协调合力做工作的机会很少。当前, 由于医患矛盾激化、医患之间冲突案件上升, 政府直接介入增多。但是, 社会普遍对患方存有同情心理, 多数医患之间冲突事件案情复杂。因此, 政府往往是顾虑较多, 动作迟缓、力度小。为了维护大局稳定、及时平息事端, 常常是简单处理、用钱买平安。其效果并不理想, 可能是求得一时平安, 留下了再次发生的隐患。现在患方的胃口是越来越大, 诉求越来越多。
2 解决医患之间冲突的法律思考
医患之间冲突是我国社会变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有深刻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显然, 医患之间冲突问题需要综合治理, 重要的是改革现行的法律制度, 构建新机制。
2.1 完善法律制度
医患之间只有在双方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与实现的前提下相处, 才有可能达到和谐的境界。立法机关要根据医疗服务实践的需要, 对现行的医患关系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梳理, 制定明晰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能体现公平、正义的规则、规范, 科学设计、构建起新的调整医患关系法律制度体系。
2.2 重建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设计新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充分考虑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医疗服务的专业性与高风险性、医患之间力量上的不均衡等特点。因此, 建立多元化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是必然的选择, 所谓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性而言的, 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寄托于某一程序如诉讼, 并将其绝对化;主张以人类社会价值与手段多元化为基础理念;不排除来自于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目的在于为人们解纷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可能, 同时以每一种方式的特定价值 (如正义、效率、经济等) 为当事人提供选择[4]。
2.2.1 鼓励和解。
当医患纠纷案件案情相对简单、双方意见分歧不大、有相应心理基础的, 协商解决应该是一种最佳选择。但, 协商方式不能公正确定赔偿额度[5], 同时, 易出现双方逃避其他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应制定相关规则, 限定使用条件。
2.2.2 构建调解新机制。
调解是指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 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行为。调解的特点在于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有第三方的介入。因此, 第三者是调解的关键。首先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第三方要有信赖心理, 对其主持调解表示信服, 或认为第三方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看法及处理意见具有权威性。其次有和为贵的思想, 愿意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问题。①鼓励支持成立民间性的调解机构。民间性调解在形式、运作方式、功能、价值取向和纠纷解决能力以及效果等方面具有多元化特点, 对医疗纠纷的化解能力不容低估。德国、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开展了利用社会中介组织与民间力量参与医疗纠纷调解解决的实践活动, 并已经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证明了社会中介组织与民间力量参与医疗纠纷调解解决机制的生命力。因此, 要把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与民间性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作为化解医疗纠纷的重要任务。首先, 应从法律层面确立社会中介组织与民间性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合法身份, 为其设立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 我们应鼓励行业性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开展医疗纠纷调解业务, 在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下设立调解机构, 利用其熟悉专业和相对中立的特点, 公正地调解医疗纠纷。其次, 政府要制定具体政策, 支持社会中介组织与民间性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发展。在税收、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的组织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支持与帮助。第三, 重视调解队伍的组建。调解员的能力与威信是直接决定调解成功率的关键因素。调解员应该具有较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掌握基本法律知识, 同时还要有一定的医学知识与临床工作经验。第四, 坚持中立立场。能否坚持中立是纠纷调解成败的重要因素, 调解员的中立地位要得到纠纷双方的认可和接受, 必须提供制度上的保证。调解机构与调解员不应与当事人双方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也要尽量避免“官方”背景, 始终以第三人角色参与纠纷调解。第五, 要制定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与人员的管理办法, 规制调解行为。同时, 建立准入、监管、退出机制, 确保调解机构调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 维护调解的可信度。②卫生行政部门主导调解。按照现有的体制继续保留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职能。③法院主导成立纠纷调解小组。法院成立诉讼外医患纠纷调解组织, 聘请有医学、法律知识的专家组成调解员队伍。这些专家有解决医疗纠纷相应的专业知识, 掌握解决纷争的关键所在。调解工作以法院名义进行, 由医患双方当事人选择的调解员参加组成调解组。法院的诉讼外医患纠纷调解, 可以作为医患纠纷当事人启动诉讼前的必经程序。
2.2.3 倡导仲裁解决纠纷。
仲裁是基于个人意思创设的自律性纠纷解决机制, 具有专门技术性、国际性、迅速经济性、秘密性、程序的弹性等特点。医疗纠纷技术性强、需要相对保密, 通过仲裁解决医疗纠纷有一定的优势。仲裁的首要任务是确定仲裁员, 由谁来担当仲裁员或者根据什么方法来选任仲裁员是决定仲裁制度成败与否的关键。可以建立由医疗各领域的专家、法学专家、律师, 、卫生行政部门专家组成仲裁员库。可以试行双方选任属于自己一方的人作为利益代表, 再由这两个人选任第三个仲裁员共同构成仲裁庭。
2.2.4 维护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
司法被称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应该是解决医患纠纷的终极方法, 也是有效预防与解决医患冲突的司法保障。
2.3 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医疗风险存在于医疗服务的全过程。应制定医疗风险责任保险制度, 建立由医疗机构固定保险费、医务人员个人风险基金和病人自愿购买的保金三部分组成的责任保险费[7]。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赔偿资金。赔偿问题常常是医患矛盾的关键, 医患纠纷的经济赔偿由第三方决定赔偿数额、负责支付。这对于缓减医方压力、快速解决纠纷、减少医患之间冲突发生有直接作用。
2.4 建立政府干预机制
医患之间冲突是严重的社会问题, 影响大、后果严重。单靠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的力量很难解决全部的医患之间冲突问题。要从法律制度层面确定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为政府直接解决医患之间冲突提供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应制定医患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明确部门责任、确定处理程序、界定法律法规适用及条件。要把握好干预时机, 适时介入, 力争早期解决、妥善解决。
摘要:目的:从法律制度建设层面剖析造成我国当前医患冲突问题的原因, 探究通过法律制度建设纾缓与解决医患冲突问题的思路。方法:通过对医患之间冲突现象的法律分析, 客观描述医患之间冲突的表现、影响, 揭示医患之间冲突的主要成因, 开展调整、改革法律制度的分析讨论。结果:现行法律制度存在医患权利义务不明晰、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失灵、缺少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问题。结论:当前解决医患之间冲突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建立多元化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政府干预机制。
关键词:法律,医患冲突,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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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柯阳友等.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重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6;89:131~139.
3.医患冲突的原因分析 篇三
医患关系紧张,即彼此之间出现矛盾。所谓矛盾,就是立场不一致、要求不统一。从社会大环境讲,在原来的医患关系之中,有政府、组织(单位)介入,也就是有公家帮你出资看病,因此医患之间有一个经济缓冲带。医保政策出台后,一边是出钱看病的患方,另一边是收钱为人看病的医方;而在费用方面,比起“全包型”的公费劳保制度,目前医患间的经济缓冲带明显削弱了,呈现出医患双方“短兵相接”的局面。如今,要掏自己腰包里的钱去看病,患者理所当然对医疗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因为商品经济的运行法则是“一分钱一分货”嘛!
患者提高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应该说是件好事,这对医院的整体服务上台阶是有促进作用的。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即评判医疗服务质量的标准是什么?在这一点上,医患双方是存在分歧的。由于医疗技术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它不能解决医学上所有的病痛,加上医疗行为本身的不确定性,何况医生所面对的是形形色色、有着各种差异的人。所以我们认为,医疗服务质量是不可能像某一产品,可以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而患方往往觉得:“我花钱治病,当然要治好!倘若达不到预期效果,还要医院和医生干嘛?”医保政策出台时间不长,健康类商业保险又不成熟,患者对出钱看病的心理承受能力还相对较弱,一旦花了钱没治好病,就把怨气、牢骚发在医务人员头上。
救死扶伤是医务工作者的职责,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同时应该看到,医疗行为是一种有风险的工作。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发达国家,医疗确诊率仅为70%,各种急诊抢救成功率也是有限的。其风险性源于医学科学本身的高难度。在人类已登上月球的今天,人类对自身的了解却相当有限:癌症的发病机制没有完全弄清,大脑的功能是怎么发挥作用的不甚了了,对人类基因的探索也才走完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医学科学有太多的未知领域。据统计,与其他诺贝尔奖项相比,诺贝尔生物医学奖的错评率是最高的。
我认为医患之间出现矛盾,有70%是因为医生与患者在对疾病及其预后等方面的认识上持不同见解。我是一位口腔黏膜病专家,研究重点是口腔黏膜白斑——一种口腔黏膜癌前病变。有些病人经过治疗,三五年后还是出现了癌变。这时候,他就可能想不通:“同样是白斑,为什么别人没癌变,而我却癌变了?”“我岂不是白治了三年?是不是药物有假?”病人的想法可以理解,因为他们不了解导致癌变的原因是多么复杂。我与我的同行们经过二十多年的研究,其中包括做动物实验,使得对口腔黏膜癌的病因有了一些认识,但仍然很有限,也许只占整个病因的10%~20%,可还有许多发病机制不明。所以有的人通过治疗仍会出现癌变。这说明医学科学的确很难,加上每个病人的情况又都不同,病情发展的结果当然也就不同了。
4.突发医患冲突事件应急预案 篇四
为了科学、规范、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医患冲突事件和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医院各科室临床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突发医患冲突事件和应急处理工作,规范和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及影响,保障医患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科室正常医疗工作。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取各项综合性防治措施。
2、指挥有力,协调有序。坚持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科室人员积极应对。
3、提高能力,强化协作,科学应对。依靠科学技术,提高突发事件的预警、处置能力。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五大连池市第一人民医院院内突发医患冲突、纠纷事件时的应急处置。
二、突发事件的判定标准、终止条件
(一)判定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启动应急处理工作:
1、任何原因出现的医患剧烈语言、肢体冲突事件
2、任何原因出现的医务人员与病员家属剧烈语言、肢体冲突事件
3、任何原因发生在科室的其他不明人员对医务人员辱骂,围殴等事件
(二)终止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终止应急处理工作:
冲突平息,相关人员得到妥善处置或处理,无安全或纠纷预警。
三、突发事件应急实施细则及流程
(一)冲突发生时
1、及时通知保卫科,科室其他值班人员隔离冲突双方,及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做好现场控制,防止冲突进一步扩大或加剧
2、冲突相关医务人员回避
3、通知主管院长出面调解、平息
4、争取院内完成调解,平息冲突
5、为保证医疗工作顺利进行,休息人员可替班或加班
(二)若冲突不能解决或平息
1、通知公安警务室介入
2、通知卫生局、院长、医务科及相关科室介入调解。
五大连池市第一人民医院
医患纠纷来袭 医院紧急处置
73岁患者刘丽兰(化名),因切口疝术后腹壁肿块复发1年入院。在全麻下手术后然出现肺部感染,立即转入重症医学科治疗,当晚患者死亡。家属随即组织人员围堵医护人员,要求巨额赔偿。医院迅速启动医患纠纷处置应急预案,经过一个下午的处理,纠纷基本平息。
这是我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一幕。我院将开展全面演练应对突发事件,包括医疗纠纷、大规模外伤、电梯故障、突发传染病疫情、食品中毒、突发停电、高压氧舱故障、火灾处置等。
2月26日下午的演练井然有序,依下列流程逐一展开:
出现医患冲突后,值班医护人员立即向科室主任汇报,同时通知主管院长、医务科(总值班)、保卫科,到现场了解情况,保卫科到达现场维持秩序。
科主任接到汇报后,立即来科室调查现场情况,向家属解释沟通,立即向主管院长、医务科等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同时安排二线值班医护人员前来科室接替当事医护人员,以免发生肢体冲突。
保卫科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有效后,医务科、科主任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到科内调查情况,向患者家属耐心解释、沟通、交流,建议患者家属按照司法鉴定程序或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处理纠纷,患者家属愿意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医务科、科主任、患者家属代表同在病案室复印病历,病历原件封存,由医务科、患者直系家属签署时间及姓名,由医务科保管。做口头解释工作。
患者直系家属递交书面投诉材料,医务科在5-7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并书面答复患者家属。
5.医患冲突的原因分析 篇五
一、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分析
导致公立医院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医方的原因,也有患方的原因,社会方面的原因,也有媒体的原因,它们共同作用,致使医患关系紧张。医方原因
(1)部分医务人员医疗水平低,医德医风缺失
公立医院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存在弊端,缺乏有效的医疗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对医务人员管理不到位,部分医务人员基础出现理论知识欠缺,经验不足,医疗水平低,专业技能不高,职业素养欠缺,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松散,缺乏责任心的情况,极个别医务人员道德素质较差,以医谋私、开大处方、医药回扣等,这些技术水平的限制和医德医风问题会引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成为医患关系冲突的重要根源。而医院也没有相应完整的监管机制,使医院管理混乱,医患矛盾愈演愈烈。
(2)医患沟通不到位,医生与患者缺乏理解和信任
相对于私营医院,公立医院拥有更多更好的医疗资源,患者也相对较多,医患双方的沟通渠道不够顺畅,医务工作者向患者及家属交代情况不够全面详细,使患者对医疗过程产生片面理解,对疾病及诊疗方法可能产生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医务工作者过分相信自己的能力,对患者大包大揽,容易对患者产生误导,一旦出现问题则无法收场;在诊疗过程中,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没有及时向家属交代可能出现的后果及应采取的措施,使患者及家属不能及时了解医疗情况。医患之间缺乏信任,互不理解,不能换位思考。(3)经营管理理念滞后,制度不健全
由于管理体制的弊端,公立医院的经营理念滞后,没有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理念,缺乏竞争环境和激励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公立医院管理不科学,缺乏灵活性,缺乏创新意识,不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医院资源利用率低,运作效率低下,不能满足患者的需求。出现医患纠纷时,由于制度上的缺陷,院方蓦然推诿,导致患方过激行为,医患纠纷难以和解。(4)公立医院公益性缺失
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不完善,政府对医疗卫生的投入不足,医疗机构主要依靠市场经济来维持正常运营,形成“以药养医”的局面,医院的公益性质逐步淡化,医院过于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了社会效益,造成患者不满,发生医疗纠纷。患方原因
(1)对医疗诊疗工作和医学知识缺乏了解,对医疗诊疗的效果期望过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注重治疗的质量和效果。相对于私营医院,人们对公立医院抱有更高的期望,但对由于医疗行业、医学科学的认识不足,不能理解医疗工作的高风险和局限性,对医疗技术固有的风险性存在盲点,使得患者对公立医院及医务人员寄予的期望,超出了目前医学发展的实际水平,倘若医疗结果达不到患者的期望,总认为是院方或医生的过错,产生医疗纠纷。
(2)患者自我维权意识增强
现在的患者自我维权意识大大增强,一些患者自认为我花钱看病,就是“上帝”,忽视了医疗行业的高风险、复杂、难度大等特点,稍有不如意就不满,求全责备,造成医患关系紧张。(3)患者对医生不信任,不尊重
患者维权意识及健康意识增强,对医疗过程的参与性也在不断地增强,但因为他们对医疗知识的一知半解,以及对医疗工作高风险和局限性的不理解,对医生及医疗过程不信任,不遵医嘱配合医生治疗,不尊重医护人员的劳动,遇到问题,或者自己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将责任归咎于医生,遇到矛盾时,破口大骂,大打出手,甚至打砸医院的设施,伤害医务人员生命。社会原因
(1)医疗保障体制机制不健全
人民群众对医疗健康的需求日益提高,尽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取得了重大进展,但要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仍然是任重而道远。在医疗消费高支出和居民群众支付能力较低的矛盾中,国家的政策措施和足额补偿难以到位,医院只有向患者收取医疗费用,而医疗保障体制不健全,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诸多因素诱发的矛盾只有指向医院,所以,医患矛盾在所难免。(2)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医疗赔偿制度不健全,医疗纠纷产生后,法律法规之间不能有效地衔接,医务人员对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缺乏和重视程度以及沟通不够,使医疗纠纷解决起来难度很大,加剧了医患关系的不和谐。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在医疗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常出现医患双方在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上存在偏差。媒体原因
舆论和媒体的一些报道有失公平,报道时武断地确定公立医院存在过错,引起公众对公立医院信誉的质疑,误导患者在治病过程中遇到不理解的问题时与医方发生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对医患关系的紧张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公立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建议
1转变医院经营理念,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公立医院要回归公益性,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观念,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优化医疗流程,规范医疗行为,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的标准。医护人员要树立“患者第一”的理念,积极推行人性化服务模式,注重人文关怀,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以浓厚的文化氛围,优秀的服务形象,构建医院服务文化,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2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公立医院要对医患沟通从形式、渠道、内容、要求、技巧、效果、考核等方面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保证医患沟通渠道的畅通,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人文科学知识和技能,提高人际交往能力,提高与患者进行语言沟通交流的能力,及时受理和处理病人投诉,化解医患矛盾和纠纷,定期收集病人对医院服务中的意见,为患者提供温馨、细心和耐心的服务,赢得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和对医务人员的理解。患者应该理解,医生所从事的是高技术、高风险且具有高度责任感的职业,疾病的差异性、复杂性使得医疗服务中存在许多不可预见性,即存在一定的医疗风险。医生应该理解,患者来到医院往往承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他们期望医生在用医药手段治疗躯体之痛的同时,能够关怀和尊重和尊重它们,以抚慰心灵的创伤。通过加强医患沟通,医患双方相互理解信任,有利于医务人员更好地了解患者病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3不断学习,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
精湛的医疗技术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先决条件。要有计划地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在职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按照名医带名科、名科带名院的思路,邀请著名专家讲学、指导,并选派技术骨干外出学习;支持在职的医护人员参加大专、本科自学考试;组织执业医师、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知识、业务技术培训考试;鼓励医护人员技术创新,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科研应用;开展医护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训练,如“岗位技术练兵”、“护理技能竞赛”等。同时,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因病施治,从而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筑牢技术基础。
4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素质
医德是医术发挥良好作用的基础,是指导和支配医护行为的灵魂,是提高医疗质量的前提。医生应对医德内涵有充分的理解,并以此作为自己行医的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医疗活动中,尊重患者的权益,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职业和专业素养,以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言谈举止赢得患者的信任和尊重,实现医患双方良好的沟通交流,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发生。改进医院设施,优化就医环境
对医院设施不断进行维修和改进,使医院达到环境整洁、舒适、优美的状况,营造群众满意、放心、优质的就医环境。加强医院硬件建设,为患者提供优质的环境服务。当前,患者就医过程中出现候诊时间长、检查时间长、排队取药时间长而就诊时间短的情况,这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不满。因此,医院管理者要在服务理念上转变观念,以服务患者为中心,为就诊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如,医院可以在门诊大厅设置电子显示屏,将医院概况、各临床科室的业务范围、专业特色进行介绍,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公示各种药品、化验、检查、治疗、手术等项目的收费标准,要为患者提供便捷的服务。医院可以提供导医服务,在门诊设立一站式服务台等为患者解答疑问,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体现医务人员的人文关心和一切为患者服务的理念。
6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确引导舆论
6.医患矛盾的原因及对策 篇六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01847-02
在市场经济形势下,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正在严重冲击着医疗服务市场。近几年来,患者或其家属冲击、打砸医院,殴打及杀害医务人员的恶性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且呈现出上升的趋势,有些地方的少数医患矛盾急剧升级,有向暴力事件演变的趋势。最近一月就连续发生了两起轰动社会的殴打医务人员的事件,此起彼伏的伤医、伤护事件不停吃的冲击着人们的视野。重构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市场,维护医患利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严峻而又刻不容缓的课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为此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和方法。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
1.1 医疗服务本身缺乏自愿性
一方面,病人不希望医院或者医务人员支配他的财物,另一方面,病人又不得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建议和要求,这就造成一个潜在的矛盾。在经济市场的指导下,医务人员只有不断的为医院创收才能得到一定的薪酬,促使一部分医生盲目的开药、检查,造成病人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病人认为自己出了昂贵的医药费就应当享受医务人员提供的“星级”服务,而医务人员因为病人太多而有时又不能满足病人的这种想法因而埋藏了医患矛盾的隐患。
1.2 医患关系愈演愈烈的医学原因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以前不可能治愈的疾病能够通过先进的医疗技术得以治疗,造就病人病人认为任何疾病只要治疗就会康复,殊不知还有更多的疾病需要继续研究。医疗领域中充满着未知数和变数,加上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也存在差异,即使在医学飞速发展的今天,国内外一致承认医疗确诊率也只有70%左右,各种急重症抢救成功率在70%~80%左右,相当一部分疾病原因不明、诊断困难,甚至有较高的误诊率、治疗无望。医疗对象是千差万别的复杂体,有社会性属性,也有自然属性,就是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在有些人身上,也出现向复杂性转变的可能,这是医学的无奈。因此,任何医院和医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的治疗过程和结果始终存在着成功与失败两种可能,很多患者及其家属不了解医学的特殊性和无奈,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因而一遇到不满意的事情,不考虑科学事实,就认为是医院或医生的问题。
1.3 医院重经济效率轻人文关怀
医患关系紧张,以至引发医疗纠纷,40%以上原因与医务人员的爱心、责任心、同情心有关。医生面对病人,只是埋头于自己的工作,按诊疗程序进行看诊,忽视患者的心理感受,导致出现医疗效果不尽人意时,病人就认定是医生的问题。医生护士所接诊的病人数远远超过其能力范围内的病人数,在这种长期超负荷运转的情况下,再要求医护多一些人文关怀和亲情服务,或许有些苛责。
1.4 部分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的不公正报道
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和事故的报道有其正面作用的同时,也有它的局限性,特别是部分媒体对医疗纠纷的刻意炒作,并且明显地倾向病人这个弱势群体,带有明显的感情色彩。于是医生成了患者假想中的“敌人”与法庭上的“被告”,医院方的合法与正常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珍重。其重结果轻过程,使医疗纠纷的处理简单地上升为病人的索赔问题。
1.5 医疗管理不完善
受市场经济影响,医疗工作是高风险的行业,但并不象国外发达国家,高风险的同时能带来高收入。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并不很健全的情况下,出现医疗事故时,院方的推委、漠然,使医疗纠纷的控制和处理的最佳时机丧失。据了解,对医疗纠纷,有些医院能躲就躲,躲不了就私了赔钱了事,这是当前许多医院采取的一致做法。因为不见面、不沟通、不协商,患者方怨气愈积愈深,最终导致纠纷的进一步升级和恶化。所以社会上形成一个怪现象,即“大闹得大钱、小闹得小钱、不闹不得钱”。医患矛盾的解决对策
2.1 改善医患关系,化解医患信任危机
在社会重塑“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从根本上讲,首先,要尽快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引入完善的商业保险制度,使患者既看得起小病,又能看得起大病,无病也能定期体检,即真正做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
2.2 赢得社会公众信任
对医务人员来说,在关键时刻,应当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虽然我们不能包治百病,而对病人和家属来说这种打击就是百分之百。只有加强努力,千方百计地做好自己的工作,才有望摆脱被动局面,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2.3 希望公众理解
临床医疗需要一个比较宽松的心理环境,病人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信任、尊重,是取得更好疗效的社会基础。医患双方实际是站在同一条线上,愿望相同,成败共享,事事休戚相关。感情应当是最融洽的,共同的敌人是疾病。医患关系紧张,医务人员顾忌重重,病人的治疗就受影响。反之,和谐的医患关系,受益者仍将是病人。
2.4 在医疗活动中要明确医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平等的融洽的医患关系,作为医生应树立为病人服务的理念,体现对患者的人文关怀,满足病人的心理需要,尊重患者知情权。实实在在地为病人着想,从病人的角度看问题,不仅告诉患者病情,还应告知病理知识,疾病的转归、预后,让患者对可能发生的情况有一个心理准备,争取病人的理解,尽量避免争执。各种检查、处理和治疗方案的施行,事先要征得病人的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作为患者也应遵守就医道德,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尊重医生的权利,尤其是人身安全,维护职业荣誉。
2.5 医护要自律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乱收,不多收,不巧立名目;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坚持检查药品收费公示制;坚持住院 用费清单制,使病人安安心心看病,明明白白消费。
2.6 投诉与纠纷
7.浅谈医患冲突及防范措施 篇七
关键词:医患冲突,应对措施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逐渐提高, 医患纠纷逐渐增多, 不仅损害了正常医疗, 而且会影响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 影响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 延长疾病治愈时间。同时医患冲突使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增加, 使医务人员治病更加保守, 降低了医务人员在医疗技术领域精益求精的追求, 影响医疗事业发展。为了防止医患冲突, 总结我院自2007年5月~2011年5月所发生的16例医患冲突原因, 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如下。
1 临床资料
我院自2007年5月~2011年5月间共发生医患冲突16例, 其中12例由于医疗费用、医疗水平、治疗效果与患者的心理预期相差较大, “看病过程繁琐”等, 使患者心理、情绪等因素改变引起。3例由于医患之间沟通不好引起, 1例由于医护人员工作中马虎、不认真引起。
2 医患冲突的原因分析
2.1 患者对“治病贵”、“看病过程繁琐”意见较大, 不满意
由于医疗费用较高, 患者怀疑医务人员是否存在乱开检查、乱开大药方, 过度医疗, 赚取提成、回扣的问题, 将这种情绪迁怒于医务人员。加上“看病过程繁琐”, 诊断疾病常常需做几个辅助检查, 患者求治心切, 导致患者自控能力下降, 均可增加医患冲突几率。
2.2 患者认为“医疗水平不高、治疗效果不好”, 不满意
由于医学的特殊性, 很多疾病还不能完全根治, 还处于研究摸索中, 与患者希望的在短时间内取得最佳的治疗效果相差较大, 患者或其家属容易产生急躁情绪, 从而导致医患冲突的发生。
2.3 部分患者治病急躁, 对正常医疗的常规检查不理解, 对诊疗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 (如药物过敏反应) 及愈后或术后出现的并发症不理解, 一旦发生, 就认为是医务人员的失职造成的, 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因而导致医疗纠纷。
2.4 病人法律意识增强, 自我保护意识提高, 增加了医患冲突。
2.5 部分医务人员工作不认真, 不详细询问病史、过敏史, 对患者缺乏耐心, 没有换位思考, 容易产生医患冲突。部分医护人员临床经验不足, 技术操作不规范, 增加了患者的痛苦而导致冲突。
2.6 我国医疗保险不完善、承受能力低也易导致医患冲突
3 应对措施:医疗纠纷重在防范
3.1 医务人员应掌握医患沟通的技巧
良好的医患沟通是治病的前提, 取得患者的信任, 是治疗的需要。它能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 提高治疗效果。
3.2 医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医疗技术和职业道德
医务人员应修德练技, 规范操作, 要提高自身素质, 多积累社会经验, 换位思考, 用宽容、忍让的态度对待某些病人的抱怨。
3.3 医务人员要提高认识, 增强法律意识
在医疗纠纷中, 常会遇到经济补偿问题。医务人员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要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病例书写规范》理解透彻, 提高认识, 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增强医护人员法律意识。减少纠纷。
3.4 医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病人告知义务
病人对自己的疾病有知情同意权, 医护人员有充分告知的义务, 同时态度应和蔼亲切, 增加病人对医生、护士的信任。
3.5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 普及医学知识, 提高全民的健康素质
3.6
增加财政投入, 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4 体会
8.从社会治理角度干预医患冲突 篇八
医生行为缺乏内部有效监管
毋庸置疑,目前我国医患冲突的起源是医生行为的失范。具体而言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医生群体出现日益严重的逐利化倾向。因此,很多人提出鉴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应取消对医生的激励。不过这种观点遭到驳斥,理由是医疗服务也是比较个性化、高风险的服务,如果没有任何激励,很难鼓励医生提高服务质量,更会产生推诿病人的现象,这对患者更不利。因此,任何国家,即便是实施全公立国家医疗体系的英国,都引入了一定的竞争和激励,以促使医生提高服务质量。然而,任何激励手段都会使医生产生相应的过度医疗的动机,在这种情况下,对医生的监管就显得异常重要。
在一个高度专业化的社会,信息不对称是经常发生的,尤其是对医生这种专业化水平非常高的职业,普通民众缺乏监管的专业能力,只能依赖两种专业手段:一是外部监管,主要是通过政府和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生的行为进行约束。一般而言,某种职业的专业含量越高,对其外部监管的成本也就越高,医生职业自然也不例外。二是内部监管,即通过医生的职业团体进行自我约束。一方面,医生团体的成员都是由医生组成,其专业性具有绝对优势;另一方面,医生团体也更有动力约束其成员的行为,从而保障群体大部分成员的利益。因此,这种内部监管的动力和能力更强,监管的有效性也更高。此外,由于医生团体的存在价值是维护医生群体的共同利益,因此医生们也有意愿跟其签订“契约”并遵守其规定。在这方面,“美国医师协会”的例子当属典型,它是影响美国卫生政策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为医生争取利益的同时,对规范医生行为也起到了很大作用。
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医疗服务商品化,使得市场激励成为医生行为的主要动力。但与此同时,政府监管却有所欠缺。此外,也一直没有形成真正的职业自治性质的医生协会,即医生是“原子化”的个体,不被职业团体保护,同时也不受职业规范约束。这种情况刺激了部分医生通过自己的力量尽可能多地赚取利润,即使其行为违背了职业道德。
缺乏专业的患者组织和社工组织给患者提供帮助
很多医生认为,患者之所以对医生不满,是因为他们对医生和医疗技术的期望值过高。而这背后隐含的是普通大众医学专业知识的缺乏。医生和患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专业差距,从这个角度说,患者毫无疑问是弱势者;加上处于患病状态,患者及其家属更会感到无助,因此迫切希望在心理上找到依赖。
这种依赖可以从两方面获得:一方面是医生,尤其是家庭医生。其中,家庭医生通过与签约家庭长期互动建立信任,了解患者长期的情况,帮助其选择治疗方案,是患者家庭最核心的专业支持者,同时也是心理支持者。另一方面是患者团体和社工组织,有相似病情的患者在社工的组织下互相分享经验、互相支持,同时也可以作为患者利益的保护者。
在我国,患者也是“原子化”的个体,国内基本上没有相应的患者组织和社工组织给患者提供帮助,因此患者只能将全部希望寄托于医生。然而,由于我国既没有家庭医生制度,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又不高,加之优质医疗服务资源集中于大医院,因此大医院人满为患,一号(一床)难求。即使挂到号或住进医院的患者,也往往因为医生工作量过大而得不到更“温情”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和家属自然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正因为没有患者团体和社工组织的介入,目前医疗行为基本上都是在医患个体之间进行,医护人员成了医患矛盾的集中点,也是患者不满的集中发泄点。因此,无论是以群体性的“医闹”对抗医院,还是不满情绪积聚为非理性行为,都是难以避免的。
综上,要防止“医闹”和暴力伤医,从患者的角度,就要改变患者和家属的非理性状态,给他们提供表达不满的正规有效的渠道,并引导他们形成对医疗服务的合理预期。更进一步,就是要给他们更多的外部支持。
医患双方各自的组织化有助于缓解医患冲突
在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上,通过医疗改革理顺医护人员的薪酬体系,以及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外部监管已成为共识。但是,对医患冲突的理解和解决不应只局限于医疗领域,这同时也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从社会成员角度看,个人既缺乏归属,也缺乏约束,对医生和其他职业群体来说也不例外;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看,医生与患者之间无法形成长期稳定的互动关系,永远存在陌生人之间的紧张感;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社会缺乏载体,导致管理成本高且效率低下,既无法控制医生的行为,也无法解决患者的非理性问题。
因此,医患双方各自的组织化以及建立长期稳定的医患互动关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一方面是从组织化的角度改变“原子化”状态,通过医患双方的各自组织化,使他们成为自我管理的主体,包括医患之间的沟通以及医患矛盾的解决等都可以通过组织的渠道解决,政府的管理也可从面对个人转向面对两类组织;另一方面是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改变“原子化”状态,在初级卫生保健领域,将抽象的“医患”陌生人关系转变为家庭医生与签约家庭的熟人关系,从而在长期互动中形成医患信任。
具体而言,一是建立真正具有行业自治意义的医生职业团体,保护医生的利益,同时也规范医生的行为;二是鼓励患者组织和医务社工组织的发展,保护患者的利益,同时也给患者和家属提供心理支持;三是建立家庭医生制度,使家庭医生与患者之间形成长期的良性互动关系,变抽象的医患关系为具体的熟人关系,并以此重建医患信任。
事实上,医患关系只是现代社会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其解释逻辑亦可以应用到其他的社会关系中。而中国社会目前存在的整体信任水平的下降、职业道德的缺失、各种非理性暴力行为的出现以及各种服务和产品的安全质量等问题,也都可以从上述社会“原子化”的角度进行理解。因此,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背景下,社会的“组织化”是一个核心内容,也是解决中国目前很多问题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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