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4-11-15

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共7篇)

1.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篇一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6-15 【生效日期】1988-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试行)

(1988年6月15日)

为了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政府工作,把省政府建设成为创新、务实、效率、清廉的国家行政机关,更好地为改革和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一、一、省人民政府职权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编制和执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地方预算,领导和管理本省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旅游、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外事、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二、省长、副省长的职责

(一)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省长签署。

(四)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或省长的委托,各负其责,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充分发挥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的作用。

省人民政府特邀顾问受省长委托,负责某些专项工作任务。

三、三、会议制度

省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负责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和决定;(2)讨论通过报请国务院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3)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政府工作报告、议案和法规草案;(4)审议确定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计划,以及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和调整意见;(5)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项;(6)讨论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行政规章以及准备采取的重大行政措施;(7)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市请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8)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周星期一上午召开。

(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本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省长负责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和决定;(2)决定和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3)通报全省工作的重要情况;(4)讨论通过须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

(三)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负责召集,研究和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省长、副省长、特邀顾问,可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处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

(四)专员、市长、县长会议由省长负责召集,主要是传达贯彻国务院的重要决定和指示,部署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专员、市长、县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五)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审核把关,送主持会议的省或副省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办公厅负责组织。

(六)凡列入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各主办部门必须事前做好调查研究,对所请示的事项,应由分管副省长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凡涉及其他部门和有关地区的问题,特别是涉及投资、财政、税收、信贷、物价、机构、编制、外汇、劳动工资等方面的问题,必须在会前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再由分管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协调。经过协调意见仍不一致时,主办部门要将不同意见如实反映,并附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凡未经协商的,办公厅不予安排会议。

各部门汇报的议题,内容要准确,文字要简练。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汇报,并将汇报材料提前一周印送办公厅。会议议题材料,办公厅要提前两天分送大会人员准备意见。参加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时,经办公厅请示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可由部其他负责人参加。参加会议人员不准带随员。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各地市、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厅负责检查、催办、落实。

(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专业会议,应本着少(人员少)、小(规模小)、短(会期短)、俭(检朴节约)的原则组织安排。全省性专业会议一般每年只举行一次,并须由主办部门事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会议一般以部门名义召开,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应要求地、市、县的负责人参加。

四、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批办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省长审批;属于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省长、特邀顾问、秘书长处理;属于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部门之间遇到有分歧的问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协商解决。确属部门之间解决不了的问题,应由主办部门说明情况,提出意见,并附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处理。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文件,除关系国家和人民安危的紧急事项外,均应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理,而不应由部门直接呈送省长、副省长、特邀顾问审批。

(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特邀顾问主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省长、特邀顾问审核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经主管副省长、特邀顾问审核后送省长签发。

(三)各部门代省人民政府起草的文稿,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核、签署。如有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应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再上报。

(四)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必须坚持一事一报,不得一文数事,也不得在报告和简报中夹带请示问题。

(五)省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凡是可以登简报或在报、刊上发表的、能用口头、电话答复的、会议已经部署的,一般不另行文。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在部门召开的会议上的讲话,一律由会议主办部门印发。各部门上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文件,均由部门行文;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业务文件,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

(六)各地市、各部门需要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解决的问题,凡属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应直接向主管部门写报告,不要向省人民政府请示。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省人民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通知、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则相抵触的,按本规则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篇二

关键词:土地财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则

一、“土地财政”的实际规模远远大于地方国有土地转让收入

目前我国政府每年公布地方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和支出规模。这些数据已经全部纳入了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的统计资料,2009年,在18335亿元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我国地方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入库额约为14239亿元,土地出让签订合同总价款为15910.2亿元。实际上,后一数据才是我国真正的地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是我国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取得的收入,也包括向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依法收取的收入,划拨土地时依法收取的拆迁安置等成本性的收入,依法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等。

财政部公开的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实际支出为12327.1亿元,其支出结构为:用于征地拆迁、补偿以及补贴被征地农民的支出是5180亿元;用于土地开发支出1430亿元;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433亿元;用于城市建设支出3341亿元;用于土地整理以及耕地开发支出478亿元;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以及一些改制国有企业土地收入用于职工安置等支出1378亿元。

如此看来,征地、土地开发、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的支出属于与征地直接相关费用,合计7088亿元,占57.5%亿元。此外,部分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支出,一些改制国有企业土地收入用于职工安置的支出也属于与征地直接相关费用。而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支出合计3774亿元,占36.1%。

上述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及其支出规模远远反映不了我国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实际规模。所谓“土地财政”,是指地方政府主要靠征收、储备和出售土地及其他进一步的“土地滚动开发”手段获得财政收入和其他城市经营所得,以维持地方政府的“吃饭财政”和“建设财政”运转。因此,土地财政常常被称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土地财政”实际规模远远超出地方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基金规模的原因很多。原因之一是,土地从征收到出让,存在着很多中间环节,地方政府为整个投入产出链投放大量的资金成本,然后最终获取土地出让总收入,上述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只不过是土地出让总收入中的一小块,属于净收益,土地出让总收入与净收益的差,属于地方政府的投入成本,可能要远远大于净收益本身。

原因之二是,除了正常的土地转让收入之外,地方政府还可获得其他多种相关收入。“土地滚动开发”过程中,在第一轮,地方政府在对某一地块进行征收和开发规划之初,该地块和周边房地产就往往开始上扬,这是因为政府的未来基础设施投入和其他投入将资本化到这些房地产,导致其增值。随着这些房地产的增值,政府的税、费收入也随之上升。反映在市场上,房地产价格上升,其中包含了大量的政府税费收入。政府的基础设施投入和其他投入越多,这些投入资本化到房地产的程度越高,政府的税费收入也越高。更有甚者,城市投资公司和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本身就为地方政府所掌控,因此地方政府还可以从这些公司的直接投资和开发中获益。其后,地方政府将获得的部分税、费和利润收入,外加新债收入,又投入到土地征收、开发和基础设施投入,从而进入下一轮的“土地滚动开发”。

原因之三是,城市开发的结果,还带来更多的外来投资和繁荣,由此带来更多的地方政府税费收入。

从上述原因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税、费、土地转让收入、信贷资金、其他负债,还是直接经营利润,所有这些收入的支出本身对于地方政府官员都是巨大的正向激励或者利益。

二、地方投融资平台与“土地财政”互为助推器

我国地方政府存在“土地财政”和举债双重冲动,这与我国现有的财政体制和政府体制缺陷有关,也与我国加速城市化的大背景有关。1994年的财政体制改革导致在其后中央政府逐步大幅度集中各地财力,同时默许地方政府大量收取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来自土地财政的大量收入,以缓解地方政府的财力紧张困境。我国城市化速度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迅速提高,这与1994年开始推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及我国沿海地区加速工业化有关。这些因素都促使企业、居民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快速增长。1998年出台的《土地管理法》以及后来的一些土地征收条例都起到了推动作用,它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把“土地滚动开发”变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最主要的来源之一。“土地滚动开发”过程中,土地管理法规使得地方政府能够以低补偿的形式大量征收农村土地,经过储备后高价转让给开发商,获得大量的土地转让收入,并可以通过财政担保和土地抵押的方式取得大规模的银行贷款来投入城市建设。由此形成“征地—土地收入—银行贷款—城市建设—征地”这样一个不断滚动开发循环。

“土地财政”和地方投融资平台在具体运作上往往互为助推器。根据银监会的统计,2009年末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余额约达7.38万亿元,新增债务余额估计4万亿元,仅利息每年就要支付5000多亿元。这只是保守的估计,因为上述数据估计主要反映地方政府从银行信用社借入贷款余额的规模。一些学校与医院,甚至乡镇政府,也向民间借贷。算上所有这些应付和负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估计要大于这一数字。这些债务支出直接导致地方政府的消费和投资支出的增加,尤其是后者。投资支出的一部分直接构成“土地财政”。此外,多数贷款债务依赖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或者“土地财政”抵押。2010年,我国政府频频出台政策措施,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打压。与此相应,房地产商的资金流趋于紧张,影响到许多地方的“土地财政”的运行,从而也影响到银行系统对许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用状况的信心。

一般而言,所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并且地方政府在必要时还以提供财政补贴、担保或者项目回购作为附加的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这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往往只负责融入资金,不负责资金投入和回收,其还款也主要依赖于本级政府的财政实力和部分项目回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资本运作,大幅度提高财务杠杆率,从而不断累计财务违约风险。

三、地方投融资平台功过兼有

我国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功劳不可扼杀。一是这些公司确实为各地政府融集了大量的资金,短期内建成了大量的基础设施和其他项目。二是地方政府用金融运作方式,完成依靠财政投入不能完成的基础设施工程,使得地方百姓提前受益,而且惠及后代。但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也有一些过失之处。一是一些项目管理存在低效率运作和腐败问题。缺乏地方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政府项目,腐败也往往难以避免。二是地方投融资平台只负责筹资,不负责还贷,这一投融资主体与还贷主体的分离造成地方财政风险控制差。目前地方政府总体的财政风险过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本身债台高筑,杠杆率过高,再加上“土地财政”运行受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地方融资平台违约风险陡增。截至2010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达7.66万亿元,其中23%的贷款都是项目借款主体及担保不合规或贷款本息偿还存在严重风险的贷款,这些贷款是这些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中最大的隐患。据中央某部门估计,地方融资平台坏账风险额高达1.76万亿元。随着我国中央政府最近频频出台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清理整顿措施,我国各地地方政府纷纷忙于做好账目文章以便应对。恰恰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存在,客观上助长了“土地财政”在目前的维续与扩张。三是地方投融资不一定投向真正的民意优先工程,这也意味着资金不一定得到最优配置,而是容易投到社会回报率较低的工程上。地方政府投融资往往会集中在短期见效快的项目上,而不是长期才能见效的项目上。四是地方政府负责官员任期短,缺乏地方财政民主约束,往往造成地方政府过度负债。五是一届地方政府过度负债,对后续几届政府不公正,造成政府的代际不公,因为还债的任务要落在后一届政府及本地百姓身上。六是地方投融资涉及很多地方政府的违法担保。

四、规则框架

土地财政问题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问题触及我国的很多深层问题,需要确立一系列的规则来加以解决。

一是需要允许地方政府负债,但同时确立一整套规则。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每年要做到收支平衡,不得列支赤字。但实际上地方政府负债现象广泛存在。如果允许地方政府负债,则要确立一些规则。比如,地方政府负债需要当地百姓的同意,经地方决策机关批准,并要得到省级政府的合规性审查。比如美国麻省的沃特敦镇就是如此。

二是地方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公司的职能必须是明文列举的,地方政府公司的设立原则上禁止,作为例外可以允许,但需要省级政府对之进行合规性审查。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地方政府通过开设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负责投融资,也没有禁止地方政府直接开设其他形式的公司搞经营,这在一定程度上挤出了私人部门的企业投融资和经营。

三是建立独立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市场价值补偿,辅之以部分“增值归公”,促进社会公平。我国缺乏独立的土地价值评估机构,使得政府自行出台的任何土地价值评估结果或者政府指定评估机构的土地价值评估结果(无论高于还是低于市场价值)同样缺乏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是地方政府的治理必须结合以地方财政民主制度的运行,建立和完善地方财政民主体制势在必行。无论是“土地财政”的背后,还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之后,都存在地方层面公民权利保护不足和地方财政民主制度缺失问题。

3.论人民政协的规则体系 篇三

关键词:人民政协;规则;程序;制度

中图分类号:D6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4)-07-0014-02

一、人民政协概述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根据现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我国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置了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另根据现行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自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以来,全国政协和各地方政协在促进国家和各地方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上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了祖国和平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了国际友好往来和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等等,都作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

二、人民政协的规则体系

人们对于“法”的范畴存在着争论。有学者指出,我国政协的依据主要是依靠党的文件、通知和政协章程,缺乏法律依据。[1]也有的学者主张,法可分为“软法”和“硬法”,以“章程”“条例”“纲要”“规划”“指南”或“意见”“决定”“纪要”等等方式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归入软法的范畴,一般的法律则是“硬法”。[2]尽管对于法的范畴没有统一的意见,但我认为,对政协的规定使用规则之治是没有任何争议的,规则是指规定出来的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规则具有制约性,总会产生绝对的或相对的约束力。因此规则能涵盖上述各种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领域,已建构起了以宪法为根本,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基础,以各项“条例”“通知”“意见”“规程”为主体的规则体系。其中宪法序言对地方政协的性质作出了界定,对政协的历史发展进行了描述。在历经多次修改后,现行的政协章程对政协工作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包括人民政协的性质、作用、指导思想、主要职能、组织形式、工作范围和要求等基础性的问题。现行政协章程由五章构成,在总纲之后分别为工作总则、组织总则、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和附则。党的文件主要有三个:中共中央1989年的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2005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 2006年颁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这三个文件主要侧重于人民政协制度上、程序上的建设,使我国的的政治协商工作有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政策依据,人民政协的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的发展道路。当然,涉及政协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还有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制定发布的《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提案工作条例》,等等。在地方层面上,一些地方的党委或政协地方委员会还专门制定了地方性的规范文件,如中共湖南省委在 2005制定下发了《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的意见》。还比如2009 年《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2010 年《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等等。这些地方性文件更为详明具体、更具可操作性,也往往带有一定的地方色彩,更符合地方的实际情况。

三、我国政协的规则体系的发展构想

虽然我国的政协已有了一套较为系统和成熟的规则体系,但依然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在一些地方上也存在着对政协认识上的模糊和偏差,政协开展工作随意性大、效果较差、透明度不高等问题,从中审视和反思我们现有的规则,应当如何作出完善?

一是从政协的定位来看,我国宪法和现行政协章程将政协界定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但这一界定是不清晰的,从这一界定似乎能得出政协不是国家机关的结论,但《公务员法》明确将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到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意味着政协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并由国家负担其财政福利。在实际运作中,人民政协专门性地召开会议讨论国家大政方针以及各种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等也反映其履行着国家机关的某些职能,发挥着国家机关的某些作用。[3]一般认为,政协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那它应该是什么?为此我国宪法和政协章程有必要进一步对政协的地位和性质,尤其是法律上的地位和属性作出更为清晰的规定。

二是从政协的运作机制来看,程序性、制度性的规则尚不够具体和完备,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政协的主要职能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以政治协商为例,哪些属于必须协商的重要、重大的问题,协商须在多长时间前通知到协商主体各方,协商与通报的界限在哪里,如何避免以通报代替协商,党委、政府对政协的意见如何作出处理和反馈,协商的结果如何进入政府决策层面等等,由于大多数文件规定过于笼统,缺乏详明的规定,一些地方的协商工作表现出了流于形式、混乱不一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09 年广州市的《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2010 年广东省的《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率先以规程的形式对政治协商的范围、内容、步骤、程序等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2011年8月在修订的基础上,广东省的规程正式出台。因此,各地可借鉴广东省的经验,相应地制定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具体的、有强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则,保障政协的运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在中央层面制定统一的程序性操作规范。

三是从政协运作依据的各种规则的构成来看,主要由党的文件和政策和政协章程来规范,在法律层面上除了宪法再无其他的单行法律、法规。党委的文件和政策主要依靠党的权威和纪律来推动,政协章程仅仅是政协的内部规范,两者的效力所及范围也是有限的,政协章程往往难以有效约束政府等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运作,而法律则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和保障,并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广泛的约束力,也可以有效调整政协机构与政府等国家机关的关系。仅仅依靠一些政策性文件来规范和推动政协的运作,会使得人民政协,尤其是地方政协工作的开展随意性较大,缺乏稳定性、连续性和系统性。实践也表明,地方政协活动开展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一把手”的开明度和对政协的重视程度,因此,可在时机成熟时出台《人民政协组织法》、《人民政协协商程序法》等等,把经实践检验较为成熟的制度、程序和文件规定上升为法律、法规,力争形成一套科学、系统、完备和成熟的规则体系来规范和推动政协的运作。

参考文献:

[1] 殷啸虎.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的路径分析[J].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2] 罗豪才、胡旭晟.对我国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的法学考察—以“软法”为主要分析工具》[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4.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运作,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成员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府办主任及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县政府办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组织,并负责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

(一)需报请市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二)需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全县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六)县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措施;

(七)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八)县长认为应由常务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提出可行性意见、措施和方法。涉及县政府其他部门和乡(镇)的,会前应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由分管副县长或委托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召开办公会议进行协调,必要时由常务副县长进行协调。经过协调仍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一)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以及车辆购置的议题,由县财政局提案;涉及机构设置、编制确定的调整的议题,由县编办提案;涉及公务员工资、津贴、待遇的议题,由县人社局提案;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议题,由县国有局提案。

(二)涉及县城规划、交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应进行调查研究、社会公示或专家论证,提出2—3种方案,供县政府领导选择。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审查议题有关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等。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分别作起草、审查说明。

第七条 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提请单位报分管副县长提出,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同意。

第八条 以下事项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一)依照分工属于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事项,副县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或常务副县长、县长能够解决的事项。

(二)依法应由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会前协调、征求意见、调查论证、公示等工作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召开

第九条 常务会议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十条 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县政府办主任发表意见,也可提出书面意见。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固定列席常务会议。如需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以外的政府党组成员和与会议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县委、人大、政协各一名副职参加会议;议题涉及民生的,还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县长应当到会。如果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而分管副县长因出差等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书面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主任负责组织,县政府办具体承办。

第十三条 县政府办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常务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方案,明确会议议题、汇报单位、列席单位,经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审定。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时间、议题确定后,由县政府办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单位,通知应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列席议题的内容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并认真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在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前,提请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按县政府办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县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包括议题的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单位意见情况,社会公示、听证和调查论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如法律审查意见、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调查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的说明、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第十六条 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文本材料经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副县长审核同意后,按要求报送县政府办,列为会议审议材料。县政府办认为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修改完善。

第十七条 出席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当于会前说明理由。会议发言和讨论时,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

第四章 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县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县政府办按照规范格式作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县政府办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请县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签发。

县政府办应按文档管理规定将常务会议记录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议纪要是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涉及法律的内容,县政府法制办应予以把关。

第二十二条 常务会议纪要印制完成后,应按照规定范围发送,未经县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

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必须坚决执行,抓紧落实办理,及时反馈情况,确保政令畅通。除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常务会议交办事项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县政府办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五条 会议组成人员和会议固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县长请假。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参加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应向县长请假,经批准后安排本部门分管副职参加或列席会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列席会议人员不得自带助手;议题汇报人如需带助手参加会议,仅限带1人。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第二十八条 参加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对于领导的讲话、插话,特别是涉及人事、机密问题以及分歧意见的,不得随意传达散布。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附 则

5.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篇五

(2011年8月31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市委的决策和部署,围绕“实现科学发展、建设幸福达州”的奋斗目标和“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主基调,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扎实推动市政府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主任、各办主任。

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依法应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九、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

十、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一、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十二、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十三、市政府各局、委、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科学发展,建设幸福达州。

十五、充分发挥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发挥比较优势,推进优势资源开发利用,深化开放合作,促进全市经济跨越发展。

十六、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七、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创新社会服务管理理念、政策体系、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全面提升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注重解决民生问题。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八、不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第四章 政府决策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城乡发展规划、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额资金安排使用、重大国有资产经营与处置方案、重大项目建设和关系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改革开放方面的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团组织、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市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三、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创建工作。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实行常务会议例行学法制度。

二十四、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后评估工作。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力、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将目录公告。

二十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有错必纠。

第六章 政务公开

二十七、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自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二十八、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方法,推行行政决策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深化基层政务公开。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办事指南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行政监督

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十三、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报告市政府。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定期接待群众、亲自阅批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群众网络留言。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创新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要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工作部署和落实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十八、市政府按照市委部署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组织实施。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落实情况,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十、市政府建立健全绩效管理考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对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议和决定、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专题报告,并做好贯彻落实过程的跟踪督查;对省政府和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要认真办理,一般应在半个月内办结并报告批示领导或批示机关,急件必须急办,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对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议和决定、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要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并按期如实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贯彻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认真总结经验,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市委、市政府决策落实。对社会反映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市政府分管领导要主动督办。对重大突发事件,市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领导和督促对事件的处置。

十一、市政府应当客观、科学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分别向省政府、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十二、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主任、各办主任组成。

根据需要可安排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派出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挂牌机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级有关单位(含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特邀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达州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武警达州市支队负责人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四)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五)讨论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六)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达州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安排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中心和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旁听涉及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适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下达的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的重要事项。按照《中共达州市第三届委员会工作规则》相关规定,研究审议重要规划编制、大额经费支出、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项目建设等需以市政府党组名义报请市委审定的有关事项;

(二)研究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形势;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审议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以及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明确工作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有关人事任免、表彰奖励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及市长认为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五、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充分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秘书长平衡后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上会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出席人员。

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四

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会议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审定,如有需要,报请会议主持人审定。

十八、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相关工作,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涉及全局、重大、敏感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报市长签发。受副市长、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相关工作,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和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委托人签发。

十九、市政府召开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十、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及《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等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领导同志个人非特殊情况一般不直收直批公文。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或报请市政府批准下发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县(市、区)工作的,主办部门、县(市、区)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其他部门、县(市、区)要积极配合,一律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项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县(市、区)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提出拟办意见送联系副秘书长初审后送秘书长、有关副市长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十二、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草案、议案,人员任免文件,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十三、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审批的文件,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报省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由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报送市委的文件以市政府党组的名义报出,由党组书记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下发行文,涉及全局、重大和敏感事项的,或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由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复审,报市长签发;不涉及全局、重大和敏感事项的,由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文件,要相互协商通气,经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初审后送秘书长、有关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一般事务类函件可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

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可由主管部门发文的惯例性和阶段性工作,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通过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工作会议上已印发的领导讲话,以领导小组名义召开的专题会议、座谈会、外出考察调研的领导讲话,一般不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发;对省政府普发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可采用电报、电话或其他方式布置的,不再发文;已开会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一般不再发文;对省级部门文件的贯彻实施,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广应用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廉政建设

十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廉洁从政,勤勉行政。对属于本职工作范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办理,对非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要负责介绍办理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违规办理;对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失职、渎职等不作为行为和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等公权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从严要求,严禁其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十八、市政府领导班子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认真抓好分管(联系)部门、单位、系统、行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因责任制不落实导致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出现重大腐败行为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

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县(市、区)举办的纪念性活动;不参加商业性的庆典、开幕、奠基等剪彩活动和为其题词、题字;不为兴建的纪念物、建筑物、创办出刊物等题词、题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

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与联系副秘书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达州,须事先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方能出行,并同时书面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6.XX市XX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篇六

第一条 XX市XX区第十五届人民政府于二OO三年一月二十日经XX市XX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第二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区政府下设10个街道办事处等其它派出机构。

第三条 本届政府肩负着全区人民的重托和厚望。区政府的各项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

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指示、决定;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听取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与呼声。坚持“勤政廉洁,开拓创新,务实高效、执政为民”的工作原则。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第四条 本届政府激励区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在工作中继承和发扬具有XX特色的“全市争第一,全省列前茅,全国有闪光点”的争先创优精神。

第五条 为了认真履行政府工作职责,形成行为规范、政令畅通、运转协调、务实高效地政府工作运行机制,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本届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领导下,要把握大局,审时度势,抢抓机遇,勤政不息,认真做好贯彻上级指示精神与XX区实际相结合的文章,实行集思广益的民主决策和符合事物客观发展规律的科学决策。

第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和副区长分工负责制。区长主持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对区委、区人大负责;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责,对区长负责。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主持区政府日常工作。区长因公出差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派出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之间,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克服本位主义。对工作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牵头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在未协商一致前,不得各自向下部署或行文,不得随意上交、下卸矛盾。

第十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派出机构受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区政府工作部门需要向区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区长汇报;确需向区长汇报的,必须事前征求分管副区长的意见;副区长对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区长报告;分管副区长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积极向区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区政府工作部门向区政府汇报工作,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授权主持工作的副职汇报,并报告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要切实转变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要强化部门责任、领导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标准,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和区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特邀顾问、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序列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区属事业单位及部分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有关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驻区有关单位以及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区长确定,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方针、政策、重要工作事项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总结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分析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四)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特邀顾问、区长助理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政府综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决定召开,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方针、政策、重要事项、会议精神;研究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通过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

表大会审议的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区财政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等报告。

(四)总结安排区政府一个阶段的工作。

(五)分析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形势,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六)其它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和人武部部长列席;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汇报讨论。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区或相当范围内执行的工作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三)研究审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重大预算开支项目和较大预算外开支项目。

(四)研究决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通过区委提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六)研究通过以区政府名义表彰的事项。

(七)研究需要区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或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对某一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拟定需要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重要情况,研究重大问题。

(二)组织学习,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研究加强区政府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以及机关作风建设的有关问题。

(四)研究人事工作。

第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党组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委托的区长或副区长圈阅同意后印发。

第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分管区长拟定提交,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汇总后由办公室主任请示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定。区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副区长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必须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篇幅一般不超过2000字),会前须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于会前负责印制20份报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同时安排有关副职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凡会议确定办理的事项,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按照工作分工严格督办,勤加指导,狠抓落实,及时反馈工作结果,以免流于形式。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协助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领导。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区领导不陪会。专题工作会议主席台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不安排其他区领导陪会和讲话。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的会议,只召集到下一级对口科、室负责人,区政府领导不陪会,不请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第四章 公文报送和审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文报送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区政府办公室。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公文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凡由区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不再上报区政府。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需要请示的事项,要先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区政府请示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呈报。非常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区政府行文请示。

区政府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第二十八条 上报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档案科按规定程序受理。对报送程序、行文规则和公文内容存有明显问题的,由办公室机要档案科退回呈报单位按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领导按工作分工阅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公文;阅批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上报的公文;签发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文件。

第三十条 区政府领导签阅的公文由办公室机要档案科按规定程序呈送。签阅意见用钢笔写在公文所附的文件处理笺上。签阅的公文批示件直接退交办公室机要档案科,由办公室机要档案科根据阅批内容转有关承办单位,并按时催办和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章以及需要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须由区政府向市政府、区委、区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答复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报请区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行文的公文文稿,经区长会签送区委签发;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的公文文稿,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会签送区委办公室签发。

第三十四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区长签发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

(二)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区人大常务会审议的议案;区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区长签发。

(三)区政府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局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区长签发。

(四)各位副区长,各个街道办事处主任,镇长,区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的出国公文,由区长审核后报区委签发。

(五)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区长分管范围的,协商其他副区长同意;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报请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区长、副区长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需要印发的一般以《XX政务信息》、《工作简报》印发。确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的,应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确定。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来文,确需下级部门遵照执行而区里无须提具体贯彻意见的,按保密要求原文翻印下发。

第五章 重要决策督查和领导批示件办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对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实行督查和办理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督查件的办理落实。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区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事项。

(三)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有关涉及全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件、通知等。

(四)区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三十八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区政府督查室对需督查的事项及时立项拟办,起草包括任务要求、承办单位、责任人、办理时限等内容的督查通知,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区政府督查室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落实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报告区政府督查室。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区政府督查室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区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三十九条 需要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和区委领导的批示件,由区政府督查室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后,按批示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四十条 区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区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

第四十一条 领导批示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配合。办理结果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办理过程中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协调仍意见不一的,由主办单位将意见分歧、各方理据及建议送区政府办公室,报请分管主任协调。

第六章 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区长离济外出请假报告按市政府和区委的规定办理。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离济外出,应事前向区长请示,由区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及代行其职责的领导等事项,应及时通知区政府办公室。出差返回后,应向区长报告。

第四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主任、镇长、离济外出,应事前向区长报告;区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济外出,应事前向分管副区长报告;以上人员请假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应书面送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区委请示报告:

(一)全区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区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上报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区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区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定期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加强同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联系,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区政府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应听取区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意见。

7.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篇七

这应归功于央行制定的“收盘价+篮子货币”中间价定价规则。它为外汇市场提供了一个新的货币锚。我们过去一直强调贬值不可怕,可怕的是贬值预期。只要央行能够遵守规则,贬值预期就会逐渐消失。

央行的“收盘价+篮子货币”定价规则有三个重要特征:第一,收盘价占据主导作用;第二,“收盘价+篮子货币”成为稳定市场的货币锚;第三,央行逐步退出常规性干预,干预方式更加隐蔽。

从短期来看,央行正越来越严格地遵守“收盘价+篮子货币”规则,有效地引导市场预期。随着央行对这种中间价定价方式越来越自信,采用美元指数预测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可能不再是最佳手段。

上一篇:新年里的心愿下一篇:新庙小学幼儿园自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