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查培训心得体会

2024-07-09

案件检查培训心得体会(精选7篇)

1.案件检查培训心得体会 篇一

如何保证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质量工作体会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章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根据职权和管辖范围,为查明案件和核实案件的事实真相而进行的活动。案件检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狠抓案件检查工作质量,对于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就如何保证案件检查工作质量浅谈几点认识。

一、用发展眼光看待问题审视案件

为使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得到保证,一定要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反腐倡廉的深入这个全局出发,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来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检查工作。查办案件处理问题要面对客观现实,不能简单片面,不能就案论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和各项事业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体制改革仍在深化,管理执制仍有许多不尽完善和健全,腐败问题仍多发易发。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过这样那样的情况和问题,用发展的办法去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正是考验广大纪检干部能力的关键,我们查办案件也不例外,也必须与时俱进,创新办法,把讲发展这一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案件检查工作的始终,分清是非,注意利害,既不能只讲发展,不讲纪律,也不能只讲纪律,不顾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把严肃执纪和保证发展辩证地统一起来。当前,要联系本地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精心学习、加深领会,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要依照两个《条例》,对本地区本单位过去的一些党的纪律和党内监督有关制度文件进行对照检查,对旧规定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该修改的及时修改,对发展中需要新建的及时新建,将两个《条例》的精神和规定融会贯通,并加予具体化,同时进一步细化各项制度,保证党内监督和党的纪律与纪律处分政策规定的规范统一,从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只有这样,案件检查工作才有可靠的基础和依据,也才有质量和效果可言。

二、以求实原则指导办案客观公正

要确保查办案件质量,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履行程序,求真务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首先,立案要严肃。对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要通过初步核实,把事情的真实性搞清楚。然后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置。对确需立案调查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做到严肃、准确。其次,取证要客观。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案件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被调查人的责任都要搞清楚;要防止先入为主,不带主观随意性;对证据要认真鉴别,严防伪证、错证。证据有疑点或含糊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既要重视口供,更要重视书证。真实可靠的口供,对查清事实,少走弯路有重要意义,所以在查办案件中,应十分注意获取涉案人的口供。但相比较而言,作为证据,书证材料则更带有稳定性、长期性和可靠性,一个案件如既有口供,又有相应的书证材料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就能防止出错案。再次,定性要准确。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意见,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严格用党纪政纪条规衡量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既看主要错误事实和证明材料,确定违纪人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又看交待检查材料和本人表现确定违纪人员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在量纪时,综合分析各种情况,根据违纪错误性质,违纪金额、侵害后果、行为人目的与动机、侵害对象等因素,全面准确恰当量纪。最后,处理要恰当。执行纪律时,既要坚持执行党纪条规的统一性,又要注意与不同地方和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因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有些具体政策和规定难于覆盖到特殊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对干部、群众在改革试验、探索中新的创造和做法,就应依据总的政策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创新办法,稳妥地予以调查处理。对《条例》中量纪没有明确条款的,参照有关条款规量纪。对没有规定和原有规定不能参照的,应及时向上汇报,待有政策依据和答复后,再妥善处理。同时,要正确地运用“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规定,防止随意性;正确运用“合并处理”与“比照处理”的原则,防止处分不到位;正确区分“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共同违纪的按主次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2.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篇二

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 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

第五章 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凡需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纪检室审议后,报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批准;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决定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 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立案依据”包括:

1 检举材料;

2 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

3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4 立案呈批报告;

5 《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在移送以上材料时,应按调查报告中认定或否定问题的顺序编号。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纪检室在向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第四十二条 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将调查报告等案件有关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由纪检室办理。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室应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本级纪委审理室,由审理室审理后起草处分决定并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然后,报本级纪委会讨论。

第四十三条 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证,由审理室直接办理;如审理室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纪检室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对已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纪检机关的案件,由审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但应作为本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予以统计。如需个别补证的,由审理室办理。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的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办理立案手续。

“需进一步调查的案件”,是指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案件。

第六章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对办案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办案人员未提出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未要求回避,但纪检机关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纪检室负责人的回避,由纪检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中央军委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

3.案件检查培训心得体会 篇三

为保障复工复产消防安全,提高辖区各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3月10日,纳溪大队提前部署,积极响应,组织辖区各重点单位收看部局复工复产消防安全网络直播。大队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要求各重点单位采取分批学习、自主学习等方式进行收看,同时将学习情况利用照片、视频、截图等方式在微信和QQ工作群进行及时的反馈交流。

此次复工复产消防安全网络直播培训规格高、针对性强,是消防救援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有关做好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务的通知要求,提高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而采取的特殊授课方式。直播中,通过电视台主持人和广东省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员深入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工业园,采取现场讲授、播放案例、组织演练、互动问答等方式,讲解企业复工复产消防安全管理要点和员工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此外,大队监督检查人员也同步在线学习,并及时在重点单位微信群和QQ群内进行互动,及时解答大家的问题,以加强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防控工作。

从反馈情况来看,大家一致认为此次网络直播培训内容丰富,实用性强,通过学习对消防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对自己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提高了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疏散、逃生技能,为全面做好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

4.案件检查培训心得体会 篇四

检查和案件管理工作汇报提纲

市纪委:

继市纪委案件检查和案件管理工作会议之后,青冈县纪委认真贯彻、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并把贯彻会议精神贯彻于全年工作的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突出查办重点,强化管理监督,全力突破大要案和疑难案件。把查办案件与开展警示教育、提出整改意见和整章建制结合起来,实现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具体做法是:

一、围绕会议精神,搞好传达学习

1、县纪委于4月6日召开了纪委常委会贯彻落实市纪委案件检查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传达郭力书记、刘向东书记和王占福书记的讲话。并向县委汇报这次会议精神。

2、召开全体干部大会传达会议精神。大会由纪委副书记刘清林同志主持会议,刘丙权常委传达了会议精神并重点的学习了省、市纪委领导的重要讲话。县委常委、监察局局长马宝昌同志就如何贯彻落实市纪委案件检查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做了重要讲话,部署了青冈纪委今后案件检查和管理工作。

二、找准工作重点,抓好工作落实

1、加大工作力度,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全县纪检监察机关2010年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22件,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20件,处分20人,查处大要案5件。

对于影响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案件,县纪委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稳 1

妥查办,尽快给群众满意的答复。县纪委监察局用较短时间先后解决了长期困扰县政府的由于装饰品商场拆迁引起的集体访,廉租房拆迁补偿等一系列群众反映强烈的历史遗留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案件,处分党员干部6人,科级干部5人。真正做到了为县城经济社会发展排忧解难,保驾护航,受到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2、严格实行依纪依法办案。县纪委制定了《关于查办案件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关于暂予扣留、封存涉案财物的暂行规定》、《办案工作纪律》等项制度。办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年没有发生违规办案问题。

一是严格执行办案程序。严格执行查办案件工作流程,从线索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按规定办,照程序走,确保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是严格使用办案措施。使用“两规”、查询冻结银行存款、暂扣涉案款物、组织处理等办案措施,必须做到条件符合,先批后用,严格管理,杜绝非法使用,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办案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青冈县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人员工作纪律》、《保密工作纪律》、《主办检查员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规定,严守“十不准”要求,依纪依法办案。

3、确保安全文明办案。我们按照全市办案安全工作会议,对办案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周密的部署,确保在不发生任何人身安全事故的前提下查办案件。并逐级签订办案安全责任状,切实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案件、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形成层层抓办案安全的责任机制。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办案人员安全文明办案教育,警钟长鸣,增强办案人员纪律意识、保密意识、安全文明办案意识,提高安全

文明办案的自觉性。按照省纪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办案安全工作的通知》(黑纪办发[2010]2号)和市纪委办案安全工作的要求,我们在办公室一楼建立了独立的三间办案场所,对谈话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在室内实行了墙体软包装,为安全办案提供了物质保证。现在已经投入使用,同时受到省纪委调研组领导的好评。

4、切实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一是实行了大要案和典型案件“一案双报告”制度。制定实施了《县纪委监察局“一案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明确了五个具体环节,即形成治本建议报告;向发案单位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和《整改通知书》;发案单位召开治本会议;形成《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反馈治本情况,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在执行“一案双报告”过程中,我们充分利用掌握第一手资料,内容详细的优势,从案件中挖掘深层次的问题,提出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腐败行为的措施和建议。2010年,我们向涉案单位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10件,帮助10个单位规范了制度,切实解决了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实际问题15个。通过执行“一案双报告”制度,切实转化办案成果,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有效地预防了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充分发挥了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二是选择一些重大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我们编发案件查处情况通报,深入剖析涉案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主客观原因,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真正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完善一面”的效果。三是召开案件处理新闻发布会,曝光典型案件。对一定时期纪委监察局查处案件的总体情况向社会予以公布,对热点案件、焦点案件和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我们每年在半年和年末定期召开案件处理新闻发布会的做法已经作为一项制

度固定下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营造了惩治腐败的气氛,扩大了反腐倡廉的声势,警示了那些掌管行政资源的党员干部。今年对烟草公司干部刘某大操大办案件、县绿化办主任张某失职案件进行及时通报和深刻剖析。真正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5、强化制度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一)加强线索统一管理,确保线索不流失。信访室受理 的案件线索,经主要领导批示,及时交由案件承办室,同时,在2日内转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列催。委局机关各部门在案件调查、专项清理和检查等执法执纪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不准直接办理,一律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示后,交案件监督管理室登记备案,案管室在2日内转具体案件承办单位办理。对于公安、司法、审计机关及其它执法执纪机关移交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案件线索,统一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登记备案。案管室在收到线索2日内提出办理意见,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按有关程序办理,有效避免了案件线索的流失。

(二)加强组织协调,推动查办案件工作顺畅运转。我们把严肃查办违纪案件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事情来抓,建立主要领导包案责任制,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亲自听汇报,并帮助协调力量,解决困难,排除阻力。同时,我们坚持由纪委牵头,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等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案件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案件协调小组的作用,在这一制度的执行上,我县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查办某村原支部书记王某和村委会原主任张某重大经济案件时,县纪委、公安、审计、经管总站等部门分工协作,使此案件查办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办案过程的管理。进一步完

善办案程序备案制度,对办理案件的过程实施监督。2010年以来,从案件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移送等环节所填写的办案文书,各承办室都能做到及时备案,保证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四)加强督促办理,提高案件查办质效。截止目前,共对登记备案的20件信访件和10件重要线索进行了全程督办,截止目前,信访件及案件线索的查办情况是:正查4件,待查1个,查结10件,立案20件,结案20件。

对超过规定时限的案件、信访件,通知各承办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即填写延长办理期限登记表)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我们主要是通过口头催办、电话督办(对驻中心镇纪工委)、下发督办单等形式加强对案件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等环节工作程序的监督检查,规范办案人员依纪依法办案行为。截止目前,纪委监察局没有出现办案安全责任事故。

(五)加强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客观依据。我们做到了每月15日向市纪委上报的统计报表及时准确,综合分析材料有数字、有分析、有建议。要求各承办室对大要案实行“一案双报告”制度,促使发案单位内部加强管理,切实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2010年以来,共上报市纪委案管室信息6篇,专题调研2篇,综合调研2篇。为上级机关科学决策提供全面科学翔实的客观依据。

(六)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和培训,组织他们尽可能多的学习一些网络、法律、经济、金融、财会、信息技术等知识,以增强工作的应对性,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为提高知识能力,我们对办案人员的业务

知识进行了测试。不断优化办案人员结构,吸纳一批懂经济、懂管理、懂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以及具有会计师、审计师、等任职资格的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组成办案人才库,选送两人参加市纪委的办案人才库。打破办案力量封闭管理状态,实行了资源共享。

三、下步打算

1、要广开渠道扩大案件线索。要改变过去坐等案件线索送上门的被动做法,主动出击,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多角度全方位收集案源线索,不断增强工作预见性和创造性,实现由被动性工作向主动性工作的转变。

2、加强办案人员队伍建设,有效的利用办案场所为依托,实行文明办案、安全办案、规范办案。

3、加强对查办案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案件管理的方式方法,提高监督实效。特别是要加强案件查办工作的舆论宣传和对案件查办结果落实情况的监督。要加大案件查办工作的舆论宣传力度,公开处理一些影响力大,涉及面广,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与联络,认真执行“一案双报告”制度,对违纪人员处理结果执行情况的加强监督检查,注重案件查办结果的运用,真正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5.案件检查培训心得体会 篇五

2011年4月20日联社检查组一行五人对我社“案件专项治理”进行了检查,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我社员工认真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针对九种人排查无谈话纪录,无书面报告的问题,我社将

在以后的排查中会形成排查纪录与书面报告。

二、学习情况方面:我社每月组织员工案防,安全教育学习一

次,工作会议一次,并形成了会议记录。在今后我社将会组织员工更多的学习联社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并贯彻到具体的工作中。

三、财务方面

1、关于存款实名制情况:我社将会严格按照《个人存款实

名制规定》办理。

2、关于大额款项交易情况:我社已对大额款项交易登记簿

重新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对于漏登记的进行了重新登

记,在以后办理大额款项交易时我社将会按照大额款项

交易的要求办理。

3、对于办理现金支票业务未严格审核凭证和印鉴的问题,我社在以后的工作中将按照按照支票取现业务的流程,严格进行折角验印。对于2011年3月11日操作员易敏

在高枧卫生院支票账户上转帐2笔给攸县高枧卫生院

并卫生院未开支票,无印鉴的情况。我社已通知高枧卫

生院在凭证上盖印鉴,此问题已落实。

4、对于办理挂失不合规,柜员未在挂失登记簿上签字的情

况,由于以前操作人员已调离高枧信用社,对于以前的签字暂时还没有补签。在今后办理挂失业务时将会严格按照挂失业务的操作流程办理。

5、对于未严格执行碰库、查库制度的情况,我社主任在以

后的工作中将严格执行查库制度,不走过场和流于形势。

6、对于柜员未当面移交的情况。我社将会在以后的移交过

程中当面移交。

7、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差错冲正的情况,我社在以后的工作

中将严格按照差错中正业务程序办理,并在凭证上签字,及时登记差错登记簿。

8、对于未严格执行柜员管理制度的情况,针对曹讲栋,凌

启斌调离,操作员号依然在核心业务系统中保存,我社已通知财务部对其进行注销。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严格执行不通密,柜员人离暂退。.9、对于大额现金支取未填写大额支取申请表的情况,在以

6.案件检查室工作总结 篇六

一是以办案推动农村税费改革,对加重农民和学生负担的行为,通过办案,给予了有力地制止,共清退不合理负担175万元。二是以办案促进基层组织建设,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为步入小康社会奠定基础。三是以办案推动纪委其它各项工作,无论是执法纠风或是调研宣教我们都视为是自己份内的工作。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查办案件,是实践“xxxx”要求的具体体现,为落实“xxxx”的重要思想提供纪律保证,为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提供组织保证,是我们与腐败分子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是反腐败斗争是否深入的有效标志,也是纪委是否有威、有位、有为的具体体现,基于这一重要性的认识,年初纪委常委会制定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室、室又分解到人,使之人人身上有任务,肩上有担子,有目标。在信访渠道严重下滑、乡镇换届、部门配合不力(特别是司法机关)的情况下,我们克服重重困难调查了各类信访件 件。

一是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副乡科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在信访调查54件信访件中涉及三机关一部门25件,转立案11件,同时突出了市县领导交办件的信访调查。

二是改进办案方法,提高办案能力和政策水平。为拓宽揭露腐败问题的视野和渠道,从容易发生权钱、权色交易的重点部位入手主动发现案件线索32件,查实29件。查否3件,其中查实一中印刷厂厂长闻宜平贪污公款10万余元,是纪委近年来查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个案件。查办案件牵涉到方方面面,为取得最好的政治经济社会效果,我们在调查中,讲究策略,讲究方法,避免影响经济工作。

三是团结协作,勇于奉献。办案工作性质较为特殊,两人必须同甘共苦,相互信任,保守秘密,协调配合。责任目标到人,就要求我们主动去协调部门参与,室与室之间,同志与同志之间,互为支持,互为谅解。按常规分管案件的领导一般情况是不亲自包案办案的,而谌爱民同志不计较个人得失,不怕得罪人,在划解任务时把自己同检查室同志一样,平等划分,除了承担与检查室同志一样的工作任务外,还承担着上下协调、督办及其它各项工作。年过五旬的郭迪庚同志,四、五月份还在住院治病,病还未愈,就投入到办案一线,在查处一中印刷厂闻宜平案中,他却上顶着烈日,下踩着滚烫的水泥地面来回从北大街到大街口工行一个下午跑了四躺,步行啊!今年夏天办公楼装修各种文书档案存放一起,断电、断水,郭迪庚同志硬是在闷灌式的档案室里呆了一个下午。在供电公司办公有空调,可他宁可放弃这样好的办公环境,在外面跑办案,硬是查出一个近年来从未查出过的涉案十万余元大案。忍得、受得、气得、饿得是我们的一贯作法。在与违法违纪分子较量过程中,你是细致入徽的做工作,讲政策,他是百般抵赖,有的证人甩袖头,谈话记录不签字等等,为了把事情办好,我们委屈求全。

三.不断更新知识,扩大知识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更好的工作补充新的血液。

7.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应用基础 篇七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是一门综合性工作,即需要要充分的理论基础更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一项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系统性工程。掌握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的理论知识和必要程序,搞清楚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特点和规律,不断研究提高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途径,是我们每个办案人员所必要的基础和应尽的职责,这对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对提高纪检监察整体工作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

(一)案件检查的概念

案件检查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根据自己的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党内的检查对象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进行检查的活动。案件检查就是查办案件,通常称办案。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案件检查的法定依据

案件检查工作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

(三)案件检查的地位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是反腐败斗争的突破口,是严肃党纪政纪、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纪检监察职能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地位。

(四)案件检查的作用

主要作用是: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保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和惩治腐败分子;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1、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

2、维护和正确执行党纪政纪;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

1、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监察权。

2、实事求是。

3、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

4、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

5、依靠党组织和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

6、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7、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三、案件检查的任务和要求

(一)案件检查的任务

1、查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是办理党政纪案件的基础。只有把案件事实查清楚,才能正确地执行纪律,使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对象受到应有的处理,使没有违纪违法的人得到保护。因此,查明案件事实是案件检查的根本任务。

2、收集充分、准确的证据。纪检监察证据,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受侵害人的检举、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收集证据是案件检查的主要任务。处理违犯党政纪的案件,应当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3、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是指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对有关的违纪人员提出恰当的定性处理意见。也包括对那些在案件检查中,逃避检查、严重干扰案件检查的人,跟据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提出必要的处分意见。

4、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

5、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用违纪违法的反面典型教育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独有的优势。

6、严肃执纪。严肃执纪是案件检查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处理恰当才是严肃,畸轻畸重都不严肃。

(二)案件检查的要求

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就是我们所说的“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事实清楚,是指对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定案的事实材料必须把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和所造成的危害和后果,以及本人是否具有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的条件写清楚。违纪错误事实材料要与本人见面。

2、证据确凿,是指我们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明必须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3、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纪人员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认定准确无疑。定性准确是处理恰当的前提和基础。

4、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人违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和认错态度,按照相关的党政纪规定作出恰如其分、轻重适度的处理。

5、手续完备,是指案件检查必须按照纪检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报批手续,归入案卷。

6、程序合法,是指案件检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坚持依纪依法办案。

四、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查办案件总的原则一个是依纪依法,一个是按照组织原则办案。要求把“二十四字方针”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障。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受理

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接受并办理涉及党内违纪案件和行政违纪案件的线索材料的活动。线索来源包括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上级交办、有关机关移送、违纪者自述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等多种来源。

受理案件时,要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的受理分析,决定线索材料的处理方式:(1)看这些材料反映的问题是否涉及到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如果反映的问题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就应当受理。如果不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就不能按纪检监察案件办理。

(2)看涉及的违纪案件是否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既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又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就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线索材料,就不能按本级纪检监察案件办理。

(3)对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又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线索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初步核实;对涉及违反党政纪问题,不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线索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不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线索材料,不作纪检监察案件办理,但应分析情况,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以上受理活动主要由纪检监察信访接待部门或人员完成,但基于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综合性及案件线索来源的多渠道的特点,作为案件检查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这一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2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就是对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线索材料进行初步的调查了解,是立案前的核实活动。

(1)初步核实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也就是根据举报内容分析是否需要初核,初步核实需要同时具备的三个要件:

一是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 二是举报的问题具有可查性的; 三是举报的问题存在可能性的。(2)方法步骤:

A、组织初步核实调查组,交待任务,提出要求;

B、初核调查人员认真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熟悉案件的基本情况,收集学习和掌握与办理此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C、拟定初步核实计划,对“突破口”的选择和核实的主要问题,要反复研究,抓住选准; D、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一式两份,同初步核实计划一并提请本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批准;

E、依照初核计划,开展初步核实工作,形成初步核实报告。(3)初核后几种情况的处理:

A、线索材料反映的问题失实的,应写出了结报告,填写《案件线索核查了结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了结,并应向被反映人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外,对认为有必要向被核查人说明情况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对举报人因不了解情况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教训。

B、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调整被调查人的工作或职务、通报批评、责令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等。

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行政监察决定书》,送达有关组织和单位。

C、对依法应由其他执法机关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有关机关作出处理。

D、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的,且已经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就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属党纪立案的,立案决定书应给所在单位党组织一份,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一份;属政纪立案的,立案决定书要给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领导一份,并抄送同级人事部门一份。无论是党纪立案还是政纪立案,都要向违纪人宣布立案决定。

(4)初核工作的要求:

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利用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手段和职能,采取科学的方式方法,尽快取得相关证据,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5)初核的时限规定。通常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二)立案检查(立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线索,经初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和《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

1、立案的条件。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纪违法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2、立案要求。准确及时,分级立案。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纪检组决定立案,注意在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党组的意见。纪检机关履行立案权和检查权。属下级纪委立案的重大典型的案件,上级纪委可直接立案,上级纪委认为需要立案的,也可责成下级纪委立案。对于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对于司法机关以刑事犯罪处理的案件,由纪检机关直接受理,不再办理立案手续,如未构成犯罪和受到处罚,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机关经核实后办理立案手续,复制材料要全(包括司法文书、主要证据、本人检查等)。有的需进一步核实完善证据的,应当将证据材料完善好。

3、立案的程序。关于立案程序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审查立案材料,对经审查,确属于应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方可提请立案。

二是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或初步核实报告)。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按呈批报告内容包括: ⑴案件线索来源。

⑵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住址等。

⑶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⑷立案的党政纪根据。

⑸呈报单位的意见由承办案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并附上检举揭发材料。

三是审查批准立案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并按权限批准,县纪委、监察局立案分别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决定,承办案件的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审批表》和《立案决定书》。

四是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立案后,要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被立案人的所在单位,一般以书面形式。

五、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调查核实(调查)

调查,是指案件检查人员通过合法的手段,查明违纪案件事实真相,取得确凿证据的活动。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和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

调查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调查的对象是已立案的违纪案件所涉及的证人、受侵害人、被调查人等有关人员;调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清事实;调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调查前的准备。

(1)组织调查组,选定调查组长,组织相应的办案力量,合理搭配人员,注意调查人员的回避。

(2)熟悉材料。一要熟悉已有的案件材料;二要将案件中已有的线索收集起来,并进行初步分析、排队、归类,列出应予以查清的问题。同时认真学习研究相关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3)制定调查方案。整理案件线索,制定出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并能够尽快查清问题的最佳方案。

(4)明确工作任务。调查组成员进行合理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2、实施调查(1)宣布立案决定。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退休等。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办案人员向案件当事者、知情人索取人证、物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文件,到现场考察等,弄清案件真实情况,取得确凿证据的全部过程。

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受到刑事处分、处罚的证据等。

A、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质的物品和痕迹。收集物证应追查并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或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但须注明原物存放地点。

B、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帐册凭证、档案材料、录音、录像材料、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个人记录、私人文件、日记等,书证也是物证的一种。收集书证采取提取方法,并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用摘抄或复印复制、拍照等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抄摘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

C、证人证言。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思想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

收集证人证言,不能采取座谈会的形式。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书写的证言要用钢笔或毛笔,不管由取证人代写或证人自己写证言的,在证人对证言核对时,都应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D、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与申辩和对同案人的检举。

E、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的结论。

(3)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是收集证据查清违纪案件事实的重要调查方法。能否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能够实事求是地向调查人员提供证据,是决定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因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A、准确确定证人,避免盲目性,既不把与案件无关的人当作证人,又避免将与案件有关的人遗漏。

B、认真拟定询问提纲。在询问中如果思路不清,边想边问或对同一证人询问次数过多过频的同一问题,容易引起证人的反感,使询问受阻,影响询问效果。C、掌握谈话技巧,控制谈话节奏,即时调整谈话思路。对证人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要把握目的,说明范围;启发思维,帮助回忆;交待政策,讲明责任;精心做好谈话笔录。

(4)询问被调查人

A、要把握询问时机。

B、要选派适当人员。

C、树立自我形象。

D、采用适当方法。

F、注意分析判断,采取适当对策。

E、如实做好笔录。

(5)调查中可采取的措施

第一,停职检查。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组织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并送达党外组织,党外组织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停职检查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两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两指”,《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的“两规”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两指”“两规”的运用要慎重,严格按照批准权限使用。

第三,经县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等。

第四,经县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行使这些措施,应按照中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3、制作错误事实材料并与本人核对。

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要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要全面审核调查材料,综合分析案情,认定错误事实,制作错误事实材料并与本人核对。

错误事实材料中的错误事实,主要是指经过调查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调查中没有核实的问题不能写进核对材料。对于有阅读能力的,把错误事实材料给本人过目,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读。主要错误事实逐条与本人核对,并听取意见。对本人所提意见中合情合理符合事实的部分,应认真采纳;有异议的应认真核对错误事实有无出入;需作补充调查的,应补充调查;措词不够准确的应进一步修改斟酌;对申辩无理的应予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被调查人如果同意调查组所认定的错误事实,要签上同意的意见和姓名;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以另写申辩材料;如果拒不签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核对材料上注明。

调查组针对本人申辩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写出事实根据的说明。说明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哪些是对的,合理的,调查组的态度或已作了怎样的处理;哪些是不对的,不合理的,实际情况又是怎样,要有充分的证据写出说明材料。

制作错误事实材料的要求:①错误事实材料的文字要精练准确;②如有几种错误,应按其性质、危害程度分别说明每一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及主要情节和后果;③对错误性质难以确定的问题,可用写实的方法将事实经过写清楚;④如果一案中涉及数个当事人,应当分别制作错误事实材料,每一错误事实材料中只能涉及被见面人的责任,不应罗列所有当事人的责任;⑤错误事实材料的落款应为本案调查组,不应用纪检监察组织的名义落款;⑥错误事实材料中不得写入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⑦错误事实材料与被检查人见面须有二名以上的调查人员参加。

4、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达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文字要精练。一般来说,调查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论和署名五部分组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检举、揭发、交待或是根据哪一级组织及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调查组的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

(2)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工作简历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等。

(3)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错误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

(4)对调查的其他问题的说明。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和调查的其他问题也应交待清楚,逐个说明情况。难以认定性质的重要问题可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5)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关人员要分清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

(6)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

(7)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应写明处理建议,提出处理建议的依据。如调查人员对错误的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岐,经过讨论不能一致的,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反映。调查报告最后经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

(8)调查报告形成后,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注明日期。

5、召开有关会议 案件检查终结移送审理之前要召开有关的会议,具体要求如下:(1)、县纪委处分违纪党员须经违纪党员所在支部、总支、党委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2)、县监察局处分违纪干部须经违纪干部所在单位的主管行政机关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3)、县直纪委及乡镇纪委处分违纪党员须经违纪党员所在支部、总支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在处分处理违纪党员、干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都要纳入案件检查材料,一并移送审理部门(人员)归档;

(5)、支部大会讨论给违纪党员纪律处分时,应通知其本人参加会议,允许其发表意见或进行申辩,如本人拒不参加会议,可做弃权论。

(6)相关会议按以下方法进行:①宣读关于违纪人员的错误事实材料;召开支部以上会议需同时宣读下一级的报告材料;②结合违纪事实,组织参加会议的人员学习有关党纪政纪规定;③各参会人员依照违纪人员的违纪事实和党政纪律规定,充分发表个人意见;④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形成会议决议;

6、调查时限

立案的党纪案件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间仍不能查结,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政纪案件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超过一年。

7、案件检查的方式: 自办、协办、交办三种方式。

8、调查后的有关工作

(1)、要认真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教训,以利于提高办案水平;(2)、要协助发案单位总结吸取教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3)、对按规定应追缴而未追缴的违纪款物进行追缴;(4)、对确属诬告的检举人和妨碍案件调查的有关人员,或对办案人、检举人、证人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构成严重违纪的,应追究纪律责任;

(5)、对调查发现不属纪检监察对象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转告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6)、对真实署名的举报人,应向其口头通报调查结果,并听取检举人的意见。

(四)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经调查认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移交案件审理部门进一步审查把关的活动。

凡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党纪处分或免于处分)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1、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立案调查已经终结;(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

2、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初步核实的批示、立案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决定书;

(3)调查报告和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4)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5)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问题的认定和否定证据;(6)被调查人的书面检查和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申辩;(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所提出的意见的说明。

对立案调查后发现失实的,还需要批准机关销案。在确定销案后,要考虑到调查工作已给被调查人造成一定影响,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3、违纪错误的特征

对于违纪错误案件的检查和审理,都要搞清楚违纪错误的概念,弄清什么是违纪。违纪的错误是怎样形成的?具备哪些条件就构成违纪错误?

违纪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以及行政监察对象一切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违纪错误有三个基本特征:

(1)、违纪性。违反党纪政纪是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这是违纪行为的基本特征。

(2)、危害性。违纪是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这是违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

违纪行为危害性的大小、轻重,主要决定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决定于违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第二决定于违纪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第三决定于行为人的一些主观因素。

(3)、应受惩处性。即违纪是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应当受到追究、处理的行为,这是违纪行为最鲜明的特征。

违纪错误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其中危害性是最本质的特征,是违纪性和应受惩处性的基础。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违纪错误都必然具有的。

4、违纪错误的构成要件

与犯罪的构成要件一样,任何一种违纪错误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违纪错误客体、违纪错误客观方面、违纪错误主体、违纪错误主观方面。

(1)、违纪错误客体:就是指党纪、政纪处分条例所保护而为违纪错误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违纪错误客观方面是指违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违纪错误的主体是指实施了违纪行为并且承担违纪责任的人和组织,这是任何违纪错误成立不可缺少的要件。(4)、违纪错误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指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主观上有过错是任何违纪错误成立不可缺少的要件。

上述构成违纪的四个要件,是互相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缺少哪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违纪。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违纪时,必须进行全面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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