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通报机制(共11篇)
1.处罚通报机制 篇一
关于丢失“明细表”处罚通报
事实描述:2013年04月19日00公司开始收集2012年各车间“明细表”,发现生食车间、外包车间„„“明细表”不翼而飞,经过调查核实该明细表的保管人是各车间班长,因各车间班长保管不善将大部分“计件工时明细表”丢失,该明细表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其内容涉及生产成本、配料等重要数据,如果被竞争对手或其他人获取,有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等严重后果。为此,公司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一定将盗窃人绳之以法。
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及《员工手册》的规定,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以下责任人相应处分:
1、对生食车间班长000、外包车间班长000、扣除其奖金500元,并记大过一次。
2、作出书面检讨。
注:此事件暴露出车间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着严重漏洞。公司责成各负责人加强车间内部管理,严格整治纪律作风,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特此通告
000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2.处罚通报机制 篇二
1“处罚协商”的产生背景及其积极意义
1.1 产生背景
《行政处罚法》对证据规则规定的不明确性以及理论与实践中的空白使得“处罚协商”机制应运而生。《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因此, 证据的取得在行政处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其决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力度。但《行政处罚法》对证据规则并无明确规定, 通行的行政法理论与实务认为, 行政机关必须对其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充分的证据, 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人员不仅有收集证据的责任, 而且在听证程序中作为指控人员还负有举证责任。违法行为人没有责任提出免罚或不罚的证据, 可以提供也可不提供, 负有证明责任的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必须查清有没有免罚或不罚的事实, 否则就是违法或者失职。然而, 行政机关的调查能力和调查成本都是有限的, 在事实真伪不明时, 行政机关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果可能是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不能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而“处罚协商”让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以“交易”的形式参与调查, 无疑能够鼓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从而有利于事实的查清, 进而维护公共利益。
1.2 积极意义
1.2.1 有利于减少执法的对抗性, 促使执法更为和谐。
在现代行政法中, 行政相对人应当拥有行政执行程序上的基本人权。就行政处罚而言, 民主性意味着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受到规范和制约, 公民的权益得到有力的保护。“处罚协商”制度可以说是诉讼法中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发展的产物的延伸, 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参与行政处罚活动的主体地位价值观, 表现为实行被告人意思自治。一方面,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协助行政机关查清事实来实现个人参与行政过程的愿望, 从而充分保障自身的权利, 减轻处罚;另一方面, 农业行政机关也能够通过当事人的协助更快捷地查明事实, 维护公共利益[1,2,3]。在“处罚协商”机制下, 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都能从中获得利益, 这种共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行政处罚结果带来的对抗性, 从而使处罚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 整个执法过程也更为和谐。
1.2.2 有利于提高农业执法效率, 使得执法更为公正。
“处罚协商”旨在解决行政处罚的公正和效率问题, 与正义相比, 效率虽然不如正义那样位于更高的价值层次, 但也有重要的价值。英国有句法律谚语:“迟来的公正等于非公正, 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效率本身就是公正的一个方面, 司法的公正性要求有司法的效率性支持。“处罚协商”以减轻当事人的义务来置换处罚决定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两害相权取其轻”, “处罚协商”以牺牲小的正义来实现更大的正义, 从而使得执法更为公正。
1.2.3 有利于提高农业行政执法办案质量, 节约调查成本。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剧增和正规程序繁琐之间形成了矛盾。行政相对人作为违法事实的主体, 对整个事实的形成无疑是最为清楚的, 避开消耗大量公共资源的调查, 在正式处罚程序之外寻求一种能够相对简便、快捷的结案方式便日益成为实践中的现实需要。“处罚协商”恰恰解决了这一问题。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行为, 减少了行政处罚所需的证明程序, 减轻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在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可以避免无法处罚的风险, 提高了执法人员行政处罚的成功率和办案质量, 极大节约了证据调查过程中行政资源, 对行政机关、相对人和整个社会都是有益的[2]。
2“处罚协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 要求当事人“自证其错”可能使得当事人陷入两难的局面, 从而局限“处罚协商”的积极作用。“处罚协商”机制并非完美, 由于当事人是通过协助农业行政机关查明案件的事实从而获得从轻处罚的利益, 那么其所追求的利益一定大于其由于协助而失去的利益。如履行行政处罚之协助义务, 可能会受到更重的处罚, 当事人无疑会拒绝“处罚协商”, 在这种情况下, “处罚协商”机制的作用则会受到限制。另一方面, 可能对农业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严肃性和威慑力产生影响。“处罚协商”是以当事人配合来实现行政处罚过程中双方的共赢, 如果不对这种权力进行监督与限制, 过分忽略行政处罚的强制性, 则行政机关的权力有可能因为缺乏监督而无限扩张, 使执法人员以“处罚协商”为借口不论情节轻重一概从轻处罚, 暗中收受行政相对人的好处甚至导致贪污腐败, 影响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造成行政执法丧失权威性, 可能会助长社会不良习气, 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追究, 产生负面社会效应[4,5]。
3“处罚协商”机制良性运转的建议
3.1 限定“处罚协商”的范围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无效。”这条规定确定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要求, 因此“处罚协商”也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 笔者认为, 其运用必须限定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只能在特定的案件中使用, 即只能在案件处于真伪不明, 必须由当事人协助时使用, 对于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查明事实的情况不适用“处罚协商”。二是“处罚协商”减轻处罚的幅度应当受到限制。“处罚协商”是兼顾“公正”与“效率”的产物, 但“公正”仍旧是处于首位, 因此“协商”应受到限制, 笔者认为其协商内容应限制在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三是“处罚协商”应当有严格的使用程序, 即“协商”的启动, “处罚”结果都应当透明化、有案可查, 该程序可为行政监督提供依据。
3.2 尊重当事人“处罚协商”的自主权
“处罚协商”是一种共赢的机制, 笔者认为, 该机制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当事人应当免于不利陈述。一是当事人拒绝协商不应成为从重、加重处罚的理由。二是在一般行政程序中, 当事人陈述时可以聘请律师在场。“律师在场”也是当事人面对国家指控的程序保障机制。三是当事人做出“处罚协商”应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如作“有错”的陈述则不应列入法律禁止的范围。当然, 如果当事人作避重就轻地“协商”致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则事后不能依据此规则进行抗辩。
3.3 强化对农业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农业执法队伍的建设
首先, 要加强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对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其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委员会和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作用, 以严谨态度认真审查每一宗案件, 防微杜渐[6,7]。再者, 提高农业执法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的业务能力, 只有执法人员真正把握了“处罚协商”的精髓, 该项制度才能在实践中发挥其积极意义。只有这样, “处罚协商”才不会因为执法主体的原因而背离初衷, 也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公众的期待。
参考文献
[1]孙金辉, 金鑫.试论县级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科技博览, 2010 (17) :254.
[2]金坛农业行政执法引入“处罚协商”机制效果好[J].江苏农村经济:品牌农资, 2010 (4) :30.
[3]汤国强, 沈志刚.完善农业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内部文书之我见[J].江苏农村经济:品牌农资, 2010 (5) :30-31.
[4]丁华锋, 安翠娟.浅议河南省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标准[J].河南农业, 2010 (2) :21.
[5]加强农业执法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J].河南农业, 2009 (12) :13.
[6]郭传斌, 崔宏亮.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监督的对策思考[J].安徽农学通报, 2008, 14 (6) :102-104.
3.处罚通报 篇三
公司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违反本公司关于员工奖惩条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现公司根据员工奖惩条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通报
人力资源部
4.质量事故处罚通报 篇四
招商1872工地1#楼D单元19—28层经检查发现:主卧21间,次卧13间,客卧14间,衣帽间1间,共计49间不同程度出现空鼓、开裂。空鼓面积约:269平米(其中有8—10间房整体地面全部空鼓),需要切割清楚后返工从做水泥砂浆地面找平层。
二、原因分析
1、现场主管经理、技术主管、质检员、分管工长监控、检查、落实不到位。责任心不强,监控力度差,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不力,任凭作业人员随意操作。
2、落实力度差,确定了施工方案并经现场交底,无法贯彻始终。
3、只注重进度,忽视了“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管理理念。
4、施工班组人员技术水平差,未按水泥砂浆地面找平有关要求洒水湿透扫浆
等工序施工。
5、19—28层空鼓房间占70%以上,19层以下空鼓房间只占5%左右。所以施工班组人员的质量意识、技术水平差,管理不到位是主要原因。
三、整改和保证措施
1、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项目部及各施工班组负责人及技术人员认真学习,提升质量意识。 铺砂浆 刮平压光
2、加大检查和监控力度,不留死角,及时解决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3、明确奖罚原则,再出现类似问题按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加大经济处罚。
四、处罚决定
为贯彻公司的质量管理方针和相关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各项目部的管理水平,不出现类似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对项目部及下属人员作如下处罚决定:
1、对招商1872项目部地面出现空裂返工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地面返工的材料费由徐庆华班组全部赔付;
3、周照明个人罚款:
4、陈 荣个人罚款:
5、周忠泉个人罚款:
4、张新军个人罚款:
上述罚款在当月结算及工资发放时予以扣除。
特此通报!
北京xx工程有限公司
5.不关灯处罚通报 篇五
在上周六(3月10日)下班后,办公区设计科、市场工程部办公室未关灯,导致两个办公室灯亮了一天两夜,造成浪费。现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两个办公室责任人各处罚20元。望各车间、办公室引以为鉴,严格遵守下班后关门、随手关灯、关水的习惯,节约能源,杜绝一切安全隐患。再次重申:今后检查中凡是未按要求下班后人走关门、关灯者,将对责任人、责任班组、办公室罚款20元/次。
办公室
6.处罚的通报 篇六
一、20xx年6月1日早,二蒸馏车间员工**在给44#原料罐加温时,没有根据液位进行准确判断,造成油温过高,厂区内部产生气味。
二、20xx年6月14日早,二蒸馏车间员工***在将济南的一车重油卸至2#罐时未检查卸油流程,忘记关闭1#罐的2#泵进口阀,导致一部分油卸进1#罐,造成1#罐冒油。
经调查,以上两起事故均为由于员工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而导致的一般安全、环保事故,根据《员工手册》相关处罚规定,分别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初辉、杨国尉记过处罚;由于管理不善,给予初辉所在班组班长姜传杰通报批评处罚。
行政部
7.保安值班处罚通报 篇七
希望全体员工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各管理处应召开员工专题会议,认真讨论对照,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员工吸烟的处罚通报 篇八
公司禁止在办公区吸烟既是为了保证公司财产和人员安全,也是为了保证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把公司职场定为公共无烟区,要求任何人不得在职场内的任何区域吸烟,对违反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元罚款。但是在检查中发现少数员工仍然到楼梯间或洗手间吸烟,这次事故再次为我们敲响了安全警钟,不认真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意识淡薄,必然导致安全事故。现在北京已经进入冬季,天干物燥,是火灾的高发季节,各单位都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办公职场管理规定》,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检查,认真执行公司安全保卫制度。今后分公司保卫处将加大对在办公区吸烟的检查和处罚力度,为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xuexila
9.安全生产事故处罚通报 篇九
今年以来,我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进入8月份以来,全市接连发生了两起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充分说明了部分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扎实地开展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现就两起事故的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两起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对上述两单位给予罚款10万元的处罚,并将事故情况通报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入潍投标资格12个月。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施工、监理单位要安排专人每天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巡检。一是要加强施工现场生活区域的防火管理。搭建的临时设施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宿舍用电要严格执行定时供电制度,不得乱拉乱接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宿舍内严禁做饭。二是要加强易燃、易爆品的管理,施工现场模板、油漆、防水涂料、氧气瓶、乙炔瓶等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三是要加强施工现场用电管理,特别是加强对电气线路的安全监管和电气设备的正常维护、检修,防止因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短路引发火灾事故。四是要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工地要配备足够的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做到布置合理、使用方便,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三、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对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督查。对事故易发频发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查严管,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要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切实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处罚通报机制 篇十
各食药监所、稽查大队:
12月11日,我局组织了全系统18个办案单位对2015所有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评查,希望各单位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循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确保案件质量。现将2015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础标准部分:
1、程序不合法:
(1)很多案件未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进行;
(2)部分程序事前未经审批;
(3)部分应当送达的文书未按规定进行送达;
2、案件事实未查清,证据不充分
部分案件事实模糊,且证据不充分,达不到处罚的标准
二、文书:
1、立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立案;
2、调查取证:
(1)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不完整;内容简单,不能详细准确的描述现场情况;部分无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和签名;部分执法人员的签字不完整。(2)询问笔录的起止时间不完整;询问的内容简单,不能针对要调查的问题进行详细准确的询问;部分无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和签名;部分执法人员的签字不完整;笔录涂改处无被询问人盖印或签章。
(3)查封扣押决定无行政机关印章。
3、审查决定:
(1)承办人、审批人签字不完整;
(2)行政处罚决定的字体、字号不符合要求;当事人的情况记录不完整;引用的法条的内容和自由裁量依据的内容不详细;
(3)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述有问题,告知书应是“拟定”而写成“决定”,决定书应是“决定”而写成“拟定”。
(4)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是说理式文书。
4、送达和执行:
(1)送达人员签字不完整;
11.安全事故处罚通报 篇十一
近期,接连发生两起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较大损失,给通信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暴露出通信工程施工中存在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收到事故报告后,部领导立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坚持‘四不放过’的方针,查清原因,通报全行业,坚决把不按规程办事和层层转包的趋势遏制住,杜绝事故的重复发生”。目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已批复了对两起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移动随州分公司“3.28”较大安全事故
3月28日,施工单位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在安装湖北随州移动分公司的一座移动基站发射塔时,由于铁塔塔基底座12个螺栓和螺母有11个不配套,导致其中11个螺母安装不上,为赶工程进度,3名施工人员在铁塔底座没有固定、现场无监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上塔作业,当铁塔安装到25米左右,因铁塔的底座螺丝固定不到位、拉绳的拉力及作业人员的作用力等因素导致铁塔重心偏离,铁塔往拉绳方向倾倒,在塔上作业的3人随塔倾倒摔下被砸死,在塔下拉绳的1人也被倒下的铁塔砸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二)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5.29”较大安全事故
5月29日18时许,施工单位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1名施工人员在武汉市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建设单位为中国联通武汉市分公司)“光谷长城坐标城”工地的一个信息网络人井内,进行光缆布放施工时发生晕倒,下井施救的3名工友因施救不当造成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二、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中国移动随州分公司“3.28”较大安全事故
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对事故发生认定的直接原因为:铁塔安装严重违规操作。间接原因认定为:1.施工方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登高架设作业中没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2.监理单位北京诚公通信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在施工方未按程序及时通知的情况下,也未及时派监理人员到现场进行工程监理。
事故性质认定:该事故是因铁塔安装严重违规操作、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而造成的物体打击类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5.29”较大安全事故
湖北省武汉市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对事故发生认定的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在进入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检测,未佩带防护用品,施救人员盲目下井施救,最终均因缺氧昏倒在井内污水里,造成事故伤亡扩大,酿成较大事故。间接原因:1.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2.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3.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对施工人员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4.河南省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井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5.中国联通武汉市分公司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
事故性质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施工人员违章下井作业,井上人员盲目施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力,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较大责任事故。
两起安全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一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得力;二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专职安全员不到岗,施工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行为严重;三是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未全覆盖,一线施工人员缺乏基本安全生产意识,安全防护和救援常识严重缺乏;四是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企业的习惯性违章作业没有采取制止措施;五是建设单位对施工方和监理方未按规定严格要求,未尽到对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协调责任。
三、相关处理意见
(一)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对中国移动随州分公司“3.28”较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是:对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依法给予经济处罚,责令该企业所有在随州建设项目停工整顿;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给予年收入40%的经济处罚;对该公司主管安全的综合部经理,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对该公司塔桅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塔桅部经理,建议相关部门给撤销塔桅部经理职务的处分。对北京诚公通信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责令该企业所有在随州建设项目进行停工整顿,对作为该分公司湖北移动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副总经理依法给年收入40%的经济处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作为该项目主要安全负责人的项目经理,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降职处分。要求中国移动随州分公司所有在建工程立即停工整顿,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写出自查整改报告。
湖北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对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5.29”较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是:给予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经济处罚20万元;对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建议给予开除处分;对法人代表处以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河南省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员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中国联通武汉市分公司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我部处理意见
为深刻吸取两起事故的教训,我部决定对中国移动随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市分公司、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北京诚公通信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同时,要求事故责任单位认真落实当地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在企业内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并将有关处理和整改情况于11月10日前上报我部(通信发展司)和所在省通信管理局。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全行业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扎扎实实地做好防范工作,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出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各电信企业及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认识,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各单位要全面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我部的相关规定,正确认识安全生产与建设速度、建设成本的关系,深刻反思本单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排除各种安全生产隐患。
(二)健全监督机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111号),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一是要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明确各环节、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与责任人的业绩考核挂钩,逐级负责、逐层落实;二是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彻底消除薄弱环节、安全生产事故易发环节的隐患,杜绝违反通信工程建设标准、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三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工程的管理,防止因无资质参与工程建设、资质挂靠、层层转包等违规行为造成安全生产管理漏洞,同时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三)深入开展检查,排除安全生产隐患
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和《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通信建设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通函[2010]391号)的要求,认真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对通信工程建设中所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边检查、边整改、边总结,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工作进行及时总结,切实把《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落到实处
(四)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强化施工现场人员培训
施工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必须配备安全生产工具用具和防护用品,及时更新安全生产装备,降低安全风险;要加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施工人员自我安全防护意识,企业教育培训覆盖面应达到100%;对登高人员、井下作业人员、电工等特殊工种要经过专门培训,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加倍重视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针对农民工安全意识淡薄、流动性大的特点,保证施工人员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个人责任追究制
各单位要认真吸取这两起安全事故的教训,要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一查到底、紧盯不放。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事故个人责任追究制,对违法违规建设、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导致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做到警钟长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联系电话:部通信发展司 010-68206165,68206166)
附件:1.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移动随州移动分公司“3.28”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略)
2.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5.29”较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