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

2024-08-22

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共11篇)

1.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 篇一

易县中医院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在分管院长和院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完成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对医院医疗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对医院的业务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

2、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开会一次,讨论和审定临床、医技中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3、负责组织和实施医疗、护理、院感质量的检查、评价、考核、提出整改措施和反馈情况、检查落实等工作。

4、组织疑难病例、重大或罕见疾病(手术)、纠纷病案的讨论。

5、组织医疗差错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

6、对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进行严格审核并按规定上报。

7、参加各种医疗文书、技术操作、诊疗水平、“三基”考核、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检查,并进行评价。

8、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全体成员要自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医疗业务水平,要熟悉和了解各种质量指标,以及具体的考核标准。

9、每年年终召开总结会议,总结当年工作,制定次年工作计划。

10、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生效。

易县中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全院医疗、医技工作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2、负责制定全院医疗、医技工作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3、负责制定和完善全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持续改进方案,对各项医疗质量标准、各种诊断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种医疗文件的书写进行规范。

4、审议医务科制定的有关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实施措施。对全院医疗、医技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提出指导性的改进要求。

5、制定医院新技术、新方法准入管理制度和规定。

6、负责讨论、决定全院医疗、医技工作中的差错、过失和事故等事件的院内处理意见。

7、负责宣传贯彻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的有关知识,开展对全院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工作。制定全院医、技人员质量教育、培训的要求。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8、负责宣传贯彻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的有关知识,开展对全院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工作。

9、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临床、医技部门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按医疗质量标准规范医疗环节,使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2.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 篇二

(一)

依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文认为,各地对区县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责的界定,虽存在差异,但在以下四个方面的认识还是基本一致的。

第一,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的获得是否合法。人大代表的资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一般资格,就是《选举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大代表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二是当选资格,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选举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本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这些规定明确告诉我们,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资格的人,才能当选为人大代表,其人大代表的资格才能被确认为有效。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个规定把代表资格审查这项职责明确授予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也就是说,区县人大代表资格的获得是否合法,由区县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依据法律的规定,区县人大代表当选资格的获得有两种途径:一是主要途径,就是每隔五年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二是补充途径,就是任期内代表因故出缺,原选区通过法定程序的补选。这两种途径获得的人大代表资格,在换届选举期间,有选举机构依法操作,选举结果在报到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之前,已经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宣布;在代表补选期间,是由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组织进行的。所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更显现了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于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和主任会议组织的代表补选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都是在区县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进行的,为此,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只要对当选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名、协商、确定代表正式候选人过程,选举方式、得票情况、当选依据等环节的相关原始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就可以了,所形成的代表资格审查确认报告及时报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并公告就行了。但是,这一法定的程序是绝对不能被旁落或忽视的!

第二,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是否合法。人大代表资格的获得是依法、按顺序进行投票选举的结果,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也应依法、按顺序严格进行。因为,这不仅是法理逻辑的必然,还是维护政治制度严肃性的需要。首先,人大代表不但组成了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还经法定程序组成了同级的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领导班子。其次,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不仅是选区选民政治意愿的集中反映,还是各级组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依法运作的结果。所以,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不但具有政治性、法律性,还应当具有严肃性和顺序性。从根本上来说,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影响到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织的整体性和完整性。因此,依法有序地对代表资格终止进行审查,不仅体现了对原选区选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尊重和维护,还体现了对人大制度、人大代表资格法律地位的尊重和维护,必须要严肃、认真的对待。

《代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把代表资格终止情形的把握和代表资格终止的审查职责授予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的终止,《代表法》界定有六种情形,加上代表任期内死亡的共有七种情形。每种情形的发生,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都要及时、认真核准,防止道听途说和差错的发生。事实核准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常委会作出关于终止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同时还应对缺额代表进行补选等工作作出相应的报告。常委会依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关的决定或决议,一方面予以公告,另一方面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

第三,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变化是否合法。人大代表的资格变化,本文指的是除代表资格终止以外的两种特殊情况,也就是《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一是对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审查;二是对恢复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审查。这是一项非常严肃、仔细的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必须依法认真开展,否则权力机关对自己组成人员有上述情形的事不问不闻,不但显得不严肃、不负责,还会造成不依法办事的不良影响。

《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代表;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代表,其代表资格没有终止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在执行这项规定的实际工作中,本文认为,有三个环节需要注意和把握:一是司法机关必须及时向区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情况;二是审判机关必须及时向区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情况;三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及时核准情况,适时作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当前面所列情形消失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凡代表还在任期内、资格没有终止的,应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接受和处理选民对人大代表资格问题的反映。《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都规定选区选民对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有监督权,甚至可以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实践中,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人大代表日常工作的监督中,也有相当部分表现在选民到区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问题的信访中,所以区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的交办,认真地对选民涉及代表资格问题的信访作出实事求是的妥善处理。

3.病案管理委员会职责 篇三

一、监督执行有关病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院病案管理的具体措施,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比各科病案质量。

四、讨论和确定疾病的诊断和手术名称的统计命名。督促检查病案的ICD—10编码工作。

五、在临床医师和病案管理人员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促进病案质量和管理质量的不断提高。

六、发生重大问题应及时召开会议。病案管理委员会制度

(一)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门诊、住院病案质量的管理工作。

(二)定期对病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征询各医疗业务部门对病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听取病案室关于病案书写质量、病案管理及利用情况的汇报。

(三)制定病案书写标准,根据有关材料讨论和确定疾病诊断和手术名称的统一命名,促进本院疾病诊断和手术名称书写的规范化、标准化。

(四)在各专业科室之间、医务人员与病案管理人员之间发挥桥梁作用,推进相互间的交流与协作,促进病案书写、使用及管理质量的不断提高。

(五)组织各种形式的病案书写质量检查,评选优秀病案,交流书写和管理经验。

(六)制定病案质量评价标准及病案管理规章制度,审定各种医用表格的式样,并监督实施。

4.物价管理委员会职责 篇四

物价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物价政策,学习有关物价法律规定.二.按有关物价规定及时调整价格.三.监督检查各柜组物价收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认真接待上级物价部门各种调查.五.接待顾客的物价方面投诉.六.定期检查卖场收款器具,发现问题及时修换.七.定期检查卖场电器价签,发现问题及时更换.八.定期检查卖场价签,做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九.价签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面的监制.牡丹江广汇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5.2医院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 篇五

一、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门诊、住院病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审核医院病案质量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包括:病案编排存放及疾病分类表的确定,病案管理工作的计划目标等。

二、定期对病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收集科室对病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有关材料讨论和确定疾病诊断和手术名称的统一命名,制定病案书写标准以及提出对临床医师、护理人员写好用好病案的要求。

四、组织各种形式的病案书写质量检查,评选优秀病案,交流书写和管理经验。

五、制定本院病案管理制度,审定全院医用表格的印制,并监督实施。

六、在临床医师和病案管理人员之间发挥桥梁作用,推进相互间的密切协作,促进病案书写和管理质量的不断提高。

七、定期听取病案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每年向院长提出病案管理工作报告。

6.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责 篇六

(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三)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四)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EHS管理委员会职责 篇七

1.组织制定企业的安全生产政策、目标以及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各部门组织实施。

2.协调指导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安全管理工作。

3.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安全主任(企业法人)

1.直接负责本厂的安全管理工作。

2.对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本厂的贯彻执行负责,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在本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目标。

4.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全面研究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推广总结先进经验,对存在有不安全隐患提出解决方法或预防措施。

5.组织开展本厂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活动。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巡视,整改事故隐患和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7.本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管理者代表

1.确保本厂规定及管理行为符合ICTI CARE标准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并监督完善和维护。

2.参与制定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定期向最高管理者提交工作意见。

3.定期与员工代表召开会议,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人合法权益和安全生产条件。

4.负责健康、安全、环境、福利及常规设施事宜,组织对员工有关安全、健康、环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主持EHS委员会日常工作,处理员工投诉、建议事件。

四、部门安负任责人(EHS区域协调员)

1.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

1.保障本部门设备及人员操作符合有关安全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现场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是否符合规定,员工是否违章作业。

2.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3.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并组织好现场救护工作,必要时组织人员安全撤离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

五、部门安全员(可兼职)职责

1.火灾发生时迅速打破消防栓报警器报警。

2.必要时协助组长组织人员紧急疏散。

3.迅速速联系部门主管、管理代表或安全负责人,由他们联系政府消防部门

4.十路口迎接消防车。

六、义务消防员职责

1.火灾发生时迅速使用消防器具扑救初起火灾(必须在安全的情况下)。

2.协助政府消防队员灭火。

3.清洁、维修消防器材。

七、疏散员(可兼职)职责

1.听到疏散警报后立即组织工人按正确的出口疏散。

2.检查所有的地方(包括洗手间和小房间)确保所有的工人全部离开厂房。

3.关掉防火门,关掉电源总闸。

八、急救员(可兼职)职责

1.对意外事故中受伤或突发生命垂危病人的紧急救护,防止病情恶化,及时挽救生命。2.保管、维护工作场所的急救药箱。

九、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2.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杜绝违章行为。

3.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及时撤离现场。

社会责任及EHS政策:

以人为本 关爱社群

健康安全 保护环境

责任承担 持续改进

说明:本厂严格执行ICTI商业运作规范要求,自觉遵守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尊重、关爱员工及社群,承担责任并贯彻始终,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实施EHS计划,有效减少工作场所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确保员工健康安全,并保护环境。

本厂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对下列计划负责,以确保EHS效果。

l 制定EHS政策。

l 落实EHS政策的计划。

l 对计划效果进行评估。

l 评测成绩和纠正措施,力求持续改善。

EHS目标:

本厂EHS目标是发展及实施控制措施,尽量消除或将危害物同人员隔开;若危害不可避免,则做好规划工作,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加以调整,以预防伤病的发生。

社会责任及EHS承诺:

AAA木业制品厂,尊重并坚持ITCI商业运作规范中所有规定,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利益团体与本厂签署的各项合约及承诺。本厂愿意承担责任并贯彻始终。坚持依法治厂,以法管理的原则,持续改善经营管理。本厂承诺将不断在EHS方面进行完善,为本厂员工及社区建立一个健康安全及对环保负责的工作场所。

本厂愿意:

u 制定持续改进策略,推动工厂在环境及安全方面取得卓越成果。

u 逐步遵行所有相关的规定标准。

u 将EHS目标作为工厂各项设施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力争工作场所安全无事故。

u 指定专门的EHS统筹协调员,负责管理有关的EHS项目。

u 就EHS问题与员工进行沟通,共同促进环境健康安全。

8.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篇八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在院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完成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对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进行综合评估,对医院的业务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全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持续改进方案,对各项医疗质量与安全标准、各种诊断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种医疗文件的书写进行规范,指导科室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促进医疗安全。

三、开展医疗质量、医疗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定期举办医疗质量与安全培训会,共同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四、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临床、医技部门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按医疗质量标准规范医疗环节,使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五、对医疗质量管理的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研究,探索更为严谨、更为科学的医疗质量评价方法。

六、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9.输血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篇九

第一条 工作制度。

(1)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在输血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不断提高医院输血管理水平。(3)委员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总结本季度的输血工作,并将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及时反馈输血科和个临床科室。

(4)输血科和医教部负责执行输血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第二条 工作职责

(1)负责医院输血工作的管理,密切与临床部门的联系,制定医院的输血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2)指导和监督医院的输血技术工作,执行输血技术规范,确保输血安全。(3)定期检查用于临床的各种制品的质量。

(4)指导临床用血、使临床科室做到合理用血、计划用血和节约用血。(5)积极推广成分输血,使医院成分输血率达到90%以上。

(6)处理协调临床输血工作的重要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和解决问题的诶办法。(7)承担医院输血反应和输血差错事故的鉴定和处理工作。

(8)推荐在输血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年终给予奖励。

输血管理科工作制度

第一条 在科主任的带领下,全科工作人员必须以高度认真、细心、负责的态度,保质保量地完成医院交给的临床供血任务。

第二条 以医院医德规范为准则,严格遵守医院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不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履行请假制度,上班衣帽整齐。

第三条 配血申请单位由医师逐项填写,每天上午按规定时间由护士连同受血者血样4~5ml送交输血科,急诊患者优先处理。

第四条 冰箱内储存一定的血量,每月检查冰箱血液存量和冰箱温度在2~6°C,发现血凝块、溶血或其他异常者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同时做好记录。

第五条 核对患者血样姓名、编号、血型及采血日期,确定后方可签字验收。第六条 储血冰箱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非科室人员不得入内。

医院输血管理制度

第一条 输血管理科人员要按照《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进行工作,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

第二条 需输血的患者,由医师逐项填写输血申请单,取受血者自凝血25ml送交输血管理科做血型交叉配血试验,其标本试管应贴有标签。如需大量用血或因科研需要用血,应提前两天通知输血管理科准备(急症例外)。收标本时要检查标签、血量,有无污染和溶血,凡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科室重新抽血。

第三条 输血管理科工作人员接到输血申请后,要仔细逐项查对输血单与标本试管的姓名、性别、科别、住院号、床号、血型是否相符,然后再取同型库血进行交叉配血试验。对小儿科或血型有疑问者,要复查患者与库血血型,在进行交叉配血试验,确保无误。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有任何差错。输血单血型要填写清楚,并签全名。

第四条 输血管理科工作人员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输血治疗同意书、输血记账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库血ABO血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等项目,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交叉配血和发血。

第五条 对已发出的软包装血或已开封的瓶血,一律不得退回血库,如因特殊情况需输异型血者,必须经临床主治医师同意,输血量不得超过600毫升。第六条 制备“A”型、“B”型标准血清时,应保证血清效价准确可靠,要经常检测标准血清有无污染、沉淀,及时离心、澄清,以防应向血型鉴定结果。第七条 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同型输血。

第八条 血液发出后,必须将患者血液标本保留7天备查,待患者无不良反应后方可弃去。单验血型的患者,除病房外,均应由工作人员采血鉴定,报告结果。血型鉴定应在当日完成。第九条 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要保留十年。经常检查出液质量,并作好血液储备工作。

第十条 储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温度应保持在2~6°C,每个月消毒一次或空气培养一次。

医院储血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 储血冰箱温度保持在2~6°C,并记录。

第二条 储血冰箱每周用消毒液擦洗1次,每月做一次空气培养。第三条 每周五进行一次血液数量查对。第四条 保证储血数量,以备急诊用血。

第五条 储血室保持整洁,每周进行1次紫外线消毒。

血液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 检查血液外观、颜色、血浆分层、血袋无有破碎。第二条 有无凝血、凝块。

第三条 复查献血员的血型,每天制备标准红细胞。第四条 每日记录冰箱温度,保持2~6°C,并交接班。第五条 ABO及RHCD定型试剂,不同批号进行效价测定。第六条 对输血反应及有质量问题及时反馈供血单位。第七条 不合格血液退回血站。

第八条 科室成立血液质量监督小组。

输血管理科查对制度

第一条 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实验,两人工作时要1人配血,他人复查,1人工作时要重做1次。第二条 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校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合试验结果,血液编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第三条 配血前、后,认真校对血样与配血申请单信息,应准确无误。第四条 收血样时认真校对并检查血样质量。

第五条 对血战送来的血液制品应认真校对,并检查血液质量记录。

血液及成分运输和保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储存设备监测

1.各种保存血及成分的冰箱或冰柜的温度必须每4小时记录一次。2.温度失控报警器必须设定一个温度失控范围,并随时处于开启状态。

3.温度失控报警器在箱内温度超过设定范围时,必须能被激活并发出明显的警报信号。4.液氮冰柜必须另含监测液氮水平的报警系统。第二条 保存

1.全血及红细胞制品可在1~6°C的冷房或冰箱中保存21~35天。

2.冷沉淀物和新鲜冰冻血浆在≤-18°C保存12个月(超过12个月后可转为普通血浆)。3.普通血浆≤-18°C保存5年。

4.粒细胞浓缩物20~24°C可保存24小时。

5.血小板浓缩物可在20~24°C保持震荡的条件下保存1~5天。

6.洗涤红细胞以及已脱离密闭系统的其他制品、解冻红细胞1~6°C保存24小时。

7.20%甘油保存的冰冻红细胞≤-65°C,40%甘油保存的冰冻红细胞≤-120°C,液氮保存的冰冻红细胞≤-120°C,一般用于常规输血的冰冻红细胞可保存10年。第三条 运送 全血及红细胞制品运送温度1~10°C,冰冻类制品运送温度≤-18°C,粒细胞及血小板浓缩物运送温度20~24°C。第一条 申请单的设计

输血申请单应包含以下内容:血液及成分类型及其适应症、输血前的检测试验、血交叉配合试验结果、时间(申请、预计使用、完成试验、发送、输注开始和结束等)、申请医生姓名、病人资料(姓名、性别、床位号、住院号、疾病类型、输血及妊娠史等)、发送人员、输注情况(病人输注前后体征、输血人员姓名、输血反应情况等)。第二条 血液及成分使用适应症

1.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书面报告血红蛋白小于8.5g/dl、大于20%血容量丢失、体外循环手术预计血红蛋白小于8g/dl、血红蛋白小于10g/dl的放疗或需手术者、其他。2.全血:进行性巨量失血、其他。

3.血小板:成人大量输血超过10个单位、血小板数小于5万/ul伴活动性出血或需手术者、血小板数小于10万/ul伴活动性出血的体外循环手术、血小板数小于2万/ul、血小板数小于10万/ul且一个血容量丢失、其他。

4.新鲜冰冻血浆:书面报告PT或APTT异常伴出血或需外科手术者、特定凝血因缺乏伴出血或需手术者、输血量大于15单位、华夫林治疗或抗纤溶治疗伴出血、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体重小于15公斤的体外循环手术者、抗凝血酶Ⅲ,蛋白S,蛋白C缺乏、服用L——天冬酰前纤维蛋白原缺乏、换血、其他。5.冷沉淀物:凝血因子缺乏,如纤维蛋白原、凝血因子Ⅷ、VW因子、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其他。6.CMV阴性的血制品:小于6个月的病人、所有骨髓移植病人、儿科肿瘤病人。

7.照射的血制品:所有小于2岁的病人、所以儿科肿瘤病人、所有骨髓移植病人、获得相关献血员直接捐献的受体。

8.少白细胞血制品:所有新生儿监护病房病人、所有儿科肿瘤病人、所有骨髓移植病人、慢性溶血病人。

第三条 ABO血型不一致时血液及成分选择原则 1.全血,必须和受体完全一致; 2.红细胞,必须和受体的血浆相合;

3.粒细胞,浓缩物必须和受体的血浆相合; 4.新鲜冰冻血浆,必须和受体的红细胞相合;

5.血小板浓缩物,所有血型都可以接受,优先选择和受体的红细胞相合; 6.单个献血员冷沉淀物,所有血型都可接受; 7.D阴性或Du型,选择D阴性的血液及成分。第四条 输血会诊制度

输血科人员(血库人员)应定期向临床用血科室提供血制品知识的讲座;定期或不定期和临床医生召开疑难输血病例讨论例会。会诊率:三级甲等医院90%,三级乙丙等医院85%,二级甲等医院80%,二级乙丙等医院75%。在医务人员和病人中,开展合理用血,科学用血,节约用血的宣传活动,至少每年举办二次以上专题活动,成效显著。第五条 成分使用率标准

成分输血率:三级甲等医院>70%,三级乙丙医院>65%,二级甲等医院>50%,二级乙丙医院>45%。

红细胞使用率:三级甲等医院>50%,三级乙丙医院>45%,二级甲等医院>40%,二级乙丙医院>35%。

第六条 输血志愿书

临床医师在给病人输注血液及成分前,必须和病人及其家属签定输血志愿书。输血志愿书要求说明以下内容:血液的来源、所做的检测试验、输血传播的疾病、输血后的并发症、以及当前输血的必要性和输血后的危险性等。要求让病人及其家属充分权衡利弊,征得同意后,才能实施输血治疗。

输血前检测试验制度

第一条 试验要求

血清和血浆都可用于血交叉试验和抗体检测,最好是血清标本,标本使用限制在3天内。含有肝素等抗凝标本可用凝血酶或硫酸鱼精蛋白处理使其凝集析出血清。允许通过静脉输液口采集标本,但必须丢弃受残留静脉输液影响的前5ml标本。一般不允许使用溶血的标本,对急性溶血性贫血和烧伤病人的溶血标本。一般不允许使用溶血的标本,在试验前后必须作溶血程度的比较。标本和输血申请单上的所有资料必须填写清楚并完全符合,否则应重抽标本。所有用过的献血员和受血者标本必须在1~6°C冰箱至少保存7天。所有试验都必须保证观察和记录同时进行,且记录和资料都必须至少保存5年。第二条 血型检测

要求完成病人ABO&RH正反定型,献血员血型仅做ABO正定型(必要时做RH血型),D阴性病人必须做Du试验确定。第三条 血交叉试验

要求完成盐水交叉试验和检测不完全抗体的交叉试验(酶法、聚凝胺法、抗人球蛋白法)。除紧急用血、自身输血外,所有输入红细胞及混有5ml以上红细胞的其他血制品均要求做血交叉试验。

第四条 其他

其他必须开展的试验由抗人球蛋白试验、抗体筛选、抗体鉴定、新生儿溶血病的全套试验,儿科及产科的全套试验等。

医院血液及成分发放制度

第一条 准备

1.冷沉淀物和新鲜冷冻血浆在37°C的水浴箱中融化即可使用,也可放入1~6°C冰箱保存,但不超过24小时。

2.全血和红细胞制品可直接使用,如需要加温,则加温器和血制品温度都不得超过38°C。3.血小板和粒细胞一般在采集后6小时内使用。第二条 检查

发出血液前,应检查血袋是否破损、封口是否严密、血液外观是否正常。如发现血袋破损、封口不严有渗漏、血液中有大量凝块、血浆和红细胞交界面不清或出现膜状物、血浆出现溶血浑浊变色、袋中气泡增多或血袋肿胀等各种不正常的现象,一律不得发出使用。有疑问的血液应做细菌培养和追踪观察,以确定是否重新使用。第三条 标签和资料核对

血液及成分标签上必须含有种类和数量、储存温度、失效日期、血型、献血员资料、病人资料。并核对输血单上的资料和血袋上的资料,完全无误后方可送走。第四条 退回和重新发放

血液及成分离开输血科后,必须立即输注,决不允许长时间放在室温或放入其他无严格温度监测的冰箱。除手术室、急诊室、监护室以外,原则上逐袋领取,现拿现输,不得在血库以外的部门储存。血液离开输血科后,原则上不能退回。因固未使用的血液及血制品,应在30分钟之内退回输血科(中心血库)。血液及成分重新发放必须获得下列信息,血袋无破损及封口未被打开,在保存和运送过程中始终处于要求的温度保存范围,已对该血液及成分重新发放作了登记以确保在日后的使用过程中追踪监测。

医院输血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 血液及成分输注前的处理

1.需加温的血液,应在具备有温度显示和报警系统的加温器中进行,但血袋或送血管道的温度不得超过38°C。

2.除了生理盐水和USP能加入到血液中以外,其他溶液和药物不得和血液混合使用。3.血液及成分的照射剂量至少为25Gy,它主要用于接受宫内输血的婴儿、免疫不全或免疫损伤的身体、获知接受了血缘亲属血制品的受体、接受骨髓移植的受体。第二条 输血途径

根据临床情况采用单通道或多通道途径输注 第三条 输血量和输血速度

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而决定,输血速度一般为5~10ml/分(血小板可根据患者的耐受情况以较快的速度输注)。第四条 输血方法

可采用间接重力滴注法和加压法。

输血不良反应管理制度

每个输血科(血库)都必须有怀疑输血反应的检测、报告、评估体系。输血病人的所有副反应都应视为潜在的输血反应,对疑为输血反应的病例,负责病人的医务人员必须马上通知主管医生和输血科。输血科在接到报告单后必须立即对疑为输血反应的病人进行评估,并填写输血反应单,但不得延误病人的临床治疗。

输血不良反应体征和症状:发热、寒战、胸痛、低血压、恶心、潮红、呼吸苦难、血红蛋白尿症、休克、广泛出血、少尿或无尿、背痛、输注点疼痛。第一条 溶血性输血反应 1.相应措施

根据病人寒战或发热情况,考虑溶血性输血反应的,临床相关人员必须马上做到下列工作(1)马上停止输血以限制输注的血液量,并通知主管医生。(2)输注生理盐水以保持静脉的通畅。

(3)在病人的床边检查所有的标签、输血单、病人资料,确定输注的血液是否用于指定的病人。(4)立即向输血科人员报告。

(5)从病人哪里抽取新的贴有标签的标本(防止溶血),并将标本、血袋(不管是否含有血液)、输血器材、静脉输注液及所有有关的标签和单子尽快的送交输血科。

(6)在主管医生和输血科人员指导下,松另外的血、尿标本作急性溶血的评估。2.必要检查

如临床建议有HTR的可能,则必须做下列检查:

(1)检查病人的标本和献血员血液的一致性,如不一致,立即通知主管医生。查寻特定的记录以决定病人的标本和献血员的血液及成分是否被认错或发放不正确,排除对另外病人的危险可能性及特定的诊断以后,在逐步检查输血操作步骤,以发现错误。(2)对比反应前后病人标本的血清或血浆,在输血后标本中出现粉红色或红色则表明来自献血员破坏的红细胞的游离的血红蛋白,5ml红细胞的血管外溶血就可发生肉眼可见的血红蛋白血症。因抽取标本及另外原因造成的机械性溶血也可产生同样的结果,如有怀疑,则重抽标本,并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

(3)如输入的不配合红细胞没有迅速被破坏,则输血后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阳性或带有混合外观。如果在反映后数小时抽取标本,由于抗体和补体结合的红细胞可以被迅速破坏,故DAT试验可能阴性。非免疫性溶血可能产生血红蛋白血症,但DAT试验应该阴性。无血红蛋白血症和DAT试验阴性则可认为不存在急性免疫性溶血反应。3.实验调查

(1)重新检测病人输血前后的ABO&RH血型,输血后标本在镜下出现混合外观则提示不配合的献血员红细胞的存在。如在病人前后的两个标本中ABO&RH血型不相同则提示病人标本出现错误,必须重抽加以确定;另外也需考虑献血员的血型和标签上的血型是否相合。如上述都能肯定,那么错误就发生在血交叉试验上。

(2)将输血前后的病人血清和血袋中的红细胞重新做血交叉试验,结果阳性则表明输血前的血交叉试验发生错误,可能是拿错献血员的标本或观察血交叉试验结果错误。如果有可能,则最好拿去输血前献血员的红细胞和输血前后的病人血清做血交叉试验,如输血后标本出现阳性结果则提示迟发性HTR的可能,特别是标本在输血后几天抽取。(3)重新对输血前后的病人血清作抗体筛选,阳性结果必须做献血员相对应的红细胞抗原检测。检察病人和献血员有无不完全抗体的历史,献血员有抗体应做次侧血交叉试验,如仅输血后标本抗体筛选阳性则提示存在近期输注的血制品的被动抗体或再生抗体反应。第二条 非免疫性溶血反应的调查

1.如发现血袋中细胞或血浆呈棕红或紫色、有凝块或大的团块、血浆不透明或浑浊、有气体或特殊的香味等情况,立即拿取血袋中的血标本在不同温度下做细菌培养,进行细菌革兰氏染色或DNA染色。

2.检查血袋中血浆是否含有游离血红蛋白,如存在则必须考虑有可能是以下因素造成的,如运送、保存、处理时不合理的温度损伤红细胞、注射药物或高渗溶液、细菌污染等。

3.检查输血管的血浆中是否含有游离血红蛋白,如存在则可能是输血前管子含有高渗溶液或右旋糖酐,但必须是管子中溶血而血袋中不溶血。

4.病人和献血员内在的酶缺陷(G6PD)或镰型红细胞贫血或PNH病人也可能引起血管内溶血,并非输血造成。

5.考虑机械性溶血的可能性,如滚动泵体外循环,加压输注泵。6.考虑由高渗或低渗溶液进入血循环造成的渗透性溶血。7.排除各种原因造成的肌红蛋白血症。

新生儿及产科病人输血管理制度

第一条 新生儿红细胞输血的指导方针 1.出生时恢复血球压积>0.4.2.在需要换气和氧气支持或发泔心脏病存在的婴儿维持血球压积>0.4.3.在新生儿治疗心动过速、呼吸急促、呼吸暂停等期间维持血球压积>0.3。4.需纠正因实验室检查而导致>10%血液丢失的患者。第二条 新生儿血液的要求

1.小容量包装红细胞悬液,可分离成20ml等。

2.校正血球压积,用自然沉淀全血法获得的红细胞浓缩物,其血球压积大致为0.65,一般认为是较为适合新生儿输血的血球压积。3.一定范围的PH和电解质。

4.除非需要替换凝血因子,一般不建议使用FFP。

5.由于血容量较少,输血小板要求相合的血浆。如绝对有必要输不相合的血浆,则应最大可能的减少血浆量及用白蛋白或生理盐水重新混悬血小板,最好是用富含血小板血浆,推荐剂量7.5~10万/ul的血小板悬液5~10ml/Kg。

6.粒细胞输血则要求从CMV阴性的供体中获得,并应照射杀灭淋巴细胞,推荐剂量为1X10^9/Kg。第三条 血交叉试验

1.如果做过ABO&RH血型鉴定,则以后可以省略检测ABO&RH血型,而直接选择ABO&RH血型相符合的血液。

2.如果先前抗体筛选试验阴性以及未接受过含有不完全抗体的血液,及所有输注的红细胞制品都是O型或ABO&RH相合的,则新生儿期间抗体筛选和血交叉试验都可以省略,婴儿和母亲的血浆和血清都可以作试验。

3.如从婴儿或母亲的血清中检测到不完全抗体,则应选择无相对应抗原的血制品。4.如连续数天输血,则每一个血标本都必须做抗体筛选,阴性则科省略血交叉试验。第四条 RH免疫球蛋白治疗

所有接受过分娩、流产、侵入性产科操作的妇女都应测定RH血型,RH阴性的妇女应接受RH免疫球蛋白治疗,最好在羊水诊断后72小时内及另外引起胎儿母亲出血的操作或妊娠末期。除了胎儿是RH阴性的和分免疫球蛋白治疗的指征。防止产生D抗原免疫性的RH免疫球蛋白治疗也适合接受过D阳性血制品(血小板、粒细胞等)的D阴性的病人。第五条 宫内输血和宫内换血 为了治疗胎儿的贫血或溶血,对于妊娠20周以后的胎儿,在有经验的的临床医师的指导下可采取宫内输血和宫内换血。血制品要求使用5天内的血型为0型的RH▔或无针对母亲血清中抗体的抗原的红细胞、洗涤红细胞和去甘油红细胞,其血球压积至少为0.8或更高。一旦开始宫内输血,必须每两周输注一次,直到分娩,输血剂量根据胎儿重量和年龄而定,一般为75~175ml。换血的指征有HDN,高胆红素血症、呼吸窘迫、DIC、红细胞增多症。

自身输血医疗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一般管理规定

自身输血是指受血者和献血者都是同一个体的输血方法。1.供自身输血用的血液及成分(骨髓和外周血干细胞),暂时不用的,必须妥善保存,其上应注明“仅用于自身输血”,并标明患者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及病历号、使用日期等。

2.用于自身的血液可以不做任何项目的检查,但如用于他人、则应按献血员的标准检验。3.在行自身输血前,应在患者床边以输血前管理卡查证其ABO血型分类。4.建议自身输血的缓则,应向其说明这种做法的风险、利弊及程序。

5.为自身输血而采血,应事先得到有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书面认可,且应在下述初步检查结果正常时方能进行全面临床检查,血管系统的能力(主要的静脉),皮肤的条件附加检查、心电图、肺部X线透视、血及尿电离子、血象、凝血测定。第二条 术前自身输血

1.为自身输血而采血,应事先得到主管医院及血库医生的书面认可。2.对年龄的大小无严格的限制。3.采集的血量取决于病人的体重。4.病人血红蛋白≥110g/L,hct≥0.33.5.采血的频率取决于输血科医生和主管医生,但最后一次采血至少在手术前72小时进行。6.考虑菌血症或正在治疗的菌血症病人不得进行自身输血。第三条 手术时自身输血 1术中血液稀释(IH)普通手术病人的选择:预计丢失的总血量接近1~2L、血红蛋白>120g/L、无冠心病、无阻塞性肺部疾患、无肾脏疾患、无严重的高血压和肝硬化、无凝血障碍。

心脏手术病人选择:血红蛋白>140g/L,无不稳定的心绞痛、左心功能不全、排放片段<0.5或心指数<0.25L/min/m^2/、左边主要冠状动脉狭窄、休息时有心肌缺血的心电图改变、肺功能损伤。

2.术中血液收集(IBC)

收集无菌、无肿瘤细胞污染的手术视眼中血液,并用机器清洗细胞后,重新输入患者体内。3.术后血液收集(PBC)

收集术后引流管中的血液,不处理或处理后回输给患者。第四条 手术时自身输血的注意事项

1.术中所收集的血液不得用于其他病人。

2.血液收集和重输的方法必须安全,保证收集的血液无菌及成分的正确性。使用的设备必须无致热源,并含有阻挡对受体有潜在危险的微粒的过滤器,防止空气栓塞。如血液在输注前加温,则应注意温度不超过38°C。

3.应该按完整的书面协定保持收集步骤,包括抗凝剂的选择、处理用的溶液、给收集的血液贴上标签、防止和治疗副反应的步骤。

4.等容量血液稀释收集的血液在输注以前应保留在下述条件下:室温保存8小时(收集开始计时)、在开始收集后8小时之内收入1~6°C的冰箱可保存24小时。

5.在无菌条件下收集和处理的、并用生理盐水、USP洗涤的术中血液,如不立即输注、则在输注以前在下列条件下保存:室温保存8小时(收集开始计时)、在开始收集后8小时之内收入1~6°C的冰箱可保存24小时。

6.如不按上述手段收集的术中血液应在开始收集后6小时内输注。7.在术后和外伤后收集的自身血液应在开始收集后6小时内输注。

临床用血审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临床科室用血,必须根据输血原则,推广成分输血,严防滥用血源,临床科室用血由医院输血管理科血库协助购血。

第二条 血库必须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购进血液,不得使用无血站名称和许可证号标记的血液。

第三条 预约血办法;患者需输血时,应由临床主管医师向患者及家属交代输血有关知识及注意事项,临床医生应逐项认真填写输血单,值班护士按医嘱行“三对”后,给患者采交叉血,试管上应贴标签,并注明科别、姓名、住院号,于输血前一天(或当天)送血库(急症例外)。第四条 血库人员根据临床各科室预约血量,应及时与血战联系,备好各型血液,保证临床用血量,不得有误。

第五条 血库工作人员接收标本时,应逐项进行认真核对,无误后将标本收下备血。

第六条 血库所备各型血液,应有明显的标志,分格保存在4°C冰箱内,并随时观察冰箱内温度变化。

第七条 血库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血液交叉试验操作规定进行交叉试验,必要时复查血型,并观察全血、应无脂血、无溶血,血袋应密封,绝对无误,方可发出。

第八条 护士为患者输血时,应认真核对受血者姓名、床号、住院号、血型及交叉结果、储血号和供血者姓名、采血时间、血型等输血单上的各个项目,无误后方可将血液给患者输注。第九条 护士应密切观察患者的输血情况,如果输血后患者出现严重的反应,要保留供血袋及输血器械备查,并由主管医师及时向血库说明情况,上报血站一并查明原因。

10.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责 篇十

第一条总则

1、根据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企业负责、国家监管、群众监督”安全管理体制,特制定本规定。

2、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安全监督管理决策机构,并通过安全生产科对公司各部门的安全工作,实行全面监督管理。

3、各部门执行国家、市的安全政策,执行公司“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谁违章、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管理,并受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领导。

4、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强化公司安全、防火监督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稳定、长期、满负荷、优质”的生产,为实行公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提供坚实安全保证。

第二条 组织机构

1、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财务、销售、综合办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1名(由安全生产科负责人担任)。

2、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安全生产科。各单位指定专门人员担任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工作,业务上接受安全生产科的管理。

第三条 职责

1、研究决定公司安全、防火、环保工作的重大问题。

2、听取公司安全、防火、环保工作情况汇报,审查公司安全、防火监督管理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3、组织部署公司各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作方法

安全管理委员会执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委会,听取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遇特殊情况由安全生产科负责召集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章附则

11.HSE管理委员会职责 篇十一

a)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HSE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b)审定企业的HSE方针目标和HSE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实施;

c)研究重大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治理方案,审定上报的重大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项目;

d)研究部署季节性的HSE重点工作;

e)组织开展对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生产、设备、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f)每季召开一次HSE管理委员会会议,昕取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HSE管理工作汇报,研究解决HSE管理体系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布置安排下季度的HSE工作;

g)建立HSE责任目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考核奖惩机制,定期开展对三级单位、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的HSE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

h)组织开展重大HSE问题的调研攻关活动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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