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核申请书

2024-09-15

行政复核申请书(共10篇)

1.行政复核申请书 篇一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田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准驾车型A2,系粤B车辆驾驶人

被申请人一:朱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系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二:黄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系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的乘坐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作出的“深公交(龙岗)认字【2017】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深公交(龙岗)认字【2017】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被申请人一存在严重违规驾驶造成的,应当承担本次事故产生的所有责任。

1、被申请人一在机动车道上驾驶无照无牌的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已经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更有甚者,根据“粤中一鉴【2017】毒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一在事故发生时,体内酒精含量高达128.72mg/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被申请人一无视法律规定,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所有责任。

2、根据现场视频及鉴定结论,被申请人在驾驶电动车拐弯时,并未减速也没有伸手示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张睿思律师 ***

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3、根据“粤南【2017】车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一所驾驶的无牌照车辆本身就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涉事的无牌照电动车其后轮没有抱死装置,且其前部无照明灯组、后部没有信号装置,这些安全隐患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申请人一作为电动车的驾驶人,应当在行车前对该车辆的制动装置、照明信号装置予以检查,因被申请人一未进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申请人严格遵守交通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超速行驶,亦没有饮酒驾驶或醉酒驾驶,不存在任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不应当与被申请人承担同等责任。

1、根据现场的视频及鉴定意见书,事故发生时申请人按规定行驶在左转弯车道内,不存在擅闯信号灯,且其车速在28-30公里每小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违反规定的情形,属于正常驾驶。

2、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申请人一违规驾驶,自己冲撞在申请人正常行驶的车辆左前部,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现场无申请人紧急刹车的痕迹足以印证。龙岗大队未对被申请人一驾驶车辆的车速及刹车痕迹等进行鉴定,就认为事故的造成是由于申请人疏忽大意,其依据严重不足。再者,若被申请人一不存在超速行驶,仅仅是28-30公里每小时的车速,其产生的冲击力,不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3、申请人的车辆未见安全隐患,车辆制动系统设施齐全,其中右前轮制动鼓工作面直径为324mm,而规定的制动鼓标准内径为320mm,超出部分并不影响车辆的制动系统,且事故的发生并非是因为制动不能所导致,交通事故认定书据此认定申请人承担同等责任,依据不足,该认定严重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4、根据龙岗大队的现场勘验,事发地点灯光照明不足,且路面交通状况复杂,且信号灯处在瘫痪状态,该客观原因与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脱的联系。申请人尽了足够的驾驶人注意义务,不应当为非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张睿思律师 ***

三、被申请人二明知被申请人醉酒且属于该无牌电动车不可以搭载乘客,仍旧乘坐,其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粤中一鉴【2017】毒鉴字第X号”,被申请人二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24.05mg/100ml,处于严重的醉酒状态,仍旧搭乘电动自行车,存在故意或重大的过失,对事故的发生持有放任的态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

综上,被申请人一严重醉酒驾驶无牌无照的电动车,违规搭载乘客,存在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对造成两人二级重伤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申请人二明知被申请人一和自己严重醉酒,仍旧违规搭乘,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申请人属于正常驾驶,不存在任何的违规违法行为,不应当为本次事故承担责任。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

X市X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代理人:张睿思

日 期: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张睿思律师 ***

2.行政复核申请书 篇二

某某酒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7月28日至2015年7月27日, 经济类型为责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曹某某。2013年5月31日,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监督所收到了该公司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材料:卫生许可证原件、复核申请表 (加盖了公司印章、填表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 、公共场所检测报告 (2013年5月28日上海济生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 、经营者身份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013年6月5日,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监督所收到了该公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证和复核的申请材料:补证申请表、2013年5月7日刊登在上海商报上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复核申请表、公共场所检测报告 (2013年5月24日上海同标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 、经营者身份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在一周内,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监督所收到了该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证的二次复核申请。

针对该情况, 杨浦区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员开展了现场调查和谈话;面对事实,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第一次复核申请材料中非本人亲笔签名为由, 提出了书面申请, 要求撤销第一次复核申请。

2 分析处理

2.1 二次的复核是否有效

从许可的申请、受理阶段来看, 二次申请的材料和程序, 均符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第一次申请中的签名非法定代表人的亲笔所为之由不存立, 因为在申请登记过程中, 除非当事人当场填写申请表单, 否则受理的经办人无法鉴定是否是当事人亲自笔迹, 许可程序中也没有明文规定申请材料必须是当事人的亲笔签名, 在第一份申请的表上加盖了单位的印章和来人持证办理已经证实是该单位提出了复核申请的这一事实, 具有法律效应, 故第一次的申请, 符合法定程序;是有效申请。

第二次的申请复核的材料中除了未提交原卫生许可证外, 同样符合法定程序, 认定为有效申请。

2.2 补证是否有效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卫生许可证》遗失、损坏的, 应及时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因《卫生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的, 应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及《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补发) 》。

从该单位的提交的材料来看, 补证前期的登记受理也符合程序的, 是有效申请。但是在审核阶段, 查实了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正在复核过程中, 并未真正遗失这一事实, 故认定该单位提出的申请与事实不符。

2.3 处理

综合该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和补证的申请, 结合审核事实, 我卫生局作出了终止该单位的一次复核申请、不予补证的决定, 并就该事件做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 书面了告知该单位。

3 思考

1) 本案例反映出, 相当一部分公共场所经营者法制观念不强, 依法经营的观念模糊, 缺乏合法持证经营的概念, 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拥有不重视。本文中的经营者在证件不知去向的情况下, 随意草率地下了遗失定论, 认定花钱登报即可解决一切, 而未意识到自身责任和内部的管理不足, 其自身在证件保管、印章启用管理上的严重不规范行为, 不仅扰乱了行政许可工作的日常管理次序, 对许可审核的正确性和严肃性带来了负面效应, 也使证件本身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

2) 本案例的经营者在临近复核期间提供了二家检测公司检测报告, 揭示经营者对提供卫生安全的职责不明确, 为了验证而进行检测;另外少数技术服务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 还是存有的不良竞争的嫌疑。目前, 二方面的缺失, 给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带来了隐患。

3.论死刑复核程序 篇三

关键词:死刑;死刑复核程序;人民法院

死刑是指基于法律所许可的权力,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以惩罚其作出的罪行。通常来说,仅当被处于死刑的对象实施了极其恶劣的罪行时,才会被处于剥脱生命权力的惩罚。对于死刑正确的利用,往往能够维护社会正常的运行和人民生活的稳定。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与死刑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死刑制度的存在是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的前提条件,而死刑复核程序又是死刑得以遵循其价值原理而正确实施的基本保证。

1死刑復核程序相关问题

1.1死刑复核程序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于我国司法程序中判决出的死刑案件进行最终复审核准作出裁决的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遵循两审终审制度,但是凡是判决结果涉及死刑的案件,除了经过一审、二审的普通审理程序之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这个特别的司法程序,死刑才能允许被最终执行。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予以通过,其中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修改。其中增加了两条规定,第一,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审阅死刑复核案件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定,对于不予核准的死刑案件,可以发回重审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第二,明确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应当询问辩护人的陈述,并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1.2死刑复核程序性质

死刑复核程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程序,旨在通过对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上进行全面、有效的审查,来防止死刑裁判可能出现的错误或者随意化。

1.3死刑复核程序特点

1.3.1适用对象特定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针对那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为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不适用于其他案件。

1.3.2程序主体特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由此可知,死刑复核程序适用的主体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1.3.3启动方式特殊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审、二审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凡是死刑判决一旦做出,死刑复核程序则自动启动,没有例外。

1.4死刑复核程序功能

1.4.1保护法益功能

死刑罪犯会不同程度地侵犯个人、集体、社会乃至国家的重大利益。死刑复核程序的保护法益功能是指死刑复核程序对法律保护的利益进行保护的效用,具体而言是指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利益保护的效用。

1.4.2纠错功能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权,如果错判的死刑案件一旦被执行,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是对正义的践踏,会极大地影响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正是中国在保留死刑的现实条件下的权宜之计。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保障性程序,是在一审、二审的基础上增加的一道程序,因此它对发现和纠正死刑案件的错误增加了一次机会。

1.4.3制约功能

通过死刑复核程序的作用,可以对那些不应当适用死刑的判决、裁定,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或者发回重审,这样做可以更好的做到防止死刑的滥用。

2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不足

2.1审理期限问题

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但是复核死刑案件无期限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第一,死刑复核程序没有审理期限的规定不利于诉讼及时原则的实现。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时有依法及时获得审判的权利。第二,死刑复核无期限规定不利于打击犯罪与安抚社会。案件的久拖不决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刑罚教育、威慑效果的发挥。

2.2复核方式问题

死刑复核方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死刑复核采用阅卷的方式,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证据材料已经通过一审和二审的严格检查,死刑复核的法官们企图通过阅卷发现问题的可能性不大。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报送复核的案卷材料要包括“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材料,而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倾向于将那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笔录材料附入案卷,而将那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排除在案卷笔录之外。

3.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

3.1明确死刑复核的审理期限

为了防止死刑案件久拖不决而侵害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应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在保证死刑复核质量的前提下,立法应当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有利于法院及时发现并纠正死刑判决的错误,使得正确的死刑判决及时发生法律效力;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降低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成本,兼顾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3.2改革死刑复核方式

3.2.1审理方式

对于死刑复核案件除涉及隐私、国家秘密的死刑案件外,可以公开的方式实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能够让控辩双方都参与进来,让死刑案件被告人充分行使辩论权,能够使得与死刑案件有关的事实、法律问题以对抗的形式再现于复核庭审过程中,有利于法官及时发现事实认定、程序适用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从而保证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的公开、公正,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

3.2.2保障检察机关和辩护人的阅卷权利

查阅死刑案件案卷材料是辩护人深度参与死刑复核工作的基础。从保护死刑被告人救济权,以及合理平衡控辩平等的地位角度,死刑复核程序中,死刑被告的辩护人自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复核案件之日起,有权到最高人民法院查阅、复制、摘抄全部案卷材料。同时,要保障检察机关阅卷权。

参考文献:

[1]王颖.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性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09).

4.排污复核申请书 篇四

***市**区环境保护局:

我公司于2014年6月1日收到贵局发出的环监费核字【2014】00**4号《排污核定通知书》。我公司主要生产******产品,生产设备绝大部分采用进口设备自动化程度高,能耗小,噪声低,装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建设项目先进水平,项目环保投资**万元,设备均安装有隔音设施。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装置的压缩机进排气噪音、机械噪声等,这些噪声源处于空分装置占地的中心部位(主厂房内),可近似等效为一个噪声源,公司南面厂界与**公司相连,北面厂界为园区主干道。南面厂界东角、中间地带、西角处均为**公司设备。环境监测站在对我公司进行噪声监测期间,**公司正常生产,监测结果受到**公司生产噪声的影响。特此向贵局重新对我公司的排污情况进行核定。

5.成绩复核申请书格式 篇五

关于成绩复核申请书格式是怎样的呢?要如何写成绩复核申请书呢?下方是小编整理的成绩复核申请书格式,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到大家。

申请人: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

复核请求:

1、恳请贵部核查卷

一、卷

二、卷三答题纸是否属于申请人,成绩合成、录入是否准确,复核此三卷应得分;

2、恳请贵部核查券四成绩录入、合成是否准确;复核卷四应得分;

3、恳请贵部予以书面通知复核结果。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杭州区考生。

于20xx年9月11日,12日在杭州市开元商贸职业学校长德校区参加贵办组织的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号码为:xxxxxxxxxxx,申请人现查询得分卷一至卷四依次为xx、xx、xx、xx,总分计xxx,此为申请人第二次参加司法考试,距司法部部商最高院、最高检后所公布的答案的估分与实际成绩相差巨大。

申请人对卷四科目考试成绩有疑义,主要理由是:卷四系人工阅券,成绩合成、录入等均由人工完成,工作量大,难免偏差;

申请人对卷

一、卷

二、卷三科目考试成绩亦存有疑义,主要理由是前三券虽系机器阅读,但在系统录入、核校等方面仍由人工辅助完成,工作量大,难免偏差。

且就前三卷微机读卡阅卷,鉴于技术本身即利用红外线感应炭(石墨)技术存在各种误读的可能,申请人亦存有疑义。

申请人考试时被要求使用2b铅笔进行填涂,并被“电脑读卡设备”进行“阅卷”。

读卡设备“读卷”时通过炭对红外线的敏感反应两项指标:指标一,铅笔中炭(石墨)的浓度;指标二,被涂黑区域的面积的大小。

正是根据这两项指标对申请人的答题做出判断。

但正是这种看似快速的阅卷方式却存在明显误判的可能,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1、申请人考试时被要求使用2b铅笔,但却未被提供2b铅笔,尽管被收取220元考试费,而一支2b铅笔的市场价只有2元左右,因此申请人只能去市场另行购买并使用,但市场上的2b铅笔却充斥大量假货或不合格商品(详见附件证据,新闻报道等),部分铅笔中碳浓度不达标,达不到“电脑读卡设备”“阅卷”要求。

中国制笔协会副秘书长陈三元告诉《北京科技报》,“现在虽然一些用假冒的2b铅笔涂写的答题卡阅卷机也能够识别,但是制假者由于缺乏严格的统一质量标准,其生产的铅笔质量并不稳定,他们的铅笔也许某一支的识别率可以达到100%,而另外一支的识别率就只有80%,中国制笔协会的专家曾经做过一个实验:他们用真、假2b铅笔在满分为100分的三张答题卡上分别规范填涂了相同的标准答案,让阅卷机进行判分。

结果,真2b铅笔填的答题卡得了100分,而假2b铅笔填的答题卡分别得了99分和87分,并且单读识别和连续识别得出的结果都是如此。”(详见附件证据,新闻报道等),而申请人考试用铅笔经证实,其中确有一支属不合格商品,铅笔的浓度太浅,接近h级别的铅笔。

因此涂出来的笔迹就会稍淡,光标阅读机极有可能将申请人用此铅笔(考试有三支铅笔,部分题使用此铅笔)涂得比较淡的答案忽略而当作没有选,“误解”申请人的正确答题意图,从而导致指标一所欲反应的申请人对答案的选择出现误判。

2、针对指标二,考试时申请人被要求按照答题卡填涂“格式”进行填涂,且同时既被告知要“涂满”,又被告知“不能超出填涂方框”,而格式例为印刷式,在事实填涂过程中,人工不可能完整的涂画出被告知的印刷式格式例。

而在上述前提下申请人在考试时并未被告知“涂黑面积”确切大小才能符合“电脑读卡设备”阅卷要求,即便是现在,申请人亦不得知“涂黑面积”的恰当大小能符合“电脑读卡设备”阅卷要求。

而这是国家司法考试,并非美术学院招生,即便是美术学院招生,也难有几个人涂画出完美的“格式”例。

因此,考试时被告知的填涂方式本身必然导致申请人的答题意图被“电脑读卡设备”误判。

3、申请人部分题目在重新思考、检查后需要更正,或由于位置填涂错误而需要擦掉重改,因此修改是必然的。

但因铅笔浓度及答题卡设置空间等原因,包括题与题设置间隔、选项与选项之间设置的间隔过小等原因。

当再要擦掉时就会很难完全擦干净,再用力擦的话,就很有可能会把答题卡擦破,这样一个“错误”的痕迹就留在了答题卡上,光电阅读机在扫描的时候,就“可能”把这一痕迹识别出来而错误地认为申请人的答案是错误的,从而导致其对申请人答案的误判。

4、若答题卡在交卷后被折叠、弄脏、或部分位置被其他异物覆盖(比如相邻两张答题卡的上一张背面粘有异物)、弄破等,导致机器无法读卡或错误读取部分信息,难免偏差。

基于以上四点,仅进行“电脑读卡设备”阅卷,而对于前三卷非零分试卷不予复核的权利,难免偏差。

综上,难免偏差,基于“小概率事件必然发生”,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申请人特申请成绩复核,恳请贵部予以处理。

此致

申请人:xxx

20xx 年 x月 x日

申请书附副本一份

附证据清单及证据一份

本人参加了青岛大学20xx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对初试中以下科目的成绩存在疑问,自愿申请对其进行复核并交纳100元/科目的费用。

考生姓名:

联系电话:

考生编号:

复核科目代码及名称:

交纳费用:(元)

考生本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我叫刘安荣,身份证号码:是四川省亚成驾校的一名学员,于20xx年2月11日和20xx年2月18日分别参加了两次场地技能考试,均没有通过。

第一次考试的项目为坡道起步、侧方停车、绕圆饼三项,其中侧方停车时车身出线,压了两个圆饼而没有通过;第二次为补考侧方停车和绕圆饼,其中侧方停车没有问题,但又轧两个圆饼而仍然没有通过考试。

对于第一次考试没有通过,我没有理由,因为侧方位停车本是没有悬念的,只是看错了杆,是本人疏忽大意而致,轧了两个圆饼是因技术不佳造成的。

对于第二次考试没有通过,我提出一点意见:

1、公安机关对驾驶证申请人提供考核是依法行使行政权,赋予申请人驾驶资格的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行政行为的一般原则。

据我所知,在最近较长一段时间里,场地考试均没有进行圆饼、单边桥这两项考试,至少2月4日和2月18日的这两次场地考试没有进行圆饼、单边桥的抽考。

为什么2月11日这天突然要进行圆饼的考试呢?并且是当天进了考场才知道要抽考的。

这样有违行政行为公平原则!

2、对于第二次考试轧两个圆饼,我也有意见:

根据《科目

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八)通过连续障碍

1、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不合格;

2、车轮驶出边缘线,不合格;

3、车轮轧路边缘线,每次扣20分;

4、轧一个圆饼,扣20分;

5、碰、擦一个圆饼,扣10分。”之规定,本人前后轮都轧了第四个圆饼,并没有碰擦其他圆饼,应当为“只轧了一个圆饼”,仅该扣20分,而考试员(没有警号,没穿警服)说只要是两个轮子轧了就算是轧了两个圆饼------本人当场向考试员说明了这种情况只算轧一个圆饼的,但他没有听取我的申辩,依然按他所讲扣了40分。

综上,肯请所领导对本人考试经过进行调查,对本人考试情况进入复核。

6.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篇六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交某某某

第三人:某某某,女,身份证号: 住址:河南省xxx

申请人不服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2010年1月18日作出的公交认字[2010]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法提出复核。

申请事项:

一、依法撤销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支队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的公交认字[2010]第某某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认定申请人对涉案事故无责任,第三人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此致

7.论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完善 篇七

中图分类号:DF0-05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11-0038-01

摘 要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诉讼程序中的一项特殊程序,是每个死刑案件所必须经过的程序。本文着重分析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不足和相关具体的完善,从而使死刑复核程序能起到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 死刑复核程序; 存在问题; 完善

1 当前死刑复核程序之存在问题

随着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很多死刑复核权的具体操作程序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对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使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这仍然掩盖不了此程序本身具有的弊端和不足。

1.1 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权由法院行使: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最终交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院来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被判死刑案件同样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我国采用报请的方式来启动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动是由死刑案件的终审法院或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时的一审法院主动向有权法院报送的,报送法院在程序的发动上具有主动性。

当前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人民法院主动启动、由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审查与控制的程序,由司法主体单方面实施审查与复核而没有控辩双方的参与。既然死刑案件是一类特殊案件, 对死刑案件特设的死刑复核程序就更应该慎重与全面,不能仅仅是法院单方面唱“独角戏”。死刑复核程序将司法权放在主动的地位上,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死刑案件的公正判决和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破坏了法律的威信,司法权的公正形象也会随之受到影响。

1.2 死刑复核程序仍沿用书面审理方式: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我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都要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来实行。但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工作主要是书面审查,必要时讯问被告人。复核死刑案件时,对确有必要的应当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一旦发现证据方面有相关疑问,就要调查核实证据,也可以到案发现场来进行调查取证。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特点有二:一是书面性。审判人员在进行复核调查时只是对案卷及审查报告等书面内容的审查,既不需要传唤证人、鉴定人来出庭作证,也不需要进行其他的庭外调查;二是单方性。审判人员在进行死刑复核时无需进一步听取控诉方和辩护方的意见与陈述,完全由审判人员自主決定。可见除了那些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问题、证据锁链存在重大瑕疵案件以外,一般的死刑案件仅仅通过阅卷的方式,是很容易通过死刑复核的。

1.3 死刑复核程序的参与性仍显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要求公诉机关派员和辩护人参加和如何进行复核的程序。司法实践中,合议庭对报请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的复核或者核准,均采用一案一书面审,而不通知公诉机关派员参加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因而主审法官听不到控方和辩护人的意见,仅由合议庭凭书面审后进行合议写出复核审理报告。整个的复核程序由法院全程控制,诉讼当事人不能有效地参与到案件结果的定论过程中,不能充分的为自己申辩,间接导致法官减少了发现案件冤错的可能性,这样也就影响了案件实体公正的实现。

2 死刑复核程序之完善措施

2.1 将程序的启动权赋予被告人或者检察院。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上,不能由法院单方启动,而是应当由被告人上诉启动死刑复核程序,以保障程序启动的被动性。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个人认为可以建立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与法院报请启动相结合的方式启动该程序。这里的被告人的“上诉”非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被告人的上诉权,这里的上诉是一种广义的辩护权。辩护权是被告人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的上诉是其的一种衍生,也是被告人应有的权利。上诉的范围及上诉的理由上,当被告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有独立“上诉”权的人员只能是被告人本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的情形下可以代为提出“上诉”,而近亲属与辩护人不再享有此项“上诉”的权利。上诉理由上,只有在对案件的判决有争议的时候才有权上诉。关于检察院的抗诉,有权“抗诉”的机关仍然是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也可以沿用不变。对于被告人未“上诉”或检察机关未“抗诉”的案件,由原审法院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2.2 设置合议庭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复核死刑案件,使其符合“法理”、“学理”。 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特殊程序,所以更应当具有一般程序所必备的由控、辩、审三方组成的合议庭来进行诉讼,不能因死刑复核程序是特殊程序而特殊到省略这种必备的要求。在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参加统一控制死刑复核权的前提下,可采用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组成的裁定方、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察官为指控方、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辩方组成的法庭,采用由控方陈述案情和诉求,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合议庭成员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再综合全案案情并依法做出裁决。本裁判为生效裁判,不得上诉或抗诉。

2.3 确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抗诉机关、审判机关共同参与的诉讼结构。允许被告人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是体现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必要手段。将被告人排除在死刑复核程序之外,无疑是对其程序主体地位的否定和抹煞。而且允许被告人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是增强死刑判决可接受性的必然要求。辩护权是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维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宣告死刑人的辩护权,允许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不仅是尊重其基本人权的考虑,也是发现误判的—个重要途径。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比受一般刑罚的被告人更加需要律师的帮助。所以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允许辩护律师的参与成为一项程序与价值两方面的需求。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参与,避免了审判机关一方的单独审判,有助于法院对案件的全面了解,做出正确的判决,同时也可以防止辩方的单方参与和对法院对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忽视进行有效监督,增加判决的公信度。

参考文献 

[1] 李成琳:“死刑核准权的法律归位”,载《公民导刊》2004年第12期。

8.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篇八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一: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刘敏(死者宗增强之妻),女,20XX年2月16日出生,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与理由:

一、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过程技术分析报告》第101201号的分析意见及结论可以得知,宗增强所驾驶的川CF80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计算速度为45.9KM/H,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宗增强没有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该交叉口允许由自贡向太源井方向左转,且设有左转标志,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大队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造成的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在碰撞前的瞬间速度为71.6KM/H,且其没有按照规定车道行驶。S305道路的限速为60KM/H,其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并且承办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组织事故双方座谈会的时候,在座谈会现场,承办警官向参加座谈会的家属谈到:“丰田驾驶员罗广国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注视前方,而是在看旁边。”该事实有双方家属在场为证。丰田汽车驾驶员罗广国在驾驶汽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但该内容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上并没有体现。

综上所述,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不能成立,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安全行驶。丰田汽车驾驶员罗广国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望贵支队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真实原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

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二: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2128字)

申请人:聂某,男,汉族,20XX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蔺县人,现住浙江省某市。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20XX年7月5日作出温公交认字{20XX}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及结论,现依法申请复核。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公交认字{20XX}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王冬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定江承担此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某、杨露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3.依法对聂某进行伤情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20XX年6月23日18时30分许,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石松一级公路15KM+100M处(城东街道隧道内)时,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发生碰撞,然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露、聂某,造成杨露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聂某重伤(没有做伤情鉴定)的交通事故。

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冬春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露自身负次要责任,郑富和无责任、刘明军无责任、李忠平无责任、穆志智无责任

二、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错误

1、聂某、杨露并不是站立城东街道西岙咀隧道内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从椒江J7xxxx上的损坏处可以看出车辆存在发生碰撞,从杨露被撞离本车二十多米处外,聂某被撞伤的程度,后车的时速应当在较高的情况下与椒江J7xxxx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才会导致聂某重伤、杨露死亡的结果。如果在人、车分离的情况下,并且是由后面两辆车辆追尾后再撞伤站立的杨露、聂某,也许就不会是现在的结果。显然,聂某、杨露并不是站立城东隧道内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被撞,而是在行驶的过程中被撞,被申请人认定聂某、杨露是站立松一级公路15KM+100M处(城东街道西岙咀隧道内)椒江J7xxxx燃油助力车旁应当是错误的。

2、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保持车距,导致两车发生碰撞,然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露、聂某是错误的。如果是张定江驾驶的车辆与王冬春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那么应当是张定江(后车)的车速较快,王冬春驾驶的车(前车)低速行驶或者停止的情况下才能发生追尾这种情况。被申请人在分析事故成因的时,却是认定张定江驾驶的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驾驶时未注意路面安全,导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王冬春驾驶的轿车未降低时速行使,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按照被申请人认定的事故成因,两辆车辆在没有其他外因的条件下是不可能发生追尾的。后车并没有高速行驶,前车是高速行驶的,即使没有保持安全车距,也不可能发生追尾,申请人的成因与结论存在矛盾。很明确,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在高速行驶的的情况下撞上的前面聂某驾驶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后面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保持安全车距,避让不及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发生追尾。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保持车距,导致两车发生碰撞,然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露、聂某是错误的。

三、责任认定错误

1、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负主要责任、王冬春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此次事故主要是由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的高速行驶,撞上的前面的由聂某驾驶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然后又与后面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的车辆发生追尾,张定江驾驶的车辆并没有直接与聂某、杨露发生碰撞。因此,此次事故王冬春应当负主要责任,张定江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负主要责任、王冬春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2、被申请人认定聂某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聂某没有违反规定驾驶车辆,并且车辆并没有停放,而是由于后面的车辆车速较快发生碰撞引起的交通事故,聂某对此次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被申请人认定聂某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

3、被申请人认定杨露自身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认定杨露在隧道内(一级公路)停留。然而,杨露是乘坐聂某驾驶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发生的事故,杨露并没有在车道内停留。也没有停留的必要性,杨露并不是行走通过其隧道,而是乘坐聂某的车辆进入隧道,杨露作为乘车人不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认定杨露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

综上诉述,王冬春违反规定高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定事故责任原因和划分的交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特贵局申请复核,故请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七月七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三: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113字)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X被申请人: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20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20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X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字(20XX)

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呈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9.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篇九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某岁,住址:重庆市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作出的第20xx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于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xxB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厂区有东门路口和南门路口,两个路口相距约五百米。

南门路口是个十字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和一个“门”型人行天桥,路中间还安装有隔离拦栅。

发生事故的富士康东门路口是个“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没有过街设施,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更没有交通信号灯,在路口南端十多米处就没装隔离带了。该路口唯一的交通标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离带终结处树立有两根引导人们谨慎横道的横道指引桩。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与南门路口是两个不同的路口,不能混为一谈。东门路口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树有两根允许行人横道的横道指引桩。申请人当时就是遵从横道指引桩指示、对着指引桩由东住西横道时被被申请人疾驶而来的小车撞伤的。

在东门丁字路口东西两则日夜有的士、私家车、“蓝牌”车和多条线路的公交车停靠,每天都有数以千计的人在申请人横道处横过道路到对面搭车。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伟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道路……”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完全错误的!

二、20xx年3月某日9时40分许,在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在被申请人徐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被申请人徐某某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不仅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而是继续高速行驶,依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是按照规定路线过马路,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作出的第20xx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现特申请贵局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请人:贾某某

10.行政复核申请书 篇十

一、加强复核班子建设。优化复核人员组合

强有力的复核审理班子是搞好复核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业务精通、敢于负责的复核审理队伍是做好复核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为了切实加强对审计复核审理工作领导,我们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总审计师为副组长,相关7名同志为成员的复核领导机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复核审理工作协调、台账登记、整改意见落实、工作情况反馈等工作,同时抽调了精通各行业审计业务、通晓法律法规、有一定文字综合能力的同志为复核审理人员,具体负责市局、审计处、经责办派出审计组提交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和各类审计业务文书(代拟稿)等的复核审理工作。在复核审理的过程中,一方面注意做好复核人员的互相衔接、互相配合以及业务互补工作;另一方面做好信息互通、岗位培训以及重要审计事项会审等工作。与此同时,充分利用复核审理会议的平台,学习上级审计机关对复核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了解前沿动态和外地复核审理工作做法,研究解决复核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进复核审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二、明确复核审理流程。把握复核审理时限

复核审理流程是提高复核审理质量的重要环节。近年來,我们在复核审理上始终遵循审计项目审计组、所在业务科以及法规机构复核审理的工作流程。审计组长负责对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业务科负责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之后,主语把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复核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和业务科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等一并送交法规机构。法规机构对复核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出具审理意见书。业务科对复核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作出书面说明,并及时反馈法规机构。法规机构对审计业务会审定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进行二次复核审理,并在发文审签单上签署复核审理意见。同时,法规机构认真做好复核审理台账的登记工作,逐条记载每一个审计项目复核审理基本情况、复核审理发现主要问题、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实现了审计复核成果的最大化。我们严格把握复核审理相关时限的规定。一般审计项目在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不含补证材料的时间,节假日顺延)提出复核审理意见,特殊审计项目的复核审理时间,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限期补正资料的项目。业务科在五个工作日内补正完毕,复核人员根据资料的补正情况出具复核审理意见书,确保审计项目在复核审理环节的高效运作。

三、健全复核审理制度,强化复核审理职权

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是提高复核审理工作质量的基础。近年來,我们着力从四个方面加强复核审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一是实行复核审理人员主管负责制和跟踪服务制。从审计组发出审计通知书开始,主管复核审理人员就与审计组保持联络沟通,掌握审计项目进展情况,适时提供服务。审计资料移交复核审理后,主管复核审理人员负责从复核审理到审计结论性文书的严格把关,对项目复核市理的质量负全责。二是实行复核审理时段表控制制度。严格落实复核审理项目规程,确保审理流程规范。三是实行内部复核审理质量控制制度。法规机构负责人对复核审理人员出具的复核意见书进行质量审核,并在复核审理意见书上加盖“复核审理专用章”。四是实行审计质量的定期分析制。不定期对复核审理的审计项目进行质量分析,找出存在共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复核审理工作在审计质量把关、审计风险防范方面的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我们还根据审计业务的实际需要。赋予了复核审理机构五项职权:即项目全面复核审理权。所有审计项目在审计组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将全部审计资料移交法规机构。经法规机构复核审理后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提前介人权,复核审理人员在审计组报告征求意见前对有关审计事项进行初步审核。有必要时可参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资料退回权。复核审理人员认为审计组提交的审计资料达不到复核审理要求的,可直接退回;要求补证权,复核审理人员认为审计组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上有问题的。有权要求审计组补证,必要时可协同审计组补证;审计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考核权。法规科按照审计业务制度的规定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审计项目质量评分标准》评分,作为考核和评价业务科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四、突出复核审理重点,强化审计质量控制

把握复核审理的重点内容是复核审理工作质量的关键。为了做好审计项目的复核审理工作,我们在具体项目的复核过程中,始终坚持统一的标准,严把“五道关口”。一是严把审计程序关。重点检查审计项目的立项、审前调查、制定实施方案、印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过程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等环节的规范性操作。二是严把审计实施关。查看实施审计工作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目标进行,审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审计准则。三是严把审计报告关。审查审计报告撰写是否规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全面事实是否清楚完整,审计报告所揭示的问题是否与工作底稿一致,并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引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等。四是严把审计决定落实关。重点审查审计处理处罚是否严格执行审计会议决议,并依台账跟踪记录监督决定的落实。五是严把审计建议落实关。重点考察审核提出的审计建议是否针对问题客观实在并切实可行,复核台账中要记录考核被审计单位的采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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