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2024-10-29

申请变更诉讼请求(10篇)

1.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篇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下面是由本站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范文,仅供参考:

申请书范文一

申请人:叶ⅹⅹ,女,1981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住址:ⅹⅹ市ⅹⅹ巷20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670.01元(包括医疗费15059.45元、误工费14078.04元、护理费33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420元、交通费671元、残疾赔偿金23517.52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160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将以上费用赔偿给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张ⅹⅹ、蔡ⅹⅹ和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ⅹ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贵院重审。现申请人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ⅹⅹ市ⅹⅹ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叶ⅹⅹ

申请时间:

申请书范文二

申请人:秦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

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住所:济阳县XX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一、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9年12月11日签定的《废橡胶、废塑料油化设备生产线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

二、判令两被申请人共同返还货款人民币4500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变更理由如下:

2009年12月11日申请人与济南恒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废橡胶、废塑料油化设备生产线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当日,申请人依约给付被申请人王某某定金20万元。2010年2月27日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王某某合同款125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要提供给申请人的设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生产燃料油的标准,根本实现不了合同的目的。特此申请!

此致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书范文三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简要情况)

申请人与纠纷案件已于年月在贵院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特向贵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

变更诉讼请求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日

2.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二

申请人:杨正大,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三元乡南北村13组2号。

杨正大诉方琦峰、吴丽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案号为(2010)温瑞民初字第2753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267546.12元,被告方琦峰已经垫付75964.62元。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191581.5元;

2、其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剩余部分由被告方琦峰、被告吴丽嫚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年10月26日

赔偿清单

1、医疗费: 73040.62元

2、护理费:10875元(住院55天,出院后卧床90天,共145天,每天75元)

3、误工费:19505元(住院55天,出院后休息180天,共235天,每天83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825元(住院55天每天15元)

5、营养费:3000元

6、交通费:3503.5元

7、残疾赔偿金:141597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2161元; 27359×20年×20%=109436元;109436+32161=141597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9、伤残鉴定费:1200元

10、摩托车损失:4000元

合计:267546.12元

被告方琦峰已垫付医疗费75964.62元,三被告还需要赔偿191581.5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清单

1、父亲:杨国旺,1951年5月20日出生。60岁(截止到原告伤残鉴定2011年6月30日)。赔偿年限为20年。有3个抚养人。

2、大女儿:杨淑茗,2002年10月3日出生。赔偿年限为9年。有2个抚养人。

3、小女儿:杨莉,2009年12月24日。赔偿年限为16年。有2个抚养人。

浙江省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8390元。

父亲:8390×1/3×20年×20%=11186元

大女儿:8390×1/2×9年×20%=7551元

小女儿: 8390×1/2×16年×20%=13424元

3.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X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代理人:XXX律师

XX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

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XXXX.XX元;

2、判决被告支付本金XXXX.XX万元自2016年XX月XX日至2107年XX月XX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XXXXX元,本金XXXXX元自2017年XX月XX日至还款之日(暂定2017年XX月XX日,以实际还款之日为准)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XXXXX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诉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在贵院开庭审理。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相关规定,决定变更诉讼请求如上,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X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人:

4.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四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XX巷12号。联系电话:1386745633。

被申请人:济南恒隆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济阳县XX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一、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2月11日签定的《废橡胶、废塑料油化设备生产线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

二、判令两被申请人共同返还货款人民币4500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变更理由如下:

月11日申请人与济南恒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废橡胶、废塑料油化设备生产线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当日,申请人依约给付被申请人王某某定金20万元。2月27日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王某某合同款125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要提供给申请人的设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生产燃料油的标准,根本实现不了合同的目的。特此申请!

此致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5.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五

20xx年10月26日

赔偿清单

1、医疗费:73040.62元

2、护理费:10875元(住院55天,出院后卧床90天,共145天,每天75元)

3、误工费:19505元(住院55天,出院后休息180天,共235天,每天83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825元(住院55天每天15元)

5、营养费:3000元

6、交通费:3503.5元

7、残疾赔偿金:141597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2161元;27359××20%=109436元;109436+32161=141597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9、伤残鉴定费:1200元

10、摩托车损失:4000元

合计:267546.12元

被告已垫付医疗费75964.62元,三被告还需要赔偿191581.5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清单

1、父亲:

2、大女儿:

6.变更诉讼请求个人申请书 篇六

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各项款项合计人民币19238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罗源县白塔长基强风矿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因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各项款项及伤残抚恤费等合计人民币652940元”中包括工伤待遇赔偿款192380元和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460560元。现申请人要求撤回对被告“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460560元”的诉请,但保留另案单项起诉被告赔偿伤残抚恤费的权利。因此,原诉讼请求需要变更,请求贵院准许!

此致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7.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篇七

申请人(反诉原告):绍兴奥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虞市崧厦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敖齐,董事长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反诉余姚市通运重型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余姚通运)一案,申请人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

1、撤销反诉状中第1、2条诉讼请求;

2、责令余姚通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75000元;

3、责令余姚通运对模具进行整改,达到申请人设计要求。事实与理由:

反诉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6月5日、6月16日签订两份开发模具的合同。在2004年6月5的合同中,由反诉被告生产型号为EK404的模具,反诉被告必须在收到反诉原告预付款之日起50天内完善产品出来,按时完成及时交付,如果反诉被告未按时完成任务,每延误一天扣500-1000元。反诉原告于2004年6月8日支付预付款32000元,而反诉被告直到2004年11月21日才将模具生产出来。反诉被告已延期交付116天。

在2004年6月16日的合同中,由反诉被告生产型号为EK407的模具,反诉被告必须在收到反诉原告预付款之日起60天内完善产品出来,按时完成及时交付,如果反诉被告未按时完成任务,每延误一天扣500-1000元。反诉原告于2004年6月18日支付预付款64000元,而反诉被告直到2005年4月12日才将模具生产出来。反诉被告已延期交付234天。

上述两份合同,反诉被告的交付时间远远迟于合同约定的时间,且由该两套模具生产出来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这些质量问题都是因模具产生的,导致反诉原告无法大规模生产产品。因为反诉被告的交货延期以及由该两套模具生产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反诉原告的客户取消了合同定单,给反诉原告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损失。

综上,反诉被告的行为已给反诉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反诉原告请求贵院责令反诉被告支付交付延期的违约金人民币175000元,要求反诉被告对模具进行整改,达到反诉原告的技术要求,反诉原告保留对期待利益损失的索赔权。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绍兴奥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8.变更诉讼请求 篇八

申请人xxx,男,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工作单位: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矿职工。请求事项:

1、原诉讼请求第2项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变更为:依法确认《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无效。

2、其他诉讼请求不变。变更理由:

现女方及女儿居住的两间平房是申请人结婚后卖掉婚前房产后购买的房产,自今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也就是说两间平房没有房产证,属于产权不清,不属于男女双方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没有权利处分不属于自己的房产,其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约定。所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依法确认《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无效。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9.诉讼请求变更的认定与处理 篇九

律博园

百家号08-0414:10

网络用图,与本文无关

(一)何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能否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合格的起诉应包括适格原告、明确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对何为诉讼请求,法律、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学界对于诉讼请求的概念亦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诉讼请求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上的权利以及请求法院做出具体判决的要求,是当事人希望获得何种范围和方式的救济的意思表示,既可能是实体权利主张,又可能是程序权利主张。诉讼请求的提起不是任意的,而是通过一系列民事诉讼行为来表达。从程序上看,诉讼请求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得以主张,是起诉权的外在表达,是一方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志而将其认准的基本事实和理由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是其主观的判断;从实体上看,诉讼请求系以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或实体权利为基础以及范围,是客观确实存在的,是胜诉权得以实现的前提。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诉讼请求都是案件的起点,裁判的落点,人民法院只得依据中立以及不告不理的原则,在一方当事人起诉时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不得超出。诉讼请求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二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请求离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诉讼程序的推进,包括举证、质证以及证据的认定均应围绕人民法院确认的法律关系和争点进行,若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认识错误,将导致其举证质证等诉讼行为不当,影响其权利的行使,以及可能承担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而我国素有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和实用主义的法律传统,诉讼请求变更的规则亦以此为源。学理上,民事诉讼以民事实体权利为基础,以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处分为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包括释明的义务亦应尊重该意思自治、自由处分的行为。法律规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因不同的主体限于其自身认识的局限性,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认识容易产生偏差,进而影响人民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对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在符合程序要求的情况下,诉讼请求可依当事人请求或经人民法院释明后由当事人决定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其法律后果相当于重新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确定案件的争点。

诉讼请求的变更包括两类,一类是诉讼请求的增加或减少,即量的变更。另一种是诉讼请求质的变化,即性质的变更。

(二)诉讼请求变更的程序要求

首先,诉讼请求的变更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第七条“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从以上几处规定看来,对变更诉讼请求期限的规定和表述不统一,包括“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一审举证期限内”和“举证期限届满前”,因一般认为举证期限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因此,当事人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诉讼请求变更的申请。

其次,二审程序中能否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的规定,当事人二审中不能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否则该主张将未经一审审理而直接二审审理后进行判决,违反了审级管理,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同理,二审阶段不得变更诉讼请求。

再次,诉讼请求的变更所涉及的新的诉讼请求应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否则将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诉讼请求变更的实质要求

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未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应变更诉讼请求,何种不应,司法实践对此亦存争议。从诉讼请求的概念和一般理论分析,法律关系性质,民事行为的效力,事实与理由,责任的承担应是一项完整的诉讼请求应有的内涵,确定诉讼请求应否以及是否变更应以此为据。

第一、诉请的法律关系性质、民事行为效力变更的,应变更诉讼请求。首先,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在诉讼中的反映即诉讼标的,是审判权所指向的对象,是法院裁判的客体。诉讼请求建立在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的基础上,是其外在表现,民事行为效力是确定法律关系性质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的依据。当事人起诉时往往主张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性质、民事行为效力, 但当事人本身的认识会随案件的审理、事态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其可以主张法律关系性质、民事行为效力的变更,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变更诉讼请求,建立在法官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与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不一致的基础上,在此基础上所为的诉讼请求变更,实质上等同于诉的变更,并不是对在同一诉讼标的范围内增加赔偿的数额或者对原因事实作出补正,或对已经表明原因事实而错误地以他项权利作为诉讼标的,发生法律观点认识上的错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起诉主张以及提交的相应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民事行为效力与当事人起诉主张的不一致时,不能违反处分原则对当事人未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认定,对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向当事人释明,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此时当事人应变更诉讼请求,否则将导致败诉的后果。第二、仅诉讼事实和理由的变更,不导致诉讼请求必须变更的法律后果。事实与理由和诉讼标的是诉的两要素,如前所述,诉讼标的变更,诉讼请求应相应变化,但事实和理由的变更,并不要求必须变更诉讼请求。诉讼理由与诉讼请求具有因果关系并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为前提和基础,包括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或合法利益是否确实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的事实两类。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可随时变更或追加诉讼理由,人民法院也不能仅以当事人的诉讼理由不当而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应基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和判决。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上诉主张变更的是一审的诉讼请求,还是一审的诉讼理由还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因此,诉讼理由的变更不要求必须变更诉讼请求。至于当事人对事实或法律上的陈述等主张的补充更正,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的范畴,不属于必须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三、诉请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方法的明确以及诉讼中对责任承担提出的补充表述,不是诉讼请求的变更。诉讼请求的增加或减少,即诉讼请求量的变化,当然属于诉讼请求的变更,但责任承担的具体计算方法的进一步明确、相关数额的连续计算,不属于诉讼请求的变更。如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利息,合同纠纷产生的违约金,自当事人起诉、开庭审理到审结,需要花费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利息、违约金是持续变化的,当事人诉讼中提出的计算方式的变更、补充或者具体的数额明确,不属于诉讼请求的变更。关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特别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当事人可以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且对剩余债权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即债权人起诉时仅主张本金,未主张利息或未主张全部利息的,不构成对全部或者部分利息债权的实体权利的放弃,而允许其另行起诉。这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构成重复起诉?笔者认为,因前后两诉的诉讼请求不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并未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因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诉讼的规定,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属于重复诉讼。

第四、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陈述不确定,需要进行推理的变更主张,不能认定为变更了诉讼请求。如表述“即使是融资合同,诉讼请求也是要求被告返还货款,赔偿损失”、“法庭若认定本案系融资合同则原告方同意变更相关诉讼请求”,不能得出其明白无误的同意变更诉讼请求的结论,而需要人民法院对其表述进行梳理、推理后才能得出逻辑关系上的结论,非当事人本身直接作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效果。

(四)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裁定驳回起诉

10.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十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依法准予申请人将诉讼请求增加、变更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利息2460元(利率6.15%)、实现债权的费用4500元,共计:4696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因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拖欠申请人货款40000元,发生利息2460元,且申请人为了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上述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故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望准予。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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