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工作职能是什么

2024-08-20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工作职能是什么(共9篇)

1.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工作职能是什么 篇一

2010年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继续深入开展“安

全生产年”活动,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安全基础工作、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着力抓好超前防范、着力抓好安全执法、着力抓好责任落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要突出抓好以下8个方面、39项重点工作:

一、强化安全监察监管,加大煤矿安全执法力度

按照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部署要求,严格行政执法,推动建立规范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1.严格依法实施监察。认真组织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确定监察执法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提高监察执法效能。

2.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煤矿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加大对建设项目、整合技改矿井的监察监管力度,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格煤矿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专项监督,督促各类煤矿企业持续保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3.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根据阶段工作重点和辖区安全生产实际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防已关闭小煤矿“死灰复燃”,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加大对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4.强化安全生产跟踪执法。抓住执法重点,加强跟踪执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坚决杜绝非法违法行为前纠后犯、明纠暗犯,严防发生新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同时,要加大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5.加强协作联动。紧紧依靠地方政府,进一步明晰职责关系,加强检查指导,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推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完善,落实完善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更大的煤矿安全工作合力。

6.积极创新监察监管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转变煤矿安全工作的思想观念和方式方法,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源头治本和超前防范上,放在督促“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上,及时研究辖区内煤矿安全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新对策、新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抓住重中之重,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张德江副总理关于煤矿瓦斯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开展煤矿隐患治理行动,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

7.认真落实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的要求。把瓦斯抽采能力和达标煤量作为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依据,严防超能力生产,严禁应抽采瓦斯而未建立抽采系统的和煤层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矿井组织生产。

8.坚决贯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规定。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与队伍,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严禁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达不到防突要求的矿井开展采掘活动,对具有突出危险又不具备防突能力的小煤矿,坚决依法实施关闭。

9.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矿井鉴定工作。对近3年来降低瓦斯等级的矿井,组织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对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开采水平已达到相邻突出矿井始突深度的,责成煤矿企业及时进行突出鉴定,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0.着力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深入开展小煤矿和大中型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深入推进瓦斯治理“双百工程”建设,确保到年底完成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的建设目标。

11.促进采煤采气协调开发。配合相关部门推动理顺采煤采气“一体化”,强力推进煤层气开发和瓦斯抽采利用;加大瓦斯抽采、防治突出、通风和监控系统的改造力度,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三、继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要求,进一步巩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成果,推进

2.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工作职能是什么 篇二

一、纪检监察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1.纪检监察工作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外部动力

对纪检监察工作进行分析可知, 其实际上是政府的监察部门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所行使的两种职能, 在1993年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局进行合署办公后, 纪检监察机关得以产生, 机关的精神理念为:“反腐倡廉促发展, 改革创新当先锋”, 并以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作为主要工作方针, 对党的纪律和各级政府进行全面监督[1]。 在国有煤矿企业中引入纪检监察工作, 一方面能够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及时传达给企业, 使其做好执行政策的充分准备;另一方面, 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将会进一步提升国有煤矿企业党内职工的思想政治水平, 确保企业内部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达到规范企业领导层和各级职工安全生产行为的目的, 为保障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较强的外部动力。

2.纪检监察工作是实现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分析可知, 其不仅需要具备严正的行为作风, 而且还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从而在确保企业内部各个部门能够准确理解我党关于经济建设方针的基础上, 齐心协力, 提高包括安全生产工作在内的企业各项经济事务的配合的默契。此外, 由于纪检监察工作必须以服务于经济建设为核心来开展, 因此, 纪检监察人员需要积极主动地进入到企业经济建设的前线, 在参与 (煤矿) 企业生产过程中做好服务和监督工作, 从而同党委以及上级纪委共同为实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

1.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的进展

就现阶段而言, 我国国有煤矿生产企业大都对各级职工的党建工作、安全培训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和操作技能培训等具有较强的重视, 而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也使得企业大都能够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和煤矿市场发展形势进行精细化的管理。一方面,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科学制定与实施使得企业内各部门对自身的职能愈加明确, 并以良好的运行机制降低了煤炭生产中安全事故的发生次数;另一方面, 在纪检监察机关的指导下, 企业也大都能够开展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和目标考核等工作, 从整体上提高了煤炭生产的安全性[2]。

2.基于煤炭市场影响的工作松懈

近年来, 由于受到下游电厂、焦化厂采购工作持续消极的影响, 加之企业产品库存大和进口煤炭的冲击等, 我国煤炭行业的发展正面临着严峻挑战, 不仅煤炭及其相关产品的销路受到了较大限制, 而且受房地产经济下滑的影响, 煤炭能源的市场需求大幅下降, 从而导致企业职工工资的陆续减发和部分部门职工轮岗的情况出现。

三、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水平, 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措施

1.突出监督重点

加强对企业内部领导干部的监督以及人力、财力和物力的管理力度是以高效的纪检监察工作保证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纪检监察部门需要从煤矿生产企业的源头着手, 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内给及领导干部自律行为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通过将原来的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中来, 及时发现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苗头性与倾向性问题, 并针对具体问题及时向企业的上层领导反映, 从根本上避免相关安全事故的发生[3]。

2.加快解决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问题

加快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有效方法。纪检监察部门和企业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通过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情况的报告了解企业领导的连接情况。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建设为民、清廉、 务实机关为目的的机关改进作风”为依据, 加强企业内部关于党的作风的建设和整顿, 坚决杜绝企业领导干部违规受贿、从事私下营利活动以及自定薪酬和兼职取酬等情况的发生[4]。一旦发现上述问题, 立即将相关干部免职, 并对其进行从严调查, 经查证属实的, 没收其不法财产, 并根据实际情况, 将没收财产用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建设过程中, 在确保企业内部良好运营环境的同时, 保证煤矿生产安全。

3.加强党内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

加强党内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力度, 通过定期开展对党内监督条例实施情况的调查工作, 发现制度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此外, 为了增加阳光工程推行的成功率和企务公开的透明性, 还需在了解当前企业发展情况和内部人员构成的基础上, 构建起煤矿企业内部企务公开的领导机制, 并对其进行不断补充和完善, 推进各项管理制度的公开化和规范化, 从制度方面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纪检监察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进行阐述, 在结合当前煤矿生产企业纪检监察现状的基础上, 分别从突出监督重点、加快解决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问题和加强党内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等方面为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水平, 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相关措施作出了详细的论述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 当前我国煤矿生产企业在纪检监督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 进而影响着企业的生产安全, 未来, 需要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企业纪检监察的工作力度, 在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基础上, 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摘要:煤矿生产的安全性一方面关系着煤炭企业的整体发展状况, 另一方面, 对于企业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具有重要影响。2014年12月23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明确指出:”产业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民生命为代价, 这是产业发展中不可逾越的红线。”由于监督管理工作对煤矿生产安全具有直接影响, 因此, 本文则以煤矿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主要研究对象, 对该项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和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效率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措施展开了深入研究。

关键词:纪检监察,煤矿安全生产,廉洁自律

参考文献

[1]张友亭.浅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的必要性[J].山东煤炭科技, 2015, 5 (12) :209-210.

[2]吕国金.强化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J].煤矿安全, 2011, 7 (13) :3-5.

[3]张兰, 许江, 张延松.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J].矿业安全与环保, 2011, 6 (8) :89-92.

3.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工作职能是什么 篇三

关键词:机电管理 煤矿 安全生产

从井下采掘到井上辅助的煤炭生产过程中,如果一台设备的完好率不达标或者没有进行全面的检修,不仅可能会引发不同程度的不同范围的各种事故,甚至还会造成煤矿毁灭性的损失以及重大的人员伤亡。因此,在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过程中,机电管理部门在前期的准备工作以及后期的检修工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每台设备能够正常运转并且完好率都能够符合标准的要求,必须对机电管理工作和维修工作做好严格的控制。但是在煤矿生产中,机电管理方面还有很多不足,在很多方面仍然有待改善和加强。

1 机电管理部门中管理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通常情况下,矿井机电科具有机电生产和机电管理两种职能,但是大多数的矿井都将机电生产作为重点,而明显的淡化了机电管理的职能。这样一来,除了没有充分发挥机电管理的职能作用以外,这更是导致机电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低以及煤矿设备管理和设备设施出现漏洞的最直接原因。

2 煤矿机电管理整体技术手段落后,技术力量薄弱

有些煤矿检修时相应的配套设施陈旧不全,测试的手段和方法也很落后,对于技术上的测试、整定、检查无法达到标准要求。没有按照规定定期对固定设备的电压表、压力表、安全阀以及电流表和真空表等进行校验。由于很多设备都是带病运转从而使得安全设施和保护装置都跟不上,从而与《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相差甚远。此外,由于设备在整体选型、购置、验收、试验以及安装、维护、修理和报废的全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很多环节还不到位,导致设备的提升系统、制动系统、电控系统的保护不够全面和完善。

3 煤矿机电管理队伍整体素质较低

目前一些煤矿存在以下问题,很多煤矿根本没有配备专职的机电管理人员;即便配置机电管理人员的煤矿也存在人员素质较差、专业水平不够的现象,由于很多人员并没有接受专业的机电技术培训从而缺乏实践经验以及理论知识不足,加上员工不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而时常发生违章作业的现象,因此,不仅造成煤矿设备故障率居高不下,并且还会由于电气失爆而引发煤尘和瓦斯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尽管许多煤矿的机电培训工作年年进行,但是存在走过场的现象。“教”的不认真,“学”的也不认真,培训过程中针对性和实效性都不足,抽象理论的内容太多,与实际实践运用的内容无法挂钩。

4 资金不足

追本溯源,造成以上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资金不足。地方煤矿普遍注重生产,却不关注安全,安全意识如果淡化,作为安全生产的保障部门机电管理部门就很容易被忽视,进而无法得到足够的资金用以提高检修设备质量,聘请高素质技术人才,最终导致煤矿安全生产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针对以上机电管理部门中出现的问题,有以下几点改进的措施:

①煤矿要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重视机电管理,加强机电管理。针对煤矿机电管理,应当从技术、经济和组织三方面进行综合管理。在保证整体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矿井机电管理部门在设置、人员配备、组织形式以及体系结构等方面要做到因地制宜和因矿而异。为了对井型加大以及基础工作比较扎实的矿井实行全矿机电工作的统一管理,针对全矿的机电技术、设备管理以及机电工作调度等问题设置机电管理科。而针对井型较小和生产环节比较简单且拥有设备较小的矿井,为了减人提效,可以将机电管理科和机电工区合二为一。

②加强机电标准化管理。从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性、提升井下供电系统和运输系统以及重视人员的操作、维护和修理环节三方面极强机电管理的标准化工作。由于机电标准化是保障矿井机电安全生产的基础,因此,地方煤矿应当通过成立标准化领导小组、制定标准化目标、具体措施以及完成时间等逐步完善此项工作。矿井机电管理的主要对象就是设备,因此,目前急需落实机电管理人员责任制、设备使用操作、维护保养、检查维修以及质量验收制度以及班组经济核算等制度。

③使设备综合管理工作综合平衡。为了确保设备管理的制度化、正常化以及规范化,各矿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设备综合管理系统和管理制度,从而对管理人员进行整合,但是这需要一种科学的以及有计划的管理。应当根据机电设备的技术状态、矿井的生产计划、企业的财力和物力、机电施工技术的力量和技术条件手段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一建和要求等编制机电工作计划,同时对其也要进行及时、有力、正确的协调平衡。

④实行技术人员责任制。实行技术人员责任制与专业班组职责挂钩。第一,除了对设备的运转、检查保养以及检修和事故资料进行整理外,还应当进行妥善保管以存档备查;第二,严格技术文件的审批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并层层把关;第三,重视技术积累和情报检索工作以做好图纸资料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总之,安全问题作为煤矿生产中的重中之重,为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机电管理部门不仅要提高地方煤矿的机电管理水平和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可靠性,还应当扎实做好机电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王占奎.浅谈煤矿机电管理及维护措施[J].机电信息,2011(27).

[2]党学军.煤炭机电事故及预防研究[J].科技致富向导,2013(06).

4.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机制 篇四

皖南监察分局 吴卫龙 张建亭

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今年以来,国务院连续在山西太原和辽宁沈阳召开了两次煤矿安全专题会议,张德江副总理出席并都发表了重要讲话,对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瓦斯治理和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起到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思路、增强信心的作用。众所周知,瓦斯事故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抓好瓦斯治理是解决煤矿安全问题的关键,小煤矿是安全生产的“重灾区”,进一步加大整顿关闭力度,是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根本措施。如何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贯彻落实好两个会议精神,深化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是我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组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八年多来,在国家局、省局的正确领导下,全体监察员积极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深入基层,深入井下,依法开展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尤其是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树立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权威。通过监察执法,严查重处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了煤矿瓦斯治理和关闭整顿两个攻坚战的落实,关闭了大批资源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促进了瓦斯综合治理,加强了煤矿的安全基础工作,改善了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了煤矿职工特别是矿主的安全意识,增强了矿井的抗灾能力。煤矿事故有了较大幅度下降,3人以上事故得到了有效遏制,两个攻坚战的成果已充分显现。但也必须看到,皖南小煤矿整体安全程度和管理水平依然比较低,与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安全违法行为还经常发生,煤矿零星事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煤矿安全生产的不确定性依然较多。这说明我们的工作依然比较艰巨,也说明我们的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还有不到位的地方,还存在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为:

(一)从外部看:一是煤矿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执法标准难以操作。总体上说,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体系正逐步完善,但就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而言,在适用法律上,引用不同法律条文,有时会出现不同的处罚结果。由于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部分安全监察员在执法或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客观上就会出现偏软的情况。二是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乏力。在机构改革中,行业管理普遍削弱,存在着责任不清、职能不顺,监管不严等问题。在煤矿安全监察中,协调、配合、支持力度有所减弱,没有形成合力,以至于监察指令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就事论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安全监察中未能真正形成“抓大案、查重案”的监察机制。

(二)从内部看,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还没有真正形成目标明确、责任清晰、考评严格、激励有效、约束有力、规范有序、依法行政的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在执法观念上存在差距,在职责定位上没有真正树立国家监察的理念。监察员在一个地区实施监察存在着看惯了、习惯了的问题,二是在监察方式方法上存在差距。在安全监察中,存在重井下、轻地面,强调了监察频率,忽视了监察深度,重检查、轻整改。三是队伍建设上存在差距。安全监察员综合素质亟待提高。部分监察员存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还不强,监察能力弱的问题。囿于专业限制,对专业特长以外的问题难以准确定性把握,必然会出现“该发现、而未发现”等情况。这些都容易导致执法不严、宽严失当、执法随意等现象。

二、多管齐下创新形式,进一步加大对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力度

(一)应进一步巩固、加强、完善对煤矿实施国家监察制度。煤矿属高危企业,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工作机制,符合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现状。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建立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这个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1、牢固树立国家监察的理念,形成抓大防小的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控制重特大事故的监察能力

随着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深入,那种大规模、高强度、不分层次、事无巨细的监察,存在的不足逐渐显现。要大力推进监察内容、监察形式、监察方式的创新,树立国家监察理念,坚持抓大防小、实施重点监察,立足于查大系统、改大隐患、防大事故,不断提高监察执法能力。

(1)在监察内容上,要提升监察层次,重点监察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的安全生产行为。强化技术监察。重点对开采布局的合理性、生产系统的完整性、安全性、可靠性进行监察,对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运行机制、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的落实以及“十六字”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构建等进行监察。

(2)在监察方式方法上,要抓大防小,突出重点。对辖区煤矿要做到家底清、清况明,并在此基础上,逐矿分析,梳理排队,确定重点监控矿井和重大安全隐患并实施重点监察。对煤矿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要明确专人,实施挂牌监察,跟踪督查,限期消除,有计划、分阶段地解决一些突出问题,逐步改善矿井安全生产状况,要形成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抓大案、查重案”安全监察执法机制。

(3)在监察形式上,应分三个层面、准确定位。第一层面分局,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具体的监察执法上来。要根据不同季节和安全生产特点,编制监察计划,组织开展重点监察,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夯实内部管理和监察执法基础工作,完善监察工作机制,努力提高监察执法效果。第二层面省局,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如何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上来。加强监察执法工作的调查研究。针对性开展一些重点监察、专项监察,解决一些分局难以解决和推动的突出问题,并加强对分局监察工作的检查指导;促进分局认真地履行监察职责,进一步做好监察职责。第三层面国家局,要从战略、全局的高度,规范监察执法工作,探索长效机制,加强队伍建设,谋求长远发展。并对重点省区有针对性开展一些重点监察、专项监察,解决一些省局难以解决和推动的突出问题。当前,要针对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加以全面梳理,尽可能的把针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处理处罚规定统一起来,形成煤炭行业行政执法的“法典”,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4)在队伍建设上,要加强队伍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增强监察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提高监察员理解和把握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能力、对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的能力和监察执法的能力,牢固树立国家监察的理念,坚决克服人情关、面子关,消除畏难情绪和厌战情绪,认真履行职责。要切实关心监察员的生活,解决后顾之忧,并在此基础上加大交流力度,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监察员综合素质,确保各项监察执法工作落实到位。

2、突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国家监察的影响力 要坚持不做盲目监察、不做无效果的监察。要突出瓦斯和水患威胁较重和管理基础较差的矿井为重点,合理科学地编制监察执法的年、月度计划,加大对重点监控矿井监察频率,保持高压态势并建立重点监控矿井定期分析制度,以点促面,抓大防小,要通过抓典型,充分运用“停产整顿”和“关闭”等手段,加大执法力度,树立执法权威,从源头上解决一些突出问题,凡在限期内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的,必须实施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则坚决予以关闭。要通过停产整顿和关闭,增强办矿单位和办矿者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责任感,提高办矿单位和办矿者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3、积极推进两个责任主体的落实,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提高国家监察的推动力

搞好煤矿安全监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作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虽依法独立监察,但必须善于发挥、调动多种社会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搞好煤矿监察执法工作。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构建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和协调,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形成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合力。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界定的职责,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煤矿存在的问题,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对煤矿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局和省局要及时准确的向有关市、县政府和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对提出的监察建议落实情况,分局要实施跟踪。三是要开展联合执法。在瓦斯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重大隐患整治等方面,共同合作,实施联合执法。特别是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搞好小煤矿深化整治工作。要利用我们的技术优势,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搞好小煤矿深化整治工作,大力推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分类监察,分类指导,要坚定不移地推进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的深入

1、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煤炭行业的准入门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府不直接管理企业,但是不能不管行业。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抓紧修订煤矿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规程和设计规范。要重新制定新办煤矿的规模标准,对矿井储量、服务年限要严格的规定,提高准入门槛。特别是在现有生产力水平和人员素质的条件下,在煤炭市场销售趋好的情况下,国家应对煤炭资源要统一规划开发利用。要限制高瓦斯与突出煤田、有煤尘爆炸危险煤田以及构造复杂以上煤田的开发利用,列入不可采矿井,严把入口关,减少事故的发生。

就皖南小煤矿而言,虽然通过几年的安全整治,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一定的提高,安全生产形势基本保持稳定。但是受地质条件、从业人员文化技术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客观上就难以实现大规模回采和正规回采。没有规模在客观上就难以保证有效的安全投入。加之,小煤矿劳动强度大、作业环境差、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等,造成了小煤矿招工难,招高素质的职工更难,目前在小煤矿就业的职工全部是农民工;随着国家对煤矿经济政策的建立和完善,如资源有偿转让、煤矿完全成本的实施、以及安全投入、风险保障机制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煤矿的成本将会愈来愈高,利润空间将会愈来愈小。对于皖南地区主要以个体办矿为主体的私营企业,安全风险将会愈来愈大。因此,我们必须坚定信心,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克服困难,通过整顿关闭,逐步建立小煤矿退出机制,淘汰落后生产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向纵深发展。

2、开展瓦斯治理工作现场会诊,认真查找差距。“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抓住了重点、抓住了关键,是对煤矿瓦斯治理的新要求、新思路。为确保“十六字工作体系”的落实,当前要对现有煤矿分层次开展会诊,要结合《加强煤矿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借鉴百日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的经验,逐矿梳理、找准差距,摸清家底,掌握煤矿企业在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利用、监测监控系统和现场管理工作等方面的现状,做到心中有数,并对存在问题向地方政府通报,提出整治的要求,督促企业制定深化瓦斯治理工作整改方案,做到整改项目、资金、责任、进度“四落实”。要通过会诊,明确重点监察对象和重点监察内容,加大监察力度,此项工作有利于企业明确整改目标,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要通过现场会诊,在皖南地区重点解决好:一是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意识,强化瓦斯管理。使企业深刻理解、把握“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内涵和实质,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是强力推行正规的开采布局。高瓦斯突出矿井凡是新采区开拓、水平延深必须要有资质部门设计,并报市经委批准,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三是要强制推进突出矿井区域性瓦斯治理工作,凡是新采区开拓、水平延深必须打底板岩石巷道开展瓦斯预抽工作,确保瓦斯抽采达标,凡是没有进行瓦斯预抽的区域不得开采。四要加大对瓦斯治理的投入,重点解决好瓦斯治理的装备问题。

3、要牢固树立“严查事故是最好预防”的观念,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严查事故是树立执法权威的最好手段,调查处理速度要快,对有影响的事故案例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小煤矿必须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凡是发生事故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法》,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还要责令矿井停产整顿,坚决做到处理落实不到位不放过,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提高事故成本,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三)广泛动员,加强宣传,应把安全生产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营造全社会关心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5.《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 篇五

关于印发《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已经2006年8月14日局务会讨论修订,现予印发执行。原•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赣煤安发[2004]1号)同时废止。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

一、总 则

(一)为规范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国家安监总局的直属机构,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监局”)业务管理,实行国家安监总局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安监总局为主的管理体制。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指导全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局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各处室”)全体人员要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完成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以及江西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独立负责地做好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二、领导分工负责制度

(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行政全面工作,副局长按照分工,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

(二)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副局长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召集和主持有关会议。

(三)局长外出或休假期间,指定副局长主持日常行政工作。

(四)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在局长、分管副局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对局长、分管副局长负责。处室负责人在处室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工作,按照分工对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

(五)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处室会议及相关专业会议。(六)处室主要负责人外出,指定一名处室负责人主持工作。

(七)各处室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涉及几个处室的工作,应当由主管处室牵头会同有关处室研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决定。各处室职责中没有明确界定的问题,由局长、副局长指定的处室处理。

三、请示报告制度

(一)凡属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或省委、省政府请示或报告:

1、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大举措;

2、安全监察体制的改革措施;

3、工作部署;

4、特大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

5、重要外事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事项,要及时反馈,报告办理情况。

江西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应以公文、简报、快报、专报信息、网站信息及其他形式报送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省委、省政府。

(三)各处室在处理日常工作时,下列问题应当请示报告:

1、为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所定的细则和实施方案;

2、工作安排和主管业务范围的重大工作部署;

3、外事活动和其他重要事项。(四)局长外出或休假,按规定进行请示报告;副局长、副巡视员出差、休假,需向局长报告,并经同意。局级领导在外活动期间,随行人员应加强与办公室的联系,及时通报主要行程安排等。

(五)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差,须征得分管局级领导同意并报经局长批准;处室负责人因公出差,须征得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经分管局级领导批准。回来要对工作事项报告局级领导。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原则上不同时因公出差,尽量保证有一人在家处理日常工作。

(六)局属单位正式行文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送办公室按程序办理;非正式行文报告事项,按局级领导分工对口报送,不应多头主送;当面口头请示报告事项,应当先向分管领导汇报。

各处室请示报告内容如与其他处室有关,要事先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将有关处室意见一并上报并作说明。

四、会议制度

(一)局机关行政实行局工作会议、局务会议、局长业务办公会议、周一调度会议和监察业务座谈会议等五种会议制度。局工作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局长业务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周一调度会议固定每周一上午8时30分召开;局监察业务座谈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1、局工作会议,由局级领导、机关各处室负责人、机关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出席,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1)通报、分析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安全监察形势,研究和部署重要工作;

(2)传达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3)研究部署有关江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的长期部署和重大工作安排的事项。

2、局务会议,由局级领导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席,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上级指示、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决定需要及时处理,且需半年或半年以上时间和较大人力物力才能完成的事项;

(2)研究讨论有关江西煤矿安全监察系统重大利益和生存发展事项;

(3)研究决定有关江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全体职工重大切身利益事项;(4)审议工作报告和规范性文件;

(5)研究重大事故结案批复意见和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6)其他需由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3、局长业务办公会议,由局领导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召开。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会议主要内容是处理分管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机关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4、周一调度会议,由局级领导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席,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1)汇报本处室上一周工作落实情况,本周工作安排;(2)通报近期煤矿安全情况和煤矿安全监察情况;(3)协调机关各处室工作;(4)对本周工作进行统一安排。

5、监察业务座谈会议,由局级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席,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方面业务要求;(2)交流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3)部署下步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工作。

(二)局务会议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副局长审示后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局级领导确定。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局务会议和监察业务座谈会议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

(三)精简会议,端正会风。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凡用文件、信函、电话等方式能够办到的事情不召开会议。

召开会议要贯彻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全局性的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其他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以内,与会人员从严控制。除现场会外,会议一般应在南昌召开;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不得在会议期间或会议前后组织公款旅游活动;会议经费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资金渠道支付。

五、文件办理制度

(一)公文收发应严格执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处理细则(暂行)‡的通知‣(赣煤安发„2001‟26号)的有关规定,除办公室外,局内设处室一般不对外正式行文,由于联系工作确需以处室名义行文的,一般以信函格式行文。

(二)办公室负责机关公文处理并指导局属单位公文处理工作。所有来文归口办公室进行登记、办理文件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一般事务性文件,以办公室名义下发。

处室拟办的公文如涉及其他处室,由主办处室先送相关处室协商会签;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时,主办处室应记录相关处室意见,由办公室报局级领导确定。

本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经办公室审核并经局长审签后,由文件拟订处室送有关单位签发后办文。本局为上级部门起草的文件代拟稿涉及其他单位工作业务,需要征求其他单位意见或需要其他单位会签的,同样由文件制订处室送有关单位会签后,送局级领导签发。

(三)以局名义上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由局长签发;副局长签发时,应注明局长“已同意”或“已阅”。

(四)副局长处理分管业务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公文时,应征求局长的意见。局长、副局长对公文作出批示意见后,应统一交回办公室,由办公室登记后,按照局级领导的批示意见送有关处室办理。

主送各处室的公文,由处室负责处理。

(五)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在审阅或审批的文件上应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对需要办理的文件,签名表示同意;对不需要办理的文件,签名表示阅知。(六)上级交办的事项和局务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局长业务办公会议定事项,由业务处室负责督办。各处室承办的重大事项,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检查落实。

工作督办制度

(一)机关各处室应在会签月度工作抄告单时注明下月工作要点,办公室在各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月度工作要点;机关各处室在每年12月下旬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工作计划。在各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局工作总结和下一工作计划。

(二)办公室应就以下工作落实情况报请分管局领导对相关处室进行督办,或受分管局领导的委托对相关处室进行督办:

(1)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以及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2)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3)有关煤矿安全改革与发展大局的重要文件;(4)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5)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督办的事项以及省、总局级领导批办事项;

(6)局级领导要求进行的其他督查督办工作。

(三)对有时限要求的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重要决定及主要领导批办件,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无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对省委、省政府会议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在会后一个月内报告情况。

(四)对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的重要决定和主要领导批示件,由局长亲自负责抓落实;对党组确定的重要决策,由分管局级领导负责抓落实;省有关厅局征求意见、要求协办工作和通知办理的事项,由局级领导批示落实责任处室承办。

政务信息和新闻发布工作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信息工作,每年会同各处室、局属单位统一制定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处室、局属单位确定一位同志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凡涉及全省煤矿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及重要政策性、典型性、经验性信息应及时送局办公室。

(三)对新闻单位到局采访,一般应由处室领导接受采访。处室接受采访可以当面交谈,也可按事先商定的采访提纲给予书面答复。以当面交谈方式接受采访的,被采访人应审阅采访稿。局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需要采访局级领导的,由办公室报请局级领导同意后,根据采访提纲,由相关处室提供素材,办公室组织安排。

(四)新闻发布由相关处室提供素材,办公室组织安排,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

八、政务活动工作制度

(一)局机关政务活动主要指局级领导活动安排及重要接待任务。政务活动坚持方便公务、廉洁勤政、高效服务的原则。除按要求参加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局长、副局长的政务活动从严掌握。

(二)非局属单位邀请局长、副局长参加会议或出席重要活动,由办公室请示局长;局长、副局长一般不参加局属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或活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局级领导出席同一活动。除对内、对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外,局不组织庆祝和纪念类活动。

(三)局机关各处室组织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原则上不安排局长、副局长出席。重要的专业会议和影响较大的会议,可安排局级领导出席,但不主持会议,不作主报告。

(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来局拜访时,一般按对等原则,由有关局级领导会见。要求商谈具体问题的,一般先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出面会谈。

(五)局级领导原则上不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如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时,有关单位应正式行文说明内容并附有关材料,由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

(六)对局级领导的事务性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局级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需作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需经局领导审定。

(七)局级领导出差、休假,不安排迎送。

七、外事活动制度

(一)局级领导的出访计划及出国培训,由人事培训处提出报告,经局长同意后,按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报批。

6.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工作职能是什么 篇六

尊敬的各位领导:

2012年在古县煤炭局正确领导部署下,认真贯彻落实县局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狠抓现场管理,强化安全基础,稳步提升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瓦斯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和防治水等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为进一步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完成好全年各项安全工作指标,现将我站全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安全工作安排汇报如下:

一、全年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安全监察五站所辖五座矿井(安吉欣源煤业、老母坡煤业、金谷煤业、晋辽下辛佛煤业、晋辽柳沟煤业)在瓦斯、煤尘、顶板、水害、火灾等无安全事故。

2、隐排查治理方面全年共下达意见书277份,查出隐患1690条,整改1230条,整改率达73%。未整改的已制定整改方案待批复后立即进行整改。

3、针对省百日煤矿清理整顿所查160条问题及市煤炭局检查所有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详细梳理,建立和完善隐患销号闭合管理,及时督促所辖煤矿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待批复后严格按照“五落实”(措施、时间、责任人、资金、预案)认真进行整改。

4、认真落实古煤工发【2012】148号文件(人人都是安全员)、149号文件(“双学”和“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工作督促煤矿制定方案,由各矿副总以上领导编排授课计划以书面教案、视频教学相结合的直观授课使煤矿各级干部提高了日常安全思想意识,增

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使每位职工都能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管理行为。

5、根据古煤工发【2012】159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煤矿企业管理团队情况大排查的通知》文件精神通过企业自查,小组配合市局检查形式使企业按要求配齐配足符合要求管理人员,使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殊工人按规定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6、晋辽下辛佛煤业、晋辽柳沟煤业、老母坡煤业达省级质量标准化二级。

7、在停工停产期间,严格做到一停三不停,并督促煤矿领导坚持井下带班与工人同上同下。

8、小组日常安全监察工作根据各矿存在实际情况实行一矿一策,主要以井下现场检查为主,采取巡回检查和突击检查,静态和动态检查,并建立隐患排查档案。

二、各矿目前情况

1、安吉欣源煤业在证件有效及批复开工报告(2011.7)下,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开工建设,建设工期为18个月。

2、老母坡煤业于2012年11月16日取得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临煤审发【2012】53号、安全质量标准化通过市局考核评级达省级二级标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在申请办理当中。

3、金谷煤业在证件有效及批复开工报告(2012.1)下,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开工建设,建设工期为33个月。

4、晋辽下辛佛煤业于2012年10月11日取得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晋煤办基发【2012】1283号,安全质量标准化通过市局考核评级达省级二级标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在申请办理当中。

5、晋辽柳沟煤业于2012年11月8日由市局对该矿兼并重组整治项目综合竣工预验收。安全质量标准化通过市局4月份考核评级达省级二级标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在申请办理当中。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上级文件精神内容要求煤矿企业领悟、落实不到位。

2、个别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协调共同处理隐患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3、制度执行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各矿干部仍然存在工作主动性不足等问题,需要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新标准还得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

四、下年安全工作安排

1、严格执行五人小组监管职责,坚持做到每矿必到,每井必下,毎面必检,不留死角,不留空档,把所查隐患问题建立隐患闭合台账督促煤矿将所查隐患严格按照“五落实”整改到位。

2、进一步加强各煤矿全体干部职工专业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继续推行“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工作,各项工作,使职工能够学出兴趣、学出效果、学以致用,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规范干部职工行为杜绝井下各类安全事故和违章行为,使培训到现场工作取得成效。

3、继续开展一月一评价工作定期对所辖各矿证件办理、安全管理、井下采掘活动布置进行,已评分形式严把安全关。

4、继续加强对各矿工种、岗位描述、“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法的监督和考核力度,切实提高‚岗位描述、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法的实效性,确保所有工种保持动态达标。

5、继续督促监督领导带班下井和工作质量,加强对重点地点和关键环节的巡查,及时制止“三违”消除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6、在隐患排查方面,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使各类隐患按“五落实”整改到位,以彻底消除事故安全隐患为目标。

7、在质量标准化方面根据《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要加强学习和沟通不断总结质量标准化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8、进一步加强瓦斯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顶板和防治水等各项安全工作现场管理。

9、继续大力推行煤矿企业安全精细化管理。

10、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工作职能是什么 篇七

序号

项目

检査内容

检査依据

检査主要资料及方法

检査结果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査1次本 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六)强化部 门监管责任。

査阅检查记录,是否明确检查时间、检查 的点、检查内容、结果处理。

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 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安全 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 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 〔2018〕32号)二、健全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

查阅安全生产责任制。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是否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内容;是否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要点。

赤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查阅理论中心组学习记录、宣传记录。

上级工作安排部署落实情况

《关于转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0]482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预判预防煤矿重大风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158号)、《转发关于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60号)、《赤峰市发改委春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赤发改煤炭字〔2021〕55号)》、《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132号)等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198号)关于转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题责任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214号)赤峰市发改委关于印发《2021年市发改委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223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落实4月14日全国矿山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精神的通知》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243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252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煤矿瓦斯防治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310号)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272号)等文件的落实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厅发〔2018〕 51号)第二章职责,第十条(一)。

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发文、工作方案、检查记录等。

日常监管情况

执法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是否制定及月度监管执法计划,并按 照计划开展监督检査。监管执法 计划制定完成后,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或备案,经批准或备案后报上一 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 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 32号)一、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和方式(四)实施计划执法。

查阅及月度执法 计划、政府批准文件。

对类煤矿监管次数,对D类煤矿严 各落实盯守或巡査责任。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 32号)。

査阅现场检查记录及盯守或巡査记录。

对直接监管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每年 至少开展1次系统性的监督检查,对 煤矿的上级公司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 督检査。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 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32号)一、监管执法 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五)突出重点。

査阅现场检査记录。

检査前制定检査方案,对发现问题严 格处罚处理、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及 时复核验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 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 监监察〔2018〕 32号)三、严格监管 执法程序,(九)遵循规范流程、(十)制定检查方案、(十一)严格处理处 罚、(十二)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査阅检查方案、执法 文书、隐患问题复核 验收记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

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 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第七条。

査阅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检査情况

每年对辖区内监管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达标煤矿进行一次动态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印 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 化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内 煤局字〔2018〕 106号)第五章动态 检查,第二十二条。

8.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工作职能是什么 篇八

各位领导、同志们好!

我的发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谈谈我处今年的工作,第二是对落实矿长下井带班制度谈谈自己的想法。

今年以来,我处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处室和分局的紧密配合支持下,认真贯彻执行了2011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根据2011年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要求,按照职责划分,积极参加市县国有及乡镇煤矿的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认真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证以及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等工作,认真地履行了各项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成绩。

全省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今年截止目前,全省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共发生事故2起,死亡3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发生事故6起,死亡7人相比,均大幅度下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

参加了春节前后、“两会”期间的重点监察和整合技改、安标设备和建设项目的专项监察。我处监察人员分别到平凉、张掖、酒泉、白银、兰州、金昌、武威等市的15个县区开展监察活动,对查出的问题都都下达执法文书。春节前及时下发了《关于做好春节煤矿放假和复产验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县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的煤矿安全工作,由于措施得力,确保了煤矿在春节和复产过程中没有发生事故。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今年以来共办理变更和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17户,在办理变更和延期发证过程中,严格执行政务大厅颁证流程,严格对资料进行审查,对办理情况及时在我局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保证了变更和延期审查发证工作顺利进行,整个发证工作做到了公正、廉洁、透明。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今年以来,共审查了3户煤矿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严格的审查。

对群众举报的隐瞒事故和非法生产行为进行了查实。根据局领导的批示,我们会同监察分局和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对举报情况联合调查,调查结果已上报有关部门。

认真贯彻落实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我处严格按照《 2011年党风廉政责任书》的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九条纪律”、“十不准”,把廉政建设贯穿到监察执法等各项工作之中,每办理一件事,都召开处务会议研究决定,做到了事事有根据,件件有着落,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双汇报”制度,切实做到了廉洁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严格执行“监察日志”和“廉政监督卡”制度,签订承诺书,提高了每个监察人员的廉政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在具体工作中,做到了严格按制度程序办事,做到公开、公平、透明,从源头上杜绝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下半年是煤矿安全的重要时期,压力更大,任务更重,我们要紧紧围绕局党组的决策部署开展工作,进一步落实我处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全处监察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廉政意识,严格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上下互动,齐抓共管,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事故,继续保持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第二个问题,我主要谈谈落实矿长下井带班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于2010年10月7日颁布实施。从今年我局几次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的情况看,煤矿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在一些煤矿落实较好,尤其是在生产能力较大、管理正规的煤矿落实较好,但在一些较小的煤矿(3万吨、6万吨)落实不是太好,存在一些问题:

1、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随意由煤矿指定“名义上的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以及矿长助理代替下井,真正握有实权的矿长、法人代表、投资人等很少下井。

2、不建立矿长带班下井的制度。对矿长带班下井的时间、下井的任务、下井的次数、交接班情况不进行具体规定。

3、无矿长下井带班记录或记录不全面、不真实。

4、矿长下井带班的情况没有在井口显著位置公示,也没有在煤矿公示栏里公示,群众无法对矿长下井情况进行监督。

5、针对矿长带班下井的行政处罚比较少。

许多事实和实践经验表明,只要煤矿领导坚持带班下井,相当一部分事故是可以避免或降低事故范围的。2010年10月16日,河南省平煤集团平禹四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当时该矿一名副总工程师正在井下带班,但他发现风流不正常瓦斯超限的征兆后,立即通知调度室向各作业地点下达撤人命令,由于他果断处置,组织井下工人有序撤离,使井下270人有239人安全撤离,从而避免了更大事故的发生。所以,井下发生险情,是否有领导果断处置,组织职工有序逃生、自救相当重要。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颁布实施,可是,一些煤矿的负责人还是只追求产量、利润,重生产、轻安全,矿长下井带班制度流于形式。国家要求矿长带班下井,是让矿领导深入现场加强管理,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置,从而及时排除隐患、保证安全。为了防止煤矿领导作假,国家明确规定了矿长带班下井公示、举报、查处等制度,然而,一些煤矿不在安全生产投入上想办法、找出路,而是设法钻政策空子,使规章制度成为“摆设”,给监督管理造成很大困难,其结果必然是留下安全隐患。方针政策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为此,为了使矿长带班下井制度落到实处,本人建议:

1、切实加强矿长(法人代表)带班下井带班制度的监督监察。不论是省局还是分局,都要把矿长带班下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监察。

2、要督促和监督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落实矿长下井带班制度。把矿长带班下井作为落实煤矿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来抓。

3矿长带班下井情况必须在煤矿公示栏内向广大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矿长没有做到位,没按规定办,工人有权不下井。我局应该向煤矿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地址,主动接受职工群众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已经查实,要从重处罚。

4、加大对矿长(法人代表)带班下井情况的监察,严格执行国家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煤矿,必须严格处罚,决不能姑息迁就。对矿长不是法人代表的,监管部门和煤矿要对法人代表的下井次数也要做出明确规定。

9.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工作职能是什么 篇九

渝煤安监监察字〔2008〕65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

2007年8月17日,山东华源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因严重自然水害引发的溃水淹井事故灾难,造成172人死亡。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针对华源矿业有限公司“8.17”溃水淹井事故灾难发出了通报。根据通报精神,并结合重庆煤矿实际,加强2008年全市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指导原则,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树立“防大汛、救大灾、抢大险”的观念,切实加强严重水患威胁矿井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重大隐患的重点监察监控,加强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工作,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的基础工作和对小煤矿水害防治的技术

指导,加强矿井技术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按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落实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各级行政首长防汛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认真整改水害隐患,严禁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切实做到防汛领导组织机构、抢险队伍、工作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准备、防汛资金“六落实”,确保煤矿安全度汛,从源头上控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

二、认真落实“隐患治理年”各项措施,狠抓煤矿水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安全生产重要讲话,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全面贯彻落实《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和《煤矿企业2008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安监总煤行[2008]36号),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以治大水患、防大事故为重点,抓住水害重点地区和重点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加

强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深入治理可能引发水害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各种隐患,消除隐患。在雨季汛期前对矿井供电系统、通讯系统及排水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可靠,有效防范水害事故。

三、进一步明确煤矿企业防治矿井水害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矿井防治水安全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法制意识,落实和体现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对防治水工作的领导,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煤矿企业是矿井水害防治的主体,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建立雨季汛期巡视制度和停工撤人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对于矿井水害隐患,要定期研究解决,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落实责任,保证防治水工程、资金、措施落实到位。坚决杜绝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老窑水的探放工作

高度重视老窑水的探放工作。在探水前,分析查明老窑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预计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认真检查空气成分;矿井有突水征兆时,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以防老窑水突然溃出酿成水害事故。同时要强化煤矿安全培训,提高职工水害防范的安全意识;加大水害防治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防排水设施和应急救援装备,矿井防排水能力一定要按规程标准进行配套,达不到的要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五、进一步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和预防自然灾害基础工作

煤矿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是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基础,要加强矿井技术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按规定配备煤矿工程技术人员,特别是煤矿地质、水文地质、测量等专业人才。煤矿企业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煤矿企业必须查明矿区、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漏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气象、水文资料,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情况,编制《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在井上、下工程图上标出水害威胁范围、位置、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为防治水工作提供可靠的水文地质基础资料。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水害防治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年

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定矿井水害防治的工作重点。要完善和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网,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根据矿井年度、季度、月度生产作业计划,进行水害预测预报,杜绝矿井安全管理严重失控。所有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管理工作,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足水文地质专业人员,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文地质资料档案,对受水害威胁程度进行安全性论证,完善矿井探放水制度,配备探放水设施设备,落实“防、堵、疏、排、截”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综合防治水措施。要依靠科技进步,有条件的可配备先进的地质雷达等探水设备和采用适合本单位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

六、继续深入开展煤矿水害防治“十查”活动

一查煤矿企业雨季“三防”责任制落实情况,煤炭企业是否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是否编制有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并组织实施;矿井是否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是否制定有年度防治水计划、雨季“三防”预案并组织实施。二查煤矿企业防治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查矿井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和落实“防、堵、疏、排、截”的防治水措施。三查矿井排水系统和排水设施情况,井下水仓、水沟是否及时清理,水仓容量是否满足要求,井下排水泵、排水管路配备是否符合规定,满足要求。四查矿井地面井口边坡及防洪沟,矿井地表与井下观测网点是否按规定设置。五查矸石山山体及周围的民房及公共设施情况;六查开采情况、水文地质情况和隐患的技术资料是否记载清楚,是否定期对周边小煤矿的开采情况进行调查、上图;七查隔水煤柱、堵水墙、人工河床情况,矿井地表与井下防洪、防水设施是否完好可靠,隔水煤柱留设是否可靠。八查输配电系统及避雷设施情况;九查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物资落实情况;十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严重水患威胁矿井检查以及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

七、继续抓好煤矿“三条生命线”建设

要把“三条生命线”建设作为煤矿防治水害的一项重要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来抓紧、抓好、抓到位。一要将煤矿“三条生命线”建设列入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工作内容,督促煤矿企业切实抓好“三条生命线”建设。二要在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工作中,把“三条生命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查内容。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矿井等建设项目的安全专篇,必须要有“三条生命线”的内容和要求。三要在煤矿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证和换证工作中,将“三条生命线”建设内容作为颁证和换证审核的一个重要条件。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小煤矿“三条生命线”建设的管理和指导,特别是小煤矿水平延深中“三条生命线”建设的管理,在系统设置、技术工艺、设备器材、使用维护等方面予以指导,切实担负起“三条生命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

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建立和完善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区域抢险排水运行机制,特别要把防范自然灾害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对事故救援做好充分安排,防止直接或间接引发煤矿水害等事故,尤其是水害灾害严重的地区和煤矿要落实有效的应对措施,特别要建立汛期期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测和预警机制,以及信息沟通和事故响应联动机制,并组织好演练。出现水害险情后,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处置,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切实做到反应灵敏、响应快速、组织得力、施救有效,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九、切实加强汛期值守,确保政令畅通

切实加强汛期领导值班及安全调度、值班工作,坚持领导干部汛期昼夜值班制度,完善汛期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针对重庆暴雨灾害天气特点,要进一步加强雨季强降雨期间的信息调度工作,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做好煤矿汛期气象信息联动工作,及时收集、通报和掌握雨情汛情安全生产动态、水情预测预报,有条件的可利用气象公益服务电话、报纸、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媒介定时发布气象信息,重点对强降雨和汛情情况进行发布,提供预警等级,特别是出现强降水暴雨灾害天气时,立即通知产煤乡镇(街道)政府和煤矿企业,确保政令畅通的高度,保障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特别是保证防汛指令在第一时间传达到每一个乡镇、每一个煤矿企业。努力做到指挥靠前,确保指挥有力,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和报告重要情况。督促各煤矿企业领导坚守岗位,保证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严禁在暴雨灾害天气安排工人下井作业,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方案,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并及时处理和报告。

十、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安全监管

1.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市政府有关水害防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雨季三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对煤矿安全的日常性检查、经常性检查和监管执法职责。要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监管监控,突出重点,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区、本企业汛

期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针对重庆市2007年水害情况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矿井水害和危险程度分类,制定分类指导意见,周密部署安排,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和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工作,强化各项措施,对辖区内煤矿重大水害隐患登记建档,并对煤矿企业水害隐患治理进行分类指导和督促企业对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指定专人重点跟踪落实隐患整改情况。

2.采取切实措施对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煤矿或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矿井,全部停产整顿。一是没有建立和落实防治水安全责任制、没有编制防治水措施及必备的防治水器材的煤矿;二是矿区(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源不清、周边老窑位置不清的煤矿;三是开采煤层上部存有大量老窑水,没有按规定留足隔离煤柱,没有进行探放水设计和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煤矿;四是没有独立、完善的排水系统和防水设施的煤矿;五是超层越界开采防水煤柱的煤矿。

3.凡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企业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水害隐患严重的企业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防治水规划、水害防范措施、年度计划资金不落实;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对整改无望的要提请地方政府彻底进行关闭。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水害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一步提升煤矿整体安全水平。凡发现矿井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的,要及时通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进一步加大对煤矿水害监察的力度

根据我市煤矿水害事故以老窑水和雨季为主的特点,制定可行措施,定期开展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加大对水害防治的监察力度,防患于未然。对存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进行采掘活动,受底板岩溶水威胁严重、突水系数超过临界值,在塌陷积水区等地表水体下采煤,受顶板水、岩溶水、断层水、导水陷落柱威胁,存在老空积水等重大水害隐患生产的矿井,及时下达监察指令,责令企业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通报地方政府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于可能遭受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影响的矿井,督促企业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进行认真整改,暴雨期间停产,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对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责任制不落实、水文地质条件不清、防治水机构及人员、受水害威胁防治水设备设施未落实的和采取探放水措施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该停产整顿的要责令停

产整顿;对责令停产整改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按照《特别规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于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疏于预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等安全生产工作的不作为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各类煤矿要立即停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准生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拒不整改、水害防治责任不落实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认真查清水害发生的原因,严厉追究事故责任,依法从严查处。对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要认真查清原因,严肃责任追究,吸取教训,推动工作。

十二、加大水害事故的查处力度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认真查处水害事故。对发生的水害事故的,依照《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事故瞒报、逃匿行为。事故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通过严肃查处事故,切实起到警示作用,推动煤矿水害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十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加大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有关煤矿防汛、度汛的基本安全知识,切实提高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公众的防汛、防灾、抗灾、减灾的思想意识和自救能力,切实做到常备不懈,万无一失,安全度汛。

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意见转发到各煤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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