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共9篇)
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篇一
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委托人与代理人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的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代理范围和内容
1、确定招标方案;
2、编写招标文件;
3、审核施工合同的签订;
4、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服务性工作。
三、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委托人有选定代理人,以及与其签订合同的权利;
1.2代理人调换代理负责人必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1.3当委托人发现代理人不按《招投标法》进行代理时,有权终止合同;
1.4委托人应当负责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1.5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提供工程的有关资料。
2、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2.1招标方案的建议权;
2.2施工合同的审核权;
2.3发中标通知书;
2.4代理人必须严格按《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政策进行代理;
2.5向委托人提供招标过程全部资料卷宗。
四、委托人向代理人承诺按以下条款注明的期限、方式、金额,向代理人支付报酬:
五、本合同自编制招标方案开始实施,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及签订施工合同止完成。
六、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盖章)代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篇二
1 抽取程序
1.1 有关机构和单位
出席抽签会议的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还应邀请纪检、行政监督单位派员参加,另外还要聘请公证机关全程公证,并请以上单位对抽签结果当场密封。
1.2 抽取原则
合同段均衡分布,投标人随机抽取,抽取过程公平,抽取结果保密。
1.3 抽取程序
1)参加会议人员签到。2)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抽签人)签到,并抽取顺序签。3)宣布抽签会议纪律。4)介绍出席会议人员。5)宣布抽签细则,按照签到数量制作合同段签。6)按照顺序签号码,抽取合同段签并签认。7)密封。8)致公证词。
2 抽取方法
在目前一般的招标项目中,大多是按照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的类别,每一类别又分若干合同段。申请人按照类别分别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申请数量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而定,根据不同的数量而采取不同的抽取方法,笔者分别命名为“逐组抽取法”“逐号排列法”。
2.1 逐组抽取法
按照类别依照顺序签号码由抽取人逐个进行,即对每一类别,根据合同段数量和抽取人签到数量,按照均衡分布原则,计算每个合同段分配的份数,制作合同段签。抽取人按照会议签到时抽取的顺序签号码,由小到大,分别抽取,并在合同段签上签字确认。
如在某高速公路主体工程施工招标中,合同段类别、合同段数量和通过资格预审单位见表1。
首先由通过路基Ⅰ资格预审的单位按顺序抽取,再进行桥梁Ⅱ、路面Ⅲ的抽取。
当出现通过资格预审单位数量T(或抽取人签到数量T)与合同段数量H的比值为整数时,合同段签的数量即为抽取人的数量,如桥梁Ⅱ。抽取后抽签箱内无剩余。
当出现通过资格预审单位数量T与合同段数量H的比值不为整数时,合同段签的数量与抽取可以用两种方法:
1)当T/H=N余x且(N+1)×H-T≥2时,合同段签数为(N+1)×H个,抽取分两步,首先抽签箱放入N×H个,逐号抽取;然后再放入H个,剩余号逐号抽取。抽取完毕后抽签箱内剩余H-X个。如路基Ⅰ类4个合同段38家单位,制作合同段签:10个GSLJ-1,10个GSLJ-2,10个GSLJ-3,10个GSLJ-4,共40个,首先放入36个抽取,完毕后放入4个签(分别为GSLJ-1,GSLJ-2,GSLJ-3,GSLJ-4合同段),由剩余2家分别抽取,最后剩余2个合同段签。
2)当T/H=N余x且(N+1)×H-T<2时,合同段签数为(N+1)×H个,全部放入抽签箱,逐号抽取。抽取完毕后抽签箱内剩余1个。如路面Ⅲ类3个合同段26家单位,制作合同段签:9个GSLM-7,9个GSLM-8,9个GSLM-9,共27个,抽取后剩余1个合同段签。
当允许申请人对同一类别2个或多个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时,以上办法仍然使用,T应为通过资格预审的份数,而不是单位数。但是在抽取过程中,抽取人需要2次或多次连续,如抽取到同一合同段,必须将合同段签放回,重新抽取。为避免此种现象,就可用另一种方法“逐号排列法”。
2.2 逐号排列法
依照顺序签由抽取人逐个抽取连续编号的号码签。即根据合同段数量和抽取人签到数量,按照均衡分布原则,计算每个合同段分配的份数,以合同段顺序、号码签统一编排,各抽取人对照编排表填写合同段并签字确认。如仍以表1为例,通过路面Ⅲ类资格预审的单位可在同一类别中申请2个合同段的投标,则制作由1到最大数为38+20+26=84的连续号码组成的号码签,由抽取人依次抽取,全部抽取完毕后,按照合同段顺序号和抽取人通过的类别,在投影上统一排布确定合同段(见表2)。
3 注意事项
1)合同段数量应根据签到的抽取人数量计算,并要求抽取人在各自的抽取结果上签字确认,填写完毕后由公证、监督人员当场封存,至开标时再启封。2)有关联企业同时投标的,在抽签时,先对关联企业分组抽签,然后进行非关联企业抽签。此时要注意关联企业抽取后的剩余签要放入非关联企业抽签范围内。3)对关联企业的要在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一般规定为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可以同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但通过的具有上述关联关系的申请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合同段数量,且不能同时获得同一合同段的投标资格。
参考文献
3.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篇三
江阴丽尔雅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下称丽尔雅公司)为履行其与韩国然宇公司的信用证结算的FOB合同,于2007年1月24日以传真形式向上海风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风航公司)发出订舱通知。该通知单载明:出运货物为棉制针织女式运动套装;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1月27日,货物装箱后,风航公司安排车辆将三票集装箱服装接运至上港十四区堆场。1月29日,风航公司代丽尔雅公司进行报关,报关单载明货物价值259084.80美元。
1月30日,风航公司给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抬头为H.O.S.T CO.,LTD 的三票货物提单,均载明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WOOIN公司为承运人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同日,风航公司以自己为托运人将涉案货物交由“天顺”轮运输,并取得了上海振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代东进运输有限公司签发的三票货物正本提单。三票货物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风航公司;收货人为WOOIN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付费到付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
1月31日,风航公司向丽尔雅收取了订舱费、装船费(THC)、码头操作费、报关费、运输费等共计8495元,并出具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2月5日,丽尔雅公司将上述费用电汇给迈得公司。
因信用证结算失败,三票货物提单被银行退回丽尔雅公司。4月23日,丽尔雅公司向风航公司发函查询货物去向,要求风航公司保全货物,将货物返运。后确认货物被风航公司韩国代理即WOOIN公司电放至美国,风航公司未履行保全货物的承诺,丽尔雅公司没有取得风航公司返运的涉案货物,也未收到然宇公司支付的贸易货款。
丽尔雅公司涉案货物的信用证第47A条中运输条款记载,货物运输由韩国WOOIN公司负责。事后查证,WOOIN公司在我国交通部门没有办理无船承运人登记和提单登记,没有缴纳保证金,属非法经营。为此,丽尔雅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风航公司赔偿货款损失259084.80美元,退税损失28787.20美元,折合人民币2250288元(按起诉时汇率折算),并承担诉讼费用。武汉海事法院审判认定:没有证据证明WOOIN公司系风航公司所选定,风航公司在提单流转过程中也没有存在失误,但风航公司与丽尔雅公司毕竟存在有偿代理法律关系,风航公司未尽善意管理人之义务就有关重要事项对丽尔雅公司进行必要提醒和报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酌情判令风航公司承担40万元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800元,由丽尔雅公司负担24503元,风航公司负担5297元。
二、原因分析
此案中,WOOIN公司卷走了货物,然宇公司也有合谋的嫌疑。丽尔雅公司收款未成、货物失控,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其接受FOB合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及“影子”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
1.丽尔雅公司对FOB合同风险认识不够。在FOB术语下,买方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并支付有关运费或租金。在杂货班轮运输中,在装运港办理此类手续,卖方比买方更为方便。因此,在买方的请求下,卖方可以协助办理此类事项。但即使是卖方协办订舱手续,通常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的,因为买方支付运费。承运人对货主而言非常重要,因为他在货物装船后就对货物有直接占有权,即使货主手中握有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但毕竟货在船上,已经离开了货主的直接控制,货主在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同时,却对货物只能拥有间接占有权。因此,当买方指定信誉不好,没实力的承运人,如果出现该承运人自己卷走货物或与买方串通无单放货,则货主就会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打跨国官司结果往往执行难,对方可能本就是没实力的皮包公司或即使有些财产也早就财产转移甚至申请破产保护了。本案中丽尔雅公司对买方指定的承运人WOOIN公司既不了解也没有调查核实,轻易接受FOB合同,导致货物失控。
2.丽尔雅公司忽视了“软条款”的审查。丽尔雅公司在没有对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提出异议的前提下,如果能严格审证,发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并要求对方改证的话,即使对方拒绝改证,至少货物还在手中。可惜的是,丽尔雅公司没有做到,“软条款”的设置让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化为乌有,导致了收款落空。
3.丽尔雅公司没有对运输代理行提单的风险足够重视。此案中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提单,但由于WOOIN公司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它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因此,WOOIN公司这个承运人只是个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它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丽尔雅公司)揽货,接受货主的委托,签发运输代理行提单,简称货代单(House B/L,简称H B/L),实务中称为分单;另一方面,WOOIN公司委托它在装运港的代理——上海分航公司在分单的基础上,以托运人名义向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订舱,得到的船东提单(M B/L)在实务中也叫主单。按货代单的操作流程,本案的主单应由装运港货代(风航公司)寄给它在目的港的代理(WOOIN公司),分单则由货主(丽尔雅公司)背书后流转给买方(然宇公司)。正常情况下,然宇公司在支付对价取得分单后,凭分单向WOOIN公司换取主单,然后凭主单在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或其代理处换取提货单(D/O)报关提货。由此可见,实际承运人不向货代单的持有人交货,而向持有主单(M B/L)的货代公司交货,所以无船承运人的信誉对货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像信誉差的实际承运人一样,自己卷走货物或和买方串通无单放货。情况更糟的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货物运输欺诈,追究签发货代单的货运公司责任的时候,它显然不像实力雄厚的船东那样有能力负责。为了保障接受货代单的货主的权益,我国规定只有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在交通部进行注册和提单登记并缴纳80万保证金后,货代才能在我国合法开展无船承运人业务,签发H B/L。本案中WOOIN公司在我国属非法经营,提单无效,托运人丽尔雅公司的权益自然得不到法律保障。
三、教训与预防措施
1.争取由我方指定承运人并办理订舱手续。这在C组术语合同中没有问题,CFR、CIF、CPT、CIP合同就应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如果出于各种因素考虑选择FOB、FCA价格条件,可采取以下措施自我保护。先要尽量据理力争承运人由我方指定,F组术语买方的义务之一是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但没有规定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运人必须由买方指定。如果争取不到,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了,则必须调查核实承运人的信誉和实力情况,不能因为所谓的运费便宜而答应买方选择自己不了解的承运人。调查的渠道有:
(1)对世界知名的船公司应作为常识知晓。如MSK马斯基海陆、MSC地中海、EMC常荣、CMA达飞、APL美国总统、HANJIN韩国韩进、NYK日本邮船、OOCL东方海外、KLN川崎汽船、ZIM以星、MOL商船三井、HLD赫伯罗特、CSAV北欧亚、YML阳明、HAMBURG SUD汉堡南方、HMM现代商船这些船公司实力雄厚可以放心。(2)中国国际海运网 锦程物流网、班轮公会这些专业网站上有关于海运公司的评价,可供调查用。(3)如果是无船承运人,则必须向交通部核实其是否注册登记。如果无船承运人是菲亚塔(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成员,则表明它实力雄厚,与国外的代理也有很多合作,可以放心。至于如何辨别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还是无船承运人,首先可以向买方询问,要求其提供该承运人的资料或网站。如果该承运人的业务包括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则它就是无船承运人。其次,看提单右上角抬头。船公司提单多是船公司(***shipping line),而货代提单是货代名(**logistic corp, ***forwarder ),如果是菲亚塔成员,则多数会在提单上标注。最后,货代单上往往有for delivery ,pls contact的字样,以便买方联系目的港货代换单。
4.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合同 篇四
委 托 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寻乌县2009廉租住房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寻乌县2009廉租住房建设工程
工程地点:寻乌县城北加油站侧
项目规模:约2000万元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内容:分为三个标段进行招标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
二、甲方委托乙方为寻乌县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工程项
目的招标代理,承担本工程的施工招标工作。
三、招标代理费为人民币(大写)元(¥:元)。付款方式: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成果。
(2)向乙方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乙方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4)要求乙方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依法选择中标人。
(6)向乙方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7)向乙方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乙方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8)向乙方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9)根据需要,做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五、乙方在工程招投标中的权力和义务: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
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甲方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编制标底,组织招投标等)。
(3)向甲方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甲方的支持和配合。
(4)乙方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
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
力和义务。
(6)乙方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
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
合同终止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7)乙方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
当赔偿甲方的损失。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招标办备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盖章):受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5.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篇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资金来源: 4、工程投资总额: 5、建筑面积: 6、其他:
二、招标代理业务的范围
1、委托代理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 )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 ( )勘察
( )设计,具体包括: ( )施工,具体包括: ( )监理,具体包括: ( )设备,具体包括: ( )材料,具体包括:
( )其他
2、托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 。 三、代理业务的内容——代理事项:(双方应明确具体代理事项) 1、拟订招标方案;
2、向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发布招标公告; 3、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4、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 5、实物工程量清单; 6、编制参考价或标底;
7、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整理答疑纪要; 8、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9、提交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10、协助工程合同的签订; 11、与工程招标有关的其它事项。 四、招标代理时限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实际、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五、甲方的权利
1、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有权确定代理人的具体代理事项。
5、如甲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甲方有权要求代理人纠正,直至终止合同。
六、甲方的义务
1、提供招标工程所需的有关工程批准文件、施工图等有关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协助招标过程中与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尽可能向乙方提供便利条件,以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
3、主持对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及业绩考察; 4、审核招标文件、答疑纪要等有关资料; 5、参与招标活动全过程,包括主持开、评标活动; 6、主持签约工作。
7、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如甲方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乙方可以建议甲方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八、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管理规定。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在甲方的配合下认真制定招标工作的进度计划,认真完成各项代理事项。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并向甲方提交代理报告。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完成招标内容。
4、对招标中各项计算数据、技术分析结论等的科学性、正确性负责。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成果允许偏差值控制在± %以内。
5、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代理事项内应当保密的内容保守秘密。 6、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7、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九、合同价款及支付办法
1、委托招标代理费:本次招标代理收取委托代理费 元。(按 造价的 %计算)
2、专家评审费 元,由 支付。 3、招标公告费、场租费 元,由 支付。 4、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收取成本费 元,由 收取。 5、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押金 元,由 收取。 6、其他: 。
7、招标代理服务费待招标工作完成并提交代理报告经甲方认可后 天内一次性结清。 十、违约责任
1、如乙方在完全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情况下,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失败,所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合同履行期限内,非乙方原因,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视代理工作完成情况,给予乙方赔偿。
2、由于乙方未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而导致招标失败,招标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履行期限内,非甲方原因,乙方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给予甲方赔偿。
3、由于乙方原因出现漏项、漏量等代理质量问题,影响造价 以上的,每出现一次,扣除代理费用的 违约金;若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对总造价影响偏差在 以上的,除追究以上赔偿外,还需赔偿违约金 元。
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将情况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应尽量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
十一、争议解决
甲方、乙方如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尽力协商解决或提交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1)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招标办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补充条款
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 电话:
年 月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日
工程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及事项表
6.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篇六
委 托 合 同
招标编号:
工程名称: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
日
期: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代理人)就
(工程名称)的招标委托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3、资金来源:
4、工程规模:
5、总投资额:
二、委托代理范围
1、委托代理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
□设计,具体包括:
□施工,具体包括:
□监理,具体包括:
□设备,具体包括:
□材料,具体包括:
2、委托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约
万元。
3、委托代理的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协助委托人签订合同;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代理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代理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地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项目审批手续、资金证明、设计文件等)。
3、对代理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7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双方协商解决。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 作为委托人的代表。
5、委托代理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提前7 日书面通知代理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双方协商解决。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7、承担由于委托人单方过失造成代理人的经济损失。
8、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五、代理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代理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代理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六、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
4、代理人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6、代理人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并任命 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见附件一。
7、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8、因不可抗力导致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执行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
2、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 方式。
(1)由委托人支付。
(2)与投标人约定,由中标人支付。
采用第(2)种方式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文件必须写明。
八、委托人对代理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
1、代理工作开始时间:
****年**月**日
2、代理工作完成时间:
****年**月**日
非代理人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以完成时间为准。
九、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1)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补充条款:无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公章):
代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址:
地址:
开户:
开户: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附件一:
工程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及事项表
工程项目
名称
招标内容
见代理合同
人员情况
姓名
职务
职称
注册资格
上岗证号
备注
附件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即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系(招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为(拟招标项目名称)的代理人,以招标人的名义办理以下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工程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招标代理人在代理招标过程中办理上述事宜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委托人均予以承认,但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需经委托人签署。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特此声明。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END
7.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篇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招标方和投标方共同意思的表达, 具体规定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合同同时也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 往往工程实施周期较长, 不确定性因素多, 同时很多工程管理人员对施工合同管理重视不够, 导致合同管理工作做的不够好, 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控制。而且双方如果对于合同条款无法达成共识, 会发生很多的合同纠纷, 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和后期的投产。
2 招标方施工合同的风险因素的辨识
对于招标方而言, 施工合同的风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1) 工程量变化的风险, 工程量的变化主要来源于工程变更和工程量漏项、错误。2) 综合单价的变化, 综合单价变化主要来源于工程量的变化导致的单价变化。3) 物价变化和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的合同变化。4) 暂列金额。5) 甲供材的影响。以上几因素有时不能绝对分开, 是相互作用影响工程造价, 因而, 更增加了合同管理工作的难度。
3 施工合同风险管理
招标方有必要根据GB 50500-2013相应条款, 从合同订立之初, 就关注如何加强合同管理工作, 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提高工作效率和投资效率。13版新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已经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经过前面两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实践, 新清单计价规范根据以往实践应用中出现的典型问题, 条款部分做出了改动, 说明更为具体, 更加适应现实对于合同管理的要求。下面就GB 50500-2013中相关条款, 从招标方角度出发, 就如何加强施工合同风险管理, 做出探讨。
3.1 选择合理的合同类型
GB 50500-2013条款7.1.3明确指出, 采用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而工程规模较小, 设计较为明确, 施工周期短的工程应用固定合同。本条是对08版清单规范中的4.4.3条做出了修改, 说明更加详细。具体采用哪种合同形式, 应根据工程特点来进行确定。目前, 一般是根据风险分摊的原则, 选择可调单价合同较为合理。但是, 有些招标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对自己较为有利, 这种认识有些片面。固定总价合同对招标方有利, 要建立在工程量只发生减少的假设上。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因工程变更发生工程量减少时, 合同对于招标方反而是不利的。因此, 在开始选择合同类型时, 一定要综合考虑工程的工期、设计等情况确定。
3.2 加强综合单价调整管理
选用可调单价合同, 那么就需要明确以下两点:1) 何种情况下, 综合单价可调。新清单计价规范明确规定, 出现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幅度达到工程量清单的15%时, 单价可以调整, 同08版清单工程量变化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相比, 明确工程量变化的范围, 可操作性更强。2) 单价调整方法。关于综合单价的具体调整方法, 08版清单只是指出应做相应调整, 而13版计价规范中9.6.2也给出了具体说明。当由于工程变更和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15%时, 增加工程量部分综合单价适当调低, 如实际工程量减少超过15%, 剩余工程量部分综合单价适当调高。
基于上述条款, 分部分项工程费可以按下面公式进行调整:当实际工程量q>1.15q0时, q0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某分部分项工程原始工程量, 该项目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Q= (q-1.15q0) ×p+1.15q0×p0;当q<0.85q0时, Q=q×p0。其中, q0, p0分别为原始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q为实际的工程量;p0为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本条条款的意义在于给出了综合单价调整的方向。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有经验的承包方利用工程量的变更进行不平衡报价的策略。如果按照不平衡报价的策略, 其中关键一条是投标方考虑到工程量要增加, 从而在投标报价时适当调高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期望在结算时能够获取更多利益。但是根据该条款, 工程量增加之后, 一部分增加量的综合单价要在原始综合单价基础上适当下调。所以根据新计价规范中的该条条款, 投标方提高综合单价时, 就要考虑结算时再调低综合单价的情况。但是条款中只说明了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向, 至于综合单价的具体应如何调整, 则没有说明。具体可以参照尹贻林提出的成本加利润原则, 由各招标单位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确定综合单价的调整。
3.3 做好合同价款调整管理
合同价款是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 而合同价款调整可以根据工程的类型不同, 规范附录中推荐以下两种方法:
1) 利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的调整。本方法适用于工程中采用的材料品种少, 但每种材料使用量比较大的土木工程。根据风险分摊的原则, 规范9.8.2明确规定,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的幅度和范围。如没有明确约定, 材料、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 就应进行调整, 具体按照下式进行调整:
要准确应用上述调值公式, 必须搞清以下几点:
a.式中各参数的含义。ΔP为需调整的价值差额;p0为约定应得的金额;A为定值权重;Bn为变值权重;Ftn为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F0n为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b.价格指数的时点选择。现行价格指数选取为约定付款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d的价格指数, 基本价格指数选取为投标截止日前28 d的价格指数。
c.关于价格指数的选取和管理。价格指数反映了报告期与基期相比的价格变动趋势, 是建筑市场价格变化的反映, 上面调值公式中所需的价格指数主要是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指数, 也就是单项价格指数, 主要用来研究单项价格变化的趋势。它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如下:工程造价指数是调整工程造价的有效工具。以与典型性的工程造价指数相结合来计价, 可以将工程造价与实际生产要素价格有效地结合起来。工程造价指数是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的工具。各种造价价格指数一般由造价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半年或每季度发布一次, 有一定的时滞性。因此有可能在需要进行调价时, 没有相应的价格指数可以选用。此时, 可以选用基期和报告期的相应价格进行替代。如果价格指数是采用同比指数形式, 即选取某一固定时点的价格为基期价格, 记为P0, 现行价格记为P2, 基本价格记为P1, 根据指数的编制方法, , 根据上述两个公式, 计算, 说明采用价格指数和相应价格, 结果是一样的。
d.在合同中要合理确定定值权重和变值权重的大小。
e.做好造价信息、造价指数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2) 利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与第一种方法不同, 本方法适用于材料品种较少, 每种材料使用量不多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3.4 加强暂列金额的管理
暂列金额用于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的材料、设备的采购, 有可能会出现价款的调整和索赔金额的支付。其中合同价款调整前面已经分析。在进行索赔金额支付时, 要做好以下几点:1) 明确可以进行索赔的事由。2) 条款9.6.3由承认工程量偏差和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超过15%, 引起相应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3) 条款9.13.5当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要求共同出现时, 在做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 同时结合工程延期, 综合做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3.5 加强甲供材料的管理
甲供材料是指业主为了确保工程工期、保证质量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将主要建筑材料和对建筑结构、性能有重要影响的材料列为甲方指定供应材料。即由业主通过招标选择材料供应商的做法。但到了价款支付和工程结算时, 业主和施工方容易就甲供材的计价和退款问题发生争执。如果工程中有甲供材出现时, 首先GB 50500-2013条款3.2.1就明确指出, 承包人投标时, 甲供材料价格进入综合单价。签约后,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 不予支付。因此, 要做好该部分价款的管理, 关键是要搞清楚甲供材料退款时数量和单价的问题。甲供材退款时的数量在条款3.2.4中说明如果承发包双方对甲供材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时, 应按照相关工程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至于甲供材退款时的材料单价的确定, 采用的较多的做法是按照, 其中1%作为施工单位的材料保管费。但是目前也有认为采用以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为依据进行退款的计算更加合理。其实两种方法的关键在于招标文件给定价和实际购买价两者究竟哪个高。总之, 甲供材的退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在进行退款计算时采用的甲供材的数量和价格的确定, 极易引起承发包双方的争端, 因此在处理该部分价款时, 要谨慎对待, 在合同中明确。
4 结语
工程合同是明确承发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有效工具, 也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工具。做好合同管理, 就能提高投资收益。根据GB 50500-2013中关于合同的条款相应说明, 从合同类型的选择, 再到合同实施过程中对容易引起双方争执, 以及影响工程造价值的重点因素做出分析。从而探讨了在GB 50500-2013下, 如何有效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有效控制风险, 提高投资效率的途径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 招标方造价管理人员应该提高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 进一步理解新清单规范中的相应条款的含义, 为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工作服务。
摘要:针对工程实施过程中, 不确定因素众多, 合同管理中的相应风险也比较多的问题, 对13版新清单计价规范中有关合同管理条款进行了分析, 并对招标方如何根据新版清单规范, 有效加强施工合同风险管理进行了研究, 以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工作。
关键词:13版清单计价规范,合同管理,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1]GB 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8.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篇八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9.建设工程招标合同范本 篇九
合同协议条款将由招标单位(甲方)与中标单位(乙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以下为招标单位提出涉及投标单位的主要条款,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一、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一)进度计划
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甲方对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七天内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代表将在三天内批复。
(二)工程开工和工期
1.乙方中标后三天内准备进场。
2.乙方与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生效后,须在七天内开工。
3.合同工期以乙方的中标工期为准。
(三)工期延误
1.对下述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监理方和甲方代表确认签证后,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1)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
(2)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
(3)重大的设计变更。
2.非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除罚没工期履约保证金外,每延迟一天再罚XX元。
二、工程质量与验收
(一)工程质量标准
1.乙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条例、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施工,如有违反施工规范规程,甲方有权暂停其施工,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2.甲方提交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的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进行施工图技术会审,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
3.如发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因施工原因需要修改设计时,必须事先由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交甲方及设计单位办理认可手续后方可实施。
4.甲方或设计单位提出合理修改设计时(联系单),乙方不得借故拒绝。
(二)工程质量等级
1.乙方中标所承诺的质量等级标准为本工程的合同约定条件,中标方如未达到质量保证的除限期整改外,罚没质量履约金。
2.本工程质量等级:一次性验收合格以具备竣工验收备案条件为准,创杯以获奖正式证书为准。
3.本工程甲方委托_________监理公司监理。
4.隐蔽工程验收,乙方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经甲方和监理方等有关单位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
(一)工程款支付
按月完成工作量的80%,以有关部门审核作为付款依据(具体另商议);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价格可以调整:
(1) 暂定材料价确定(需经甲主及监理公司签证);
(2) 设计变更:需经设计院甲方及监理公司签证; (3) 中标单位在本工程的管理人员的劳保统筹交纳有效证件。
四、保修
1.本工程保修期限,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建_____年,防水落石出______年,安装______年。
2.保修期从甲方批准的竣工之日算起。工程的保修押金为工程总造价的3%(其中15%为屋面工程保修押金),在保修期满28天后,退还保修金(不计息)。
3.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日起三天内前来负责做无偿修理。如逾期,甲方有权请第三方进行修理,其修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4.竣工后,乙方应按规范进行沉降测量,并将资料提供给甲方。
五、其他
1.本工程的中标单位为承包单位,严禁转包,特殊分项工程确需分包部分,应经甲方许可。项目经理在工地现场时间到位率如少于90%,且中途无故更换项目经理,甲方有权按工程总造价的1%~5%扣取罚金,直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2.乙方在施工中应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和规程进行施工,施工中发生的材料、设备、操作等施工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乙主必须切实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遵守社会治安等有关规定,搞好环境卫生,搞好计划生育工作,因违章而导致罚款和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工程竣工后中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全套符合建筑工程档案要求的资料三套,其中二套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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