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4-08-14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精选8篇)

1.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一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招 标 第四章 标 底 第五章 投 标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

(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 底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工程招标的流程

工程招标流程是指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买卖,邀请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或交易的行为。程序一般为:选择邀请厂商,并发给招标文件,或附上图纸和样品;投标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然后在公证的主持下当众开标、评标,以全面符合条件者为中标人;最后双方签订承包或交易合同。这里给大家介绍工程招标流程的一些注意项。步骤/方法 1.招标资格与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委托代理招标事宜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确定招标方式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3.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其它媒介,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住处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

4.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采用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向参加投标的申请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填写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资格预审申请书(如是联合体投标应分别填报每个成员的资格预审申请书)5.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审查、分析投标申请人报送的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招标人如需要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合法性和履约能力进行全面的考察,可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来进行审核。招标人可按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发出三日前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审查,资格预审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资格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向相关机构备案。备案三日内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没有提出异议,招标人可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知所有不合格的投标人。6.编制、发出招标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原则和工程实际情况、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审核。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时,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通知所有的投标单位。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7.踏勘现场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解答投标方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8.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规定进行密封,在规定时间送达招标 文件指定地点。9.组建评标委员会 10.开标

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所有投标人按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和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监督下公开按程序进行。

从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天。11.评标

评标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程序要求进行全面、认真、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后,确定出不超过3名合格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应当符合: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企业成本的除外。12.定标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内容未满足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所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被选中的,应重新组织招标。不得在未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按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13.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14.中标通知书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将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备案。发中标通知书。15.合同签署、备案

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5日内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2.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二

1 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对指导和规范施工招标评标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最低评标价法是由评标委员会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三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是,现阶段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尚不严格,信用体系和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尚未建立健全,因此最低评标价法不能有力地保证工程质量,也很难消除工程建设中滋生腐败的因素。综合评估法则是由评标委员会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三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是,综合评估法的具体评分标准、扣分比例随意性较大,评标委员会的人为主观评分因素较高,很难消除工程建设中滋生腐败的因素。

2 合理低价法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经调研本市部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如防城港市主体建筑群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防城港市主体建筑群消防工程、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东西南北大道续建工程等评标办法,借鉴交通部提出的合理低价法的评标办法,结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等特点,本文就合理低价法进行探讨,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合理低价法是由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按其投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价得分相同时,以投标价较低者优先)。在评标时,一般按照投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对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对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不再进行评分。

为防止哄抬标价,招标人应设定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投标上限控制价),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并在开标前七日公布。投标价超出招标人控制价上限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作废标处理。

在开标现场,宣读完投标人的投标价后,应当场计算投标平均价和评标基准价。投标平均价是采用所有被宣读的投标价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的算术平均值。所有不高于平均价的投标报价将进行二次平均,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者得满分,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者按一定比例扣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应比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大。

2.1 初步评审

(1)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投标文件内容须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并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不能模糊、无法辨认。

(4)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

(5)投标文件不能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6)投标人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7)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有不符合以上条款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该投标文件评定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初步评审不合格。

2.2 详细评审

(1)高于招标人的工程预算控制价的投标,评定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废标处理。

(2)投标平均价计算

计算公式:

式中:A——去掉最高和最低的投标人的唱标价(投标报价);

m——投标人个数;

C——投标平均价。

(3)评标基准价计算

计算公式:

式中:B——低于投标平均价C的投标人的唱标价(投标报价);

n——唱标价(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平均价C的投标人个数;

D——评标基准价。

(4)评标价得分计算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P等于D时得满分(100分),每高于D一个百分点扣3分,每低于D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直线内插法计算。

计算公式:

式中:F1——投标人评标价得分;

F——满分(100分);

P1——投标人的唱标价(投标报价)、评标价;

D——评标基准价。

若P1≥D,则E=3;若P1

(5)选取投标人评标价得分最高的3~5名投标人进行投标综合单价、主要材料单价进行评审。

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投标综合单价显著低于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投标上限控制价)或其他投标人的价格,且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降价合理理由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评定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单价显著低于同期市场价或其他投标人的价格,且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降价合理理由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评定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废标处理。

(6)评标委员会应选取投标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单价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评标价得分最高的1~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并作出书面评标报告。

(7)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相同,评标委员会应推荐报价低的投标为中标候选人。

(8)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评标价得分和报价均相同,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报价以外的技术、水平、修正计算错误等方面情况来推荐中标候选人。

3 结语

采用该办法可使评标程序更简单、所需时间更短,可以消除技术部分的评审,评分标准、扣分比例没有了随意性,大大减少了人为主观评分因素,减少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评标中滋生腐败的因素,能够更好地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1.

3.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基本概念;存在的问题;管理建议

1引言

施工招投标是我国建筑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这种方式是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平,公正的竞争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优点在于能够发挥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作用。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使得工作更加规范化、有序化、科学化。我国加大了施工的招投标的管理力度,把它纳人了法制化轨道,出台了《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文件。但是我国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管理仍然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依然有许多突出问题,对我国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方面进行研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对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2基本概念

招投标是招标和投标的简写。招标:是指招标人公告或者邀请书等形式,邀请具有法定条件和有承建能力的企业或者组织参与投标竞争。要求公平、公正,不得进行暗箱操作,按照同等条件择优选取项目承包人。投标:是指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照投标的条件设置投标的报价,整理资料和报价送与招标单位,经过一系列的竞标,投标人凭借企业的优势、实力和技巧获得项目承包资格。

3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3.1违规操作

在我国由政府主导的投资建设工程有很多,在不透明的情况下,招投标阶段很容易出现不符合经济市场调节,甚至违法律法规等现象,比如“暗箱操作”、“先定后招”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表现出政府的腐败问题也使得招投标失去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虽然国家注意到该问题并且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招投标进行了有效的整顿,但从最近几年的政府工程建设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大,建筑工程中招投标的“违规操作”依然存在,违规行为已经由个人行为发展到系统操作,蔓延到招投标管理的各个环节。有些建设项目的部门对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控制不严,一些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无独立资质的组织也参加招标,而这些组织还成为了项目的承包机构。有些部门会把一项工程违规分成好几项小项目进行分别承包,导致施工过程中责任不清、相互扯皮等现象。现在的招投标的违规行为已经对建筑施工的经济和秩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3.2报价不合理

很多企业不愿意真实反应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施工设备配置,对项目开发缺乏相应的金额设想,企业的投标报价多来自国家、地方政府设计的定额进行以一些浮动定价,这种定价表现为企业缺乏了解,盲目进行报价。一些企业没有对自己的施工能力、技术水平进行相应的调查和所需要的建设成本核算,而是一味的压低价格,通过价格优势来获得竞标上的优势,这种盲目制定的报价虽然能中标,但过低的报价也使得企业没有什么利润可言,而企业为了获得利润,通常的办法是降低工程质量或克扣工人工资,这样会容易造成建筑工程变成豆腐渣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3.3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明显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照顾本土企业的壮大,对地区招投标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更偏袒当地企业,这种现象仍然十分严重。招标人在招投标资格预审阶段对外地企业设置了各种苛刻的条件和要求,招投标阶段采取差别对待,优先考虑本地企业,更有甚者直接排除外地企业,实行一种潜规则。在地位上,本土企业高于外地企业,扩大本地企业的竞标优势。一些地方政府还会增加各种无理要求来增加外地建筑企业的费用支出,迫使他们无法参与竞标。

4招投标管理问题建议

要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管理水平,解决施工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形成规范的管理体系,使得招投标管理活动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性,走上良性竞争的发展轨道。

4.1规范和强化对专家评审组的管理

在招标管理当中,选择专家进行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这一环节的选择要尤为慎重。招标方不仅要选择在建筑工程项目技术和经济等方面有能力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更重要的是能熟悉掌握建筑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过程的人才。条件不错的的建设单位可以设计有效的评审库,按照不同的专业和招标内容,设立不同的專家库,并按照招投标的内容选择与之相对的专家参加评审。在评审的过程中,评审专家根据评标方法及各种法定文件,对投标公司的工程设计,工程能力进行自我判断,评标成员不能发表自我具有倾向性、引导性和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干涉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不能组织私下会谈。并构建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可以有效激发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及时发现错误,避免失误造成的损失。

4.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可以完善《招标投标法》,完善招投标相关的回避制度,弥补漏洞,明确禁止有关系网的投标组织与招标单位产生关系,防止私人来往密切,直接干涉或影响招投标正常管理活动。第一,政府部门所属的建筑公司要与政府部门脱离行政管理关系,实行市场经济调节,不得进行有直属关系的政府部门的招标代理活动,不能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防止内部就把项目锁定的行为。第二,有形建筑市场要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有工作人员进行违法操作,不管级别大小,坚决打击,不能手软,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

4.3合理定价的指导

作为招标方要制定严格的定标原则、报价的评审办法、标价正常的上下浮率,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现实不同情况下必要时可以禁止标价下浮,如果投标单位想要压低标价来获得项目,招标方应该要求投标方提供详细的建造技术,建造价格的计算过程及相关技术材料,然后根据材料研究这个价格可能会对建设工程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而投标公司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保密自己的报价,作为商业机密不能让别的施工单位或他人了解自己的报价信息,避免报价泄露,让别的竞争公司是自己变得被动没有竞争优势。提交报价单要再适合的时间,应该选择中间时间,不能太早也不能太晚。一般情况下可以各项环节都完成之后再送交标价书。

4.4 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每个地方都想保护自己的本土企业而排斥外地企业,不仅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不符合一个统一国家的团结。除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口头和思想上自觉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之外,更主要的是国家在法律法规建设上,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中招投标管理标准,禁止地方政府擅自制定符合自己利益的特殊标准,导致不公正对待外地建筑公司,地方政府应该强化过程的监控和管理,努力为招投标活动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件。

5 结束语

完善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管理,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招标项目进行周密的决策研究的水平,健全我国的法律机制,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有效防止不当竞争和腐败问题,促进规范建筑市场规范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研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从实践中总结并完善。

参考文献

[1] 傅纯,李佳山. 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几点体会[J].山西建筑,2007-1,33(1).

[2] 魏武强. 我国的招投标制度与法律问题探讨[J].

4.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四

发布文号:第105号令

发布日期:2001年3月2日

生效日期:2001年3月2日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4年5月25日省政府第31号令发布,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第63号令修改、2001年3月2日省政府第105号令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国家、省属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地(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地(市)属建设项目;

2、国家、省属项目中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三)县(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施工招标投标项目。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由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章招标

第八条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正常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至

(五)项规定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条建设项目进入建筑市场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批准;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五)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进行分部、分项招标。

第十二条施工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出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目工程能力的3个或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某些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报请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企业一般不少于2个。

第十三条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相符合的招标班子;

(二)建设单位向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的标底,并报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并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收取图纸、资料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

(八)组织招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小组,制订评标、定标原则;

(十)召开开标会,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现场条件及招标方式,要求开、竣工日期和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经办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与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评标、定标等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1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应当报经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招标管理机构接到招标文件后,一般工程应当在7天内审核完毕,大、中型工程应当在10至15天内审核完毕。

第十七条投标截止时间,一般工程为发出招标文件后15—20天,大、中型工程为发出招标文件后30—40天。

第四章标底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是持有中级岗位证书的预算人员。标底编制单位按总造价的1‰至3‰收取标底编制费。

第十九条编制标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当由成本、计划利润、税金组成,一般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当尽量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当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变动因素及施工中的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应当按规定增加优质优价的费用;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二)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三)对要求抢工期的工程实行抢工期措施费;

(四)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外省进赣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证件);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

(五)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构设备一览表;

(六)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七)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工程量清单计算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表;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四条投标书须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由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标价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二十六条实物工程量招标的工程,在承发包合同签订生效日后1个月内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总误差在±2%以上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价款(包括办理补充合同),逾期不予认可。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八条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当众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各投标单位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布投标书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

第三十条评标、定标应当采用科学方法,按平等竞争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自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20天。

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于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图纸资料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中标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的基础上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施工定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均应按规定向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具体收费和使用办法,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招标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应当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所签订的承发包合同经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后,由招标管理机构组织招标,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对

未招标而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令该工程不得继续施工,并对双方分别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招标单位、编制单位或个人故意泄漏标底,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者所持上岗证书不予验证;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编制标底的资格。

(三)对扰乱招标工作,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和3至6个月的投标资格;已开工的,对中标单位处以标价2%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并取消其3至6个月的投标资格。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相互串通,哄抬标价,或者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取消其3至6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处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不超过30000元,已经中标的,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招标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或由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5.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五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苏建招(1997)372号

各市建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行为,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深基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办法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理造价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办”)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规定办理报建登记;

(二)概算已经批准、招标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已经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已列入招标范围;

(四)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五)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八条 招标人组织招标应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办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招标组织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组织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村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和工期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议标的三种形式。大型工程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太复杂及中小型工程可采用邀请招标。协商议标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招标人组织招标向应招投标办递交招标申请书。经招投标办批准后方可起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经招投标办审查认定。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招投标办核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变更或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布“招标通告”。

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对拟邀请参加的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在招标申请书中写明,报招投标办复审,方可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标底必须由具有标底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编制完成,必须由招投标办审定或者由招投标办委托建设银行或其它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磅招投标办审定、密封盖章。未经审定的标底一律无效。标底的编制应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充分考虑主要设备、材料、人工费等在工程建设期内的价格变动因素。

第十三条 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在开标之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资质等级证书、负责人姓名、企业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联系人姓名等有关文件资料。

资格材料证明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资信等级、外地企业进省(市)施工证明、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取费标准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拟投入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和施工机械设备等(如以联营体投标,投标人应填报联营体每一成员的资料)。

招标人应对申请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同时还应考察申请投标人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质量、工期及合同履约情况、企业的财务状况、社会信誉、经营管理水平。确定合格的申请投标人,报招投标办审核,审核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参加该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组织召开发标会议,向审核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并就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和内容进行解释。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或在投标预备会上予以解答。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应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向投标人介绍现场的以下情况:

(一)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二)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三)施工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

(四)施工现场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

(五)现场环境,如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

(六)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

(七)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预备会应在招投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现场条件等提出的问题。解答的主要内容,应以纪要或补充文件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和标底编制单位。纪要或补充文件须经招投标办审核,审核后的纪要或补充文件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标明投标价格、工期、自报质量和其它优惠条件;

(二)授权委托书、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进市(县)施工许可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取费标准证书、资信证书等;

(三)工程量清单,以及总价汇总表;

(四)投标书辅助资料表;

(五)主材、特材和其它需要甲方供应的材料用量;

(六)如以联营体投标,应附联营协议书;

(七)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机具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施工平面布置图等;

(八)近二年来的工业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提供证书复印件);

(九)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十)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密封,并在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送达指定地点。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

招标人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出具收条,做好接收时间、送标人等记录,妥善保管。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启封。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须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其数额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一条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但所递交的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层包封标明“撤回”字样,招标人应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选定评标、定标办法,制定评标办法实施细则,报招投标办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组织成员由招标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方面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组织负责人由招标人代表担任。

评标组织成员中,招标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有关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商招投标办邀请,凡已设立专家评委库的市、县(市),应在开标前一天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四条 开标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由招标人主持,向到会的投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组织成员名单,在招投标办人员监督下当众启封并检验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宣布有效标书,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标底。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代表不得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作为弃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盖章;

(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印鉴;

(三)授权委托书无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或鉴定),或非原件;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辩论;

(五)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

(六)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七)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评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评标组织进行。评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评标组织成员审阅投标文件,主要包括:

1、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投标文件正、副本之间的内容是否一致;

3、投标文件是否有重大的漏项、缺项;

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应予以拒绝,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和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二)根据评标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评标;

(三)评标组织负责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校核,确定无误差后,按优劣或得分高低进行排列;

(四)在评标过程中,评标组织认为需要,在招投标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工期、自报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书面答复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印鉴,签字或加盖印鉴的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招标人不得利用投标文件的澄清对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内容之外的附加要求。投标截止期后,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五)评标组织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一般采用下面几种办法:

(一)合理低标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即对投标人的最报价和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之和进行比较,确定在合理范围内的低价投标人中标。这种办法仅适用于:小型建、构筑物、管线敷设,土石方等工程。

(二)综合记分评标办法。一般将投标报价、质量、工期、施工方案、投标人信誉、优惠条件等分别赋予一定的分值,然后逐项进行评比计分。根据各投标人的总得分,以得分高低排列名次。

(三)综合评议评标办法。评标组织对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和企业信誉、优惠条件等进行逐项评议,采取协商或有记名投票方式,排列名次。

第二十九条 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实施细则应在开标前一天制定,并报招投标办审查认可,在开标会上当众宣布。

第三十条 定标办法。

(一)招标人定标。招标人对评标组织提交的评标报告复核后,提出中标人选,报招投标办核准,确认中标人;

(二)招标人委托评标组织定标。评标组织应将评标结果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列为中标人选,报招投标办核准,确认中标人;

凡授权评标组织定标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否定中标结果。

第三十一条 开标当天定标的工程项目,可复会宣布中标人选。对于当天不能定标的,自开标之日起一般不超过7天定标,结构复杂的大型工程不超过14天定标,特殊情况下经招投标办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在5日内到招投标办办理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人,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在周内退回招标文件,招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经招投标办同意后,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二)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招标人如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除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赔偿有关损失外,还需补签施工合同。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因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应考虑由评标结果排名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按规定报招投标办核准。

第三十五条 当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为招标失败:

(一)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幅度;

(二)经招投标办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都无效。

第三十六条 招标活动失败,招标人应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及工程标底,做出合理修改,经招投标办同意后,方可重新组织招标。不适宜重新招标的,可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担保,领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履约担保可由在国内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也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出具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书金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如果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履约担保格式,投标人应当使用。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使用(GF-91-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合同草案须由招投标办审查,正式签订的施工合同须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计委、财政部建建(1996)347号文《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投标人带资、垫资承包等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中标人将此类内容写入施工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按《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6.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直公开招标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

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标事宜:(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上,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二条。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踏勘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第三十三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

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相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四十二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四十三条。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第四十四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十五条。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

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束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五十四条。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第五十五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第六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

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霹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

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7.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七

工程名称:长沙某高层住宅楼1#、2#楼工程, 总建筑面积:42261.5m2工程性质:住宅。工程地址:长沙南二环线附近。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建筑层数:1#楼为地下3层 (局部2层) , 地上24层;2#楼为地下2层, 地上为22层。安全等级:二级。抗震设防:8度。耐火等级:二级。工期:合同工期520日历天。质量目标:质量等级:合格。现场管理目标:长沙市安全文明工地。

2 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难点分析

2.1 工程项目特点

该工程相对于工程规模来讲, 施工工期偏紧, 甲方要求总工期520日历天, 且必须保证施工质量要求。因此在保证工期完成的同时并确保施工质量是该工程施工的重中之重。

2.2 项目施工难点

该工程地理位置特殊, 位于长沙南二环道路交叉口附近, 现场四周为已建好的住宅小区,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设置及材料车辆进出受到限制, 给施工带来极大不便。

3 组织施工部署

3.1 施工原则

结构工程本着先地下, 后地上的原则组织施工, 结构分三次进行验收, 基础结构计划在110天内完工后进行结构验收;主体结构计划分两次进行验收, 一至十二层完工后进行一次验收, 十二层以上完工后进行一次结构验收, 验收时间预计安排在施工时间320天内。装修工程提前插入, 基础结构验收后及时插入二次结构, 装修及专业干管、设备安装的施工。主体结构十二层以下验收完后, 也提前进行二次结构、装修的施工及专业干管安装。十二层以上主体结构计划在施工时间320天验收完后, 先进行屋面工程的施工, 然后同时进行外装修和室内装修、水电专业施工。总的竣工时间计划在520天。

3.2 施工顺序

轴线桩、高程点交验, 轴线控制网布设→土方开挖→护坡→基槽验收→立塔→垫层→防水施工→基础结构施工→基础回填→主体结构施工→立施工外用电梯→屋面工程施工→拆塔→二次结构施工 (同时进行空调、水暖、电气施工) →外装修→内装修→外线管网。

4 主要项目施工方法与技术措施

4.1 测量放线

按照轴线控制网的测定、高程控制网的测定、轴线的竖向传递、高层的竖向传递完成测量放线。

4.2 地下防水工程

结构自防水1#楼底板混凝土为C35S8, 2#楼底板混凝土为C32S8、外墙混凝土为C40 S8抗渗商品混凝土。施工中混凝土连续浇注。水电等管线一次性预留到位, 抗渗混凝土不许凿改。在底板与外墙交接处采用止水钢板相接, 沿外墙通长布置。外墙固定模板的穿墙螺栓采用三节止水螺栓, 中间设置止80×80×5mm水钢板。地下室防水材料选用II型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总共铺贴两层, 每层3mm。铺贴方法:采用外墙外贴法。

4.3 回填土

地下结构施工完毕后进行肥槽回填。肥槽回填距基础1m内采用2∶8灰土, 1m外采用素土。每层土的虚铺厚度为300m m, 用蛙式打夯机夯实, 夯实后用环刀取样, 检测土的压实系数, 压实系数为>0.95。回填土的取样检验点要求为每50~100m m 2不小于一个检验点。

4.4 钢筋工程

钢筋加工选用专业施工单位加工。控制钢筋位置保证钢筋截面采取以下措施:柱采用定距框;墙采用竖向、水平向梯子筋;板采用马凳。钢筋保护层控制方法采用工程基础底板及楼板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用不同规格的水泥砂浆垫块及马凳控制, 墙体、柱、梁的钢筋保护层均采用塑料护圈加内控钢筋控制。

5 施工管理措施

5.1 工期保证措施

技术人员制定出合理有效的施工方案, 保证各工序在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的前提下进行, 避免返工返修现象出现, 以免影响工期。正确进行施工布置, 工序衔接紧凑, 劳动力安排合理, 避免窝工现象出现。制定详细的网络控制计划, 分阶段设置控制点, 将影响关键线路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分解, 用小节点保大节点, 从而保证总体进度计划的顺利实现。质检人员在工序施工过程中严格认真, 细致检查, 将一切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防止出现事后返工现象。

5.2 技术管理措施

1) 原材料、半成品的采购, 坚持货比三家, 供应商必须有资质, 有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 进场后还要复检。坚持见证取样制度。2) 坚持技术复核制度, 对建筑轴线定位桩、高程水准点, 建筑垂直度先测设合格后, 再请技术部进行复测合格后, 最后请监理、甲方核验。3) 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前均对施工班组进行书面交底, 交底面要求达百分之百, 针对交底内容有检查有落实。4) 为确保施工技术精度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该工程选用适合其精度的测量仪器, 仪器必须送国家专门检测单位, 一年做一次周检。5) 施工技术资料根据工程进度, 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J01-51-2002) 及时填写、签证、归档。内业资料进行计算机管理。

5.3 降低成本措施

本着质量为本, 成本经济, 在保证质量达到合格要求的同时, 通过科学管理、优化方案、推广新工艺、新材料等措施降低成本。在布置施工现场时, 尽可能利用现有的临设, 减少此方面投入, 最大限度降低成本让利于业主。1) 混凝土墙、梁面、板底浇注成清水混凝土面, 省去地下室墙面抹灰, 省去了人工费及材料费, 降低了成本。2) 采用小流水施工作业, 合理安排, 减少周转材料投入, 避免窝工发生, 提高劳动生产率, 缩短工期, 降低机械租赁及人工费。3) 根据建筑企业特点利用局域网进行数据即时传送数据及时控制成本。做到“干前预算、边干边算、干后核算”, 制止杜绝浪费。紧紧围绕“质量、成本、工期”三要素, 优选技术方案和研究项目, 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 确保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全面完成。

摘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技术经济运作过程。如何在工程施工前对项目进行严谨周密的统筹计划安排, 在施工过程中实施有效的控制管理, 最终取得相对最优化的经济技术成效, 这是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组织管理必须关注的课题。本文以长沙某高层住宅楼工程为例, 探析民用建筑实践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文章首先介绍了项目工程的概况, 分析了工程项目的特点及施工难点, 针对项目提出了组织施工部署、主要项目施工方法与技术措施、施工管理措施。

8.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造价管理;安装工程;施工;招投标

引言

新常态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提高,安装工程项目不断增多。在工程建设中,节约工程成本,降低造价,提高安装工程效益是施工单位的重要目标。为达到这个目标,必须做好造价管理工作。然而安装工程的施工周围长,资金投入多,必须做好每个环节造价控制工作。但由于受到制度、资金、人员等因素制约,安装工程造价管理存在不足,导致成本超出预算情况出现,降低安装工程效益。因此,结合安装工程造价实际情况,探讨分析造价管理存在的不足,并从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提出应对措施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1.造价管理在安装工程施工招投标过程中应用的不足

施工和招投标过程中,安装单位一般都认识到造价管理的意义,重视采取措施提高造价管理水平。但由于造价管理制度不完善,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忽视招投标和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导致成本出现增加情况,没有实现对造价的有效管理。具体来说,当前安装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不足体现在以下方面。

1.1造价管理在安装工程招投标阶段存在的问题

安装工程投资大,施工周期长,为促进工作效益提高,一般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但实际工作中没有严格遵循招投标流程,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已有制度也没有严格落实。或者忽视招投标文件管理,没有依照工程量清单进行造价预算,存在遗漏现象,影响安装工程造价水平提高。评标工作没有严格遵循规范要求,也对造价控制也带来不利影响。

1.2造价管理在安装工程施工阶段存在的问题

安装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是最为核心和关键的阶段,主要存在的不足体现在以下方面:忽视安装施工方案的论证,对不同方案的技术性和经济性没有全面对比分析,也未能采用最为经济合理的方案来指导安装工程施工。隐蔽工程签证不完善,施工过程设计变更没有严格审核,增加安装工程成本。安装材料质量控制被忽视,不合格材料的使用导致安装工程的成本增加,甚至出现质量事故。忽视合同管理,没有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出现工程索赔情况,增加安装工程的造价。

2.造价管理在安装工程施工招投标过程中的应用对策

提高安装工程造价控制水平和效益是施工单位的重要目標。为实现对造价的有效控制,结合安装工程实际情况,今后应该加强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造价控制,根据具体需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2.1造价管理在安装工程招投标阶段的应用对策

(1)选择安装单位时运用招投标方式,可以让很多安装单位公平竞争,组织专家对这些单位的安装工程报价、技术装备水平、社会影响力和信誉度等综合考评,选择最优安装单位。在这种竞争环境下,安装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做出最优报价,有利于对安装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2)安装施工中,为实现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必须重视招投标文件编制,完善各项条款,进而对安装工程进行有效约束,实现工程造价控制。编制招投标文件前协调好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的工作,形成合力。对安装施工文件全面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文件编制合理性,避免不必要成本增加,将造价控制在合理范围。

(3)重视安装施工的招标文件管理,提高招标文件资料。招标文件最为核心的内容是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应该坚持公正、客观、科学原则,确保计量准确,没有出现重复和遗漏现象,为合理控制安装工程造价奠定基础。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水平。此外组织评标专家,严格按规范标准和要求评标,审核安装单位单项报价和总报价,确定合理的合同造价,对安装工程造价进行严格控制。

2.2造价管理在安装工程施工阶段的应用对策

安装施工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核心,最为关键的内容是严格按合同安装施工,减少变更,提高安装人员素质,加强安装管理,提高造价控制水平。

(1)首先,进行安装施工方案论证。施工方案不仅指导安装施工,还是进行造价管理的依据。安装前要重视方案论证,对比分析不同安装施工设计方案,对方案的技术性、经济性等各项指标科学合理分析,选用最优方案,有效指导安装工程施工。科学合理安排安装人员、机械设备、资金等内容,提高造价管理效果。

(2)其次,加强隐蔽工程验收和现场变更签证。完善现场签证手续,提高安装工程造价管理预见性,审核隐蔽工程量,对其进行科学合理把握。对现场出现的变更应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循规范要求,加强审核工作,实现对造价的有效控制。对安装施工中必须发生的现场变更,由设计方、建设方、监理方共同签字确认,防止因现场变更而导致安装工程造价增加。

(3)再次,提高施工机械,施工材料,施工人员管理水平。选择先进的、性能优良的机械设备,重视机械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其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提高机械设备施工和使用效率。严格把握好材料购买工作,从质量可靠的供应商购买材料,加强试验检测,不合格材料不允许进入安装施工现场。安装施工现场材料加强抽检,确保材料质量合格。预防施工质量事故,减少不必要损失发生。重视安装队伍建设,提高安装人员工作水平。严格控制工序质量,做好每个月劳务工资统计工作,看每个月工资总额是否超预算,有效控制人工费用。

(4)最后,重视合同管理。安装单位严格按合同规定开展工作,明确职责,减少甚至避免索赔。出现索赔时要遵循合同规定,维护正当利益,有效控制安装工程造价。

3.结束语

安装程施工中,造价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应该认识安装工程造价管理的不足,根据具体需要合理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另外还应该完善造价管理制度,提高造价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让他们能够熟练运用造价管理策略,提高安装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从而节约成本,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提高安装工程的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高磊.论工程造价在施工招投标阶段的控制[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6(1),16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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