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新规定

2024-10-12

交强险新规定(精选6篇)

1.交强险赔偿范围 篇一

交强险的强制实施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得到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所以说所有的车主都必须进行投保。

交强险在赔偿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个财产损失,车主们需要明确这个财产损失的定义是什么,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如果是是被保险车辆内自己东西的丢失或者说财产的损失,是不在交强险内赔偿范围的。

2.交强险保险合同的解除 篇二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终结的行为。

通常好多人都会把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两个概念混淆,认为它们其实就是一码事。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合同终止除此种情形外还包括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必然导致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全是因为合同解除导致的。w w w.peichang.cn

交强险合同的解除,包含两方面即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和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对“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即包括:机动车的种类、识别代码、厂牌型号、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住所、年龄、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交强险新规定 篇三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下面,鞍山权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为您介绍精神损害赔偿在交强险中的确定。

案情

周某系周某某与权某某之子,均系非农业户口。2010年1月17日18时,周某驾驶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310国道与王某驾驶B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周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序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B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为C公司,王某是C公司雇佣的司机,C公司为B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在D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某与权某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及D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41万元、丧葬费2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赡养费20万元。

C公司辩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1]的精神,请求人民法院判令D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内优先支付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D保险公司辩称,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按照人身性损害的各项费用排列顺序和比例承担。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交强险承保范围人身性损害赔偿之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的精神,请求权人有权选择精神性损害赔偿和物质性损害赔偿的顺序,本案中,请求权人为周某某与权某某,周某某与权某某并未提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本案判决不应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次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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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强险新规定 篇四

作者:陈 小 明发布时间:2009-12-08 13:32:

42案情

被告叶某系闽H92705号小轿车的所有权人,2007年12月20日将该车借给有驾驶资格的被告曾某,当日,被告曾某又将该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且未成年的被告江某。该车经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检验鉴定,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2007年12月21日16时50分,被告江某驾驶该车,由顺昌县华阳山驶往城区途中,与原告严某驾驶的闽HM4158号两轮摩托车(车后载原告赵某)会车时相撞,造成原告严某、赵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严某、赵某于当日被送往顺昌县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严某被诊断为: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胫骨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股骨颈骨折,T12压缩性骨折,颅脑损伤,头面部皮肤挫裂伤。原告赵某被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左颞顶部皮肤挫裂伤。顺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江某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严某、赵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江某已支付原告5000元。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严某为8级伤残,原告赵某为10级伤残。经查,闽H92705号小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赔偿未能达成协议,原告严某、赵某遂以江某、叶某、曾某和建阳财保支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6216.87元,要求被告建阳财保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顺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江某无证驾驶闽H92705号小轿车,在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造成原告严某、赵某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179918.87元。借用他人机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出借人存在明知机动车有缺陷、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仍予出借等过错行为的,应负连带责任。被告叶某将没有缺陷的闽

H92705号小轿车借给有驾驶资格的被告曾某,被告曾某又将该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且未成年的被告江某。因此,被告叶某不承担责任,应由借用人被告江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曾某应负连带责任。由于被告江某系未成年,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闽H92705号小轿车在被告建阳财保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赔偿原告严某、赵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50000元,垫付抢救费用8000元,合计58000元。

二、被告江某的监护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严某、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6918.87元,扣除已付5000元,还应赔偿121918.87元。

三、被告曾某应对上述第二项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严某、赵某要求被告叶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严某、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无证驾驶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笔者认为:首先,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性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社会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

其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规定了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

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予以免责,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垫付但可追偿,但对造成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予以免责。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

5.交强险新规定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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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获准经营交强险的现状与前景展望 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获准经营交强险的现状与前景展望

一、引言

随着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保险业也逐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程度。十二年来,我国保险业逐步取消了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地域限制和业务范围、法定再保险分保等限制,保险业达到了较高的对外开放水平。

然而,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公共运输车辆和商业用车司机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业务。当前,我国法定保险业务主要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即只有中资保险公司经审核可以经营交强险,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从事交强险业务。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常年高达75%以上的情况下,外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交强险,在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往往组合销售的情况下,外资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格局中具有先天的弱势地位,结果极大地制约了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和发展空间。

外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交强险的限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提升也终于近年内取消。2012年2月14日,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其中明确指出:“目前中方已决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在完成修改相关法规等程序后,将正式颁布实施。”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我国取消了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这一法定保险业务的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经审核批准可以经营交强险,从而获得和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地位。

截至2013年6月30日,安联保险、富邦财险、国泰产险、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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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美亚保险、三星财产(中国)、中航安盟保险等7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获准经营交强险。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业务,是我国保险业和我国市场经济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中资保险公司学习借鉴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兼顾产业安全的情况下,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当前的保险市场竞争格局下,其发展的空间和方向值得进一步地探讨,以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

二、我国交强险和财产保险市场经营状况

我国交强险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保监会自2009年开始公布交强险经营情况。由表1可知,2008年以来,我国经营交强险业务的市场主体,由26家增长到2012年的42家,其中包括富邦财险和利宝保险两家外资保险公司。安联保险等其他外资保险公司由于获准经营时间为2012年末或2013年初,故没有公布2012交强险专项审计报告。

2008年到2012年,交强险业务为我国保险行业带来的保费收入由553.4亿元增长到1114亿元,年均增长19.11%。但是,尽管交强险业务为全行业带来巨额的保费收入,但交强险业务由于赔付率和费用率过高而对行业利润的贡献却是负向的。五年间,除2008交强险实现17.6亿元的经营利润外,其它年份的交强险业务都呈现高额的亏损,2011年亏损高达92亿元,承保利润的亏损更是高达112亿元。尽管保险公司通过投资渠道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但由于承保利润亏损过高,导致交强险业务的整体亏损幅度居高不下。赔付率和费用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当前交强险经营的困局,即如果以赔付率和费用率之和计算保险公司的综合成本率,则2009年以来我国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的综合成本率超过100%,由此必然导致保险行业经营交强险业务的整体亏损。

尽管我国交强险行业呈现整体亏损的局面,但是经营交强险的市场主体依然逐年增多,多家外资保险公司也积极申请交强险业务。其缘由一般认为是交强险所联系的巨大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市场。交强险作为法定保险业务,保障额度较低,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交强险的基础上往往需要购买商业车险,因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往往由交强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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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和商业车险业务共同组成。根据《中国保险年鉴2012》,2011年,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504.56亿元,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为75.89%,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73.33%。因此,获准经营交强险,即可参与中国三四千亿的商业车险市场,即使交强险业务部分呈现亏损,但交强险业务带来的机动车辆保险整体保费规模,以及相应产生的投资收益和商业车险业务的盈利,不仅可能弥补交强险经营的亏损,还有可能实现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盈利甚至公司整体层面的盈利。相反,放弃交强险业务,不仅仅放弃的是规模千亿左右的交强险市场,同时放弃了中国财险保险市场的主体。

外资保险公司积极申请并承办交强险业务,是否会导致这一法定保险业务陷入外资掌控的局面,从而影响我国保险产业安全,进而波及我国经济安全呢?笔者认为,允许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不会影响我国保险产业安全和我国经济安全。首先,交强险作为法定险种,由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只有经保监会批准,才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每年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其次,从我国财产保险市场格局来看,当前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所占市场份额仅为1%左右。2013年1月至8月,获准经营交强险的7家外资保险公司其保险业务占财产保险市场的份额仅为0.80%,因此,开放交强险业务带来的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内。再次,从7家外资保险公司来看,不同保险公司具有不同的经营理念和发展策略,产品结构方面也大不相同。比如富邦财险车险业务占公司保费收入之比达到59.28,利宝保险这一比例更是达到82.32%,但三星财产(中国)车险占比仅为1.91%,安联保险为2.69%。不同保险公司主营业务的差异,反映了保险公司主打产品结构及其发展模式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外资保险公司即使获得交强险的经营资质,也不会在短期内改变并完成经营策略的转变,不同公司的业务结构仍将在长期内呈现差异,因此外资保险公司蜂拥交强险的局面难以出现。

三、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展望

2013年1月到8月,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52.83亿元,财产保险公司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4267.21亿元,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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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在我国财产保险保费规模中所占的比例仅为1.24%,因此从总量来看,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在我国保险市场中是较小的。在外资财产保险所占市场份额较低的背景下,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市场定位更需清晰和准确。2013年1月到8月,人保财险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489.38亿元,平安财险和太保财险分别达到725.20亿元和545.81亿元。由此可见我国人保财险等大型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巨大,太保财险作为保费规模较低的大型保险公司,其保费收入已经是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总和的10.33倍。同时,和人保财险等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相比,外资保险公司在机构和网络方面仍存在明显差异。

我国保险市场长期呈现强者恒强的市场格局,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保产险三大中资保险公司居于行业领导地位,因此,从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乃至整体财产保险业务来看,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外资保险公司是难以和人保财险等大型保险公司相抗衡,从市场定位来看,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也不会谋求行业领导者,而只能作为行业跟随者,追求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尽管外资保险公司难以匹及大型中资保险公司,但外资保险公司从注册资本、机构设置和服务网络等方面可以比肩部分中小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例如,大众保险作为一家中小财产保险公司,拥有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青岛、福建、苏州等9家分公司。美亚保险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江苏和浙江设有分支机构。国泰产险拥有北京分公司、青岛营销服务部、山东分公司、江苏分公司、上海总公司、浙江分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广东分公司、湖北分公司、四川分公司。因此,外资保险公司和中小中资保险公司作为行业跟随者,将会展开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别是在细分市场、创新产品方面,将会积极与中小中资保险公司进行交强险和商业车辆保险业务的竞争,以维持和提高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

从已有数据来看,获准经营交强险业务的7家外资保险公司,有些也立即出现了亏损,但其交强险经营资质带来的公司保费规模的增长情况也呈现较大差异(表2)。车险业务占比接近60%的富邦财险,2013年1月至8月保费同比增速达到132.80%,车险业务占比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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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9%的国泰产险的保费同比增速也达到77.06%,但利宝保险作为一家车险业务占比达到82.32%的保险公司,其保费同比增速仅为12.08%,甚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因此可以预期的是,交强险业务也将引致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格局的变化。获得交强险业务的经营资质只是外资保险公司全面介入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第一步,也并不是解决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困局的保证。从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策略来看,积极布局分支机构,筹划营销网络,改进产品服务,将最终决定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地位。

可以预见的是,外资保险公司未来将挤占中资中小保险公司特别是小型中资保险公司一定的交强险市场份额,但其市场地位的提升,仍有赖于保险公司在稳健的经营策略之下,实施主动的交强险竞争措施。首先,近年来,电话和网络直销凭借15%的车险保费价格优惠在保险公司的渠道占比日益增加。在7家获准经营交强险的外资保险公司中,目前仅有三星财产(中国)建立了电话销售和网络销售的直销渠道,未来外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进一步作为,应尽快建立电话和网络等直销渠道。同时,外资保险公司应积极增加注册资本,扩大分支机构覆盖省市,以增加发展业务的地理空间。最后,外资保险公司应优化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结构,提升服务的附加值,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提供专人专车免费机场接送、事故代步车、全国无限次的接电、送油、加水、换胎、拖车等道路救援服务,通过服务吸引和维系消费群体,并提升产品的附加值和利润贡献率。

6.交强险新规定 篇六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保监发〔2008〕80号)

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保险公司必须严格落实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规定。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赔付。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交强险的赔偿。

三、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落实“交强险重大人伤案件提前赔付机制”、“交强险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规定”和“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缩短理赔周期,解交通事故受害人燃眉之急,促进社会和谐。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进一步统一、规范各公司交强险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等理赔简化、创新机制。

五、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理赔服务投诉,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各界反映情况研究,及时解答各类疑惑。对于服务质量差、信访投诉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及时警示,对于恶意拖赔、惜赔等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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