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考勤管理制度

2024-09-02

社会组织考勤管理制度(8篇)

1.社会组织考勤管理制度 篇一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 人民日报 》(2016年08月22日 01 版)

新华社北京8月21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改革创新。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坚持放管并重。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抓好试点,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一)降低准入门槛。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二)积极扶持发展。鼓励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孵化基地。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三)增强服务功能。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建设、社会工作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

四、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

(一)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二)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研究完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和票据管理制度,改进和落实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完善人才政策。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国家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积极向国际组织推荐具备国际视野的社会组织人才。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意见。

(四)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五、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国务院法制办要抓紧推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

(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国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四)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民政部推动将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纳入有关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六、严格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完成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民政部加快研究将社会组织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

(三)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外交、公安、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四)规范管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配套政策执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成立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本着审慎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按照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性社会组织试点方案,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社会组织试点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试点方案要根据当地情况研究制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一业多会。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

(五)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六)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七、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

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完善相应登记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新建国际性社会组织,支持成立国际性社会组织,服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八、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一)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特点制定章程示范文本。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对住所地不在北京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跨区域社会组织,除按有关规定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加强党的领导外,住所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党委应当按照“条块结合”的要求,加强对有关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党组织的日常指导和监管服务。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规模较大、成员较多或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可按规定选派党组织书记。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等活动。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对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

(三)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四)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支持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稳妥开展脱钩试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九、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党委常委会应该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制定本部门管理规定,配齐配强相关管理力量,抓好督促落实。中央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地方各级要建立相应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二)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经党中央批准,全国性重要社会组织可以设立党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

(三)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提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根据实际给予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推动将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十、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快法制建设。加快修订出台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志愿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单项法律法规。加快调研论证,适时启动社会组织法的研究起草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本意见精神出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二)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寓服务于管理中,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加快建设全国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做好组织贯彻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做好本系统社会组织改革工作。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社会组织考勤管理制度 篇二

群体属社会学范畴, 是指有独自特征、有一定领土范围、有本身特属文化的人所形成的有组织集体。社会结构是一整套既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这些关系使其成员能以一个社会的形式起作用。社会群体是由许多按现成的和永久的模式进行特定交往的人组成的。基本群体 (初级群体) 的特征是在少数人之间有着亲密的永久的关系;次要群体 (次级群体) 则由有着根本不同目标的人们所组成, 它重视的是人们相互关系的外在利益而不是关系本身。如家庭是基本群体, 公司是次要群体。

达尔文的进化论和马克思的社会发展史推演的结果表明:群体导致社会化——尽管他们在不同的层次上进行推理。社会化有两个功能:传播文化和发展自我。任何一个人如果没有与他人的互动, 就不能成为一个全面的人。在社会学中, 人们的行为是如何受所处社会影响和施与影响的呢?社会是一个协调的、各部分间相互依存的体系, 像生物有机体的组织一样, 其各部分相互关联, 并受各自所属系统的影响。

中国人群的文化渊源和传承

要认识社会群体的特征必须首先深刻了解其文化背景。中华文化一脉相承的核心是上应天理、下合人伦、贯穿万事万物之根本的“和”。“和”——是和平、和解、和睦、和谐、和乐、和美、和合、和祥之谓也。这种“和”思想, 在儒、释、道、医、易诸多典籍中随处可见, 且是所有典籍的文化图腾。在传统的中华文化中, 无论哲学、医学、文学、商学、社会学、伦理学或其他艺术形式, 都以“和”为一贯主流、最高境界。李大钊有言, 东方文明为“与自然和解、与同类和解之文明”。

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 以伦理道德来规范人们言行, 主要教条有“三纲”、“五常”、“四维”、“八德”等及妇女“三从”、“四德”。这些教条都是儒家经典中最通俗、最简单的概括, 运用这些教条来规范人们的伦理关系 (包括君臣、父子、夫妇、兄弟、长幼、朋友等人际关系) 。这些教条一直深深制约着人们的思想言行, 人们常说的精忠报国, 以孝治天下, 仁爱为本, 仗义疏财, 克己复礼, 仁义值千金等, 都是在这样的文化和礼教背景下衍生的价值取向。

这种“和”的哲理充分体现在道家的“无为”思想、儒家的“仁义”思想和佛家的“慈悲”精神之中, 有人认为最形象而生动地表述了这种思想的, 是具有神秘色彩的道家“太极图”——阴阳鱼合抱、互含, 两条鱼的内边天衣无缝、相契相合, 两条鱼的外边构成浑圆。“太极图”告诉我们:第一, 任何一个事物都包含着两个对立面;第二, 两个对立面相互包含, 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第三, 两个对立面协调吻合, 构成一个和谐整体。在三点内涵中, 以第三点内涵最为重要, 因从中可引申出这样一个道理:在一个统一体之中, 凡有利于对方的, 便有利于整体的和谐统一, 也就必然反过来有利于自身;反之, 凡有损于对方的, 便有损于整体的和谐统一, 也必然会有损于自身。

“和”于群体行为上表现——乐“群”

“和”理念导致“群”的处事指针, 群体于中国人有特别重要意义。“中国文化的特质是家庭精神” (黑格尔) 。“人以宅为家, 居若安, 则家代昌吉” (《释名》) , 汉代简悦说:“天下之本在家” (《申鉴》) 。在中国, 无论豪门望族还是庶民百姓都追求多代同堂, 社会秩序从居住开始, 对以家庭为中心的中国人而言, 稳定了家庭就稳定了社区, 稳定了社区就稳定了国家。中国式的顾家心理, 从来就是稳定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 所以“家”是中国人最为看重的群体。

从社会结构来说, 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家庭为本位的宗法文化。重家庭, 轻个人, 重群体, 轻个体。长子继承制在皇亲国戚中被看作是顺理成章的, 祖先祟拜是中国社会的普遍信仰, 断子绝孙被认为是人们最大的不幸。人们争取社会成就, 是为光宗耀祖, 显亲扬名。多子多孙, 视为最大的幸福, 因可促进家庭壮大和绵延。中国传统法律规定, 个人犯罪可罪及家族, 可诛连九族, 使整个家族对个人都负有连带责任, 认为个人是家庭中的一份子, 这不同于西方国家强调个人主义、重视个人地位的传统。在中国传统民风习俗中, 提倡修建宗族祠堂、祖宗坟墓以祭奠祖先亡灵, 编修族谱、家谱, 保存家庭历史档案, 认为这样是家庭大事, 个人必须遵守。

2011年4月22日, 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环艺术馆, 以农民工为主题的雕塑作品吸引不少市民观看。

中国社会具有很明显的集体主义趋向, 核心是对社会与个人关系的设想:个人才干只有依靠社会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个人利益须通过社会利益的获得才能得到保障, 群体成员有义务为满足群体要求而委屈个人意愿甚至作个人牺牲。个人被教育要关心自己的决定和行为对他人的影响, 要同他人分享物质与非物质资源等。“我们”的意识很强, 就是“以社会制度为自我认同之依据;个人信念由群体来决定等”。

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很讲究“关系”, 把家族中的亲情维系看成是永恒的;个体因此受此亲情的制约而追求相互依赖。在做出决定时, 往往依据在同一情境中同他人的关系地位及社交性质及规范来决定自己的行为。生活中, “讲究关系”, “拉关系走后门”, “凭关系办事”, “靠关系搞到手”, “跟上头有关系就好”, “这是我们的关系户”, “找点关系”, “有交情”等话头, 是我们再熟悉不过的了, “关系”在中国社会和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在心理和行为上具有易受他人影响的强烈趋向, 可称做是“关系取向”。表现在对他人意见很敏感和重视, 希望给他人留下好印象, 行为上努力与别人保持一致, 顾虑人意, 顺从他人, 随大流, 关注规范, 重视名誉等。与之相对应的是“自我取向”。与自我取向偏重于利益不同, 关系取向的人可能重视名誉, 也可能重视实利, 关系取向“意含个体间回报、互俯与相连性”。

中国群体特征与组织的管理

中国社会群体崇尚“群”的观念, 反映在企业关系上有:既赚钱又使顾客受益, 使生产者与消费者双方同乐;善待股东和职工, 使投资者和经营者同乐;在企业内部形成和谐氛围, 在企业外部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使企业内外同乐。群也可说成“群乐”, 群乐的对立面是“寡乐”即少数人之乐。“寡乐”发展下去就是“独乐”即个人之乐。寡乐的极端形态是“不乐”, 不乐者千夫所指, 最终将自食其果。只有“乐群”才能形成合力, 才有竞争力, 乐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至关重要。因此, 企业须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即企业与职工、企业与投资者及企业与消费者。要在企业内部营造一种宽松和谐的人际关系氛围, 在实际工作中, 既要强调下级服从上级, 又要求上级善待下级, 上司既要作下属的“君”, 还要作下属的“亲”、“师”、“友”。现在与以往大不同, 一个组织的效率与竞争力的关键是它的员工, 技术、资本、物质环境及对信息的独有使用权日益被认为只不过是短期的竞争力优势。长期的竞争力优势在于丰富的人力资源及组织中员工、管理者与领导者共同协作为基础的团队能力。

3.社会管理中的政党组织与民间组织 篇三

[关键词]社会管理;政党组织;民间组织;组织资源

[中图分类号] D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4)01-0033-04

组织是克服个人体能与智能局限,实现目标的载体。组织的构成不仅包括人,而且包括价值目标、规章制度、运行机制等其他要素。社会管理体制的形成要求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健全与完善。这有必要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两种组织网络的功能:一是原生网络,即共产党的组织网络,尤其是基层组织网络;二是新生网络,即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成长起来的社会自组织网络,即民间组织网络。两种网络的长期共存与协调发展,对完善社会管理格局,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一、政党组织网络与社会管理

政党是一种根在社会、志在国家的政治组织。不过,政党需要通过其组织网络和组织工作赢得社会,并最终赢得政权。“作为执政党,总是想方设法减少社会矛盾,协调各阶级(除了该消灭的阶级之外)、阶层、集团的利益,以便造成一个和谐的局面,求得国家的稳定和发展。”[1]可以说,执政党的重要功能就是通过组织网络协调社会矛盾、开展社会管理、获得社会认同、实现社会整合。当然,不同政党制度规定了政党的不同生存策略,其组织意义也不尽相同。比较而言,以竞争选举为活动轴心的政党,组织作用要相对弱些,而以组织体系为活动轴心的政党,组织意义要强些。

中国共产党是在对中国社会进行组织化改造的基础上领导社会革命,开展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根据党章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为此,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通过在各领域大力发展党员,积极拓展党组织,几乎覆盖了国家各个领域与社会每个角落,迅速建立了党的组织网络。共产党通过庞大的组织网络及其相应的组织工作,不仅确立了对国家与社会纵向与横向的领导,而且建立起了社会管理的组织体系,构造了全国范围内化解矛盾、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组织力量,从根本上将近乎一盘散沙的社会整合成了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在社会管理和建设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功能。

但必须清楚的是,这种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管理,从根本上挤占了非政府组织的生存空间,很多民间组织或自行解体,或被取缔;即便是留存下来的也出现了严重空洞化,或被改造成高度政治化、科层化的组织,或功能严重萎缩,成为政党和政府的依附组织。因此,政党组织了社会,社会也被政党化了,成了一个结构平铺、泛政治化的社会。从这个意义看,改革开放前的社会管理模式在本质上是一种政党主导的组织化管理,本质是统制型管理。以政党组织网络为核心的社会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是有条件的,包括社会的低分化和低流动,组织的生命力和战斗力,利益的均质性和一体性等。如果这些条件发生变化,这种管理模式就必然会受到挑战和冲击而发生变迁或调整。

如果说共产党赢得革命胜利的基础在社会,那么其执政的基础同样也在社会,执政能力的根本体现在于能否赢得社会、能否管理好、服务好社会。有学者概括了基层党组织的意义:是党整合社会的组织机制;是党协调与社会关系的组织纽带;是社会协商体系发展的组织力量。[2]可以说,无论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还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主要工作空间都在基层,工作平台就是党的基层组织网络。或者说,基层组织网络既是党执掌政权的组织基础,也是党领导和管理社会的组织资源。

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转型推动了政党组织网络管理社会的阶级基础、政治环境、责任使命的深刻变化。美国学者沈大伟认为,在苏东剧变后乃至更早的时间以来,中国政党组织的演变是一种“萎缩”和“适应”的共时性过程。[3]确实,为适应社会转型带来的挑战,党不断开展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目的就是要推动党从革命党转向执政党,提高党的领导力、组织力和生命力。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通过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始终把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作为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积极开展组织制度、组织工作、组织队伍和组织文化等方面建设。基层组织凝聚社会、服务社会和管理社会的能力不断增强。无论是在日常工作中还是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突发事件、战胜自然灾害等关键时刻,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密切联系群众,发挥了化解矛盾、应对危机、服务群众等社会管理作用。如2008年的抗震救灾中,基层党组织组建各类“党员抢险队”、“党员突击队”1.82万多个,参与党员达118.3万余人,在救灾一线和灾民安置点组建临时党组织720多个,形成了一个个坚强战斗堡垒,为抗震救灾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民间组织网络与社会管理

不同于政府与政党组织,散布于现代社会的志愿组织、基层自治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共同构成了民间组织网络。该网络的存在意味着在国家与社会结构逐步分化的条件下,社会机体能够使各种矛盾和冲突在社会领域得到缓释、修复或化解,实现社会自管理、自控制、自协调。因此,提高社会自我管理能力,必须培育民间组织网络、提高社会自组织化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以市场化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推动了社会结构的分化与重组;以权力转移为主题的政治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撼动了党和国家对资源的垄断和控制,促进了资源的自由流动和自由空间的成长;单位制、身份制、户籍制等逐步解体或松动,促使单位人开始转向社会人,成为独立自主的社会个体和社会单元;为了实现利益和保障权利而组织起来的大量民间组织开始出现并发展起来。有学者将中国民间组织的兴起和全球“结社革命”结合起来,称之为“社团革命”。[4]在法律上,这些组织具有非赢利、非政府等特性,一道构成了民间组织网络。

虽然,中国各类民间组织成长的政治与行政色彩还比较浓厚,依附性还很明显。除了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政治性社团外,基层自治组织的政治化也非常突出,其他不少社会组织也具有官方或半官方属性。相反,那些“去政治化”的社会组织的生存状况则令人担忧。国外有研究认为,在中国不可能出现纯粹的国家——社会的分离,正在出现的民间社会是一个“不成熟的民间社会”,或是一个“国家引导的民间社会”。[5]尽管如此,西方学者还是将民间组织的发展,视为中国社会政治进步的重要指标。特别是与上世纪八十年代相比,从代表社会下层表达意见、支持个人权利和利益以及支持扩大公民对公共事物的参与等方面来看,这些新的社会组织回避政治,是一种去政治化的民间社会。[6]从社会管理看,民间组织成长及其网络的形成,意味着严重萎缩的社会自主空间开始拓展,严重受损的社会自治能力开始发育,社会自我管理能力逐步增强。

与传统统治型社会管理不同,现代社会的高效管理必然是一种多元治理,是一种服务型管理,不仅包括政府与政党组织,而且离不开各种类型的民间组织。中国民间组织网络的成长已经并将持续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这可概括为:

其一,拓展社会资本。社会管理与人们之间共识的达成、人际信任与合作密切相关,与社会资本投资和蓄积相辅相成。社会资本研究的共识是:各民间组织是社会成员行为规范和互相交往的组织平台,是促进社会合作和信任的最佳土壤。因为,民间组织是社会成员横向互动的组织网络,能够建立起人们之间相对稳定的组织联系,创造并扩大交往范围,增进互惠、合作规范,形成信任文化。民间组织创造信任、促进合作的机能有助于解决中国社会转型中的信任式微现象,促进沟通、形成共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其二,开展社会帮扶。社会分化加剧、贫富差距扩大、公平正义缺失是影响社会管理的重要因素。这些问题的解决无疑需要依靠政府力量。但实践表明,民间组织在慈善救济、扶贫开发、教育帮扶、权益保障等领域发挥了缓解社会分化、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民间组织的慈善救助行为是一种有别于政府和市场的分配行为,是社会资源和财富的第三次分配。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消解因贫富分化悬殊带来的社会怨恨,缓解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矛盾冲突,拓展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其三,实现良性互动。中国社会结构从一元走向多元,形成了不同利益要求和意见表达,对组织化和制度化参与渠道形成了需求。民间组织的成长有助于将社会成员的一些问题在基层社会直接解决,或通过民间组织将多样化的社会需求聚合起来,综合遴选,向政府传递,使不同的社会需求有序地、制度化地进入政治体系。这样可以减少党和政府在整合社会利益时面临的矛盾与压力。如浙江东阳市白云街道杨家村,成立了租住地农民工协会,既帮助农民工保障权益,形成了“社区认同”和归属感,又实现了对农民工精英的“组织吸纳”,避免了体制外力量的非制度化集结,还有效降低了“老乡会”、“同乡会”等组织向“黑社会组织”蜕化的风险,大大促进了社区和谐稳定。[7]

三、两种组织网络的“紧张”关系

在民间组织网络中,如果说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自上而下推动成长的,那么对待其他民间组织的发展,党与政府的态度和行动则经历了一个前后变化的过程:最初的反应是控制;然后是规范,要求各类社会团体重新登记,将社会组织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范围;随后是通过党的组织力量加强对各社团的领导和引导,保证在政治上的影响作用;最后的是整合社会团体,开发其功能,纳入社会建设的战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说明,党和政府管理社会的理念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已将民间组织纳入了国家建设的总体框架,以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

民间组织网络的发展直接推动了中国社会管理组织体系的拓展,形成了政党组织网络与民间组织网络共存的格局。有学者研究指出:“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社会的结构经历两次大的转换,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建构体系:一次来自政治的力量,其主体是政党,发生于1949年后的中国,以政党为主体,形成了组织化社会的社会建构体系;一次来自经济的力量,其主体来自市场,发生于二十世纪的九十年代,以独立的法人为主体,形成了社会组织化的社会建构体系。”[8]无论是组织化社会还是社会组织化,其基础都是组织网络,分别为政党组织和民间组织。在政党、国家与社会关系逐步分化和自主化的条件下,两种组织网络对中国社会管理都是必要的,且将持续共存。如果说政府对社会的管理更多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纵向管控过程,那么社会治理的权力向度则是多元的,主要通过协商合作、伙伴关系和共同目标等方式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由此看,有效社会管理既需要政党组织,也需要民间组织,需要两种组织网络相互借力,并发挥各自优势。

不过,两种组织虽然都是通过组织载体实现社会管理的,但它们的性质和意义有根本差异,属于不同组织形态。其中,政党组织力强,以纪律和规章为保障,具有一定封闭性;民间组织以独立个人和自由社会为基础,意味着空间的拓展,虽仍处于党领导下,但以社会为中心,具有开放性和延展性。正因此,两种组织网络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既可能是一种合作关系,也可能是一种竞争关系,甚至还可能出现关系紧张。

总体而言,中国民间组织力量的发展是处于规范之中的,是可控的,与政党组织的关系是和谐的。但必须承认,各种民间组织的蓬勃发展所形成的组织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党组织的社会管理结构和功能构成了挑战。这体现为:多样化的民间组织渗透在社会各领域,打破了以往政党对社会的全面渗透和对资源的绝对控制,并凭借其在服务社会中的公益性、灵活性,凝聚了相当社会力量,赢得了社会支持;民间组织虽无法掌控政权,但在社会结构变迁造成的党组织空白点上,通过服务社会或多或少、直接间接地取代了以往属于政党的功能;基于传统思维和体制惯性,执政党对一些民间组织的发展有所控制和限制,导致一些社会组织与政党组织之间产生了不信任和纠葛;政党无法进入民间组织,相反一些民间组织为维护或谋求利益,在不同程度上对基层党组织权力进行侵蚀、渗透和影响。特别是,由于管理无序、监管缺位,少数民间组织通过非制度化方式攻击党和政府组织,甚至采取极端手段表达不满与愤懑;一些民间组织与黑社会组织、极端宗教组织等勾结,对党组织进行胁迫和渗透,甚至开展反政府、反人类、反科学的活动;还有一些在中国活动的外国民间组织打着人权、民主等旗号,插手和炒作社会矛盾特别是热点和敏感问题。显然,这既不利于政党组织,也无益于民间组织发展,直接影响了社会管理成效。

四、两种组织网络的关系调适

通过比较现代化研究,亨廷顿指出:“处于现代化之中的政治体系,其稳定取决于其政党的力量。”[9]如果说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那么管理好中国社会,关键仍在党。调适政党组织与民间组织的关系,需要充分展示基层党组织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优势,即通过工作机制、活动方式等的创新,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社会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其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和程序创新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与社会自治之间的平衡,通过党内民主的拓展与创新实现政党组织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社会管理框架和行动中的有机对接,构造基层社会管理合力。

至关重要的是,要加强民间组织的党建工作。共产党大体沿用了传统的组织建制模式,坚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实现社会空间全覆盖,在民间组织中建立党组织。从实际看,这需要解决好两方面问题:一是科学定位民间组织中的党建功能。对此,基本共识是:引导和监督民间组织的政治方向;服务和支持民间组织的发展;传输和反馈社情民意;教育和管理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10]二是积极探索适合民间组织的工作方式。应当承认,基层党组织的传统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与新生民间组织的特点存在很大差异,无法完全相适应,因此在组织全覆盖的基础上,有必要实现工作全覆盖。这意味着党组织必须尊重民间组织独立开展工作,而不能照搬“一元化”领导方式凌驾于民间组织之上;必须按照民间组织的发展规律加强党组织建设,而不能将民间组织政治化和行政化;必须通过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和人格魅力等非权力、影响力开展工作,获得信任、支持和尊重,而不能凭借权力“强势”,或依靠强制力居高临下地发号施令。

从民间组织看,处理好与党组织的关系是其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这首先需要优化民间组织的发展环境。应当承认,改革开放以来的宏观环境是有助于民间组织成长的,民间组织因此得以迅速兴起。但有学者研究指出,如果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宏观制度环境对公民社会以鼓励为主的话,那么其微观制度环境则以约束为主。这主要表现为:[11]相关法规大多是管制性而非鼓励性的;登记和成立门槛过高;实行双重管理;活动经费、范围和内容实行严格限制;政府还根据政治形势实行宏观调控。但客观事实是,在现代复杂多变的社会中,任何执政党,无论其组织规模多么大,都不可能单独管理好社会、服务好民众,即使管起来了,也管不了、管不好,而且可能效率低下、浪费资源。正因此,有必要从观念上,抛弃“保姆政府”的观念,积极引导和培育民间组织自主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支持民间组织依法独立运作;建立健全协商对话机制,促进政党与民间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合作,实现两者良性互动。特别是,两种性质的组织应当相互借力,借鉴和吸纳对方管理社会、服务社会的积极因素,提高自身的社会管理水平。

同时,调适两种组织的关系,需要改革现行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规范其行为。这需要改革登记许可制度,可根据民间组织的性质、规模等采取不同的准入方式,承认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种民间组织。这样,可使那些没有登记的数量庞大的民间组织具有合法身份,得到政府与社会认可,并更好地表达社情民意,发挥在社会管理中“帮手”的作用。当然,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也应是一个高度建制化的社会。虽然民间组织具有社会管理正功能,但同样可能释放负能量,可能挑战党组织和政府权威、扰乱社会秩序。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建制对民间组织的社会管理行为进行规范,使其活动处于制度化轨道,减少它们走向“黑帮化”、成为党和政府“敌手”的风险与隐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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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尚立.基层组织:执政能力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资源[J].理论前沿,2006(9).

[3] David Shambaugh. Chinas Communist Party:Atrophy and Adaptation[M]. Woodrow Wilson Center Press,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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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Jude Howell ed.,Governance in China[C].Oxford:Rowman & Littlefield, 2004.14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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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林尚立.民间组织的政治意义:社会建构方式转型与执政逻辑调整[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1).

[9][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北京: 三联书店,1989.377.

[10]马西恒.民间组织发展与执政党建设[J].政治学研究,2003(1).

[11]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J].中国社会科学,2006(1).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

4.社会组织考勤管理制度 篇四

林州市民政局

在林州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我市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各类民间组织迅速成长并日益壮大起来,它们在调动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截止目前,我市共有民间组织147个,其中社会团体6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81个,涉及教育、劳动、科技、体育、农业、商业、文化、民政、中介服务等多个领域。五年来,共注销民间组织15个,撤销9个,法人变更登记18个。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严格登记,强化监督,促进民间组织规范管理

1、抓好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民间组织体制建设。我们认真贯彻执行民间组织实行双重管理的政策法规,经常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情况,督促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指导民间组织建立民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办事制度,形成了登记机关与业务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局

面,切实加强了对民间组织的管理。

2、开展民间组织管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民间组织管理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抓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民间组织,确保民间组织的纯洁性。为营造良好的民间组织发展氛围,根据国务院和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我们多次会同纪检、公安、工商等部门与业务主管单位密切协同,对全市民间组织进行执法集中查处活动,依法取缔了“世界民建自富基金总会”等非法组织,有力打击了非法民间组织,进一步规范了民间组织行为,起到了教育、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3、落实收费许可,规范社团涉企收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社团收费工作,我们按照省市要求,对社团会费收取作了明确规定,严格要求收费的社团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严格执行会费收支公开制度,严格实行收费许可制度,严格民间组织票本专用制度。同时,在全市社团中开展了清理和规范社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使社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多和滥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减轻了基层和群众负担。

4、对民办学校的民事主体资格进行了变更。按照民政部和

省、安阳市要求,对全市50个民办学校进行了个体变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进行了变更,为保护其合法利益提供了保障,对9个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民办学校依法进行了撤销登记。

5、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班。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精神和省市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我们会同财政局对全市民间组织的会计人员进行了新会计制度培训,使我市民间组织的财务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

二、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

我们按照上级要求,在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扎实开展了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2006年,我局被省民政厅表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组织奖”,林州市爱心幼儿园被表彰为“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先进单位”,林州市成品油协会等3个单位被表彰为“河南省先进民间组织”。

一是健全组织,加强协调,为扎实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提供组织保证。为加强领导,成立了林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制发了《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二是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为扎实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提供制度保证。三是广泛宣传,-3-

全面动员,为扎实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四是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确保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取得突出的社会效益和公益效益。

三、大力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加快全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步伐,几年来,我们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遵循边发展、边登记、边规范的原则,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走出了一条农户自发、企业自主、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路子。截止目前,全市共登记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26个,备案29个,涉及养猪、养兔、种子、饲料、沼气、农民用水、中药材种植、科技服务等多个领域,为推动全市农村专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领导重视方面,市里调整充实了由市领导任组长,各乡镇及民政、财政、农业、林业、市社、土地、畜牧、科技、税务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规范建设工作纳入16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目标考核内容,签定责任书,要求每个乡镇、街道每年要培育发展1—2个有地方特色的农村专

业经济协会。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过程中,我们对提出申请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坚持实行登记和备案“两条腿”走路,降低准入门槛,减少批准筹办环节,坚持条件成熟一个,注册登记一个,规范管理一个,促进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

四、开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新局面

做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我们将按照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强化服务,积极引导,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重点业务工作,力争行业协会改革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工作取得新的成效,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取得新的突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努力使各项工作走在前列,不断开创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新局面,促进社会和谐新发展。

5.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篇五

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机构管理和社工服务相关的文件;机构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2、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事项方面:影响服务对象享受社会服务或者终止某种社会服务的预报,以及其他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信息。

3、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机构财务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4、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机构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员工、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5、机构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以及机构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二、免于公开的机构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机构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机构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2、机构专门的信息专刊;

3、机构门户网站;

4、机构宣传栏;;

5、机构关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

四、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1、机构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通过机构公报、机构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2、各部门应当在机构档案室、公共接待室设置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3、机构各项目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治信息;

4、机构各项目点应当编制、公布相应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机构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3、其他各类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六、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为深入推进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特制定本制度。

1、机构各部门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2、机构各个项目点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3、机构信息的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4、机构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5、机构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6、违反机构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机构信息公开检举指正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构检举指正。

2、检举指正内容。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不履行机构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机构信息内容、机构信息公开指南和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机构信息的;

6.社会组织考勤管理制度 篇六

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

关于每季度上报考勤的方式,在“季度总结”后另附一页,填写以下内容:

本季度考勤情况

姓名: 所在服务站:

考勤期间:(20xx年xx月——20xx年xx月)本季度出勤情况:(全勤/或者请病假x天/事假x天/矿

工x天/迟到早退x天/婚假x天/丧假x天/产假x天/其他情况说明原因及天数)

工会主席认可签字:

7.社会组织考勤管理制度 篇七

去年, 国家民政部出台文件, 试行对社会组织的评估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新举措, 提出要“宽审批、严监管”的指导方针, 并以深圳、北京等地为试点, 放开对工商经济、公益慈善、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四大类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批, 即实行无主管登记的管理办法。这是自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社团需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以来的一次较大的改革尝试, 但是新政的实施是否能够按当初政策设计者的良好意愿, 即对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带来积极正面的影响, 还需商榷和探究, 至少从目前来看其正面的效应尚难显现, 还需假以时日观察。我们认为, 虽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公民有结社自由, 而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明确要求成立社团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条款有违宪之嫌, 但如果大范围实行社会组织无主管登记注册的管理办法, 从而导致社会组织游离于其主管单位日常有效监督之外, 监管处于真空状态, 那么在当前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大环境下, 社会组织有可能成为助长滋长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推手, 部分社会组织可能为了获取厚利, 不惜违反职业道德, 为错误决策或者不当竞争提供有利依据, 损害公平正义, 扩大全社会的腐败面积和深度, 并引发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

据显示, 截止到2010年底, 全国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有43.9万多个, 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4万多个, 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有20万多个, 其他未经注册登记的各种基层民间组织和草根团体保守估计有上百万个。而其中大部分都存在着规模实力偏小、资金缺乏、能力不强、效率不高、内部管理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和缺陷, 尚不完全具备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等基本特征。现存的这些大大小小社会组织一旦脱离其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把关, 势必给民政部门带来很大的压力, 也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冲击。

众所周知,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社会中介组织法》、《行业协会法》及其实施细则缺位已久, 在这种情况下, 贸然推行社会组织无主管登记管理的政策举措, 改革的风险成本较高。我国的具体国情也不同于其他国家, 一旦全面实行社会组织无主管登记的管理办法, 将现有的和今后新成立的社会组织的日常业务管理权从其主管部门剥离, 划归为民政部门来承担, 那么仅就目前各级民政部门人手偏紧的专司登记注册的部门而言, 将是不堪重负的, 也是管不好的, 这几乎是个不争的事实。相反如果不进一步对社会组织建设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管, 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 则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滋生腐败, 甚至有些社会组织受利益驱动有可能被国外敌对势力所利用, 演化成为反政府组织, 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社会组织遍及各个层次和领域, 其建设和管理的情况“牵一发而动全身”, 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的降低必然引起社会各界尤其广大社会团体本身的很大关注。作为在社会组织工作的基层党员干部, 我们对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组织建设, 确保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党立国、治国、强国之本, 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其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社会组织需要大力扶持、发展和培育, 同时也更需要澄清认识、规范管理, 建立配套可行的法律政策体制和监督机制, 才能使其走上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目前, 我国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 人员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 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里从业人员逾500万, 其中2000多家全国性的一级社团组织职工人数有5万多。在党建工作方面, 截至2009年底, 建有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有73885家, 仅占全部的17%;共产党员267514人, 占总人数的比重不到5%。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建设还很不够。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 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建设发展方面都应占有绝对的领导权威。如果确有必要按照《宪法》规定取消社会组织的行政主管部门, 则建议中央加强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建设工作, 成立中央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社会工委归口中央组织部或中央统战部, 从中央到地方形成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规范体系, 确保社会组织在实现无主管后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权威, 确保其发展方向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性。目前部分省、市自治区已在这项工作方面进行了尝试, 北京、广东、湖南等省市先后成立了社会工委或新社会组织工委, 以加强当对社会组织的领导。

二、纳入统一战线, 树立大统战理念

据统计,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中非中共党员的比重较大, 人员政治面貌比较复杂, 有相当一部分都是无党派人士或社会群众。一旦社会组织实行无主管后, 若在其工作中遇到困难难以解决和处理, 而又没有相应的主管部门予以支持和帮助, 则容易升级为社会矛盾和问题。参照国外的处理办法, 当年布什当选美国总统后, 白宫成立了社区发展办公室, 形成对社区组织的有效指导和管理, 其目的是发挥加强联邦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以共同解决贫困等社会问题。

而在我国, 党的三大法宝之一统一战线可发挥同样的作用。在统一战线旗帜下对社会组织进行协调管理, 有利于使各个范畴、层次和政治面貌的社会组织都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共谋发展。因此, 在放宽对社会组织登记门槛、取消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后时期, 建议应将无主管的社会组织视同为新时期党的统一战线的对象, 建议中央统战部将全国性社会组织纳入统战部门的工作范畴, 从另一角度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三、组织干部培训, 提高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应对能力

社会组织中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的高低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至关重要, 目前社会组织中干部学历不够高、管理素养和专业能力不够强是影响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 中央应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驻会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 从根本上解决社团驻会领导干部长年缺乏系统的教育和培训的盲点。建议中央组织部门及统战部门应定期开设社会组织驻会领导干部的短期及中、长期培训班, 提高社会组织管理者水平和应对国内外形势的能力。培训内容建议:社会组织在凝聚各方力量参与管理社会事务、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有序运行等方面发挥的独特作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组织的组织体系、管理规范、发展机制等内容。建议中组部应考虑将社会组织中的党员领导干部纳入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现有党政干部的教育培训体系, 非党干部纳入国家行政学院非党干部的培训体系, 使社团驻会领导干部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 接受党和政府的教育和引导, 形成社团领导与政府管理者的良性互动、加深了解的氛围, 以充分发挥好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中更好地在政府和企业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四、转移政府职能, 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理分工

社会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组织基础和重要实体, 其自身特性决定了它可以在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之间发挥中介或桥梁作用, 成为承接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载体。

以美国为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 美国社会以由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共同治理为模式, 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社会管理。联邦政府所有福利项目, 包括社会保障、卫生等各种福利项目几乎占去了其政府财政开支的一半。但即便如此, 还是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因而需要更多的非营利性组织来共同协助和管理。它们经营了大部分的社会部门, 提供各种各样的社会服务, 所关注和提供的服务项目恰恰正是政府难以顾及、所不能提供的薄弱之处。政府则通过通过调研、评估、资金扶持、减免税收、政策指导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合理监督与管理。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轨时期, 在实现社会组织无行政主管且党的组织在社会组织中完善和健全后, 应结合顶层设计及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 逐步将一部分可以转移和下放的政府工作职能由政府部门转移到社会组织, 政府应适应社会的事情由社会组织自己办, 行业发展的事情行业自己定, 政府只承担依法监管的职能和作用, 使社会事务的开展和处理更加便捷合理、科学有效, 推动社会建设和发展。

五、开设相关课程, 培养社会组织所需的专业人才

尽管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速度较快、人员规模不断扩大, 但人员所应当具备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却远远不够, 其中拥有职业资格水平的人极少, 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组织的专业化、职能化建设和发展。统计数据显示, 在人员总数达500多万的所有社会组织当中, 有专业职称考核证书的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分别只有1213、8315人, 占总人数的比重非常低。因此, 建议在大专院校开设社会组织管理、NGO组织管理学科, 系统地培训社会组织所需的专业人才, 使社会组织更加专业化、系统化、科学化。

六、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 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社会组织是保证市场经济平稳高效运转的支持系统之一, 面对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特征, 特别是伴随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职能的转变, 社会组织为服务市场经济建设, 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 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的发育程度和所占的比重, 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现代化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 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 对完善市场经济体系,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议在以下五个方面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是对于社会组织, 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 纳入党委主导的社会组织体系, 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大力发展各类社会组织, 鼓励正当竞争, 提倡通过联合、合并、重组等途径, 促进社会组织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三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促进社会组织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四是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加快政府职能转换, 今后凡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行政类业务, 全部推向市场, 不再由政府部门承办。五是加快推进政府技术性、服务性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机制试点工作, 制定完善政府技术性、服务性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机制试点办法和政策, 明确并强化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 明确职能, 规范组织功能, 为政府、社会组织和会员的合法行为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

8.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困境与路径选择 篇八

摘要: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呈现出国家管理形式单一,社会组织发展形式多样;国家法律规范滞后,地方实践管理先行的特点。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在社会组织的管理和发展中都做出了努力,但仍存在其内在的局限性。因而必须改变传统的管理路径依赖,实行管理制度、法律制度的创新,才能打破管理僵局,实现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管理。

关键词:社会组织;困境;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7-0042-02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趋势,目前的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46.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5.5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0.4万个,基金会2 614个。除这三类的社会组织外,官方尚缺乏数据掌握,但据专家预测,我国社会组织总量约在400万家左右。按此推算,约有300多万社会组织尚未登记注册,九成左右社会组织属于“不合法”,不具备主体资格。这显示出国家对少数社会组织严格管理而对大多数社会组织处于管理真空和乏力状态,因而如何走出管理困境,管理路径的选择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特点

(一)国家管理形式单一,社会组织发展形式多样

我国社会组织实行登记注册,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而且必须先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以申请登记成功。由此可见,“登记”管理成为我国社会组织合法化的唯一途径,表明了管理形式的僵化和单一性。而我国近400万现存的社会组织,门类较为齐全,形式可谓多种多样。既有全国统一性社会组织,也有社区基层组织;既有官方认可注册的社会组织,也有草根性社会组织;既有单一社会组织,也有社会组织的联盟;既有实体性社会组织,也有网络虚拟的社会组织;既有行政性的社会组织,也有民间性社会组织;既有盈利性的社会组织,也有公益性的社会组织等。这种现象凸显了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模式与社会组织形态之间的矛盾,必须予以正视,从而突破管理瓶颈。

(二)国家法律规范滞后,地方管理实践先行

我国管理社会组织的法律体系虽已建立,但仍不健全,法律缺位现象严重,尚未有专门的社会组织基本法。不仅如此,现有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四个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这些法律规范尚未上升为法律层面,不仅效力等级较低、管理模式单一,而且严重滞后,形成社会组织管理“无法”可依的现象。但可喜的是,地方管理率先打破了僵局,如上海市从2000年开始在部分市区承认街道可以作为社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使得社区的草根社会组织得以突破“准入门槛”的制约,随后又以行业协会为突破口,成立专门服务机构;青岛市于2002年开始在社区试行社会组织备案制,对备案的社会组织颁发“准社团”、“准民非”证书;深圳自2008年起已经对社会组织管理进行探索,对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等三类社会组织实行“无主管登记”;2010年2月,北京首次明确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2010年6月,成都也开展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工商经济类和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登记时,申请人可直接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广东省建立了面向社会组织的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度,上海、浙江、山东、湖南、四川、云南等地采取多种方式推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至此,形成了国家管理规范滞后,地方管理破冰、形式各异,管理实践先行的格局。

二、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困境及努力

(一)官方路径局限及努力

所谓官方路径就是自上而下来自国家的管理。自1998年开始,我国社会组织的官方管理就一直实行登记与业务主管相结合的双重管理模式,这种单一僵化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形式多样的社会组织发展需要,日益凸显其内在局限性。尽管我国地方管理大胆尝试,但各地管理模式不统一、不协调,缺乏国家体制和法律制度的保障,使得社会组织本身缺乏平等性保障,表现出地域管理的局限性。

值得欣慰的是,目前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有来自领导层以及政策层面的声音,彰显了官方的努力。

2012年两会期间,“推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理顺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和“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表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中提出:“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创新,拓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首次设专章阐述未来五年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工作思路。

2009年,民政部就分别于广东省和深圳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鼓励“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制度”。至今已经和17个省签订了协议。并且民政部现已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拟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三类社会组织放开直接登记。同时20多个配套的法律规范正在起草当中。所有这些努力都表明中央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思路的变化,加快了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相信单一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即将被打破。

(二)民间路径的努力及局限

所谓民间路径就是自下而上的路径。任何一项制度,如果没有人民的支持都将难以为继。我国社会组织能得以蓬勃发展的根本原因,即源自于民间的需求和努力。

例如,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是专门为孤独症儿童服务的,尽管从创办以来没有在民政部门注册成功,但一直以工商注册的企业名义运作。壹基金的负责人李连杰于2010年9月,接受了央视采访,他把长期挂靠在红十字会下、没有独立账户的壹基金称之为“没有身份证的孩子”。4个月后,他的努力成为了现实,“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落户深圳,成为中国首家无主管单位的民间公募基金会。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简称它基金),基金前身是“中国动物保护动物记者沙龙”,倡导“善待动物、尊重生命”的理念,这个松散的组织由于缺乏合法身份让他们在开展活动时屡屡受挫。2011年5月正式成立,在北京市民政局试点改革时注册成功,取得合法身份,而天使妈妈基金则没有这么幸运,仍在努力申请之中。

尽管社会组织在民间发展迅猛,但却无法克服其自身的局限性。由于缺乏自律和他律的制度约束,在一定范围已呈现出结社自由权利滥用现象,导致某些组织公信力不足,更有甚者出现了某些消极社会组织。针对此种情况,政府相关部门既要高度重视这种民间诉求,也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类甄别,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和管理制度,克服这一局限性。

三、我国社会组织管理路径选择

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传统路径依赖是以是否登记作为衡量社会组织合法的唯一尺度,因而形成管理困境。如何打破管理僵局,实现管理制度创新,管理路径选择十分必要。

(一)实行弹性管理机制,实现管理制度创新

实现管理制度创新,必须打破传统的路径依赖。建议改变一刀切式的僵化管理,实行弹性管理机制,即分别管理机制。现有管理模式是按特点和服务性质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应简化为按功能和作用将社会组织分为积极社会组织和消极社会组织,凡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释放正能量的社会组织就是积极社会组织,凡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害的就是消极社会组织,并采取对不同的社会组织实行分别管理,积极的保护、扶持,消极的坚决予以取缔。

同时建议对社会组织管理采取全国统一模式,放松入口管制,实行备案制,突破地域管理局限,实现社会组织的平等保护。同时引入社会组织竞争机制,形成社会组织互相竞争和互相监督,实行宽进入严追惩,进而实现社会组织自律、他律。

(二)制定社会组织监督法,实现法律制度创新

科学的管理制度是社会组织合理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良性的法律规则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保障。

实行放松入口管制模式,关键是要健全监督机制。我国尚无专门的社会组织法律,因而建议制定《社会组织监督法》。应在法律中规定社会组织的目的、宗旨,社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社会组织自律和他律机制和规范,违反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权责分明,严明奖惩制度。同时建议尽快修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三个条例,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实行依法管理,从而达到社会组织管理统而不僵,散而不乱的境界。

(三)建立社会组织风险机制,实行“四位一体”监管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风险机制。现有社会组织惩戒措施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积极社会组织的奖励机制不完善,消极社会组织的退出机制不健全,因而建议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指标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基础上,建议实行全国联网的社会组织诚信评估机制,实行自评和他评,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实现社会组织的自我完善。建议社会组织奖励、退出程序法律化、公开化。这样就改变了仅仅依靠政府监管、监管能力匮乏局面,形成了政府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会组织监督体系,形成监管合力,以便实行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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