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施工工地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范

2024-10-08

深圳市施工工地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范(通用4篇)

1.深圳市施工工地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范 篇一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文件

穗建筑[2008]60号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余泥渣土运输作业的市场秩序,减少直至杜绝“野鸡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余泥渣土排放作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相关人员素质教育

各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须于对本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管理人员(含分包单位管理人员)、余泥渣土挖运装载施工作业人员及监理人员进行一次余泥渣土排放“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政策以及相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规定的教育培训,此次培训应在个人“平安卡”中进行记录。具体要求如下:

(一)已经开工的工地,教育培训必须于12月31日前完成。

(二)尚未开工的工地,必须先完成教育培训后方可开工。

(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余泥渣土排放的管理以及培训教育工作。

(四)各工地完成教育培训工作后必须书面上报给工地所属的城管中队后方可进行出土。

我委将对此次培训结果进行抽查,对未达到要求的建筑工地暂停施工整改,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进行不良行为通报处理。

二、在招标环节中加强余泥排放作业成本管理

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招标前,应向余泥渣土排放主管部门办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续,确定实际运距及运量。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必须列明实际的运量及运距等要件,投标人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列明的运量及运距根据工程定额进行报价,具体体现为:

(一)中心城区的土石方外运时,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报价值、竣工结算及投标报价时,运距按20-25公里运距计算土方工程的报价;

(二)土石方外运时,按每立方米5元计算土石方运输增加费,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入措施项目费中的其它费用,地铁工程计入其它费用。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重点核查招标文件中是否列明上述要件,未达到要求的暂不批准进行招标。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应重点审查投标人是否根据定额及实际运距、运量进行报价。

三、施工现场必须严格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规定

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必须出具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施工单位设置专职余泥运输车辆监督员、保证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不雇请证照不齐全的运输车辆等内容。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余泥渣土排放的相关管理责任,并严格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全面负责建筑工地内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槽和洗车设施,雇请证照齐全的运输车辆,安排专职余泥运输车辆监督员负责监督运输车辆的出入管理,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

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管,发现违反规定,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并向建设主管部门、余泥渣土排放证发放部门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对于违反“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进行查处,查处后我委将按下列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一次违反“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的,责成工地全面停工整改,暂扣施工许可证,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进行不良行为上网公示并按《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6]59号)进行扣分处理。

(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两次违反“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的,除了按第一条进行处理外,另将暂停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并暂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我市的投标资格三个月。

(三)屡教不改的,我委将函告国土房管局暂停该工程的预售证及产权证的办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投标资格一年直至取消其备案资格。

(四)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违规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汇报的,可以减免对监理单位的处罚。

对余泥运输管理落实到位的优良企业,我委将进行通报表扬,并在投标时加分。

四、加强余泥渣土排放分包管理

施工单位(含总承包及分包施工企业)必须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交给具有资质的运输企业,雇用证照齐全的运输车辆。施工单位可自行进行土石方挖掘施工,也可依法进行分包,如分包土石方工程,必须依法分包给具有土石方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对分包单位依法排放余泥进行监管,杜绝违法分包及转包现象的发生。

监理单位必须审查实施土石方挖掘施工单位的资质,检查土石方工程挖掘机械驾驶员的资格证,必须对土石方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余泥运输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审查合同价款是否按定额及实际运输里程计价。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此外,监理单位还必须审查实施余泥运输单位的资质,发现问题,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建设主管部门、余泥渣土排放主管部门及城管部门报告。

土石方开挖或运输作业经合法分包后,承发包双方须按照中标价中对应的挖掘、运输款项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必须将该款项全额拨付相关单位,不得克扣。

施工总包单位必须将雇请土石方运输企业单位的合同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对土石方挖掘工程进行分包的,还必须将分包合同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

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进行查处,查处后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除了按第一条处理外,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进行不良行为通报处理。

(三)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规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汇报的,可以减免对监理单位的处罚。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印发日期 :2007-12-11

上网日期 :2008-01-24

2.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篇二

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40826(颁布时间)20040826(实施时间)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1998年4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排放、运输管理 第三章 受纳、处置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建设工程和修缮、装修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凡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从事排放、运输、受纳、处置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余泥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市、区二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余泥渣土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余泥渣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余泥渣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

(三)核发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准运证;

(四)统一管理余泥渣土受纳场;

(五)清理未移交的市政道路和政府预留地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主要负责清理辖区内市政道路及小区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第五条 公安、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排放、运输管理

第六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申办准运证,未办理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输余泥渣土。准运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七条 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准运证。准运证上必须载明排放单位、运输者和已确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和受纳场地。第八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时,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冲洗车体,保持车辆整洁。第九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人员必须随车携带准运证。

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过程中,应装载适量,车厢上部必须覆盖蓬布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余泥渣土沿途洒漏、飞扬。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余泥渣土与生活垃圾及其他垃圾混倒;不得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余泥渣土。第十一条 清理无主余泥渣土的费用,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管理机构实际支出拨付。第三章 受纳、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 余泥渣土固定受纳场由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三条 单位因建设需要对外接受余泥渣土的,可持土地使用证明及单位证明,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余泥渣土。

第十四条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进入受纳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第十五条 受纳场的管理单位应保持场地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运输车辆在驶离受纳场时,受纳场管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车辆整洁。

第十六条 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对在固定受纳场倾倒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有偿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运输余泥渣土的,责令立即停运,并按每立方米200元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污染道路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指定路线或时间运输余泥渣土的,按每车次200元处以罚款;污染道路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准运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非指定场地乱倒余泥渣土的,责令立即清除,并按每立方米2000元处以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受纳手续而擅自受纳余泥渣土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受纳,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符合条件的,责令其补办受纳手续。

第十八条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区或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宝安、龙岗两区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由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并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工程是指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区属工程

是指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深圳市施工工地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范 篇三

排放(受纳)申请单位注意事项

一、此申请表是建设单位为各项建设工程办理排放证和土地权属单位为招倒、受纳余泥渣土办理受纳证所用,应由建设单位和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如实填写,字迹整齐清晰,并盖单位公章(私人为私章)。

二、递交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供办理人员的单位介绍信以及能说明工程排放(受纳)量的有关图纸和资料复印件。

三、此表和有关图纸资料一式两份(有关资料详见办证程序),并分别装进二个标准档案袋,档案袋封面应写明材料清单。

四、本申请表上栏由申请单位填写,下栏由渣土管理部门填写。

4.深圳市施工工地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范 篇四

龙岗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本规范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 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有效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范围内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有关申报、审批、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以下简称临时受纳场),是指经龙岗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依法批准设立,填埋处理余泥渣土(即建筑废弃物)的临时场所。

余泥渣土受纳管理应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法律法规对余泥渣土排放、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城管局负责我区余泥渣土受纳管理,并对临时受纳场进行监管。区城管局下属的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以下简称区渣管所)负责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等活动的业务指导和日 1

常监督管理。

设立临时受纳场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区城管局申请办理临时受纳场地许可,做好相关受纳信息登记工作,并接受区城管局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临时受纳场选址管理

第四条 临时受纳场选址应选择适合余泥渣土受纳的土地,建设符合规划国土部门的规划、用地等相关规定,满足规划功能、安全、环境、水源保护等要求。

利用受纳场开展余泥渣土循环利用项目的,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临时受纳场选址应取得用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办理如下用地手续:

(一)属集体用地且符合征转地条件的,应办理征转地手续;

(二)属国有土地的,或因土地权属复杂近期无法征转地且拟建临时受纳场规模较小的,应取得规划国土部门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复或复函。

第六条 临时受纳场建设选址,应尊重国家、集体、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民事经济纠纷的用地,不宜作为临时受纳场建设选址。

第七条 选址为废弃采石场、水塘及果园等存在水土流失、2

安全隐患的林地,且符合生态林修复条件的,由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出资按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并按时复绿。为确保林地生态修复达到要求,由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按要求向区林业主管部门缴纳生态林修复保证金;

第三章 临时受纳场地许可审批管理

第八条 申报临时受纳场地许可的条件:

(一)取得规划国土部门相关批复或复函;

(二)取得项目立项、环评、水保批准文件;

(三)辖区街道办意见(涉及集体用地的,还应取得辖区社区意见);

(四)提供受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临时受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计划、水土保持方案等资料;

(五)临时受纳场现场作业摊铺、碾压、除尘、照明、计量等设备和排水、消防等设施符合本市规定的余泥渣土受纳场管理规范要求;

(六)临时受纳场出入口按照建筑工地出入口管理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系统、采取保洁措施;

(八)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受纳场涉及林地生态林修复的,申报临时受纳场地许可时应提供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缴纳生态林修复保证金证 3

明,以及区城管局参照第八条确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临时受纳场地许可由区城管局进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

(一)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向区城管局提交临时受纳场地许可申请;

(二)区城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对临时受纳场地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勘察;不符合相关规定,予以退文处理或不予许可;符合相关规定的,区城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证。

第十一条 临时受纳场用地为国有土地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书面承诺提供不少于受纳总库容量的20%供政府项目余泥渣土处置使用。临时受纳场用地为集体土地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书面承诺提供不少于受纳总库容量的10%供政府项目余泥渣土处置使用。

前款所述政府项目余泥渣土,是指清理公共场所、市政道路等范围非法倾倒的无主余泥渣土。由临时受纳场运营管理单位按先到先处置原则安排处置。该类余泥渣土处置收费标准由区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受纳期限内,临时受纳场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冲突的,受纳场的建设运营应无条件服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需要。如需终止受纳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立即终止受纳,且不得向区政府提出索赔。

临时受纳场地许可的受纳期限届满,未达到受纳库容的,经规划国土部门延长土地使用期限后,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可向区城管局提出申请延长受纳期限。受纳期限届满,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按要求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做好封场复绿、水土保持等工作。

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要求,如有违反,区城管局可依法采取责令整改、暂停受纳、吊销审批许可、关闭临时受纳场等措施。

第四章 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临时受纳场相关要求做好临时受纳场建设及日常运营管理,并接受区城管局、辖区街道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具体负责临时受纳场施工图设计、组织进场道路及场地建设、填埋作业、冲洗保洁、设施维护、计量收费、受纳管理和封场复绿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临时受纳场禁止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及其他危险废弃物。

非经区城管局同意,临时受纳场不得受纳本区范围以外的余泥渣土。

第十五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运营管理方 5

案,包括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应急制度,并报区城管局备案。

应急制度包括场内及周边环境污染快速处理、场内安全事故处理、场内设施损坏快速修复等。

第十六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按施工图及运营管理方案组织建设及运营管理,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随时抽检进场的余泥渣土成分,确保入场倾倒余泥渣土成分符合受纳许可批准的受纳类型。如发现违法倾倒行为,应立即取证,下达书面通知要求违法倾倒人及时清理,并向渣管所监管人员报告。未按要求及时清理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临时受纳场配备如下设施,并做好定期检查维护:

(一)进场道路、冲洗槽、洒水车、高压冲水枪、排水沟、沉砂池等基础设施;

(二)生活、管理、消防和安全防护设施;

(三)通信、视频监控设施;

(四)停车场及其他必要的设施。

第十九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场区道路硬底化,做好场区扬尘污染防治。

(一)出入口应安排专人负责冲洗保洁,保持车体整洁,防止车辆带泥上路,冲洗槽每天至少换1次水,并对水槽和沉砂池 6

内的泥沙进行清理。

(二)场区路面有泥土污染时应及时安排洒水车进行冲洗。

(三)作业区和进场道路应及时洒水降尘,大风天应增加洒水降尘次数,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受纳场余泥渣土产生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道路畅通、干净,规范设置交通标志,危险路段应当设置危险标志;临时受纳场应当按规定时间对外开放,但遇台风、暴雨等特殊情况,经区城管局同意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临时关闭出入口,停止受纳。

第二十一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填埋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域单元逐层填埋作业,作业单元应当控制在较小的面积范围,并配置必要的应急作业单元。

第二十二条 运营管理单位对填入填埋区的余泥渣土应当及时进行推平、碾压等处理。余泥渣土推平后,填埋厚度每达到1米应当碾压1次,并符合施工设计的密实度要求。

第二十三条 运营管理单位要确保填埋作业区填埋高度不得高于控制标高,边坡坡度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在必要的区域应当设置标高指示杆;对完成填埋的区域应及时进行简单绿化和边坡防护,防止水土流失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教育培训和安全演习,合格 7

后持证上岗,佩带安全标志,规范作业。

运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程操作和检修挖掘机、推土机等特种机械及各类机电设备,确保安全作业。

第二十五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安全劳保用品,并按有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工作环境、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按月向区城管局提交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报告。

第二十七条 达到填埋库容前1个月,运营管理单位应向区城管局提出停止受纳申请。

第二十八条 停止受纳后,运营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封场复绿工作,并在3个月内将受纳情况整理成档案交区城管局备案。封场复绿后,运营管理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封场复绿报告交区城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临时受纳场内设置余泥渣土综合利用设施的,余泥渣土综合利用企业应事前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相关设施进场前向区城管局书面提出余泥渣土的受纳运营方案。

余泥渣土综合利用活动应当与临时受纳场运营协调统一,服从临时受纳场整体运行管理要求,并接受区城管局监督检查。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运输车辆管理

第三十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合法经营、自负盈亏、按章纳税,8

接受财政、税务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运营管理单位应对进场余泥渣土准确计量,并可制定余泥渣土处置收费标准。

余泥渣土处置收费标准应根据临时受纳场投资、运营管理成本,结合市场情况制定,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及物价部门批准后,报区城管局备案。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行业收费标准,运营管理单位应按该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受纳场现场秩序管理,并查验进场排放余泥渣土的运输车辆。

运输车辆应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及其他准运证件。运输单位应随车附带建筑废弃物来源、数量等证明资料。进入临时受纳场的运输车辆、人员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进场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禁止不符合要求的余泥渣土的运输车辆进场。

运营管理单位应在受纳场出入口安装监控摄像头,监控进出受纳场的车辆;指派专人严格核实相关资料,登记进场车辆的车牌号、进场时间、载重量等信息,按月制作报表报送区城管局。

第六章 临时受纳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审批许可的临时受纳场,应接受区城管局监 9

督考核,未达到建设、运营管理规范要求的,由区城管局作出限期整改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终止临时受纳许可。

第三十四条 住建、城管、公安交警、交通、规划国土、环保水务、街道办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临时受纳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广东省垃圾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上一篇:关于人生哲理的句子签名和说说下一篇:辐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