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法律法规分析

2024-07-16

计划生育奖励法律法规分析(共12篇)

1.计划生育奖励法律法规分析 篇一

计划生育奖励协议书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方:村组夫:妻:奖励类型:

1、独生子女领证家庭()。

2、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

3、独生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并对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实行奖励制度。为使奖励工作落到实处,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向乙方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宣传工作。

2、负责向乙方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服务。

3、负责联系、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有关奖励政策,及时督促金融机构颁发存折和奖励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带头响应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号召,不再生育或抱养收养子女。

2、在甲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觉选择落实全面、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和指导。

3、享受国家规定和《***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待遇。

4、乙方今后如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再生育或抱养收养子女,须向甲方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所享受的全部物质待遇和奖励金(含全部利息);并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加重处罚。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公章)乙方签字(手印)

年月日

2.计划生育奖励法律法规分析 篇二

关键词: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生育观念,影响

一、研究背景及方法

随着人口形势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我国于2004年初开始在全国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以下简称农村计生奖扶制度) , 这是指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 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 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对农村计生奖扶制度, 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的质的飞跃, 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它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 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有利于减少农村贫困人口, 消除贫困, 有利于“三农”问题、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逐步解决, 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促进农村稳定, 有利于实现“五个统筹”, 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意义重大而深远, 它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 是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由于这一制度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效应, 得到了社会各方面和广大育龄群众的积极响应和热情支持。经过2004年卓有成效的试点工作, 2005年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推开。

然而,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 长时期以行政手段推动为主、利益导向为辅, 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强迫命令的性质, 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人口控制和计划生育工作模式。农村计生奖扶制度的建立, 不可避免地对原有的工作模式提出新的改革要求, 因而需要一个整合、转变的过程。同时, 不同形式的人口控制手段也会对人口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农村计生奖扶制度已经从试点到推广进行了三年, 对人口发展, 对人们的生育观念, 对计划生育工作等方面都产生了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研究中西部地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基层干部群众的反映以及存在的问题, 来探讨农村计生奖扶制度的实行对农民生育观念所产生的影响。

在本次研究中, 现场调查与访谈、问卷调查与案例分析三种研究方式:首先, 我们先后走访了河南省焦作市的沁阳市、博爱县, 甘肃省武威市的凉州区、天祝县, 山西省朔州市的朔城区、应县, 晋中市的榆次区、太谷县和运城市的绛县、新绛县等三省十县, 进行了大量的现场访问调查。先后召开了基层干部、农村普通群众、奖扶对象以及计划外生育对象等不同人群的座谈会17次, 走访群众60余人, 查阅了被调研县市区的农村计生奖扶工作档案资料, 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其次, 本次相关的问卷调查采用整群非随机抽样方法, 在三省十县发放调查问卷1060份, 收回有效问卷1032份。问卷调查对象为县乡村干部 (249人) 、包括计划外生育群众在内的普通群众 (545人) 、奖扶对象 (238人) 。第三, 为能对该问题进行微观层次的研究, 我们还进一步进行了典型案例的分析, 从而得到较为详尽的感性材料。此外, 为配合研究, 我们查阅了近百份关于农村计生奖扶制度的论著、文件、报道、工作汇报、经验总结等资料, 从而对建立农村计生奖扶制度的背景、依据、目标、要求等有了较深的了解。

二、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

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和条件, 此次调研以县为基本调研单位, 重点了解县、乡、村三级的农村计生奖扶制度实施情况。以下是本课题所涉及的地区与人员的相关基本情况, 从中我们可以整体把握研究的普遍性与典型性 (表见后) 。

从以上情况来看, 本次研究主要针对的是我国中西部的一些地区, 在这些地区的农村还普遍存在着现代化程度较低, 旧有观念影响较深的特点。因此, 它们也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对象, 乃至是相关政策较为典型的实验场。

三、农村计生奖扶制度对农民生育观念的影响

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 在经济社会发展和计划生育因素的共同作用下, 人们的生育观念已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广大农民也不例外。但是, 由于农村的经济条件所限, 农民思想上的“养儿防老”观念还有很大市场。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在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 实际上就是部分解决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问题。单就这种极具针对性的举措而言, 无疑对人们的思想有着很大的冲击力。但是, 现阶段对人们生育观念影响的因素很多, 农村计生奖扶制度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很难有一个定量的结论。不过, 根据我们调查的情况, 对其影响程度还是有一个大致的认识。

首先, 调查中了解到, 多数干部认为实行农村计生奖扶制度对人们的生育观念有很大影响, 依据是群众看到一个孩子和双女户家庭每人每个月能领到50元钱, 大部分人是很羡慕的, 问卷统计也证实了这一点。238名奖扶对象中, 就有218名 (91.6%) 认为自己被确定为奖扶对象后, 邻居的反映是羡慕。干部群众列举了不少原来没计划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或者双女户没计划绝育的, 国家奖扶政策一宣传就很快办了证, 或做了绝育手术的例子。据河南省介绍的情况, 焦作市试点工作运行半年,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就新增了15865户, 领证率上升了近4个百分点, 仅宣传月活动中就有1675户新领了证, 有48户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夫妇主动放弃了生育指标。河南省博爱县, 试点工作开展两年多来,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就由原来的5894对, 增加到现在的12506对, 增加了6612对, 领证率提高了7.2个百分点。还有865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夫妇主动放弃生育第二胎。调查中博爱县清化镇副镇长马秀红告诉我们:实施奖励扶助正向的促进作用很大, 独生子女办证的户明显增加, 2003年全镇独生子女领证户为430户, 到2006年4月就有1100户。

各地都非常重视发挥实施奖扶政策的正面引导作用, 尽可能地利用这种形式大做文章, 发放仪式大都搞得非常隆重, 为的就是造成影响, 让群众广泛了解。下面是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2004年第一次发放奖励扶助仪式时的情况:

9月8日上午9时许, 榆次区郭家堡乡乡政府院内彩旗飞扬, 锣鼓震天, 人头攒动, 两条红白相间的大型横幅显得格外耀眼, 打响了此次活动的旋律。上面写着“破除养老防老传统观念, 奖励扶助伴您安度晚年”。榆次区郭家堡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仪式在这里隆重举行。

来自受奖励扶助的代表郭家堡乡各村的胡二妮、杨登科、葛传香等37位老人穿着节日的盛装, 身披写有“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彩带, 兴高采烈地走上了领奖台。省、市、区领导亲手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财政部颁发的光荣证送到了他们手里。他们拿着这份沉甸甸的“礼物”到农村信用社取到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志着榆次区乃至全市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已进入实质阶段。

这种大张旗鼓的场面, 对人们思想的冲击力还是很大的, 宣传效用十分明显。同时, 在这一基础上, 我们选取了一个较为典型的个案, 从中可以更具体的反映这一情况。

河南省沁阳市王曲乡肖庄村肖国喜, 男, 64岁, 老伴62岁。属双女户, 大女儿38岁, 二女儿27岁, 均已成家。大女儿招亲在家, 生了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平时在外打工, 几个月不回来, 他还得给女儿看孩子。他在一个乡镇企业打工 (翻沙) , 一个月干半个月, 工资300多元/月。女儿不给他钱, 他还要给女儿贴补。2004年确定享受奖扶政策对象, 发奖时披红戴花, 周围邻居中有几个看了后都不再要孩了,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其次, 从调查中也反映出, 一些干部认为奖扶政策对人们的影响作用有限, 不能过高估计。综合起来有这几方面的理由:一是目前各地制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很多, 奖励扶助只是其中的一个内容, 因此其影响也只能是综合作用中的一部分;二是国家现在涉农优惠政策也很多, 如取消农业税、发放种粮补助、教育上的“两免一补”等等, 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有“淹没”作用;三是在2010年之前, 奖扶对象在农村人口中的比例很小, 不到1‰, 而且是60岁才开始享受, 现在正处于生育旺盛期的年轻人感到很遥远, 到时还有没有这个政策也难说。因此, 对他们的影响力也就减弱了;四是现阶段人们生育观念的明显转变, 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是主要的因素, 农村计生奖扶制度只是其中的很小部分, 对人们生育观念的影响也是有限的。

四、基本结论

独生子女父母领证情况的变化和退二胎情况的变化是现阶段人们生育观念变化的两个重要指标。在实施农村计生奖扶制度前后, 确实发生了比较明显的变化。我们不可否认, 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措施, 实实在在是对人们的生育观念产生了直接和比较显著的影响, 而农村群众生育行为的选择对减少出生人口产生直接的作用。但同时, 我们也必须注意到, 这一政策的实施主要是从经济补贴的方面入手的, 正像一些基层干部认识到的那样, 随着农民经济状况的改善和收入的提高, 单纯的经济手段很难发挥长久的效用。因此, 如何通过经济手段来达到观念上, 乃至生活方式上的变革, 仍然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

[1].王树新.人口与生育政策变动对代际关系的影响[J].人口与经济, 2004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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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庞淑兰, 荣蓉, 关维俊, 薛玲.唐山市某乡农民生育观念的现状调查[J].华北煤炭医学院学报, 2004 (02)

3.√计划生育工作奖励扶助政策 篇三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而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年可享受30元的奖励金;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1人宅基地;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

1、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广元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政策:

青川户口,独生子女父母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二级以上),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人年满50周岁,有配偶的男性,其配偶年满50周岁以上。可享受每人每年600元特困家庭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办证程序

一、《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符合生育第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在怀孕三个月内凭夫妻双方单位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孕检证明》、夫妻双方照片到户籍地乡镇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

二、《生育证》办理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在收到材料30日内报县人口和计生局,县人口和计生局在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鉴定者期间除外)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将决定送达当事人,在村(居)委会公示10天,群众无异议,当事人可取环怀孕,怀孕三个月内持《决定书》、《孕检证明》到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生育证》。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夫妻双方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签字盖章后,连同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落实节育措施证明和夫妻照片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18—49周岁公民离开户籍地,异地暂住1月以上者,到户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领取《四川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如实填写,经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查签注意见。带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育龄妇女须带节育措施证明或《生育服务证》)和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到乡镇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自发证之日起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

验证程序: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15天内持本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审验《婚育证明》。

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经典对联 篇四

一对夫妇一个孩,

奖励扶助上门来。

一户一孩

奖励扶助到我家,

计划生育人人夸。

奖励扶助

计划生育进农家,

奖励扶助幸福花。

计划生育好

只生一个孩子好,

国家奖励来养老。

国家养老

只生一个娃娃好,

致富路上快快跑。

少生快富

奖励扶助政策好,

家家户户孩子少。

少生孩子

花甲之年六百元,

老来幸福度晚年。

安度晚年

养儿防老旧思想,

奖励扶助新观念。

更新观念

今天我生子女少又少,

明天我靠奖金吃的好。

少生子女

今天少生子女为国分忧,

明天奖励扶助为我祝福。

为国分忧

计划生育为国为家为民,

奖励扶助助你助我助他。

计生为民

今天我为国家只生一个孩,

明天我受国家奖励来关怀。

国家关怀

子女多负担重老时反而无人供,

孩子少收入好老时还有国家保。

5.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协议书 篇五

甲方:苏店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乙方:、夫妇

为了体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严肃性,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奖励资格进行年审并上报信息,按时告知乙方领取奖励金。

二、乙方承诺终身只生育(或抱养)一个孩子,于 年 月 日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日后如有再生育或收养、送养子女等行为,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将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全额退回计生部门,并缴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须共同遵守,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苏店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计生办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苏店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年第()号

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存根

兹有 村(居)单位 同志于 年 月 日施行了计划生育 手术。请给予休假 天,并按规定给予照顾是荷。

医生签字:

苏店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盖章)

年 月 日

-------------------------第 号-----------------------

编号:()年第()号

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存根

兹有 村(居)单位 同志于 年 月 日施行了计划生育 手术。请给予休假 天,并按规定给予照顾是荷。

医生签字:

苏店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盖章)

年 月 日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

公示情况报告(村级)

经初步摸底调查,我村(居)民 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规定的登记申报条件,已将其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 月 日至 月 日。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情况属实。

特此报告

村委会主任签字:

村计生服务员签字:

村民代表签字(至少3名):

长治县苏店镇 村(村委会盖章)年 月 日

苏店镇计生办

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的

通 知

各村;为了扎实做好2011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进一步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2011年3月10日以前完成上报工作

二、上报所需材料:

1、独生子女上报材料:

A: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B: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公示情况报告一份;

C:婚育证明:内容包括夫妇双方姓名、出生年月、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独生子女证》办理时间、落实节育措施时间;

D: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一孩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各一份; E:《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协议书》一式二份;

F: 全市统一印制的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G: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的证明。

2、双女户上报材料:

A: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B: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公示情况报告一份;

C:婚育证明:内容包括夫妇双方姓名、出生年月、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再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间、落实节育措施时间;

D: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再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各一份; E:《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协议书》一式二份;

F: 全市统一印制的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G: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的证明。

3、退指标上报材料:

A: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B: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公示情况报告一份;

C:婚育证明:内容包括夫妇双方姓名、出生年月、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独生子女证》办理时间、落实节育措施时间; D: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一孩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各一份; E:《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协议书》一式二份;

F: 全市统一印制的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G: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的证明。

4、国家奖扶对象上报材料:

A: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B: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公示情况报告一份;

C:婚育证明:内容包括夫妇双方姓名、出生年月、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独生子女证》办理时间、落实节育措施时间;

D: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一孩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各一份; E:《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协议书》一式二份;

F: 全市统一印制的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G:奖励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和奖励扶助对象调查座谈材料纪录表; H: 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的证明。

三、几点要说明的问题:

1、国家奖扶对象为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年满60周岁的夫妇一方或双方;

2、双女户奖励对象为2008年1月1日以后依法生育第二个女孩且做了女扎手术的,进入新增范围的,需持有全市统一印制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2007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第二个女孩且做了女扎手术的,弄清情况,区分责任,妥善处理;

3、所有奖励对象,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三审三公示,上报新增对象时将公示照片一并上交,否则不再续奖和新增奖励;

4、所有续奖和新增奖励的对象,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协议书》一式二份,本人和单位各一份,否则不再续奖和新增奖励;

5、为了减轻群众负担,除新增奖励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以外,其他资料只保存一份档案,但是所有复印件必须有计生专干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

6、针对2005年至2009年领取了奖励扶助金又生育的家庭,必须将所领奖金全部退还,否则本村2011年停止续奖和新增奖励;

6.计划生育奖励法律法规分析 篇六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上位法

《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上所有立法的依据,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宪法中写进的计划生育条款是: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国家采取什么方式推行计划生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第二条规定: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 控制人口数量, 提高人口素质。国家领先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本条进一步对人口计生工作基本国策地位,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主要任务, 基本方针和政策措施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怎样领导和管理计划生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这就明确规定了全国的领导责任和领导体制。第五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这是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 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有哪些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任何公民在享有宪法和人口与法规定的生育权利的同时必须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义务。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同位法律

《婚姻法》, 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在婚姻法中规定计划生育条款是: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利。实行计划生育。第六条: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上述这些规定, 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 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 即实行计划生育和鼓励晚婚晚育;也有不同的, 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的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于怎么延长?怎么奖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具体规定, 应该拧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具体规定, 应该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八条执行。第三十条第三款:按照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夫妻双方年龄达到晚婚年龄后怀孕生育一个子女的为晚婚。这条规定体现了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联系性、衔接性, 是在婚姻法的基础上确定的晚婚晚育的界限。

《妇女权益保障法》, 是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和计划生育的条款是:第二十六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法律保护。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 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第五十条:离婚时, 女方因实施节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 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上述这些规定, 强调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和家庭权益, 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强调保障公民生育权益和生殖健康权益及计划生育服务。

——《劳动法》, 是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法律。在劳动法中规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和计划生育的条款中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这三条规定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都是对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下位法规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制定了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这些法规都是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条款的具体诠释, 必须坚决执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是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的法规。

7.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申办程序 篇七

办理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口发〔2012〕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6号)。奖励扶助项目、标准: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全省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夫妇,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本人被确认为扶助对象的当年发给扶助金。

(二)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全省农村年满55-59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年龄满60周岁后,如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应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不再享受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已享受特别扶助制度(子女伤残、死亡)的对象,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子女伤残、死亡)。

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的扶助金,60岁以后,扶助标准提高至城镇每人每月1000元、农村每人每月80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四)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对农村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采取了安全适宜长效节育措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并引导和帮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方面。申办条件: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我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三)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四)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3、2001年1月1日以来生育第一个子女,且与申请放弃时间间隔满4年。

4、夫妇双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夫妻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

6、采取了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症者,不能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应当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证明。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等。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子女伤残死亡)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离婚或丧偶的,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3、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落实节育措施证明等。申报时间:

新增人员可常年申报,享受当年奖励扶助须在上年的5月至当年的2月底前到当地的乡镇计生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当年的2月至4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集中审核、确认。2月上旬,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2月中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张榜公示。2月底,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3月中旬,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4月底,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申报地点:奖励扶助对象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奖励扶助对象的申请确认程序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子女伤残、死亡)、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申请确认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扶助对象一经确定,由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制的《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

(二)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申请确认程序: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5、落实节育措施。

6、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签订协议。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年审:

8.苏宁最新奖励计划 篇八

我们的社团之所以要获得学校认证,就是为了更好接受学校的监督和管理,我们社团做的活动都会送学校审批,如果是商业的活动学校可以不审批的,从源头把商业活动打压掉。做不做商业活动学校可以把控的。换句话说,社团活动不是我们说了算,是学校可以决定我们做什么样的活动

3、社团针对人群:

(1).人员特征:招收人员跨度最好从大一到大三,年纪跨度较大可以更好的提升社团的传承性。其中以大

三、大二的有能力、有人脉、有资源的学生为社团主席及骨干领导,管理社团。(2).普通会员:所有对电子商务行业有兴趣的学生

(3).骨干及重点培养的人选:曾经是学校学生会、社团的部长级以上的人,后来意识到要做点实事儿的,学校人脉很广,乐于助人,有一定特长的。

4、社团架构:

社长1人、副社长2人、办公室6人(内勤2人、计划2人、财务2人)、市场部17人(微博3人、设计8人、宣传6人)、外联部4人(联络)、实践部10人(代服)共计40人。

5、主要工作: 常规工作:

(1)、新学年工作启动沟通会,制定迎新计划等工作,准备时间一周(物料落实及帐篷落实);(2)、迎新(公益性质的)活动:每年9月大一新生报到期间给大学新生报到时提供饮用水、领路、指引等服务,其中植入我司宣传(例:发放购物优惠券、分发我司社团宣传手册),持续时间一周,以此提升社团形象,提升我司品牌形象;

(3)、社团招新:开学后10月组织社团招新活动(招新对象大一为主),准备一周,持续三天;

(4)、举办讲座:每学年举办2-3场关于营销(协调大区营销总监主讲)、职业规划的讲座(协调大区人力资源配合活动),每场准备一周,持续一天;

(5)、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社团活动: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社团活动,展示社团特色,至少做一场落地形式的宣传活动,其他形式活动需审批后进行;

(6)、总结交流会:参加大区组织的社团工作总结、交流会,每学期期末前开展,汇报本学期工作;

(7)、定期促销宣传:根据学校规定、社团规模等在上学期10、11、12以及下学期3、4、5月份每月执行一场落地品牌宣传活动(活动物料向公司申请);

(8)、代服:有意向做代理的会员可申请成为代理,开展代服工作(送货、退换货等),代送服务以每单2元计算;可通过适合的推广方式提升订单量来获得更多的代送费用(暂定)。

项目工作:

(1)、我司校园营销大赛的承办:主要负责前期宣传、活动场地申请、活动中现场维护、选手沟通等工作,准备周期两周;

(2)、承办我司每年的高校招聘活动:主要负责校招方案策划、招聘前期宣传、活动场地申请、活动中现场维护,持续时间两周;

(3)、夏令营:每年暑假组织夏令营活动,活动以参观、交流、学习、规划为主,评选优秀会长。

(4)、暑假实习:参加、组织我司各大区的实习工作的开展;

6、考核项目:

(1).每场活动我司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到场并对现场活动进行打分,根据活动形式制定单独的考核标准(待确定考核标准)

(2).根据常规活动和项目活动设置不同权重,年终对活动整体评分

7、奖励机制:

(1)、优秀会员给予证书奖励(5*200),优秀社团给予荣誉证书和活动经费(20),优秀会长荣誉证书和现金奖励(20)

9.计划生育十项奖励优惠政策 篇九

一、实施计划生育独女户、双女户特困家庭养老保险工程,其保险金由政府出资缴纳;

二、独女户、双女户60岁以上老人优先进敬老院;

三、对农村符合二胎生育政策自愿申请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给予3000元重奖;

四、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提高奖励扶助标准,独女户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100元,双女户,一男孩户和现无子女户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80元;

五、对自觉实行晚婚的夫妇,给予不少于50元的物资奖励,对自觉实习晚育的夫妇,给予

不少于50元的物资奖励;

六、对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年满45周岁以上的,由政府出资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费;

七、独生子女在县内由初中升高中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八、在启动实施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工作后,优先为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办理养老保险;

九、对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家庭被全日制正规大专院校录取的贫困女大学生,一次性给予

3000元的入学补助;

十、大力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优先为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安排扶贫项目。

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稳定国家政策共创和谐美好家园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0.计划生育奖励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篇十

计划生育奖励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自2005年以来我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开始落实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明显增强,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不断提高。根据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区下发了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专项检查工作的范围、内容对5年来的工作进行了清理,根据现总结如下:

一是整理出了每年提供给代发机构的奖励对象名单,代发机构每年能准确及时的把奖励资金发放,各乡镇计生办每年到代发机构领取存折本签字下发,并进行年审;二是每年省、市、县下拨的奖励经费和发放,结余经费的账目清晰;三是澄清了每年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人员底数;四是对奖励对象资格确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筛查,将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被纳入奖励范围的人员进行了全部清理;五是对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制度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全面排查。各镇(乡、办、区)根据本地在落实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存在的问题,认真扎实、逐条逐项地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自查清理。截至到现在,共累计奖励独生子女420.9046万元,退二孩指标32.4万元,双女户

56万元,独生子女伤残2万元,扶助对象33.65万元,特别扶助对象3.36万元。

5年中,独生子女人数退出312人,其中因子女数增加退出83人,户口迁出本区2人,死亡11人,农转非5人,满16岁退出174人,统计误差52人。

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退出人员领取的独生子女费未能完全收回,或者收回没有合适的收据可以用,因此无法入账;二是部分村信息员存在借奖励工作之机,向群众索要好处的行为,我区对此进行了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理。

11.家庭积分奖励计划细则 篇十一

为了促进孩子的综合素质的提高,经家庭会议协商决定,启动家庭积分奖励计划,对各方面的表现计分,并对优秀的给予奖励。具体细则如下:

一、奖励内容分为日常和考试两方面。日常奖励每天共计3元奖励币,分别对学习表现,行为礼仪,家务劳动三方面给予奖励。视当天表现当天给予奖励币。考试奖励,在各单元,学期考试后,按考试成绩或得到的比赛成绩,即时发放。

二、奖励方式,以奖励币方式发放。每月底凭盖章签名的奖励币可兑换等值人民币,也可以选择存储在家庭银行,存期最低一年,利息以年利5%计算,不足一年不计息。兑换现金后消费须报父母。

三、奖励办法:

1、日常奖励办法,日常奖励分三方面衡量。学习表现,行为礼仪和家务劳动。

学习方面。每日总成绩100分,能达到80分以上奖励1元奖励币。其中作业能主动快速优质完成计40分,绘画有优秀表现计20分,课外阅读积极良好计20分,书法工整,能积极练习计20分,若作文,手工,思考,音乐,棋类,电脑学习游戏有突出表现者可酌情加分,加分值最高20分,单项最低5分。

行为礼仪。每日总成绩100分,能达到80分以上奖励1元奖励币。其中早睡早起,按时作息计15分。和同学友爱互助,对妹妹等小朋友能爱护关心计15分。孝敬父母,尊重长辈计15分。礼貌待人,主动打招呼计10分。语言文明不说赃话,会赞美别人计10分。穿着整齐,衣服干净搭配美观计10分。能控制自己情绪不乱发脾气计10分。爱护财物,不破坏东西计10分。保护环境不乱丢垃圾,清理垃圾计5分。若有教妹妹学习,经常锻炼身体等突出良好表现者可酌情加分,加分值最高10分。

家务劳动。每日总成绩100分,能达到80分以上奖励1元奖励币。拖地,倒垃圾计30分。保持用餐卫生,饭后能洗碗筷的计20分。其中整理自己房间,保持房间整洁卫生的,计10分。可以洗自己的衣服,鞋袜计10分。擦桌子家具计10分。烧苶倒水计10分。凉衣收衣计5分。合理的浇花施肥计5分。

2、考试奖励办法。单元测试中及学期考试中(不含小考),任一单科考试成绩在90-94分间,奖励1元奖励币,95-99元间奖励2元奖励。满分100分的奖励5元奖励币。

学期(期中,期末)考试中,全科(即所有课目)考试成绩都在90-94分间,奖励3元奖励制,95-99分间奖励5元奖励币,100分满分的奖励10元奖励币。

在全校及以上或其他组织的竞赛中(如学习,绘画,书法,手工,作文,英语)取得前10.名或获得奖状、奖杯荣誉称号的,单项奖励10元奖励币。获得前三名者奖励50-100元奖励币。

四、此计划解释权归家庭会议,经家庭会议多数决定可做修改。

12.计划生育奖励法律法规分析 篇十二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有利于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充分认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计划生育奖励制度。这项制度从20*年1月1日起,在全市农村地区开始施行。

(一)申请奖励扶助的条件。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人员;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3.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子女的行为;

4.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一个,或均死亡现无子女。

(二)奖励扶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2005年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近5年内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今后,视市与区县的财力情况,再确定市、区县财政负担比例。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公布;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布;

4.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复核、确认并公布;

5.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奖励扶助对象一经确认,发给由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奖励扶助对象如发生情况变化,由村民委员会及时上报。

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

(四)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不同时期的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奖励扶助政策和奖励扶助对象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开,通过张榜公布、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程序,方便群众。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及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和资金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

奖励扶助金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接拨付的方式发放。各区县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通过指定的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直接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二)奖励扶助资金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审批,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会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制订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工作,向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名单,配合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个人账户,及时掌握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情况,加强资金管理。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金具体发放工作,接受财政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

四、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协调组织,指导推动和检查监督全市实施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把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分析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五、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定期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进行检查监督,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应采取指定专人、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群众监督、举报,并为群众提供优质咨询、查询服务。

对在奖励扶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县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于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发生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行为的,除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外,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增加制度执行的透明度。要加强对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增强他们的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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