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生产管理工作细则(共8篇)
1.工程生产管理工作细则 篇一
XXXX公司XXXX铁路项目经理部
铁路工程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长效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根据《安全生产法》、《XXXX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和《XXXX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要求,建立激励机制和惩罚措施,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和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结合XXXX铁路项目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XX公司XXXX铁路项目经理部及所属的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班组等全体作业人员。
第三条制定原则:项目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和“奖惩结合、以责论处”的原则;把思想教育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坚持逐级负责,分级管理和控制的原则,做到权责对应,奖惩适度,调动全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项目安全目标。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逐级组织调查、分析、定性,并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认定,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和责任认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和分类
根据国家和公司对安全生产事故分级,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四个等级:(注:“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又分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依据国家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分为20类事故。
第六条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认定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分部负责人报告;分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送本公司负责人。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本项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公司和项目部、分部必须配合、相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时,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要求,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XXXX集团公司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认定。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追责
本项目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XXXX集团公司进行责任认定、XXXX公司负责对相关责任者的追责。项目部负责执行公司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追究本项目范围内的相关人员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过失和失职(如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保护、自动装置和设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扩大,在事故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者;
2、次要责任者:是指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布置不严密,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在事故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者的;
3、领导责任者:事故所在分部领导班子成员、劳务协作队伍负责人。
第三条 安全生产处罚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安全生产处罚的范围和主要项目
1、本项目安全生产处罚范围为XXXX铁路XX标段内项目管理的所有分部,劳务协作队伍(工区)和个人,参与工程施工的相关方(供应商、服务提供方)。
2、安全生产处罚的范围和主要项目:包括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管理;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反人员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违反专项施工方案管理;违反施工现场基本安全条件及开(复)停工管理;违反施工临时用电管理;违反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违反爆破安全管理;违反机械设备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违反路基施工管理;违反桥涵施工管理;违反隧道施工管理;违反轨道铺架管理;违反既有线施工管理;违反房建施工管理;违反应急管理;违反安全事故管理等。
第九条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管理的处罚
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2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未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的;
3、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的;
4、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导致安全隐患的;
5、未按时上报上级、公司和项目经理部要求的反馈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
6、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十条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处罚
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落实责任制,按照隐患治理“五定”要求进行治理;并于每月20日前将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表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项目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安全检查、巡查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安全生产相关统计报表的;
3、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对重要部位、重点场所、危险点未落实人员管理,未采取限制进入或封闭施工措施的;
5、对主管部门、业主、监理和项目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不执行,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防范措施不落实,擅自施工生产的;
6、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7、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相同工点发生雷同隐患的,或相同隐患重复多次出现的; 第十一条违反人员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的处罚
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建立人员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制度,建立人员管理台账,落实人员教育培训、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告知和交底,做到人员台账齐全,“先培训后上岗”。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
1、未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安全培训内容不全,记录不详细、签字不齐全;
2、作业人员“先上岗后培训”的;
3、未及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项目不全,记录不详细、签字不齐全;
4、未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的;未进行危险告知的;
5、未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和培训的。
6、特种(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和到期复审的; 第十二条违反专项施工方案管理的处罚
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加强专项施工方案的管理,做好编制、审批、培训交底、检查、验收工作。违反本规定,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完成现场验收,取得开工许可后,方可正常施工。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2000-2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按要求编制和审批专项施工方案的;
2、无专项施工方案和开工报告,擅自进行施工的;
3、不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未落实人员、管理和相关措施的;
4、未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和培训的;
5、未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未完成验收和开工许可,擅自进行施工的。第十三条违反施工现场基本安全条件及开(复)停工管理的处罚
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加强施工基本安全条件及开工、停工、复工管理;按施工现场平面图进行平面布置,加强现场施工基本条件的检查、验收工作。不得降低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0-5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违反文明施工要求的:不按施工平面图布置现场,机械设备、材料物资存放位置不合理,临时设备、库房布置不合理的;现场安全标语、警示标识明显不足的;“临边”、“四口”及现场防护措施不到位、失效的;民工宿舍设置、机械设备停放在泥石流、滑坡、高压电线及洪水威胁区等危险位置的;材料设备存放措施未落实;
2、违反施工许可规定的:未取得相关(铁路、交通、航道、河道、水务、电力、市政管道)部门的施工(开工)许可,擅自施工的:未按要求编制相关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3、违反施工基本条件的:违反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隧道施工、跨越(高速、主干道)公路、航道、江河、(自然、森林、水源、文物)保护区、电力线路、石油燃气管道等施工基本条件,基本的安全设备设施配备,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要求的;
4、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未按规定配备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的;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定期检测和控制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扬尘治理、减少施工噪音等措施、未落实个体劳动保护等措施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危险岗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未办理危险岗位意外伤害保险的;未办理工伤保险的;
5、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光污染、扬尘治理、施工噪音控制等措施;未落实水土保持、水源保护措施;施工“三废”控制和治理措施不到位,现场“垃圾”未分类存放和回收的;
5、违反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规定的:施工现场须按规章制度设置组织机构和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有关人员应持证上岗: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管理、爆破管理、物资设备管理机构的;不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职业健康管理员、环境保护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管理员和操作人员、爆破管理和作业人员、机械设备管理员、电气管理员和电工等的;
6、违反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定的:施工现场存储、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品,违反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司及项目管理制度的;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品处理不符合相关处理规定的;不按要求进行管理,被当地主管部门处罚的,项目部将进行加倍处罚;
7、违反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的:交叉作业无措施、无人监护,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违反动火作业、起重吊装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基本作业条件、人员要求、现场监护、作业许可和管理制度的;
8、违反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建设方有关停止施工、暂停施工的命令的;
7、违反有关恢复施工的程序、验收条件、恢复施工许可规定,未取得项目和监理机构的开工许可擅自进行施工的;
8、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命令后,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标准,作业环境条件的:因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项目将实施加倍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施工临时用电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未执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规定的;未落实“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的;
2、未编制临时用电专项方案,或有编制但未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3、电工未持证上岗;其他用电人员未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4、违反安全电压管理规定的:潮湿作业环境没有使用 36v以下安全电压及照明。人工挖孔桩未采用24v及以下安全电压照明的。
5、违反线路架设规定的:跨越道路的电线未穿管、埋地或架空;电缆电线架空高度不足,施工现场电线电缆乱拉乱接的,电线绝缘破损未及时处理的。
6、配电室违反规定的:配电室未采用甲级防火门的;配电的几何尺寸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违规存放非电工用品及其他物资的、通道不畅通。配电室和控制室无防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措施;变压器周边防护措施未落实或不符合要求,配电室内未按要求配备规定的灭火器材。
7、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存放贮油桶,未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8、选购的电动机械、手持式电动工具及其用电安全装置不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有关强制性的规定,无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五条违反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的;
2、未定期召开安全消防会议,参加会议人员未按要求签字,无会议记录;
3、对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库等重点部位未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违反活动板房管理规定的;未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缺少检查记录;
4、消防通道堵塞、存放无关物资和用品的。不畅通;未按规定配备应急照明的;
5、在消防重点场所(如木工场、焊接作业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危险物品存放点、配电室等),未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
6、动火作业未按要求进行审批,未安排专人进行监护的,动火作业场所措施未落实,违反消防安全规定,7、施工现场违规使用液化气瓶。氧气乙炔存放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第十六条违反爆破安全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民爆物品管理的处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0-5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建立出入库检查制度,领用退库手续不全,登记不完整,帐实不符的;
2、相关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储存库未实行24h专人值守,值守人员未履行交接班制度;
3、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4、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时,未设专人管理和看;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
5、存储、运输、管理民爆物品不符合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将对其进行加倍处罚。
(二)违反爆破施工安全管理的处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0-5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按要求编制爆破专项施工方案的,未制定警戒方案、应急预案、安全防护等措施,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
2、未按照爆破方案做好安全警戒,未指定专人指挥,指挥信号不清的;
3、装药时,采用铁棍、钢管等违规材料装药的;现场采用无填塞爆破或采用石块、易燃物填塞炮孔的;
4、违反爆破作业禁止起爆规定的;
5、已装药的炮孔未当班爆破的;当班发现的盲炮未及时处理,交接不清楚的。
6、爆破器材和物品到达作业现场后警戒不到位,安全措施未落实的。爆破后,未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治理消除隐患。
7、爆破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规携带火源、手机等物品,作业现场吸烟、明火作业等行为;
8、作业人员违反《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规定的,作业现场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将对其进行加倍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机械设备管理的处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使用国家或者行业明令“淘汰目录”的机械设备的;
2、采购、租赁的大型机械设备缺少质量证明文件;租赁的大型机械设备未与租赁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协议;
3、大型机械设备未进行验收就投入使用的;
4、机械设备“带病”运行,未按期进行维修保养的,安全装置及附件未及时进行校验、检测;
5、使用的机械设备缺少安全防护、限位、保险和联锁装置的,或安全附件不齐的;
6、机械设备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未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管理”的。
(二)违反特种设备管理的处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0-5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采购、租赁的特种设备缺少制造、质量、检验等证明文件的,或证明文件不齐的;
2、未按国家法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未按要求设置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的;
3、特种设备未按要求进行安装、拆除、维修、改造、检测检验、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未进行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安装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4、安全装置及附件不齐全的;未按期进行维修保养的,安全装置及附件未及时进行校验、检测;安全装置及附件失效,未停止使用和及时进行维修的;
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审核的;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查,缺少检查和运行记录的;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不按要求进行隐患整改的;
7、违反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当地主管部门处罚的项目部将加倍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路基施工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邻近建筑物、设备基础、石油燃气管道、电杆及各种脚手架附近挖土时,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临近道路、沟渠、江河、水库等区域施工时现场防护不到位,缺少安全警示标识;
2、违反滑坡、塌方、高边坡地段施工规定的:未执行滑坡、塌方治理方案的、高边坡未按设计坡度放坡、设置台阶的;路基施工不按要求及时清除危石的。未按要求设置警告标志及防护措施的;
3、未按施工顺序要求及时施工天沟;边坡开挖后未及时进行挡护工程施工的。边坡防护作业时,脚手架未按设计及相关规定搭设的;
4、违反施工便道管理要求的:施工便道坡度设置超过规定的;未按规定设置排水体系,急弯、陡坡、涉水等危险地段未设置防撞挡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
5、抗滑桩施工:现场未建立排水体系,未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栏,锁口未高于场面30厘米的;孔口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作业人员出入孔,未设常备的梯子,乘坐料桶上下;未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设施(防坠器、安全带,防护棚);孔内照明未采用安全电压的;吊钩和钢丝绳不符合要求的,提升设备缺少制动装置的;挖孔的碴土不按要求装入料桶进行吊装的;挖孔暂停时,孔口无罩盖及标志;挖孔作业孔口无人监护,现场专职管理人员的;
6、弃土场管理不规范的,未按要求进行挡护工程施工的,未建立排水体系的;不按指定的弃土场碴土的,乱丢乱弃碴土的;
7、违反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流程、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路基施工的防治“扬尘”的措施不落实的。弃(碴)土运输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第十九条违反桥涵施工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2000-2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深基坑施工时,无上下扶梯通道。孔桩口、泥浆池、承台基坑等孔口及临边防护措施不到位,无安全警示标志;跨越道路、沟渠、江河、水库等区域施工时,现场防护不到位,缺少安全警示标识;
2、未编制便桥、码头施工方案,便桥及施工平台周边无护栏及安全警示标志;
3、涉水施工:水上施工平台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涉水作业人员未使用救生衣的,浮动作业平台固定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下浮动作业平台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的,水上吊装作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涉水作业的应急物资装备配备不足的。水上打桩平台搭设不牢固,打桩机底座与平台未连接牢靠,打桩机上未配备救生设备;涉水施工的环保水保措施未落实的;
4、人工挖孔:现场未建立排水体系,未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栏,锁口未高于场面30厘米的;孔口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作业人员出入孔,未设常备的梯子,乘坐料桶上下;未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设施(防坠器、安全带,防护棚);孔内照明未采用安全电压的;吊钩和钢丝绳不符合要求的,提升设备缺少制动装置的;挖孔的碴土不按要求装入料桶进行吊装的;挖孔暂停时,孔口无罩盖及标志;挖孔作业孔口无人监护,现场专职管理人员的;
5、墩台施工时,作业平台外侧未设栏杆。墩高在10m以上时,未加设安全网,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高处作业措施不到位,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爬梯未按方案搭设,安全爬梯与墩身、作业平台的连接不符合要求;
6、预应力张拉时,人员站在张拉千斤顶挂面的,违反禁止张拉规定的,张拉作业缺少联络信号,或通信不畅通的;
7、起重吊装:违反禁止起重吊装作业规定的,作业人员违章乘坐吊篮,使用起重设备吊人的。起重吊装设备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大型吊装施工作业,缺少吊装专项方案盲目吊装的。起重吊装作业无专人指挥的;
8、梁板安装,未制定安装方案,未建立统一的指挥系统。施工难度、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未组织培训和交底;移动模架制梁施工:跨越道路、河道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移动模架拼装和拆解、预压、过孔未按方案操作的、起重吊装、高处作业防雷、防风季节性施工等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9、挂篮施工,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在平台边缘处,未设安全防护设施。墩身两侧斜拉托架平台之间搭设的人行道板连接不牢固。底模标高调整时,无专人统一指挥,且作业人员站的脚手板铺设不稳固;挂篮的拼装和锚固不符合方案要求的,0#块托架未按方案要求制作和安装,合拢块的固定不符合要求的,墩梁的临时锚固不符合要求的,挂篮施工上下作业面的通道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临边作业不按要求使用防护用品的;
10、违反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流程、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设计为机械钻孔,第二十条违反隧道施工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排水:洞内排水不通畅,不及时,积水浸泡拱脚或墙脚。
2、支护:喷锚支护时,危石未及时清除,脚手架不牢固,喷射手无防尘等保护措施;未按要求及时施做超前支护、喷锚支护等;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管棚和超前小导管,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注资加固的;开挖软弱围岩时未及时喷护封闭掌子面,初期支护未紧跟掌子面。临时支护安装、拆除不符合要求;出现拱脚悬空,锁脚锚杆打设不符合要求的;
3、洞口工程:洞口边仰坡、天沟施工不及时、不符合要求的;洞口施工不及时,洞口和明洞施工措施不到位,高处作业不符合要求的;
4、隧道爆破时,人员未全部撤离到安全区。未按设计及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警戒、处理盲炮、隧道内存放爆破器材的、遗留(盲炮)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爆破作业违反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的;
5、洞内照明灯光亮度不足,未要求设置应急照明的,临时用电乱拉乱接的:洞内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安装不牢固。高于2m的工作平台上未设置防护栏杆;
6、隧道开挖:未按设计或批复的施工方案开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围岩变形量超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拱架安装不及时,盲目开挖的,隧道施工(掌子面、仰拱、二衬)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开挖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缺少施工方案和措施,不按方案和措施施工的;
7、通风和有害气体检测:洞内通风设施不能满足设计及相关要求的。非正常情况停止通风的,未通风进行(开挖、出碴、支护、衬砌等)作业的;未按要求进行瓦斯、有害气体检测,记录不及时、其他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8、进洞管理:未按要求进行登记、检身的,携带违规物品进行洞;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进洞车辆违规载人,超速行驶的;
9、衬砌施工:台车拼装缺少方案,不按方案拼装,拼装完成未经项目验收开始使用的;台车未设置警示灯和安全警示标志;衬砌施工高处作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水施工不符合消防要求的;
10、监控量测:未按要求设置监控量测量点,不按监控量测方案的时间频率进行量测的,量测数据和记录不真实、不及时的;
11、违反设计要求、不按设计参数和施工工法、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违反国家对隧道施工“九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轨道铺架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基本要求: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人员培训和交底不到位;未与相关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起重吊装、大型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使用不符合要求,未通过验收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轨道材料装卸、运输和存放不符合要求的;
3、道床施工:道砟运输车辆超速行驶,道砟的运输和装卸不规范,无专人指挥和管理的;临边防护拆除并未设专人看管的;无关材料物资侵入铁路限界未及时清理的。
4、铺轨作业:铺轨吊装作业时轨排下方站人的;铺轨作业时轨排上站人的;铺轨机向前方移动时,已铺轨道顶端未按要求设置防止器的;铺架作业时主机和机动平车超速行驶的。
5、架梁作业:架梁作业前未做好现场警戒和安全警示的,作业现场无专人负责管理的;未按要求对桥头压道和加固进行检查的;运梁、喟梁、捆梁、吊梁和落位不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的;架桥机接近桥位时,未按要求减速和一度停车检查制动效果的;铺架作业前未按要求清理限界内的障碍物的;下坡道架梁时未按要求采取防溜措施的;架桥机架梁时出现梁片碰撞前端支柱的;架桥机过孔时未按要求对梁片横隔板进行焊接和加固的;架梁后未及时安装桥面防护设施的;
6、违反设计要求、不按设计参数和施工工法、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既有线施工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0-5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基本要求: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人员培训和交底不到位;未与相关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起重吊装、大型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使用不符合要求,未通过验收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驻站”联络员与现场监护员撤离工作岗位的;
3、未落实既有线封锁前的准备工作,封锁中的施工与作业防护,开通前的确认;未接封锁命令盲目施工;施工过程中“超范围”施工、“施工延时”,未落实施工“一事一令”,未执行施工“八不准”的。
4、既有线施工:防止路基或路堑边坡坍塌失稳措施不到位,出现基坑支护及路基边坡失稳的;临时架空线路侵入铁路限界的;临时施工道口管理不到位的;临近既有线的爆破施工措施未落实的;施工机械、材料侵入铁路限界;
5、临近既有线装卸材料设备、自轮运转设备管理不到位、电气化施工影响行车安全;
6、违反设计要求或施工组织设计、不按设计参数和施工工法、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
7、违反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及规章制度,被铁路相关部门处罚的单位和个人,项目将进行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房建施工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违反基础施工规定的:基础施工时,所有临边、洞口、操作面未做落实防护措施的;土方回填拆除临边防护措施后,未设专人看管的;地下室施工无充足照明的;
2、违反防护棚架和安全通道管理规定的;建筑物出入口未搭设出入通道两侧宽于各1米的防护棚,棚顶未满铺双层的脚手板;防护棚高度未超过3米的;安全通道不畅通的,通道两侧未密目安全网封闭;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未搭设两道牢固的1.2米高的防护栏杆,并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
3、违反脚手架施工方案要求,未按要求设置剪刀撑、连墙件的,拆除作业时抛掷钢管和扣件的,不按方案要求搭设的;违反悬挑架、爬升架施工要求的;
4、违反临边、洞口防护措施规定的:未按要求设置临边防护和孔洞防护措施;台、楼层、屋面、临边防护栏杆固定不固定的;
5、违反材料存放要求,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防水施工违反防火要求的;违反防火、消防管理要求的;
6、违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的,吊装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反“十不吊”规定的,7、违反高处作业管理要求的,违反施工用电管理规定的;违反施工电梯使用要求的;违反施工吊篮管理规定的;
8、卸料平台上的脚手板未铺严绑牢,两侧未设1.2米防护栏杆、18厘米高的挡脚板,并未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外侧未设推拉式的防护门,防护门不灵活的;
9、违反“危大工程”管理规定的;未编制方案的,未按要求进行审批的,未按要求进行交底和培训的,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
10、违反机械设备管理要求的,特种机械和设备不按要求进行检验的,未按要求进行使用登记的、安装拆除不符合管理要求的。
11、违反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流程、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第二十四条违反应急管理的处罚
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2000-2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的,应急预案体系不完整的,应急预案缺少针对性、实用性的;
2、未按要求设置应急救援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3、未按要求配置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
4、出现险情或突发事件不及时启动预案,开展抢险和救援的;不服从上级的抢险救援工作安排及物资调配的;
5、未按要求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第二十五条违反安全事故管理的处罚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规定,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必须及时报告事故信息。不得谎报、瞒报;项目相关单位必须配合调查组工作。相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1、违反安全事故报告的: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限期上报或隐瞒不报、漏报、谎报事故的,对分部经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20000元罚款;
2、违反安全事故调查的:不按要求提供事故相关情况和资料的;涂改、销毁、伪造原始记录的: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隐瞒事故真相、阻碍事故调查、弄虚作假、嫁祸他人等情况,一经查实,对涉及的分部经理、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经考核认定,给予分部经理和直接责任者10000-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法规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违反安全事故处理的:不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的;未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对责任单位处2000-10000元罚款:
4、因违反或未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业主、监理、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现场管理不到位、责任未落实、被相关主管部门、业主、监理、公司及上级单位处罚的单位和个人,项目经理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加倍(罚款金额)处罚。
5、对不执行当地主管部门、业主、监理、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指令、通知、整改通知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事项的,根据严重程度对相关分部处2000-50000元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6、一年内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同类型一般事故,对主要负责人给予5000-20000元罚款。
第四章 奖励的范围、内容和金额
第二十六条完成安全目标和责任书的奖励。
1、认真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全面实现安全目标和《安全责任书》各项指标的,按公司规定给予安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按每人500元标准奖励单位、个人2000-3000元奖励。
2、按照公司、项目经理部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在季度、半年和全年安全检查中排名一直领先(前三名),且未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按公司规定项目给予10000-60000元奖励。
3、按照公司、项目经理部要求,完成每季度安全目标任务的单位人均给予500元安全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安全上成绩突出的奖励。
1、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并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2000-3000元奖励。
2、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一贯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按公司规定给予500-2000元奖励。
3、在安全技术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并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成果,成绩显著的;给予2000-5000元奖金。
第二十八条防止事故发生,事故抢险的奖励。
1、制止或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给予2000-5000元奖励。
2、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给予1000-3000元奖励。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技能比武、知识竞赛等活动的奖励。
1、积极参加省、市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等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技能比武、安全活动、知识竞赛等活动中取得奖牌和荣誉称号的,为公司取得荣誉称号的,对获奖个人给予2000-5000元奖励。
2、积极参加公司、项目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技能比武、安全活动、知识竞赛等活动中取得奖牌和荣誉称号的,对获奖个人给予500-2000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在项目标准化工地建设、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牌的单位给予10000-20000元奖励。
第三十条抢险救灾、应急演练的奖励。
1、在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成绩,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对分部和工区(集体)给予10000-20000元奖励。
2、在应急演练中表现出色的,对分部和工区(集体)给予10000-20000元奖励。第三十一条对“危大工程”、关键部位、重要环节的奖励。
1、分部在“危大工程”施工、关键部位、重要环节施工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标准化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如水上施工、围堰施工、起重吊装、施工用电、爆破作业、挂篮施工、深基坑施工、高边坡防护、跨越施工、既有线施工、铺架作业、抢险救灾等(亦不仅限于此)项目;
2、申报要求:分部每月25日前将单项奖励的书面材料上报项目部进行评审,经项目部评审后视情况对单项进行1000~3000元奖励。
3、奖励原则和要求:项目部对分部的单项奖励每个单独项目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发现本单项奖励不符合要求时,项目可进行双倍处罚。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对各分部(工区)和个人的罚款,由项目经理部发文通报,安全生产部下发通知单,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由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2、不得将罚款项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3、罚款由项目经理部财务部设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安全措施整改和安全奖励经费以及安全活动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附则
1、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本实施细则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解释权属XXXX公司XXXX铁路项目经理部。
3、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工程生产管理工作细则 篇二
广东省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广东省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次编制工作会议于2015年10月27日下午在广州召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信处、标准主编单位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及各参编单位共16人出席会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信处首先宣布《实施细则》制定计划经公示无异议, 同意成立编制组启动编制工作, 要求标准编写内容必须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指南》等相关规定, 能够指导和规范广东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和管理, 并希望各主、参编单位同心协力, 按时保质完成编制工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袁庆华主任对《实施细则》的编制原则、主要内容、需重点解决的问题等作了介绍。与会专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 最终确定了《实施细则》编制大纲及主要编写内容、工作分工和进度安排。 (来源: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3.工程生产管理工作细则 篇三
摘要:安全管理资料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检查考核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资料依据。同时它给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分析、研究的材料,从而能够掌握安全动态,以便对每个时期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实行目标管理,达到预测、预报、预防的目的。
关键词:施工现场 安全管理 工作要点 改进措施
一个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水平,直接反映施工企业和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状况。
一、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是针对单位工程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依据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标准,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机械事故,从而为公司风险经营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因此每项工程都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自身特点和条件制定具体的、针对性强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1、所有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针对工程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条件、使用的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等制定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
2、对于结构复杂,危险性大,特点较多的特殊工程(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
3、危险性大、高温作业多的建筑工程应单独编制季节性施工措施(主要指夏季、雨季和风季)。一般建筑工程可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中编制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
4、对于临时用电设备数大于5台或设备总容量大于50kW.h时必须单独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必须采用TN-S系统,设置专用保护零线;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同时规定开关箱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临时用电平面图、主平面图和接线系统图应单独绘制,小型施工机械和移动电动工具要有明确的安全用电规范。
5、会审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是安全技术资料中最重要的技术文件之一。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完成后,要交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由公司安全、技术、设备、财务和工会等部门进行会审,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6、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按照规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一般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专业性较强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二、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工程开工前,工程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参加施工的工地负责人和职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本着谁负责施工谁负责质量、安全工作的原则,各分部工程技术负责人在安排施工任务的同时,必须要对施工班组操作人员进行书面技术、质量、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包括:准备施工项目的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
1、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装饰与门窗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垂直运输机械、施工机具、水暖、通风工程,电气安装工程,防火工程,其他工程,以及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等内容。
2、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结合具体施工方法及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制订出全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3、安全技术交底要与施工技术交底同时进行;交底人应是技术员而非安全员或安全资料员。
4、安全技术交底应根据施工进度、施工部位分阶段多次交底,不可图省事一次交齐。
5、安全技术交底应一式两份,交底人与接底人各持一份,且双方签字后生效。
6、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一般同分部(分项)工程交底同时进行。如果工程的施工工艺很复杂,技术难度大,作业条件很危险,可单独进行工程咨询,以引起操作者高度重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强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目的
主要是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素质,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思想、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法制教育四个方面。
1、安全生产思想法制教育。
通过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提高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2、安全知识教育。
全体职工都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使全体职工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知识教育的内容:本公司的生产状况、施工生产工艺、施工方法、施工作业的危险区域、危险部位、各种不安全因素及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及各种安全技术规范。
3、安全操作技能教育。
就是要结合本专业,本工种和本岗位的特点,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等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基本操作技能。对于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证书后,持证上岗。
安全教育形式有:新人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经常性教育;适时教育;纠正违章教育;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教育等。安全教育内容应具体并记录在职工安全教育档案中。
安全教育考核可采用口头或书面等不同形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教育内容须经受教育人签字后生效。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公司应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这两种体系责任制要分别落实到具体人及具体部门,责任制内容要详细,有针对性、有时效性。同时项目部还应建立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安全管理目标的制订公司应每年制订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各分公司、项目部。在管理目标中,应包括伤亡控制、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内容。
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应分两步分解。第一步,可采用网络图的方式将公司的管理目标分解至分公司和项目部,确定每一项目部和工程的具体安全管理目标。比如文明施工的分解,公司确定的年创建几个部级、省级或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要将这一目标先分到各分公司,分公司再分解到项目部和具体工程,确定某个工程是创建哪一级安全文明工地,然后制订达到这一目标的保证措施。第二步,将工程管理目标(任务)分解至具体责任人。以文明施工为例:要搞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必须按照JCJ59-99中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分解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这些工作做好了,文明施工肯定能做好。
管理目标的考核考核时,要按照目标分解的人员和保证措施进行考核。有的现场目标分解不明确,导致考核的内容、人员出现混乱,和现场管理人员的责任制考核分不清。
4.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篇四
一、野外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一)野外乘车安全
1、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车上有安全带时,须系好安全带。
2、上下车时,须待车停稳后,有序上下车。
3、乘车时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管制器械。
(二)野外作业安全
1、禁止一人单独野外作业,雨天、雪天不得出野外作业。
2、野外作业时不得喝酒。
3、野外作业时须穿戴安全服装,遇有陡崖地段,须系好安全绳,认真检查好安全绳的质量及系牢程度。
4、野外作业时须带好防虫害药品及防暑防冻药品。
5、不得在林中吸烟、燃烧草木,如遇特殊情况需取火时,必须人走火灭。
6、遇有紧急情况时,应迅速通知队、院,并做好应急措施。
7、注意饮食卫生及野外用电安全。
二、室内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一)认真学习交通管理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二)保证室内安全用电,用电前须先做好线路检查,在确保线路安全时,再开用电器,用电结束后,须同时切断电源。
(三)工作资料须专柜存放,做好资料保密工作。
(四)禁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办公室内。
三、定期学习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及队、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项目成员间每月至少发一则安全生产信息。每月至少做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铅锌矿大调查项目组
5.生产运行管理与基础工作考核细则 篇五
一、考核内容
1.生产计划统计管理
1.1 装置加工量、产品产量 1.2 装置收率 1.3 装置物料单耗 1.4 损失率 1.5 废品 1.6 能耗 1.7 三剂使用 1.8 计划执行
2.生产运行管理
2.1 生产调度管理 2.2 生产异常情况管理 2.3 生产操作变动监控管理 2.4 装置开停工管理 2.5 装置非计划停工管理 2.6 投用前安全检查管理 2.7 公用工程系统运行管理 2.8 瓦斯系统运行管理 2.9 酸性气系统运行管理 2.10 管网分工管理
2.11 储罐和火车槽车清洗管理 2.12 储运系统管理 2.13 对外输送介质管线管理 2.14 冬季安全操作管理 2.15 干部值班管理 2.16 班组交接班管理 2.17 岗位巡检管理
2.18 操作平稳运行及生产异常报警管理 2.19对讲机、巡检器管理 2.20 车辆管理 2.21 基础资料管理 2.2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2.23其它生产安排 2.24通讯管理 2.25自用油管理
3.质量管理
3.1原辅材料管理 3.2化验分析管理
3.3中间产品(半成品)管理 3.4成品管理
3.5容器管线及装车管理 3.6固体包装物管理 3.7各装置及专业厂考核管理 3.8质量监督管理 3.9质量事故管理 3.10质量工作管理 3.11其它
4.现场管理 5.数据管理
二、考核标准
1.生产计划统计管理
各专业厂各项指标按月度计划完成,根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1)月度计划有调整,以调整计划做为标准进行考核。2)生产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造成与计划指标偏差较大,月末考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剔除。
1.1 装置加工量、产品产量
装置加工量、产品产量比月计划每超过或降低1%,考核扣奖0.2分;对公司整体生产组织和效益有利的指标不进行考核;对公司整体生产组织不利的单位,追加考核扣奖2000-10000元;对装置加工量、产品产量有特殊要求的单位不执行此项考核。
1.2 装置收率
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于有特殊控制要求月份的收率指标奖罚不执行此条款。
1.2.1 20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35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轻收比月计划每增加0.1%,考核奖励0.2分;比月计划每降低0.1%,考核扣奖0.4分;
1.2.2 100万吨/年ARGG装置、180万吨/年ARGG装置液收(扣除回炼油品 超过计划部分带来的收率增加)装置液收比月计划每增加0.2%,考核奖励0.2分;比月计划每降低0.2%,考核扣奖0.4分;
1.2.3 35万吨/年催化重整装置液收比月计划每增加0.2%,考核奖励0.2分;比月计划每降低0.2%,考核扣奖0.4分;
1.2.4 60万吨/年加氢改质装置柴油收率比月计划每增加0.5%,考核奖励0.2分;比月计划每降低0.5%,考核扣奖0.4分;
1.2.5 20万吨/年异构脱蜡装置基础油收率比月计划每增加0.2%,考核奖励0.2分;比月计划每降低0.2%,考核扣奖0.4分;
1.2.6 30万吨/年酮苯脱蜡装置粗蜡收率比月计划每增加0.2%,考核奖励0.1分;比月计划每降低0.2%,考核扣奖0.2分。
1.3装置物料单耗
1.3.1 聚合物一厂丙烯酰胺一、二车间丙烯腈单耗比月计划每降低0.02吨/吨,考核奖励0.2分;比月计划每增加0.02吨/吨,考核扣奖0.4分;
1.3.2 聚合物一厂聚丙烯酰胺一、二、三、四、五车间及聚合物二厂聚合一、二车间丙烯酰胺单耗比月计划每降低0.02吨/吨,考核奖励0.2分;比月计划每增加0.02吨/吨,考核扣奖0.4分;
1.3.3 丙烯腈车间丙烯单耗比月计划每降低0.01吨/吨,考核奖励0.2分;比月计划每增加0.01吨/吨,考核扣奖0.4分。液氨单耗比月计划每降低0.01吨/吨,考核奖励0.2分;比月计划每增加0.01吨/吨,考核扣奖0.4分;
1.3.4 聚丙烯厂丙烯+乙烯单耗比月计划每降低0.001吨/吨,考核奖励0.2分;比月计划每增加0.001吨/吨,考核扣奖0.4分;
1.3.5石油磺酸盐物料总单耗比月计划每降低0.02吨/吨考核奖励0.2分;比月计划每增加0.02吨/吨,考核扣奖0.4分。
1.4损失率
1.4.1 炼油一厂、炼油二厂、润滑油厂所属各装置,装置加工损失率比月计划每增加0.01%,考核扣奖0.2分;
1.4.2 储运厂储运损失率比月计划每降低0.005%,考核奖励1.0分,最高考核奖励2分;比月计划每增加0.005%,考核扣奖1.0分,最高考核扣奖2分。
1.5废品
1.5.1 润滑油厂全年废蜡出厂不超过指标,每减少1吨,考核奖励200元;每增加1吨,考核扣奖200元;
1.5.2 聚合物一厂聚丙烯酰胺废料全年出厂不超过指标,每减少10吨,考核奖励500元;每增加10吨,考核扣奖1000元;
1.5.3 聚合物二厂聚丙烯酰胺废料全年出厂不超过指标,每减少2吨,考核奖励100元;每增加2吨,考核扣奖200元;
1.5.4 聚丙烯厂不合格品全年出厂不超过指标,每减少10吨,考核奖励500元;每增加10吨,考核扣奖1000元。
1.6能耗 1.6.1装置能耗
1.6.1.1 20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35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储运厂能耗比月计划每增加0.2千克标油/吨,考核扣奖0.4分;比月计划每降低0.2千克标油/吨,考核奖励0.2分;
1.6.1.2 35万吨/年催化重整装置、1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60万吨/年加氢改质装置、150万吨/年汽油加氢装置、170万吨/年柴油加氢装置、14万吨/年MTBE装置、80万吨/年酸性水汽提装置、60万吨/年气体分馏装置、35万吨/年气体分馏装置、33万吨/年糠醛精制装置、30万吨/年酮苯脱蜡装置、20万吨/年异构脱蜡装置、10万吨/年蜡加氢装置、15万吨/年蜡成型装置、40万吨/年汽油醚化装置能耗比月计划每增加0.5千克标油/吨,考核扣奖0.4分;比月计划每降低0.5千克标油/吨,考核奖励0.2分;
1.6.1.3 100万吨/年ARGG装置、180万吨/年ARGG装置能耗比月计划每增加0.5千克标油/吨,考核扣奖1分;比月计划每降低0.5千克标油/吨,考核奖励0.5分;
1.6.1.4 0.4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制酸装置、一套硫铵回收装置、二套硫铵回收装置、白油装置、乙腈精制装置、丙酮氢醇装置、乙苯装置能耗比月计划每增加10千克标油/吨,考核扣奖0.4分;比月计划每降低10千克标油/吨,考核奖励0.2分;
1.6.1.5 聚合物一厂丙烯腈车间、丙烯酰胺
一、丙烯酰胺二车间、聚丙烯酰胺一、二、三、四、五车间、聚合物二厂聚合一、二车间、石油磺酸盐一、二车间、聚丙烯厂能耗比月计划每增加5千克标油/吨,考核扣奖0.4分;比月计划每降低5千克标油/吨,考核奖励0.2分。
1.6.2 能源单耗
1.6.2.1电单耗,动力厂动力一车间:污水处理车间电单耗比月计划每增加0.1千瓦时/吨污水,考核扣奖0.1分;空分车间电单耗比月计划每增加0.01千瓦时/标立产品,考核扣奖0.1分;脱盐水车间电单耗比月计划每增加0.1千瓦时/吨脱盐水,考核扣奖0.2分;循环水车间电单耗比月计划每增加0.05 千瓦时/吨循环水,考核扣奖0.2分;
1.6.2.2动力一车间燃料单耗比月计划每增加0.001吨/吨蒸汽,考核扣奖0.2分; 1.6.2.3 制水比耗,脱盐水车间制水比耗比月计划增加0.01吨/吨,考核扣奖0.2分;循环水车间循环水补水率比月计划增加0.001吨/吨,考核扣奖0.2分;动力一车间除氧水脱盐水单耗比月计划增加0.01吨/吨,考核扣奖0.2分;动力一车间蒸汽除氧水单耗比月计划增加0.01吨/吨,考核扣奖0.2分;
1.6.2.4 专业厂新鲜水单耗,炼油一厂,炼油二厂,润滑油厂,动力厂比月计划增加0.03吨/吨,考核扣奖0.2分;聚合物一厂,聚合物二厂,腈纶厂,聚丙烯厂比月计划增加0.5吨/吨,考核扣奖0.2分。
1.7 三剂使用
1.7.1 一套ARGG装置、二套ARGG装置催化剂单耗(不含卸剂)比月计划每增加 0.03千克/吨,考核扣奖0.2分;比月计划每降低 0.03千克/吨,考核奖励 0.1分;
1.7.2 润滑油厂糠醛精制装置糠醛单耗比计划每增加0.02千克/吨,考核扣奖0.2分,比月计划每降低0.02千克/吨,考核奖励0.1 分;酮苯脱蜡装置甲苯、丁酮溶剂单耗(甲苯、丁酮合计单耗)比计划每增加0.05千克/吨,考核扣奖0.2分,比月计划每降低0.05千克/吨,考核奖励0.1分;
1.7.3 聚合物一厂丙烯腈车间催化剂(含本体催化剂)单耗比月计划每增加0.03千克/吨,考核扣奖0.2分,比月计划每降低0.03千克/吨,考核奖励0.1分;丙烯腈车间硫酸单耗比月计划每增加2千克/吨,考核扣奖0.2,比月计划每降低2千克/吨,考核奖励0.1分。
1.7.4 研磨油单耗
1.7.4.1聚合物一厂聚丙烯酰胺一、二、三车间比计划每增加1千克/吨,考核扣奖0.2 分;比月计划每降低1千克/吨,考核奖励0.1分;
1.7.4.2 聚合物一厂聚丙烯酰胺四、五车间比计划每增加1千克/吨,考核扣奖0.2分;比月计划每降低1千克/吨,考核奖励0.1分;
1.7.4.3 聚合物二厂聚合一、二车间比计划每增加1千克/吨,考核扣奖0.2分;比月计划每降低1千克/吨,考核奖励0.1 分;
1.7.5 聚丙烯厂一套聚丙烯装置、二套聚丙烯装置主催化剂单耗比计划每增加0.003千克/吨,考核扣奖0.2分;比月计划每降低0.003 千克/吨,考核奖励0.1分;
1.7.6 脱盐水车间酸(含硫酸、盐酸)、碱单耗比月计划每增加0.2千克/吨,考核扣奖 0.1分;比月计划每降低0.2千克/吨,考核奖励 0.1分。
1.8计划执行
1.8.1 对不服从计划安排的单位在月度奖金中考核扣奖500-1000元; 1.8.2 对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或市场需求产生的临时性的计划任务,生产中需 克服较大困难并较好完成的单位在月度奖金中考核奖励500-2000元;
1.8.3 储运厂、炼油一厂、炼油二厂、润滑油厂供应关联交易单位产品按月度计划执行,对于超计划供应的单位,比计划每超过1%考核扣奖500元;
1.8.4 各单位计划、统计人员能较好完成各项指定工作,并且完成工作标准较高,在月度奖金中考核奖励200-500元;
1.8.5 各单位计划、统计工作未按要求完成,在月度奖金中考核扣奖100-500元;
1.8.6 产品营销部严格执行公司出厂计划,不按计划要求出厂(不含汽油、柴油),每次考核扣奖200-1000元;
1.8.7 产品营销部严格执行汽油、柴油交货计划,不按计划交货,每次考核扣奖200-2000元(汽油、柴油分别统计);
1.8.8 聚丙烯产品月末未买断量控制在3000吨以内(每套装置1500吨),每超出100吨考核扣奖每个相关单位100元。
2.生产运行管理
2.1 生产调度管理
各专业厂调度室(或其它单位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公司总调度室的要求,按时(及时)向公司总调度室上报本单位生产运行报表、生产情况记录、生产异常情况报告和调度报表等生产资料。
2.1.1上报生产资料时,未按要求时间或未按规定内容上传者,视情节每次考核扣奖100~200元;
2.1.2上报生产资料中,如出现生产数据不准确或错误者,每个数据考核扣奖100元;如果连续3次,考核扣奖加倍;如果连续出现5次,考核扣奖专业厂500元;
2.1.3 各单位应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版本放置在岗位上,并组织有效培训。无应急预案考核扣奖1000元,应急预案内容与本岗位操作规程不符的考核扣奖200~1000元,岗位上未放置应急预案或放置无效版本考核扣奖200元,应急预案未组织培训考核扣奖500元,岗位员工对应急预案内容不熟悉,考核扣奖100~200元;
2.1.4 公司总调度室下达的各种生产指令,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认真执行、执行不利或反馈不及时的单位,视情节轻重每次考核扣奖100~1000元;
2.1.5 无论何种原因,影响生产应急方案实施或不执行《调度令》的,每次考核扣奖1000~5000元;造成重大损失情况,按照大庆炼化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2.2 生产异常情况管理 各生产单位必须按照生产异常情况汇报管理要求,及时向公司总调度室汇报生产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假报,汇报内容要求准确可靠。
2.2.1 公司各生产单位出现安全环保事故、装置重大波动、关键设备故障、电力系统故障等重大生产异常情况时,应在10分钟之内汇报到公司总调度室,否则按情节考核扣奖100~1000元;其它生产异常情况,在15分钟之内逐级汇报到公司总调度室,否则按情节考核扣奖100~200元;
2.2.2 公司各生产装置进行一、二、三级生产操作变动调整,要及时逐级向公司总调度室汇报,否则按情节考核扣奖100~1000元;
2.2.3各生产单位不如实上报生产情况(包括产生异味),出现瞒报或假报现象,按情节考核扣奖200~2000元;
2.2.4 生产情况汇报的内容及反馈情况,公司总调度室、各专业厂调度室、相关操作岗位人员要在其调度值班记录、岗位交接班记录上如实、准确记录。对未按规定记录者,视情节考核扣奖100~200元;
2.2.5 各专业厂(公司)调度对生产情况不了解,且未能及时落实和及时反馈者,每次按情节考核扣奖100~500元;
2.2.6 各专业厂(公司)的岗位操作人员应该向所属车间(装置)或专业厂调度室反映的问题,未按正常程序而直接向公司总调度室反映的,每次考核扣奖相关单位200元;
2.2.7 各专业厂不及时组织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不及时完善《装置生产波动统计表》的,不按规定时间或要求内容上报总结分析的,视情况每次考核100~200元。
2.3 生产操作变动监控管理
2.3.1 各专业厂(公司)必须按照《生产操作变动监控管理规定》中的有关管理程序,对生产操作中的变动进行规范管理。一级操作变动未按规定管理的一次考核扣奖400元,二级操作变动未按规定管理的一次考核扣奖300元,三级操作变动未按规定管理的一次考核扣奖200元,四级操作变动未按规定管理的一次考核扣奖100元;
2.3.2 需要专业厂之间配合完成的操作变动,应在公司总调度室统一指挥下进行,各专业厂调度室或岗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如因未按照公司总调度室下达的生产指令操作,造成相关装置或系统波动的,每次视情节考核扣奖100-1000元;如操作变动过程中因专业厂调度室或岗位之间沟通不到位造成相关装置或系统波动的,每次视情节考核扣奖200-500元;
2.3.3 生产操作变动在岗位操作记录(如《调度值班记录》或《运行班组长操作运行记录》等)上要做好详细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生产操作变动的时间、原因、内容、指令人、执行人、执行情况和反馈情况等,要求内容要连续,要形成闭环。未按要求记录者,视情节考核扣奖100元。
2.4 装置开停工管理
2.4.1 开停工文件必须按要求审批、齐全,组织机构完善,不符合规定的每项考核扣奖200元;
2.4.2 开停工界面交接必须按照要求规范进行,不符合规定每项次考核扣奖100-200元;
2.4.3 装置开工前,要按《投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进行检查确认,每项不合格考核扣奖50元;
2.4.4 装置公司级开停工界面交接未按照申请时间一次完成的,视对其它装置的影响,主责单位考核200-500元;
2.4.5 装置必须及时填写《装置生产波动统计表》,完成《装置开停工总结》,否则每次考核100-200元;
2.4.6 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的时间、内容,及时组织或配合完成项目的“三查四定”工作,否则考核100-500元;
2.4.7 装置开停工必须按照有指令、有规程、有确认、有监控的“四有工作法”进行,不符合规定的每项考核扣奖100元。
2.5 装置非计划停工管理
2.5.1 各装置如发生非计划停工,则根据是否由自身原因造成的,对公司整体生产、系统平衡影响的大小,以及造成生产损失的大小等实际情况进行考核。装置非计划停工时间≤15天,且非计划停工损失较小的,每次非计划停工考核扣奖1000-5000元,其中因跑剂、系统堵塞、设备出现漏点、大机组停车等原因造成的非计划停工,每次考核扣奖责任单位1000-3000元;一年之内出现第二次装置非计划停工、人为误操作造成的装置非计划停工考核扣奖责任单位4000-5000元,如果损失或影响更加严重,将酌情考核扣奖5000元以上;装置非计划停工时间>15天,且非计划停工损失较大的,参照公司装置停工奖金考核办法规定考核责任单位奖金系数;达到生产事故条件的,按照公司生产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
2.5.2 专业厂、装置在生产组织过程中,因本单位原因,造成生产波动,影响较小的视情况考核扣奖200-2000元,影响较大的视情况考核扣奖2000-5000元,达到生产事故条件的,按照公司生产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
2.5.3装置发生非计划停工,必须按要求时间、规定内容上报《装置非计划停工上报表》,否则考核扣奖100-200元;
2.5.4 装置发生非计划停工,必须按要求时间、规定内容完成并上报《装置 非计划停工总结》,否则考核扣奖100-200元。
2.6 投用前安全检查管理
2.6.1 根据管理权限,公司主责处室、专业厂、车间均要按照要求组织完成投用前安全检查工作,未按要求进行投用前安全检查的,主责单位考核扣奖200-1000元;
2.6.2 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必须按照实际情况修订,满足实际需要,否则考核扣奖100-200元。
2.7 公用工程系统运行管理
2.7.1 各装置未经允许私自开关界区外阀门,视情节轻重考核扣奖200-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2.7.2 要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严禁跑、冒、窜、漏,杜绝长流水现象,每发现一处泄漏视情节轻重考核扣奖100-1000元;
2.7.3 使用循环水的生产装置,不准私自放水,严禁排入下水系统,发现有排放循环水的单位考核扣奖200-1000元;
2.7.4 各单位未经允许严禁向排水系统排入各种油品、油泥、垃圾等杂物,严禁向下水系统排放蒸汽、压缩空气及各种有毒物质,否则考核扣奖200--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2.7.5 随意更改蒸汽、采暖、伴热运行方式者考核扣奖200-1000元; 2.7.6 各专业厂在非正常使用水、汽、风、氮气等动力系统时,应提前与生产运行处总调度室联系,如大量使用或停止使用应提前向生产运行处提交报告,在生产运行处总调度室的统一调度下使用,对于不经汇报擅自使用者,造成动力系统波动影响生产的,视情节轻重考核扣奖200-2000元,造成重大损失和装置停工,按照大庆炼化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7.7 未经生产运行处允许,严禁私接、乱接动力系统管线。私接、乱接管线,以破坏管网程度考核扣奖1000-2000元,并由用户负责恢复管线及保温;
2.7.8 公司各类工业污水、生活污水通过各自管网按规定排水量达标排放,严禁私自改变排污去向,正常生产情况下,化工生产装置污水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水量20%的考核扣奖排放装置每次500-2000元。炼油生产装置污水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水量40%的考核扣奖排放装置每次500-2000元。私自改变排污去向每次考核扣奖500-2000元,因排放水质、水量影响污水处理装置排放指标超标的,排放装置负全部责任,每次考核扣奖1000-5000元;
2.7.9 各单位加强管理,污水井或隔油池含油量一直保持较好的,全年奖励500-2000元,各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污水井或隔油池含油量增加,考核扣奖责任单位500-2000元,并且由责任单位对所有造成影 响的污水井及相关设施进行清理,直至合格为止;
2.7.10未经公司允许,私自向外单位转供能源和水资源的部门或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考核扣奖1000-5000元,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加倍考核扣奖;
2.7.11施工单位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使用公司转供能源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考核扣奖责任单位1000-5000元,未进行准确计量的,考核扣奖责任单位1000元,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加倍考核扣奖。
2.8 瓦斯系统运行管理
2.8.1 对未经同意(或审批)私自接用(或使用)瓦斯(或天然气)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在按价赔偿的基础上,视情节考核扣奖相关单位100-2000元;
2.8.2 相关生产装置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放火炬时,未及时汇报公司总调度室,视情节考核扣奖100-1000元;达到生产事故条件的,按照公司生产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
2.8.3 生产瓦斯的装置在生产过程中未能平稳操作,出现产量大波动、带液或组份变化较大等问题,对公司生产造成的影响,视情节考核扣奖100-1000元;达到生产事故条件的,按照公司生产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
2.8.4 炼油二厂未按操作规程及时调整气柜和回收压缩机运行状态,未合理回收瓦斯,造成公司的损失,视情节考核扣奖100-500元;
2.8.5 火炬处于瓦斯排放燃烧状态时,炼油二厂火炬岗未能及时调整火炬消烟蒸汽,出现冒黑烟或蒸汽量过大的现象,每次考核扣奖100元;
2.8.6 未经生产运行处同意私自向火炬系统内排放氮气、氨气等其它非瓦斯介质,视情节考核扣奖200-1000元;达到生产事故条件的,按照公司生产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
2.8.7 炼油二厂要建立火炬排放情况管理台帐,要对火炬排放时间、原因(专业厂调度室、公司总调度室协同查明)、排放方式等进行统计记录,并上报总调度室,对未按时记录、上报火炬排放情况者,每次考核扣奖100元;
2.8.8生产装置未按要求建立《低瓦系统排放点管理台帐》,或未按要求对装置低瓦系统排放点进行定期检查,视情节考核扣奖100-1000元;
2.8.9生产专业厂和生产装置未制定的瓦斯系统管理考核细则,考核扣奖200元;
2.8.10专业厂和生产装置瓦斯系统的日常运行存在管理盲点或漏洞,考核扣奖200-500元;
2.8.11各生产装置未设立标准瓦斯采样点,视情节考核扣奖500-1000元; 2.8.12各专业厂未建立《低瓦监测分析台账》,未对瓦斯异常数据进行分析 管理工作,视情节考核扣奖100-500元;
2.8.13生产装置瓦斯脱液罐液位未制定工艺控制指标、DCS监控液位未设超标报警,现场液位计未设警示线标识等,视情节考核扣奖200-1000元; 2.8.14瓦斯脱液罐液位未按生产工艺指标控制,出现超标问题,视情节考核扣奖200-1000元;达到生产事故条件的,按照公司生产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
2.8.15装置要定期组织对瓦斯脱液现场仪表和远程监测量仪表进行校对,出现液位仪表设备失灵对生产造成影响,视情节考核扣奖200-1000元;达到生产事故条件的,按照公司生产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
2.8.16向低瓦系统脱液的瓦斯罐未安装液封控制,视情节考核每次考核扣奖200-1000元;
2.8.17日常维护及操作不合理造成火炬点火系统或排放系统出现问题,视情节考核每次考核扣奖1000-5000元;达到生产事故条件的,按照公司生产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
2.8.18未按《低瓦排放点管理台账》进行认真定期检查和记录,视情节考核每次考核扣奖100元;
2.8.19对瓦斯系统管理提出良好的建议并得到公司采纳的单位或个人,提高了公司瓦斯管理水平或增加公司效益,视情况给予考核奖励100-5000元; 2.8.20日常生产管理中,未认真落实降低低瓦产量或降低低瓦中氮气含量措施,或防互串措施落实不到位,视情节考核每次考核扣奖200-2000元;达到生产事故条件的,按照公司生产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
2.9 酸性气系统运行管理
2.9.1公司总调度、专业厂调度、相关生产岗位人员,不掌握酸性气管网流程及实际运行流程情况,考核扣奖100元;
2.9.2各相关生产单位未按管网分工要求进行管理,所管辖区域的酸性气管线及设备出现问题,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视情节考核扣奖相关单位500-1000元;达到生产事故条件的,按照公司生产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
2.9.3各相关生产单位未按要求制定《酸性气生产的应急预案》,考核扣奖相关单位1000元;
2.9.4 在生产操作中,生产岗位人员未按《酸性气生产的应急预案》进行操作,对公司造成生产影响,视情节考核扣奖200-1000元;达到生产事故条件的,按照公司生产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
2.10 管网分工管理
2.10.1 各专业厂要按照管网分工要求严格管理本单位管线,加强巡检和维 护,出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出现问题处理不及时每发生一次考核扣奖500-1000元。
2.11 储罐和火车槽车清洗管理
2.11.1各专业厂本需要清洗的油品类和烃类储罐要在本3月底前,经本单位核实批准后上报生产运行处备案,若未及时上报,考核扣奖100元。
2.12 储运系统管理
2.12.1装置生产操作波动时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必须组织回炼,每回炼一吨非自产的不合格产品考核奖励回炼装置0.5元和储运厂0.3元,考核扣奖责任装置每吨1.6元;
2.12.2 各专业厂向其它装置提供产品时要提前准备好分析数据,并将数据通知对方。若因无分析数据或分析数据未达到使用要求,在未取得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向对方输送产品的,视情节考核扣奖责任方200-1000元/次;造成生产波动的按生产事故处理;
2.13 对外输送介质管线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对所管辖的对外输送介质长输管线及时巡检,加强巡检力度,在巡检过程中要对每一条管线巡检到位,不能漏巡、忘巡、不巡。
2.13.1 若由于保卫武装部及管线管理单位巡检不到位,发生漏巡、忘巡、不巡,每发现一次考核扣奖500元;
2.13.2 由于保卫武装部及管线管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泄漏、现场施工对长输管线的危害和长输管线附件丢失等危害管线安全情况,根据情况每发生一次考核扣奖1000-10000元,如发生事故按相关规定执行;
2.13.3 各有关单位要对所管辖的对外输送介质长输管线阀门、法兰等设备加强巡检。由于巡检不及时,未能及时发现阀门、法兰等设备存在的问题,根据情况每发生一次考核扣奖所属单位500-5000元;
2.13.4 保卫武装部及管线管理单位对外输送介质长输管线巡检到位,避免发生泄漏和发生危害管线安全的情况,根据情况在月度考核考核奖励200-5000元;
2.13.5由于保卫武装部及管线管理单位未及时发现管线存在的问题,除考核保卫武装部及管线所属单位外,对发现问题的单位或个人每次考核奖励500-5000元。
2.14 冬季安全操作管理
2.14.1 专业厂、装置应按照公司要求,按时完成冬季安全生产指南的编、审、批,未按要求编、审、批的每项次考核扣奖500元,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次考核扣奖200元; 2.14.2 未按照冬季安全生产指南的要求进行管理或操作的,每项次考核扣奖100元;
2.14.3 审批有效的冬季安全生产指南必须放置在各岗位上,并在执行前完成员工培训,否则考核100-200元。
2.15 干部值班管理
2.15.1 各单位应按要求参加周一大调度会、节假日调度会、日常碰头会等生产会议,不参加或不签到的每人次考核扣奖100元;
2.15.2 各单位值班人员应按时报到,未按时报到一次考核扣奖100元; 2.15.3 各专业厂生产值班人员(冬季)按要求向生产运行处总调度室汇报值班期间防冻防凝情况,不按规定汇报的每次考核扣奖100元;
2.15.4 各单位必须按月排定本单位的干部值班表,值班人员按照值班表进行值班,并有明确的联系方式,对未按要求进行值班排班的单位,考核扣奖500元;
2.15.5各生产单位值班人员要了解生产情况,组织好当班期间的生产运行工作,生产出现问题或事故,各相关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到现场,对未按规定组织生产或现场组织处理问题不到位的值班人员,视情节考核扣奖100-1000元;
2.15.6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干部值班交接班记录本》,并如实填写接班情况、本班情况和交班情况,未按要求建立记录本,每次考核扣奖相关单位500元;对未按要求进行认真记录者,每次考核扣奖100元;
2.15.7 长假(超过3天)期间值班单独排班,并提前3天上报生产运行处,各单位要严格按值班表排序进行值班,如若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生产运行处,不能出现缺岗、空岗现象,未按要求上报者,考核扣奖200元;
2.15.8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要求细化值班管理,制定本单位的值班管理细则,值班人员要组织夜查、抽查工作,每月要对值班检查情况进行管理考核通报,对未能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单位,考核扣奖500元;
2.15.9 各值班员必须严格遵守接班人员未到下班人员不准离岗的制度,对违反规定者,考核扣奖单位200元;
2.15.10 值班人员无故不坚守岗位,考核扣奖100元。
2.15.11 未按照干部值班管理要求,安排不具有资质的人员值班的,每人次考核扣奖200元。
2.16 班组交接班管理
2.16.1 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的,每次考核扣奖100-200元。2.17 岗位巡检管理
2.17.1 未按规定巡检或未及时录入巡检数据的,每次考核扣奖100-200元; 2.17.2 有漏检项无合理原因或无车间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项考核扣奖100-200元;
2.17.3 擅自更改电子巡检记录或人为损坏、丢失电子巡检设备的,每次考核扣奖500-1000元;
2.17.4 巡检棒未在指定地点存放或巡检棒损坏频繁的,视情节考核扣奖100-500元;
2.17.5 巡检棒送修或取回不及时的,每次考核扣奖100-200元。2.18 操作平稳运行及生产异常报警管理
2.18.1 各装置、各级操作平稳率均以99.7%为基准考核,每降低0.1%,考核扣奖100元;
2.18.2 装置发生操作参数超标现象,当班操作人员、车间、专业厂应按规定及时组织解决,否则每次考核扣奖100元;
2.18.3 车间、专业厂未按规定分析操作平稳率波动原因,未制定整改措施,或未及时完成操作卡修订、人员培训等工作,每次考核扣奖100元;
2.18.4 当班人员未按规定将操作平稳率的完成情况、超标原因分析记入交接班日记或录入MES系统,每次考核扣奖100元;
2.18.5 车间、专业厂要按照规定完成并上报操作平稳运行管理周报、月报,操作平稳率完成值、超标原因分析、剔除原因等内容要准确,否则每次考核扣奖100元;
2.18.6 非外界因素,某一指标连续超标超过6小时仍未恢复正常,生产异常报警信息传至公司,每个指标考核扣奖100元;
2.18.7 具备条件的装置要使用MES系统进行操作平稳率自动统计,正常投用生产工艺指标异常报警平台,否则考核扣奖200元;
2.18.8 装置停止工艺指标报警平台中的位号报警前,必须按规定录入停止原因,否则每个位号考核100元;
2.18.9 装置主控室要建立工艺指标报警启停动态管理台账,装置、专业厂管理人员应及时签字确认,否则考核100元;
2.18.10 各专业厂要规范管理主控室报警大屏幕,制定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消除报警信息,保持画面在报警信息页面上,不按要求管理的,每次扣100-200元;
2.18.11 各专业厂应及时联系信息中心确认、解决MES系统跳点及软硬件问题,联系不及时或问题处理不及时,每次对责任单位考核扣奖100元;
2.18.12 因上游或下游装置操作原因造成本装置操作不平稳,将影响时间累加至上游或下游装置,按照计算结果对上游或下游装置进行考核扣奖; 2.18.13 装置按照公司相关部门指令进行操作调整,按照定期工作台历进行工艺处置,计划性开停工,以及外部单位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装置操作平稳率超标,经核实后,在操作平稳率考核时予以剔除。
2.19 对讲机、巡检器管理
2.19.1各单位应加强对讲机、巡检器管理,人为原因造成对讲机、巡检器损坏、丢失的,按价钱赔偿;恶意损坏对讲机、巡检器,除按价钱赔偿外,考核扣奖使用单位1000元/台次。
2.19.2 随意更改对讲机使用频点,考核扣奖500元/台次。2.19.3 未建立对讲机、巡检器使用台账,考核扣奖200元; 2.19.4 对讲机、巡检器维修质量不好,考核扣奖200元/批次; 2.19.5 对讲机、巡检器维修未按规定时间返回,考核扣奖100元/批次。2.20 车辆管理
2.20.1 生产运行处总调度室在安排车辆管理部生产值班用车的过程中,值班车应听从调动。如果未按时到达现场,每台车次考核扣奖100元。如果不服从调动, 每台车次考核扣奖200元。
2.21 基础资料管理
2.21.1专业厂、装置应按照公司生产运行各项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方案、管理台帐、统计表,确定合理的参数,未按要求建立的每项次考核扣奖200元,未及时更新的每项次考核扣奖100元,内容不符合管理制度要求的每项考核扣奖100元。
2.2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2.22.1生产、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有相应台账,存放场所应当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未按规定落实的,每项考核扣奖500元。
2.23 其它生产安排
2.23.1在公司生产组织过程中,积极组织生产工作(或积极组织处理重大生产问题),保证公司整体生产顺利进行的生产单位,考核奖励500-5000元;
2.23.2 因生产实际需要,由生产运行处协调的专业厂之间叉车支援工作,按照白班100元/人(车)、四点班160元/人(车)、零点班200元/人(车)进行考核奖励;
2.23.3 聚丙烯酰胺、聚丙烯、石蜡等产品按生产运行处安排,进行外储倒库,每吨考核奖励3-5元(5月-10月按3元/吨考核奖励,11月-4月按5元/吨考核奖励);
2.23.4 聚丙烯酰胺产品发生油田返料后,回厂产品必须复检,并以复检后实际不合格品量为准,按照400元/吨的标准进行考核扣罚; 2.23.5 聚丙烯酰胺不合格品量的考核:不合格品量是指每月月底累计不合格品的实际库存量(不含低分和超低分产品),包含上月未回掺的不合格品库存、本月新产生且未回掺的不合格品库存,及未回掺的油田返料中的不合格品。实际不合格品量≤50吨,不奖不罚;实际不合格品量>50吨,且本月实际不合格品量较上月实际不合格品量每降低1吨,考核奖励100元;实际不合格品量>50吨,且本月实际不合格品量较上月实际不合格品量每增加1吨,考核扣奖200元;回掺非本厂不合格品每吨考核奖励100元,回掺量不计入回掺专业厂产量,在产品库存中予以调整。
2.24 通讯管理
2.24.1 各单位安装和使用的各种通信设备(包括交接箱、分线盒、电缆槽盒、扩音对讲电话设备、防爆电话设备等)均属公司财产,如有损坏通信设备的行为,应承担修复设备的费用,并视情节对责任单位考核扣奖500-1000元;
2.24.2 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将电话拆、移、串。违者考核责任单位100元; 2.24.3 各单位如需对通信线路增设、改线、拆除,需报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允许,对通信线路增设、改线、拆除的,考核扣奖责任单位500元;因施工造成通信线路损坏的,应承担修复通信线路的费用,并考核扣奖责任单位1000-2000元。
2.25 自用油管理
2.25.1 各单位未按时上报自用油计划,考核扣奖100元/次;
2.25.2 用油单位油料管理人员未按时在加油车付油统计表签字确认,考核扣奖200元/次;
2.25.3 使用外购自用油的单位未建立日加油量统计表,考核扣奖500元/次;
2.25.4 有厂内加油车的单位应保证加油设备的正常维护,因维护不到位无法加油,考核扣奖500元/次;
3.质量管理
3.1原辅材料管理
3.1.1使用原辅材料未按规定报检或漏检,考核扣奖100-500元/次; 3.1.2供货商提供的化验单不符合要求时,质量检验与环保监测中心未通报生产运行处就进行采样分析,考核扣奖100元/次;报检单位填写报检单不符合要求,对报检单位进行考核扣奖100元/次。
3.1.3原辅材料使用记录未及时填写或填写不全、未按规定进行标识考核扣奖100元/次;
3.1.4 报检单位及质量检验部门,在供货商提供的辅料外包装没有产品名 称、生产厂家、生产批次、执行标准等标识的情况下进行报检及检验,考核扣奖报检及质量检验部门100-200元/次;
3.1.5 使用单位存储的原辅材料超过保质期后,不组织复检继续使用的考核扣奖责任单位500-1000元;因储存不当造成原辅材料质量不合格,考核扣奖责任单位200-2000元;
3.1.6无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接收不合格原辅料的使用单位考核扣奖1000-2000元。影响生产及产品质量,则考核扣奖使用单位3000-10000元;
3.1.7 辅料采购部门应对提供不合格原辅料的供货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反馈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未反馈信息,按月度对采购单位考核扣奖200元;
3.1.8 质量检验部门未对原辅料入厂计量单进行确认,考核扣奖300元。不是质量检验人员亲自采样,考核扣奖500元。采样品不具有代表性,考核扣奖200元;
3.1.9 公司内原辅料采购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考核扣奖5000元。对于举报原辅料的供货商和公司内采购验收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且情况属实的单位,给与考核奖励5000元;
3.1.10 报检单位出现质量检验部门化验单保存不全或在未取得质量检验部门化验单的情况下,私自接收或投入使用考核扣奖100-300元。
3.2化验分析管理
3.2.1未按《检验计划》制定的分析频次及项目进行检测,每少检一项或一个频次考核扣奖100元,未按规定私自将产品分析项目作保留项目考核扣奖100-1000元;
3.2.2违反检验规程操作,发现一次考核扣奖100-1000元;
3.2.3未正确使用计量器具、法定计量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化学试剂、未按时校准分析仪器等或出现证书、记录不全、错误等情况,考核扣奖100元/次;
3.2.4未按“三及时、五准确、三级检查”规定进行采样分析、未按相关规定分析数据未及时上网、开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单项目不全、数据填写错误,或品种与产品质量检验单内容不符等考核扣奖100-500元/处;
3.2.5未完成公司产品质量抽检计划,一次考核扣奖100元。因公司生产或工作的需要超额完成月计划的10%,嘉奖100元/次;
3.2.6保留样品在保留期内未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私拆封样考核扣奖300-1000元/次;
3.2.7化验室要确保使用正确的标准,如出现错误,考核扣奖500-1000元/次。
3.3中间产品(半成品)管理 3.3.1未按质量控制指标或既定方案组织生产,严重影响半成品(或成品)质量,考核扣奖500-1000元;
3.3.2违反“五不准移动”,考核扣奖500-1000元/次;
3.3.3各单位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上报,视情节考核扣奖责任单位500-5000元;
3.3.4各生产单位在每月生产月报中,未对本月质量情况进行分析,并以电子版上报上级部门,考核扣奖100元/次。
3.4成品管理
3.4.1未按规定的剂量加剂导致产品不合格考核扣奖500-1000元; 3.4.2未按照规定对长时间储存成品进行全项复检,考核扣奖责任单位300-500元。成品在储存期间出现变质、包装损坏、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混串、未及时汇报等问题,视情节考核扣奖责任单位500-3000元;
3.4.3成品出厂违反“五不准出厂”规定,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考核扣奖责任单位500-1000元;
3.4.4成品出厂后,由于产品质量或生产管理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或发生纠纷,考核扣奖相关单位2000-5000元,或按绩效考核委员会研究决定;
3.4.5固体成品包装物喷码标识不清晰、包装产品入库后现场存放标识不清楚或未按品种批次存放,协议品、不合格品未单独存放并加以标识,考核扣奖责任单位200元,若重复出现加倍考核;
3.4.6露天摆放的产品要做好产品防护,未进行产品防护或防护不到位,考核扣奖责任单位100-200元,若重复出现加倍考核。
3.5容器管线及装车管理
3.5.1容器管线及槽车未按标准要求清洗或检查,使用后出现质量不合格,考核扣奖责任单位500-5000元;
3.5.2未经质检员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储罐,擅自收油后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考核扣奖责任单位500-1000元;
3.5.3由于质检员未按标准要求检查,造成储罐收油后质量不合格,考核扣奖责任单位500-1000元;
3.5.4未及时提出清罐要求,继续使用造成质量问题,考核扣奖责任单位1000元/罐;
3.5.5未及时发给槽车质量检查通知单影响装车或未接到槽车合格通知擅自装车,考核扣奖100-1000元/次。装车后出现罐车内油品不合格或装错品种考核扣奖责任单位500-5000元;
3.5.6因雨雪或沙尘天气,未作防护装车,出现产品水份或杂质问题,考核 扣奖责任单位1000元;
3.5.7因顶线处理油品用量不够等原因,灌装后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视情况考核扣奖责任单位500-3000元;
3.5.8产品是由用户提供包装或运输容器,应与用户签订包装容器质量协议,填写不全或无协议考核扣奖责任单位200元/次。装运后发生质量纠纷,视情况考核扣奖责任单位500-3000元或按质量事故处理。
3.6 固体包装物管理
3.6.1未按要求建立包装物验收台帐、检查记录或记录不全,考核扣奖100元/处;
3.6.2检查中发现有未履行管理职责和执行验收标准的单位将考核扣奖500元/次;
3.6.3生产运行处监督检查时发现相关单位已验收合格的包装物中,仍有不合格的包装物,考核扣奖600-2000元;考核扣奖分配为使用单位、物资供应部门、电子商务部为1:1:1;
3.6.4在用户现场出现或公司组织抽查中发现不合格包装物,考核扣奖2000-10000元,考核扣奖金额分配电子商务部、使用单位、生产运行处、物资供应中心为8:6:3:3,一个季度内再次出现问题加倍考核扣奖;
3.6.5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包装物质量问题,未及时反馈的单位,考核扣奖500元/次;
3.3.6 公司内部各验收单位反馈包装物不合格意见后,一个季度内再次出现。除反馈意见单位不考核,其它相关责任单位考核扣奖1000-2000元,按照电子商务部、生产运行处、物资供应中心、专业厂的顺序考核相关部门;
3.6.7对严格执行验收标准或查出包装物存在质量问题及提出改进建议的单位,视情况给予500-5000元考核奖励;
3.6.8 对于开工料、废料、水捞料和实验料等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使用正品包装物包装,如发现使用要进行整改并考核扣奖责任单位500-1000元;对于出现包装产品与包装物版面内容不符等情况,责任单位要进行整改并考核扣奖500-1000元。
3.7各装置及专业厂考核管理
3.7.1 聚合物二厂磺酸盐装置馏出口月合格率98.2%,其他专业厂装置馏出口月合格率98.5%,每降低0.1%,考核扣奖50元;
3.7.2储运厂一次调成月合格率考核指标为91.0%。一次调成月合格率为当月一次调成合格罐数除以当月调合总罐数,合格罐为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且满足汽油抗爆指数不超内控指标0.3,0号柴油凝点不低于-5℃。合格率每降低0.1%考 核扣奖50元;每提高0.1%考核奖励25元。因客户需求、装置质量波动等原因影响一次调成月合格率,在统计时给予相应剔除。
3.8质量监督管理
3.8.1各专业厂要认真配合上级质量管理部门对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根据要求提供有关抽检产品情况。上级质量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视为重大质量事故,按上级质量事故规定处理;
3.8.2对集团公司、上级部门或公司组织的抽检,各专业厂需认真配合,若出现推诿、阻拦等不配合情况现象,考核扣奖600元,对于配合上级质量监督抽检的表现好的单位,可视工作量考核奖励200-1000元;
3.8.3公司质量管理人员每季度根据生产实际组织质量检验部门进行馏出口抽样检查,或质量检验部门自行安排抽检,抽查不合格,每个样考核扣奖500元。
3.9质量事故管理
3.9.1一般质量事故,考核扣奖500-2000元,如影响较大,加重处罚。较大质量事故,按照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3%-10%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奖,如影响较大,加重处罚。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按照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10%以上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奖。瞒报质量事故,一次考核扣奖2000元;
3.9.2对于在生产、储存、运输、分析检验过程中,及时发现或消除质量隐患的单位,给予考核奖励200—1000元。对于未及时消除已发现质量隐患的单位,加以考核扣奖200—1000元。
3.10 质量工作管理
3.10.1各专业厂应建立原料与产品质量台帐,每月5日前应及时更新。发现一次不及时更新考核扣奖100-500元;
3.10.2因工作需要上报公司的报表要及时、准确上报;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漏报、报表有误的考核扣奖100元;未按照规定要求上报各类报表,质量记录不规范、记录缺页、未到保存期满丢失或提前销毁考核扣奖100-500元;
3.10.3上级部门下发的质量文件,各专业厂未作好记录并存档,一次考核扣奖100元;
3.10.4各单位未按时进行QC小组的注册登记、未上交QC小组注册登记的电子版记录、QC小组成果率(有上报的工作成果)未达到QC小组总数的50%、未按时间要求向质量管理部门上报汇总的QC成果资料,考核扣奖200元/处;
3.10.5各单位未对本单位的QC小组活动进行检查,无检查记录,QC小组活动资料记录不全或记录作假,一次考核扣奖该QC小组所属单位200元/处;
3.10.6各单位要制定质量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未制定计划、未开 展质量培训,考核扣奖200元/次;
3.10.7未按要求派人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质量培训班、质量培训的记录不合格考核扣奖100-200元/次;
3.10.8对于按时完成并真正达到预期效果的QC小组,考核奖励500-1000元,获得省部级成果的奖励1000-3000元,获得国家级成果的奖励5000-10000元。
3.11其它
3.11.1没有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部门临时安排的其它工作,每次考核扣奖100元,返工后仍不合格者加倍考核扣奖;
3.11.2 未按时完成上报股份公司的各项工作或资料,考核扣奖200元; 3.11.3 未按规定要求出现取样柜未上锁、样品交接记录填写不全、潦草等不规范情况或未按规定时间采样,考核扣奖100-200元/次;样品无代表性,考核扣奖1000元/次;样品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考核扣奖2000元/次,重复出现加倍考核;
3.11.4 采样标签填写不全或错误、容器不洁净等,考核扣奖100元/次;错误使用采样器造成分析数据异常或采样容器非自然原因损坏,考核扣奖300-800元/次;采样容器丢失,考核扣奖相关单位2000元/次。
4.现场管理
4.1 发现一处长流水或长明灯,考核扣奖100元,重复出现此类问题,加倍考核。
4.2 跑冒滴漏应在三日内处理完毕,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的,每处考核扣奖200元。
4.3 现场发生跑冒滴漏不能立即整改的,应挂牌标示,标明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挂牌标示的,每处考核扣奖100元。
4.4 临时用水、用汽、用风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每处考核扣奖责任单位100~200元。
4.5 各专业厂和生产装置未根据气温变化调整、控制伴热,每处考核扣奖100~200元。
4.6 各专业厂要严格控制蒸汽、凝结水等放空,无故增加放空点或放空量过大的,每处考核扣奖100~200元;各单位通过安全合理的措施,消除各类长期放空排凝点,并不再投用的,每处考核奖励200-1000元。
4.7 各类放空排凝点应挂牌标示,未挂牌标示的,每处考核扣奖100~200元。
4.8 各单位管线、伴热、阀组等应按分工标识清楚,且保温保持完好,未按 规定进行标识、标识不清的、保温缺失或处理完问题后恢复不及时的,每处考核扣奖100~200元。
4.9 各单位管线、伴热、阀组等由于处理、检查不到位,发生冻凝现象,每发生一处考核扣奖1000-2000元;若因处理不及时造成装置生产波动、降量、停工,或对其它相关装置生产造成影响的,考核扣奖2000-10000元。
5.数据管理
5.1 各单位的计量仪表必须完好准确,并按规定正常投用。
5.1.1 不及时投用计量仪表或开计量仪表副线,根据具体情况,每次考核扣奖200—1000元;
5.1.2 计量仪表出现故障必须及时报修,因报修不及时或维护不及时而影响准确计量的,每台(套)考核扣奖责任单位200元;
5.1.3 计量仪表投用、停用、拆卸、安装、修改参数之前,工艺和维护人员必须提前通知计量检测中心数据管理人员,未及时通知每次考核扣奖200元。
5.2 各单位填报的计量数据必须及时准确。
5.2.1 各单位的计量数据、月报及盘库报表填报不及时准确,每个数据考核扣奖100元;弄虚作假,每个数据考核扣奖200-1000元;
6.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实施细则 篇六
2013年8月25日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矿井储量管理是煤炭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是正确地统计、计算和真实反映生产矿井储量、采出量及损失量情况,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原煤炭工业部(83)煤生字第1275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新颁布的《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结合我矿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有关业务部门职责范围
一、生产技术部门主要负责:
积极贯彻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及时处理报损储量,制定提高回采率的有关技术措施,具体提供矿井采掘头面作业规程,确定各种煤层计划采高,改进采煤作业方法,总结提高回采率的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
二、地质测量部门主要负责:
1.合理圈定各级储量、采出量及损失量的范围,正确地测量、计算其数量,并分门别类地整理成台帐、图表、卡片等资料。
2.对储量的变化、转出、转入、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按照规定进行测算,申请核减报批。年末汇总填编有关报表上报。对生产部门申报批准后的报损储量年末进行汇总,填编报表上报。
3.合理计算各种损失率,并进行分析上报。4.负责“三个煤量”等报表的填报工作。
5.及时掌握矿井储量变化动态,监督各工作面采煤状况,正确提供有关储量数据,按时修改编制储量图件。
第3条 必须配备专职储量管理人员,人员的数量符合质量标准化的要求。
第4条 本实施细则从即日起执行。第二章 有关储量及回采率方面的补充规定
第5条
回采率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6条 对照国家煤炭技术政策规定,矿井能利用储量的煤层,储量计算最低可采厚度为0.7m,最高灰分不得超过40%;暂不可利用的煤层,储量计算厚度可在0.6~0.7m之间,灰分规定在40~50%之间。
第7条 在生产过程中,经常进行矿井储量方面的调查,并把调查的结果如实地记录归登在台帐、卡片、基础表上,填绘在图纸上。按照规定根据基础资料定期编制(诸如煤生9.21表)。
第8条 工作面调查和丈量,每月20日和月底左右分别进行一次,当构造复杂或工作面推进速度较快时,应适当加密丈量次数。
工作面丈量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面的进度、长度、采高、煤层产状要素、煤层厚度、夹矸的层数、厚度。
二、工作面丢失的顶煤、底煤、浮煤厚度和面积。
三、工作面、采区内出现的主要地质构造及出水、冲刷、火成岩等地质现象。
丈量煤层厚度、采高,统计丢顶、底煤和浮煤厚度时,一般应选在同一个观测点上,浮煤厚度一定要实际丈量,不准估算。
采高丈量一般应利用检修班进行,并尽量选择在靠近煤壁处,点位尽量分布均匀。点距一般20m,煤层不稳定时可适当加密点位。
工作面回采过程中,每推进15m,要对采面进行一次煤厚探测工作,煤层探测点间距15m。
第9条
当工作面、采区结束后对其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必须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计算验证进行采后总结。总结报告应附图纸和文字说明,当矿井结束时,提出矿井报废报告,并按规定上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10条
正常储量增减一定要系统的收集、整理台账、图表等基础资料作为核实依据,需要审批手续的,如矿井边界变化、重要储量数据的改变等,及时由矿井提出报告,由上级机关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11条 对申请储量的转出、转入、注销要根据审批权限严格执行。申请报告要有文字说明其原因、位置、范围,要附图表资料。上级审批同意转出、转入或注销的储量要及时归纳整理,在文字说明中分析其原因,说明其时间、数量、审批文号等,并填绘到有关图纸上。
第12条 在设计新水平、新采区时要把集中上下山、运输大巷、回风巷等主要大巷保护煤柱的宽度、范围设计明确,要有回收措施。已留设的各类永久煤柱要有明确的范围、注记文号等。凡未在图纸上注明的要补齐、填全。永久煤柱要在台账上详细记录。
第13条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储量报损要根据审批的权限严格执行。申请报告要有文字说明,详细说明位置、范围、原因分析,要附图表。上级审批同意后要及时归纳整理,文字说明要含原因分析、时间、数量、审批文号等。
第14条 以补充勘探钻孔为主,结合巷道揭露证实,查明煤层的厚度或煤质灰分等煤层原生变化,已达不到储量标准的要按规定转出或注销。
以补充勘探,结合巷道揭露证实,查明由于地质构造、水文地质、顶板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已不能开采的储量,应根据规定要求确定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或储量报损。
要求申请储量转出或注销及地质、水文地质损失或报损,要在储量损失前30天提出申请报告。否则,对已构成损失事实,再提出报告的按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追究责任。
第15条 对丢失的煤柱和残余煤等,要在安全经济的原则下,积极进行复采,把复采的煤量进行归登,年末按照规定一并汇总填报。
第16条 我矿无“三下”压煤开采情况。
第17条 分层开采煤层,在开采第一分层时,要配备专人探测煤厚,做好记录。探测煤厚点的间距根据煤层稳定程度而定,一般沿走向和倾斜每隔15m探测一个点,每个探煤厚点,应取得采厚、夹矸厚度、主要地质现象等数据。
第18条 矿井开采根据该工作面地质条件及瓦斯治理情况等因素决定开采方法。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全部垮落法,按分层开采的,先以2.0m作为一个顶分层开采,剩余煤厚全部一次放顶煤开采;按全层开采 的,沿底一次将煤全部采放出。不得无故将工作面由大改小,不得随意留设工作面煤柱、煤垛、丢顶底煤。
第19条
积极推广提高回采率的先进方法,诸如无煤柱开采(沿空留巷,沿空送巷、跨巷采煤等),积极开展清扫浮煤等工作。
第20条 对开采设计和生产计划应严格审查,严禁采用丢煤多的开采方法和回采工艺。
第21条
建立丢煤预防通知单,发现丢煤苗头应及时提出预防丢煤预报。由地测科长签署意见后,报矿总工程师、送施工单位。
第三章 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和损失率的计算
第22条 矿井储量计算公式按:P=S*n*D计算
式中:P---储量(吨)
S---煤层斜面积(米2)n---煤层厚度(米)D---煤层容重(吨/米3)
第23条 采出量均采用测算数据,其计算公式按:Q=S*h*d-R执行。
式中:Q---采出量(吨)
S---实际采出面积(米2)h---实际平均采高(米)d---煤的容重(吨/米3)R---落煤损失(吨)。
第24条 损失量均采用测算数据,其计算公式按:Q=S*h*d执行。
式中:Q---损失量(吨)
S---实际损失面积(米2)h---平均损失厚度(米)d---容重(吨/米3)
落煤损失计算公式:a=s*h*d 式中:a---落煤量(吨)
s---平均落(浮)煤面积(米2)h---平均落(浮)煤厚度(米)
d---落(浮)煤容重(吨/米3,一般按0.9计算)第25条 损失率的计算,分工作面、采区、矿井。其计算公式为:
工作面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1.工作面损失率(%):=—————————————————————— ×100%
工作面已开采部分的采出量+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采区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2.采区损失率(%):=——————————————————————×100%
采区已开采部分的采出量+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全矿井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3.矿井损失率(%):=——————————————————————×100%
全矿井已开采部分的采出量+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第四章 基础台帐、图、表、原始资料
第28条 为使储量工作更好的开展,根据规程的要求,在编制好煤生36表、37表的同时,还应建立健全以下必备的储量管理图纸和台卡:
1.储量计算图纸
(1)矿井储量计算图(1:2000)
(2)采区储量计算图(1:1000~1:2000)(3)工作面储量计算图(1:1000)以上图纸都可兼用采出量、损失量计算图。2.台卡
(1)煤炭生产企业储量动态数字台帐
(2)分月分采区分煤层损失量分析及回采率计算基础台账(3)煤炭生产企业矿井储量增减、转出、转入、注销台帐(4)全矿井分煤层损失量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帐(5)分工作面分月损失量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帐(6)煤炭生产企业期末保有储量台帐(7)煤炭生产企业永久煤柱及损失量摊销台帐(8)煤炭生产企业“三下”压煤台帐(9)“三量”计算成果台账
以上9种台帐是规程和质量标准化规定的,必须按时填报。各生产矿井应按照要求严格执行。
第29条 矿根据《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要求,工作面煤厚探测调查要做好原始记录,记录时,内容齐全、资料不得涂改,并注明记录地点、时间、记录者,按照档案化要求建立专门档案,方便查找。
第五章 有关规定
第30条 矿井必须逐月、逐季对工作面和采区的采出量、损失量进行一次核算,并及时填登采出量、损失量台帐和有关计算基础台帐。
第31条 矿井按月测算一次“三量”,并于每季首月5日前向公司上报“三个煤量”、煤生9表、煤生21表。
第32条 矿井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转入、转出、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注销等情况时,必须按照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编写专门报告,并附有正规图纸,逐级上报审批。不准擅自处理或越级处理,上级部门尚未批准不得办理核销手续。
第33条
凡工作面和采区开采结束后,应及时做好采后分析总结,填写有关台卡,并写出文字总结报告。工作面采后总结要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存档。
第34条 永久性煤柱,各生产矿井应随工作面、采区推采情况逐年按比例摊消,今后每年不得不进行摊销工作,也不得集中起来一次性摊销。
第35条 矿井于12月15日起着手全矿井储量的全面核算工作,矿井于次年元月25日前将矿产储量表和动态表,并附文字说明,包括电子版报公司。
第36条 矿井储量和损失量计算图的填绘时间按如下执行: 工作面储量和损失量计算图每月填绘一次;采区储量和损失量计算图每季填绘一次;矿井储量和损失量计算图每年填绘一次。
7.工程生产管理工作细则 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0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规定, 以及《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质检监[2015]364号) 精神, 质检总局新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并对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不含食品相关产品) 进行了修订。自2016年10月30日起实施。
8.工程生产管理工作细则 篇八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08-0104-02
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我国政府近期出台了一系列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到2010年底将投资约4万亿元。大投入、大建设、大拉动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机遇,但同时也要看到,建筑工程领域施工环境复杂,建设条件艰苦,安全风险程度极高,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压力也随之增大。
施工企业是否有充足的人力资源储备、合理的安全投入、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措施,是建筑企业能否在把握机遇的关键。
1建筑安全状况形成的原因
近年来.建筑安全事故频发,且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国家及家庭带来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给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分析目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安全生产管理脱节,部分施工企业丧失了控制权和管理权
由于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使相当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实际丧失了自主权和控制权,被动地依附建筑施工项目的承包人,从而被迫违心听从和迁就于项目承建人;从某种意义上说,丧失了主导管理权,从而造成部分建筑施工现场未能很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施工的安全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形同虚设,安全生产机构名存实亡,安全生产开展困难。
1.2现行管理机制,无法激励企业主动做好安全生产
由于当前一些管理措施滞后,特别是原有激励机制无法激励施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比如:像创优、创文明工地等,创与不创没有多少实在意义。最低价中标和包死价工程随处可见,虽然招投标时,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都按规定列出,但实际上投入不足或根本就没有投入的现象非常普遍。
1.3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由于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未能将施工安全文明管理工作摆到正确位置。国家有关建筑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不能及时传达和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管薄弱,检查不到位,“三定”未落实,处罚不到位,部分企业领导、项目经理只重视生产进度和经济效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文件贯彻落实不到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落实,只在口头上讲安全,被动应付上级检查,从而影响了施工安全生产。
1.4工人安全技能、安全意识差
现在一线的工人多是农民工、临时工。特别是在建筑施工旺季,企业在生产任务紧、抢工期的情况下,一线的工人多是农民工,有的是刚放下镰刀就拿起瓦刀,若是农忙季节,这部分工人白天搞建筑,心里想着家里的农活,一心两用,精力不足,体力不支。由于他们安全常识、安全意识较差,加上企业安全教育和相应的安全措施跟不上,给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威胁。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对策
2.1充分认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重要性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客观规律的要求。江泽民同志关于“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等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不仅指明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源——消除隐患:还表明了抓安全生产的科学方法——预防为主;更指出了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强化责任。
消除隐患是根本,加强防范是重点,落实责任是关键。安全生产作为一个大的系统工程,必须保证这一系统的每一环节、每一部位、每个工种、每个操作都达到本质安全,才能保证整个系统的安全生产。
对建筑专业来说,只有从主要负责人(包括合作队伍的负责人)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操作人员,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并严格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三大规程”的要求,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做好每一项工作,才能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才能得到保障。
2.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解决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现象的重要措施。据统计,70%左右的事故是“三违”造成的。“严不起来”包括了专业内部管理、外部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落实不下去”也包括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隐患监控和整改措施等方面。
通过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来对专业负责人、生产调度、生产操作人的行为提供动力和约束力,强制建立健全上至负责人,下至班组长、普通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上下互保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事故连带,从而解决“三违”的问题。
2.3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投入
必要的安全投入是确保安全管理有序可控的一个重要前提。
一是安全教育培训上的投入;
二是安全警示、标语、标牌、职责、规章等视觉可识别系统的投入;
三是安全防护措施上的投入;
四是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的投入。
这些安全上的必要的投入,对强化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作业规范运作、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有力,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都是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都是搞好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这些客观环节再加上各类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是确保安全生产有序可控的一个重要前提。
2.4建立完善宣传教育体系,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要将安全生产教育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严格遵照公司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的各项规定,在坚持三级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强化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并形成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合作队伍责任人,要通过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安全责任教育。
各级管理人员和合作队伍责任人不仅要自己具备安全生产意识,还必须懂得且主动采用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培养全员安全生产意识,使广大职工知其任、明其责、尽其职,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素质,提高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2.5加强安全检查的广度和深度,注重实效
安全检查要有针对性,要求实效,要着重于事故的防范,系统的、有效的检查是发现事故隐患、控制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建筑专业在落实公司和项目部规定的安全检查内容和频次等要求的基础上,要积极创新安全检查形式和检查的内容,不但要查一些明显存在的隐患,还要查各工段、各小区及各合作队伍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缺陷等潜在的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实行“三定”,即:定责任、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把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部整改。真正做到“检查有促进、整改有成效”。
2.6完善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把安全指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机制中。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罚过轻或免予处罚,不仅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我否定,也是对企业声誉和形象的自我否定,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埋下了巨大的潜在隐患。
聪明的管理者通常会见微知著,奖有章,罚无序。如对数年如一目坚守安全员专职岗位,从未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大的安全隐患者,加大奖励力度,并给予其在评先评模、住房分配、子女就业分配等方面以大的倾斜,真正培养出一批精通安全生产管理、有强烈的安全责任心并敢于大胆负责的专兼职安全管理队伍。
2.7积极落实“以人为本”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安全文化建设是预防企业事故的基础性工程,安全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一环,是企业安全建设的灵魂,对保障安全生产具有战略性意义,培养和增强安全文化意识,对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重大、特大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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