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报告

2024-08-16

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报告(共8篇)

1.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办法 篇一

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讲解员汪东

各乡镇(区)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范我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工作,保障公民享受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办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领取条件:

1.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2.夫妻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子女,因死亡只存活一个的;

3.独生子女死亡后,经批准再生一个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4.夫妻未生育,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办理程序:

1、正常办理程序

(1)城乡居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以外的人员)的办理程序: a、夫妻双方向所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村(居)委员会核实后,如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b、村(居)委员会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布7日后无异议的,将申请人的申请表、身份证、夫妻及子女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节育措施证明、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等材料,递交该乡镇(区)计生办审查。

c、乡镇(区)计生办对村(居)委员会报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及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名单张榜公布7日后无异议的,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县人口计生委;对有异议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d、县人口计生委对乡镇(区)计生办提供的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核实无异议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办理程序

a、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属二级机构的须经过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如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b、单位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布7日后无异的,将经审核后的有关证明材料和加盖公章的申请表一并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c、县人口计生委对各单位申报的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核实无异议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补办和补领程序

(1)独生子女满16周岁,未曾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现在申请补办证的,按上述的正常办理程序补办,但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再享受。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需要补领的,需提供申领原证审批表,原证号继续有效。不能提供原证审批表的,除履行正常审批程序外,还要提供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管理办法:

1.县人口计生委要将独生子女领证户的基本信息输入微机,建档立卡,规范管理。

2.各乡镇(区)计生办须在每月5日前,向县人口计生委报送一次城乡居民新增和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象名单,由县人口计生委进行核实汇总。

3.县直各单位(含二级机构)须在每月5日前,将申报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名单,以女方单位为主报县人口计生委;女方是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的,由男方单位申报。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管理办法

(一)城乡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筹措发放

城乡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县财政筹措,县人口计生委和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6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保健费25元。

2.县人口计生委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进行资格确认后,向县财政局提供保健费发放对象名单,由县财政局以“一卡通”的形式发放到户。

3.独生子女保健费原则上一年发放四次,每季度发放一次。

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二孩的,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由乡镇(区)计生办收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填写《阜南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退回保健费登记表》,上报县人口计生委,并将追缴已发放的保健费如数上缴县财政部门。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筹措发放;

1.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筹措发放50%

2.夫妻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业人员的,由在职一方单位全额筹措发放;

3.夫妻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为农业户口的,由所在单位全额筹措发放;

4.夫妻一方病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或无单位的一方所在的乡镇(区)上报县人口计生委改由县财政局全额筹措发放;

5.夫妻离婚的,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或无单位一方所在的乡镇(区)上报县人口计生委改由县财政全额筹措发放;

6.停薪留职人员由原单位负责筹措发放;

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原则上按月发放。

三、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监督考核

(一)建立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责任制。各乡镇要明确申报、审核、筹措、发放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对在筹措发放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加强社会监督。县人口计生委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不能及时足额领取保健费或有弄虚作假现象的,要会同县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并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须知 篇二

一、申办对象条件:

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凡属合法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均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双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并保证不再生育的;

2、已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孩子,后死亡只剩下一个孩子并保证不再生育的;

3、原未生育孩子、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并保证不再生育的;

4、早婚早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夫妻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后领取结婚证满一年并保证不再生育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原来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再婚后重新组合的家庭中只有一个孩子,又保证不再生育的,原未办证的,可申请办证。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结婚证、女方身份证和户口簿;

2、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一孩生育证明;

3、独生子女和父母的合影2寸彩照3张;

4、再婚夫妻还需提交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街(乡、镇、场)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2、街(乡、镇、场)计生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篇三

一、抱养子女

 父母填写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双方单位盖章,无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盖章。

 提供抱养证及复印件

 户口簿及父母身份证

 手续费2元

到父母任一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

二、丢失补办程序

 夫妻双方书面申请

 夫妻双方户口簿

 夫妻双方身份证

 单位证明,内容为:

XXX系我单位员工,XXX年XXX月XXX日在我单位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证号为:XXXXX,现丢失,特此证明。

到双方任一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

三、生育一胎办证程序

 夫妻双方在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规定页内签字,并由双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签署意见、加盖计划生育章。意见填写标准为: 只有一个子女的填:

申请人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符合政策,同意办理。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填:

申请人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自愿不再生育,符合政策,同意办理。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填:

申请人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符合政策,同意办理。 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到任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①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②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③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十四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四十九周岁以内。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程序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中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

③申请人一方户籍地在省外的需提交个人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

办理程序:

①个人申请。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当事人可以向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②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中的单位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分别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填写“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通知书”一式三联,由申请人交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落实相关待遇。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报告 篇四

各区、县(市)人口计生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

为了进一步统一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和管理工作,切实方便群众,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批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文件精神,现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办法作如下统一规范:

一、申领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2、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方;

3、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4、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其中一个死亡,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5、依法收养一名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上述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1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影响其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申领办法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省内跨县流动人口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一方属于杭州市户籍、一方属于省外户籍的两地婚姻夫妻(特指跨省婚姻,婚后居住在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分别由各自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填写要求

1、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夫妇双方分别各颁发一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给男方的,在持有人栏填写男方姓名;发给女方的,在持有人栏填写女方姓名。填写必须采用钢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2、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粘贴两寸标准彩照,男方持有的粘贴男方照片,女方持有的粘贴女方照片,照片处必须加盖发证单位钢印。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

放登记必须在领取奖励费时及时填写完整。

四、其他规定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般应当在独生子女14周岁前领取;因故未在14周岁领取的,1971年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可以随时申领,但领证前相应的待遇不再补发。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的,由本人书面报告,经村(社区)委员会或所在单位证明,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可由其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补发新证。

3、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或非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的事实行为发生时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及时告知其生育管理地发证机关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取消其他享受待遇。

建议各区、县(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附件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附件二: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

杭州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一: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

2、本表由独生子女父母申请,持证人一寸半身照片一张,经双方单位或社区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核准,此表由办理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存档备查。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潦草涂改。

附件二:

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

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批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的规定,经查实,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

特此证明

杭州市区、县(市)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科(办)

年月日

存根联

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

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批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的规定,经查实,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

特此证明

杭州市区、县(市)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科(办)

5.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报告 篇五

(一)一家三口免冠二寸合影彩色照片一张;

(二)由双方单位签署初核意见、主管计划生育领导签字、盖章(单位行政印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全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六)《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证》,女方年满49周岁的不需要提供;

(七)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报告 篇六

准备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放环证明(能不开就不开)、血型化验单、预防接种证都拿上,到社区申请再到派出所办。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未成年发生意外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依法生育过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14周岁前发生意外死亡,不再生育的;

(四)夫妻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六)再婚夫妻中一方属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属初婚或者未生育过,再婚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七)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八)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向一方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常住户口所在地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向本省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方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条件,只有一个子女,但配偶死亡或者离婚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条件,属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七)项条件的;

(四)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具有单方申请发证的其他情况的。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人员,享受退休待遇 的,应当在退休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他人员一般应当在年满60周岁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六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出具下列

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或者其他婚姻证书;

(三)独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发证机关审查。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之日 起2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记载的项目包括:本人和配偶及独生子女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等,并加贴本人照片,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第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持证人及其独生子女享受的奖励和优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执行。在本省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省外的持证人及其独生子女,现居住地在本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十二条 过去已按规定领取的《独生子女证》继续有效,可以凭《独生 子女证》继续依法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独生子女证》的持证人要求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持证人因婚姻、生育、收养状况发生变化,其子女数超过一个 的,应当在30日内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原发证机关。对已退回或者应当退回未按时退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或者发现之日起20日内将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予以注销,并书面通知原持证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自注销次月起原持证人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前款规定适用于《独生子女证》的持证人。

第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原发 证机关申请补领。原发证机关在查证确认属实后,应当为持证人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五条 对申请领取、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领取、换领、补领、注销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2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回所领取的奖励费用和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一)冒用他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使用骗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骗领的或者伪造、变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收缴。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5日云南省人民 政府令第80号发布的《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另一方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全额支付。夫妻双方都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乡财政共同安排解决;

(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入托、入园、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

(三)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

(四)农村独生子女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定期免费的健康检查;

(五)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以及划分宅基地、介绍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前款第(三)、(五)项规定的待遇不变。

7.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报告 篇七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3、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及子女户口页原件

4、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温馨提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可到居委会领取,也可到群共享文件中下载打印。申请书上男方、女方签字下的年月日请勿填写。

特别提示: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后一年内生育,夫妻双方的户籍、婚姻情况均未发生变化的,可凭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经审核情况属实的,为申请人发放《光荣证》,不需要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再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盖章。

8.《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在我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夫妻各持一证。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二)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且现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女方未满49周岁的;(五)离婚或丧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规定的。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

第七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我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非我省居民,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一方为我省居民的,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待遇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其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该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

第八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领取或下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个人填表后,由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提供代办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下列佐证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二)现有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明;(三)本人现有一个子女的声明;(四)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四张;(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三份;(六)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七)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第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内页照片和审批机关处加盖审批专用章和经办人章。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永久性存档,并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名单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与信息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管理工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信息纳入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检查监督制度。各市(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情况进行一至二次检查。第十四条奖励费的发放情况应记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因婚姻关系变动的;(二)公民姓名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遗失的;(三)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四)符合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交还原证件;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领取过证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再生育申请之日起无效;(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始无效;(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现擅自涂改、失页、无编号、未加盖审批专用章、经办人章的;(五)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或当事人自愿退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在我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夫妻各持一证。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二)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且现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女方未满49周岁的;(五)离婚或丧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规定的。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

第七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我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非我省居民,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一方为我省居民的,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待遇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其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该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

第八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领取或下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个人填表后,由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提供代办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下列佐证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二)现有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明;(三)本人现有一个子女的声明;(四)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四张;(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三份;(六)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七)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第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内页照片和审批机关处加盖审批专用章和经办人章。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永久性存档,并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名单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与信息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管理工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信息纳入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检查监督制度。各市(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情况进行一至二次检查。第十四条奖励费的发放情况应记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因婚姻关系变动的;(二)公民姓名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遗失的;(三)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四)符合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交还原证件;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领取过证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一)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再生育申请之日起无效;(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始无效;(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现擅自涂改、失页、无编号、未加盖审批专用章、经办人章的;(五)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或当事人自愿退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制作、发放、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买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编号为十四位码,第一位为证件区别码d,第二至三位为码,第四至十位为市、县、乡级区划代码(与国家地址编码一致),第十一至十四位为顺序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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