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行为的防范措施

2024-10-09

欺诈行为的防范措施(精选8篇)

1.欺诈行为的防范措施 篇一

非法用工的具体行为及企业的防范措施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诸多弊病逐渐显露出来,其中影响较甚的“非法用工”行为性质极为恶劣,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稳定性。而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对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赖于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挥作用。就此类问题,本文重点从非法用工行为方面、企业诸多防范措施等方面入手,探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路径。

【关键词】非法用工;企业;防范措施;探讨分析

【引 言】

在经济发展时期背景下,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基本前提就是确保企业和谐健康发展。劳动关系是众多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法用工”阻碍了社会经济关系的健康运行、企业的和谐稳定。因此,健康稳定的劳动关系需要依托完善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企业内部协调和公共部门协调之分。健全有效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可以把大多数冲突消除在发展初期。

1.非法用工具体表现

对于我国的非法用工具体行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诸多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诸多条例来看,可以看出非法用工一般包括两种方式的非法用工:一种是被用工者(劳务者)由于自身原因应当受到法律行为的保护,还不能在企业单位工作,而企业不根据法律办事,强行使用该类人员,例如未成年儿童,这便是非法用工的行为;另一种非法用工的特征即是该单位“无权用工”,也就是说该单位被撤销或者未进行登记、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备案的单位或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依然进行所谓“正常运营”的单位聘用工人,这属于非法用工。根据这两种特征的非法用工行为来看,其非法用工的总定义便是非法用工单位“无用工权”。

非法用工的相关法律特征一般具备三大点:第一,非法用工的主体是无营业执照、在案登记或者被吊销之后依然进行运行的工作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等等;第二便是用人单位进行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是非法用工单位具备非法用工的事实。区分非法用工和合法用工,主要是看用工单位的主体是否经过进行依法登记或处理相关问题,所使用人员是否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等等。

目前最主要的非法用工行为便是不依法履行责任义务,使用未成年人进行工作,这类现

隐患,来全力保障员工劳动安全,这是目前我过企业发展势必要做出的整改革新。

2.2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和谐企业的创建离不开以调节利益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2.2.1畅通员工利益表达渠道。畅通的沟通渠道是化解劳动关系冲突的重要前提。建设企业劳动关系内部协调机制,首先要健全沟通表达渠道。企业要依靠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收集和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以会议形式形成工作督办落实格局,让它成为员工利益表达维护的重要渠道和载体。管理者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管理方式,面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时要多多倾听职工意见,并以一定的制度固定下来。通过以上措施,着力建成企业与员工沟通的完整体系,确保员工利益及时得到保障。

2.2.2合理引导员工价值观。劳动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员工对企业工作价值观的影响。因此,企业要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工具和平台,教育引导员工正确认识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眼前与长远之间的利益的关系,切实增强员工归属感。

2.2.3健全内部劳动纠纷调解机制。企业可以利用工会组织或借鉴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充当劳动关系协调解决的职能部门。这些组织机构要严格履职,切实监督企业管理者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发现要及时予以纠正。

2.2.4建立劳动关系监督和预警机制。企业之中,劳动关系监督和预警的责任部门首先是工会组织。因此工会组织必须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企业履行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等涉及员工利益领域的预警和监督。要落实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员工民主权利。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要保障职工代表依法履职,监督检查企业重大决议事项、集体合同落实情况。此外,企业还要组建由工会、行政、人事、安保等人员组成的劳动关系预警机构,负责搜集整理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2.2.5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

部分企业办事效率差是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的问题,为了能够减少公园办事效率的各个无效环节,应该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将每一个工作的环节公开透明化,并且欢迎社会各界广泛提出意见。在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体系的监督之下,尽可能的减少负面影响,加大监督管理体系的作用效果,使实际工作中的阻碍和不必要环节被不断减少,使得整个工作流程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以此来减少非法用工现象。

[5]赖锦标.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请求权的保护[J].怀化学院学报,2012,(10):61-63.[6]吴大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修改[D].贵州民族大学,2012.

2.欺诈行为的防范措施 篇二

关键词:提单,欺诈,成因,预防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提单欺诈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常见的提单欺诈主要有伪造提单、倒签和预借提单、无单放货等。引起提单欺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提单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第二,法律原因;第三,国际航运方面原因。同时预防提单欺诈的措施也是多方面的:从承运人的角度来讲,要杜绝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事件的发生,尽量避免无单放货;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要选择诚实的贸易伙伴,选择可靠的承运人。

一、提单欺诈概述

1. 提单的定义和性质

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海运提单有三大性质和作用:货物收据、物权凭证、运输契约的证明。货物收据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物权凭证是提取货物的重要依据,相当于持有提单就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运输契约的证明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2. 提单欺诈的界定

一项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当事人——买方、卖方、船长、船员、保险人、银行经纪人等。当其中一人成功地利用不正当或非法手段从表面上对其负有特定贸易运输和融资义务的他人获取金钱或其它物质时,海事欺诈就发生了。这些欺诈常常采用提单欺诈方式,使无辜的买方、卖方或银行上当。随着国际贸易的空前发展,国际贸易的大部分货款都是以银行跟单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的,银行审核的只是单据表面的一致性,这样更容易引发提单欺诈。

二、提单欺诈形式

1. 伪造提单

伪造提单,即货方根本没有将货物装至船上,或货物根本就不存在,或只装了少量货物,却伪造了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来骗取买方的货款。如:2006年3月,上海汉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汉)向中国丰和公司购买一批丝绸,委托上海环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简称环)代理海上货运出口等相关业务。但环和丰相互串通制造空头提单从而骗取汉的货款1.5万元。提单上所记货量是同等货物确实已如数装上船的表面数据,银行审核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后便付款。

2.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运完毕日期的提单。提单是在装船后签发的,它的日期一般可作为装船日期的证明。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为了使装运日期与信用证相符,承运人往往应托运人要求在提单上填写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如:汉(进口商)向丰(出口商)购买一批电视机要求在2007年10月1日交货,但是丰由于材料问题没有按时完成货物,在10月30日才全部完成。丰就与船公司串通在提单上写为10月1日骗取汉公司的货款。

预借提单指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签发这种提单也是满足托运人的需要。货物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装船或装船完毕,托运人为了拿到货款,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主要是为了银行结汇,既托运人或发货人向承运人出具担保,要求预借提单以便向银行结汇。此外,由于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是从装货开始,所以签发预借提单比倒签提单对承运人更为不利。

3. 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仑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无单放货的例子很多,如:在2004年4月,欧赛公司向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订购一批铝热交换器,还申请开立了以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指定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通过长荣公司办理货物从上海到意大利威尼斯的海运出口事宜。欧赛公司没有如期付款。但是在货物到达威尼斯后,长荣公司擅自实施无单放货给欧赛公司,造成无锡公司的巨大损失。

三、提单欺诈的成因分析

1. 提单本身缺陷

在提单的抬头方面,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三种。不记名提单只要是提单持有者都可以去提取货物。这就很容易造成提单的欺诈。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里上明确记载了收货人的身份,在流通中不可以转让,只允许特定的收货人提货。在记名提单情况下,收货人可以在不付款的情况下,凭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要求船公司无单放货。

伪造提单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成本上都比较容易,这是提单欺诈日益猖獗的直接诱因;由于在单证交易中要确保提单的信用,提单因此比货物本身更受到重视,在货物买卖中,买方必须见单付款,而不得以货物尚未运到、货物在运输途中已经灭失或货物本身有缺陷等而拒绝付款;在跟单信用证制度下,银行遵守的是“单证相符”和“表面相符”的基本原则,只要提单和其他装运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就有义务支付货款,买方不能因为银行接受的是一份假提单而拒付,银行也就没有动力为防范欺诈而出任何努力。

2. 法律原因

各国之间对提单的法律规定各有不同,有些国家的法律间还存在冲突,这些冲突不仅没有再国内立法加以调整,连国际公约也没有。各国间都以国内强制性规则为最优先原则。如澳大利亚在1991年COGSA第11条规定:“提单或类似所有权凭证的当事人,凡与从澳大利亚任何地点向澳大利亚以外的任何地点运输货物,均被视为是有意按照起运地的现行法律订立合同。”因此,从澳大利亚出口获得的提单和其他单据,只能适用该国法律,从而排除当事人选择适用其他外国法律或国际公约。这样致使不法商人利用受害人不熟息相关规定而进行提单欺诈。

四、提单欺诈的防范及补救

1. 承运人方面

承运人卷入提单欺诈多半是因为放弃原则去顺应托运人的需求伪造提单。承运人应杜绝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和无单放货,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总的来说,承运人应该把握好自己的行为,不要让类似事情再发生。

2. 合同当事人方面

由于国际海事欺诈与海上运输的密不可分,因此,防范欺诈的关键环节在于船舶的使用和监督。当出口方享有租船定舱的主动权时,可以借助一些国际组织(国际海事局、劳埃德船级社等)选择资信良好的船舶公司。如果采用租船方式运货时,出口应坚持通过可靠的运输部门的代理来租用船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出口方可派人随同核查货物及船舶。货物起航后,出口方应随时了解船舶航向,定期向承运人或船东查询船舶方位。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保险公司,尽快展开调查工作。进口方虽然凭单付款,也要及时掌握船舶和货物的动态,避免接受伪造提单。

3. 补救措施

实践中,即使采取了各种严密的预防措施,欺诈仍会发生。发生欺诈后,受害者往往感到束手无策,以至于眼睁睁地看着钱货被骗走。其实只要抓住时机,果断采取正确的补救措施,是完全有可能挽回全部或部分损失的。首先,可通过国际海事局、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刑察组织等国际组织了解情况,还可向国内有关单位咨询调查。其次,要及时采取具体措施。通常可采取的措施有:尽快报告当地警方,起诉对方欺诈。这一措施的关键是要找准被告。一般来说,在承运人卷入欺诈时,抓承运人是比较保险的。在承运人难以识别时,通常可根据提单中承运人定义条款或根据提单以谁的名义签发来识别。通过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这对保证将来在其案件中胜诉是大有好处的。在得知船货的具体位置时,通过法院扣船扣货。调查对方财务,如银行有存款请求法院予以冻结;在货款还未汇入施诈者账户时,可申请银行止付令,截住货款;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我驻外使馆通报,以求得他们的协助,同时还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获得司法协助。

五、结论

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很重要的作用,然而有很多人利用提单的一些漏洞进行提单欺诈导致很多国家的巨大损失,并且严重的干扰了国际贸易秩序,阻碍了国际经济贸易进一步发展。国际贸易各当事人应该了解提单欺诈的方式和防范措施,尽量避免成为提单欺诈的受害者。但是提单欺诈的频发也是对提单制度本身存在的合理性的巨大挑战。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存在都是一个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提单制度也不例外。随着提单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的不断完善和国际贸易实务人员对提单欺诈认识的深化和防范能力的不断提高,提单欺诈日益恶劣的情况将有望好转,提单这一重要的国际海运单证将会呈现其更加强大的生命力,提单对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将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外经贸出版社,2000

[2]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管敏正:国际货运与海商法[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

[4]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浅议会计欺诈行为及其防范对策 篇三

关键词:会计欺诈行为;防范对策

一、会计欺诈行为的产生原因

1.商业道德的沦陷

由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基本是在法治缺失和道德真空的背景下进行的,在缺乏有效的制度性屏障时,商业市场内在的毒性必然会肆意发作。利益的追求导致了缺乏诚信的行为,从而提高交易成本,妨碍交易。由于利己主义动机,人们在交易时会表现出机会主义倾向,总是想通过投机取巧获取私利,而投机取巧的前提就是信息的不对称性,以信息优势欺骗对方。缺乏诚信,是会计欺诈以及其它种种欺诈存在最根本的根源。

2.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存在一定问题

(1)收买监管权力的泛滥。公司为了“壮大”自己以达到利益的追逐最大化,其中很有效的一个方法就是收买监督权力,使相关机构出卖其监管信用,从而达到其利益追逐的最终目的。强大的“收买力”使得监管的力量骤减,不仅危害了民众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的商业秩序,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更对中国的社会道德、政府形象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害。

(2)中介机构的非独立性和权责不对称。首先,注册会计师并不是真正独立客观的第三方,在各种利益的驱使下,他们很难保持独立的审计性。其次,注册会计师的职能还没有完全到位,从而产生权责不对称的现象。再次,除了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之外,对中介行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大,以及对中介行业缺乏应有的监督也是引起会计欺诈的一方面原因。

(3)新闻和社会公众监督不足。新闻媒体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所进行的舆论监督受到的限制和外部干预太多,新闻舆论的独立性和自由空间太小,新闻媒体机构自身的治理机制和自律机制不健全,新闻舆论的有效性、准确性、专业性不足,新闻媒体行业缺乏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

3.企业内部人控制与团伙舞弊

(1)内部人控制问题。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的所有者缺位导致了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内部人代替所有者成为企业的实际控制者,企业治理的控制权转移到这些“内部人”手中。企业员工虽然人数众多,其组织性以及在组织中的地位无法和管理层相比,导致“内部人”中的企业管理层成为内部人中的内部人,使“内部人控制”在相当大程度上演变为管理层控制。管理层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追求自身利益,从而出现损害外部人利益的现象,这也就是因为管理层拥有大量的信息优势从而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道德风险。

(2)诱导团伙舞弊。一般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层和企业内部的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合,注册会计师和企业管理层的联合,甚至是某些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的联合等等。总之,当今我国的会计欺诈行为已经具备了团伙舞弊的性质,其都是利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和薄弱环节,联合多方相关利益群里,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而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进行舞弊欺诈行为。

4.法律约束弱化

表面上看,中国现行法律对制止、惩戒和杜绝会计欺诈的法律规范似乎已很健全,但随着新经济业务的不断出现以及建立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日益迫切,我国在会计欺诈的立法和修改完善上需加快步伐。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惩处,除了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与之平行的民事赔偿机制还很不健全。

二、会计欺诈的具体手段

1.掩饰经济交易真相

(1)利用虚拟资产。虚增库存存货,如发出商品不记账,已销商品成本不予结转;不良资产长期挂账,如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超过受益期限的待摊费用,盘亏、毁损的资产不予转销。隐藏债务的手段多种,最常见的是到期应付费用不予确认。其结果是少计费用,虚增了本期利润,少计负债虚增了所有者权益。

(2)虚增利润。许多案例都是通过篡改会计报表,使公司利润看起来更为可观,有的公司为了造得更像真的,还特意按照假账收入主动向政府纳税。他们的目的不是为了逃税,而是要用公司的虚假繁荣来欺骗投资者,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推动股价的上涨。

2.把握关联方交易机会

关联交易涉及资本市场时,由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存在,以及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不一致,关联交易往往成为上市公司掩饰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手段。可以说,关联方交易是当前会计领域中存在问题最多、隐含风险最大的项目。由于关联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关联方与目标企业进行交易的条款是那些独立的没有关联的第三方无法得到的。滥用关联方交易的目的是在损害大多数投资人和雇员利益的情况下,让少数人受益。

3.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权

与其他法规相比,会计政策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对会计实务起规范作用,而且给予会计实务大量自由选择的余地。在现有的以会计准则为企业会计规范的模式下,对某一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往往有很多的会计处理方法。由于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对公司的财务报告有很大影响,从而为管理层操纵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提供了机会。公司往往借助于多种多样的会计政策选择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后果。但这同时也给上市公司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达到盈余操纵创造出一个空间。

三、防范会计欺诈的相关对策

1.增强监管的约束力

(1)重构内部控制机制。首先,要建立具备健全制度体系的企业治理结构。一是要建立严格的内部制度和规章并定期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完善,二是要对经理人员等管理层进行合理地分工以形成内部牵制。其次,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应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加强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与监事会共同担负起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监督职责。而且由于其负责独立聘请或解聘审计机构,不受高级管理人员的干预、监督内部审计、沟通协调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所以可以对企业欺诈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作用。

(2)(放松非敏感性的舆论约束。会计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而且手段多样,仅仅依靠证监会、注册会计师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可以运用行之有效地新闻监督的力量,发挥新闻监督快捷和具体的优势,综合运用平面传媒、电视传媒、网络传媒、广播传媒、手机传媒等全方位的监督力量,改变少数职能部门单打独斗和对监督权力的垄断。

(3)国家政府审计机关要维护审计独立性。政府是整个社会监督体系中独立性最彻底的部门,也应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的看护者、监督者。所以,政府可以扮演守护审计行业独立性的这个角色。

2.激励兼容机制的重建

对激励兼容制度的设计思路是激励与约束并存。这一组契约的规则是:明确规则,稳定预期,好事有奖,坏事必罚,奖罚平衡。激励机制的目的就是设计激励兼容机制,一方面将代理人的努力诱导出来,从而使其自觉克服偷懒行为,另一方面,針对机会主义行为,委托人通过信息交流建立约束机制,防止代理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从而以诱导企业正确地利用信息优势,提高经营绩效,减少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最终降低企业成本,获得更多利润,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该机制的重点就是激励企业能够诚信的交易,防止企业的欺诈行为。

3.加强法律威慑力

在会计欺诈相关法律的制定中,一方面要加大处罚强度和力度,有必要建立一种以较高的绝对数额为起点,以行为人预期的非法利益为基础实行倍数罚款制为主要处罚方式,处罚金额应数倍于其获得的经济利益和所造成的损失。使其违规成本将远远高于其欺诈所带来的利益,从而在效率上抑制其欺诈的想法;另一方面,在处罚其监禁时间上应该数倍加长甚至到无期,使违规成本不仅仅是用金钱可以解决,而是以自由为代价的。这样不仅使造假者无经济利益可图,还会因造假行为失去自由。对欺诈行为采取强有力的惩戒,使欺诈的风险成本远远大于欺诈行为的机会收益,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欺诈、舞弊行为的发生。

4.建立全国性的个人和企业信用公开披露体系

4.防范信用卡欺诈风险的案例 篇四

一、案例介绍

客户来到网点咨询信用卡业务,并出示了本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留存的业务申请书。客户经理通过审核该笔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确认客户当时办理的是新开借记卡而非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据客户介绍说,自己办卡时有一男子陪同其一起到了网点,该男子告诉他办理的就是信用卡,承诺可以通过担保等所谓内部关系,办理透支额度为25万元的银行信用卡,每张信用卡需收取500元的手续费。办卡成功后还向他收取了500元手续费,并记录了卡号及密码。客户还透露了身边还有好几个朋友也是通过同一人办理了所谓的“信用卡”,并且都支付了500-1000元不等的手续费。

为防止不法分子从事非法活动,保护客户利益,银行立即建议客户办理了卡挂失手续,陪同客户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并建议其联系受害亲友一同报案并办理卡挂失手续;同时做好事发当日的录像资料留存,配合警方做好调查取证。通过调取当天录像,办卡全过程均为客户亲自办理,网点柜员的操作过程完全符合规定。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不法分子以担保办理高透支信用卡为名实施诈骗的外部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客户对金融知识匮乏、盲目轻信熟人朋友等弱点,将借记卡说成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从中骗取钱财。这启案例中,一线柜员严格按照《营业网点受理银行卡业务操作规程》处理业务,严格把好风险防控第一关,没有留下风险隐患;客户经理仔细了解案情,及时报告,以便支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帮助客户有效防范风险,挽回损失。维护了银行的良好形象,提高了客户满意度。

三、案例启示

目前,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实施诈骗的案件频发,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该案虽未对银行造成资金损失和名誉影响,但我们从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严把风险防控第一关。临柜人员严守操作规程是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因此,要加强对柜员进行业务操作技能、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的培训,教育柜员严格把风险防控第一关,认真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业务处理的合规性。

5.欺诈行为的防范措施 篇五

管理措施及处理规定

公司各项目部及科室:

为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加强公司财物管理,维护生产经营秩序,堵塞管理漏洞,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信誉,经研究决定,现就关于严肃纪律、防范、打击偷盗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防范管理范围:生产的产品或半成品、原材料、设备物资、备品备件、废旧物品、办公用品、车辆、公共设施和商业秘密及通讯工具、现金、有价证券等所有权为公司或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各类财物。

二、防范管理区域:公司院内、项目施工所在地的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及相关的业务单位,在材料、设备等物资运输途中。

三、预防教育:各项目部、科室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自职工从职时就应不断地进行预防教育,要教育职工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厂规厂纪,自觉维护企业的利益。

四、日常防盗检查:各项目部应经常进行一些日常防盗检查,加强防范措施,对一些异常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以防患于未然。

五、内部举报:举报偷盗等违法行为是每一位职工的义务。公司对举报人姓名及举报内容予以保密。对于举报经查证属实者,对举报者给予500元以上的经济奖励,具体奖励的数额,根据举报案件所挽回的经济损失决定。举报方式可通过在公司设立的举报箱及信函、电话、短信或直接面对公司领导进行举报。

六、处理标准:

1、对于初次实施偷盗行为,价值在500元以下的,认错态度较好的职工,除责令作出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外,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盗窃数额3倍的经济处罚。

2、对于盗窃财物价值在500---1000元的,给予记过、留厂察看处分,并处盗窃数额4倍的经济处罚。

3、对于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厂籍处分,并处盗窃数额5倍的经济处罚。

4、对于合伙或团伙盗窃的及与外人勾结的及屡犯的,分别处以盗窃数额6倍的经济处罚,视情形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厂籍。

5、对于本公司驾驶员偷盗或协助、参与偷盗的,处以盗窃数额6倍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形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厂籍。

6、对于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参与偷盗的,除按以上相应规定处罚外,再另外处以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7、对偷盗知情不报的,处以500元经济处罚。

8、对包庇偷盗或窝藏被盗财物的,按与偷盗人同样处罚。

9、对上述情形,无论盗窃数额多少,凡是性质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厂籍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0、对检举其他盗窃人员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视情形从轻处理。

11、对已经查处的偷盗行为处理结果通知偷盗人家长及家属,并报其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备案。

12、各项目负责人及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负有教育、管理、防范及监督检查责任。对项目部或科室出现偷盗事件失察的,给予该项目部负责人或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如保管、更夫、班组长等)通报批评,并视被盗事件的影响及损失程度给予500---1000元的管理责任处罚。

七、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6.买卖合同中如何防范欺诈 篇六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要求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各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都是在自由意志下完成的。但是不法分子会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很多人深受其害,那么到底如何防范合同欺诈呢?

一、买卖合同具的主要特征

买卖合同作为为典型的合同形式,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即合同的共同属性,除此之外,买卖合同还具有自己的个别属性,即特征,这些特征使买卖合同与其他的经济合同相区别,并独立存在。买卖合同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买卖合同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当事人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通过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卖方将自己生产或者经营的一定数量的产品转让给买方,买方接受卖方提供的产品并为此而支付价款。卖方因转让财产接受价款而丧失了财产的所有权,买方则支付价款而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合同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只转移合同标的的占有或只为取得合同标的使用权而订立的合同不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这一法律特征,是它区别于财产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主要标志。

(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卖方有取得价款的权利,必须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买方有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必须为此而支付价款。买卖合同是为了实现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而订立的合同。一方要从另一方获得利益,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需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自卖方和买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并不以交付实行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二、买卖合同的欺诈形式

买卖合同既然是合同中为常见和典型的一种,与之相应的,利用买卖合同进行合同欺诈的数量和手段,方法也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在针对被害人的犯罪过程中,往往利用买卖合同这一常见形式来达到不法目的,综合起来说有以下几种手段:

(一)假冒合同主体进行欺诈。

在生活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本身不具备成为买卖合同卖方主体或买方主体的资格,而利用种种手段掩盖或隐蔽其真实身份,制造假象,使被害当事人与之签约,以达到获取不法得利的目的。从生活实践来看,往往有以下几种形式:

1、伪造、变造或盗取企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与被诈骗方进行协商。针对部分人认为大公司、大企业可靠的认识,犯罪分子往往制造其为某大公司、大企业的业务人员或业务部门的假象,使对方过于相信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而与之签约。

2、伪造一个根本不在的单位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

3、冒充财产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与被欺诈方进行交易,或是冒充财产所有者的代理人进行欺诈。

这几种方式都是以假冒的身份参与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被欺诈方往往对其住所地、企业注册资产或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等情况一无所知,犯罪分子在合同签订后往往携价款或货物而逃,以致被欺诈方无法查找其去向或对其进行诉讼,结果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当然若犯罪分子是在合同纠纷发生时逃走,被欺诈方也无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解决纠纷或挽回损失。

(二)利用被欺诈方心理进行欺诈。

这种形式的欺诈往往出现在即时结清的买卖合同中,犯罪分子抓住被欺诈方某些心理进行欺诈,主要表现在:

1、利用从众心理进行欺诈。犯罪分子往往有一人作卖方,而以其他人作

2、利用贪小便宜的心理进行欺诈。将伪造的标的物以特别低的价格出售,利用被欺诈方爱贪小便宜的心理进行诈骗,这也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法之一。在这一类案例中,被欺诈方往往认为自己得利,殊不知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了这一心理进行欺骗,使受骗方蒙受损失。在生活中,此类事件数量不少,多以即时结清的买卖交易为主。

3、利用其他盲目心理进行欺诈,由于当事人所处环境、场景或特殊身份的特定心理状态,犯罪分子以虚构的事实或制造假象进行交易,以达到不法目的。例如利用被害方急于外出的心理出售假车票等行为。

应当指出,在以上几种手法中,犯罪分子往往将几种手法同时使用,使被害方上当受骗,而事后无法找到诈骗方,以致无法挽回损失。

(三)伪造、变造或虚构标的物。

在标的物上做文章从来是利用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犯罪分子惯用的手法之一。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

1、以假充真,以劣充优,以次充好。以假冒伪劣的商品代替优质的、正宗的商品,隐瞒商品存在的瑕疵,是这种欺诈手法的主要表现。

2、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标的物,买空卖空。诈骗方虚构自己并没有的标的物,引诱被欺诈方与之签约以骗取货款。在实践中,卖方与买方在签约时并不一定就拥有合同标的物,如正在生产中的商品,但卖方应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在此类合同欺诈中,卖方未拥有标的物也没有拥有标的物的迹向和可能,主观上也不存在将标的物在合同期限内交付的意愿。

3、出售既非自己所有的,又未取得所有者的委托的商品。

4、出示高质量的样品,而在履行中以伪劣产品代替。

5、谎称自己的产品是“专利”或“名优特新”产品,利用对方对技术认识的欠缺骗取高额价款。

(四)利用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歧义性、不完备进行欺诈。

钻合同条款表达形式的空子,利用被欺诈方的疏忽进行诈骗,牟取非法利益是欺诈人常用伎俩之一。例如甲农场与乙公司签订一批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质量标准是“无杂质、腐烂”,但合同将“、”号写成“,”号,货到后,发现有腐烂现象,乙公司提出抗议,但对方说合同上写的是无杂质,腐烂的产品,以为乙公司专要腐烂的,还声称“纳闷乙公司何以要腐烂的”。因对合同条款审查不慎重引起的纠纷,由此可见一斑。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

(一)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

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主要有合同诈骗罪及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罪。

由于买卖合同涉及金额可大可小,在生活实践中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来说,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行为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承担刑事后果,否则只能要求诈骗方承担行政的或民事的法律后果。如已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后,受害人可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被侵害的权利进行补救。

在欺诈过程中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欺诈人用以达到欺诈目的的手段行为。如欺诈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行为不再适用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而仅适用诈骗罪从重处罚。

(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民事后果

由于欺诈的行为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欺诈人应承担如下民事后果。

1、返还财产。对以虚假身份等形式进行买卖合同欺诈所得的财产,欺诈人负有返还给被欺诈人的义务。例如:欺诈所得的是实物,欺诈人已将实物出卖的,而且该实物已经不可能再追回,欺诈人则需要返还相当于原物的价款。返还范围应包括原物及其应有孳息。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欺诈人对欺诈所得物的占有是非法的,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被欺诈人可基于所有权要求占有该物的第三人予以返还。

2、赔偿损失。欺诈人因欺诈获得被欺诈人财产,是一种侵权行为。欺诈人对因其欺诈行为给被欺诈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3、继续履行。对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如以劣质产品冒充优质产品的行为,欺诈人并无

4、支付违约金。对于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欺诈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则被欺诈方可要求欺诈方支付违约金,包括合同约定的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不以是否客观上对被欺诈方造成损失为根据。

5、没收财产。对欺诈行为已构成欺骗罪的,可没收其已经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或孳息。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行政后果

对买卖合同欺诈行为造成的行政后果情况大致如下:

1、对实施了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法人,可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

2、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实施的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行为主体予以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

3、对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当不足以构成犯罪,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予处理显然失当的情况下,可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7.欺诈行为的防范措施 篇七

1.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

1.1合同主体欺诈

合同主体是指合同双方的当事人。而合同主体欺诈即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主体、变更主体或降低责任的形式进行欺诈。国际贸易合同主体欺诈的具体方式如下:一是虚构主体欺诈, 即合同一方当事人以虚构企业信息、 法人身份、注册资本来签订合同, 或以“皮包公司”的形式签订合同, 或子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等。这种形式的合同欺诈, 实施主体一旦取得货物或货款后往往宣告破产, 或逃离被欺诈人视线, 使被欺诈人承受巨大损失。二是变更主体欺诈, 即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实施欺诈的一方以各种名义提出由第三方代为履行合同条约, 而被欺诈一方若没有对第三方进行详细调查, 则可能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三是降低责任的欺诈。国际贸易中, 合同的当事人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 其以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来担负责任。如果实施欺诈的一方当事人仅以少量资本进行公司注册, 再以此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 当发生欺诈行为后, 实施欺诈的当事人则仅仅损失了用来注册公司的少量资本, 但被欺诈一方则会损失高额的货款或货物。

1.2合同条款欺诈

此类欺诈行为隐蔽性较强, 具体包括:一是合同条款不翔实。因为国际贸易合同条款众多, 涉及商品名称、品质、规格、 数量、价格、运输、检验、索赔、支付等多个方面, 实施欺诈的一方出于主观故意对条款进行模糊描述、失实描述等,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审查不严, 则会发生欺诈行为。二是商品品质条款欺诈。即在合同条款中, 对商品品质的描述或提供的样本不符合商品实际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三是检验条款欺诈。 即在合同的检验条款中, 以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不同的检验机构代替双方共同认可的检验机构, 可能导致商品在符合供货方所在地通行标准的同时, 即不符合买方所在地通行标准的情况。四是索赔条款的欺诈, 主要是一方当事人故意缩短索赔时间, 使商业纠纷发生时被欺诈一方无法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诉讼行为, 使之难以索赔;或买方通过引诱、误导等手段, 使卖方出售低于买方标准的商品, 而买方则可通过索赔条款向卖方索赔。五是支付条款欺诈, 即在国际贸易中, 买方诱使卖方同意使用不安全支付方式实现欺诈目的的行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主要有托收、汇付、信用证、保函等, 其中, 信用证和付款交单较为安全, 而欺诈方通过伪造开立信用证、使用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伪造信用证项下单据等方式进行欺诈, 使买方蒙受财产损失。

1.3海运欺诈

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通常采用海运方式进行运输, 在此过程中, 欺诈方可以利用多个漏洞进行欺诈。如在合同运输条款中, 卖方对海运方式由班轮运输改为租船运输, 由卖方控制运输环节, 就可以通过伪造提单的方式骗取货物。有的卖方则利用航线上的自然灾害伪造事故信息, 将所运货物进行另行处理, 并利用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因素的规定, 达到免责的目的。此外, 卖方还可能利用合同中保险条款, 串通承运方破坏船舶、货物, 转而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行为对买方会造成巨大的间接损失, 且使买方难以索赔。

2.防范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国际贸易风险防范机制。企业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方面的防范机制, 不断完善与国际化经营相适应的合同管理制度, 重视运用国际贸易规则, 依法合规地开展国际贸易。企业应培养一批通晓合同制订、提单、海洋运输、保险、 信用证业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的高素质外贸业务人员, 防范合同欺诈, 并及时处理合同欺诈行为。企业还应加强国际贸易欺诈风险意识的培训, 树立业务人员的防范意识。

二是加强合同管理。外贸企业要深入了解交易对象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政策及法律环境, 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 正确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制定并使用范本合同, 并严密做好合同制订工作。在合同订立前, 要对贸易各个环节进行详细考察, 摸清交易商品的情况, 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贸易对象。加强对合同条款的研究, 反复商讨并由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复核, 确保条款齐备、严谨、准确、合法。要严格审核合同条款与各种单据是否前后一致, 避免欺诈的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要认真做好合同履行情况的动态跟踪, 及时排查化解履约中的风险隐患。一旦发现合同欺诈风险, 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启动应急处置。

三是加强国际合作。国际贸易合同欺诈问题是各国各地区广泛关注的问题, 国际社会也为打击合同欺诈行为做出种种努力。外贸企业应加强国际合作, 共同防范和打击欺诈行为, 维护国际贸易的市场秩序。

结语

国际贸易中的欺诈行为对全球经济贸易正常发展的严重阻碍, 外贸企业应充分掌握、利用国际贸易规则, 提高防范意识, 完善防范和处置措施, 有效维护企业利益。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国际贸易中的欺诈事件也逐渐增多, 给相关企业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本文主要针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进行分析, 并研究其防范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合同欺诈,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1]国资委.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S].2013.

8.中职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措施 篇八

【摘要】职业学校作为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培育良好素质社会人才的基地,注重加强对学生违法行为的预防和纠正,是非常必要而且势在必行的任务和责任。只有做到对中职生存在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的结论才更具有针对性,更有价值,才能找到问题存在的根源,进而有的放矢地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中职生的违法行为和现象,促使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关键詞】中职生 违法犯罪行为 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33-0-01

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己经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中职生作为青少年的一个学生群体,是违法行为多发的重灾区。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教育工作者,针对中职生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不仅要从原因上进行分析,更要依据原因,深层次地探索相应的对策来遏止这些现象,从而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为社会培养出身心健康、行为优秀的学生。

一、中职学生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

(一)个人因素

在中职校园里,由于中职生生理和心理年龄特征受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程度上会出现一些偏离于学校、家庭以及社会要求的不良行为,如集体观念差,个人利益至上,沉迷网络,抽烟喝酒,小型赌博,欺软怕硬,早恋等。中职生学习成绩差,再加之社会舆论的影响,已经从认识上就觉得自己一无是处,从而产生自卑感,因此对很多活动兴趣不高,,缺乏对挫折的耐受性。他们这种对待挫折的心理和态度及应付办法容易造成严重不良的个性倾向。

(二)家庭因素

大量实例证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状态对于学生的心理和行为都有着巨大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往往造成后期学校教育不可逆转的程度。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中职生中很多家庭都是不完满的,父母离异或者常年不在身边的大有人在,很多行为上出现问题的学生大都存在各种各样的家庭问题。这样的孩子多数日常中表现出来的都是冷漠、抑郁、凡事毫不在乎的情绪,可是一旦受到某种刺激,便会爆发,行为激烈。

(三)学校因素

学校管理的基本任务应当是用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引导教师教育学生,形成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更好地促进学校教师和学生健康和谐发展。然而,面对中职生这个特定的学生群体,法制化的管理并不充分。鉴于目前的中职生生源的复杂性,在学校里经常会发生一些突发性的状况和学生冲突。有的学校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但却流于形式,即使发现了学生的不良行为和违规行为,也只是采取罚款或私了给个处分等简单的惩罚方式解决,致使学生们有恃无恐,助长了无视规则和法律的心态。

(四)社会因素

当今社会,信息传播非常迅捷和发达,学生们更多的是通过网络和媒体来了解社会,他们接收到的并不一定是按照正常的价值观念来评判的信息,往往容易偏颇。社会行为规范是约束社会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它包括风俗、道德规范、法律、规章制度等,是人们进行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转型期,新的社会规范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社会公德意识在当今社会风气中表现出日益淡漠。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中职生大多因缺乏行为规范的正确引导而导致社会化行为受阻。

二、中职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在当今飞速发展的社会形势下,在经济发展、观念更新、各种冲击都随之而来的社会形态下,作为学校应该为中职生的心灵健康和平稳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这就需要学校培养真正德才兼备的专业教师来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1]。显然这一点目前还很少有学校能够做得到,但是这是一个趋势,学校的教育发展也必然要与时俱进。另外还可以通过开展一些锻炼学生意志的活动,比如野外拓展、体育运动会、文化艺术节等形式,培养中职生乐观的生活态度和与人合作的团队精神,让他们从中尝试和体会成功、失败、快乐、悲伤等等,从而激发他们更好的精神意志和情操。

(二)营造健康温馨的家庭坏境

作为家长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责任感,提升教育孩子的能力。应该积极参加学校或社区组织的家长学校,学习如何正确教育子女的方法,接受普法教育,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水平。只有家长们懂得和了解法制社会中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正确的为人处事方式,才能对子女加以正确的教育、引导。在日常生活中多给孩子以正面的影响,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和行为方式,正确对待生活中的矛盾纠纷,用积极的方式化解摩擦。

(三)加强社会法制教育责任

在社会环境中,社区在人们的生活中主要起到了凝聚功能、规范功能和同化功能。这些功能作用于社区成员,可以形成影响社区成员的主流思想文化意识。要想切实预防中职生违法行为发生,还应该注重加强社会法制教育责任。比如,中职生违法行为的发生不仅仅局限于在校期间,其毕业前实习阶段也是违法行为的高发期。主要原因是学校管不着、家长管不上、企业不想管、社会管不过来造成的。而且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责任[2]。因此,应该通过加强立法来明确企业的教育责任,使中职生走入社会后,也能接受到法制教育。

(四)加强法律课程教育力度

学校要加大法律课程改革力度,增加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机会,并且根据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学生的实际情况,釆取不同的措施对学生开设法制教育课程。例如,每个学期都要设置法律课程,对于低年级的学生,应着重进行法律基础知识和校规校纪的教育,让他们形成初步的法制观念;对即将毕业实习的高年级学生,应着重进行与其专业和未来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常用法律法规的学习,为将来走上社会作好准备[3]。

三、结语

总而言之,作为教育者,我们在寄希望给国家为预防中职生违法行为发生建立切实有效法律机制的同时,不得不提的是作为社会人,更希望国家和社会能够给予中职生更多的良性道德引导和精神文明指引。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不公平、不和谐的现象比比皆是,各种思潮交叉碰撞地冲击着他们的思想。因此,要预防和减少中职生的违法犯罪现象,还应该树立积极向上的社会价值观、重塑社会公德,为他们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杨黎华.对在校学生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思考——以深圳在校学生吸毒、贩毒案为例[J].学园(教育科研),2012,09:82-83.

[2]彭志红.当代高职学生违法犯罪的预防研究[J].生物技术世界,2014,02:1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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