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精选11篇)
1.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 篇一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1、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要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签发机构依据《出生医学证明》(表4)首次签发登记表,要求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工作(表5)。
3、《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包括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领证人填写并签字确认。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4、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结婚证,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5、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需要提供书面申请,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处填写“/”。
7、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须时需要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8、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
1、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2、使用国家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表、严格发放程序。
3、《出生医学证明》须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打印,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否则被视为无效证件。
4、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5、特殊情形如单亲其父母信息不完整填写,有父母其中一方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与存根一起保存。
6、国有公民收养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要求办理。
7、《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如无错,一律不得换发,如婴儿父母(监护人)需更换婴儿姓名,应在申报了户口后,由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8、如确因签发单位或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换发后原证收回作废,专册登记,存档保留。
9、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原件年底集中上报妇幼保健站,备案后集中销毁。
10、《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可以申请补发,补发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11、《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登记、相关证明文件,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籍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1、《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监督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采取按卫计委、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2、公民在申领证件、换发、不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3、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统计工作,按要求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
4、管理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设专职(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签发机构指定专人(兼职)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领及领发工作。
5、签发机构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必须落实由专人(兼职)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
6、做好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入库、出库、保管。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和申领,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无误后入库,发现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查找原因上报一级管理机构。
7、《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的管理,加强废证管理,严格制度废证率,废证率不得超过1%,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管理和签发机构做好废证登记工作,按废证产生原因分类统计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程序集中销毁。
8、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信息统计等相关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2.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 篇二
关键词:出生医学证明,网络化管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是指国家统一印制,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 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 申报国籍、户籍, 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信息、申领材料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近年来, 随着经济的发展, 孩子就学、民族的更换、出国、留学等, 都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为凭证, 其档案管理状态必然体现着人口管理、社会福利状态、人员流动监管、社会稳定维持等重大公共事件及民生的和谐程度及幸福指数。为了更好保护《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资料, 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实用性和安全性, 2013年10月,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档案局联合发文关于《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网络化管理《出生医学证明》
自2014年1月1日起, 浙江省全面启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由原先的单机版办证改为网络办证, 即进入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 给每一位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 不需要手工上传就能在网络上保存。当前, 温岭市对《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各家医院进行培训, 上门指导等工作, 已全面落实《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本文结合工作实际, 谈谈《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工作中的一些体会。
(一) 实现资源共享, 方便办证流程
应用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平台, 分娩室, 手术室以及乡镇具有接产资格没有签发资格的单位, 在平台上输入产时信息, 妇保院办理出生证窗口即可看到新生儿的基本资料, 在办理过程中进行信息核对, 核对无误后, 给予办理, 产时信息签发状态会显示已签发, 以减少差错, 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碰到有产时信息核对不一致的, 工作人员及时与相关科室或医院取得联系, 进行核实并修改, 以方便群众。
(二) 减少工作失误, 提高工作质量
在办证过程中通过使用身份证扫描仪直接扫入父母亲的姓名、年龄、国籍、民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等信息, 既节省了办证工作人员输入的时间, 又减少以往因输入父母身份信息而导致的废证率高。通过双显示器双方核对信息, 双签名等制度减少医患间的矛盾。
(三) 增设信息平台, 操作简单快捷
《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平台设置出生证档案案卷管理, 操作简单, 遵循100个出生证编号的文件材料组成一卷的规定, 新增案卷后输入出生证起止编号, 便会自动产生100个新生儿的相关信息, 即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责任者、新生儿姓名、母亲姓名、父亲姓名、出生日期、发证日期等, 档案工作人员只需要输入每一位新生儿的文件材料的起始页号即可完成此案卷的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可以直接打印。随之, 案卷封面上的相关内容, 如全宗名称、全宗号、类别号、案卷号、保管期限、起止日期, 件数, 页数等都会自动产生。与以往相比, 手工录入案卷目录和案卷封面, 大大节省了档案工作人员的时间, 避免了在输入信息时出现的错误。
三、《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查阅利用
近年来,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利用人数也越来越多, 如出生证遗失补证、出生证上信息错误来换证、孩子迁户、父母离婚、公安查真伪信息等, 对于来电、来函、来人查档要遵循相关规定, 提供相关证明, 传真要再复印以便保存。依法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做好登记手续。
四、《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移交工作
签发工作完成后, 将出生证档案进行编号、整理, 用相关工具固定以避免散落, 造成档案丢失, 材料不齐, 材料错放等现象, 并在3个月内将出生证档案及时归档至综合档案室, 签发数量较少可以收集到100编号后及时进行归档, 如果年末仍不足100编号的, 以实际占用编号组卷,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在本机构保管满五年, 移交同级档案馆。
五、结论
1.提高法制意识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发放重要性的认识, 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 严把质量关, 减少差错率, 提高服务满意率。
2.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及档案管理队伍建设, 加大对签发信息人员培训力度。《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证件, 签发人员要掌握好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文件, 出生医学证明发证人员要相对稳定, 对签发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应加大力度, 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 提高业务素质, 如需要更换岗位, 必须做好交接培训工作, 以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3.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的同时, 积极推进使用计算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 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 使出生证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 让出生证档案管理进一步跨入信息管理的时代。
参考文献
3.伪造出生医学证明违法必究 篇三
随着二孩政策落地,超生带来的管理问题也会减少。但此前非法出生的婴儿成了有关部门管理、执法上的“质物”,父母违法生育,给孩子的权益设置障碍来惩罚父母,这就是《出生医学证明》成为黑市商品的原因。更可怕的原因是与拐卖婴儿犯罪有关。
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在上户口前唯一的合法身份证明,法律效力相当于成人的身份证,在新生儿上户口、报销生育险、孩子上幼儿园等阶段起着重要作用。伪造出生医学证明,就意味着伪造婴儿身份,被拐卖的孩子完全成为另一个人,或许永远无缘与亲生父母相认,孩子及其原生家庭的命运将被改写。
本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竟利用职务之便,充当起拐卖者的帮凶,助推买来的孩子变“亲生”。虽然“害群之马”只是极少数,但危害极为严重,给整个医务界的形象抹黑,对医务群体的伤害也是巨大的。
医护人员本应成为患者及其家人最信任、最值得依赖的人,伪造出生医学证明,不仅与医疗伦理、职业道德严重相悖,同时冲破道德底线,伤及整个社会的信任。
除了考问人性外,此事也反映出制度与管理的漏洞。严格来说,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分三部分管理,保管、签发、盖章的人都是分开的,起到互相监督、约束的作用。但在基层,出生医学证明大多只有一两个人管理,这种管理上的随意性,让利欲熏心者有了可乘之机。
如何堵住出生医学证明地下黑色交易的漏洞?医者应遵守职业操守,守住底线,保有仁者善心,同时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不因抹不开情面或私利,犯下悔恨终身的错误。医疗机构须加强管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用制度堵住虚假信息和虚假证明非法流出的漏洞。同时,应尽快实现计算机打印签发,逐步实现各省(区、市)和全国的信息联网,实现信息纵向与横向共享、互查。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无论任何情况,一律做到有举必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4.出生医学证明 德语 篇四
Name des Neugeborenen:
Geschlecht:
Geburtsdatum: xx.xx xxxx, xx Uhr xx
Geburtsort:
Schwangerschaftsdauer: xx Wochen
Gesundheitszustand:(gut/normal/schlecht)
Körpergewicht: xx g
Körpergröße: xx cm
Name der Mutter:
Alter:
Staatsangehörigkeit:
Nationalität:
Personalausweisnummer:
Typ des Entbindungsorts: xx(Krankenhaus/Pflegestation für Mutter und Säuglinge/zu
Hause/andere)
Entbindungsanstalt:
Nummer der Geburtszertifikat:
Ausstellungsdatum:
Ausstellende Stelle(mit xx Sonderstempel zu siegeln):
Das ärztliche Geburtszertifikat wird nach dem „Gesetz für Gesundheitsschutz der Mütter der Volksrepublik China und ihrer Säuglinge“ ausgestellt und ist eine gesetzliche ärztliche Bescheinigung des Neugeborenen innerhalb der Grenzen der Volksrepublik China.Von den Eltern oder den Vormündern des Neugeborenen ist das Zertifikat sorgfältig aufzubewahren.Es ist nicht erlaubt, das Zertifikat zu verkaufen, auszuleihen oder selbst zu ändern.Bei der Meldung des Neugeborenen muss das Zertifikat vorgelegt werden.Das Ministerium für Gesundheitswesen der Volksrepublik China(Siegel des
5.出生医学证明 篇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婴保健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一、《出生医学证明》由合法的接生单位签发。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四、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造成重复发证。
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六、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单位存档保留。
七、《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八、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印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刻制备案,并将印章式样抄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备案。
九、《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和发放登记制度。
具体的发放程序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另行规定。
十、各地应当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其数量及编码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作废。
十一、《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6.出生医学证明翻译 篇六
Full name of baby: Gender: Female Date of birth: 12.40am, July 23rd,
Place of birth: No.1139 Xianxia Road, Changning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Gestation(week): 40
Health status: Good Weight: 3300g Height: 50cm
Full name of mother: Age: 35 Nationality: Canada Ethnicity: Han
ID card No.: B
Full name of father: Age: 36 Nationality: China Ethnicity: Han
ID card No.:
Type of place: General hospital
Birth certificate No.: Date of Issue: August 16, 2011
MINISTRY OF HEALTH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suing organization(seal): Birth Certicate of Shanghai
7.出生医学证明办证流程 篇七
一、在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内出生的办证程序
1、接生人员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中分娩信息,新生
儿出生日期必须是公历时间的完整描述,并签字确认。
2、新生儿家属完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中的其它信息并
签字确认。
3、在分娩医院产科或分娩医院指定科室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4、需提供的材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书写好婴儿的大名
婴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领证时必须由婴儿父母签章
5、办证时限:婴儿出生3个月内在分娩机构办理。逾期未办理者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分娩医院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逾期原因说明、户籍核实函(201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等材料,在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
二、在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办证程序
1、在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县(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
2、婴儿父母应需提供以下全部证明材料
①由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其中新生儿出生日期必须是公历时间。
②婴儿出生情况的旁证。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情况证明。
③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④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
三、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
1、《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的可以申请补发,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
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统一办理。
3、婴儿父母(监护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婴儿父母(监护人)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申请
②、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③、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在恩施晚报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4、经核实情况属实按照原登记信息予以补发,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经签发机构发函调查,公安机关核实后,予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联;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联。
四、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
1、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如新管理办法实施后手写或未按照要求打印、未正确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等)的,由原签发机构及时换发。
2、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如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签发机构核实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管理机构换发。
3、下列几种情形的换发,由签发机构所在地管理机构换发 ①、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未按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给新生儿起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由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②、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经核查属实的。
③、因父母原身份证件信息有误,经公安机关书面证明的。
4、换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关材料后予以换发。
8.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篇八
《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公安部、卫生部、北京市公安局、卫生局相关规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人生的第一个证件,是您的宝宝上户口、入托、入学、出国、坐飞机可能都会用到的证件。《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新生儿姓名不能更改,请勿私自涂改、损毁,并请妥善保管,以免耽误您的使用。
为在我院分娩的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请您认真阅读下列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正楷填写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一、新生儿姓名相关要求。
1、新生儿姓氏随父亲或者随母亲均可,如新生儿姓氏不随父母者,请您先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咨询是否准予再行办理。
2、新生儿姓名必须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不能用异体字或繁体字。《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新生儿姓名不能更改。
3、父母其中一方为外籍人士:如果新生儿户口在中国落户者,姓名必须使用中文;如新生儿不在中国落户者,姓名可使用英文。
二、办理时的证件及落户要求。
1、新生儿户口不论随父母哪一方,前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请您务必携带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驾照、社保卡、结婚证等其他证件无效)。
2、如果是集体户口者,请携带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如新生儿户口随集体户口者,请先向本单位及所在地派出所咨询是否准予落户。
3、户口在人才者请先确认是否准予新生儿落户再行办理。如人才不能提供户口卡者,请您先到户口所在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再行办理。
4、如果是军人的,请携带身份证证件及军官证。如父母双方均为军人,请先向本单位咨询确认新生儿落户地址并开具证明再行办理。
5、如果是外籍人士请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生儿父母信息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填写,户口地址按户口本首页地址填写。
四、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应由新生儿母亲办理。如确需他人(包括新生儿父亲)代办者,母亲必须将助产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填好并签字确认。代办人代为办理时,需携带新生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自2013年1月1日起一代身份证停用,一代身份证为无效证件。
六、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00;下午13: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不办公。请您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办理,以免耽误您的使用。
9.出生医学证明书 篇九
《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事流程从19XX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出生医学证明书。
《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19XX年10月2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发布,于19XX年6月1日开始施行,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书》。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XX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
二、《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四、原卫生、公安、民政三部联合签发的卫统发(19XX)第1号文通知中,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书》的规定不再生效。
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搭车销售其它卡、册或纪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经济负担。
六、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卫生、公安两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式样
10.《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 篇十
麻江县卫生局及相关单位:
本人: 年龄: 岁,民族 : 族,爱人: 年龄: 岁,民族: 族,家住 县 乡 村 组,于 年 月 日生育一(男、女)孩(第 孩),取名:(家长手印)。
因 未到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现分娩地点为: 接生员:(签字和按手印)。现请县卫生局及相关单位进行审核,给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为谢。
特此申请。
村委意见(签字、盖公章):
否接种疫苗):
乡卫生院意见(复核,盖章):
妇幼意见:
防疫意见:
11.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 篇十一
在我国公民前往国外留学、探亲旅游、工作时,目的国家往往要求我们出示相关证明的公证,其中出生公证的使用频率较高。但是有些国家还会要求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公证,那么出生公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公证,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首先,开具证明的单位不同。
出生公证所需要的出生证明信是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出生证明信。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所需要的是由出生医院开具的出生证。其次,公证的主体不同。出生公证是对自然人出生时间、地点、生父母的情况予以证明的活动。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是对依法对其所持有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最后,出生医学证明公证还需要提供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而出生公证则不需要。搞清楚两者的区别,才能有效的办理好相关证明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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