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英皇出国留学: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

2024-09-19

银川英皇出国留学: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共10篇)

1.银川英皇出国留学: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 篇一

前文已经提到,英国大学更看重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因此,申请者的工作背景对于申请结果来说,就会起到很大的作用。有很多学校虽然申请标准很高,但都愿意为那些拥有出色工作经验的同学降低录取标准。如,爱丁堡大学对某个专业的均分要求是85,但如果申请者具备该专业相关工作经验,那么可能分数就会降到75分。

英国自费留学条件七:面试成绩

很多均分不够的申请者会在PS里面说明原因,因此也不排除学校给面试机会的可能性。因此,一些面试表现优异的申请者就会越过均分这一点,拿到学校的offer。不过这类英国大学并不多,集中在一些名校。

1.英国留学条件有哪些调整

2.英国硕士留学条件

3.英国留学条件学校推荐

4.去英国留学的条件

5.英国最难进的大学有哪些

6.去英国留学有哪些专业

7.去英国留学的基础条件

8.英国本科留学申请条件

9.去美国留学条件有哪些

10.首尔大学留学条件有哪些

2.自费出国留学代理合同 篇二

甲方

乙方(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乙方法定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提供有关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

l、甲方向乙方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教育概况、院校、院系、专业的信息,供乙方参考。提供相应的咨询建议,最终由乙方决定留学方案。

2、乙方根据自身条件,决定申请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院校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院校外文名称)留学,就读____________专业或专业方向,就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选择:高中、语言、预科、职业教育、大专文凭、学士学位、研究生文凭、硕士学位填写)课程,自愿接受甲方提供涉及上述自费出国留学的法律服务。

3、甲方向乙方介绍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及入学申请程序,指导乙方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4、甲方告知乙方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院校指定的银行帐号,指导乙方办理报名费和学费、杂费等有关费用的缴付手续。

5、甲方代为乙方办理人学申请手续。

6、甲方指导乙方办理公证和办理护照(不包括异地户籍)。

7、甲方告知乙方办理人学申请的结果。

8、甲方向乙方介绍留学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留学政策和签证政策,指导乙方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乙方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9、甲方在乙方获取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时,指导乙方进行出国留学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甲方责任

1、向乙方告知甲方的从业资格情况。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自费出国留学服务。

3、如实介绍乙方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等有关情况,并承诺不作虚假陈述。

4、对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个人隐私,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了乙方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5、拟定乙方委托的留学申请在_年_月_日前取得申请留学院校的申请结果。如到期

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内容与乙方申请的院系或专业或专业方向有异),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向乙方全额退还已缴付的服务费用。甲方发生的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提请乙方重新确认是否继续申请,如继续申请,须重新签订《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

6、收到乙方符合签证要求的全部签证申请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乙方前往国家或地区的使(领)馆关于递交签证申请材料有特别要求,按特别要求办理。

7、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所应提供的服务内容。

8、对乙方缴付的服务费用,根据本合同《特别告知》第五条第4项规定,开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9、在符合申请留学院校退费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乙方向申请留学院校办理退费手续。

三、乙方责任

l、确认本合同委托事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缴付服务费。

2、配合甲方工作,切实遵从甲方的工作进程安排。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天内把入学申请所需材料交给甲方,并遵守本合同《特别告知》中第五条第3项规定。如乙方不能如期提供入学申请所需材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人学要求发生变化,乙方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4、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乙方应在甲方的指导下,自行将申请留学院校报名费、学费、杂费等费用按时足额汇往院校指定的银行帐号。

5、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乙方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要求乙方进行面试,乙方应按使(领)馆要求,按时到使(领)馆面试。

6、乙方如未能获得留学前往国家或地区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或者已获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而放弃前往该国已申请留学院校学习,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向该院校提出退费申请,要求该院校按规定退还学费、杂费等费用。

四、缴费规定

1、乙方向甲方缴付出国留学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其中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是人学申请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是签证申请服务费)。

2、乙方应按以下付款方式中第___种方式向甲方缴付上述款项:

第一种: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缴付全部服务费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种: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缴付入学申请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

乙方在获得申请留学院校录取通知书当天,向甲方缴付签证申请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

3、服务费缴费方式为现金或银行汇款,如乙方采用银行汇款方式,甲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乙方必须自行承担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院校报名费、护照工本费、公证费、翻译费、体检费、签证费、银行手续费及汇费、机票款、保险费、院校学费、杂费、接机费、住宿费等)。上述费用(除甲方收取的服务费)由乙方自行向有关机构缴付,缴费

标准和缴费方式以相关收费机构对乙方的要求为准。

五、退资规定

1、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向乙方全额退还已缴付的服务费,本合同终止:

(1)甲方未能为乙方申请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留学申请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责任,由于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责任,致使乙方的出国留学目的无法实现。

2、如发生以下情形之,则乙方已缴付的服务费扣除人民币(大写)壹仟元,余额退还,本合同终止:

(1)乙方被前往国使(领)馆拒签(本合同第五条第4项第(3)一(5)点所述的三种情况除外);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我国或前往国家或地区留学政策或签证政策的改变,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3、如乙方因自身原因,在本合同签署后,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根据本合同实际履行的阶段,乙方已缴付的服务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在乙方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申请结果前,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人学申请服务费不予退还,签证申请中介服务费全额退还,本合同终止;

(2)申请留学院校已向乙方签发了录取通知书(包括校方根据申请人的自身条件,签发有条件的录取通知书,甲、乙双方认可该人学申请成功),乙方尚未向甲方提供办理签证申请所需材料,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入学申请服务费不予退还,签证申请服务芽鄢?0%,余额退还,本合同终止;

(3)乙方已向甲方提供签证申请所需材料,尚未向使(领)馆递交乙方的签证申请材料,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人学申请服务费不予退还,签证申请服务费扣除80%,余额退还,本合同终止;

(4)已向使(领)馆递交乙方的签证申请材料,在签证审理过程中,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全部服务费不予退还,本合同终止。

4、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乙方已缴付的服务费一律不予退还,本合同终止:

(1)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付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笔款项;

(2)乙方由于自身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3)乙方未按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签证要求办妥签证申请所需文件及手续,并书面(正本)要求坚持送签而被拒签;

(4)乙方因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相关实情而被拒签;

(5)乙方被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查实有非法移民、犯罪前科等不良记录而被拒签;

(6)乙方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发出乙方申请的签证(预签)或人境批准文件后,乙方拒绝领取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或拒绝人学或提出要求转学、不向留学院校缴付学费、杂费等费用的。

5、甲方应按上述退费规定,在乙方办妥退费手续后将应退款退还乙方,乙方将相关收费凭证退还甲方,本合同终止。

6、乙方申请留学院校的报名费和学费、杂费以及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除甲方收取的服务费)的退费事宜,由申请留学院校和相关机构负责处理。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中全部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为达成本合同之目的而为乙方制作虚假文件材料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以外,还应按服务费的5%作为违约金偿还乙方。

3、本合同终止后,合同违约方仍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七、终止条款

二、乙方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发出乙方申请的签证或人境批准文件后,即视为甲方已为乙方完成提供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事宜,本合同即告终止。

2、出现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本合同即告终止。

八、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l、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本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1、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声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本合同上明确规定可以填写的内容之外,任何在本合同上的手写内容或修改均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十、特别条款

l、甲、乙双方作如下特别约定:乙方对特别告知的内容。仔细阅读,并同意将特别告知的全部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条款,与甲方共同遵守履行。

2、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其内容。十—、生效条款

1、本合同自甲方代表签字、盖章(行政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乙方(如乙方未满18周岁由乙方法定代理人签署)签署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缴付的服务费之b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法定代理人(签字):

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篇三

1.合肥工业大学留学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檀结庆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93号

2.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国际合作中心法定代表人:汪青松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115号

3.合肥市皖华出国留学培训中心0551-2823628、2821698、2822998、2845228法定代表人:李永泉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130号科技长廊2楼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上海):

1.上海上教国际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平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1045号

2.上海商澳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中强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2002室

3.上海中智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海蓉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19楼A

(一)室

4.上海外服新通国际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祥和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56号927室

5.上海华申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 珩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088号长峰大厦

6.上海同济留学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群彪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1701号1306室

7.上海东方出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利敏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1502室

8.上海中锐国际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兵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907号二楼

9.上海莘远国际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志浩 地址:上海市延长路149号

10.上海留学港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介民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29号

11.上海上外国际教育交流信息中心法定代表人:张余道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818号901-907室

12.上海上师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梅珍 地址:上海市桂林路100号2号楼

13.上海华侨国际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亮 地址:上海市常德路319号

留学英国所带物品清单

数码相机、电池若干板、闹钟、手表1个(另配纽扣电池1个)、充电器一个、手机或笔记本电脑、电吹风全能插线板,转换器(插头)2个以上;电饭锅、菜刀、调味料、味精、筷子3-4双 勺2把 洗碗布2个 保温杯1个 圆珠笔、打孔机、本子、中英字典(自己国家语言与英语转换的字典)、大书包、书籍、签字笔一盒(黑)、自动铅笔1个,笔铅2盒;油笔3支(红、蓝),笔袋一个,橡皮1个、笔记本5-6本、便签2本,直尺1个、涂改液1个、双面胶1个、文曲星(配7号电池2板)、空白光盘5个、已经刻录好的光盘、CD若干、文件夹1个、毛巾、棉织品、枕套1个 被套1个毛巾被一个 床单1个 针线盒、小熨斗一个 香皂、香皂盒、卫生纸4大卷、面巾纸3条 衣架6-7个、剪子、卫生球若干、雨伞1把、眼镜1副、隐型眼镜1副,护理液3瓶,眼药水10瓶

药品: 消炎药 感冒药 体温计 去火的药 止疼药 退烧药 止泻药 胃药维生素 皮肤的药

礼品: 檀香木佛珠、人民币塑封、丝绸、邮票、扇子、毛笔,中国结,茶叶

出关、入境所有文件

1、护照及首页的复印件

2、英镑零钱200-3003、汇票和复印件(住宿和定金)

4、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5、毕业证书(学位学历复印件和英文件)3份

6、成绩单

7、体检证明

8、通讯录几倍份

9、留学英国指南

10、护照照片,蓝底白底各20张

11、英国地图

咨询网址:http://)分三批公布了33个国家办学比较稳定的1.5万所国外学校名单。在选择留学学校时,建议优先选择公布名单中的学校。若选择名单之外的学校,应通过正规途径全面了解相关学校的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议通过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和中国留学网进行查询,或咨询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外国驻华使馆了解相关信息。

第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严格按照《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规定与国外质量有保障的正规学校开展合作,要通过签订正规服务合同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有效维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议使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订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驻英国使馆教育处:

Education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PRC in UK

Portland Place, London U.K.WIN 3GD

Tel.0044-20-75803533

Fax.0044-20-75804474

4.自费出国留学生应警惕的三大骗术 篇四

骗招1取个响亮的名字

随着自费出国留学人数每年递增,国外一些不法之徒也动足歪脑筋。洋“野鸡学校”往往顶着名头不小的“头衔”招摇撞骗,比如“西部太平洋大学”、“美国国家大学”、“某某州立大学”等。不了解情况的学生和家长会被这些听上去很响亮的名字唬住,但往往在花了几十万拿到文凭后,才发现文凭得不到认可,钱打了水漂。

■专家支招正规的外国大学招生至少会有两个证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和当地政府的承认凭证,申请学校一定要先查这两个资质。若学生自行申请,可参考教育部公布的“33个国家学校名单”。

骗招2只要花钱就能读

一些不正规的洋学校为了吸引更多生源以牟取暴利,往往会自动降低门槛。尤其是一些私立的语言学校,在招生时打着“与大学合作”的旗号,承诺只需交纳高额语言学习费就能在提高语言能力后,直接升入大学学习。但有不少学生进入此类学校学习后才发现,不仅是学校教育资源差,“能直接进大学”也是骗人,更有学生还碰上私立语言学校破产。

■专家支招正规大学会要求学生通过托福、雅思类考试,以证明申请者具备到国外学习的能力。学生查学校资质后,不要选虽经所在国有关部门批准合法办学并能授予学位,但是其颁发的学历、学位却不被所在国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权威机构承认或注册的学校。建议在国内过好语言关,其中听说能力尤为重要。

骗招3收取低价中介费

极少数留学中介受利益驱动,发布虚假留学信息或签订不负责任的中介服务合同等欺骗留学者。其中,一些留学中介提出了低价中介费,甚至“零中介”的口号,号称免收中介费。但在获取消费者的好感后,操作过程中步步加价,直到留学者无法抽身。还有一些留学中介,通过网络和手机发布虚假的留学信息,误导消费者。

5.银川英皇出国留学: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 篇五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

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二、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三、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四、在签订合同前,留学中介应当向留学申请者出示由教育部颁

发的本留学中介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营

业执照。

五、本合同由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GF—2004—1002

合同编号: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资格认定书编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

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委托人申请

(国家)(院校外文名称,以外文

为准)(院校中文名称)留学,就读专业,留学类别属(学历或非学历教育)。

第二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

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

人民币(大写)元,其中包括、等。支付方式为。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

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

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层次(属于就读

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及就读专

业的详细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

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五条申请入学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赴

3.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

用的手续。

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年月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委托人原申请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受托人应当在年月前,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

5.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

果。

第六条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

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

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第七条其他

1.如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

2.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

发票。

3.受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应为委托人出

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

4.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

用,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5.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

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

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按受托

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

第十一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

应向委托人退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并在年月前,负责追回(或先行给付)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十五条受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虚假

文件材料,除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六条受托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委托人申请到拟

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受托人应负责在年月前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向委托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

第十七条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

1.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入学申请材料,受托人尚未向外方送交该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

2.受托人已向外方送交了委托人入学申请材料,委托人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3.委托人获得入学录取通知书后,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4.受托人尚未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委托人签证申请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5.受托人已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了委托人申请签证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二条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四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第一种: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五条如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进行签证服务,本合同

第六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

第二十六条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委托人(签字):受托人(盖章):

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6.银川英皇出国留学: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 篇六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1999年8月24日颁布)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1999年8月24日颁布)

二、收费依据与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三、审批条件

1.申办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2.申办者应当有不少于5名的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且人员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申办者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3.申办者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4.申办者有必备的资金用于中介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损时的赔偿,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四、报送材料: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 4.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五、审批程序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送达申请人。

审批时限

7.银川英皇出国留学: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 篇七

【事项名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山东省教育厅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 【审批要件】

申请《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应当是已经在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服务的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备法人资格;

2.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其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办公场所能满足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需要; 5.有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的基础;

6.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7.交纳备用金。【申报材料】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 5.公司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基础的证明材料;

6.公司拟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7.公司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证明和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证明;

8.公司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银行预交100万元备用金的证明。【审批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到省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政务服务中心即时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7日内补正;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送审批处室。

(二)初审: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入审核环节;

(三)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办人组织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后转入审核;

(四)审核: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要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转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审批;

(五)审批: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六)办结: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打印行政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专家评审环节不计入审批期限。【许可收费】

不收费

【承办处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经办人:于炳文,负责人:孙祖兴

联系方式: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邮编:250011),电话:0531-81916579

【审批责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2-76条

8.银川英皇出国留学: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结合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根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须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该认定书的机构称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机构)。

未经资格认定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宏观管理、政策规划、综合协调、信息服务、资格认定、监督检查,协调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施日常监管。

第二章

申办与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备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三)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其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四)办公场所能满足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需要;

(五)有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的基础;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七)交纳备用金。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向省教育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五)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相关制度文本;

(六)公司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基础的证明材料;

(七)公司拟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八)公司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证明和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证明;

第八条

省教育厅在每年10月份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省教育厅发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申请人接到通知30日内,到省教育厅指定的银行交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备用金,并与省教育厅、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由省教育厅核发《资格认定书》;未获得《资格认定书》的,由省教育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外省留学中介机构在我省开设分支机构从事留学中介服务,在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所在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应当到省教育厅备案,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交纳备用金。

第十条

分支机构备案,应当向省教育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认定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分公司负责人、主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

(四)留学中介机构关于开办分支机构的决议、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五)备用金存款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

第三章

留学中介机构的运营

第十一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留学中介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其服务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合同,推广使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签订合同前需告知留学者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交纳费用的办法。

第十三条

留学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留学中介机构不得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第十五条

留学中介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形式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未经学校同意也不得到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类似活动。

第十六条

留学中介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留学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与留学者签订委托合同。

第四章

《资格认定书》的管理

第十七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八条

留学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出资情况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向省教育厅申请变更。

第十九条

新设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1年。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格认定书》。5年有效期内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期限届满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资格认定书》。

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省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应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经审查,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在《资格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前将及时予以批准。

第二十条

留学中介机构因解散、停业等申请终止中介服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缴还《资格认定书》,经省教育厅核准后注销《资格认定书》。

因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宣告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资格认定书》即行无效,省教育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注销其资格认定书。留学中介机构自收到注销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格认定书》缴还省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注销或者撤销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书》后,应当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留学中介机构收到注销或撤销认定通知书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五章

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备用金用于支付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备用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第二十三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由留学中介机构所在省教育厅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归留学中介机构所有。留学中介机构破产、解散时,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作为其资产,按照有关的法律处置。

第二十五条

留学中介机构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省教育厅申请动用备用金。留学中介机构应在动用备用金后6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

第二十六条

留学中介机构被取消《资格认定书》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可凭省教育厅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厅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审批设立的留学中介机构和经备案的分支机构名单及有关信息,通报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省教育厅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留学中介机构要及时整改,并在工作报告中向省教育厅作出说明。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认定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满。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

暂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申请。

第三十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书》,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9.英国自费留学省钱技巧介绍 篇九

英国自费留学省钱窍门介绍 在人民币兑英镑汇率频频刷新纪录的留学旺季里,如何实现经济留学是许多家庭关注的话题。理财师提醒,换汇可密切关注汇率走势,跨境汇款则需货比三家,选择最实惠最便捷的渠道。

在许多人眼中,自费留学基本与家境殷实画等号。打算送孩子自费留学的家庭,要么经济实力较强,要么早就开始储蓄专项教育基金。但对工薪家庭而言,自费留学显然是一笔庞大的开支。在人民币兑美元汇率频频刷新纪录的留学旺季里,如何实现经济留学?是否仍有货比几家、更经济的空间?记者昨日进行了一番了解。

每年这个季节都是自费留学的旺季。对理财师来说,为客户办理出国留学金融业务,还需对家长们关注的办理汇款、存款证明、购汇、外币兑换和国际信用卡等业务一一给出答案。理财师昨日对记者表示,一些具体业务办理是有诀窍的。

提示1 换英镑 何时用何时再换

人民币升值通道中,境外求学会更实惠。但具体到业务办理上,如何在动荡的外汇市场换汇购汇,就需家长及准留学生额外关注汇率波动。根据外管局公布的汇率数据,从7月21日中国启动人民币汇率改革至6月30日,人民币对美元升值27.9%,但对非美货币,人民币则呈现出了不同的态势:对欧元升值7.4%,对日元却贬值8.5%,对台币贬值11.3%,对澳元贬值9.4%。

对此,理财师建议,银行官方的网站和一些网站都会对外汇的走势进行实时更新与分析,家长们可密切关注,根据实际需求兑换外币。处于贬值的外币,家长可在需要时再去银行兑换。而处于升值的外币,最好提前做好外汇储备。在汇率不稳定的情况下,可分期购汇平摊购买成本,抓低点分批购汇,避免购买时的汇率风险能降低总体购汇成本。另外,在选择银行上也有讲究,各银行同一时期的购汇牌价不同,可在比较后进行兑换。

提示2 信用卡附卡提前1个月开卡

除学费外,出国留学还有不菲的住宿费、生活费等。对于不涉及到现金的`许多支付需要,工行理财师建议,家长提前为子女开办双币信用卡附卡会更便捷。由于信用卡核准发放需要一段时间,为不影响正常使用,家长最好在预定出国前1-2个月就提前办理。一般而言,子女持附卡在境外消费支付,消费地点、时间、金额将通过短信发到家长手机上,方便家长掌握其消费情况。家长还可设定附卡的消费额度进行遥控。

理财师指出,家长需告知子女持卡在境外消费时,宜尽量选择费用更实惠的银联通道。家长则可使用发卡银行的自动购汇业务来还款,汇率按照还款当日汇率计算,这在人民币兑美元持续升值的大环境下无疑比较方便实惠。不过她提醒,若需大额现金,最好不要用信用卡提现,因为跨境信用卡取现将被收取较高的手续费。

提示3 三种跨境汇款 费率有高低

对境外求学的子女办理跨境汇款也有讲究。目前银行大多能提供电汇、票汇、旅行支票三种汇款方式。许多银行对跨境汇款的手续费收取标准不一。当前是出国留学旺季,家长办理此类业务不妨比较一下,选择手续费更低的渠道,而且可留意银行各类优惠活动期间汇款。例如,中信银行当前就对白金客户境外电汇免受汇款金额1%。的手续费;花旗银行ATM办理境内外查询、取现等均免手续费。

通常票汇比电汇手续费更少。以工行的跨境汇款业务为例,票汇按照金额卖出价1%。收取,最低20元,最高300元;电汇也是按照金额的1%。收取,最低50元,最高260元(电讯费、邮费另算)。可见,如果汇款金额较小,则选用票汇更实惠;而如果汇出金额较大,则选择电汇费用或许更省。此外,如果对资金需求较急,选择电汇方式能更快到账。

10.银川英皇出国留学: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 篇十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_________

资格认定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督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院校外文名称,以外文为准)_______________(院校中文名称)留学,就读________________专业,留学类别属________________(学历或非学历教育)。(注: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几个学校专业或大类别专业)

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上述中介服务费不包括护照费、公证费、使领馆文件认证费,签证费和机票款等费用。

其中人民币_______元系入学申请中介服务费,该款应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后即行支付;

人民币_______元系签证申请中介服务费,该款应在获得申请留学院校录取通知书当天支付。

委托人如同时申请多所院校的,需交纳额外申请院校的通讯费计人民币_______元。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 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层次_________(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五条 申请入学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委托人原申请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受托人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前,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5.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____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约定,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第七条 其他

1.如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

2.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

3.受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应为委托人出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

4.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有关受托人代收取的上述费用的退费规定按照合同附件或以委托人所申请的国外院校及海外合作机构的书面通知为准。

5.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6.委托人同时申请多所院校的,其获得其中任何一所院校的(预)录取通知书,即视为受托人已履行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的义务。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详见附表)交与受托人,并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任何一笔款项。

第十一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退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并在_______年_________月前,负责追回(或先行给付)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十五条 受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除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______%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六条 受托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受托人应负责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前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向委托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第十七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付或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笔款项的,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委托人因个人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留学申请所需资料或未能办妥护照或未能通过相关的体检而导致留学申请无法继续或拒签的;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委托人被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查实有非法移民犯罪前科等不良记录而被拒签的,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委托人未按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签证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及手续,并书面(正本)要求送签而被拒签的,受托人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

1.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入学申请材料,受托人尚未向外方送交该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2.受托人已向外方送交了委托人入学申请材料,委托人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知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3.委托人获得入学录取通知书后,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4.受托人尚未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信递交委托人签证申请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5.受托人已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了委托人申请签证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6.受托人在获得前往国签证预评估或正式签证后,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二日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二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四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五条 如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进行签证服务,本合同第六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

第二十六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委托人(签字):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二、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三、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四、在签订合同前,留学中介应当向留学申请者出示由教育部颁发的本留学中介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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