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消防安

2024-07-2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消防安(共6篇)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消防安 篇一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32号 【发布日期】2008-03-24 【生效日期】2008-03-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2008年全省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8〕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制定的《2008年全省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2008年全省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公安厅二○○八年三月七日)

为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涉爆涉枪案件、事故,确保北京奥运会安全顺利进行,根据《2008年全国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3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打造平安和谐河南的总目标,按照“力争不出大事、尽量少出小事、有事迅速文明妥善处置、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的原则,严格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厉整治涉爆涉枪突出问题,确保奥运会举办期间全省“不炸响、不打响、不流失”,北京及其他奥运赛区不受到来自河南的影响,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防爆炸。全面排查整治涉爆安全隐患,坚决防止在居民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群死群伤爆炸事故,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爆炸犯罪案件。

(二)防枪击。大力加强对枪支弹药的安全管理,坚决防止发生重大持枪犯罪案件。

(三)防制贩。强化对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突出问题的整治,严堵非法贩运通道,坚决防止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流入北京及其他奥运赛区。

(四)防盗抢。严格落实涉爆涉枪单位储运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发生影响重大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案件。

(五)防流失。严格落实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保管、发放、领用、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坚决防止爆炸物品、枪支弹药非法流失。

三、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排查摸底阶段(3月1日-3月31日)。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工作;全面检查摸排,务必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消除隐患阶段(4月1日-6月30日)。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各类问题逐一进行清查整治,彻底消除隐患。

第三阶段:严格管理、严密防控阶段(7月1日-10月底)。各地要组成专门检查组,对重点单位进行反复检查,对重点人员落实监控措施,严防发生影响恶劣的涉爆涉枪案件、事故。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检查摸排。

1.排查涉爆涉枪单位。要深入开展涉爆涉枪单位检查摸排工作,全面掌握涉爆涉枪单位基本情况、人员状况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来源、流向和库存情况,切实做到详实准确、不遗不漏。要对制爆化工原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其生产、经营品种、销售流向等基本情况。

2.排查涉爆涉枪重点人员。要对2004年以来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涉爆涉枪违法犯罪人员,涉嫌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特别是掌握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制造技术的人员,扬言采取爆炸等过激行为报复社会等有现实危害性的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一填写涉爆涉枪重点人员信息表,录入民爆枪支信息系统,纳入监控视线。

3.排查涉爆涉枪可疑场所。对可能私制、私藏、贩运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出租房屋、废弃窑洞、闲置厂房(院落)、物流企业等场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全面排查是否存在私制、私藏、贩运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

4.排查非法矿点。要对本地关闭矿点和其他各类非法矿点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更新、全面掌握业主、经营者、涉爆从业人员及其爆炸物品来源、流向和处置等基本情况,逐一填写非法矿点排查情况登记表。(二)严格整治隐患。1.整治涉爆单位。要以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雷管编码打号是否符合规定、购销手续是否齐全、进出物品账目是否清楚、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健全、信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为重点,对涉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整治。对存在的各种隐患,要区别不同情况,分门别类,落实单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逐一督促整改到位。对不适合在涉爆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对在7月1日以前不能整改到位的,要一律暂停各种涉爆活动,封存爆炸物品。

2.整治涉枪单位。要以保管设施是否符合规定,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领取、登记、检查制度是否落实,接触枪支人员政审是否合格、思想是否稳定为重点,对涉枪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整治。对存在的各种隐患漏洞,要严格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政审不合格、思想不稳定等不适合在涉枪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对在7月1日以前不能整改到位的,要一律暂停各种涉枪活动,封存枪支弹药。

3.收缴非法危险物品。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清查收缴行动,坚决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对收缴的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务必在7月1日以前全部予以销毁,剧毒、放射性等其他危险物品全部移交有关部门和专业单位予以妥善安全处置。(三)严密管理防控。1.落实管理责任。要与涉爆单位负责人逐一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要求,严格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对摸排出的涉爆涉枪重点人员,要面对面地进行法制教育,逐一签订无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具结保证书,确保各项管理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内部配枪单位主要领导的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对配枪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保管、领取、佩带、使用、交还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坚决防止发生枪支丢失、被盗等问题。对不适合接触枪支的人员,要暂时取消其持枪资格,收回枪支。

2.强化社会面控制。要加强对涉爆涉枪重点单位及制爆原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动员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案件线索。同时,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及时获取深层次、预警性涉爆涉枪犯罪信息,牢牢把握斗争主动权。各地公安机关尤其是安阳、濮阳等地公安机关要会同铁路、交通等部门,加大对车站、道路、公共场所可疑人员的巡逻盘查力度,必要时开包检查,严防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流入奥运赛区。

3.落实重点人员监控。要随时掌握涉爆涉枪重点人员动向,针对不同情况,逐一落实监控措施。对流入外地特别是北京、青岛等奥运赛区的,要及时将其基本情况通报流入地公安机关,严防失控漏管。4.落实“三个一律”的临时管制措施。自7月1日至10月10日,所有危险物品单位一律实行负责人24小时在岗带班、值班制度,并每天向当地县(市、区)公安局或派出所报告一次安全情况;一律停止审批向北京等赛区城市或途经赛区城市运输各类危险物品;一律禁止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北京等奥运赛区。

(四)严厉打击惩处。

1.加强侦查破案。要集中优势警力,强化侦查措施,开展破案攻坚,全力侦破一批涉爆涉枪重大案件,打掉一批制贩窝点,捣毁一批制贩网络,抓获一批涉爆涉枪逃犯。对群众举报的涉爆涉枪案件线索,要进行认真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落实查办单位和人员,明确查处要求,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打击。对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案件的主犯、累犯、惯犯,要主动商请检察、审判机关依法快诉快判,从严惩处。

2.深挖涉案物品源头。对破获的涉爆涉枪案件,要逐起倒查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来源。要把彻底查清涉案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来源作为侦查办案的重要内容和结案的重要标准,彻底查清流失源头,顺线追查打掉制贩窝点,摧毁制贩网络。

3.严打非法制造雷管犯罪行为。对非法制造雷管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决不能掉以轻心。特别是濮阳、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洛阳、许昌、南阳、周口等地要把打击非法制造雷管犯罪列为重中之重,对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出租房屋和废弃的厂房、矿点、房屋、场所进行反复清查,确保不留死角,并逐一与房主签订具结保证书。对查获的非法制造雷管案件,要迅速集中力量、快侦快破,彻底查清涉案物品的来源及流向,并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涉案犯罪人员,坚决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其他地区也要高度警觉,形成严管高压的强大声势,防止向本辖区内扩散。要加强区域联动,建立联系人制度。各地治安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非法制造雷管案件的联络工作,与外地直接联络本地需要协查的事项,提出协调需求和完成时限,接收协查结果;接受外地提出的协查任务,办理协查工作,按时通报办理情况。

(五)深入宣传发动。

1.营造强大舆论声势。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手机短信平台等大众传播媒介,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宣传周活动、发布通告、播发公益广告、群发手机短信、悬挂宣传标语、投放宣传信件、解剖典型案例、组织广大民警进矿区、进农村、进单位、进学校面对面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大力开展治爆缉枪宣传工作,教育群众自觉守法,积极配合打击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

2.公布举报奖励办法。要制定、公布群众举报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通过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广泛搜集相关案件线索。要落实奖励经费,兑现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了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省政府成立全省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朱孟洲任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孙世海任副组长,省国防科工委、国土资源厅、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炭工业局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地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北京奥运会安保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充分认识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对维护北京奥运会治安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国防科工、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煤炭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的衔接,强化非法矿点整治,形成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严格督导,落实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督导检查、交叉互检、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执法一线,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各项措施。要完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明确监管职责,强化检查考核,建立逐级负责的安全监管责任制。市级与县级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局与派出所、派出所与社区、驻村民警要逐一签订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书。同时,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与直管的涉爆涉枪单位、派出所要与辖区的涉爆涉枪单位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签订责任书,把专项行动的任务和工作责任明确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排查整治不到位,导致辖区内因私制私藏爆炸物品引发重大爆炸事故的,要严格执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治安(危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派出所所长引咎辞职的规定。

(四)改进执法,搞好服务。各级公安机关要教育民警认清形势,以和谐的理念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既要严格管理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确保公共安全,又要依法办事,满足从业单位合法需求。对经过检查资质齐全、没有安全隐患的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要按照实际需求,保证爆炸物品的正常供应,尽量减少对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影响,为北京奥运会安全顺利举办营造喜庆、祥和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信息报送。专项行动总体情况由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收集掌握和报送。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坚持领导带班,加强值班备勤,密切与有关部门、警种的联系沟通。专项行动各阶段开展情况和总结报告要分别于4月1日、7月1日和11月7日前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案件、重要情报信息要随时上报,省公安厅将在《全省2008年治爆缉枪专项行动专刊》上予以编发。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消防安 篇二

项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实施方案(省安委2009年11月)

为巩固2009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持续平稳态势,构建山西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构建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全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编制安全生产地方立法和地方性标准规划,争取出台《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山西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山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施办法》、《山西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做好地方性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出台《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西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西省劳动防护用品基本配备标准》、《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网络技术标准》等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政策措施体系,强化经济政策的引导作用,从实际出发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落实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制度、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制度,促进企业加强事故预防。

(二)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一是落实执法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规范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和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责任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实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量化考核。二是制订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责任到人,对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实行目标化管理,严格监督和考核。三是强化内部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确保依法行政。四是加强外部监督,实行阳光执法。定期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报告安全生产执法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员、行风监督员制度,落实执法案件公示、案件回访制度,接受全社会监督。

(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总结推广近年来我省煤矿、化工、机械等行业和领域安全标准化工作经验,制定发布有关行业和领域安全标准化标准及指导意见,加快创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步伐,在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冶金、建材、电力、轻工、纺织等行业培育一批安全标准化企业。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组织基础相对薄弱的行业开展标准化活动,提高参与率,规范和提升基层安全管理工作,引导企业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改善安全生产基础。

(四)健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经济社会战略规划,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地方各级政府每季度要至少召开一次例会,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要完善安全生产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评价,确保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五)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关系。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在制定部门“三定”规定时,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和职能定位,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安全监管与行业管理、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本行业监管职能,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六)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建设。加强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安委会建设,安委会成员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依照《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的有关规定,落实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指导、协调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加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维护行政管理工作的统一性。

(七)构建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好我省安全生产10项工作制度,即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约谈制度、事故和隐患举报制度、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专项督查制度、煤焦领域反腐败制度、行政问责制度。各级、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安全生产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管人、管事。要把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构建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八)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的有关要求,健全完善科学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对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党委、政府及部门主要领导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不合格或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的同时,在各项评优评先中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月通报、季公布、年考核制度,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九)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机制。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全面开展承诺活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参加安全生产承诺企业中开展“零事故”活动,提高法人代表预防事故的自觉性。对没有履行承诺义务,不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承诺事项兑现各种行政和经济处罚。健全完善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重特大事故。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和机构,依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必要的制裁,促进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十)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做好职业病的诊断、鉴定、治疗康复等工作,保

护劳动者人身健康权益,依照职业卫生安全监管方面的有关法律和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安监、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保证各部门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工作相互衔接,做到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程序规范、有关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得力,有效解决当前职业病防护、诊断鉴定、索赔康复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十一)健全完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要实行事故调查组负责制,完善牵头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调查报告要分析事故原因,提出统一处理意见和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及时公开事故责任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对事故隐患的事前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对存在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决定、命令、指示,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情况的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视同发生事故进行问责。

(十二)努力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安全发展放在全局和战略层面加以推进,努力构建“党委重视、政府监管、企业负责、全社会关心安全发展”的工作格局。要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政府部门和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总结推广长治市本质安全城市建设经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把能抓好安全、保一方平安的高素质干部安排到重要领导岗位,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选配好领导班子,在配备主要领导时要征求上级相关部门的意见。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和舆论宣传监督。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加强安全发展理念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用安全发展理念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建立以现有矿山救护、消防救援等专业救援队伍为基础,以大型煤炭、化工等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以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应急救援体系。按照我省“十一五”规划,加快启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加快全省六个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步伐,形成统一指挥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系统,做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五落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矿山救援体系、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等专业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术水平。加大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投入,为各专业队伍配备先进的抢险救援器材设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各地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列入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指导协调,理顺管理体制。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集中指挥和信息调度,实现快速、准确、及时处置安全生产隐患和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预测、预警、预报工作。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三)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既要加大企业安全生产的投入,又要加大政府安全监管的投入。要认真落实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加大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力度,及时补还存量资产部分的安全欠账,改善企业安全条件,从本质上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地方各级政府要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9〕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配备执法装备、改善监管条件和表彰奖励等支出,做到专款专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监管装备配备标准,配齐安全监管装备和设备,为加强监督检查提供设备保障。要增加引导性投入,支持和促进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条件。重点市、县(市、区)可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矿产资源相关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采空区、尾矿库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

(四)推动安全科技进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以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为重点,成熟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要在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加速推行。推进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和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提升企业防范抵御各类事故灾害的能力。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安全生产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把安全生产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的基础上。

(五)强化教育培训,提高职工自身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安全资格制度,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高危企业,都要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对企业的新进人员和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要推广阳泉等地在全员培训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每年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考核,设立安全基金,培训考核合格的予以奖励,提高职工参加培训学习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励员工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意识的转变。

(六)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要求,全力做好“金安”工程省、市、县节点建设工作,实现资源共享。逐步开拓信息网络系统功能,促进信息化技术在安全生产的实时监测、隐患预警预报、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执法、信息发布、安全教育、视频会议、网络诊断、安全分析等方面的应用,为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三、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企业数量、地区生产总值、产业和行业状况等因素,按照有关要求和一定标准配备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要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安监站,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地方各级政府要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经费和装备,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创造条件。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政治、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要通过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提高安监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推动安全发展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以张巨魁、李适等安全监管工作

模范为榜样,进一步弘扬热爱事业、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廉洁自律、公正无私的奉献精神,不怕困难、吃苦耐劳的奋斗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团结战斗、密切配合的协作精神,继续在全系统推动“创先争优”活动,树立良好的安全监管形象。

(三)加强业务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落实安全监管干部培训计划,办好各类执法资格和专题业务培训班,重点加强新法律法规、新知识技术和现场检查业务知识的培训,着力提高广大干部履职能力。扎实做好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工作、乡镇安全监管人员委托执法培训工作。拓宽与省委党校、省内相关院校合作办学的路子,强化监管干部的业务素质。力争用2年时间,把监管工作人员全部轮训一遍。实行执法人员末位淘汰制,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坚持依法行政,排除人情干扰,加大执法力度。要在内部机构设置、工作流程设计上,加强对权力的约束,防止滥用权力或不作为。

(四)以人为本,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基层安监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其交通、通讯、检查等装备建设,改善安监人员工作条件,提高安监人员工作生活待遇。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做到行政责任追究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依法守序。建立健全政治尊重、事业激励、利益保障、感情联络的内在动力机制,不断增强广大安全监管人员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强队伍的凝聚力。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消防安 篇三

【发布文号】办字[2003]116号 【发布日期】2003-11-03 【生效日期】2003-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字[2003]1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提高我省区域性产品生产企业的整体素质和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我省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决定自2003年11月开始,用2-3年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治理整顿,扶持提高一批骨干优势企业,规范一批中小企业,淘汰一批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使我省区域性产品生产企业全部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生产条件,企业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假冒伪劣和低质低价的无序竞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区域经济总量不减,企业规模扩大,产品质量提升,效益明显增长。

(二)具体目标。

1、辖区内的生产企业没有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及无照、无证、无标生产行为,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真实,符合法定要求。

2、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达到能保证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3、扶持和促使一批企业扩大规模,创名牌,上规模,上能力,上水平,上档次。

4、产品质量监督达到两个80%以上,即被抽查的企业覆盖面达到80%以上,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二、整治重点 根据我省实际,列入省级首批整治的区域和产品是:邢台县、文安县、正定县、新乐市的人造板;大城县、河间市、高阳县的机动车配件;献县、泊头市、孟村县的建筑扣件、弯头管件;永年县的标准件;河间市、宁晋县、文安县、雄县的电线电缆。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地重点整治的区域和产品。

三、整治措施

(一)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凡实施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的区域,由所在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要整治的行业和产品,包括企业概况、经济指标、标准计量体系、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安全体系、质量违法记录等方面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按照全面、准确、真实的原则,不论经济类型、规模大小、隶属关系、有无证照、生产正常与否,都要建立翔实的区域性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在此基础上,对所有生产企业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覆盖率不低于80%。为减轻企业负担,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中原则上不得向企业收取监督检验费。

(二)整帮结合,分类施治。各地政府要对调查摸底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计划和验收标准、实施细则。验收标准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后执行。要按照“疏导、扶持、帮助、规范”的原则,将企业分成A、B、C三类进行分类指导,对症施治。一是将具有较完备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稳定的企业列为A类,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重点扶持,使其成为该区域的龙头骨干企业。二是对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能力或无证、无照、超范围生产的企业列为C类,限期改正;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不力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企业,由地方政府强制关停并转。三是对具有一定规模,但在管理和设备方面存在缺陷的企业定为B类,通过指导,完善企业软硬件设施,允许企业边生产边整改,向A类企业看齐。限期内不能通过验收的,降为C类企业进行治理。

(三)严格准入,全面整改。各整治区域的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将制定的生产条件验收细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涉及不同区域的同一行业的产品验收细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标准后执行。各整治区域的所在地政府,要将验收细则及时发放有关生产企业,企业要在规定时限内先期进行自查自纠,并向当地整治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准予正常生产;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条件要求的企业,要区别情况,组织人员查找问题,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加强指导培训,督促其尽快按照条件组织生产,允许其边生产边整改。待条件具备后组织验收;对规模小、条件差,不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能力或无证、无照、无标的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并转;对新申请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生产条件的要求进行审查考核,从严控制审批,坚决杜绝先天条件不足的企业开工生产。要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计量保证能力,保证出厂产品检验合格。对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暂时不具备检验检测条件的,要建立委托检验制,与质检机构或具备检验能力的企业签订委托检验协议,逐批送度检,进行有效质量控制。

(四)整治验收,建章立制。首先由承担区域性产品整治任务的当地政府按照整治验收标准、考核细则对产品实物质量和生产条件进行预验收,当本区域内80%以上企业符合验收标准,受检企业数和实物质量合格率均在80%以上时,视为通过预验收;然后由当地政府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验收标准要求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书面文件形式通报当地政府并抄报省政府备案;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限期整改通过书。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在全省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地在验收达标后,要建立质量预警制度,开展经常性、预防性整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经验收通过的区域性产品进行质量抽查,受检企业要达到80%以上。当产品抽查合格率低于80%时,通报承担整治任务的当地政府,督促其加强监管,并将该区域重新列为整治重点,限期改正。对本辖区内已初具规模、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未被列为重点区域的产品,各地要因势利导,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如发现质量问题呈上升趋势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健康发展的普遍性苗头,要及早动手进行整治,要变“事后把关”为“事先预防与事后把关相结合”,严防质量问题发生。

(五)加强领导,强化服务。区域性产品的整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一把手为本地区域性产品的整治工作责任人。凡被省列入整治计划的区域性产品的治理整顿工作,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地方规章和部门规定,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积极引导和严格督促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指导和帮助企业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要大力推进名牌战略,把质量兴省、名牌兴企工作全面引向深入,鼓励企业争创一流,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全面提升区域经济运行质量。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杜绝乱罚款、乱收费等行为发生。

为加强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确定成立全省区域性产品治理整顿工作协调小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为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消防安 篇四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47号 【发布日期】2006-07-07 【生效日期】2006-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4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监委、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监委省纠风办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六年六月)

为进一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64号)以及建设部、监察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省各地在规范出租汽车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个别市、县仍然存在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要求执行不力、领导重视不够、部门相互扯皮、市场秩序混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循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以及管理部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长期得不到解决等现象和问题,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机构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方针,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为主线,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负担为切入点,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组织机构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和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组(两个领导组合署办公,以下简称省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主要负责全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和全省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

工作目标认真开展各项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使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出租汽车方面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的负担明显减轻,营运环境明显改善;非法营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出租客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得到查处;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和文明创建活动在行业全面开展;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基本得到解决,广大一线管理人员的工作条件得到有效保障;在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促进行业长治久安、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的对策和措施。

三、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一)严格清理规范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国家和省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市也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项目,要本着稳定出租汽车营运的原则,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或者减免收费。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集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进行各种摊派。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清理整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认真查处。各市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二)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黑车”等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改善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对根据乘客需要,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部门不得以上公路即视为“公路出租车”等其他理由进行重复办证或罚款扣车。维护出租汽车正常市场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建城〔2006〕121号)的安排部署,结合本次专项治理的要求,决定从2006年7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各市要制订具体的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实施步骤及部门的职责分工与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设、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统一行动,互相配合,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营造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的社会氛围,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

专项治理之后,省将从各市抽调部分客运稽查骨干组建联合稽查大队,着行业统一识别工作服,佩带统一客运稽查标志,不定期在全省范围内对客流集散点、风景名胜区、城乡结合部等非法营运车辆容易聚集的地方或场所,组织开展集中性的联合稽查活动。对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无照营运或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以及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全面清除;对个别地方出现的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及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要严肃查处;建立健全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执法队伍,完善打“黑”工作机制,使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三)进一步清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和晋政办发〔2005〕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炒买炒卖、哄抬经营权价格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抓紧制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四)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积极引导出租汽车企业制定合理的管理规程和服务标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营运机制。要依法确认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格,坚决制止和纠正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收取占户费等方式向个体经营者和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行为,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企业用人、财务、资产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鼓励和支持经营规范和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参股控股等方式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保险费,切实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和鼓励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参加以上社会保险。要严格出租客运市场总量控制,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部分县(市)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重新设立出租汽车企业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经营资格许可证后方可营运。

(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要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努力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措施和政策,加强规划审批,在新建城市大型公共建筑时,必须配套建设足够的停车车位。现有出租汽车停车车位不足的城市,要加大资金投入,尽快在机场、车站、饭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场所增建适量的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各级主管部门及出租汽车企业,要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注意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对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能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对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而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制订方案阶段:2006年7月15日前,各市要根据建城〔2006〕107号文件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06年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21号)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完成对本地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7月16日――8月25日,各地要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各项收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等各项整治工作。

(三)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8月26日――9月15日,各市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所辖县(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与此同时,省领导组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组对各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城市,要下达整顿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顿,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

(四)验收阶段:2006年9月16日至10月5日,省领导组对各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要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顿,逾期检查仍不合格者,将在全省范围通报批评并向国家规范出租汽车管理专项治理办公室报告,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一)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

各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根据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同时,工作方案要及时上报省领导组。

(二)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完善工作机制和措施。一是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市要在每月20日前及时将所辖县(市)的工作进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问题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向省领导组办公室报告;二是要建立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凡属全省范围内的专项检查和工作督查,均实行通报,以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省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项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督查,认真组织验收

按照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省领导组将对全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各市要积极配合省领导组做好督查和验收工作。对在检查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省领导组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各地的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山西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附件

山西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

治理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洪岐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李俊明省建设厅副厅长

边智慧省公安厅交管局副局长

成 员:潘少音省纠风办副主任

张秋明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执祥省劳动保障厅巡视员

张存登省物价局副局长

张岐云省质监局总工程师

赵 勇省工商局助理巡视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李俊明(兼)。办公室联系人:李昌明、王建民

电话:0351-3580100

传真:0351-3581191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消防安 篇五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9]40号 【发布日期】2009-03-24 【生效日期】2009-03-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关于大力发展碳汇林业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提出制定的《关于大力发展碳汇林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大力发展碳汇林业的意见

山西省绿化委员会 山西省林业厅

按照省委“三个发展”要求,为了促进我省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保证实现工业化、现代化所必须的能源支撑和碳排放空间,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现就全省大力发展碳汇林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碳汇林业的重大意义

碳汇林业是气候变化的伴生物。气候变化的基本特征是由于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大量增加而使全球气温持续升高,这种变化对地球生态系统、农林业、水资源以及人类健康都将产生广泛、深远和复杂的负面影响。国际社会对此高度重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2005年2月10日《京都议定书》开始发挥法律效力。我国虽没有国际减排义务,但作为在全球环境事务中负责任的大国,对气候变暖问题十分重视,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7年9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到2010年中国的森林覆盖率达到20%,表明了我国林业将在未来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建设现代林业,发展山区林特产品、生态旅游业和碳汇林业”,将碳汇林业建设作为现代林业的重要内容提到了新的高度。国家林业局对碳汇林业极为重视,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及碳汇管理办公室,加强了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项目实施和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建设,以充分发挥森林、湿地的碳汇功能。我省作为能源大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在推进新基地、新山西建设中,积极谋划发展具有前瞻性、国际性的碳汇林业,2009年在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大力支持下,落实了首批林业碳汇基金2000万元,并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成立了中国绿色碳基金山西专项,使我省初步具备了大力推进碳汇林业发展的前提条件。

发展碳汇林业是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认真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对于全省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发展碳汇林业可以进一步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实施造林绿化,降低节能减排成本,推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二是发展碳汇林业可以进一步加快生态建设步伐。实施碳汇造林工程可以将政府投资与社会筹资有机结合,开辟新的融资渠道,通过挖掘绿化潜力,以社会捐赠推动造林绿化,以造林绿化推动生态建设取得新突破;三是发展碳汇林业可以在节能减排上取得事半功倍之效。加强碳汇造林,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汇碳功能,对间接减排具有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与直接减排相比,利用森林对二氧化碳的吸收和固定不仅可以达到减排之效,而且操作成本低,容易实施,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最有效、快捷的间接减排途径。

二、正确把握碳汇林业发展的法律与政策

碳汇林业属于公益林业建设范畴,国家将其纳入社会公益性事业进行管理,执行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碳汇林业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公益事业。

(四)中国绿化基金会符合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所要求的八个条件,是可以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中国绿化基金会等8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并且其接受的公益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六)参与中国绿色碳基金,企业可以得到如下潜在收益和社会形象:获得由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经过计量、核查、登记的碳汇信用指标;企业在其产品上可以加注标记,展示绿色企业形象;积累参加碳交易活动的经验,增强未来气候变化政策可能给企业带来影响的应对能力;培养企业生态产品生产、计量、交易的专业人才,有助于拓展新产品市场;提升企业绿色经营理念,树立绿色营销形象,增强企业公众影响力。

参加绿色碳基金的个人作为对温室气体排放做出贡献的公民,国家将颁发相关证书、出具捐资凭证并给予宣传表彰。

三、促进碳汇林业发展的组织管理要求

碳汇林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诞生的一项新生事物,同传统造林绿化在组织管理上有很大区别,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创新发展的基本思路,因地制宜、因事而为地搞好组织管理工作。(一)切实加强基金管理。任何自愿参与碳汇林业发展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均可通过一定渠道捐赠碳汇基金,所捐基金直接进入中国绿化基金会(账号:***052254-16;开户行: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行号3***)。单笔捐赠额超过50万元(含)时,捐资方要与省碳汇办签订注资协议。50万元以下的捐赠单位和个人一定要申明捐赠款用于中国绿色碳基金山西专项,并将捐赠凭证及时向山西省林业碳汇管理办公室备案(太原市新建路59号省林业厅植树造林处,联系电话0351-4196900、4072954)。

在碳汇基金使用上,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及《中国绿色碳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确保基金使用安全。对每笔基金的使用,尊重出资方的意见,共同协商资金管理、使用、监管和相关的信息发布。利用碳汇基金实施造林项目的单位,要建立碳汇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规范资金使用程序,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并加强对每个环节的稽查和监管,确保基金使用效益。所有基金的募集、拨付接受中国绿化基金会、省碳汇办和出资方及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二)严格项目实施程序。实施碳汇林业项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0月统一向省林业厅提报项目建议书,省林业厅根据项目建议书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遴选,遴选后的项目,由山西省林业碳汇管理办公室审批立项,下达书面任务批准通知书。项目申报单位接到任务批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评审后,由省碳汇管理办公室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2.合同生效后,省碳汇管理办公室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60%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造林及相关活动。项目实施结束一年内,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自查,并形成项目自查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碳汇管理办公室。省碳汇管理办公室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20%项目资金。项目实施三年后,省碳汇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核查组对项目实施成果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10%项目资金。项目实施第五年进行首次碳汇计量,对于项目成果巩固良好的项目实施单位,拨付剩余10%项目资金。

3.项目管理周期为20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造林后的20年内项目成果得到合理管护,并纳入当地森林资源统一管理体系,省碳汇办商请国家林业局气候办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每隔五年对造林项目进行一次碳汇计量和监测。

(三)搞好技术服务。各级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制度,从作业设计、技术规程到检查验收,环环负责、层层交账,规范运作。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绿色碳基金有关规程和标准,力争在立项上做到尊重捐资者、服务全社会、实现碳补偿;设计上坚持适地适树、多树种、多林种结合。在造林地块选择上,充分尊重出资方意愿,原则上满足六个方面的基本条件:(1)2000年1月1日以前或2000年1月1日以来的无林地;(2)造林地权属清晰,具有当地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3)适宜树木生长,相对集中连片,预期能发挥较大的碳汇功能;(4)具有促进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控制水土流失、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多种效益;(5)近5-10年尚不能纳入国家计划;(6)本项目应单独实施,不得和其他造林项目重叠。

(四)加强组织领导。要将碳汇林业作为当前林业工作的一个重点提上议事日程,全心全意抓好。积极协调,主动服务,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碳汇林业发展。林业部门要切实搞好对碳汇林业工作的业务指导、规划制订和督促检查,努力促进碳汇林业开好头、起好步,逐步推进,取得实效。要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公民个人积极参与碳汇造林,为社会尽责,努力营造企业“零”排放、单位“零”排放、公民“零”排放氛围。各市、县林业局要落实具体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当地碳汇林业的组织管理工作。

6.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消防安 篇六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44号 【发布日期】2006-06-12 【生效日期】2006-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南省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

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6〕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制定的《河南省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河南省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公安厅 二○○六年六月一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全国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6月至9月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严管、严防、严查、严打相结合,着力解决一些地方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管理不严、流散社会的突出问题,强化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发生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涉爆涉枪案件、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任务目标。

1.集中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使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减少。

2.全面检查涉爆涉枪单位,及时查堵管理漏洞,使涉爆涉枪单位的安全隐患明显减少。

3.全力侦破一批涉爆涉枪大案,彻底端掉一批非法制贩窝点,严惩一批涉爆涉枪违法犯罪分子,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减少。

4.促进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科技含量,使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重点、时间安排

(一)工作重点。

1.重点地区。涉及爆炸物品生产厂家的地区:郑州、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三门峡、南阳、济源;涉及民爆物品经销、大型使用单位的地区。

涉及枪弹生产厂家的地区:焦作、许昌、南阳;全省所有涉及枪弹使用的地区。

涉及管制刀具生产、经营的地区。

2.重点人员。涉爆从业人员,涉爆涉枪生产、销售单位购销管理人员,非法采矿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涉嫌私炒炸药和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的人员,曾因涉爆涉枪违法犯罪受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涉嫌携带管制刀具的社会闲散人员、少数青少年。

3.重点问题。检查整治的重点问题:涉爆生产、销售单位不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违法违规购销;使用单位乱存、乱放、私藏、转让爆炸物品;被关停的使用单位不及时处置剩余爆炸物品;雷管生产企业不严格执行编号管理制度;农用硝酸铵、硝基复合肥改性处理不达标;枪支弹药制造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和配置单位违法违规购销;涉爆涉枪储存库房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管制刀具生产、经销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备案、购销登记制度。

查处打击的重点问题:爆炸犯罪;持枪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走私、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以及弩等管制器具。

(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6月20日以前)。成立专门机构,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当地工作方案;调查摸底,明确当地专项行动工作重点。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阶段(6月21日―9月15日)。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涉爆涉枪涉及管制刀具以及弩等管制器具的违法犯罪活动,查破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第三阶段:总结深化、建章立制阶段(9月16日―9月底)。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表彰,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对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控制和发现、打击能力。

三、工作措施

(一)收缴销毁。

1.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在乡村、街道、厂矿、企业、学校周边等地方张贴《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通告》,广泛宣传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有关规定。对重点人员要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逐一做到“三告知一提醒”(告知国家有关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管理的法律规定,告知非法制造、买卖、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行为的严重违法性,告知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上交非法制贩、持有、私藏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可被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提醒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有随时发生爆炸的严重危害),使其主动配合收缴工作。

2.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在摸清底数、情况的基础上,把爆炸物品使用量大、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案件多发的地区,已关停的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等使用单位,涉爆从业人员、涉嫌私炒炸药和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的人员以及涉嫌持管制刀具打架斗殴、伤害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闲散人员、少数青少年作为工作重点,全面进行拉网式清查收缴,确保收缴工作不遗不漏、不留死角。

3.加大对重点地区的收缴力度。充分依靠乡村、街道和村(居)委会,采取领导包片包村、民警包场点包户的方式,逐村逐户逐场点动员群众主动交出非法持有、私藏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对拒不交出的要依法强制收缴并从严查处。要逐级逐户逐场点签订保证书,保证本辖区、本场点、本户无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确保对重点地区的收缴工作落到实处。

4.加大对学校周边、外来人员聚居区、治安情况复杂地区的巡逻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化对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部位的查控措施,加强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查缉工作,发现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一律当场予以收缴。对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使用弩的,要依法查处。

5.对收缴的爆炸物品,能就近销毁的,要立即就近销毁;不能就近销毁的,要制定科学严密的转移、销毁方案,及时组织销毁,确保安全。对收缴的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集中销毁。

(二)检查整治。

1.公安机关要会同国防科工、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全面加强对涉爆涉枪单位、管制刀具生产、经销单位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消除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切断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非法流失源头。2.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销售、购买爆炸物品的许可手续和流向登记情况逐一核查。对流向登记制度不完善或不落实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没有建立流向登记制度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存在违法违规购销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3.对爆炸物品使用单位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乱存、乱放、私拿、转让爆炸物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4.对被关停的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进行严格检查,逐一核查剩余爆炸物品的处理情况并及时妥善处置。对来源合法的爆炸物品,经公安机关批准,由当地民爆经营企业收购;对非法购买或者私制的,要全部收缴。

5.对雷管、农用硝酸铵及硝基复合肥生产企业逐家进行产品抽查、抽检。对雷管编码打号方式、规则等不符合《工业雷管编码通则》(GA441―2003)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农用硝酸铵、硝基复合肥达不到《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9050―2006)标准的,要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限期整改。

6.对枪支弹药制造企业生产枪支弹药的依据逐一进行核查。对未经公安部批准制造民用枪支弹药或者未经国家国防科工委审核鉴章制造军用枪支弹药、出口枪支弹药的,要彻底追查其流向,对存在违法违规制造、销售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7.对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和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等配置单位现有枪支弹药的来源、购置渠道及办理持枪证件情况逐一进行核查。对来源不明或者购置渠道不符合规定的,要彻底追查并依法严肃处理,严格配售、配购管理;对未办理持枪证件或者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要依法收回,严格枪支配置管理。

8.对涉爆涉枪单位储存库房的看护制度、守卫力量和防盗报警设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守卫力量不足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取消储存资格。

9.对辖区内管制刀具、弩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管制刀具生产、经销企业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或者未建立购销登记制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运输、使用弩的,要一律取缔。

(三)依法查处。

1.对现发涉爆涉枪犯罪案件,要迅速立案侦查,全力侦破,并严格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涉案犯罪人员。对生产、销售企业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以及枪支零部件等重大案件,省公安厅将逐案督办。要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深挖黑恶势力涉爆涉枪犯罪线索,做到除恶务尽。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河南省重大涉爆涉枪案件,坚决一查到底。

2.对群众举报的各类涉爆涉枪案件线索,要逐一进行核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落实查办单位和人员,明确查处要求和办案责任,坚决依法查处。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3.对重大涉爆涉枪逃犯,当地公安机关要逐一落实追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认真梳理排查潜逃线索,全力进行追捕,相关地方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力争抓获一批、移送起诉一批重大涉爆涉枪逃犯。

4.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要在依法收缴管制刀具的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5日以下拘留;对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法处以10日以下拘留。

5.要把彻底查清涉案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来源作为侦查办案的重要内容和结案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对涉爆涉枪案件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来源的追查工作,着力查清涉案物品源头、端掉非法制贩窝点、捣毁贩运网络,强化对非法制贩源头的查禁打击。

(四)建章立制。

1.落实县级公安机关和属地派出所对涉爆涉枪单位的监管职责,健全安全监管责任制。加强执法机制建设,规范许可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工作,夯实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安全监管基础工作。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治安部门、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重要职责,纳入岗位目标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考核奖惩,确保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2.公安机关要会同国防科工、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认真督促涉爆涉枪单位落实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对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制度落实到位。

3.要切实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有针对性地在涉爆涉枪从业人员中建立特情耳目、确定治安信息员,着力掌握动态性、预警性、深层次的情报信息。建立健全对涉爆涉枪重点人员的监控机制,逐人查清基本情况,落实监控措施,对外流重点人员要及时通报流入地公安机关。

4.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大力推进爆炸物品、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严格规范雷管编号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科技化监管手段,强化对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流向监控,促进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为了加强协调和指导,省政府成立全省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朱孟洲任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孙世海、省国防科工委书记刘应堂、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志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王登喜任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曾建新任办公室主任,省公安厅警令部、政治部组教处、政治部宣传处、刑侦、装财、法制、信通等部门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负责当地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级专项行动工作协调机构自行撤销。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逐地区、逐单位、逐案件落实清查收缴、检查整治和破案打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建立严格的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在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和爆炸事故,都要结合案件侦查和事故调查,严格倒查从业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的管理责任、监管职责的落实情况,严肃追究管理、监督失职人员及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高度重视对一线民警以及参与人员的安全保护,加强安全培训教育,落实防护措施,确保所有参战民警以及参与人员的安全。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河南省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专项行动,制定统一工作方案,明确行动重点,找准主攻方向,细化工作措施。对涉爆涉枪案件要严格查处,着力追查涉案物品源头,逐案做到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涉案单位和人员没有被依法惩处不放过。

(四)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采取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动员群众检举揭发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管理任务重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同志要采取发表广播、电视讲话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适时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和宣传报道。要公布举报电话,投入必要的经费,实行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对于群众检举揭发、提供案件线索的,经查实后,要予以奖励。

(五)加强信息报送。专项行动总体情况由各地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收集报送。各地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坚持值班制度,实行领导带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各地动员部署情况和总结报告应分别于6月22日和10月1日前报省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案件、重要情报信息要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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