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网上申请规范(2013年)

2024-10-07

商标网上申请规范(2013年)(7篇)

1.商标网上申请规范(2013年) 篇一

关于“商标网上申请”事宜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得提交网上申请:

1、以自然人名义作为商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2、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名义作为商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3、以个人合伙营业执照登记的名义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名义作为商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4、有优先权诉求的商标注册申请;

5、人物肖像的商标注册申请;

6、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

7、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没有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商标注册申请;

8、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作为商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标申请人参照本项规定办理;

二、商标网上申请的接收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8:00至16:30。由于商标注册网上申请还在试行期间,故系统还不稳定,申请案件交来只能尽快办理,准确受理时间暂未能说明。

三、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经商标局受理的,申请费用不予退回。

2.欧盟商标申请如何网上查询 篇二

欧盟商标申请如何网上查询

欧盟商标必须在西班牙阿利坎特的OHIM注册。欧盟商标凭借在一体化管理局一步到位的注册程序得到了在所有欧盟国家统一保护的优势。

与德国专利商标局一样,OHIM也只审查驳回商标申请的切实依据是否存在。这是一个依职权的程序。然而,OHIM还会核查是否第三方已经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它将向申请人提交一份检索报告,申请人就可以核实是否第三方可能拥有优先权。如果认为第三方可能主张优先权,申请人自收到检索报告后一个月内可以撤回其申请。如果OHIM一个月内没有收到申请人的反馈,就会在商标公报上公开这一商标申请。自公开之日起三个月内,第三方可以提交针对该欧盟商标注册的异议,主张优先权。一旦注册,欧盟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但是,欧盟商标可以多次续展,每次可续展10年保护期限。

OHIM将收取电子注册申请费900欧元。这一金额包括三类产品和服务的商标注册费。每增加一类产品或服务,需要再交纳150欧元。[1]

一、集体商标

(一)集体商标的申请及审查

欧洲共同体40 /94号条例第64条第1项前段规定,集体商标是指该商标为协会所有,而用以申请并得以区分协会成员与其他事业之商品或劳务的商标[2]。第40 /94号条例第64条第2项规定,在交易上用以指示商品或劳务之原产地的标志或标示(signs or indications),也能构成集体商标的一种[3]。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审查手册(Examination Guidelines)11.3重申,集体商标构成审查手册8.4“商标不能以具有地理标示或记号之方式申请注册”的例外。因此该商标或标示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之原产地,也可申请成为集体商标[4]。

1.申请人资格

符合集体商标申请人适格性的规定,依据第64条第1项前段,申请人是从事制造,生产,或提供劳务或贸易的协会,依据相关法律,具有以自己名义享受利益负担义务,订立契约或为其他法律行为及得起诉或被诉的,以及受公法规范之法人等,才能申请共同体集体商标。申请人不仅需要是协会(association),更需要有实体存在,因此部分非法人团体不符合申请人适格的要求[5]。鉴于集体商标的特性,在审查集体商标申请案时,该集体商标并非用以区别协会成员间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是区分协会成员全体与非协会业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6]。

2.使用规范

对于商标申请审查的要件,第40 /94号条例和审查手册都有相关规定。如第40 /94号条例第65条即规定,集体商标申请人应于法定期间内提出使用规范;该使用规范应记明经认可使用商标的主体、团体会员的条件、使用商标的条件、不当使用罚则[7]。

而依实施条例43条(2)的规定,对于申请人应提出的使用管理规则更明确规范须记载下列事项,相同内容也见于审查手册中[8]:

http://

(a)申请人组织和所在地

(b)该组织之目的(c)经许可代表该组织之人

(d)会员资格条件

(e)经许可得使用该商标的(f)包括罚则等管理办法

(g)若商标包含商品或服务之地理来源,则是否有得到有权表征人之许可。

(二)集体商标之注册及审查

共同体集体商标之注册除须符合一般共同体商标注册要件外,若申请人未于法定期间内提出其使用之规则,亦不予注册[9]。使用规范需订明授权使用商标之人,协会会员之条件,协会会员使用商标的条件,包括罚则等[10]。集体商标的特性或含义若有误导公众的可能性者,也应不予注册[11],此点在审查手册11.4也被指出,由于集体商标只供该组织之成员使用,因此审查员对于可能造成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其特性或重要性之集体商标,应拒绝其申请。至于若是该集体商标将会误导外界认为「任何人符合一定之客观标准即可使用该集体商标」时,集体商标权人应自负其责。

1.拒绝注册事由

第40 /94号条例第66条第1项规定,除第36条及第38条关于共同体商标申请之拒绝事由外,共同体集体商标的申请不符合第64条或第65条之规定,或其使用规范违反公共秩序或可接受之道德原则的,应予驳回。而审查手册对于何谓违反公共秩序(public policy)及可接受的道德原则(accepted principles of morality)有举例说明[12]。例如该使用规范涉及性别、信仰或种族之歧视即不被接受。若审查员对此有疑虑时,即应与申请人进行讨论。如上述争议仍无法解决,审查员应要求申请人于两个月内补充使用规范细节部分,如申请人不提供或未能解决争议,审查员可以驳回申请案[13]。

第40 /94号条例第66条中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形中,应驳回其申请[14]:

(1)除第36条及第38条关于共同体商标申请的拒绝事由外,共同体集体商标之申请不符合第64条或第65条规定,或其使用规范违反公共秩序或可接受之道德原则者,应予驳回。

(2)共同体集体商标之申请,如其商标之特性或涵义(significance)有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的,尤其被认为是集体商标以外的,应予驳回。

2.第三人意见(Observation by third parties)

本号规则第67条规定,除第41条之情形外[15],任何人、团体或组织得以该共同体集体商标申请具有第66条的拒绝事由,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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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体商标的审查

除第40 /94号条例有特别之规定外,仍依一般共同体商标处理,分述如下:

集体商标拒绝申请之理由分为绝对拒绝理由和相对拒绝理由,分别规定在第40 /94号条例第7条和第8条。绝对拒绝事由有下列几种情形[17]:(1)标志不符第4条所定之要件(2)商标不具显著之特性(3)商标已成为习惯上之日常用语或交易上善意及既成之实践之标志或标示(4)商标包括有为源于商品本身之性质之形状、为用以达致某种技术上结果所必要之商品之形状或为赋予商品重大价值之形状之情形(5)商标违反公共政策或社会所接受之道德原则(6)商标有欺骗公众的特性,如关于商品或劳务之性质、质量、或原产地等(7)商标未经主管机关之认可且依巴黎公约第6条应予拒绝的(8)商标所包括者为巴黎公约第6条以外及具特定公共利益之徽章,纹章或盾形纹章的。但经适当机关同意予以注册的,不在此限。(9)葡萄酒商标其包含或包括产地标示以认定葡萄酒或酒类之商标其包含或包括产地标示以认定该酒类,而该葡萄酒或酒类非产于该地的。另外,即使该商标仅有部分具有不得注册事由,仍应拒绝其申请注册。

而相对拒绝事由,依第40 /94号条例第8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也不得注册[18]:

(1)某些商标在申请前便曾有商标权利人提出异议的情形发生,故不得申请注册。情况可分为两类:一是与较早之商标相同且其申请注册之商品或劳务与较早受保护之商标之商品或劳务相同的;二是与较早之商标相同或近似,及该商标所表彰之商品或劳务与较早之商标所表彰者相同或近似,而足以在该较早之商标所受保护之领域内对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的;所谓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对该较早之商标产生联想的可能性的情形。

(2)基于商标权人的异议,该商标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的,不得为商标注册。但该代理人或代表人有正当理由的,不在此限。

(3)基于未经注册的商标权人或非仅具本地重要性的交易上使用之商标之权利人之异议,依会员国有关该商标之法律,有(a)该商标的权利系先于申请注册共同体商标之日期而取得,或系先于申请注册共同体商标之优先权请求日期的(b)该商标赋予专用权人禁止使用后续商标之权利的,构成两者任一种情形时,不得注册。

(4)较早的商标权人提起异议时,该商标申请如与较早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其所表彰的商品或劳务与较早之商标不近似的,于较早之共同体商标之情形,该商标于共同体已有信誉,或于较早之国家商标之情形,该商标于相关会员国具有信誉,且其不当使用该已申请之商标将造成不公平之利益或对较早之商标的独特性或信誉造成损害者,不得注册。

(三)集体商标的使用

条例第68条规定,经认可使用共同体集体商标者应符合本条例之要件,但本条例所定关于共同体商标之使用条件亦应具备[19]。至于商标如何使用,或是程度应到如何才算是“使用”,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5条第2项对此有加以定义[20]:

(a)共同体商标之使用方式虽不同,但并不因此变更该商标注册所定方式之特性。

(b)在欧洲市场将共同体商标标示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以供出口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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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集体商标之使用规范,依欧盟商标条例第68条规定:“经认可使用集体商标者应符合本规则要件,但本规则所定关于共同体商标的使用条件亦应具备。”因此集体商标对于商标之使用条件规定亦应一并适用。至于商标注册之后商标权人有意或无意不使用的,前述第15条第1项规定,“商标专权人于注册后5年内未将其所注册表彰商品或服务之商标于欧洲市场为实际之使用,或已连续5年中止其使用的,该商标应依本规则处分。但其不使用有正当事由者,不在此限。”[21],同条第3项另规定“若商标之使用,是经商标权人同意的,应视为构成商标权人的使用。”[22],则是对商标权人本身不使用而授权他人使用的情况规定。

(四)使用规范的修改

若商标权人欲修改其使用规范,第69条第1项规定共同体集体商标之专用权人应向主管机关提出其修改的使用规范。而若是修改的规则不符合第65条或有第66条的拒绝事由之一者,不得记载于注册簿。另外基于适用本条例之目的,使用规范的修改,于修改进入注册簿之日起生效。

(五)可以提起侵权诉讼的主体

商标条例第70条规定:“第22条第(3)(4)项关于被授权人之规定适用于有权使用共同体集体商标之人。”因此除商标专用权人外,经专用权人授权之被授权人亦有权得提起侵权诉讼。另外商标专用权人亦得未有权使用商标之人请求未经授权许可使用所生之损害赔偿。

(六)集体商标的废止及无效事由

1.集体商标的废止

商标的废止情形,除一般商标的废止事由外,欧盟对于集体商标另设有第71条的特别规定,即发生下列情形时,该商标应予废止[23]:

(1)所有人未采取有效之步骤以防止商标于不符合规则所订定之使用条件下使用,或不符合注册簿内所登载该规则之修改规定的。

(2)所有人使用商标之方式产生第66条第2项之误导公众之方式的。

(3)注册簿内商标使用规范之修改违反第69条第2项之规定的。但商标所有人嗣后再行修改使用规范以符合该等条文所定之要件者,不在此限。

2.集体商标的无效

集体商标无效的事由,除本条例第51条及第52条规定外,依商标条例第72条规定,违反商标条例第66条(拒绝申请之事由)的,经向商标局申请或基于侵害程序中反诉,集体商标注册应被宣告无效,但商标权人修改其使用规范以符合该等条文所定之要件者,不在此限:

(1)商标条例第51条(无效的绝对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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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共同体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条例第5条(共同体商标权人的规定)或第7条(拒绝注册的绝对事由)的,或申请人提出商标之申请属恶意的,经向商标局申请或于侵害程序中之反诉,共同体商标应被宣告无效。

b.无效之事由仅存于注册之共同体商标所表彰之部分商品或劳务者,该商标仅就该部分之商品或劳务被宣告无效。

(2)商标条例第52条(无效的相对事由)

a.有第8条之各项规定情形时,经向官厅请求或于侵害程序中的反诉,共同体商标应被宣告无效。

b.共同体商标的使用,依(会员)国关于保护,尤其是以下其他之较早权利之法律,如姓名权、个人肖像权、著作权、工业财产权,系属禁止者,经向商标局申请,或于侵害程序中之反诉,应被宣告无效。

一、欧盟商标查询费是多少?

欧盟商标查询是非必须的,如果要作商标查询,则要支付相应的商标查询费用,欧盟商标查询费用请联系我们,我们在沟通后将作出详细报价。

二、欧盟商标注册要什么条件?

欧盟商标局对申请人不设过多限制,对于申请人要求方面,只需要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证明文件即可,例如:如果以个人名义申请欧盟商标,则需要提交该个人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如果以企业申请,则提交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

除此之外,就是对商标注册的规范要求,例如商标图样的尺寸大小,商标申请书式的填写等,一般情况下,作为商标代理机构,他们的代理人都会帮忙按要求做好的。

三、欧盟商标注册要多长时间?

3.2013下半年网上申请毕业事项 篇三

1.请已经通过全部考试(包括毕业论文),符合毕业申请条件的同学登录查看网上毕业时间安排。一定要详细阅读公告内容!

2.符合毕业申请条件的同学请把第一学历证书(哈尔滨理工大学颁发的专本科毕业证书原

件)原件,办理免考所需的每科45元免考费于11月18日(下周一)上午11点30分前交到3教304室。

注:免考科目:专本衔接两科(中国近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本科二学历三科(中国近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专本衔接同学需要免考英语二的要提供英语四级合格证原件

3.因10月份考试成绩还没下发,同学需要自己预估。办理毕业资格审查等手续,需要把

第一学历证书原件统一邮寄到哈尔滨,需要一定时间,所以要提前上交到学校。

4.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但是没通过学位英语考试的同学注意:如果想要申请学位就先不能

申请毕业,待到通过学位英语考试后再申请毕业!今年学位英语考试报名时间等待通知。

上交证书原件及办理免考费可以请同学代办,不按规定时间上交者,后果自负!

4.商标网上申请规范(2013年) 篇四

2018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流程

知识产权是企业面向世界的核心支持力,作为一个可培育、可塑造、可增值的软实业,知识产权将会推动企业的成长、蜕变。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大军之一,亦在无形之中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而著名商标是商标中的佼佼者,是企业对外的实力体现。近期,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常务委员正式启动了2018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龙成国际知识产权集团作为知识产权的卫护者,一直坚持以国家政府政策规章为导向,引领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走出一条属于企业必走的知识产权道路。龙成集团响应政府的号召,在此诚邀各大企业一同进入著名商标行列。

经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常务委员第二十次会议研究决定,依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开展2018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8年3月1日—2018年5月1日

深圳市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18年3月30日

二、《广东省著名商标》首次认定通过后,深圳各区级政府直接奖励: 龙华区:50万元 宝安区:30万元 大鹏新区:30万元 光明新区:20万元 罗湖区:20万元 南山区:15万元 盐田区:10万元

三、龙成代理申报服务费:5-8万

四、申请条件

(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包括:

1、申请认定的商标应是国内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届满3年;

2、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证明资料;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3、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包括:

1、申请人及申请认定商标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2、申请人注重对申请认定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包括申请人应当确保商品质量,近3年使用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在国家或者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龙成国际知识产权http://http://lcicipa.com/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包括:

1、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营业收入应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最后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经济指标线(取前3年已认定的同类商品商标的经济指标,各去掉20%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后计算平均值,再根据我省经济的发展形势,结合相关行业协会的建议对该值进行合理的调整);

2、对于涉及农、林、牧、副、渔的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品,省委省政府政策倾斜、重点扶持的地区以及资质优良(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拥有发明专利、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地理标志、广东省名牌产品等)的企业,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评价意见及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综合评价,可适当降低其对应的经济指标线;

3、对以往未认定过的行业所涉及的商品,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意见,应当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4、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应当涉及5个以上地级市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涉及农、林、牧、副、渔的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考虑其商品的特殊性,销售区域可以适当降低为2个以上地级市;在申请认定的服务项目中,涉及不动产出租及管理、房地产、餐饮、旅行安排、商业连锁经营等服务项目的,其服务区域应当达到2个以上地级市;对于涉及知名度高的专业市场,其服务区域放宽至1个地级市。

(五)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七)申请认定的商品、实际产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并且一致。

(八)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九)生产国家许可或者强制性管理的商品应当获得相应批准证书。

以上是【龙成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整理的有关2018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报的时间和条件,希望能解答各位的疑问。

龙成知识产权成立于2017年专注于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确权、用权以及维权等全方位的规划和服务,为企业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5.商标网上申请规范(2013年)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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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商标异议申请书》模板

如果别人申请的注册商标侵犯了您的在先权利,您在申请对他的商标异议之前,需要认真填写《商标异议申请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最新版《商标异议申请书》模板,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标异议的提出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

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2015年最新版《商标异议申请书》模板

商 标 异 议 申 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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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议商标:

被异议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被异议人代理机构名称: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是否提交补充材料: 异议人代理机构名称: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异议人章戳(签字):

注:请 按 说 明 填 写

是□ 否□ 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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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办理异议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人应当按规定逐项填写,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不得修改格式。

2.异议人应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申请时应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3.“被异议类别”栏只填写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一个或多个类别。

4.被异议人名称/地址应与商标公告上的名称/地址一致,被异议商标为共有商标的,“被异议人名称”栏应当填写共有商标申请人的代表人名称。

5.异议人名称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异议人直接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在“异议人章戳(签字)”处盖章或签字,异议人章戳(签字)应与异议人名称一致。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异议人地址应冠明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

6.异议申请书应当标明是否提交补充材料,未标注的视为放弃提交补充材料。

商标异议须知

1.异议申请应当在商标法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一份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2.商标异议申请包括以下材料:①商标异议申请书;②异议理由;③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④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⑤证据材料(可以后补)。由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还应提交异议人签字或加盖章戳的代理委托书。商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

3.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商标异议费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同时通过银行信汇或电汇的方式缴纳异议规费,并附送汇款凭证复印件。汇款人名义应与异议人名义一致。

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帐号:7111410***7 汇款用途:对×××××××号商标的异议规费。

4.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

6.商标网上申请规范(2013年)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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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商标注册申请书》范本模板如何填写?

2017年《商标注册申请书》是申请商标注册时的重要文件,其主要内容有申请人基本情况、商标说明、商品和服务类别、商标是否指定颜色、商标图样、是否共同申请注册、是否要求优先权等等,因此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一定要十分仔细认证。知呱呱网整理了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广大用户有所帮助。

《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注意事项: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如果《营业执照》中的地址未冠有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名称的,申请人必须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县名称。申请人的名义公章应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3、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未列入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

4、如申请人是自然人,申请人名称除填写姓名外,还须在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地址可以填写自然人的实际地址或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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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是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申请人应在商标种类一栏的“一般”前的方框中打“√”。

6、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使用中文,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如果是外文的,必须附送中文译文,没有附送的,会视为没有提交。

7、一般的中文或者图形商标,不需要做特别说明。商标是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申请三维标志的,应在申请书中特别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颜色组合申请的,也要在申请书中特别声明,提交文字说明。

如果申请的商标是集团商标、证明商标的,也应特别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8、递交申请前请仔细检查申请书,递交后不得改动。填写错误需提交《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书式七)并交纳500元规费,申请人、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商标图样不得更换。

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如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印章。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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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声明文件。

(二)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提交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7.商标网上申请规范(2013年) 篇七

为满足研究生同学个性化的住宿需求,根据《湖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订)》(湖大教字[2012]33号)和《湖南大学研究生住宿申请管理办法(试行)》(湖大教字[2012]34号)文件精神,我校实行研究生住宿申请制度。2013-2014学年需要学校安排住宿的同学,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相关网站申请住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住宿申请

(一)已住校硕士、博士研究生

1、提交住宿申请

凡有续住需求的同学,请于6月13日9:00—6月18日17:00期间,登录“湖南大学学生事务平台”宿舍管理系统 http://xssw.hnu.cn,依次点击左侧“事务中心”—“床位续订”,进行续住宿申请。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湘价教〔2012〕112号《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第八条规定:“学生因故中途转学、退学的,应适当清退住宿费用。大中专院校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在校时间未满3个月的,应按7个月清退学生费用,超过3个月未满5个月的,按5个月清退费用,超过5个月的不清退费用。大中专学校学生按学校规定离校实习,实习时间满一个学期且未占用床位的,学校应退还相应的住宿费。”请同学们严格按照个人实际住宿需求申请续住时间。

2、学校审核

6月21日—6月28日期间,学校依据宿舍房源、学生申请时间先后、住宿需求程度和在宿舍的表现等,对提交住宿申请的研究生进行入住资格综合评定。具体审核原则为:

(1)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分类审核;

(2)同批同类学生按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审核;

(3)根据入住研究生在宿舍的违纪情况,相应降低其入住优先度;

(4)原则上不接受非全日制和超出学制研究生的住宿申请。

3、查询审核结果

2013年7月1日9:00后登录“湖南大学学生事务平台”http://xssw.hnu.cn,依次点击左侧“事务中心”—“床位续订”,查询学校审核结果。原则上安排原床位,园区中心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部分同学到新寝室新床位。

(二)现不住校研究生

2013-2014学年有住宿需求的现不住校研究生,不在本次申请范围之内,如学校有富余房源,将另行通知。

二、缴费入住

1、住宿申请已审核通过的学生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住宿收费标准按时交齐相关费用,住宿费原则上不能缓缴。请申请成功的同学按自己申请的住宿时间和相应住宿收费标准,在7月5日17:00前通过学费缴费卡缴纳住宿费。

2、调整到新床位的同学,请尽快搬出原寝室、退还宿舍钥匙,经宿舍管理老师验收确认并结清原宿舍相关费用

后,于7月11日17:00前办理入住手续,搬进新宿舍新床位入住。

三、注意事项

1、为便于新生住宿安排和假期宿舍维修事宜,请逾期未申请、申请未成功、未按时缴纳住宿费的同学,务必于7月10日17:00前办理退宿手续,搬离学生寝室、退还宿舍钥匙,经宿舍管理老师验收确认后,结清相关费用。开学后需自行解决住宿。

2、住宿费缴费成功后,即被视为占用下学年床位,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办理退宿退费。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湘价教〔2012〕112号《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文件规定,除办理了学籍保留、学籍取消手续、毕业手续及按学校规定离校实习手续等情况可以适当清退住宿费用外,其它事由原则上不得申请退还住宿费。

3、申请当次有效,本次逾期未申请和申请未通过的同学如有住校需求,下次需重新提交个人申请。

4、未申请到床位、错过申请机会和现未住校同学如有住校需求,请密切关注“湖南大学学生事务平台”http://xssw.hnu.cn,学校将定期公布空闲房源最新情况,尽量分批满足同学们的住宿需求。

5、已入住学生如因学习需要等原因个人需申请调整床位的,开学一周以后由本人提出调整床位的书面申请(需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盖章),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经园区中心审批同意并办理调寝手续后方可调整。

6、咨询电话:

0731—88664070卢老师

0731—88823252陈老师

学生工作部园区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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