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厂房建设的建议

2024-10-03

标准化厂房建设的建议(精选8篇)

1.标准化厂房建设的建议 篇一

(四)配合甲方进行设备的调试、调测。

(五)机房的接地及防雷处理(按国家标准,见附件一)。

(六)其它与机房建设有关的事宜。

第四条 工程价款与费用结算

(一)工程施工总价款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其中包含项目内容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及税金。

(二)付款方式:

1.乙方办理完毕所有站点的手续并经甲方认可后,甲方付给乙方总合同金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金额)_ 作为工程启动资金。

2.机房建设完毕(包括机房建设装饰、电源引入、室内布线、设备接地线、避雷等)经甲方验收合格再付总合同金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金额)_ _ 。

3.剩余 %即人民币(大写金额)_ 工程合同款余款在工程质保期一年付款。

4.甲方将合同项下的应付合同款付至乙方以下指定帐户:

户名: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保修其为一年。

6. 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先按各期付款数额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税务发票甲方收到合格发票后予以支付相应款项。不开具或者开具不合格的发票,甲方有权延迟支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发票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五条 工程期限

(一)工程开工日期为: ;

(二)施工最后期限: ;

(三)完工时间预计: ;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程施工图纸和工程施工技术要求,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

2.甲方负责提供应由甲方提供的安装设备及附随设备的安装件,确保不影响施工进度;

3.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工程和施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具体程序及细节由甲乙双方协商;

4. 在装修实施前,要求乙方提供装修的施工图纸,并进行审核。

5. 要求乙方提供材料样品,参考乙方提供的材料样品确定供应材料的品牌、规格和色彩。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2.乙方应保证具备以下施工资质与条件,签约时应向甲方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1)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书;

(2)施工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3.乙方负责应由甲方提供的设备由甲方存放处运抵施工现场,或甲方指定的场所;

4.乙方按甲方要求负责机房材料采购、与业主协调、机房基础设计、整体施工等工作;

5.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万元施工保证金,用于施工质量和完工时间的保证;

6.乙方在组织施工时应切实注意安全,凡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及人身伤害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侵害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8.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物由乙方负责及时处理。

第七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不得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和转包;

第八条 乙方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应服从遵守甲方有关制度,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不得借甲方的名义在施工期间从事各种违法违纪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恪守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商业信息及其它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如将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应赔偿因泄密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一)甲方按机房的施工及验收标准对乙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

(二)乙方按甲方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三)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机房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五)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七)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合同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八)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再由甲方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订后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或因施工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视情况予以扣留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的部分从工程合同款中扣除(原则上施工期限每逾期一天扣罚保证金 %),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工程延期或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不能自作主张,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本合同生效后,除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或不可抗力外,双方应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单方中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工程施工费用总金额的 %。

(四)乙方施工质量和要求达不到甲方预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完善和改进,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并不因此而增加施工工期,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直至扣除乙方的施工费用;

(五)在系统运行中若因乙方施工质量造成的运行故障,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全力配合甲方工作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条款可以予以变更或终止。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施工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方可正式施工。本合同自交纳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标准化厂房建设的建议 篇二

1 我国菠萝产业发展现状

中国菠萝栽培主要集中在台湾、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等省, 云南、贵州南部也有少量栽培, 已有400多年的历史。广东省菠萝栽培面积较大, 产量较多, 产地集中在汕头、湛江、江门等地区及广州市郊。徐闻县是中国菠萝的主要产区, 获授“中国菠萝之乡”称号, 目前该县菠萝种植面积约近30万亩, 年产菠萝约50万吨, 菠萝的种植面积、产量均居全国第一。目前我国菠萝种植品种以鲜食为主, 主要品种是皇后类的巴厘种, 也有少量新引进的金菠萝 (台农17号) 和香水菠萝 (台农11号) [1]。传统品种的菠萝上市时间集中, 菠萝收购价格较低, 金菠萝售价较高, 跟巴厘比, 金菠萝的保鲜期更长、耐储存、易运输, 市场价格也较稳定。但是金菠萝种苗培育对专业性要求很强, 需要专业的农业科技机构完成组培种苗, 在市场上难寻金菠萝种苗。如何突破菠萝新品种的技术瓶颈, 促进菠萝品种的更新换代, 给农户带来更高收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菠萝产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现状

据统计, 我国现有的菠萝产业相关标准25项 (见表1) , 其中国际标准1项, 国家标准1项, 行业标准14项, 地方标准9项, 内容涵盖菠萝育苗、栽培、田间管理、储运及加工5个方面。总体来看, 我国菠萝产业相关标准数量较少, 且大部分是生产种植标准, 菠萝的精、深加工及副产物利用标准相对缺失, 产业标准体系发展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菠萝产业的发展壮大。

2.1 菠萝栽培种植标准体系现状

在菠萝栽培种植方面制定的行业标准有菠萝种苗、菠萝组培苗生产技术规程、菠萝栽培技术规程及菠萝病虫害防治技术规程等一系列标准, 这些标准基本涵盖了菠萝种植栽培的整个生产过程, 但是针对一些种植关键技术环节的标准较少, 比如组培苗繁育基地建设、水肥管理、催熟、防霜冻、壮果、壮花、机械化生产等标准的缺失。近年来, 为了满足菠萝产业快速发展对技术标准的需求, 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菠萝主产区不断加大菠萝产业标准制定力度, 研制了一系列菠萝种植及田间管理标准, 例如DB 53/T 144-2005《西双版纳菠萝综合标准》、DB 46/T 65-2006《菠萝生产技术规程》、DB 44/T 965-2011《地理标志产品愚公楼菠萝》、DB 45/T 657-2010《菠萝栽培技术规程》、DB 46/T 210-2011《台农16号菠萝生产技术规程》等, 推动了菠萝产业标准化发展进程。

2.2 菠萝产业链标准体系现状

菠萝精、深加工方面仅有菠萝罐头、菠萝汁、菠萝蛋白酶3类加工产品标准, 这与菠萝产业的发展现状严重脱节。现如今, 中国菠萝产业链主要有良种选育-菠萝种植-市场销售-鲜食菠萝消费;鲜菠萝-简单粗加工-菠萝罐头或菠萝汁加工-菠萝加工品销售;菠萝生产及加工废弃物-精、深加工——菠萝酒、菠萝酶、菠萝纤维、菠萝饲料等三大产业链[2]。所以菠萝产业链方面急需制定一批能满足产业发展的技术标准, 如菠萝酒酿造技术规程、菠萝蛋白酶生产技术规程、菠萝加工机械-去皮通芯机、菠萝皮、渣饲料化利用技术规程等。

3 菠萝产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3.1 加快菠萝优质品种技术标准的研究

在已制定的菠萝标准中, 仅有NY/T 451-2011《菠萝种苗》、NY/T 2253-2012《菠萝组培苗生产技术规程》两项是菠萝育苗标准, 由于受到区域及品种销售目的限制, 这些标准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 不能很好地指导种植户开展新品种的育苗工作。因此, 菠萝种植企业应加强与高校农业科研机构的合作, 善用专业农技人才, 解决好菠萝新品种的技术瓶颈问题, 研制适宜本地域种植的菠萝育苗技术规程, 解决菠萝种植品种单一、上市集中、价格竞争激烈的问题。

3.2 加大菠萝种植机械标准研究的扶持力度

我国菠萝种植大多是采用个体户形式, 虽然拥有面积广阔的土地, 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 无法有效地将先进的机械化生产技术用于农业生产, 导致农业生产效率普遍低下。发展菠萝机械化或半机械化种植可以减少人力成本, 方便作业管理, 降低劳动强度, 但现有标准中并没有菠萝种植机械标准, 因此政府要加大对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 特别是对口政策和资金扶持方面。

3.3 完善菠萝种植田间管理相关标准

今年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徐闻菠萝滞销事件, 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今年极端恶劣天气“倒春寒”的突袭, 果农缺乏事先的准备, 没有相关的预防管理经验, 导致大量菠萝受冻产生“黑心”, 影响了菠萝的质量。而制定菠萝防寒害管理规范可以帮助种植户有效规避菠萝冻伤风险, 保证菠萝品质与产量。与之相类似, 需要制定的田间管理标准还有菠萝节水灌溉技术规程、菠萝主要病虫害防治技术规程等。

3.4 加快菠萝深加工及副产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的研究与制定

现在以菠萝为原料的粗加工产品主要有菠萝汁、菠萝罐头, 精深加工产品有菠萝蛋白酶、菠萝纤维、菠萝果脯、菠萝饲料、菠萝酒和菠萝生物有机肥等[3]。我国现已有菠萝粗加工产品标准GB/T 13207-2011《菠萝罐头》和NY/T 873-2004《菠萝汁》及菠萝深加工产品地方标准DB 44/T 498-2008《菠萝蛋白酶》。相比于东盟各国的自然资源优势及人力资源优势, 中国在菠萝深加工方面具有自身的科技优势, 拓展菠萝产业链条, 大力发展菠萝深加工, 增加产品附加值是我国菠萝产业发展的趋势, 而与之相矛盾的是, 菠萝深加工标准数量较少, 并不能满足产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 研究菠萝酒酿造、菠萝饲料、菠萝果脯等深加工技术标准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

参考文献

[1]杨剑铖.我国菠萝产业链优化研究[D].海南:海南大学, 2011.

[2]金琰, 侯媛媛, 刘海清.中国菠萝产业市场定位及拓展策略研究[J].热带农业科学, 2016 (36) :7-66.

3.标准化厂房建设的建议 篇三

一、农业标准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这些年来,成县的农业标准化建设虽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对照党和政府与广大农民群众的期盼,从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成县农业转型升级、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的要求看,仍存在较大差距。

1.思想认识不相适应

由于学习宣传不够,不少人对农业标准化的重要作用和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是相当部分农民农业标准化意识不强,传统的农作意识根深蒂固,有的认为搞不搞农业标准化无所谓,有的认为农业标准化高不可攀,以致对农业标准化工作信心不足、态度不积极。二是部分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缺乏长远目光,对实施标准求低不求高,仅仅满足于眼前过得去。三是部分基层单位,特别是镇(乡)村,没有对农业标准化工作引起足够重视,工作缺乏具体措施。这些,都给我市农业标准化建设带来了不利影响。

2.标准体系不够健全

农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滞后,跟不上实际需求。一是农业标准缺口较大。由于农产品种类繁多、品种复杂,加上涉及农业生态环境、种子种苗、农产品加工、质量检测等方面的要求,现行标准数量明显不足,且每年还有一大批新产品、新品种的研制和开发,标准制订的任务较重。二是部分农业标准亟待修订。现有农业标准中,有的技术水平较低,适应性较差,有的缺乏统一规划,标准之间配套性较差,标准修订工作量较大。三是国际标准和外国标准收集掌握不全。国际标准和外国标准信息渠道不畅,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和工作机制不够健全,不利于我县外向型农业的发展。

3.推广实施力度不够大

农业标准推广实施面不广。据2010年统计,成县推广实施面积仅占全县农作物种植面积的25%。一是部分农业标准成了摆设。我县制订的农业标准,有的被束之高阁,没有得到及时推广应用。那些未形成种植、养殖、加工、经销规模,或未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及生产基地的散户,未实施农业标准的情况相当普遍。二是镇乡一级农技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力量相对薄弱。有的没有把农业标准化工作摆上应有位置,对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缺少必要的培训和直接的工作指导,影响农业标准的推广、普及。三是相当部分农民不重视农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工作。他们由于受文化水平限制,或怕麻烦,往往不执行农业标准。农业生产标准模式图虽简单明了、操作方便,但不少农户还是不按图施工,失去了生产模式圖的实际意义。

4.监管工作不够到位

农业标准化建设涉及县委农办,质监、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工商、财政、水利、商贸、农机等多个部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同心协力、合作共事。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一是在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方面:部分标准农田名不符实,没有达到建设标准;部分通过土地整理建成的标准农田,由于放松了后期管护工作,土地质量下降,甚至出现抛荒现象;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建设中,个别项目返工多、进度慢、质量差。二是在农业生产投入品质量控制方面:由于农户分散、农药进货渠道多,监管工作难度大,部分禁用农药仍在使用,农残问题至今未完全解决。三是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方面:检验检测机构大多由主管部门各自设置,有的项目重复建设,有的项目仍是空缺;农业产业化不可或缺的自检体系几乎还是空白,很难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检验检测机构体制不相适应,目前几乎都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没有按社会中介组织的市场化机制运作。四是在农产品市场监管方面:市场准入制度未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鱼龙混珠,优质品卖不出好价钱,挫伤了生产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5.配套措施不够有力

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需有相应的政策措施作保障。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资金投入总量不足。县级财政没有安排专项资金,与实际需求相差较大。由于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以致项目降低建设标准,达不到原定目标设计要求。二是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尚欠理想。近年各地虽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由于受小农经济的影响,部分农民思想保守,仍不愿把承包地流转出去,不利于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据2010年底统计,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面积累计为25000亩,仅占农户家庭承包面积的6.5%;规模经营大户少。

二、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业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农业标准化建设水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推进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根据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结合成县实际,对加强我县农业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农业标准化建设的紧迫感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通过专题报告会、专题学习讲座、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标准化知识,进一步统一对农业标准化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农业标准化建设的紧迫感。一是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是农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迫切需要。调整农业经济结构,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开放型农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需要农业标准化作支撑。二是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发展现代农业,用现代工业理念谋划和管理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组织方式来提高农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需要农业标准化作引领。三是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实践。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争创优质品牌,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民心工程,需要农业标准化作保障。四是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任务。农业依法行政、技术推广、市场监管和农产品流通,需要农业标准化作依据。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都要把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摆上重要工作位置。

2.坚持大农业观念,构建农业标准化建设新格局

农业标准化建设涉及的面较广,光抓某一行业、某一环节,或光由某一部门抓,都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因此,在思想上必须牢固树立大农业观念,在工作上必须牢牢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坚持农林牧渔各业标准化建设一起抓。农林牧渔各业均属大农业范畴,农业标准化囊括农林牧渔各业的标准化。要把农林牧渔各业的标准化建设放在同等位置上,一起规划,一起推进。当前,要以无公害农产品、名优农产品为重点,完善种子种苗、生产资料、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等级、检验检测等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二是坚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标准化建设一起抓。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紧密相连、密切相关,农业标准化建设不能忽略任何一个环节。应特别重视搞好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扩大基地规模;应特别重视各主导产业的标准化建设,提高标准化水平;应特别重视农产品加工标准化建设,确保上市的农产品都符合标准要求。三是坚持政府及相关部门农业标准化工作一起抓。要充分发挥县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作用,切实加强工作协调,完善农业标准化建设总体规划,掌握发展动态,研究解决农业标准化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进我县农业标准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县委农办,市质监、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工商、财政、水利、商贸、农机等有关部门,都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真正把农业标准化建设当成一件大事,抓在手里,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的新局面。

3.全面实施品牌战略,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进程

全面实施品牌战略,是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的有效载体。在推进农业标准化的工作中,要把农业标准化与实施品牌战略有机结合起来,以农业标准化建设促进品牌建设,以品牌建设推动农业标准化建设。一是必须牢固树立品牌理念。围绕开发、培育、创建品牌农产品的目标,把推进农业标准化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引导生产和经营者开发、培育更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创建更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品牌农产品。二是必须切实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在继续抓好各类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示范区建设,拓宽优势农产品示范区域,增加示范品种,努力达到农业标准化建设市有示范县、县有示范乡的目标。要结合成县农业区域优势和特色产业实际,因地制宜地做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的培育工作,以示范县创建工作为载体,实现我县农业标准化建设新突破。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品牌优势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力度。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组织是品牌优势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生产基地和千家万户,在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中具有独特优势,应作为农村标准化建设的重点对象。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生产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逐步按照“统一品种、统一生产管理、统一产品品牌、统一包装标识”的标准模式运作,为创品牌打好扎实基础。

4.强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农业标准化服务体系

公共服务平台是农业标准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一是要强化基层农技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以县级为中心,乡镇农技部门为骨干,村级农技员和农业行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业大户等科技人员为基础的农业标准化服务体制。要把农业标准化工作明确纳入相关组织和科技人员的职能(职责)范围,全面施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总结和借鉴外地的工作经验,推动建立更多的与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相适应的诸如蔬菜、瓜果、畜禽等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提高各业的标准化水平。二是要强化信息服务网络建设。着力办好“成县农业信息网”“种植业大户信息平台”、“标准专利网”、“农产品标准数据库”等涉农网络,强化农业标准化信息服务。尤其要按照县政府的要求,重视和加强“成县农业信息网”的建设,使之早日成为成县首家农业标准化公共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便捷有效的农业标准化信息服务。

5.加大监管服务力度,确保农业标准化建设顺利推进

4.标准化厂房建设的建议 篇四

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标准厂房建设若干意见

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园区产业集聚水平,拓展园区建设途径,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步伐,促进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推进开发区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打造“工业无为”和建设“工业新城”的目标,优化我县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开发区标准厂房的多元化投资建设,吸引中小企业入驻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实现开发区土地使用效益、产业集聚水平的明显提高和配套功能的明显增强,促进我县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开发区产业发展和建设需要,从2012年至2014年,每年在无为、高沟开发区内各规划建设标准厂房10万平方米以上,拉动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快速提高开发区主导产业的配套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

三、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原则。标准厂房建设规划须符合无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建设规划,与开发区生态园区规划、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2、市场导向原则。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思路,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吸引和鼓励各种投资主体、民间资本参与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建成后产权归投资者所有,由其自行管理和运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

3、功能配套原则。每个标准厂房区内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排污、通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4、产业集聚原则。标准厂房区建设应明确产业定位和功能,并注重与本县主导产业相衔接;开发区内的标准厂房入驻企业应与主导产业相配套,以利于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

四、基本要求

1、范围界定。本意见中的标准厂房是指在开发区范围内,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

2、规划设计。标准厂房建设规划要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聚、土地集约、功能齐全”的总体要求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配套、分块实施”的开发建设原则,由建设部门收集或设计多种小、中、大型标准厂房设计图纸供投资商选择。投资商亦可自行设计厂房图纸,开发区管委会、县建设局要严格审批投资商提交的规划建筑图纸,图纸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3、建设标准。按照适度规模原则,每处标准厂房区占地面积应在30亩以上,单幢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楼层达三层以上,厂房内部可根据企业需要进行分隔。每处标准厂房区的建筑容积率必须达到1.0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5%,标准厂房层级应达到三层以上(含三层),行政办公及配套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不超过总用地面积15%,厂区内的绿化率控制在30%以内。标准厂房由投资人另行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4、建设期限。投资商取得土地后,在具备施工条件一个月内必须动工兴建,在18个月内建成。如因特殊原因逾期未建成的,可申请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否则由国土部门按投资商实际投入收回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5、土地来源。标准厂房建设所需土地,主要通过盘活存量土地、新增建设用地等途径解决,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证。建设用地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出让价格原则上按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下限确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力度,对工业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满一年且尚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超过两年尚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所回收的工业用地优先用于标准厂房建设。

五、建设模式

1、政府带动开发。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和用地指标用于标准厂房建设,由开发区投资开发公司或县城投公司负责实施,项目建成后对外租赁或按不低于投资成本的价格对外销售。

2、市场运作开发。标准厂房建设坚持“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投资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地产商以及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六、政策措施

1、享受招商优惠政策。凡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视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商建设的标准厂房达到本意见规定的建设标准的,可享受我县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免征城市配套费等相关建设规费。建设建立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凡新建标准厂房的,不论投资主体,一律享受优先审批、优先供地。对标准厂房建设的项目审批,在报批资料齐备的条件下,每个程序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2、税收返还奖励。对外出租标准厂房收取租金的,出租者应按租赁业缴纳相关税收,从出租之日起5年内,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出租者;转让标准厂房给他人的,标准厂房转让发生的产权交易税收按规定缴纳后,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返还;发生的其它交易费用,除工本费外,其它规费予以全免。

3、财政补贴带动。鼓励新引进企业和已落户开发区的中小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对购买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投产的,按实际购买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租用标准厂房两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两年期满后按租用建筑面积由财政给予2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税收贡献大的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补贴。

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完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县财政按照地上第一层100元/平方米,第二层150元/平方米,三层以上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

4、招商奖励推动。标准厂房建设投资商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符合入区条件的企业购买其厂房的,可按《无为县鼓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细则》进行奖励。

5、激活闲置土地。鼓励已入园企业进行兼并、收购和重组,盘活土地等存量资产。投产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标准厂房且建设标准达到本意见规定要求的,可同等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进行兼并、收购和重组将原有的单层厂房翻建为多层标准厂房的,可同等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6、激活民资兴业创业。广泛吸取民间资金参与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公职人员入股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允许农村集体按本意见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以集体建设用地入股或联营参与标准厂房建设。

七、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开发区标准厂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委、经贸委、国土局、建设局、财政局、外经贸局、环保局、中小企业局、人防办、房产局、公安局、监察局、安监局、消防大队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管委会,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建立标准厂房建设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召开,及时指导、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有关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确保标准厂房建设有序推进。

2、提供高效服务。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涉及到的项目立项、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图纸审查、项目环评、权证办理、补贴申请等各个环节,各部门要主动沟通、加强协作、强化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开发区标准厂房建设顺利有序推进。

3、实施效能追究。落实严格的效能追究制度,对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中出现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要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从2012年元月1日起实施。

5.标准化厂房建设的建议 篇五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构筑项目建设平台,聚合产业优势,完善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和规范运作,现就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赣市府发[2009]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今年我县建设标准厂房的目标任务确定为120000平方米。其中,县直单位建设标准厂房任务50000平方米、盘活现有企业闲置存量土地建设标准厂房20000平方米、引进社会力量建设标准厂房50000平方米。

二、建设模式

标准厂房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园区土地建设标准厂房;鼓励用地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标准厂房建设。所建的标准厂房可按工业企业自建厂房的政策,予以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厂房房产证,既可出租,也可转让。工业标准厂房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按工业企业的方式办理。

三、建设原则

1.合理布局原则。标准厂房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与园区建设、生态建设等规划相衔接。布局选址充分考虑园区产业聚集。

2.集约高效原则。鼓励建设多层厂房,轻工企业建设四层以上厂房。

3.功能配套原则。标准厂房的单体结构设计应与园区产业布局相适应。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应满足入驻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四、集中建设地点

1.红金工业区集中在二期。即在赣县特殊学校北侧划出40亩,在赣州晶泰锂业北侧划出50亩,共计90亩,用于建设标准厂房。

2.洋塘工业区集中在洋塘窑前段,即在谱赛科新大门对面划出80亩,用于建设标准厂房。

五、优惠政策

1.在政府规划的建设标准厂房范围内的道路、排水、排污、绿化、亮化等市政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挂牌出让。

2.凡进入工业园区按规划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标准厂房出租或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税收及附加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8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3.凡进入工业园区按规划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土地、房屋转让出租权。

4.凡在工业园区内按规划建好的标准厂房,从2009年起,对外出租且经有关部门核实的,按出租实际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元补助;未出租或出售(转让的,由财政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元补助,补助累

计期限为三年。三年后仍未出租的,按照自愿的原则,依法按成本价加上银行同期利率利息协商收购。

5.凡在工业园区内按规划建好的标准厂房,投资者在不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可自行出租给任何承租人,需政府推介出租的,县政府将统一列入县里的招商引资项目对外推介,促其尽早租出,发挥效益。

6.厂房报建只需盖县建设局、消防大队和工业园管委会的公章,有关单位不得收取业主(含外商投资企业任何费用,但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7.厂房办理房屋产权证只收工本费。

8.厂房建设期间的放线、质检、监理由县建设局负责,费用按1元/㎡的标准收取。

9.厂房建筑营业税及以后出租所涉及的有关税收全额奖励给出资方。10.单位出资建设标准厂房的,在公务员津补贴全部到位之前,所获租金收入可用于津补贴的统发及弥补单位公务费用的不足;个人出资建设标准厂房的由出资个人自行分红。

11.施工用水、用电分别由县自来水公司、县供电公司接通至标准厂房施工现场。

六、具体要求

1.加快进度。(1县建设局必须在5月30日前拿出红金工业区标准厂房建设平面图、效果图,6月30日前须完成钻探,拿出施工图,进行招投标;红金工业区标准厂房必须在7月20日前开工建设,12月20日前竣工。(2洋塘工业区标准厂房必须在9月1日前开工建设。

2.统一规划管理。标准厂房、综合楼、集体宿舍统一由县建设局规划、设计,标准厂房统一建4层,综合楼统一建4-5层,集体宿舍统一建6层。由红金工业区、洋塘工业区负责实施、管理。

3.单位认购。将50000平方米标准厂房目标任务分解到县直单位(详见附件,由责任单位在规划区内自行认购,建设任务既可单位自筹资金建设,也可鼓励干部、职工集资建设或动员社会资金建设。

中共赣县县委 赣县人民政府 2009年5月26日

(此件发至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全面提高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提升园区承载能力,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做大做强四大支柱产业,现就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以工业园区为主战场,着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筑中小企业投资创业和承接产业转移的有效载体,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建设目标

从现在起至2011年底,在东区白石路两侧和西区电子器件产业基地内建成高标准厂房25万平方米及配套设施10万平方米。分两期建成,其中一期建设任务为8万平方米厂房及3万平方米的配套设施,于2010年2月底前完成;二期建设任务17万平方米厂房及7万平方米的配套设施,于2011年底前完成。

三、基本原则

(一合理规划原则。标准厂房规划按照“企业集中、要素集聚、产业集群、土地集约”的总体要求,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符合产业定位和功能规划要求。

(二集约用地原则。标准厂房建设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除有特殊要求的产业采用单层外,一般应为3层以上。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并适宜进标准厂房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地,经营场地应通过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的方式解决。

(三产业集聚原则。标准厂房要根据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与园区的主导产业相衔接,以利于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

(四功能配套原则。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需要。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进区企业共享的职工生活配套设施和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五市场化运作原则。标准厂房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并采用建、租、售相结合的运作模式。标准厂房建成后,要及时建立管理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生活后勤等方面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对产业集聚度较高、规模较大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应引导管理运营机构建立健全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代理、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劳动用工、职工培训、安全生产及技术开发、产品检测等方面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六规范建设原则。标准厂房建设应明确投资主体,按规划组织实施,完备相关手续,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四、建设要求

(一标准厂房建设区域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划定,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单独设生产区、生活区(配套购物、休闲及娱乐功能,投资主体可按规划设计投资单栋或多栋厂房、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00平方米。

(二标准厂房项目规划建设主要控制指标为容积率最低达到1.2,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生产区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项目用地比重不超过7%,绿地率在35%以上,相关配套功能必须完善。

(三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含电子元器件企业设计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鼓励建高层厂房,厂房建设一般最低不少于3层,每层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宿舍及办公楼建设不低于5层。单体厂房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五、优惠政策(一土地政策

1、土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并依法办理工业用地手续。

2、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三通一平”工业用地执行国家规定5.6万元/亩的最低标准(含土地办证费挂牌公开出让。

3、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3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3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4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6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5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5.6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

(二税费政策

1、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县以下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厂区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县政府承担。

2、投资者自标准厂房建成(限一个内建成对外出租之日起五年内给予税收优惠。前三年对外出租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按80%、60%、40%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3、标准厂房五年内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按不低于8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4、以上税收先征收,然后根据现有财政结算体制在本12月15日前报政府研究,次年1月15日前兑现奖励,用于投资者扩大再生产。

(三扶持政策

1、标准厂房建设竣工(必须是厂房主体、水电工程、地面硬化等按合同100%完成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3年内,厂房若未租出或售出,由县财政按每月1元/平方米的标准对投资者进行补贴。

2、凡按规划新建的标准厂房,不论投资主体是谁,一律优先供地、优先审批。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3、对符合规划、环保、能耗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工业企业承租由政府部门确认的园区标准厂房,按承租者实际租用生产厂房面积给予每月1元/平方米的财政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

4、融化金融扶持。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标准厂房建设信贷模式,加大对标准厂房信贷扶持。

(四其它规定

1、标准厂房建设纳入招商引资考核范畴,可顶抵单位当的招商引资任务。

2、标准厂房建设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项目审批规定期限内建成竣工。超过规定时间半年以上未开工或未竣工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两年仍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使用权由县政府无偿收回。

3、标准厂房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由县发改委负责立项或备案,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报批及为投资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最迟在签订投资协议2个月内为投资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县建设局协助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规划设计及建设工作,房管局负责为投资者办理房屋产权证。

4、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通过协议方式与建设标准厂房的投资者就有关建设事项、政策优惠、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约定,并监督项目实施。

5、园区范围内目前已签约并供地但无实际项目的,由投资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与工业园区管委会重新签订标准厂房建设合同,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其它

(一)本意见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二 OO 九年五月二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7〕325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重 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4 号)和《重 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补充意见》(渝办发〔2006〕162 号)同时废止。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集聚,根据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标准厂房含义 本文所指标准厂房是指在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统一规划建设,6 用于出租或出售,达到建筑规模要求的通用工业厂房。标准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和节能省地 的特征。

二、项目立项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鼓励类项目,按“节能省地型建筑开发 项目”类别或“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类别立项。

三、认定标准 标准厂房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发业主:原则上应为工业园区投资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和具有房地产开发四级以上资质的各类开 发企业。

(二)建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5 万平方米,楼层不少于两层。

(三)容积率:“一圈”内主城区不低于 1.2,其他区县不低于 1.0;“两翼”区县(自治县)不低于 0.8; 总体不超过 3.0。

(四)控制指标:绿化率不超过 30%;建筑密度不低于 45%;生活配套设施不超过 7%。

(五)用途: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业企业,自用面积少于 30%。

(六)销售限

价:项目单独核算,确定最高限价,税前利润不超过销售收入的 10%(政策性减免、返还和 奖励除外)。

四、确认程序

(一)由开发业主在项目立项阶段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初步审核,同意后报市园区办审核。市园区办向审核合格的业主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

(二)标准厂房项目主体工程完成 30%后,由市园区办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建委 等有关部门按照认定标准,根据开发业主提供的基础材料,结合现场查勘情况,对项目进行正式审核。正 式审核合格后,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

五、扶持政策

(一)标准厂房项目属工业园区重点项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手续办理、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标准厂房项目的用地应优先保证,其建设用地主要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也可采用农村建设用 地流转集中取得。

(三)标准厂房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一次报件,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等方式,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 序及手续。

(四)允许标准厂房在地面工程实施前,并在销售限价范围内提前预售,市国土房管部门要给予支持。

(五)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缓缴,取得《标 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后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全额免收。

(六)标准厂房项目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 书》后,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全额直接返还开发业主。

(七)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出 售时,免征开发业主(卖方)和入驻企业(买方)应缴纳的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契税和交易契 税。

(八)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第一次交易出售时应缴纳的 7 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月全额返还;出租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所获取的租金收 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年全额返还。

(九)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全额返还开发业主。

(十)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鼓励类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率 15%的优惠政策。

(十一)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应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提供土地和厂房按揭。

六、管理监控

(一)严禁标准厂房建设中出现以下行为: 1.开发业主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后一年期满未开工和开工后两年期满未竣工; 2.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厂房认定的基本要求; 3.销售价格超过最高限价; 4.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用于居住、办公、商务、仓储等;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标准厂房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发现以上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开发业主 予以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业主,由市园区办会同有关部门取消《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终止优惠 政策,收回政策性收入。

6.标准化厂房建设的建议 篇六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2010]2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09〕79号)精神,坚持按照“企业集中、资本集聚、产业集群、土地集约”的原则发展工业,以工业园区为载体,改善工业投资环境,构筑良好招商引资平台,广泛吸纳中小及非公企业入园发展,现就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是指在园区规划范围内由园区管委会根据产业布局统一规划,按照多元投资主体进行建设,自用或者出租、出售给入园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通用工业厂房。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是提高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园区建设质量、改善招商引资环境、加速企业入园步伐、促进中小及非公企业聚集壮大的重要举措。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有利于推进土地、能源等各类资源集约利用和有效配置,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最大的集约效应;有利于缩短企业入园项目的建设周期,减少企业的资金占用,提高招商引资成功率;有利于吸引中小及非公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入园创业和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推进全民创业,充分发挥土地、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管理、环境等要素集合优势,扩大就业规模;有利于促进同类行业和关联企业快速集聚,推动产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因此,各工业园区要高度重视标准厂房的建设,结合自身产业发展规划和招商引资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土地供应、政策支持、协调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基本要求

根据目前我省工业园区的发展现状,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学化布局。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要结合自身资源、区位优势、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布局,由园区管委会统一进行规划,合理确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总体布局、规模以及有关配

套设施。要紧紧围绕产业特性、行业特点、企业特征进行规划建设,突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用性。对建设起步晚的园区,标准厂房要集中建设在园区的核心片区或相应功能区。

(二)规范化建设。大力推广标准厂房钢结构轻型化建设模式,除有特殊要求行业及企业外,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原则上采用钢结构框架及轻型建筑材料。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要明确投资主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完备有关手续,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园区标准厂房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三)功能化配套。园区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基本需要。园区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供入园企业共享的职工生活配套设施和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四)市场化运作。除工业园区管委会筹资建设外,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并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工业地产开发运作模式,加快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步伐。园区标准厂房建成后,采用建、租、售相结合的市场化运作,及时建立管理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生活后勤等方面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

三、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建设方式

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园区标准厂房。鼓励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建、联建或以流转方式建设园区标准厂房。可以采取以下建设方式:一是由园区管委会依托投融资公司开发建设标准厂房,租赁或出售给企业生产经营使用;二是在园区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三是由园区投融资公司与企业合作共建标准厂房;四是吸引社会资本通过BOT、BT等多种方式进行标准厂房建设。

四、建设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政策支持

(一)扶持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重点推进孵化中小、非公企业及发展食品加工、林产品加工、纺织服装加工、旅游产品加工、生物制药、家具制造、先进装备制造、有色金属深加工、精细化工、节能环保产品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等行业为主的标准厂房建设。从2010年起至2012年,省级财政对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给予补助。凡在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及工业强县园区,由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承接中小及非公企业入园发展的新建标准厂房,经省级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纳入扶持范围,省级财

政专项资金给予每平方米200—300元补助。其中,单层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多层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补助。

(二)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园区标准厂房。鼓励多形式、多渠道融资兴建园区标准厂房,探索推进符合外来投资者需要的“订单式”标准厂房。凡进入工业园区按照规划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可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报件、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的方式办理。支持省内大型钢铁企业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对使用本省钢结构及轻型建筑材料建设园区标准厂房的,省级专项资金优先予以扶持。

(三)优先保障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园区内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园区标准厂房土地出让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低限执行。标准厂房投资建设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半年内要开工建设标准厂房。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半年仍未开工或2年期满未竣工的,不再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优惠部分由企业补缴;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1年仍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期间,开发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建成后转让时允许对房产、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分割,但不得随意改变功能用途,土地使用权要优先转让给园区管委会。

(四)企业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实行免租、零费、列支补助及就业定补政策优惠。对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中小及非公企业租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租金实行3年全免。对建设标准厂房以及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的企业,涉及省内征收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3年内实行零收费。对租用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地方分享部分及营业税3年内由省、州(市)、县(市、区)同级财政列支并全额补助。鼓励入驻园区标准厂房企业大量使用本省员工,凡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并招收云南籍员工的企业,3年内每安排1名云南籍员工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薪酬补助。补助金额由省级财政承担50%,园区所在州(市)财政承担30%,园区承担20%。

五、强化园区标准厂房节约利用

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要坚持土地集约利用原则,除有特殊需求的专业厂房采用单层结构外,一般应为多层建筑结构。今后对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选址、供地,引导其进入园区标准厂房,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解决生产经营场地。

六、加强建设服务与监督

7.标准化厂房建设的建议 篇七

城市轨道交通的网络化运营要求AFC系统能够完成在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线路为乘客提供快捷、统一的购票服务,实现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不同线路的“一票换乘”、与公交系统的“一卡通用”;实现轨道票务运营的车票制作、售票、检票、财务、统计分析、清算、审核等全过程自动化管理工作。

1 国内现状

同时城市轨道交通AFC系统是典型的非标的定制产品和系统,目前国家尚未有统一的轨道交通AFC系统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于国内外各AFC系统供货商所提供的系统及设备标准不一、互不兼容。对处于轨道交通发展初期只有单一线路的城市来说,AFC系统采用集成商和供货商自身的企业规范来建立,其局限性和兼容性导致的问题还不明显。但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网络化发展,各集成商独立设计和建设的结果不仅导致系统间不能互通互连,也导致了数据交换障碍和运营商之间无法结算和分账的困境,更造成了由于缺乏大局观,起点低而导致的重复建设和反复改造的怪圈。这样的经验和教训在国内已经有不少借鉴,因此,在轨道交通AFC系统工程建设中,如没有形成轨道交通AFC系统技术标准,建设方在协调多条线路的系统集成商时,技术和管理上必将处于受制和被动地位。

如何结合各地的优点编制一个实际可行的、开放的、先进的、有特色的AFC系统技术标准体系,根据经验,在第一条线路就进行轨道交通AFC系统网络化建设是最理想、最节约投资的方案,也是AFC系统建设的趋势。从第1条线建设着手,汲取其他城市的经验和教训,一开始就做到标准化,高起点(指面向线网运营对全局观的充分设计和预留)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对系统网络化运营模式、网络票务规则和接口的研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确保当前建设项目与后续建设项目的互联互通,根据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规划制定《城市轨道交通AFC系统地方技术标准》编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2 制定的意义

目前,国内各主要城市纷纷组织力量加快对AFC系统地方标准的编制和研究,以弥补国家相关标准相对地方实际情况不够准确和详细的缺陷。

研究轨道交通AFC系统技术标准具有以下意义:

2.1 指导所属城市轨道交通AFC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在第一次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缺乏经验,通过借鉴成熟的AFC技术标准在首条线路规划阶段结合近期和远期规划确认AFC系统分阶段建设的技术标准,细致到分阶段建设需要达到的目标和各阶段需要制定实施的目标。在线网后续建设当中前期制定的兼容性和扩展性要求将会起到核心作用。设备端及的兼容性带来的成本、可选择性、模块化的优势对应功能、性能的局限性怎样取舍能才能更好得契合本城市轨道交通长期稳定高速发展的目标。

2.2 提高所属城市轨道交通AFC系统建设的经济效益

(1)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共享资源,大大降低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并促进管理的规范化。

(2)项目研究形成一系列标准,达到系统级别的互换性或者设备级别的互换性,使得轨道交通AFC系统设备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打破垄断性,降低建设投资。

(3)项目研究形成设备统一标准,减少备品备件的数量,降低维护成本。

(4)实现统一管理,协调运营,降低轨道交通AFC系统运营成本,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经济效益。

(5)地铁设备标准化,在设备系统的采购上,可以按供货商的技术特长选择其产品,再自行组合成系统,从而大大提高国产化率。

2.3 提高所属城市轨道交通AFC系统建设的社会效益

通过技术标准建设实现“一票通”、“一卡通”;实现对乘客的统一的服务界面;实现统一合理的城市轨道交通收费制度,充分体现了城市轨道交通的人性化、捷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这对提升地铁形象具有重大意义,具有深远的社会效益。

2.4 提升所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科技水平

技术标准建设虽然做不到能开发所有的系统设备,但是可以制定一系列拥有知识产权的标准规范,来打破系统供货商“连环套”式的垄断,做到在引入公平竞争的同时,还为轨道公司日后维护、扩展、二次开发打下良好的基础。

2.5 对今后城市轨道交通融资、建设及运营市场化运作必将具有深远影响

随着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及投融资领域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投资主题的多元化必将要求各地城市轨道的运营一定是朝着商业化的模式来发展,伴随而来的必将出现多个地铁运营机制。多个运营机制的出现,则不可避免的会带来多条运营线路的协调运营和票款收益的合理分配问题,而针对性的合理解决上述问题就是本项目研究主要目的之一。因此,城市轨道AFC系统线网标准建设为各地轨道公司今后走向产业化运营作了理论铺垫。

2.6 具有城市轨道特色轨道交通AFC系统标准

《城市轨道AFC系统地方技术标准》首先内容要全面,除了包括功能要求、信息结构体系、编码规则、数据交换接口、密钥管理体系等技术方面的内容外,还须包括票务规则、运营规则等运营管理方面的内容。

3《城市轨道AFC系统地方技术标准》主要内容

3.1 轨道交通AFC系统结构体系

包括轨道交通AFC系统的总体方案规划,总体架构,网络结构,轨道交通AFC系统的组成和各部分功能。

3.2 轨道交通AFC系统运营规则

运营规则包括:结算流程、对账流程、黑名单管理流程等。

3.3 轨道交通AFC系统票务规则

包括票种设置,票卡规格及标准、票卡初始化、票卡挂失、票卡销毁、票卡采购、调配和票卡预赋值等票卡处理流程。

3.4 轨道交通结算中心系统的技术要求

确定轨道交通结算中心系统的定位、目标和总体要求,研究轨道交通结算中心系统的总体组成,各部分的功能要求。研究轨道交通结算中心系统和线路中心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

3.5 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系统的技术要求

研究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系统的总体组成,各部分的功能要求。研究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系统和轨道交通结算中心系统、轨道交通车站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

3.6 轨道交通车站系统的技术要求

研究轨道交通车站系统的总体组成,各部分的功能要求。研究轨道交通车站系统和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系统、轨道交通闸机的数据交换接口。

3.7 轨道交通设备的技术要求

研究轨道交通AFC终端设备的组成和功能。研究轨道交通AFC终端设备与车站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

3.8 轨道交通AFC系统统一的编目编码规则

包括线路、车站,设备、数据、参数等的编码规则。

3.9 规范轨道交通AFC系统卡片技术要求

包括各种卡片的文件定义,文件结构和数据格式。制定统一的票卡处理流程。

3.1 0 轨道交通AFC系统密钥管理体系

密钥的生成、分发及认证,根据密钥系统校验交易有效性的规则集算法。

3.11轨道交通AFC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分为对内及对外数据交换接口的定义、层级数据通信的协议及格式的定义。对数据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定义及要求。。

3.12轨道交通AFC系统用户界面及报表设计

设备用户界面及操作界面需要在线网中保持统一标准、统一设计。

4 制定地方标准注意事项

轨道交通AFC系统技术标准作为指导性的规范文件其内容不可能涵盖AFC系统的所有技术细节。

4.1 开放性

技术标准不能涉及专利性或唯一性的技术指标或产品,且其规定的功能、性能需要有代表性及普遍性。不同的城市根据自身需求需要引入的特殊功能或性能只能作为地区性的补充性标准。

4.2 兼容性

当前城市轨道交通AFC系统里主要采用的票卡介质有薄卡和代币式单程票单程票两种。不同票卡类型反映在设备上有不同的功能和性能表现。因此在技术标准上需要区别对待制定两种不同的技术标准,各个城市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选择。

4.3 持续性

在当前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技术标准也需要不断的进行更新才能保持其权威性和实用性。标准的修订及更新也同样需要制定一个长效机制可以定期的进行更新。

5 结束语

在AFC系统建设之初就制定出一套适合本地特点、系统完备、科学先进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将为城市轨道交通AFC网络建设和运营需求的提出、运营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依据;为票价制定、票种设置和票务管理提供指导;确保轨道交通系统之间的无缝连接;确保轨道交通系统各运营中心按照统一的接口汇集数据,实现系统内数据的清算;确保各种用户卡在轨道系统中通用;确保系统的兼容性、规范性,为轨道交通AFC系统提供基础。

参考文献

[1]于江波,王浙君.AFC系统标准化建设的技术探讨.现代城市轨道交通出版社,2010.

8.标准化厂房建设的建议 篇八

“中医养生理念虽有数千年,但在建立标准、研究机理方面还做得不够。”张伯礼在第九届全球健康促进大会论坛发言中建议,要加快推进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建设。

据张伯礼介绍,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医药技术委员会(ISO/ TC249)成立后,已有人参种子种苗、针灸针等中医名词术语及多个项目成为国际标准。但目前大多仍属于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需要逐步规范,提升至国际标准。

增强对中医的文化自信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张伯礼指出:“菲尔普斯在奥运会间隙大秀拔火罐留下的‘中国印记,证明别人对我们中医药很看重。”他认为,中医虽然有不同流派,但与建立标准不矛盾,不能因为有不同见解就不设标准,而且中医走向国际主要靠标准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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