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实施意见的请示

2024-07-05

永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实施意见的请示(共9篇)

1.永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实施意见的请示 篇一

关于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交〔2009〕94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提高我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和《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08〕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有关法规制度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是我省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制度基础。各地各单位要深入学习、加强宣传、准确领会并认真贯彻,重点把握好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养护责任主体是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原则,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筹措和落实养护资金,明确和落实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乡级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二)加强部门联动。相关部门配合联动是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交通运输部门作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管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三)保障资金投入。保障资金投入是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建立由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以下简称“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财政一般预算以及其它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四)创新体制机制。创新体制机制是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实现途径。各级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和农民兄弟爱路护路养路的主人翁作用,探索建立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相结合、灵活多样的农村公路养护运行机制。

(五)落实机构人员。落实机构人员是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组织保证。我省农村公路里程多、分布广、管养任务重,市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和乡级政府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落实专业管理技术人员,保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基本需求。

二、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两大部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由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原省级汽车养路费部分)、市县财政一般预算以及其它资金组成,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养护工程省补资金标准为:县道年公里15000元、乡道年公里8000元、村道年公里1500元。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养护工程项目预算与省补资金差额部分由市县地方财政配套解决。实际执行中如有结余,滚存使用。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投入以及其它资金组成。具体如下:

(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投入全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为县、乡、村道年公里1000元。

(二)县级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不低于:县道年公里4000元、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市级财政应对所辖区进行适当补助,确保市、区两级财政投入区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不低于县级标准。县级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原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部分)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三)乡级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不低于:乡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县级财政应对无独立财政的乡镇按此标准进行补助。

(四)村级组织要积极筹措村道日常养护资金和投工投劳,保证村道日常养护的基本需求。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应在每年4月底前筹措落实,并及时拨付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具体实施单位(乡级政府、村级组织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各地现行实际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标准(无论其来源渠道)高于上述规定的仍执行现行标准,不得降低。各地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投入,应随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长。

宁波市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宁波市自行承担。

三、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运行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县道日常养护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择优选择专业养护单位实施养护作业。乡道日常养护由乡级政府组织实施,村道日常养护由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村道日常养护应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采用个人分段承包养护、委托养护等灵活的村道日常养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建立相对固定的专业或半专业养护作业队伍实施统一养护,切实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的专业化水平。

个人分段承包养护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模式,一般根据路段技术等级、路面宽度、交通流量、路况质量和沿线设施等因素合理确定一定里程的路段承包给农民个人,明确养护任务和养护经费,并签订承包养护协议或合同。

委托养护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模式,一般由乡级政府将一定里程的养护路段,以总价包干的形式委托给村级组织(协会、企业或个人)实施养护,养护任务要求和养护经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委托养护协议或合同。

日常养护经费可以根据各乡镇和村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质量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情况,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养护资金补助。

四、落实农村公路基层管理机构和人员

市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具体方案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部门研究提出。乡级政府应根据县级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具体职责,落实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乡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和必要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乡级政府应加强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

市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的日常经费在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中安排。乡村道养护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日常管理经费由乡级政府负责落实。

五、建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制

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县乡道路政管理和村道路政许可、路政处罚工作。各地应根据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依托乡级政府、村级组织和乡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专业管理和乡村协管相结合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制。

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协助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通过订立村规民约、加强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规范和引导村民爱路护路。

六、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管理

各地应科学合理地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省补资金的标准和总额,仅作为各市、县(市、区)的补助安排分配数,各地在具体编制计划时应根据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路面宽度等因素,统筹安排省补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订,并报省、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

七、建立检查考核机制

各市、县(市、区)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正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进行目标考核。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县(市、区)的农村公路管理检查。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每季度组织一次对乡镇的农村公路管理检查。乡镇应每月组织一次对管养路段的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

检查结果应及时公布,并作为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对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导致路况下降的单位应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

八、逐步完善规章制度

要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必须建立系统全面、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体系。各地应按照“六个一”的总要求逐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和内业资料管理,具体是:

一个政策:各市、县(市、区)应制订本行政区域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办法、方案等政策性文件。

一个制度:县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制订“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个标准: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制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标准”。一个职责:乡镇制订“乡村道养护管理职责”。

一个村规民约:乡镇或村级组织制订“农村公路管理保护村规民约”,或者在现有村规民约中增加有关爱路护路的内容。

一套内业台账:乡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建立管养路段的养护内业台账(包括管养路段基本情况、工程技术资料、路政资料、巡查记录、生产记录、考核记录等)。

九、切实做好技术培训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针对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路政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技术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路管理基础知识、养护概述、路基养护、水泥路面养护、沥青路面养护、桥梁养护、公路绿化、水毁处理、内业资料管理、路政管理等。

十、积极开展农村公路文明创建

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深化公路行业文明创建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公路路况质量、路容路貌、景观绿化、安全保障、附属设施、精神文明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以县乡道为重点的农村公路文明创建工作。

2.永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实施意见的请示 篇二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4]114号 【发布日期】2004-03-11 【生效日期】2004-03-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4年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

(交公路发[2004]114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2004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总体布置和部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将部制定的《2004年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2004年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

2004年是农村公路建设全面展开的一年,建设任务十分繁重。按照2004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总体部署,今年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为: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推动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以质量为中心,加大组织领导、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和资金监管力度,确保完成建设任务;抓好示范工程,以点带面,推动农村公路建设水平的全面提高;加强宣传动员,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群众的积极性,加快农村公路发展步伐。

根据部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对2004年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03年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呈现整体推进、快速发展的态势,但农村公路建设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技术和管理人员素质与数量不适应大规模农村公路建设的需要、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对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有清醒的认识,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拓创新,克服困难,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

二、加大组织领导力度。为确保实现“十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和顺利完成2004年建设计划,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和管理力量,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切实重视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理顺工作关系,层层落实管理责任,认真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能,把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今年部将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检查监督力度,重点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费和执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政策等方面进行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发展。

三、加大技术指导力度。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力度。一是要协助地方政府搞好农村公路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要达到方便农民群众出行的目的;二是要把好设计关。加强对设计工作的指导,因地制宜,合理掌握农村公路建设标准,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造价,严格执行国家的土地政策,尽量利用旧路,精打细算用好每一寸土地,节约用地;三是要加强对基层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分期分批组织培训,开展行之有效的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交通部即将出台《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灵活运用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规模。交通部还委托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编写了《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必读》,即将出版,以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四、加大资金监管和计划调控力度。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加强审计工作,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率。对通乡、通村公路除执行有关规定外,要参照农村“村务公开”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通过计划调控手段,调动地方积极性,使计划安排与建设成果形成互动,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快速发展。交通部将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并将组织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地在筹集配套资金时,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做到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农民的征地拆迁费,征地拆迁要给予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

五、加大质量监督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农村公路建设也要走质量效益型的路子。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交通行业的形象,关系到“三农”问题,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质量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质量工作放在中心位置来抓,要针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特点和薄弱环节,健全农村公路质量监控体系,加大质量监督和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交通部将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以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方式应灵活多样,讲求实效,提倡采用专业化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群众积极性。进一步宣传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更加深入、更高层次地宣传农村公路建设在“三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地反映农村公路建设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促进作用。要通过宣传,为农村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广泛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使农村公路建设真正成为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

七、继续搞好示范工程。去年,部在东、中、西部各选择了2个地区分别作为通村、通乡、县际公路的示范工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今年要继续坚持以点带面整体推动的原则,在施工技术、质量管理、资金监管、政策措施等方面探索总结经验,从点的突破实现面上的整体提高。部将在适当的时候召开中西部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现场会,推广示范工程经验和各地好的做法。

八、重视乡镇客运站点建设,推动路运一体化。乡镇客运站点建设是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动路运一体化的重要环节,各地要重视乡镇客运站点建设,通过试点,研究探索乡镇客运站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组织实施、站点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在制定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时,要统一考虑农村客运站点的布局,抓好农村公路与乡镇客运站点的同步建设,为实现“路运一体化”创造条件。部将组织专项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

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各地要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交通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进一步树立“讲实话,出实招,求实效”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求真务实,把为老百姓谋利益的事做到实处,扎扎实实地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实现公路交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OO四年三月十一日

3.永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实施意见的请示 篇三

各村委会:为全面提升我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促进村级公路早日达标,根据省、市交通发展示范创建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创建“村公路管理养护示范镇”实施意见。

一、创建目标

2006年以来所有修建的通村水泥路都要通过村公路标准化管理养护。实行整村推进,典型引导,加强日常管理养护等工作,实现“建、养、管”新格局,达到“畅、洁、绿、美、安”目标。

二、创建标准

(一)管养示范路与标准化村道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路基:路基坚实稳定,路角密实,整洁,宽度达到技术要求。无缺口,无占道,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沟,涵洞完好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2、路角:通村公路路肩宽度不小于50厘米,对于个别受地形限制的必须采用浆砌石或现浇混凝土等形式进行硬化处理补足50厘米。路角要有保持平整,无杂草,路角草不高于15厘米。

3、错车道:

1、错车道形式应为喇叭形,宽度应小于2米,有效长度不小于10米。

2、错车道路面用砂石、碎石或

混凝土等形式进行硬化。

4、路面:表面平整完好无破损,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无明显露石、起砂、断板等严重外观质量缺陷。

5、绿化:全线绿化切统一树种,统一间距,达到路景物和谐美观。

6、养护:养护人员落实到位,日常养护工作开展有序。

7、防护:对于高边坡,已坍塌的路段,可采用挡墙,以及植物防护,对沿河地带因防止路基冲涮。

8、安全标志设施:对于陡坡,急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可设置相应减速带及配套标志,以确保安全。

9、路面病害:以修补路面破损,断补为重点对路面病害、水毁路段进行全面处理。

(二)村级养护管理必须有的资料

1、辖区养护管理基本情况资料。

2、道路等级分布表。

3、路面类型情况表。

4、桥梁基本情况表。

(三)养护管理资料

1、上报和下达文件(养护管理考核、兑现、总结资料)。

2、各级目标考核办法,目标责任书,养护管理考核资料,考核兑现资料。

3、签订的养护生产合同。

4、水毁抢修,路面病害处理,冰雪路段处置档案。

5、养护质量检查评定表汇总资料,巡查记录等。

6、桥隧日常检查记录。

(四)村公路路政管理标准

1、宣传工作:公路路线有路政,治超宣传标语或宣传牌。

2、创建活动:积极开展爱路护路文明村镇,文明户创建活动。

(五)示范镇达到标准

1、健全:组织领导,管理机构,实施方案,各项工作制度,内业资料健全完整。

2、标准:境内2006年以来建成的通村路通过专项整治全部达到示范路标准。

3、落实:长效机制建立,日常养护责任落实,每条路有具体领养或保养人,做到日常化检查考评。

三、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农村公路管养示范镇。示范路创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范围广。为了保证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我镇特成立公管养示范镇领导小组:

组长:周玮副组长:温军良、王玖飞

成员:马宏伟范立田朱治贤王小林王会儒姚

宗伟林跃马玉保吕彩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村公路管理站,温军良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创建工作,各成员实施示范镇和辖区示范路创建工作。

2、落实创建资金。各村要先积极筹措创建资金待示范镇创建验收后,按计分多少实行已奖代补每公里500元补助资金。按标准完成创建任务包村人员奖励300元。

3、加强路政管理。保护路产路权,保管各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确保示范镇创建任务全面完成。

4、严格工作考核。这次示范镇创建活动将纳入年度交通目标任务考核,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和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将参照《温水镇农村公路考核办法》执行。对领导重视,发动充分,效果明显的村镇予以表彰奖励;对创建活动重视不足,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温水镇人民政府

4.永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实施意见的请示 篇四

(马发[2010]7号)《2010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10-04-14 点击次数:286

3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二次全会和市人代会、政协会精神,抢抓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示范区建设的重大机遇,全方位拉开城市建设发展框架,着力构建“6653”现代产业体系和加快推进“1255”城市发展战略,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更高更大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推进征迁拆迁拆违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马鞍山市经过多年的建设发展,受城市规模和体量的限制,土地资源紧张而导致发展空间受限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对现有土地资源进行科学整理、开发和利用,最大限度地实现发展空间的优质化,为城市的建设发展创造条件,是一项非常现实而又紧迫的任务。其中,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一直是困扰城市建设的最大难题,项目建设拆迁难、拆迁慢,已成为制约项目落地建设最突出的瓶颈因素。市委、市政府把征迁拆迁拆违作为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二次全会和今年市人代会、政协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征迁拆迁拆违集中行动,这是在科学分析我市当前发展形势,充分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基础上作出的战略性部署,完全是加快发展之策、缩小差距之需、顺应民心之举,在马鞍山发展史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是实现“坚持科学发展、走在全省前列、努力把马鞍山建设成现代化大城市”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的现实需要,是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城市面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着眼全局,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集全民之智、举全市之力,坚决打好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这场硬仗。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部署,广泛动员,整体联动,重点突破,有序推进,为加速构建“6653”现代产业体系,强力实施“1255”城市发展战略,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高质量、更大体量、更快速度发展,把马鞍山早日建设成为具有时代特色的现代化大城市打下坚实基础。工作原则:一是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的原则。征迁拆迁拆违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征迁拆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有序推进;各级、各部门任务明确、责任清楚、密切配合、整体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已出台的政策,做到“一个政策执行、一把尺子衡量”,保持其连续性。二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在推进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做到手续齐备、操作规范、依法行政,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坚决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失之于松、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对于违法者,一律依法严处,决不姑息迁就。三是坚持维护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按照征迁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足额补偿到位,关注特殊困难群众,及时做好救助;要加强配合,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突出矛盾,落实维稳责任制。四是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区)、慈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辖区内征迁拆迁拆违责任主体,负责整个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和部门给予支持配合。五是坚持党员干部带头的原则。征迁拆迁拆违实施过程中,要求党员干部走在前、带好头、作表率。有超建违建现象的,要主动自纠自拆,以积极的姿态给群众树立好的榜样,任何人不得利用权力或关系干扰征迁拆迁拆违工作。六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把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过程、执法结果、举报电话等重点内容,告之于民、公之于众,杜绝违规操作、暗箱操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七是坚持“拆、建、管”并举的原则。做好城乡违法建设拆除后的绿化美化、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机制,强力推进安置房和廉租房建设,建立控违长效机制。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总体目标:进一步巩固和扩大2006年城市综合整治活动成果,以查处城乡违法建设为重点,加大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力度,对现有的城乡违法建设,通过彻底调查清理,争取用1年左右的时间,分阶段、有步骤地依法推进,争取在年内达到在征农村土地征迁完毕、城市重点项目及时落地、城乡违法建设基本拆除的目标。同时,通过建章立制,建立拆违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城乡土地管理,为城市建设发展和改善提高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提供用地保障。

主要任务:一是农村土地征迁严格执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强化征地拆迁工作责任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征地拆迁工作效率,使我市征地拆迁工作走上依法规范、有序的轨道,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项目征地拆迁任务。二是城市房屋拆迁严格执行《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结合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安排,在统一拆迁政策标准的前提下,及时制定项目拆迁工作计划,确定拆迁完成时间;按时完成危旧房改造、城市拆迁安置房和城市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任务,确保实现“房等人”;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房屋拆迁服务市场,发展一批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机构,为加快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做好服务,实现“市场参与、规范高效、监管有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目标。三是全面完成城乡违法建设的拆除任务。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征区域内的违法建设,确保按节点完成拆除任务;其它待征区域内包括农村的违法建设,争取在年内全部拆除。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划、建设、土地等管理制度,严格执法程序,坚决遏制城乡违法建设蔓延势头。

四、运行机制及保障措施

(一)成立市征迁拆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征迁拆迁拆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宣传发动、维稳救助、政策法规、监督检查、查处协调5个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征迁拆迁拆违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以及统筹协调各项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主动作为、全程参与、及时跟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督促指导,积极协调配合,及时解决问题。县(区)和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区域内征迁拆迁拆违工作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安排精干力量专门从事此项工作。

(三)全市各级城管执法、规划、国土、住建、公安、监察和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大对重大违法建设案件,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部门单位参与违法建设的案件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是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审批、违规发证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已违规审批、违规发证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四)各级宣传部门统一负责征迁拆迁拆违的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把握宣传导向、内容和节奏,利用多种形式,加大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声势。

(五)在整个征迁拆迁拆违工作中,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强制执行行动,保障推进工作秩序。市政府法制、司法、信访机构负责做好指导监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司法保障、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市人社、民政、住建等部门负责做好特困群众的就业、生活、住房等保障工作。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五、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妥善安排,精心操作,有序推进。同时,要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不因征迁拆迁拆违出现困难群众无房可住,不因征迁拆迁拆违导致群众生活困难无保障,不因各项工作不到位出现恶性事件。要完善征迁拆迁拆违工作基础资料,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要形成统一领导、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征迁拆迁拆违工作负总责。

(二)各级各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对违法建设的界定和查处程序,要做到依法进行。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违法建设案件时,在依法的前提下,要做到特事特办,快批、快审、快结。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涉违法建设查处,凡是有为违建单位和个人说情、打招呼、写条子干扰查处工作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三)严格责任考核,把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的绩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今后,凡在本辖区、本部门责任范围内发生新的违法建设行为,不能及时依法处理的,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主要责任人两年内不予提拔。

(四)对因监管、巡查不到位造成新增违建出现的,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责任。其中:行政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依法启动村民委员会主任罢免程序;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党政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视情依法给予诫勉、调换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五)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凡参与、实施违法建设的,必须在限期内自行纠正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实施强拆,并追究相关责任。对不积极履行岗位职责,致使责任区内违法建设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参与干扰或教唆他人阻碍征迁拆迁拆违的党员干部,一经发现,先停职,再处理;对于征迁拆迁拆违工作推进不力、进度缓慢、明显落后于时序进度要求的,领导小组作为重点督办项目,派人跟班督办。

5.永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实施意见的请示 篇五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农村公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协调发展” 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协调等具体工作;应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其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和考核;拟定技术政策;督促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重庆市公路局负责相应具体工作的实施。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委质监站)负责具体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建立农村公路规划项目库;审核、汇总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更新电子地图。

重庆市公路局负责初步审核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核查农村公路实施情况。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 民政府依据规划项目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统筹发展规划以及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制定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明确分阶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报农村公路建议计划;负责分解下达上级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计划项目应优先安排村通畅,兼顾撤并乡镇公路和乡、村公路提档升级。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市级交通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在国家和市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每公里不少于10万元的标准筹集配套资金,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完成,技术指标必须符合部、市标准;拟通客车公路必须满足通客车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应有排水、防护、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设计等;设计按程序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复; ——路基工程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其中路基弯沉值(或压实度)、平纵指标、宽度等满足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通村通畅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程序,并解决了涉及建设项目的土地调整、缺口资金筹集、建设管理组织方式等方面问题。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计划。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可在规划范围内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采用“多干多补、奖优罚劣”的竞争性分配机制,计划与项目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挂钩,项目实施完成经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公示后报重庆市公路局,由重庆市公路局组织对完工项目进行核查。

——未完成计划项目的,未完计划部分占用其下计划指标,情况严重的,将减少下计划指标数量;

——超额完成计划项目的,超额部分可纳入下计划。第十四条 凡是市级下达计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完成后,须在当年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数据予以体现,并与规划项目库保持一致。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方式。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路局负责全市建设资金的监管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所属的交通及其它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严禁平衡一般财政预算;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前对通乡农村公路项目必须进行审计,通村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在建设过程中,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路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可按一定的项目比例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与下计划挂钩。

第四章 工程设计及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四级及以上公路的设计工作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二级以上公路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应采用两阶段设计,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条 三级公路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 四级及以下公路设计文件可简化,但应有平面和纵面设计、路基和路面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和预算等,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等外级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二十二条 大桥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应采用两阶段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大桥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的设计审批文件,由审批单位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合理确定。

新改建县道、乡道原则上要达到三级公路以上标准;个别困难路段经专家论证可采用四级公路标准;新改建村道通畅工程原则上要采用等级公路标准,个别困难路段达不到等级公路标准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说明原因,同时加强该路段安全防护设施,满足通客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车速差不应大于20km/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臵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 新改建项目选线时应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但利用旧桥需经检测评定,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桥梁采取加固措施,直至达到规范要求后才能使用。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等地质不良地段。

第二十六条 技术指标

(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 km/h。

(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 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四)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 m。

(五)县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乡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当路面宽度小于5米时,应在两侧设臵宽度不小于50厘米的硬路肩,同时保证路面结构排水畅通。

(六)县、乡道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22厘米,强度不低于30Mpa,水稳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5厘米,水稳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

村道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25Mpa,水稳(泥灰)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4厘米,水稳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

(七)单车道路基应设臵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

(八)经过场镇或学校等行人密集的路段,宽度原则上采用提高一个行政等级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两侧设臵宽75厘米以上的硬路肩,在条件允许时,车行道和人行道通过安装防护栏等措施进行分隔。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但降低技术标准路段的总长度不得大于项目总里程的20%。

第二十八条 桥涵工程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

第二十九条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季节性的浅宽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修建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的,应逐步改建,确实不能立即改建的,必须加强安全设施。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臵,提 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臵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平均每公里用于安全设施的费用不少于1万元。同时,加强农村公路危桥、危隧的整治工作。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区县主体;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应按规定每月上报工程建设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二级以上公路、中桥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其中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其它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由区县(自治县)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群众集资、农民投工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四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在其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但招标文件应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第三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公路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通过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二级以上公路、中桥以上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其它工程中的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路面、桥梁和隧道工程应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四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接受检查。项目业主建立项目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中桥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抽查,督促落实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开展。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 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区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四十五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二级以上公路、大桥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分开进行,其它项目可合并进行。

通畅工程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逐一验收;通 达工程可以乡(镇)为单位,按分批组织验收。

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项目,应按线路审批权限邀请相关审批部门参加竣(交)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竣工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中二级以上公路、大桥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验收后,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路局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全力配合,接受检查。

第四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按照适用、从简原则具体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第五十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第七章 工程监督和罚则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审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巡查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监督管理,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有农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还必须遵守村务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可核减下计划指标数量。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 ——同一项目重复申报补助资金的; ——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

——未按相关规定建立项目库、开展前期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存在重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问题的; ——严重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组织实施的; ——未按规定更新电子地图的;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重庆市公路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重庆市公路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规定,未经验收即开放交通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重庆市公路局通报批评,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扣减、停止拨付上级补助资金,直至停止安排补助计划。

第五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重庆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6.永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实施意见的请示 篇六

市政府: 2008年,我市15所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进行了开放试点,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为更好地满足青少年和社区居民参加健身锻炼的需要,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市主要领导指示,我局拟定了《马鞍山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了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单位意见。现将修订完善后的《马鞍山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代拟稿),报请市政府研究并印发全市执行。该文件已经列入2009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以上妥否,请批示。二○○九年六月三日

(联系人:潘生根,联系电话:2479748)马鞍山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代拟稿)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体育设施的功能,更好地满足青少年学生和广大社区居民参与体育健身需求,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在维护校园环境,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最大程度地发挥政府投入的社会公共资源的效用,满足市民对体育活动和健康锻炼的基本需求。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有序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进一步加大体育资源的整合统筹力度,逐步建立社区体育资源共享服务体系;通过学校与社区双向参与、互动发展,使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制度化、管理规范化;通过推进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共享,提高体育资源利用水平,以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积极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能够广泛深入、有序顺利开展,成立马鞍山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教育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花山区政府、雨山区政府、金家庄区政府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设主任一名,由市教育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教育局、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相关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有关重要问题;对各区、各部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开放办法

(一)开放范围:全市中小学校(含民办中学)所属的体育设施。各校根据自身条件,在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影响、确保活动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分类开放。

(二)开放时间:学校体育场馆的开放时间原则上确定为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在不影响教育教学和社区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开放学校还应利用早、晚时间向社区居民开放,积极为市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

(三)开放对象:青少年学生、社区居民。社区居民需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到学校所在街道社区办理健身卡;单位、社会团体需要集体前往学校场馆参加健身或比赛的,可事先与学校联系,取得学校同意后,方可在约定的时间段里开展活动。

(四)开放项目:学校的室外篮球场、足球场、田径跑道等运动体育锻炼场所免费向社区居民开放。通过委托社会化管理体育场馆和学校的室内体育设施可有偿向社区居民开放。

五、保障措施

(一)市教育局制订《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学校体育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检查、评估细则》等文件,组织学校做好开放工作。指导开放学校制订学校体育资源向社会开放的实施细则,对开放学校的开放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将开放工作纳入考核的内容。加强日常开放工作检查,督促各校加强安全教育,避免事故的发生。定期走访有关开放学校,了解情况,分析在开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做好引导和协调工作。定期召开资源开放学校的信息交流会,交流经验、总结教训、改进管理,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服务。

(二)市体育局充分发挥群众体育的职能管理部门的作用,积极主动与国家、省、市等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联络,根据具体情况为开放学校投入、配备体育器材。积极会同市教育局做好学校体育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检查评估和考核工作。借鉴外地作法,每年安排专项经费20万元,为参加活动人员可能造成的意外伤害办理商业保险。对活动时段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三)市公安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强化措施,确保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安全。结合公安部门的治安管理职能,协调、督促开放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到开放学校巡视,加强开放场馆、设施的治安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处理开放场馆出现的突发事件。

(四)市民政局要组织社区参与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积极向本社区居民做好学校体育设施资源对外开放宣传工作,统一制作发放居民出入学校健身卡,社区要加入学校向社会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配合学校加强管理,教育居民爱护体育设施、注意人身安全、遵纪守法。参与调解相关纠纷,维护社区居民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市财政局保障必要经费投入,每年按开放学校每校2万元补助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学校体育场馆维护保养、运动器材修理更新、水电等消耗及因场馆开放而增加的管理费用。并每年预留10万元作为表彰经费,对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予以奖励。

(六)市物价局本着利民、便民的原则,参照市场标准,核定学校室内体育场馆(游泳池及部分室内场馆等)向社会开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检查、监管,规范收费行为。收取的补偿费除用于支付必要的学校体育场馆的水电、管理费用外,统一用于学校体育场馆的建设。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领导。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对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构建和谐社会、巩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区要相应成立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各区实际,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方案,明确工作职责、任务、目标和要求。

(二)统筹规划,积极探索有利于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体育、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行政职能,合理分工、确定职责,建立运转顺畅、管理流畅的工作系统。逐步完善我市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管理机制,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以保障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顺利开展。

7.永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实施意见的请示 篇七

龙南县城市管理局

加快推进“数字城管”建设的实施意见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以下简称数字城管)是运用现代信息工程技术和管理技术,整合管理资源,再造管理流程,实现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城市管理新模式。2005年以来建设部在全国开展试点和推广,目前已经有200多个城市建成数字城管系统并投入应用。实践证明,数字城管更新了城市管理理念,创新了城市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实现了城市管理的标准化、精细化和常态化,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

用。为进一步加快项目推进,规范项目建设,提高数字城管系统建设水平和实用性,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目标

2012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数字城管系统建设,投入运行或试运行,2013年实施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2014年底前,完成县城规划区内数字城管系统建设,投入运行或试运行,2014年实施城区规划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同时,积极拓展数字城管的覆盖面积和管理内容,向城市安全、地下管网和城市应急联动等方面延伸发展,不断提高数字城管的管理效能。

(二)工作原则

1、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以深化社会管理为导向,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立足本地实际,有重点地做好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广应用数字城管。

2、遵循标准,规范应用。严格按照部颁《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和相关标准要求,合理确定管理范围,正确选择管理模式,兼顾适用性和拓展性,制定切实可行的数字城管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规范。

3、因地制宜,创新机制。以建设数字城管为契机,调整整合城市管理资源,优化设置管理业务流程,建立高位监督、监管分离、标准统一、考核严明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

4、注重实效,加强考核。制定科学有效的数字城管考核评价方法,将数字城管考核结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多层次的考核评价制度,保障数字城管健康运行。

5、群众参与,形成合力。将社会公众通过12319服务热线等渠道反映的城市管理问题纳入数字城管系统处置,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及舆论的监督作用。

6、资源共享,厉行节约。从实际出发,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信息技术资源,建设高效节约的数字城管系统平台。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二、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制订实施计划,推进数字城管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局推进数字城管建设领导小组,由局长廖宏略担任组长,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提请县政府成立数字城管建设领导机构,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编制数字城管推进实施计划,研究工作措施,集中人财物力,尽快建成运行。

2、制定实施计划。要根据我县实际,进行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详细数字城管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并邀请省、市专家进行论证和修订后,2011年底前报县政府。

(二)建立管理机制,落实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要按照“高位监督”和“监管分离”原则,加强数字城管机制建设,建立数字城管

实施机构,赋予相应工作职能。要条块结合,确认各层级、各单位的城市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真正建立起完整的数字城管工作机制。

2、明确工作职责。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提出符合我县实际,操作性强的数字城管工作程序,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三)建立考评体系,实施长效管理

各单位要依据部颁标准和各自实际,围绕提高数字城管的运行质量和效率,分区域和行业建立科学有效的数字城管监督考核评价体系。注重运用考核结果,纳入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通过定期发布考核评价信息,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促进城市管理常态化。

(四)加强教育培训,培育专家队伍

各单位要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学习贯彻部颁相关标准,提高业务技术素质,培养建设与运行骨干力量。注重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和选拔专业人才,组成数字城管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其专业技能,指导数字城管推广工作规范运作、扎实开展。

(五)严格验收制度,保证建设质量

数字城管工程是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围绕体制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建设为重点,组织好省、市专家对数字城管建设项目采用实地考察、调阅技术文档、现场系统

演示等方式,进行认真验收。对验收不达标的限期整改,经过复查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三、加强保障

数字城管是社会管理进程中的新生事物。各单位一定要把推进数字城管建设作为当前践行科学发展观、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大事,统筹兼顾,科学谋划,主动进取,勇于创新。要积极配合争取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在体制机制设置、资金投入和考核评价等方面予以保障。数字城管已纳入全国文明城市评选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将数字城管建设与运行情况列为文明城市、人居环境等相关专项工作的重要指标,促进数字城管推进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数字城管作用,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信息工程数字城管实施意见通知

抄送:县委常委、副书记黄斌,县政府副县长许斌,县效能办,县环保局

龙南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3月10日印发

8.永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实施意见的请示 篇八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9〕271号 【发布日期】2009-11-23 【生效日期】2009-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宁波市

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09〕2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甬党〔2009〕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以下简称农村住房两改)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农村住房两改用地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农村住房两改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市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顺应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规范管理、节约集约原则。通过对旧村庄改造、农村居民住房的集中建设和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等途径,鼓励村民放弃宅基地申请或退宅还耕,原则上不再采取单

一、分散的农村宅基地分配方式,促进农村居住点相对集中,村民向城镇集聚,改变农村建设用地粗放利用状况,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结合“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政策,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积极盘活和充分利用农村建设用地资源,为农村住房两改工作有序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二、科学规划布局,合理保障两改用地

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和计划管理。充分利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契机,按照建设中心村、撤并自然村、整治空心村的原则要求,充分考虑农村经济社会和村镇建设的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预留必要的村庄建设空间。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中,确保将市切块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10%以上(含增减挂钩指标和周转指标)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对当前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旧村整体改造项目,在新一轮规划批准实施前,可根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6〕150号)文件精神,在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有增加且封闭运行的原则下,逐级申报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并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布局中予以落实。

三、规范供地方式,加强转让管理

农村住房两改用地,应根据不同的用地区域、不同的用地主体确定不同的用地性质和供地方式。实施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后的居住区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内,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其中以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用地主体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经批准可补办出让手续后转为国有出让;以企业、村社团体或个人为用地主体的,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文件中应明确住宅套型、销售价格、销售对象、配套用房处置等。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以集体使用方式供地;其中按城镇住宅小区标准建设多层或高层的,也可以参照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

在确保自身住房的前提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的,可办理完全产权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允许上市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的,可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和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允许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有条件地上市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集体使用方式的,可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允许出租,但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转让的除外)。对可上市交易的商品性住房实行动态监管制度,规定自身住房必须按人均25平方米以上(以套为单位)作为基本生活住房,一定期限内不准交易,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并监管。

四、转变用地观念,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农村住房两改用地,要切实做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城镇规划区内,应按照城镇住宅小区建设标准建造多层、小高层或高层公寓式住宅,积极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资源。在城镇规划区外,要尽可能向多层发展,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废弃地。要严格执行《宁波市宅基地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要依法合理确定宅基地换城镇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符合宅基地换城镇住房的村民,换取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住宅,原则上户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建筑面积标准。

五、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建设用地复垦力度

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确保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全市10.67万亩的“增减挂钩”任务顺利完成。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在省政府按复核认定的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给予实施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其余复垦资金由市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按一定比例承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新增耕地归村集体所有。产生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指标,首先用于农村住房两改和配套设施建设,剩余指标实行有偿调剂,用于拓展城镇建设用地空间。复垦项目在本文件下发后批准立项的,其指标有偿调剂价格每亩不低于30万元。指标调剂所产生的收益,用于复垦项目、农村住房两改及配套设施建设。“增减挂钩”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六、加强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严格村民住宅管理

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全面推进农村居民点数字地籍调查,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位置、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依法妥善处理各类问题,逐步推进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抓紧完善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两改信息档案,完善勘测调查流程,强化信息化测绘和数据采集,保持地籍数据实时更新维护,确保地籍数据库现势性和准确性,并努力实现与农村房产信息系统的互通共享。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加强宅基地和农村住房两改后村民住宅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村民住宅登记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准确,防止和避免发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七、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农村住房两改工作

农村住房两改工作意义重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项工作,深入广泛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国土资源、农办、建设、规划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努力改进服务方式,按照“提前介入、搞好协调、加强指导、加快报批”的原则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顺利推进农村住房两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9.永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实施意见的请示 篇九

为全面落实区政府提出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中“五小”行业管理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强化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工作成效,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政„2012‟1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施精细管理,打造精品城区,创建城市管理全市最高”的工作目标,按照“精细、精密、精准、全覆盖”的要求,坚持以镇(街道)为主、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二、目标任务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要求,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全面改善小餐饮、小美容美发、小浴室、小旅馆、小副食等“五小”行业的卫生状况。

三、工作内容

1、明确管理对象。以“五小”行业即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150㎡以下的小餐饮、小美容美发、小浴室、小旅馆、小副食行业为主要管理对象,以其他大中型餐饮、公共场所 行业为兼管对象,营造全区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浓郁氛围。

2、强化管理要点。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消毒)设施及运转情况、店堂卫生状况等作为工作要点,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加强指导与管理。

3、关注管理焦点。对领导批办、监督考评员上报、公众举报以及媒体曝光的立项整改问题,要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着力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

4、解决管理难点。对因为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管理要求、虽经多少督促始终未能奏效的难点问题,要及时进行上报,以便采取行政执法、联合取缔等相应措施尽早予以解决。

四、保障举措

1、组建工作队伍。各镇(街道)根据辖区内“五小”行业单位数以及分布区域范围,合理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卫生检查员,具体负责“五小”行业日常监管。区卫生监督所按照卫生部“每万人口配备1名卫生监督员”的标准要求,配备标准员额的50%,即30名卫生监督员,负责全区“五小”行业行政执法与各镇(街道)日常监管业务指导、考核工作。

2、落实工作经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各自卫生检查员工资、奖金、补贴等所有经费,其中30%作为考核经费,根据区卫生监督所对相关业务工作的考核结果酌 2 情进行发放。

3、完善工作装备。各镇(街道)配备专用工作车辆、卫生检查员制服,便于日常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区卫生监督所配备专用卫生监督执法车3辆,确保行政执法、基层业务指导工作正常开展,提高工作效率。

五、组织措施

1、成立“五小”行业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方案制订、资料收集、信息汇总、数据提供、意见反馈等工作。

2、以镇(街道)为单位,成立九个工作组。其中三街道以及**、**两镇卫生检查员在区卫生监督所合署办公,接受区卫生监督所统一管理。

3、加强与工商、质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的协调与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六、管理考核

1、实行领导小组督查制度,以样本抽查为主,每月不少于一次。

2、区卫生监督所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考核。

3、定期召开点评会议,由领导小组对各工作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各类督查考核结果进行点评,并形成相关 3 材料上报区政府。

4、定期发布工作信息,接受市民监督和评价。信息内容包括上级领导检查指导情况、市级及区级考评情况、工作进展情况、立项问题整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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