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期间的实习经历

2024-07-06

大学期间的实习经历(精选8篇)

1.大学期间的实习经历 篇一

实习是每个大学生的重要经历,通过实习,不仅培养了我的实际动手能力也增加了我的实际操作经验,对实际的财务工作也有了新的认识。实习让我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也让我更加看清自己的不足之处。通过这次会计实习,我对今后的学习、发展方向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学习不仅仅学的是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习如何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学习将工作做到尽善尽美。此次的实习为我们深入社会,体验生活提供了难得的机会,让我们在实际的社会活动中感受生活,了解在社会中生存所应该具备的各种能力。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我努力学习,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老师请教,认真学习理论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会计技能,从而意识到我以后还应该多学些什么,加剧了紧迫感,为真正跨入社会施展我们的才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了基础!

实习的这7天我每天都跟随公司财务会计肖阿姨核对会计事务。真正了解和熟悉了会计的基本职能和各项会计业务,同时我还还配合公司肖阿姨做好帐本的日记帐笔录,做好帐簿的装订和归档工作。经过7天的实习,我更加充分的了解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不断地使理论联系实际。我这次实习的主要内容是会计业务,其他一般了解的有购货业务、票据业务、贷款业务。所有的有关会计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结构体系,我都基本掌握。如:凭证、明细账、日记账、三栏式账、多栏式账、总账等等可能连通起来的账户;会计的每一笔账务都有依有据,而且是逐一按时间顺序登记下来的;在会计的实践中,漏账、错账的更正,都不允许随意添改,不容弄虚作假。每一个程序、步骤都得以会计的法律法规、制度为前提、为基础。

此外,我还有一个意外的收获,在实习期间,我初步学会了会计电算化的一些基本的知识,我在网上查了很多的有关会计电算化的知识,又有肖阿姨的指导和帮助,我相信凭借这项技能,自己可以在今后更好的解决实习中遇到的会计业务问题。

2.大学期间的实习经历 篇二

根据前程无忧网最新发布《2008实习安全调查报告》的统计此次调查分别在1253名大学生和85家化工、计算机和快速消费品行业为主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中进行。调查结果显示, 46%的学生自述有上当的经历或感受, 27%的学生实习时没有签订实习协议, 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和克扣工资被列实习大学生权益受损现象前三位, 90%以上的大学生在明知权益受损情况下选择“忍气吞声”。调查结果表明, 不管是企业无意还是有意为之, 发生权益受损和实习纠纷时, 71%的大学生采取“一走了之”的方法, 21%学生“忍受下去”, 只有2%的学生有“据理力争”的经历, 还有5%多的学生选择在网络或其他媒体渠道披露和发泄, 告诫其他人不要去实习, 几乎没有人选择“对簿公堂”。

在校大学生在企业实习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期间企业要求加班、出差学生是否有权拒绝?大学生把实习企业的机密信息私自对外发布, 企业该怎么办?实习期间学生受伤企业该承担什么责任?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为就业而积极投入实习, 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通过实习发现、选定所需的潜在人才, 与实习相关的一系列问题摆到我们面前。

二、现实存在的问题

2.1学生实习打工不算“劳动者”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 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3个方面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 (包括聘用合同) 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能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明确否认了学生的劳动者身份。

因此, 由于学生是以学习为主, 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 因而, 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 学生实习打工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仅为劳务关系。

2.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不同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 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 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法律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第一, 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 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第二, 法律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 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外, 还要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而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 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第三, 劳动主体的权利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劳动报酬权以外, 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定权利, 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 一般只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无其他法定权利。

第四, 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出现争议时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第五, 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确定, 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用劳务合同来确定, 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外, 也可以是口头的。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 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有较大的自由, 国家行政不予干预。而国家对劳动关系经常以强制性的形式, 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

由于学生实习、打工, 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这使得学生实习、打工时在诸如工伤、劳动安全等方面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 一旦在实习、打工中发生纠纷., 往往因为只有口头约定而没有书面合同, 给维权、执法部门查处带来一定难度。另外, 在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上, 劳动关系引起的工伤赔偿数额要高, 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 用人单位都全额赔偿。而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中, 学生就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2.3实习打工受伤需诉诸法律

学生实习、打工虽然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维权只能通过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从程序上来说, 人身损害赔偿不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反而要比工伤赔偿简便得多。

作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一般依据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当事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同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 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学生是经学校组织在实习单位受到伤害, 则应依据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在人身损害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或原因力比例确定各自承担的赔偿数额。如果学生未经学校组织是自己联系单位进行实习、打工, 双方则形成雇佣关系, 根据司法解释,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对此无过错, 不应承担责任。

在赔偿项目上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除误工费外, 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均属赔偿范围。

2.4企业培训不当, 易陷泄密的困境

某高校毕业生陈某在写毕业论文时, 以自己曾实习的企业为例, 作了经营管理方面的分析, 还写了该公司在经营管理上的不足之处。论文在相关网站刊登后, 被企业发现, 遂以侵犯了公司商业信誉为由, 将陈某告上法庭, 向实习生提出索赔10万元商誉损失费。企业说, 在论文中, 陈某未经公司同意, 使用公司的名称, 侵犯公司名称使用权。陈某还在论文中擅自公布公司管理人员的报酬和组成等公司机密。更为重要的是, 陈某还在论文中杜撰公司在管理中的种种不足, 捏造事实, 恶意诋毁公司的名誉。此文在网上传播, 极大地损害企业形象, 降低企业声誉, 给公司带来损失。作为企业要强化商业信息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实习学生上岗工作前, 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特别是企业的规章制度, 企业与实习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防止蒙受意外损失。

三、解决维权问题的几点设想

3.1政府和学校应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教育

政府和学校应该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号召全社会积极关注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 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把保障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内化成全社会的共同理念, 积极宣传实习法律教育, 唤醒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各高校可以通过宣传橱窗、印刷宣传册, 开展实习法律权益保障讲座、开设实习自我安全等相关课程, 全方位、多角度的让大学生掌握维权知识, 提升实习主体自我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 有意地去培养大学生适应社会和抵抗挫折的能力。对于大学生自己, 要有意地锻炼自己, 从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应该加强大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进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教育, 增强学生在实习期间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让实习生尽可能了解市场的运作规则, 明晰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

3.2企业应善待实习大学生

大学生到企业实习, 是在实践中运用书本知识的开始, 也是得到锻炼的过程。可以说, 实习期对大学生来讲是一个由学校走向社会的转折点, 对成长非常关键。但由于年龄、经验、技能等各方面的不足, 实习生往往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理想的工作效果, 企业应本着爱才、惜才的观念, 多给予一些宽容和帮助。因为对企业来说, 这不仅是企业应该承担的培养人才的社会义务, 而且也是发现具有潜力的优秀人才的极好机会。具体来讲,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 做到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实习工作。内容包括实习工作目标、实习课题、培养措施、实施细则等。并且企业应安排理论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指导实习大学生, 使其得到充分锻炼、全面发展。

3.3完善法律应提上议事日程

大学生勤工俭学是一笔对社会有益的巨大资源, 而且随着我国劳动力供求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 学生在校期间打零工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多。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企业使用在校实习生、暑期学生工顶岗工作, 可能在相当一段时期内都会成为一种常见现象。在这一趋势下, 填补相关法律法规空白已刻不容缓。

对此, 首先, 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 明确学生在实习、打工中的身份以及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对学生、学校和用人单位都是一种保护。

其次, 签订实习、打工协议。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时, 应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 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的协议。考察实习单位提供的具体岗位, 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 派出老师经常到实习单位考察和管理学生的实习状, 不能把管理的义务和责任推到实习单位头上。学生利用假期勤工助学时尽量联系学校的勤工俭学部, 或者由校团委出面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用工协议。在自行联系打工单位时, 应当认真审查雇主资质、资信情况, 并尽量签订书面劳动、劳务合同。如果不能签订书面合同, 口头协议的应有第三人作证或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 并要注意留存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的凭据, 如工资条、工作服、报销单据等, 未雨绸缪。

再次, 推出社会实践保险。建议由保险公司推出一种“大学生社会实践险。然后由学校、用人单位统一为实习、打工的学生购买。这样, 一旦学生在实习、打工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 就可以由保险公司保障学生的权益, 也能够减轻学校、用人单位的风险, 学生的权益也能得到相应的保障。

摘要:在就业形势压力下, 各高校都会安排在校学生进行社会实习, 以增加就业机会, 提升学生的工作能力。但在此期间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问题日益严重, 如何保护在校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现今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劳动,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周玉.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护问题——高校应教会学生自我维权和自我保护[J].中国科技信息, 2007年14期

[2]张晓霞.当前大学生实习状况及发展趋势[J].江苏高教, 2005 (5)

[3]陶书中.创建毕业生就业满意工程[J].中国高等教育, 2006 (2)

3.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 篇三

关键词:实习生;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104-03

一、实习生、实习单位以及学校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大学生为了实现对自己经验的积累,热衷于参与各类实习,对于实习生去实习单位实习,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两种形式,而不同的形式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以及具体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可能存在一定差异。第一种是由学校安排的实习,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同,约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实习期限、时间安排、双方的管理职责、津贴和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在此种实习形式中,实习合同的主体是学校和用人单位,实习生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①第二种是指实习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并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同,学校并不参与此过程。此时只涉及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由学校安排的实习,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同,约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实习期限、时间安排、双方的管理职责、津贴和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在此种实习形式中,实习合同的主体是学校和用人单位。

(一)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

明确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在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助于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以及受到损害的救济形式。但是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学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以及介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准劳动关系说,以下本文就逐一探讨。

1.劳动关系说。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之一的劳动者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在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则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②我国法律对于劳动者也规定了一定的资格条件,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首先,在校大学生作为实习生一般都能满足此项年龄条件。第二,劳动者必须具有与所从事的实习工作相适应的劳动能力。而实习生通过各环节的笔试面试得到实习单位的认可,一般是具有此项劳动能力的。所以实习生是具备劳动者的资格认定条件的。第三。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實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事实质性的工作。第四,根据《关于根据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没有规定实习生不应当适用《劳动法》,所以实习生不具有限制性的条件,同时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实习生属于弱势群体,将其纳入劳动关系的范畴也更有利于对其权益进行保障。

2.劳务关系说。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虽然从资格认定的角度来讲实习生的确具有此项条件,包括年龄、劳动能力等,但仅仅符合此项条件只是具有了劳动者的资格,是否具有劳动者的身份还需要从劳动关系的整体层面上进行认定。《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所以从上述反法律规定来看,要认定实习生是否为劳动者,除了具备劳动者的资格认定条件之外,还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关系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此种劳动关系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劳动者个人或者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此种意义上来讲劳动者依托于用人单位而存在,具有人身属性。而实习生仍属于在校学生,其档案、户籍等资料均存档在学校由学校进行管理,并没有因为实习而将各种关系转移到实习单位,并且实习生不能像正式员工一样完全的保障工作时间,其仍受到学校的管制。所以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不存在此种人身属性。另外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力用来换取生活资料,此方面则体现了劳动关系的财产属性。与之相比,实习生仍属于学生,其实习的目的主要不在于获取生活资料,而在于积累实践经验,实质是将课堂转移至了实习单位。并且有的实习单位是不支付实习生报酬的,有的实习单位虽然支付一定的报酬,但该报酬更属于补偿性质,而不是对于所付出的劳动力的对价,而且实习生所获得的该项费用与正式员工相比差距较大。所以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财产属性。从劳动关系的含义以及两项属性来讲实习生是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的,所以并未形成劳动关系。③同时实习生到用人单位实习,用人单位并不是想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没有劳动合同则不会形成劳动关系。

而劳务关系是指劳务提供方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务提供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以劳务为标的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包括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等,在该种合同类型中,双方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各方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劳务提供者只需提供符合约定的劳务,用工方支付报酬,该种关系更注重劳务和报酬的交换。如果用工方不是自然人而为用人单位,则在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不能约束劳务提供者,双方依据签订的协议来解决纠纷。本文所探讨的高校大学生参与实习,实习生在用人单位实习,实习生对用人单位没有人身依附关系,二者是相对独立的,类似于上文所论述的劳务关系特征,所以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3.介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准劳动关系。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一方面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某些特征但不属于劳动关系,例如实习生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形式上具有劳动关系的某些特征,但依据上文的分析,实习生不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具有劳务关系的某些特征但又不属于劳务关系。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务关系是基于以下考量。第一,劳务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两个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平等的民事主体,既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还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而在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中,主体只能是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第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与用工者不存在教育与被教育,管理和服从管理的情形,二者是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在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中,实习生在用人单位处实习,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存在管理和服从管理的情形的。第三,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发生纠纷时,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来解决,而不是依据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来解决,但是在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中,有关的纠纷需要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实习合同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解决。所以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属于一种介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准劳动关系,在选择赔偿标准以及责任承担主体时,应当结合两种关系的性质来做出判断。④

通过以上对于三种不同意见的分析,笔者较为赞同劳务关系说,但是正如在第三种观点中所讲述的,将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均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存在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服从管理的关系,但是在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中却存在此种关系。另外在发生纠纷时,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依据签订的协议来解决,而在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中不仅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还要依据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但是在上述第三种观点中,其所认为的在劳务关系中主体较为多样,而在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主体只能为实习生和用人单位,所以两者存在差异,笔者认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劳务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并不矛盾,并且不论是在第一种还是第二种实习中,实习生与用人单位都存在此种关系。

(二)用人单位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这两者仅在第一种情况下产生法律关系,即在学校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或者建立实习基地达成合作意向,组织学生去用人单位实习时,用人单位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可以认定为委托关系。⑤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用人单位与学校可以依据签订的协议的内容来确定责任承担。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学生自行联系用人单位时,学校与用人单位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三)实习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与上文分析情况类似,只有在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组织学生去用人单位实习,在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才有必要讨论实习生与学校的关系以确定责任承担和责任分配的问题。因为在学生自行联系用人单位实习的情况下,学校并未介入该实习的过程,只要尽到日常的监管工作,就可以认定为不存在过错,也就不存在责任承担的问题。当然此处不讨论并不代表实习生与学校不存在法律关系,二者的法律关系在两种情形下是一致的,均为教育管理以及安全保障义务,只是基于此种法律关系,当学校组织学生去用人单位处实习时,学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包括实习前的教育,实习中的管理以及损害发生后的救济。例如应当加强对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妥善组织、安置实习单位,落实实习安全教育等。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则在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二、学生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的法律认定——认定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工伤损害赔偿

该问题的法律认定同样与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密切相关。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来进行规范。同时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之一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该保险中则包含了工伤保险。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的提供者则只获得与其劳务相适应的劳务报酬,没有保险、福利等待遇。那么处在劳务关系中的实习生在发生意外伤害时,不能像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那样,可以将该伤害认定为工伤,从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损害赔偿。实习生只能依据《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获得一般人身损害赔偿。⑥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损害赔偿不管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范围以及过错认定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别。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显然对实习生较为不利。

三、在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

此问题的确定也与实习生、实习单位以及学校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确定密切相关。因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则适用的法律不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应是《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在学校组织学生去用人单位处实习时,正如上文中所分析,学校要承担实习前的教育、实习过程中的管理以及损害发生后的救济工作,如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学校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而用人单位若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责任是如何分配呢,如果二者签订的协议中对此有规定则依据规定,如果未签订协议或协议对此未进行规定,则二者应当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如果属于实习生自行联系用人单位时,则二者属于一般的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责任承担。

综上所述,本文旨在探讨对于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问题,首先要确定的是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根据分析,本文更为赞同将当前的实习生与单位的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尽管也有一些瑕疵,但相较而言更符合当前规定。如果以此认定,那么在发生意外伤害时,要适用较为不利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在实习生权利受到损害时,学校和用人单位要根据协议或过错来承担自己的责任。本文的探讨仅限于对当前法律规定以及笔者浅显的认识出发,以期能够引起大家对该问题的更多关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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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①曹培東,李文亚.论大学生法律关系的多重性[J].煤炭高等教育,2006(11).

②郭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③陈红梅.对高校实习生法律身份的新认识[J].江淮论坛,2010(2).

④李尧.实习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评析[D].湖南大学,2012.

⑤王鲁.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法律机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2.

⑥熊中文.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J].商品与质量,2012(8).

参考文献:

〔1〕陈红梅.对高校实习生法律身份的新认识—兼谈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保护[J].江淮论坛,2010(2).

〔2〕张波.关于高校实习生制度的再思考[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3〕林顺虎,春兰.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探析[J].人民论坛,2011(24).

〔4〕李戈强.大学生实习期身份的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28).

〔5〕赖地长生,赖晓琴,王建新.实习生权益保护现状调查与分析[J].职业技术教育,2011(14).

〔6〕牛慧.从学生走向劳动者—当前中国实习生权益保障研究[J].前沿,2011(3).

4.大学生在银行实习期间的情况总结 篇四

本文总结的是xx学院本科生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各网点大堂担任大堂经理助理期间各方的观点,由于了解面和水平所限,所述不周全之处。

有学长学姐在实习动员会上表态:实习能学到很多东西,最重要的、被反复提及的是“接触各种人”、“了解社会”。另外,有学长在保研经验总结文章中,不经意间流露出自己的感想:“联想到被学校拉去给工行站大堂的苦逼经历,(研究生专业)果断放弃了‘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更有在实习过程中遇见的xx校区办事、到昌平办理银行卡挂失的学长谈及去年实习的经历,半是对自身经历的感慨,半是对尚处于实习中我们的同情,真挚的`表情深深刻刻地映入观者的脑海。最后,据说找工作的学长学姐在面试中谈及此次实习经历,表示用人单位普遍对此高度关注。

诸位老师也对实发表了不同的看法。作为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学的开始,xx老师畅谈自己大学时代“师傅带徒弟”式的、过硬的实习经历,以此勉励同学们积极参与。同时作为学校高层成员,对学校在同工行谈判中遇到的情况向大家做了简单介绍,奉劝大家珍惜实习机会。作为继任者,xx老师也多次在课堂之前与同学们进行积极交流,了解实习的进展和最新感受。联系她自己本科在上财实习的经历,她在课上阐述了学院领导的核心思想,即:大堂实习虽然简单、无聊,但是本科教育不可缺少的一环,而且以后将会成为“比较有意思”的回忆,还是应该来之、安之。最后一种比较“非主流”的解释来自xx老师在学习委员会议上发表的观点:大堂实习是了解银行的途径,好让大家提前了解银行环境,避免就业后的“后悔”,同时感受银行工作的艰辛,鼓励大家出国、读研,向更高层发展。

迄今为止,据不完全统计,同学们实习感触中对突出的是对于商业银行的认识。主流观点是商业银行工作很简单、机械,对毕业后去商业银行开始抱有更大的怀疑态度,这也正符合了xxx老师的初衷。更深切地,对商业银行内部人员的素质和共事状态有了直观体会,以往的“职场江湖攻略”也被搬上了自己生活的荧幕。不过也不乏同学开始对商业银行知识上更加熟悉、情感上更加靠近,比如更直接地感受到到银行职工较为清闲的工作状态和令在校生垂涎的福利待遇。此外,对于商业银行业务流程的熟悉,虽然在理论上存在,但在感受反馈中很少被提及。具体而言,与商业银行和金融企业会计课程相结合的部分相当有限。

5.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研究 篇五

面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高校和用人单位都及其关注大学生的实习环节,大学生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为衡量大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单位把大学生是否具有丰富的实习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选的重要条件。为此,各高等学校积极为大学生实习拓展渠道,许多公司、企业等单位成为部分高校的定点实习场所和实训基地,实习活动日益彰显出其特殊的育人功效。就大学生的实习方式而言,一方面,高校根据高等教育的目标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的开展这项重要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另一方面,为了积累经验,增加就业的砝码,学生个人也在自主联系实习单位。总之,不论是学校组织的统一实习还是学生自主实习,值得关注的是,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应当受到高度重视,这关系到大学生群体利益,而且也是非常敏感的社会问题。但是,令人担忧的是:实习时期的天之骄子却处于管理的“真空”阶段。他们一旦出现工伤、酬薪等权益方面的纠纷问题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程序,加上不签实习权益保障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学校、学生、实习单位都处于尴尬境遇。所以,积极探索与构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势在必行。大学生实习现状令人担忧

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大学生打工状况的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由此可见,如果政府不能尽快建立健全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体系,随着就业压力和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学生的权益受损问题将呈现上升趋势。其表现如下:

1、实习期变成“盘剥期”,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试用期现象长期存在顺利通过实习期是当前大学生首先要面对的挑战,部分用人单位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实习生求职急切的心理,在试用期上做文章。以试用为由延长试用期,并在试用期内不与实习大学生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并在试用期结束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无端将实习生辞退,或者故意延长试用期,致使实习生自己辞职,然后重新招募新的实习员工,置社会的道德伦理全然不顾,把大学生的试用期当成剥削期,从中获利,这已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的惯用伎俩,这些单位,不断地从人才市场招聘新的实习生,不断有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扮演“奴役”的角色,这些单位只用实习生,实习期结束就辞退大学生。在这种不断的招收—辞退——再招新中实现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最小化,少数用人单位这种短视的心理取向,致使大学生的实习期成了部分用人单位榨取人力资源的无偿“剥削期”。

2、实习期间尚未享有相关基本待遇,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难以解决

理所当然,大学生的劳动付出就应该得到相关的有效补偿。但当前由于处于转型时期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健全,作为市场主体的雇佣方,许多行为得不到规范和约束。大学生因为社会经验少,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他们的付出与回报比例悬殊,甚至有些大学生在实

习期间,还要向实习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我们承认,用人单位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机遇,但问题的本身与界定的尺度应该是大学生劳动投入与企业回报之间的利益大小问题。如今,部分企业管理者以金钱为导向:------------------爱心缺失,庞大的学生群体的就业压力使部分用人单位以提供就业机会和试用考察为由,把实习生当成廉价了劳动力,部分只是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有些分文不给,这些与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用人单位的不正确价值取向有直接联系。国家教育部与团中央的有关通知中,曾要求企业的实习生应该享受基本工资和工作时间的保护,但事实是,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实习生在职场目前所处的劣势,并不享受要求享受这些基本保障的主动权。

3、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签订劳动保障协议书,发生工伤、医疗等事故,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只有极少数人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保障协议,调查显示:大部分用人单位不愿意跟实习生签订劳动保障协议。同时,部分高校管理者尚未意识到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性,相关配套的学校管理措施和文件法规尚未健全,这些致使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医疗等事故时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依,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保险、待遇等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该为其缴纳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但这些目前根本无法落实。例如,发生在河南省高级技工学校学生李淑在实习期间发生的汞中毒事件,最终无奈的将实习单位告上法庭,等等。一件件鲜活的事例,说明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实习期间的大学生,一旦出现大学生权益受损的事件,用人单位认为实习生不是单位正式员工,不能做工伤保险赔偿,司法系统因为没有相关的劳动协议保障难以受理,劳动部门因为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而无法界定,学校认为工伤、医疗等事故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诚然,大学生的实习合法权益没有从制度上得到有效保障。

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原因探究

1、劳动力市场呈现供过于求的态势:卖放市场转向买方市场

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高校的扩张致使毕业生数量急剧增加,就业压力逐渐增大,据国家相关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劳动力过剩人数将达到1400万,其中大学生毕业生为413万,比去年净增75万,由此可见,目前大学生的就业现状不容乐观。而此变带来的劳动力市场出现供过于求的态势,这就成为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吹毛求疵的客观原因,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为自己赢得一席之地,部分大学生首先必须取得实习的这场演习战的参与权。

2、企业管理者为获取利益,不择手段降低成本

市场经济使企业有了用人自主权,竞争体制的引入使得企业置身于市场竞争的大浪中,于是,效益便成为企业的目标。追求企业成本最低化,实现创利最大化是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为了追求利益,节约开支,占领市场,有的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他们仅仅把实习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而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有的甚至故意以种种理由克扣实习生工资或者抵押金,他们想尽一切办法利用实习生为企业创利创惠。还有一些职业中介机构,看准学生缺少社会经验和找工作心切的心理,许以颇具诱惑力的承诺,引学生入套,而在收取高额中介费后,却又以种种理由不履行当初的承诺。这种为了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却以丢失企业诚信,损害企业社会形象的做法目前正成为部分短视企业获利的“最佳决策”。

3、大学生求职心理压力过大,求职心切,抢抓实习演习战参与权

高校扩招使得大学毕业生人数也随之增加,从而导致当前就业形势的严峻,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大学生的就业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目前,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已呈年轻化趋势,大学生就业难在情理之中。面对这样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的心理是复杂而多变的,面对就业和步入社会,涉世不深的大学生深感焦虑。特别是一些基础学科专业、或学习成绩不佳、学历层次不高的大学生以及女大学生,表现得更为焦虑和急躁,为了找到工作,他们不惜一切代价,有的女大学生竟然以“舍身”为代价换取工作,这种急切的求职心理成为部分实习生被用人单位利用的直接原因。

4、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现阶段,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大学生的实习问题属于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同时,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对校外兼职和实习环节的约束太少,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大学生实习生活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只有少数实习生与用人单位采取双方约定的原则。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大学生被中介和用人单位欺骗的案例,就是他们利用法律的漏洞,在与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时,不与大学生签定劳动协议,拒绝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国家和高校应该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有效保护大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5、大学生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习期间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使得一部分大学生在受到侵害后,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问卷显示:仅仅有不到30%的兼职大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另外,有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后选择诉之于法律,但因他们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连诉讼费都拿不出。实际上,尽管法律上大多数大学生虽然已经是成年人,但在心理上,他们却依旧是个孩子,远离了父母,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自我维权意识缺乏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这些都是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

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出台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维护的法律法规,这是制约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却无法有效维护的重要瓶颈。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一般不能通过劳动监察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制度,学生权利的救济程序缺失,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有权利必有救济”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然而,我们的教育立法却很少有关于学生权利救济程序的规定,因此,尽快出台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障法规是一项事关重要的紧迫任务。学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法律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使之尽快完善,使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保障问题有法可依,使他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解决此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要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把实习期间的大学生纳入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或者出台更为明确的为实习期间大学生服务的法律条文,切实降低大学生因实习期间权益受损而维权的成本,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2、加大政府监管力度,规定学校、学生与企业签订实习保障协议

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是避免出现纠纷无人问津而导致大学生权益受损的根本途径。由于目前就业市场就业难的现实状况,学生本人并不具备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实习权益保障协议的主动权,据相关调查,用人单位也没有与实习生签订保障协议的主动意识。因此,高校管理者而言应该有针对的制定一些实习规范性文件,并尽可能和实习单位达成一致;另外,在制定规章制度的同时,要认真研究它的制定宗旨,充分发挥制度本身的内在功能;同时,政府应

该加大监管力度,必要时把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纳入实习生进入市场实习的规则之中,制定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不断规范就业市场,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通过培训或签定责任书等方式,督促部分单位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大学生的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3、加强大学生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

政府和学校应该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号召全社会积极关注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把保障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内化成社会全体的共同理念,积极宣传实习法律教育,唤醒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各高校可以通过宣传橱窗、印刷宣传册,开展实习权益保障讲座、开设相关实习自我安全等课程,多方面、全方位的让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提升实习主体自我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有意地去培养大学生看世界的透彻能力和抗挫折的能力。对于大学生自己,要有意地锻炼自己,从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应该加强大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行《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教育,增强学生在实习期间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让实习生尽可能了解市场的运作规则,明晰《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条文的规定。

4、成立各级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维护服务中心

目前,随着国家对大学生权益维护工作的日益重视和大学生自我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部分高校已经把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纳入学校重要的议事日程,纷纷组织成立了大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与服务中心等专门机构,这为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浙江大学就成立了学生会权益服务中心,它是全国最早成立的维护学生权益的学生组织,借鉴这种做法,我们认为,应该号召在学校、社会专门成立不同层次的大学生权益服务中心,使大学生不管在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都能很快找到维护中心,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现在,我们也应该有效利用网络宣传的作用,开设“权益在线”等有关大学生权益维护的网站,宣传有关权益保护的知识,呼吁全社会重视大学生的权益问题。

实习前期,在大学生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对参加实习工作的负责同志和实习生开设短期培训班,使日常的系统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是预防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有效途径,学校通过典型的个案说理,让实习生了解实习状况,如果可能,还可以邀请遭遇实习合法权益受损的大学生现身说法,让大学生在真实的案例情景中明晰事理,提升自我防范意识。通过个别典型案例,以事实说话,以事实说法,教育实习生学会自我保护,这是避免掉入陷阱的有效途径。通过开设培训班,使大学生对自己的实习单位必须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了解该单位在市场中的品牌地位与形象,以及相关的人事制度,对企业所提供的实习机会,自己一定要区分清楚自己获得的时实习还是试用,一定要尽可能把口头协议形成文字内容,使之有据可依,这样合法权益受损时才能有据可依,实践表明,开设短期实习权益保护培训,是避免实习生步入陷阱的有效方法。

6、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系统工程

6.大学期间的实习经历 篇六

眼下正是高校毕业生新一轮的求职高峰期,伴随着广大学子奔忙的身影,北京大学所作的“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统计”新鲜出炉,调查显示:毕业生把工作能力强、有相关实习和工作经历看作是就业的“杀手锏”,同时也把能否施展个人才华、体现人生价值看得最重——

北京大学“高等教育规模扩展与劳动力市场”课题组继2003年6月和2005年6月对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了问卷调查之后,于2007年6月又进行了第三次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并在近日公布了调查结果。此次调查包括了东、中、西部地区15个省份的28所高校,其中“211”重点高校3所,一般本科院校15所,专科及高职院校10所,每所高校根据毕业生学科和学历层次按一定比例发放了500~1000份问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16388份。在有效样本中,专科和高职毕业生占38.5%,本科毕业生占53.9%,硕士毕业生占6.6%,博士毕业生占1.0%;男、女毕业生比例分别为54.6%和45.4%。

工作能力为就业最重筹码,能否体现价值最被看中

毕业生就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各种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如何?毕业生认为工作能力、实习经历、学历、学校名气、学习成绩、户口、人际关系以及自身的形象气质等都是影响求职的重要因素,而其中最重要的是工作能力和是否具有相关的实习经历,送礼买人情排在最后。问卷包含的影响就业的各种因素共有18种,按照影响程度从重到轻排序为:工作能力强、有相关实习和工作经历、学历层次高、应聘技巧好、形象气质好、热门专业、学校名气(地位)高、就业信息和机会多、亲戚的帮助、学习成绩好、老师的推荐、朋友的帮助、为学生干部、往届毕业生的声誉好、拥有就业地户口、为党员、性别状况为男性、送礼买人情。

与2005年相比,前三项排序没有变化,“学习成绩好”上升了三位,“应聘技巧好”上升了两位,“为党员”下降到倒数第三位,“性别状况为男性”下降到倒数第二位,“送礼买人情”仍旧排在最后。上述结果表明,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市场更加规范,就业竞争力主要为学生的学识和能力,性别因素和送礼买人情等因素的影响较小。

而在求职择业意向方面,毕业生们普遍重视的因素分别为:发展前景好、利于施展个人才干、福利待遇好、符合自己的兴趣爱好、经济收入高、工作稳定、工作单位的声誉好、对社会的贡献等。与2005年相比,毕业生的择业意向基本没有改变,仍把施展个人才华、体现人生价值看得最重。

毕业落实率:专科高于本科,男生高于女生

为更具体、准确地反映毕业生毕业时的状况,问卷将毕业生被调查时的状况分为10类,即已确定单位、升学(国内)、出国(境)、自由职业、自主创业、其他灵活就业、待就业、不就业拟升学、其他暂不就业、其他。

从被调查的毕业生总体统计来看,毕业生毕业时“已确定单位”的比例为40.4%,“升学”与“出国/出境”的比例合计为16.8%。如果将已确定单位、升学(国内)、出国、自由职业、自主创业和其他灵活就业6项均视为“确定去向”的话,则毕业生毕业时的“落实率”达到了70.9%。

从学历层次的比较来看,就业状况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学历层次越高就业状况越好:“待就业”指标反映的是想找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比例,专科和高职为24.3%,本科为23.0%,硕士和博士分别为12.1%和10.1%。其次,虽然从“待就业”指标看专科毕业生就业困难仍然最大,但是与本科毕业生只相差1.3个百分点;而从“落实率”看,专科毕业生优于本科毕业生,超出0.7个百分点。特别地,专科生在“已经确定单位”、“自由职业”、“自主创业”和“其他灵活就业”方面的比例显著高于本科生,而本科生只是在“升学”和“出国/出境”方面具有相对优势。

从性别之间的比较看,男性落实率略高于女性,男性比例为73.0%,女性为68.4%。女性继续攻读研究生或出国/出境的比例达到19.3%,比男性高出3.9个百分点。

学历越高起薪越高,管理和技术职位收入居前

收入是反映就业状况的关键指标之一。在本次调查中,由已经确定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对自己的起薪进行了估计。统计结果显示,有一半的毕业生月起薪在1500元以上。50%%的毕业生月起薪在1000~2000元之间。2007年月起薪的算术平均值为1798元,比2005年的1588元增加了210元。

调查显示,学历越高起薪越多。专科生、本科生、硕士、博士月起薪的算术平均值分别为1410元、1788元、3469元和3265元,分别比2005年增加77元、239元、795元、335元。调查也显示出男性的月起薪高于女性,男性月起薪的算术平均值为1871元,女性为1696元。分别比2005年增加了240元和189元。

在单位工作性质方面,科研单位、三资企业和国家机关的平均月起薪较高,分别为2411元、2346元和2249元;高等教育单位、部队、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居中,分别为2231元、1908元、1724元和1536元;中初教育单位、医疗卫生单位和乡镇企业最低,分别为1448元、1201元和1162元。

从工作类型看,行政管理工作、企业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收入位居前三甲,分别为2128元、1998元和1959元;技术辅助工作、服务工作和一线农业从业人员居中,分别为1537元、1440元和1300元;最低的是生产第一线的工人,收入只有1165元。

私营企业“集结”毕业生最多,一线工作开始受青睐

根据已经确定就业单位者的回答,2007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分布状况为:按就业地点划分,在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工作的毕业生占45.2%,在地级市的占35.0%,在县级市或县城的占14.1%,在乡镇的占4.4%,在农村的占1.4%。与2005年相比,在大中城市工作的毕业生所占的比例略有回升。

按工作单位性质分,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成为毕业生最主要的就业单位,分别占34.2%、23.5%和12.7%;科研单位、高等教育单位、中初教育单位、医疗卫生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分别占1.1%、3.8%、1.6%、5.3%和1.9%。与2005年相比,各类企业所占的比例显著增加,达到72.1%。特别是私营企业一跃成为毕业生就业的最主要单位,2007年

所占比例比2005年增加了17.9个百分点。另一方面,学校和科研单位所占的比例显著下降,分别减少了13.9个百分点和3.6个百分点。国家机关所占的比例略有增加,上升了3.5个百分点。

按工作类型划分,各类专业技术工作(如工程师、会计师、教师、医生、律师等)依然一枝独秀,占34.3%;其次是技术辅助工作(如技术员、护士、秘书、出纳等)占20.8%;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行政管理工作)占17.7%;各类企业管理工作(如经理、部门经理等)占8.6%;服务工作(如保安、餐饮服务、销售服务、市场营销等)占11.4%;一线工业和农业生产工作的分别占5.0%和0.1%;其他占1.9%。

与2005年相比,各类专业技术工作所占的比例显著下降,减少了10.9个百分点;企业管理工作所占的比例略有下降,减少了1.9个百分点;而技术辅助工作、行政管理工作、服务工作、一线生产工人所占的比例均有所上升,分别增加了3.5个百分点、2.9个百分点、4.9个百分点和3.4个百分点。数据显示,毕业生就业的工作类型趋向多样化,有更多的毕业生愿意从事服务工作和一线生产工作。

来自学校、亲朋好友及网络的就业信息成为主渠道

毕业生求职与用人单位聘用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毕业生需要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就业信息,并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向有关单位发出求职信息。调查发现,43.%的毕业生认为最重要的求职信息来源于学校(包括院系)就业指导机构发布的需求信息;其他择业渠道被选的比例由高到低依次排列为:父母、亲戚介绍的信息12.6%;网络招聘信息12.5%;在人才洽谈会获得的信息10.1%;朋友或熟人介绍的信息10.0%;从企业得到的书面招聘广告5.6%;专门性的人才招聘信息刊物3.4%;实习单位提供的信息3.3%;新闻媒介的零散招聘广告2.8%;从职业介绍机构获得的信息1.4%。

与2005年相比,父母、亲戚介绍的信息以及朋友或熟人介绍的信息重要性显著增加,网络招聘信息的比例也显著上升。而在人才洽谈会获得的信息、从企业得到的书面招聘广告、专门性的人才招聘信息刊物、新闻媒介的零散招聘广告、从职业介绍机构获得的信息等比例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可见,学校、亲朋好友、网络成为毕业生求职信息的最主要来源。

从毕业生对从学校获得的就业信息的帮助程度看,有11.0%的毕业生认为就业信息帮助非常大,有32.0%的毕业生认为帮助比较大,有10.7%的毕业生认为帮助小,有7.1%的毕业生认为帮助较小。统计显示,学校提供的就业信息已经获得超过40%的毕业生的积极肯定,说明高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进步。

花费大未必求职成功率高,半数以上对所找工作满意

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递交过求职简历的单位数平均为9.0个,接受过面试的单位数平均为4.3个,曾表示愿意接收的单位数平均为2.3个。进一步的分析发现,求职单位的数量与求职成功率并没有显著相关性,“已经确定单位”的毕业生平均求职单位数为9.0个,参加面试的单位数为4.3个,获得接受的单位数为2.5个。统计数据也显示出“待就业”者仍然存在“有业不就”的现象。

2007年高校毕业生为求职而花费的相关费用人均为1132元。其中,求职简历的制作93元;交通费290元;招聘会门票76元;通讯费154元;人情、礼品费333元;购置服装费316元;其他相关费用245元。“已确定单位”者在总求职费用和分项费用上支出均低于“待就业”者,说明求职结果与求职经费之间不存在正相关关系,在求职过程中过分地增加支出并不会显著提高求职的成功率。

7.高职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 篇七

(一) 学生实习打工不算“劳动者”

所谓实习, 是学生为了熟练掌握某些技能和印证某些理论而在外进行实践的形式。实习期间, 高职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仍由学校保管, 学校和大学生之间的合同关系尚未解除。实习单位无法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而且这种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 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 而不是真正的就业。《劳动法》中的劳动者, 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3个方面: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 (包括聘用合同) 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目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 高职学生实习期间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 学生实习打工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仅为劳务关系。不能依法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 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 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 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

(三)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法律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 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法律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 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外, 还要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而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 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劳动主体的权利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劳动报酬权以外, 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定权利, 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 一般只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无其他法定权利。

4、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出现争议时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确定, 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用劳务合同来确定, 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外, 也可以是口头的。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 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有较大的自由, 国家行政不予干预。而国家对劳动关系经常以强制性的形式, 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

由于高职学生实习、打工, 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这使得高职学生实习、打工时在诸如工伤、劳动安全等方面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 一旦在实习、打工中发生纠纷, 往往因为只有口头约定而没有书面合同, 给维权、执法部门查处带来一定难度。另外, 在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上, 劳动关系引起的工伤赔偿数额要高, 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 用人单位都全额赔偿。而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中, 学生就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二、高职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有调查显示:将近40%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占13.9%, 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随着就业压力和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 大学生的权益受损问题将呈现上升趋势。其表现如下:

(一) 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试用期现象长期存在

长期以来, 部分用人单位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为了降低用工成本, 在试用期上做文章。故意延长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不与实习学生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 不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 并在试用期结束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无端将实习生辞退, 然后重新招募新的实习员工, 把高职学生的试用期当成剥削期, 从中获利。这些单位只用实习生, 实习期结束就将学生辞退。在这种不断的“招收-辞退-再招新”中实现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最小化。

(二) 实习期间待遇低, 最低生活保障难以解决

高职学生因为年纪轻、社会经验少, 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 他们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一些用人单位以提供实习机会为由, 对高职学生进行剥削, 有的只是给予极低的生活费用, 有的分文不给, 甚至有些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 还要向实习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

(三) 实习单位不签劳动保障协议, 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大部分用人单位不愿意跟实习生签订劳动保障协议。这些致使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医疗等事故时没有相关的依据可依, 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实习期间一旦出现高职学生权益受损事件, 用人单位以实习生不是单位正式员工为由, 不做工伤保险赔偿, 司法机关因为没有相关的劳动协议保障难以受理, 劳动部门因为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而无法界定, 学校认为工伤、医疗等事故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使高职学生的实习期变成“真空期”。

三、高职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策

(一)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强化高职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护意识

现阶段, 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高职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 有关规定中对校外兼职和实习环节的约束太少, 缺乏可操作性。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 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 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学生在实习、打工中的身份以及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对学生、学校和用人单位都是一种保护。

(二) 加大对学校和用人单位的监督, 为高职学生的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时, 应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协议, 考察实习单位提供的具体岗位, 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 派出老师经常到实习单位考察和管理学生的实习状况, 不能把管理的义务和责任推到实习单位头上。由于学生本人不具备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实际权益保障协议的主动权, 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 督促部分单位遵守劳动法的相关细节, 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调控与监管力度。

(三) 加强高职学生相关法律法规教育, 提高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

高职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高职学生运用法律维护权益是高职教育的一个重要体现。各高职院校应该重视学生的法制教育, 将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开设课程学习。还可以通过宣传橱窗、印刷宣传册, 开展讲座等多方面、全方位的形式让高职学生掌握相关知识, 提升实习主体自我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

(四) 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实习的高职学生应该和实习单位订立劳动协议, 尤其在具有危险性行业中实习时, 应把工资报酬、工伤赔偿等重要权益予以明晰。否则一旦发生意外, 实习生将处于不利地位。在自行联系打工单位时, 应当认真审查雇主资质、资信情况, 并尽量签订书面劳动、劳务合同。如果不能签订书面合同, 口头协议的应有第三人作证或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 并要注意留存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的凭据, 如工资条、工作服、报销单据等。

参考文献

[1]、刘琴.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法律维护[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7 (12) .

[2]、万玉风.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如何保障[N].中国教育报, 2007-03-14.

8.护生实习期间健康教育能力的培养 篇八

健康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①健康是整体护理的重要部分,是现代医院为满足患者健康需要而赋予护士的重要职能。能否满足健康教育需求,取决于护士有无健康教育的意识和履行教育职责的能力[3]。因此,临床带教应将护生教育能力的培养放在首要地位,它直接关系护生实习效果及今后的发展[1]。②临床教学不仅是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供了机会,更重要的是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护生在活动中与患者接触交流,加深了对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性别,不同疾病的患者对护理人员期待与需求的了解,认识到了自身的价值与责任,自觉地把进行健康教育作为己任并贯穿了日常工作中,提高了人群的健康水平,也助于提高护生对护理专业整体认识和护生的整体素质。

注重培养护生各方面的能力

沟通能力,交往能力,分析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护理理论操作水平及人文素质的培养。

能力是顺利完成任务和活动所必须的内在条件的综合。实践能提高现阶段的各种能力层次和结构的要求。

①沟通是一种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技能,具有極强的实践性,所以“人际沟通”是护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护士学生职业训练的基本技能之一。在与患者交谈中应注意从患者的角度出发,引导交谈进行,善于察言观色,及时发现问题,灵活应对,整个交谈要轻松舒畅,使对方感到清晰,有说服力。通过临床实践使学生逐渐得到训练,提高了实际交流能力,并知道了如何与患者交谈,交谈什么,交谈时应轻松自如和充满自信,与患者关系更融合。②培养语言表达能力,语言不仅是交流思想的工具,而且是治疗疾病的一段,掌握语言的艺术性,灵活性,对良好的护患关系的建立有着促进作用。护士工

作要与许多人接触,人际间的交往必须相互交流感情,沟通信息,患者的病情询问和心理平衡的调整,这些都是护理人员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注重语言艺术在护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临床护理工作中与患者交流是非常重要的非常关键的。要注重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对象,语言交流的技巧。如语言交流的环境,气氛,语言交流的姿态与语言交流的关系,非语言信息与语言信息的配合等,特别注意语言交流时的语调,频率,面部表情不同场合产生不同的效应,一是产生正效应,达到预期沟通的目的,二是产生负效应,使交流出现僵局,达不到预期沟通的目的等不良后果,因而在护理工作中,语言艺术不仅在语言的选择上,应该是诸多方面的因素与技巧相结合,才能体现护士高雅的语言修养和语言艺术在护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③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开展课堂讨论对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在讨论中教师要随时引导,使讨论能扣紧主体,然后选出代表回答,请同学自评老师总评,是整个课堂出现紧张,愉快,生动或活泼的局面。从而提高学生分析能力。④护理理论及操作水平,首先,应根据技术操作统一标准,帮助护生制定实习计划,独立操作前必须先让他们反复多次跟随老师熟悉各项操作的每一个细节,并强调某些关键问题,多给他们见习的机会。其次在工作之余指导他们模拟训练,在临床操作过程中,先让护士与老师一起操作,让他们更加熟悉操作的每一个步骤。再次,帮助护生复习理论知识,向他们传授最新的理论技巧,督促他们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尤其是无菌操作,尽量多给些机会让他们独立操作以提高技术水平,只有技术练好了,在患者面前才有信心。最后,老师在护生独立操作时还应放手不放眼,增加患者及护生的安全感.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⑤人文素质的培养:人文素质是指知识,能力,观念,情感,意志等多种因素综合而成的内在品质,表现为一个人的人格,气质和修养。目前护理侧重于自然科学和技术操作,将护理对象看成是有生命的机器,而忽略了情感,心情,宗教信仰,社会角色等人文属性。医学模式的转变,从根本上说,是以人体学本体论向人学本体论的转变,而实现在于医学教育模式的改革,构建人学本体论的思想。病人的需求是多元的,不光技术要让人满意服务周到,还要考虑人文因素等等。只有关注细节在第一时间解决病人在医院治疗生活中的一些小事,病人才会百分之百满意。

临床教育的成功,关键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带教老师队伍

高成就,来源于高素质的人员,这已被人们所公认。因此,选择带教老师不但要注重学历,还要注重临床实际工作能力和教学能力,以及人际交往能力,护理科学的发展,整体护理的深化,不仅需要有支教育层次高,素质好的护理教师队伍,同时需

要有一支层次高,技术精湛,素质好的临床带教队伍。

带教老师的选拔与培养:①带教老师的选拔:②加强带教老师的自身建设。

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学活动:①岗前培训;②全院授课;③科内小讲课:由各科护士长、带教老师、教学骨干组成;④教学查房:每季举行全院性护理教学查房1次。

加大系统培养力度,快速提高带教水平:带教教师自身素质和带教方法是提高护生健康能力的前提,一名合格的带教老师既要精通专业知识和了解最新的护理动态,又要通晓和掌握教学方法。目前,我国临床带教老师在学历层次和带教水平与快速发展的护理教育存在着差距,加强对临床带教老师系统的培养是快速提高带教老师整体水平的有效措施,也适合我国的国情。科学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教育的先行。21世纪的护理人员不仅是技术工作者,还是承担教育者,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角色,这项全面而具体的综合性职业工作,仅仅靠学校教育远远不够。因此临床需要有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带教队伍,并与学校共同完成培养护理人才的使命。

参考文献

1韩传平.以学生实习护理带教实践.实用护理杂志,2001,3(17):51

2彭清英.护生实习期间健康教育能力的培养.实用护理杂志,2001,8(17):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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