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保险调研报告(共8篇)
1.农民工工伤保险调研报告 篇一
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从近年我县工伤事
故发生情况看,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人数约占到了工伤事故总人数的65%左右;且农民工在工伤认定、医疗救护、康复及待遇补偿方面颇费周折,因而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在我县发展县域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紧要问题,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城市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2013年12月我对上饶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对我县现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通过调查发现,我县共有各类企业近400家,拥有员工近4万人,其中农民工约1.8万人。在调查的100多家企业,500员工中,当问到工伤保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有没有参保时,有87人回答是国家性质的,有300人回答是商业性质的,是要交钱的保险,有115人回答不知道,至于问到这个保险的费用该由谁交时,更是90%以上不清楚,对于问到发生工伤后能得到什么待遇时更是一窍不通。据统计,全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占了近50%,参保的企业也有58%没有全员参保,有92%的农民工不知道有关伤亡补偿的标准,65%的农民工不清楚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及相关的社保政策制度,很多农民工把工伤保险混同为商业性保险,甚至认为工伤保险是“正式工”的事,与自己这些“临时工”是不沾边的,而且这些人当中相当大一部分人有“拿人工资,替人做事”的思想,既然拿了别人的工资就理所应当为老板做事,即使发生了事故,也是自己不小心,活该自己倒霉,赖不上别人,由此可见许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对能够切实保障自身权益的工伤保险也迫切需求。
二、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工伤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而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平稳发展。
2、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中,有些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包工头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知向谁索赔,而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在治疗阶段,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治疗还是比较积极的,但大多数还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出院,致使农民工身体康复期变长,严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还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农民工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要求农民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或单位承担少量的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故意除外),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给予承担全额责任,如果是伤残程度较高的工伤,在农民工保住命后,后续治疗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治疗费用,单凭农民工的经济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所以说政府保障对于大多数徘徊于法律之外的农民工工伤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办法的,非法用工问题政府方面也绝对不容忽视,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调查发生工伤案件的单位中,没参保的用人单位没有一家曾在30日内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94%的农民工都需由自己或其亲属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
2.农民工工伤保险调研报告 篇二
工伤保险, 又被称为职业伤害保险, 指的是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者与之相关的工作之时, 发生意外伤害, 主要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时, 由政府向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工伤保险界定是“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1]
20 世纪50 年代建国初期,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开始形成, 虽然该时期工伤保险制度并不健全, 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护社会主义劳动者以及稳定社会发展的作用。随着1978 年以来, 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化,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部分企业的事故发生率以及职业病发病率都呈现出了快速上升的趋势, 而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相关立法滞后, 再加上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造成职业安全形势更加的严峻, 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而我国的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恰好就是在这个时期应运而生的, 时至今日, 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在很大的程度上保障维护了农民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 但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 我国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依旧存在着相当多的不足。
( 一) 农民务工劳动者参保率低
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统计, 截止到2014 年底我国农民务工劳动者达到了2. 74 亿。调查显示, 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就业部门分布于国民经济的几乎所有部门, 但是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就业部门仍然比较集中, 从事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农民务工劳动者人数最多, 分别占42. 1% 和36. 7% , 二者共占78. 8% 。[2]从上述行业类型我们可以发现农民务工劳动者群体所从事的基本上都是劳动密集型产业, 而这类行业的职业特点就是劳动风险性高。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 城市中农民务工劳动者参与到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仅占两成左右, 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务工劳动者根本就不懂工伤保险是什么, 更不知道用人单位应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这便是导致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
( 二) 农民务工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难
农民务工劳动者之所以难以获得工伤赔偿,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 在用人单位与农民务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上存在困难。众所周知, 农民务工劳动者在进行申请工伤补偿时, 必须要通过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来认定工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 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 以及逃避责任, 用人单位往往不会和农民务工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因此导致农民务工劳动者几乎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我们工伤认定的程序, 要求必须提供书面的劳动合同材料, 否则就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认定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第二,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程序比较繁琐复杂。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之前必须进行劳动能力的认定以及工伤的鉴定。由于申请工伤鉴定的程序都比较复杂, 且阶段周期耗费时间较长。一般情况下从最开始申请到最后领取工伤保险补偿金, 所耗费的时间平均在11 个月左右花费, 倘若在中间的过程中再出现意外突发情形, 所耗费的时间将要更长。因此农民务工劳动者申请工伤补偿之路会变得异常的艰难, 更有甚者许多农民务工在还未领取到补偿金之前就因为治疗无效而死亡了。所以在现实生活中, 更多的农民务工劳动者为了能尽快的拿到工伤赔偿金放弃走正常的法律途径, 而选择同用人单位私了, 这样从而使得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3]
( 三) 工伤保险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的不完善, 再加上还未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 所以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往往都是重于事后补偿, 而轻视事先预防, 在实践中更是缺少事先防范的机制。同时由于我国在职业康复领域起步晚、国家的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 使得我国工伤职业康复问题在制度中既无政策可依, 在实务操作中又无经验可循, 在针对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障上这种尴尬的情形表现的更为突出。从而使得农民务工劳动者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 往往采取和用人单位“私了”的处理方式, 使得农民务工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城镇职工的工伤补偿, 再加上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关制度的不完备使得他们的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
二、现阶段我国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所存在的不足
( 一) 法律、法规不健全, 体系不完备
从现阶段来看, 我国的《劳动保险条例》将农民务工劳动者排除在适用之外, 而目前我国开展工伤保险工作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但是《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一种行政法规, 约朿能力较弱, 难以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同时该条例自身也存在着缺陷: 比如对如何解决农民务工劳动者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就没有做出明确意义上的规定, 这从实质上来说是回避了这个问题。同时由于农民务工劳动者明显的时间性和流动性强的特点, 使得该条例中规定的参照城镇居民的月薪制度也不能适用。使得农民务工劳动者与同地区的其他职工在工伤保障的收入指标上存在着严重的偏差, 因此也无法享受城镇职工的权益标准。[4]
( 二) 政府执法部门无法形成有力地监督
第一, 相关的工伤法规对用人单位逃保、漏保的行为所规定的惩罚措施力度不够。用人单位在对于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的问题上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是按相关的政策规定为其缴纳相应的保费,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 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种是不给农民务工劳动者缴纳保费, 在发生相关的事故后, 由用人单位独自来负担全部费用。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务工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事故发生后, 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的保险待遇全部由用工企业承担”。虽然政府部门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 为用人单位设定了较低费率的工伤费用缴纳标准, 以及实施相关的利好政策鼓励, 但在实际生活中, 仍然有大量的用人单位存在逃保、漏保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相关的法规对于用人单位逃保、漏保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再加上执法部门错综混乱, 使得用人单位即使在不参保的情况下也可以逃避对农民工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而且用人单位即使受到相关执法部门的惩罚, 其被罚款金额也往往低于为农民务工劳动者缴纳保费的总额, 再加上事故发生后, 农民务工劳动者一般都选择和用人单位私下解决, 使得企业仅需支付一些急救费和住院费便可高枕无忧。[5]
第二, 由于各地区间的差异性, 使得地方部门对工伤保险的监督无法全面落实。《关于农民务工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地方的相应劳动保障部门重视监督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的推行状况, 积极维护农民务工劳动者的权益问题。但是, 在地方政府部门片面追求经济物质水平的增长以及用人单位能够为GDP发展带来收益的情况下, 政府相关部门对于企业逃保、漏保的行为却置之不理。
( 三) 农民务工劳动者群体处于社会弱势阶层, 受到社会的歧视
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 在多数城市居民眼里, 城市人对农民具有很强的优越感, 他们认为农民在社会地位上是低于城市人的, 农民到城市里务工只能从事那些简单的体力劳动, 更有部分思想偏激的城市居民将社会治安的问题也归咎于他们, 使得农民务工劳动者在城市生活中的情形更加的不堪。
三、针对我国农民务工劳动者保险体系的完善措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 社会的不断进步, 社会产业动能的不断升级, 我国对于劳动人口的需要也在不断的增大, 而我们的农民务工劳动者群体已然成为了产业工人的主要补充点。因此, 农民务工劳动者的相关利益的保障机制、相关立法的完善程度也越发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从维护农民务工劳动者的权益角度出发,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 一) 加快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法制进程
虽然我国在03 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 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 导致里面许多相关规定无法适应现行的发展。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参保率低以及获得赔偿困难等问题都凸显了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足和立法上的不完善。因此, 当前解决上述问题的主要措施就是加快并且完善我国在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的法律制度。针对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 对于法律空白之处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 从而加快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法制进程。
( 二) 加强执法力度, 履行监督职责
从我们当前的状况来看, 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务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力度不够。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的处罚只是要求其补缴保险金和很少的滞纳金, 即使企业最终仍然不缴纳, 最高罚金也不过二万元而已, 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几乎就是“九牛一毛”毫无作用。因此, 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加大对于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通过法律措施、行政处罚以及经济罚款等制裁违规的用人单位, 处罚力度可以随着企业违规的次数而翻倍计算, 并且要相应记录备案, 并定期抽检, 以此来防治。
( 三) 从全社会角度, 保护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利益
首先, 对进城务工的农民进行相关培训, 提高农民务工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维权观念, 使其能够认识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用人单位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尤其是当被侵犯权益时或者工伤事故发生时, 能够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 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媒体和网络的宣传力量, 使得社会各阶层都意识到保障农民务工劳动者权益的紧迫性以及重要性;最后, 教育部门应该重点着力解决农民务工劳动者子女的教育问题, 使其能够和城市子女享受相同的受教育的机会。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 一大批劳动力开始从农村中剥离出来迁入进城市务工, 逐步形成了“农民务工劳动者”这个特殊的群体, 他们大多集中于建筑建设、冶金、纺织等行业, 承担着苦、累、脏、险的工作。虽然工伤保险制度的构建已经初见成效, 但由于法律不健全、制度实施不力、社会排斥、农民务工劳动者职业的流动性等原因, 造成了参保率和赔偿金额低, 企业逃漏保, 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工伤“认定难、赔付难”获得工伤赔偿较难, 缺乏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机制等问题。因此, 深入研究这些问题, 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对我国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
参考文献
[1]费梅苹.社会保障概论[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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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树菡主编.工伤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7.
[4]张勃.对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问题的分析[D].暨南大学, 2007.
3.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探究 篇三
摘 要: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俨然成为社会各界研究的热点。本文立足于现有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对新疆库尔勒市的现状调查分析,提出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对现有的制度安排进行了创新探讨,以期惠及全疆各族人民。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库尔勒市;调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F318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6.11.018
Abstract: With the speeding up of urbanization in China, the problem of social security of migrant workers has become a hot research topic in the community. Based on the existing social security system for migrant worker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investigating the situation of Xinjiang Korla city, draw some unsolved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s, on the existing system arrangement and the innovation, with period benefit people of all ethnic groups in Xinjiang.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s;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Korla city; investigation and study
1 库尔勒市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
1.1 问卷设计及发放
1.1.1 问卷设计及发放 采取随机抽样的原则,采用问卷调查法,对库尔勒市建设街道农民工进行问卷调查。主要从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对工伤保险认知度、工伤意外发生度等几个方面进行调查,以期通过分析數据摸清现状及问题所在。本次问卷共计发放了120份,回收110份,有效率达到91.67%。
1.2 调查对象基本特征
1.2.1 性别特征 在此次调查样本中,男性68人,约占总人数的61.8%;女性42人,占总人数的38.2%。由此可知,库尔勒市农民工男性数量略占优势。近年来,库尔勒市为打造全国宜居城市,根据市住建局整体部署,建筑建设单位需拥有适量的绿化面积,施工、开垦、种植所需劳动力要求施工者必须有强健的体魄和劳动能力,因此,男性农民工数量要整体高于女性。
1.2.2 年龄特征 在此次调查样本中,18岁及以下有1人,25~30岁的工人占整体样本的21.9%,30~35岁占15.5%。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14~29岁均为青年,在此所占比例为38.4%,说明整个农民工劳动市场还是以青年为主。
1.2.3 受教育程度特征 在此次调查样本中,小学及以下有25人,占总人数的22.7%;初中有24人,占总人数的21.8%;高中或中专有39人,占总人数的35.5%;大专及以上22人,占总人数的20%。由此可知,库尔勒市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以高中或中专为主,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将接受正规的全日制高等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了库尔勒市劳动力整体素质。
1.2.4 行业特征 调查样本中,从事建筑业28人,占总人数的25.5%;餐饮业10人,占总人数的9.1%;家政业2人,占总人数的1.8%;环卫10人,占总人数的9.1%;销售业26人,占总人数的23.6%;制造业3人,占总人数的2.7%;装饰装修6人,占总人数的5.5%;维修8人,占总人数7.3%;自由经营12人,占总人数的10.9%;从事其他行业5人,占总人数的4.5%。由此可知,库尔勒市农民工主要从事建筑业与销售业,2015—2016年间,库尔勒市新建及在建小区7个,投入使用大型商超2个,极大地吸纳了务工人员来此工作。
1.3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
库尔勒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通知,调整了自治区2014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对于伤残津贴标准、生活护理费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有相应的提高。
1.3.1 工伤保险认知及参与度 在此次调查样本中,对工伤保险政策有些了解的有46人,占总人数的41.8%;听说过的有54人,占总人数的49.1%;从未听说过的有10人,占总人数的9.1%。而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有30人,占总人数的27.3%;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80人,占总人数的72.7%。由此可知,库尔勒市农民工工伤保险认知度明显落后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这与其劳动工种、文化水平及政策的传达度有直接的联系,参与度直接决定于后期农民工是否要为自己的工伤买单。
1.3.2 工伤意外发生度 在此次调查样本显示,身边比较多发生工伤意外的有4人,占总人数的3.6%;很少发生工伤意外的有58人,占总人数的52.7%;没有发生过工伤意外的有48人,占总人数的43.6%。由此可知,库尔勒市农民工发生工伤意外的情况较少。
2 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2.1 农民工工伤保险对象单一
目前,工伤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城市职工,对农民工的专项维护较少,市政府虽然也在致力于维护农民工权益,但是仍然缺少一部强而有效维护农民工工伤权益的保险法。
2.2 用人单位难为工伤保险买单
目前,库尔勒市只有少数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大部分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济利润,没有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他们认为农民工流动性大,参保时只给城镇劳动者与管理人员参保。因此,造成了库尔勒市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窄,参保率低,仅为27.3%。
2.3 工伤鉴定困难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一方面担心追责,进而极力隐瞒,不报工伤;另一方面,利用农民工对政策法规等的不熟悉的特点,故意拖延时间不申报,或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私下商定赔偿。即使相关部门已经有了工伤认定结论,用人单位也会想方设法拖延时间,以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生效,鉴定难以进行,损害农民工的权益。
2.4 农民工认识不足
通过问卷调查分析,工伤保险问题一直未引起其重视。在许多农民工眼中,金钱才是他们最大的保障,这种思想上的误区使得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受到阻碍。当然,他们认为自身职业有很大的流动性、不稳定性,社会各界对其身份也不认同,没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必要。
3 库尔勒市工伤保险建议
如今,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存在的原因是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三方共同造成的。基于此,本文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3.1 完善政府对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政策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切实可行、方便操作的法律法规,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细节,减少漏洞,针对不同职业存在的危险系数,明确表示出各行业的保险费率,对不同的行业、企业实行差别负担,确保该行业、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付平衡,从而促进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
3.2 加强用人单位的責任意识
用人单位应强化法律意识,积极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工伤保险实施过程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农民工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尽到劳动安全责任,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对于各行业的要求,使农民工安全地工作、生产,确保其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最好的保障。
3.3 提高农民工自身认知
在农民工正式工作之前,应当对农民工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于行业、企业所要求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农民工都应该相应地掌握,并且要开展相关的安全警示教育,降低其因不知情、麻痹大意、安全意识不足而被伤害的可能性。提高农民工素质与维权意识,农民工不仅要知法守法,也要懂法用法。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当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缴费或是要私下协商解决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结 论
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本文关注的是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在现实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及建议。以期农民工保障体系能够建立健全,为城市建设勤勉工作的劳动者免除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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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民养老保险调研报告 篇四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被征地农民数量逐年增加,如何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及生活保障工作,已成为县委和政府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我局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其间,调研组深入到各乡镇进行了实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随之而来,项目用地量越来越大,征地工作所带来的农民保障问题也越来越重要。征地任务重、面积大的主要集中在杨和、望远、望洪、胜利等乡镇。根据提供数据,各乡镇被征地涉农人口27855人。从征地用途上来看,杨和镇主要是经济开发区和新城区建设用地,望远镇、闽宁镇主要集中为工业园和企业用地,望洪镇、李俊镇主要为中心村建设用地。截至目前,全县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共909人,已享受待遇663人。
二、主要做法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县各级党委、政府出台了相关办法及保障措施,具体做法是: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的职业介绍工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积极引导,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同时,协助用工企业在周边农村招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县望远经济开发区结合区内企业招工,优先推荐被征地区域农民就业。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应该说,县委、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是高度重视的,所采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征地工作所引发的矛盾。但总体看,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农民认识不足。一是农民认为土地是生活的保障,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后,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心里发虚,担心被征地后没有退路,生活没有保障;二是有的农民对养老保险不甚了解,没有认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担心个人出资有去无回,对养老保险工作怀有抵触情绪。
(二)财政压力过大。目前,xxxx县所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都由xxxx县社保局管理,到龄农民享受由社保局统筹发放的养老保险金。全县截止至今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人数909人,随着征地范围扩大以及时间推移,越来越多的到龄农民开始享受养老保险金(补贴),财政供给将呈几何级数上升,给本不宽裕的地方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倘若因地方财政困难而难以维系养老保险金(补贴)的发放,将会给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四、几点建议
随着我县工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征用不可避免,被征地农民将越来越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未雨绸缪,高度重视。为此建议:
(一)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站在维护农民权益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双重角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活、生存的重要场所和基础,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摆在重要位置上加以组织实施。要广泛宣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通过深入宣传和对比分析,使他们感受到县委、县政府对被征地农民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是爱民、利民、惠民的具体体现,从而把被动征地农民的力量,转化为促进县镇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自觉行动。
(二)出台统一政策。县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对被征农民地情况作统一安排。要坚持市场化运作,根据我县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划分区域,不同使用类型定价不同,每一区域确定一个合理的基准地价,实施统一补偿标准。在此基础上实行统一地价、统一划扣、统一XX,这样既可有效避免因农民之间互相攀比而引发的矛盾,又能体现征地和XX养老保险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XX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要统一标准、统一计算口径,建议以村(组)为单位,将人均剩余不足0.5亩的农民列入XX对象。
(三)健全管理运行机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工作。目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由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建议设立独立科室,采取专人负责、定时办结的工作方式,以解决效率不高、XX时间长的矛盾。必要时对一些影响大、涉及广的征地项目,可采用集中XX的形式进行;对确实不能及时XX的,要向农民解释清楚并承诺办结时间。
5.农民工工伤保险调研报告 篇五
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班级:Y材料高分子姓名:薛俊学号:Y09211124
调查方式:实际走访、收集资料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主要针对城镇人口设计的医保制度已经难以满足进城务工农民、被征地农民日益突出的医疗保障需求;大量青壮年农民离开本乡本土时间较长,未能参加新农合与农村的大病统筹;进城务工后,其所在单位或雇主又未能给他们缴纳医保费;加之自身参保意识不强;使进城农民工却成了正规医保制度安排的空白与遗漏人群,尽管各地积极探索了对农民工适用的医保政策,然而参加各类正规医保制度的比例依然很低,其合法的医疗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医疗风险也未能得到根本化解,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因此如今城市农民工民生(医疗保险)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大问题,对此我小组成员通过实际走访、收集资料等方式进行了一些关于常熟外来农民工的调查。
调查结果:本次调查一共发出30张问卷,有效问卷30张,其中23人参加了医疗保险,占总数人的76.7%,其中大部分人都是企业投入医疗保险金,生病只有小部分人愿意去大医院就诊。另外有27人未参加工伤保险,其余养老,失业等保险分别占到10%,13%。
关于这个调查结果,我做了感想:虽然国家颁布了很多制度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但是,由于制度实施主要依赖行政性推动,不免有些仓促,缺乏对农民工群体特征与疾病现状全面深入的基线调研,有的规定不尽明确,操作性不够强,农民工参保率并不高。距离建立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医保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还面临很多矛盾与问题;如何从体制和制度上确保他们的医保权利,真正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决策层与管理层也是严峻挑战与考验。从现行的农民工医保制度设计与政策实施看,存在着以下问题:
首先,现行医保制度设计的还有疏漏与缺失。现行的医保制度,是按照就业与非就业人群及职业区分的城镇职工、居民、新农合制度,从制度设计与政策规定看,似乎都能覆盖农民工,然而现实却是另外一回事。
一是一部分农民工被排除在制度之外。在城市二元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工大病医保参保率较低,一部分农民工采取非正规就业方式,集中在规模较小、无组织结构简单,管理较差的商业和服务业就业,或者成为与正式员工待遇不同的“临时工”,一般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学者认为,非正规就业是数以亿计的流入大中城市农民工就业的主要形式。然而,目前的农民工大病医保制度设计,却是以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正规就业为前提的。这就首先把进城务工及本地乡镇企业的农民工,以及部分未签订正式劳动关系的、外来频繁流动的、从事家政服务等,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排斥在制度外。据调查,如有的城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高达65.3%,使大病医保覆盖人群十分有限。
二是新农合制度设计的疏漏与不足。新农合制度设计主要针对农村常住农业人群,忽略了流动的农民工群体。其筹资一般采取上门收费办法,收费时间缺乏明确具体规定,有的缴费政策不精细,漏保、迟保都不算数,对于长时间在外流动的农民工很不公平,使其参合极具局限性;参合的就医政策与待遇享受也缺乏灵活性。2005年国家审计署的报告 明确指出,一些地方对外出农民工医疗费报销限制较多,导致农民工参加合作医疗比例较低,影响受益程度。一些县(市)对外出农民工一旦患病,外地治疗后需回本地报销,报销范围比较窄、报销目录限制较多,免赔额高,即使可报销也只能报20%左右或更低。使得农民工的患病后的费用负担期望与实际能够获取的待遇相差较大。加之服从属地原则,难以适应工业化、城市化对促进和保护劳动力流动的医疗保障与健康需求,直接影响参合的积极性。
三是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也与其无缘。由于社保政策已经将农民工归属于就业群体,并纳入到城镇职工医保体系,因此,2007年启动的,能得到政府补助的城镇居民医保也与他们无缘。可以说农民工游离于整个医保“安全网”之外,农民工医保政策处于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大制度的灰色结合区,使农民工参保限于尴尬境地。
四是农民工医疗救助状况也令人堪忧。2003年虽然已经实施了的农村贫困人群医疗救助,但他们长期在外务工,患了大、重病,远水解不了近渴,难以及时得到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惠。2005年启动的城市医疗救助压根儿就没有他们的份儿。农民工处于社会与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边缘,虽然身在城,却不属于城市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也没有把他们的公共卫生服务及小伤小病纳入管理。他们远离家乡,患了大、重病既没有家人扶助,也缺少邻里互助和社区管理,其次,已有的大病医保制度衔接不畅。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及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脱节是农民工难以享受医保待遇的重要障碍。
农民工处于流动状态。有的仅利用农闲时间进城打工,频繁往返于城市与农村之间;有的没有确定合适的务工地点,穿梭于不同的省市之间;有的在某个城市寻找合适的工作,变换于不同的工种或职位之间。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及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脱节与农民工的流动性特征严重不相适应。一是社会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流动的矛盾;二是城乡医保制度之间缺乏有效对接。农民工突破了农业人口与城镇人口边界明晰的二元对立模式,使人群结构出现了兼有两者特点的新群体。而现行医保制度实行的是城镇与农村人口分割的城乡双轨制,其覆盖对象的边界清晰,二元化的医保制度彼此独立运行。使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变成了“三不管”的真空人群。另外,大病医保待遇享受需积累较长年限,而农民工频繁流动,基金转移与报销难以在地区之间实现衔接,农民工异地就医报销更是难题。
再次,大医保政策措施不尽完善,执行欠力度。表现在:①“只保当期,不计参保年限”的政策,使农民工参保被城里人“另眼相看”为临时措施;保当期更是忽略了农民工身份转换及统筹城乡医保发展德文实践;②医保险种不够完善,缴费标准不统一,待遇较低。农民工大病医保只保门诊大病和住院两部分,不建个人账户,门诊大病仅限定为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斥治疗等。其险种的规定显然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是青壮年,患大病几率小,难以获得制度报销的好处;而经常性的小伤小病因不设个人账户,也难以得到报销的实际大相径庭;③医保权益维护缺乏执行力度。目前多数地区出台的农民工参保(住院)政策或办法,虽都明确规定用人
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参保,若未按期办理并未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可举报,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规定。然而现实是一些企业主为了降低成本,不愿为其缴纳医保费。据调查 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把农民工作为廉价的临时工使用,随时可以解雇。一些小企业和服务业大都没有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综合保险。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工离乡背井到城市务工,举目无亲,势单力薄,为自身利益去举报、申请仲裁谈何容易!在此情况下,为由农民工自行举报申诉等规定形同虚设,一旦农民工或家人突患大、重病,就会陷于灾难性危机。
6.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 篇六
目前,在国家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架构与设计的背景下,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认知、参保率和权益维护等方面得到一定发展。那么,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是什么?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大家可以登录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当地的农民工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城市案例:北京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
一、根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业企业中,用人单位应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为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所有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员参保、开工前一次性趸缴保费的目标,按照《通知》的规定,实施的具体措施是,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统一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再向分包企业另行计提、划拨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职责。
二、总承包单位应在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同时签订《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备查、备用。进入施工现场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未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的应当补签。
三、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单独列支。总承包单位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
1、按现行预算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工伤保险费已包括在企业管理费中;
2、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伤保险费应在规费中单独列项。
四、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预提后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作为专款,及时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账户,并以支票转帐或托收的方式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总承包单位在办理缴费时,需携带加盖公章的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期等内容的合同相关页码的复印件,填写《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二)、《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汇总表中所列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年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个月(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填入。社保经办机构应即时核发标明有建设项目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名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总承包单位应向已签订《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协议》的分包企业,分别发给盖有总承包项目部或项目主管部门公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
六、按照《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农民工人员名册及增减变化情况由用工企业按照市建委的规定及时输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农民工发生工伤时,以该系统中的人员名册为准。
七、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总承包单位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及时汇总分包企业名册和农民工名册,准确掌握人员增减情况,并切实指导和督促分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备案文件时,应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名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注明建筑工程项目名称工趸字样的银行托收单或缴费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总承包单位按照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附件四)标牌,在施工现场张贴或悬挂。
九、属于本市总承包企业承包的分布在不同区县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也可在总承包单位注册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如果总承包单位是外地注册的企业在京承揽工程的,可以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也可在北京的办公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
十、建设项目延期竣工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2、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报告需说明延期施工的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维修期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2、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建设项目保修合同(合同中需注明保修期或维修期的起、止日期。
十一、农民工发生工伤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时,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填表说明”准备材料,同时出示建设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附有《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协议》的分包合同。
十二、工伤人员门诊、急诊、急诊留观以及外地就医治疗的医疗费,由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1—4级的由街道社保所)执单据送劳动保障部门医保中心审核后传递社保中心报销。
十三、认定工伤后伤残评定为1—4级按月领取定期待遇的,由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将协商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工伤人员后,到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转移手续,持社保中心开具的转移单以及《建筑业工伤证》,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到缴费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月办理工伤待遇发放管理手续。
1—4级的工伤人员,每年1月份将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邮寄给街道社保所,作为继续享受待遇的凭证,未按时提交的将暂停待遇支付。
十四、1—4级工伤人员死亡的次月,其家属向街道社保所提交医疗机构死亡证明、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被供养家属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无生活来源的供养关系等证明材料办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超时限提交死亡证明在核定丧葬费等项待遇时将多领取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扣还工伤保险基金。
十五、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办理了核准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手续后选择按月领取定期待遇的,由农民工所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到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转移手续,持社保中心开具的转移单以及《建筑业工伤证》,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转到缴费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月办理待遇发放管理手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18周岁以下子女除外)每年1月份将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邮寄给街道社保所,作为继续享受待遇的凭证,未按时提交的将暂停待遇支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其家属要在次月向街道社保所提交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终止待遇手续,超时限提交死亡证明的一经查实,将多领取的定期待遇退还工伤保险基金;属于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处罚。
十六、5—10级工伤人员伤情变化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 1—4级的,按照上述1—4级工伤人员办理待遇手续。5?10级工伤人员随单位转入其它建设项目,在办理《建筑业工伤证》变更手续时,要提交新项目参保证明,《建筑业工伤证》变更后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5?10级工伤人员随单位转入到未以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施工工地工作后,将《建筑业工伤证》换为《工伤证》,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工伤待遇。
十七、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与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要根据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等级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并负责将工伤证收回,办理人员减少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未收回工伤证则由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承担责任。
十八、《通知》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愿意选择以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以按《通知》的规定执行,计算应缴纳工伤保险费时,保险期按照合同工期总天数减去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后除以30天进行计算。在该建设项目改变缴费方式之前已认定的工伤人员,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可持总承包单位证明办理工伤证变更手续,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
十九、为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区县建委要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支付情况应公开透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委要按季通报项目报批情况、参保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伤事故情况,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胡威律师研读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就建筑业工伤保险相关纠纷问题作出了具体而细致的规定,本律师对该意见进行了研读,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涉及律师实务的条款归纳如下:
一、对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四、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四点,属于创设性的规定。
其中第三点中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上位法依据。其中第四点中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上位法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因遭受工伤造成损失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附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四、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六、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八、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九、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开展工伤预防试点的地区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开展建筑业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将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十一、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十二、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十三、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难点重点问题,合力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附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7.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研究 篇七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险,完善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 制度不够完善, 导致参保率不高, 退保现象严重。在1991年《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 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作了具体的规定, 但是不完善。而后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文件中, 又有所界定, 但是都没有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做出规定, 因此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的解决作用有限, 还是没有提出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具体规定。另外规定的险种也不完整, 我国城镇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保险, 但在现行立法中, 农民工社会保险的险种是有限制的, 各个地方不统一。
第二, 农民工流动性强, 社会保险在转接方面存在障碍。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 很难使农民工享受到社会保险真正的实惠。社会保险在管理方面存在很多困难, 城镇社会保险有的以省为统筹范围, 有的以县市为范围, 而且采用的保险标准也有所不同, 不管是到沿海地区工作还是跨省市流动就业, 都会给保险的移交带来障碍, 基本上是无法实现, 即使是实现了, 也是浪费了很多的人力和财力, 得不偿失。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转接。农民工在调换工作后, 没有办法移交保险关系, 之前缴纳的保险费用等于白交, 很难享受到真正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 保费高, 农民工和企业不愿承担。大部分是在城镇居无定所的农民工, 或者是间断性在城镇武功和回乡务农, 以农业为主, 以务工为辅或工农并重的农民工, 对这些农民工来说, 社会保险缴费数额也超出了农民工承受能力。根据最新规定, 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帐户应该由职工个人承担, 占工资的8%。对于来自农村的农民工而言, 收入很不稳定, 在城镇生活下去已经很难, 缴了保险也不能确保自己能享受到真正的老有所养, 因此, 农民工在看不到希望的情况下, 不会主动去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 农民工不信任社会保险。大多数农民工由于来自经济落后地区, 文化知识水平很低甚至有的根本就没有接受过教育, 这就造成他们对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不了解, 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钱交上去, 要等到年老后才能享受, 时间间隔太长了, 他们不相信以后钱会再回来, 钱只有握在自己的手里才最安全, 对于收入不稳定的农民工来说, 看重的是眼前的生活, 无暇顾及以后的生活。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对策
第一, 落实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 建立比较合理的社会保险转移、移接手续。对于不易转移的失业保险, 一般医疗保险等可以实行, 一次性领取的方法, 对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等应该积极推行转移制度。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 在同一地区重新就业的, 这种情况比较便于续接社会保险关系, 由社会保险承办机构接转;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相对来说比较难, 社会保险的转移应该同个人帐号一起转移;对于返乡务农的农民工来说, 可以保留其社会保险关系, 留存档案, 等其重新就业后, 可以凭此证据办理续接或者转移手续。
第二,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监督机制。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政策制定出来, 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此促进社会保障行政职能部门对相应的业务管理部门和基金营运机构的监督, 发挥社会媒体以及群众监督等的作用, 使每一项政策制定出后, 都能落到实处, 加强法律意识。同时, 政府也可以成立专门的法律咨询中心, 给农民工以法律知识的引导, 给予农民工实质性的帮助, 切实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服务。
第三, 农民工社会保险的险种的实施应有顺序。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等, 如果这几种险种同时实施的话就比较难。农民工虽然在城镇工作, 但是与土地没有脱离关系, 还有土地作为保障, 土地的产出可以提供最基本的吃穿等, 也就是说如果失业或者年龄大了, 回到家乡还可以依赖土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换句话说, 土地的功能与养老, 失业保险的功能比较接近。[2]鉴于此, 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暂缓, 先解决工伤和医疗保险。
第四, 促进对社会保险观念的改变。农民工群体是非常庞大的, 如果要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险体系, 也很难满足其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 首先要转变农民工的观念。一部分农民工了解社会保险, 也愿意参保, 但是有大多数人不了解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观念比较淡薄。因此, 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使农民工转变观念, 安心, 放心地参加社会保险。
参考文献
[1]单琳琳:《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劳动保障世界2008 (11) [1]单琳琳:《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劳动保障世界2008 (11)
8.农民工工伤保险调研报告 篇八
关键词:工伤保险 企业 农民工
The peasant laborer worker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senate guarantees rate the low barrier factor analysis——Based on the enterprise angle of view real diagnosis investigation
Li Zhaohui
Abstract:This article take the Hunan Zhuzhou peasant laborer questionnaire survey as the basis,guarantees rate the low existence barrier from the enterprise angle to the peasant laborer worker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senate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 and the discussion.The result indicated that,the peasant laborer flows frequent,the policy does not enforce the law strictly,the insurance premium drafts has given high as well as the enterprise insures consciousness to lack and so on the factors to hinder enterprise’s senate to guarantee the decisionmaking indeed in varying degrees.The author believed that,should undertake ability from the enterprise economy to embark the formulation to have the pointed premium rate,promotes the peasant laborer labor union organization to construct vigorously,introduces the enterprise society responsibility while serious policy law enforcement altogether to take on the mechanism to guarantee the system implementation effect and the policy goal full realization.
Keywords:Worker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Enterprise Peasant laborers
【中图分类号】[F328]【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4-0117-03
农民工从农民转化为城市产业工人是中国走城市化道路的必然结果,中央“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优先解决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1]政策取向表明,党和政府已将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摆到了一个重要位置,而工伤保险是位列其首的任务。目前各地实施的工伤保险办法大多采取“用人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2]。这意味着企业须承担全部保费交缴,也就意味着企业生产成本的上升和经营利润的削减,从经济人角度出发,企业因此逃避参保是种理性选择。由此可见,农民工能否享有工伤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行为,从企业角度考察影响农民工参保的障碍因素,对政策法规完善和执行程序优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基于此目的,本文采取问卷调查方式,运用株洲地区117个企业的调查数据,对目前阻碍企业参保的诸多因素进行分析探讨,为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提供参考。
1.研究资料与问卷设计
为了对企业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问题作出客观评价与趋势预测,笔者以以株洲地区作为样本采集地进行研究。其选择依据在于此地区制造业、服务业、采矿业、建筑业等行业均具一定规模,且为农民工大量集聚地,有典型取证价值。本次调研共发出问卷167份,收回134份,剔除17份不完全问卷,以余下117个企业样本作为本文研究对象。
为研究农民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下所面临的障碍,问卷从企业属性和社会化状况两个不同视角进行构思与设计。调查项目均采用5分制计分,完全符合项5分,基本符合项4分、不确定项3分,基本不符合项2分,完全不符合项1分,视得分情况进行结果判断。
有关企业相关变量设计涵盖二个部分,一是企业属性划分,涉及企业性质、规模及行业类型调研,行业具体包括服务业、建筑业、采矿业及制造业、个体工商业;企业性质主要考察国有、集体、三资、私营四大类型;对企业规模的探讨则针对大、中、小三型企业进行;二是从企业社会化角度研究参保主要障碍,企业社会形象与企业社会组织是主要考察内容,企业社会组织包括工会、同乡会、社区组织。
本问卷中农民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阻碍因素是指不同变量在企业工伤保险参保阻碍因素量表上的回应情况。问卷涉及农民工流动障碍3题、政策执法障碍6题、保费征缴障碍2题、企业保险意识障碍6题以及工伤赔偿障碍8题,得分越高说明被调查企业障碍感知越明显。
2.调查结果分析
2.1 以属性划分企业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障碍上的差异。
2.1.1 行业类型。
行业类型决定企业工伤风险程度,意味着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的高低。从表1可以看出,影响建筑、采矿型等高危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的最主要障碍因素是“政策执法不严”,而“农民工流动频繁”对制造和服务型企业阻碍作用显著;就从事个体工商业农民工而言,因没有固定雇用单位导致缴费主体缺位,农民工个人被视为用人单位须全部保费自理,因而“保费征缴过高”和“保险意识缺乏”是阻碍其参保选择的主要原因;基于工伤保险参保目的是为获得补偿、为在事故发生后减轻经济负担,“工伤事故补偿不足”几乎是影响所有企业参保的障碍因素。
2.1.2 企业性质。
不同性质企业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问题上的阻碍因素有所不同。表2数据显示,私营企业参保障碍最多,每项得分都很高,其中,以“保险意识缺乏”和“保费征缴过高”影响最为显著,这与私营企业大多是小规模经营,本小利微且业主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所导致保险意识缺乏有关;“政府执法不严”是三资企业参保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国有企业参保障碍则多基于“农民工流动频繁”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目前各地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方案多为低位运行,基金积累匮乏,工伤保险补偿不足对企业参保积极性有一定的影响。表2调查数据也证实,在所有企业类型中,集体和私营企业对“事故补偿”更为重视,因此阻碍作用相对显著。
2.1.3 企业规模。从表3数据可看出,大型企业五项指标分值均较低,只有“农民工流动频繁”项分值超过3,说明大型企业经济实力雄厚且具一定保险意识,在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上表现出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因此在参保问题上阻碍相对较少,这与目前大中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相对较高的实际状况相符。比较而言,小型企业五项指标分值都很高,特别在涉及保费征缴和事故补偿等利益分配敏感性问题上表现尤为显著,说明小型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问题最为严峻,而经济因素是决定此类企业参保决策的最显著障碍。
2.2 以社会化状况划分企业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障碍上的差异。
2.2.1 企业社会形象。
表4数据显示,社会形象很好的企业各项障碍指标分值都较低,相反,社会形象差的企业五项指标得分都很高,这意味着企业社会形象与其参保障碍感知成反向关系。基于企业社会形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社会责任感,而这种社会责任感显著影响其参保行为,因此,企业社会形象越好,社会责任感越强,企业参保障碍就越低。就现实状况来看,目前社会形象颇佳企业毕竟是少数,这为目前企业参保率不高提供了合理解释。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政策执法”对社会形象一般或较差企业影响十分显著,表明当政策执法不严,对企业约束监督缺乏时,农民工参保阻碍明显增大。
2.2.2 企业社会组织。
企业是否存在社会组织,意味着农民工的自治能力,这对于其权益维护具有很重要影响。从表5结果可以看出,“无任何社会组织”企业各项分值都很高,说明此类企业参保障碍感知十分明显,而建有另外三种形式组织的企业,得分最低的是“工会组织”企业,表明工会对企业具有一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这种行使团结权成立的农民工自治组织,在一定范围内的确可以利用其群体力量达到谋求弱势阶层利益实现的目的。另外,值得引起重视的是,在拥有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企业所面临的障碍中,“政策执法”分值差别最大,这从另一角度表明,企业组织的社会化程度对其参保自觉性影响程度是不同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对企业影响力就越大,越能更好的维护农民工自身的权益,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就越高,反之,亦然。
3.结论及障碍形成原因分析
基于上述调查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企业所面临的障碍中,“保费征缴过高”和“政策执法不严”列于前两位,表明企业内部经济状况与外部监督对其参保决策具十分重要影响。第二,社会形象好、经济实力强企业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问题上自觉性较强,说明企业参保行为受社会责任感影响显著。第三,建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参保障碍低于其它企业,证明农民工社会组织化程度在其维权问题上的确具有一定影响力,组织化程度越高,对企业参保决策约束与监督作用越强。针对以上结论,文章对企业参保障碍的形成原因作进一步探讨。
笔者认为,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问题上,企业所面临的诸多障碍的形成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第一,企业经济利益驱逐行为与农民工工伤社会保险政策目标间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政府提供的社会安全保障,是种维护社会公平的重大国家公共政策。一方面,按照国际惯例,劳动者为企业和社会创造财富同时应当获得必要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因此,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责任由用工企业完全承担,这不但是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和认同的规则,也是工伤保险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更体现社会公平优越的地方[3];但在另一方面,企业作为一种赢利性单位,对于经济利益分配具有极端排他倾向,在保费交缴上希望尽可能避免责任和义务,在事故补偿上则希望享有更充分更完善权利。以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低水平运行、基金积累的匮乏的现状来看,工伤事故的经济补偿与企业期望值间显然存在较大的距离,因此,企业很容易采取不合作形式,其结果表现为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的低下。
第二,企业社会责任约束缺乏制度刚性。从社会稳定角度而言,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问题,本质上就是贫富差别的问题,若富者能承担起对贫者进行扶助的社会责任,弱势群体不再将其窘境归结于强势群体的剥夺时,社会冲突危险会极大地减少甚至完全避免。毫无疑问,农民工是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相对而言,资方企业则作为强势群体而存在,这种对恃状态中,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显得尤为重要。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正处于“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状态,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使地方政府和资方联合很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利,因此,政策执法严明对企业制度约束和社会责任履行十分重要。目前我国企业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问题上大多是种“义务软约束”,政策执行上存在很大缺陷,农民工工伤事故政策归属不明,合同签订缺乏政策强制性、未参保企业事故赔付缺乏政策刚性监督等等现状的合理存在都使得企业拒保相对成本低下,因此,基于经济人的理性行为,企业很多选择逃避参保,导致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低下。因此,在地方政府监管不力和企业行为缺乏制度约束状况下,单纯依靠社会责任意识为农民工提供完善工伤风险保障的可能性非常有限。
第三,农民工流动频繁,缺乏稳定的参保缴费主体。当前试行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方案规定“招用农民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2]”,这表明只有在用人单位作为缴费主体的前提下农民工才能被纳入工伤社会保障范畴。目前农民工因为文化层次的限制,大多从事劳动力密集型工作,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约束十分明显,很多情况下只能根据行业状况或自身经济、体力状况频繁更换岗位,跨地区、跨行业流动在农民工群体中十分常见[4],这种无正式劳动合同、随时可终止劳动关系的复杂从业状况所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用人单位极不稳定。按照工伤保险参保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频繁变换意味着缴费主体的缺位,农民工缺乏参保的必要条件,不得不游离于工伤社会保障安全网之外。
4.启示与建议
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问题,其实质上是弱势群体合法权保障问题,参保率的高低,是衡量政府维护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指标。近年来,中央将农民工社会保障提到了重要位置,而工伤保险位列其首,表明了政府对农民工职业健康与安全的重视,但是,从农民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案的推行来看,实施效果与政策目标间存在较大差距。
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由用工单位缴纳保费”,这意味着农民工工伤保障权的实现,必须以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作为缴费主体,我们可以认为,企业参保决策是农民工参保与否的决定因素。由此可见,农民工工伤社会保障权实现必须建立在企业自觉基础上,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因此,有必要引进社会责任共担机制,将企业逃避参保代价列为政策立法关注的重要方面,在经济上严格惩处的同时以社会机制约束企业的极端利已行为。
在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他们缺乏正常的表达途径,缺乏明晰的群体目标和利益整合[5]。文章分析表明,农民工社会组织对企业参保决策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特别是工会的权利维护和资源获取机制,它所具有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可控性等特征能够长期有效地支持农民工改变其现实生存境遇。但是,目前农民工工会组织的建立还在萌芽阶段,对于占绝大多数的私营企业而言更是少见,说明尽管农民工群体在数量上虽占据一定优势,但这一优势尚未转化为利益表达的有效途径,这也是工伤保险参保问题上农民工不能表现出团体力量优势,不能以主动诉求应对企业侵权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笔者认为,应当大力推广农民工工会组织的建设,以行使团结权有组织、有计划地领导农民工与资本利益抗衡,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克服农民工势单力薄弊端,能尽可能地维护农民工自身权益。
对农民工实行劳动保护是我国行政法规和公共政策制定的基本内容,司法是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法公正是农民工权益受到司法保护的前提,因此,必须严格执法以提高政府监管力度。文章分析表明,“政策执法”严格程度对于企业参保率高低有很大影响,特别对非正规产业小企业具决定性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引导执法人员对执行价值进行重新审视和再认识,以执法严明维护农民工权益和公正公平,最大程度地避免权力团体的利益倾斜。
农民工工伤保险能否普及、能否真正实现风险单位大量所达成的损失分摊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工企业对保险费率的接受程度。文章结果表明,企业逃避参保的原因中,“保费征缴过高”是个重要方面。实际上,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相对国际惯例而言是绝对偏低,只是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相对某些本小利微的小规模私营企业而言或许经济能力不足,因此,在工伤保险费率设计上应考虑到农民工用人单位的普遍经济状况,考虑到大多数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这是推广实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必要手段,也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具有政策普及实施空间的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EB/OL].http://www.china.com.cn/
[2] 《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湘劳社政字[2005]22号)[EB/OL].http://www.cnss.cn/ 2006
[3] 陈刚.工伤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4] 郑功成、黄若莲,农民工与医疗保障.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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