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_经济系列(样表)(精选4篇)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_经济系列(样表) 篇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干部处): 《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已经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0月15日第14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11日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刻苦钻研、身心健康。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工程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和业绩。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以实际水平、工作实绩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依据。
第六条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认定技术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大专、中专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后直接认定。
(四)无专业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第七条
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在具有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指导下能独
⑷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⑴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⑵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⑶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⑷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学历,经考察合格后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直接认定;
2、硕士研究生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2年以上可参加评审,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察合格后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直接认定;
3、大学本科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
4、大专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5、中专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5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晋升)条件:
⑸参与完成我省有关工程专业的行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起草和制定;参与完成某项填补我省专业技术领域空白的工程技术工作,并具有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⑹获得发明专利1项(为前三完成人)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均为第一完成人)。
第九条
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应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⑴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⑵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⑶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⑷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⑴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⑵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⑶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
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以上荣誉取得者须有省级主管部门的鉴定、立项书、文件、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并有署名);
⑶个人获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先进荣誉称号;
⑷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并安置大量人员就业,被市级党委、政府评为纳税大户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年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并附税金单);
⑸产品在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一等奖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获奖证书有署名);产品被授予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新产品的研制通过省级鉴定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
⑹在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解决了技术难题的,有市级政府或省级部门文件表彰;
⑺完成我省有关工程专业的行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起草和制定;完成某项填补我省专业技术领域空白的工程技术工作,并具有相关省级主管部门证明文件或材料;
⑻获得发明专利1项(为前三完成人)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均为第一完成人);
⑼从海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我省稀缺的专业人才,并有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文件证明。
第十五条
按照《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8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公需科目在全省统一规定的公需课范围内自行选定,专业科目由各行业、各部门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继续教育证书复验工作。
第三章 职称资格管理权限及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须由本人申请,企业推荐,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提交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有关技术材料,所在企业应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在本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材料公示,无意见后,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汇总统一上报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委托授权机构评审。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聘用的无档案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建立档案并与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建立委托 代理关系后,方可申报。
第十八条
高级工程师评审应进行专业答辩,答辩题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是通过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专业,各地区不再组织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暂行办法》(陕人发[2008]24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_经济系列(样表)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年,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上简称《条例》)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章
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第二条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任职期内,按招聘约完成岗位职责.第四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符合《条例》规定。晋升正高级卫生技术职务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第五条
在任职期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须4次良好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考核须5次良好以上。
第六条
符合宁政发[1997]71号、宁人劳(教)字[1998]044号和宁人劳(教)字168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第七条
外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改办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发展趋势,能吸收最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须提供实例),达到国内水平或填补区内空白。
(二)在我区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技术高超,是同行认可的专业技术带头人。
(三)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指导急、危、疑、难病例抢救或解决处理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具有组织和知道本专业 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须有本单位提供的具体解决疑难病例和重大技术问题的实例5个人以上)。
(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科研)。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2篇须发表在国内核心卫生学术期刊或国外学术期刊(均为第一作者);1篇须发表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和著1部(本人须单独撰写5万字以上)。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成过奖(不同)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均为前两名完成者)。
4、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刊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书为准)
固原地区六县,同心、盐池、陶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人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须发表在国内核心卫生学术期刊或国外专业学术期刊(均为第一作者);2篇须发表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卫生专业学术期刊(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和著1部(本人须单独撰写3万字以上)。
3、获得国家级四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均为前二名完成者)。
4、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书为准)
第九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一)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发展趋势,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须提供实例),并达到区内先进水平。
(二)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指导急、危、疑、难病例抢救或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卫生 技术人员工作和科研的能力(须有本单位提供具体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实例3个以上)。
(三)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科研)。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须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2篇,第二作者1篇)或2篇(国内核心学术期刊1篇,第一作者;省、部级学术期刊1篇,第二作者)。
县(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须在省、部级卫生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1篇,第二作者1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技术专著或合著1部(本人须单独撰写3万字以上)。
3、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或地厅级二等奖以上2项(均为第二名完成者)。
4、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展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签定办法同上)。
乡级及固原地区六县,同心、盐池、陶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卫生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2篇(均为第二作者)。
2、获地、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均为前第二名完成者)。
3、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鉴定办法同上)。
1980年(不含1980年)以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从事护理、检验工作满30年的中专生,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和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980年(含1980年)以后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大学专科毕业生,须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和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的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十条
主治医(药、护、技)师。
(一)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独当一面,了解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
(二)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本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工作认真负责,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开展科研工作。
(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二作者以上)。
2、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2篇(第二作者以上)。
3、获地、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一项,且为前三名完成者。
固原地区六县,同心、盐池、陶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三作者以上)。
2、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交流论文1篇(第二作者以上)。
3、获地、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均为前三名完成者。乡级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申报中级职务不具备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条件者,须交1篇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业务总结。
1980年(不含1980年)以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中专毕业生,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和晋升主治医(药、护、技)师的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主治医(药、护、技)师。
1980年(含1980年)以后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中专毕业生,须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和晋升主治医(药、护、技)师的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主治医(药、护、技)师。
第四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晋升指未达到《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或不具备规定学历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一)符合第二章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和第第三章第八条晋升主任医师的评审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破格晋升主任医(药、护、技)师。
1、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中华系列杂志或国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均为第一作者)。
2、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均为前两名完成者。
3、出版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
(二)符合第二章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和第三章第九条晋升副主任医师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破格晋升副主任(药、护、技)师。
1.、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中华系列杂志或国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均为第一作者)。
2.、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四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前两名完成者)。
3、独著出版有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8万字以上)。
(三)符合第二章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和第三章第十条晋升主治医师的评审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破格晋升主治医师(药、护、技)师。
1、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中华系列杂志或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2、在医药、卫生、科研及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方面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或地厅级二等奖以上1项均为前两名完成者。
3、出版一定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5万字以上)。第十二条 破格晋升,原则不得越级申报。
第十三条 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中级职务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 申报破格晋升者,外语水平须符合自治区职改办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任职年限届满后延期3年方可申报晋升:
1、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2、因造成医疗事故或因发生严重差错导致重大损失者。
3、有抄袭或剽窃他人论著、成果等侵权行为,谎报成绩者。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与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七条
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相符的规定,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八条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_经济系列(样表)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使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评审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和护理专业的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卫生系列护理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护理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管护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要求
1、主任护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主任护师任职资格:
(l)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护师工作五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十三年以上,取得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护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护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的学历,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上述学历后从事副主任护师工作五年以上。
2、副主任护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主管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护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主管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护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主管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护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本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主管护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上述学历后从事主管护师工作五年以上。
3、主管护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主管护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主管护师任职资格;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护师工作二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护师工作四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护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上述学历后从事护师工作四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条件
1、破格申报主任护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在护理第一线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并有所创新和突破,是省内有一定影响的本专业学科技术骨干,并在省护理学会专业委员会担任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或在市、州护理学会担任常务理事;
(2)获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前五名);
(3)在国际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或在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4)正式出版过二本以上(各不少于20万字)本专业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任主编,不含副主编。);
2、破格申报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在护理第一线工作,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能出色的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难题,是省内有一定影响的本专业技术骨干,并在省护理学会专业委员会担任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或在市、州护理学会担任常务理事;
(2)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前五名);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
(3)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三篇,或在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4)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不少于10万字,任主编,不含副主编)。
3、破格申报主管护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在护理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是本单位主要技术骨干,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2)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
(3)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三篇;或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4)有技术革新,获得国家专利证书;或有其它突出贡献,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奖励者。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四、申报评审护理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晋升的人员,在近两年考核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五、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1、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标准。
2、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标准。
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主任护师
1、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护理基础理论和各专业护理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及时掌握护理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及趋势,并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临床。
2、工作能力
(1)能够组织、指导护理专业全面业务技术工作,是护理专业或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2)坚持临床第一线工作,完成规定工作量,具有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
(3)熟悉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与治疗原则,并精通其护理业务,能熟练解决疑难疾病及新发现疾病的护理等重大技术问题。
(4)熟练掌握护理专业基本技术操作,并能了解或应用最新技术。
(5)有主持护理专业科学研究的能力,并有较强的论文撰写能力。
(6)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有培养和指导中级以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3、业绩与成果
在副主任护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的著作或译著一部(主编或副主编);
(2)在国际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
(3)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二篇;
(4)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等级内额定人员);
(5)获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省(等级内额定人员);
(6)任本、专科生通用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4万字以上);
(7)在护理工作中为开拓性贡献者,受到省(部)级以上政府的奖励。
二、副主任护师
1、专业理论水平
(1)有较系统的护理基础理论和各专业护理知识,并掌握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熟悉护理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及趋势,能吸取新的科研成果应用于临床。
2、工作能力
(1)能够指导护理专业全面业务技术工作。
(2)坚持临床第一线工作,完成规定工作量,具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
(3)了解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原则,并熟练掌握其护理技术。
(4)护理专业基本技术及新技术操作熟练。
(5)有组织护理专业科学研究的能力,并有撰写较高水平论文的能力。
(6)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有培养和指导中级以下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3、业绩与成果
在主管护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的著作或译著一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二篇;
(3)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
(4)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二篇;
(5)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6)本、专科生通用教材的主要参编者(本人编写3万字以上);
(7)在护理工作中有较突出的贡献者,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的奖励。
三、主管护师
1、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护理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了解护理专业国内先进技术,并能应用于临床。
2、工作能力
(1)坚持护理第一线工作,完成规定工作量,具有护理工作或某专科临床护理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护理。
(2)能独立处理一般疑难及危重病症的护理。
(3)护理专业基本技术及专科技术操作熟练。
(4)能承担教学任务,有管理病区及指导下级护理人员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3、业绩与成果
在护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一篇;
(2)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
(3)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二篇;
(4)在市(厅)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三篇;
(5)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6)本、专科生或中专生通用教材的参编者;
(7)在护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政府的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基础、专业理论及技术操作的具体要求同医院分级管理的要求。
第七条
对承担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教学任务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有关教学方面的具体要求,参照《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八条
鉴于护理专业高等教育的现实状况,对在护理专业岗位上工作的大专毕业20年、中专毕业25年以上晋升副主任护师,或大专毕业25年、中专毕业30年以上晋升主任护师的人员,按破格人员申报,并在近几年内暂按正常条件评审。
第九条
学历指护理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第十条
学术论文均指第一作者的论文。
第十一条
对在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条件的掌握上可结合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实际适当的放宽。
第十二条
凡在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二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十三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_经济系列(样表) 篇四
为深化职称改革,完善职称评审办法,在各系列《试行条例》基础上,根据人职发[1990]4号、鄂职改办[1992]204号、鄂职改字[1993]6鄂职改办[1993]126号等职改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和要求
1、坚持德才兼备,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择优晋升的原则。
2、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量考评为主要依据的评审推荐方法。
3、坚持“五公开、一监督”制度。即评审政策、岗位职数、评审办法、个人提交的主要评审材料和评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申请条件等未尽事项以各申报系列《试行条例》和有关职改文件为准。
二、否决条件
1、政治条件
凡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因道德品质或其它方面犯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不含按规定解除处分者);犯错误正在受审查,或屡犯错误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拒绝承担组织分配的工作或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
(3)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屡出一般事故而无改进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党纪,造成严重影响的。
2、近三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基本称职的,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不能推荐评审。
3、外语、计算机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未达到职评要求的,不能推荐评审。
三、考评指标与评分标准(总分120分)
(一)政治思想(10分)
1、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协作和奉献精神等。5分
2、任现职以来(申报高级限近五年内,申报中级限近四年内)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者计2分,有一次基本称职的只计1分,有不称职的不得分;受校级及其以上表彰(含年度考核优秀者)的,每一次加1分(一年内受两次以上表彰者,只计一次),最高加3分;出现事故(含教学事故)或错误,但不够否决条件的,出现一次扣1分,两次(含两次)以上扣2分
(二)工作业绩(40分)
以相应系列《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具体岗位职责,针对参评人员所申报的系列和级别累计积分。
3、任现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工作者,计30分;完成本职工作情况较好者,计28分;完成本职工作情况一般,且有无故缺勤者计26分。本项由其单位提供相应材料。
4、任现职以来主持本单位全面管理工作,成绩突出者计5分;协助本单位领导完成本专业管理工作的主要参与者计4分;协助本单位领导完成本专业管理工作的一般参与者计3分。本项由其单位对其参与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的不同作用出具证明材料。
5、能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完成某一方面管理课题的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撰写总结报告、管理规定、调研报告、课题实验报告、经验交流等文件或资料(以正式行文和手稿或证明为据),每件1分,但最高不超过5分(研究系列的在此积分后,不再作科研成果计分)。
(三)科研成果(60分)
科研成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完成的与申报职称系列对应的本专业学术成果。著作必须是公开出版的;论文必须是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或重要报纸的学术理论版上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是经有关部门鉴定或获奖的。
量化时,采取累计积分的办法,积分超过60分者计60分。同一部(篇、项)不重复计分,分值就高不就低。
6、公开出版著作
(1)专著:中级5万字以上10分,副高10万字以上10分,正高15万字以上10分。
(2)合著、编著:主编者加2分,副主编加1分;撰写字数为:每万字0.5分,10万字以上5分。
7、发表学术论文(摘要论文按50%计分)
(1)独著论文
a国家权威期刊学术论文每篇 10分
b国家重要期刊学术论文每篇8分
c国家级一般期刊学术论文(国家级学会、国家级研究会、国家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的会刊未进入a、b项的,核心期刊未进入a、b项的)每篇 6分
d省级期刊(省级学会会刊、不是核心期刊的大学学报等)每篇4分 e各类增刊(有刊号的会议文集、专集等)每篇2分(申报高级限两篇以内)
f内部期刊每篇1分(申报高级限两篇以内)
(2)合写论文前述标准第一作者80%,第二作者20%,第三作者不计分。
(3)论文影响加分标准
全国专业检索工具收录:文摘2分,选目1分。
8、学术会议交流论文:
(1)参加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并收入论文集3分
(2)参加省、部级学术会议并收入论文集2分
(3)参加地、市级学术会议并收入论文集1分
9、科研成果(获奖或经过鉴定的)(主要参与者限5人,主持人70%,第二人15%,第三、四、五人各5%,不足5人多余分加到第2人上。)
(1)国家发明、自然科学、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5、23、20分
(2)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0、18、15分
(3)地、市(州)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5、13、10分
(4)本院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3、1分
(5)主持结题项目: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不含我院项目)分别计10、8、5分。
(6)主持在研项目: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不含我院项目)分别计8、5、3分。
(四)学历资历(10分)
10、学历
博士毕业并获学位8分 仅获博士学位7分 硕士毕业并获学位6分 仅获硕士学位5分
研究生毕业未获学位、第二学士学位4分 本科毕业并获学位3分 本科毕业未获学位2分 专科毕业1分 中专(高中毕业)0.5分
11、本校工龄满五年以上者1分(最高1分)
12、任现职五年以上者1分(最高1 分)学历、资历不符合相应职务试行条例规定者,作破格申报。
四、职数限制:
1、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主系列是教师和卫生系列,为了体现向教学和医疗一线倾斜,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对非主系列的职数加以限制,中级职数每年不得超过允许职数的20%,高级职数每年不得超过允许职数的15%(省职改办文件规定90%用于主系列)且同一系列中高级职务的结构比例不得高于教师系列中高级职务的结构比例。
2、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有部分工人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同时又达到了同系列规定的职评条件,可以考虑参加评审,但都必须以招工时的工种为依据,靠相应系列,不得转评其它系列,且评后不得调换工种。企业编制工人,因招工时人事关系所限,评后不能聘任。
3、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尤其是社科研究系列(管理系列)要从严控制。
五、服务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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