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政策宣传材料(共8篇)
1.少数民族政策宣传材料 篇一
区委宣传部民族团结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区委宣传部扎实开展民族团结主题宣传教育工作,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积极创新手段形式,不断丰富拓展内涵,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大力展示全区民族团结工作成果,注重宣传先进典型,激发了全社会关心城区发展、支持民族工作的热情,为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广泛宣传,营造人人关心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社会氛围。将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全区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一起研究策划,同步组织推进。紧密联系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区各族干部群众思想实际,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让“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扎根人心。指导各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加强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等内容的学习,不断提升领导干部民族工作意识,增强遵守民族法律法规和做好民族工作的自觉性。发挥区域主要媒体作用,依托台、报、网,积极宣传全区各项事业发展成果,大力展示各族人民幸福生活,推进民族团结的思想认识进一步深入人心,形成良好新闻舆论氛围。深入开展宣传宣讲活动,组织区理论宣讲团和基层宣讲小分队,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紧紧围绕形势政策、国情市情区情等重点内容,组织宣讲报告会,每年受众达6万人次,在全区唱响了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的时代主 旋律,进一步团结和凝聚各族干部群众,投身建设经济强区、文化大区和生态宜居城区的火热实践中。发挥好宣传橱窗、书报栏、黑板报等社区宣传设施的作用,做好民族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大力宣传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努力营造了人人重视民族团结、珍惜民族团结、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浓厚社会氛围。
创新载体,增强干部群众维护民族团结进步的责任感。坚持紧密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这个主题,将宣传教育对象从少数民族群众拓展到全社会干部群众,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积极创新活动载体,贴近基层、贴近群众,通过各种富有实践性、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教育活动的影响力和互动性,引导居民自觉支持和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抓住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的有利契机,组织了红色宣讲、经典传唱、典型评选等系列活动,激发了各族干部群众的爱国情感。开展“双百”和“感动天津人物——海河骄子”评选,集中宣传一批不同历史时期做出突出贡献的各民族革命功臣、劳动模范、改革先锋,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图片展、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形式,引导干部群众把爱国热情转化为立足本岗、建功立业的自觉行动。组织策划唱响红色经典活动,在全区开展“祝福祖国、歌唱天津、赞美河西”群众性歌咏活动,举办红歌会百余场,参与群众达5万人次,抒发了各族干部群众的爱国情感,展示了河西人良好的精神风貌。深入开展爱家乡、建河西教育实践活动,围绕“同在一方热土、共建美好家园”这个主题,先后组织了看家乡新貌、促天津发展游览津城、让城市面貌美起来集中清整日、文明祭扫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积极培育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文明风尚。加强典型宣传,将民族团结进步作为重要类型,纳入先进典型宣传工作,在文明市民、道德模范、和谐家庭等各类先进评选工作中,积极培育典型,大张旗鼓地宣传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在全社会明确了导向,鼓舞了士气,引领各民族干部群众学习模范、崇尚先进,为推动河西新三区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2.少数民族政策宣传材料 篇二
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5月在天津考察时曾勉励大学生, “志存高远、脚踏实地, 转变择业观念, 坚持从实际出发, 勇于到基层一线和艰苦地方去, 把人生的路一步步走稳走实, 善于在平凡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李克强总理2013年8月在兰州大学考察时再次鼓励大学生到西部地区就业和创业, 继而成为当地发展的“种子”, 为当地经济带来效益。
多年来, 国家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 帮扶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 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就业。期待措施逐步落实, 能让少数民族地区真正富起来。
全国帮扶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创业多重优惠鼓励学生投身边远地区
2012年11月, 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2]11号) 。该文要求各地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省级工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 进一步拓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 鼓励毕业生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领域和岗位就业, 大力开发农牧业技术、医疗卫生、治安管理以及双语教师、幼儿园教师等公共服务岗位。要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适时调整少数民族地区高校的学科专业结构。要根据少数民族毕业生特点, 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就业技能培训。
2013年, 中央发布国办发[2013]35号文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给予必要的帮扶与指导, 鼓励他们自主创业。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地区要组织本地用人单位积极面向受援地高校毕业生开展各类招聘活动, 并将到本地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 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在帮扶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创业同时,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毕业生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就业的政策文件, 如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于200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42号) , 国务院于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 ,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2014年9月印发的《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61号) 。近年来, 中央开展了三支一扶、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等多个基层项目, 上述文件的出台, 为学生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就业提供了更完善、更多重的制度保障。
目前, 学生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就业可享以下多方面优惠:
(1) 公务员招录优惠。国家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 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 (合格) 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国家适当降低了基层公务员招录门槛, 如适当降低招考职位学历要求, 最低可到高中、中专;放宽招考专业限制, 乡镇机关可不限专业;适当调整报考职位年龄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合理确定开考比例, 报考人数较少的可降低开考比例;此外, 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可以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2) 事业单位招聘优惠。从2009年起, 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 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 经考核合格, 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同时, 各省 (区、市) 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 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3) 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 (高专) 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4) 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服务期在3年以上 (含3年) 的, 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代偿。每位毕业生每学年国家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5) 高定工资或放宽职称要求。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在机关工作的, 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 可提前转正定级, 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申报相应职称时, 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国家要发展, 民族要强盛, 都离不开知识, 离不开人才。一直以来, 党和国家将更多资金、技术和人才向少数民族地区投入, 为的就是让少数民族群众过上幸福, 最终实现民族共繁荣共发展的宏伟目标。为了这一共同目标, 各地也推出了众多优惠政策。
湖北少数民族学生可直接落户创业将获扶持资金
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地区学生, 入学时可不迁移户口;少数民族地区学生毕业后在湖北省内就业创业的, 凭毕业证、就业创业相关手续和住所证明, 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少数民族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超过两年的, 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留学回国人员, 符合就业创业地落户基本条件的, 可申请在当地落户。
此外, 湖北划拨专门资金用于促进大学生在湖北创业发展, 特别是将少数民族地区在校大学生纳入了重点扶持范围。
湖北省规定, 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在湖北省内自主创办企业、个体经营或从事农业合作社, 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项目。根据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学技术含量、市场前景以及吸纳就业能力等因素, 分别给予2万元至20万元无偿资金扶持。
广东到农村从教可退学费
为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 提高农村学校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广东自2008年起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满1年后可享受退还学费的政策。退费的标准按每人每年6000元计算。本科及以上学历 (学位) 高校毕业生上岗退费以4年为限, 从上岗满1年后逐年退费, 连续退费4年;大专学历高校毕业生上岗退费以3年为限, 从上岗满1年后逐年退费, 连续退费3年。
2012年, 广东发布了《关于将欠发达地区农村幼儿园纳入上岗退费实施范围的通知》 (粤教师函[2012]50号) , 决定将在广东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的“上岗退费”适用学校类型范围扩大为:乡镇 (不含县城所在镇) 及乡镇以下的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
黑龙江到边远地区就业, 户口可保留原籍
黑龙江省自2006年陆续出台优惠政策, 鼓励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县及以下单位、农垦和森工下属的农场、林业局、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 户口可保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区,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工作3年以上的, 流动到省内其他单位不受户籍限制, 有关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录用到机关的, 可直接享受试用期满后定级工资,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 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 可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的, 可高定二个级别工资档次;聘用到事业单位的, 可提前转正定级, 转正定级时, 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 可高定一级薪级工资, 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的, 可高定二级薪级工资。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其工作业绩应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并可免于外语、计算机考试。志愿在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工作满1年即可分别直接申报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透视中美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政策 篇三
7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新疆实施双语教学的目的,决不是弱化、取代甚至消灭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相反,这一政策是希望新疆各少数民族的学生、百姓都能在掌握本民族语苦的前提下,熟练掌握汉语。而西方一些国家表面上很民主,但其双语教育的根本同的却是为了同化少数民族。美国的双语教育就是这样的典型例子。
美国模式:变相同化
作为移民开拓地,早在1568年,北美的佛罗里达地区就有了教会为印第安儿童开办的第一所双语学校。从殖民时期到建国初期,美国基本上采取了放任自由的双语教育政策。19世纪中后期,外来移民激增,主流社会担心盎格鲁——撒克逊白人文化的主导地位受到挑战,于是开始限制双语教育,倡导包括英语教育在内的美国化运动。一战期间,由于不信任外来新移民,联邦政府完全禁止双语教育。
20世纪60年代初黑人民权运动的爆发让人们开始关注少数族裔平等的语言权利和文化传统。1968年1月2日,约翰逊总统签署《双语教育法》,正式确立双语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不过,白人并没从心底真正认可少数族裔平等的语言权利。提出双语教育法议案的参议员拉夫雅宝罗赤裸裸地指出了这一法令的真实目的:“不是谋求创造少数种族与外界隔绝的特殊社区,而是致力于使这些孩子最终掌握英语。”说到底,它是一种变相的同化政策。
移民逐年增加,美国双语教育发展迅速。不过,由于教育一向是地方性事务,缺乏全国性统筹,加上各地情况不一,语言要求不同,相应的教材、课程、经费和行政管理都跟不上。即便是同一少数种族,情况也很复杂。比如,对于受过良好教育的古巴裔(西裔群体之一)来说,实施双语为的是保留西裔文化传统。而对于贫穷的西裔来说,双语教育权利等同于社会尊重,因为教科书作者、政治家、广告商、电视节日制片人塑造了过多被贬低的西裔人物形象。
主流社会忧心忡忡,担心双语教育过度投入会侵占其他学生的教育资源。随着美国经济衰退,反移民情绪高涨,倡导英语至上的团体决心将英语定为官方语言,所有与双语教育有关的机构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批评。人们批评双语教育制造了孤立,加深了种族矛盾;认为它目标不明,违背了联邦政府制订双语教育的初衷(即同化少数种族),把公立学校的过渡性课程变成了提倡少数种族文化的课程。有关双语教育的争议此起彼伏。不过,这对联邦政府限制双语教育倒是天赐良机。
2001年,布什总统提出《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决心加强基础教育,尤其关注贫困儿童和少数族裔学生。它提出为双语教学提供资金要附加学绩测评,并设立了相应的目标,如果学生达不到相应标准,联邦政府将减少资助。这就意味着把双语教育拽回到当初作为过渡性课程的轨道上,让主流社会可以继续堂而皇之地同化少数种族。
中国特色:民汉兼通
中国的双语教育与美国不同。我国的双语教育是民族语文与汉语文教学。汉语是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事实上各民族的族际交际语,是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
同时,少数民族的语言与汉语一样得到保护和继承。全日制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大纲明确指出:“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民族中小学,首先要学好民族语文,也应当学好汉语文……要充分认识汉语文学科是民族中小学第二语言课的性质,遵循民族学生学习汉语文的规律,努力培养民族学生理解和运用现代汉语文的能力。”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育以民族语文为主,兼学汉语,逐步达到“民汉兼通”。“民汉兼通”,不是说哪个语言更重要,而是在学习民族语言的基础上,考虑到社会发展和族际交流、交往的需要,同时学习汉语,这样傲既保护了民族文化和语言,又不强制性地让汉语成为少数民族的语言。在保证少数民族平等语言权利的同时,让他们学好汉语,了解先进的科学技术,让各族人民一起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不同的语言文化观
美国主流社会一直遵循着“语言一致性”的语言文化观。简单地说,就是维护英语作为事实上官方语言的地位。建国初期,通过教育形成一个统一的民族和同家,就是美国教育的重要目标。著名历史学家丹尼尔·布尔斯廷说,没有语言的一致性,就“很难形成现代美国文化的许多其他特征。”
白人担心双语教育的过度发展和多元文化主义的盛行,会诞生一个“‘离心的、不认同主流价值观的少数种族多数’……会让其他文明挑战美国的主流文化,增加融化移民的难度”。因此,表面上双语教育唱的是种族平等的高调,强调少数种族平等的语言与文化权利,其实是雷大雨小,主流社会的骨子里希望以更隐蔽的方式改造外来移民,把他们彻底改造成“美国人”。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少数民族的经济条件还比较落后,特别是他们一直都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不像美国的少数科,族一般都与白人混居,只有部分印第安人住在保留地。我国少数民族地理和文化上相对较大的独立性让双语教育在我国更有可行性,更能激发少数民族保护本族语言与文化的迫切愿望,同时积极运用汉语进行族际交流,扩大民族交往,创建民族团结的和谐社会。
不同的官方语言态度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国家。如果没有通用的语言文字,汉族之间、少数民族之间、汉族与少数民族的交流寸步难行,也不便进行中外文化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我国的通用语言文字,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采用通用语言文字这一表述,说明各民族的语言和汉语一样平等,正因如此,我们才会遵循“民汉兼通”的双语教育原则。
把汉语,更准确地说,是把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通用语言,得到了各族人民的承认与自觉拥挤,这是对五干年中华文明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历史的尊重。这么做,避免了把官方语言问题简单化,充分体现了大小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
美国主流社会一直盼望英语成为官方语言,但相应立法一直未能通过。20世纪60年代起,联邦政府通过双语教育这一过渡性课程帮助少数种族融入主流社会,维护英语非正式官方语言的地位。近年来,声势浩大的唯英语运动代表了主流社会的这一倾向。1986年成立的民间组织“英语第一”基金会明确其三大目标:英语成为官方语言;赋予每个孩子学英语的机会。消除费用高昂且无效的多语种教育政策。
美国的少数族裔虽然人数越来越多,但政治影响力依然有限,难以左右政府的语言政策,而且他们自己对待多元文化的态度也是模棱两可。据《洛杉矶时报》调查表明,84%的西裔美国人希望他们的孩子直接学习英语和主流文化,不再学习自己的种族文化。政府变相的同化,少数族裔的暧昧态度,维系着双语教育的初衷,维系着英语非正式官方语言的地位。
实施双语教育的基本原则
双语教育政策性很强,处理不当容易引起争议,影响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强调一些基本原则,才能确保中国特色双语教育的长久生命力。
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坚持大小民族的语言,文化一律平等。其次,坚持“民汉兼通”原则,从实际Ⅲ发,构建多元化的双语教育模式。此外,必须依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和教育规律与时俱进立法,完善双语教育环境。
4.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总结材料 篇四
——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总结材料
邕宁区百济乡华灵小学 华灵小学是一所全日制完全小学,地处乡政府西部25公里处,始建于1965年,至今已有40年的办学历史。在校学生322人,全是壮族学生,是一个壮族学校之一。近年来,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今年,我们根据教育教学的实际,以突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年为载体,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坚持民族团结教育与学科教学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寓教于乐的校园文化活动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尽量贴近学生实际,由浅入深,循序渐进,扎实有效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加强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的“三个离不开”教育,使师生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一、高度重视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学活动中。我校壮族学生占多数,在这个壮、汉相融的大集体中通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加强了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了民族团结,增强了学校的凝聚力,形成了壮、汉学生相互关爱,彼此尊重,共同进步的良好校园氛围。
在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调查中,发现很多学生对少数民族常识知之甚少。为此,学校领导意识到,学校加强各民族团结,必须加强对学生的民族常识教育,并按办公厅、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精神,在全校各班开展了民族常识教育,上好民族团结教育教材《中华大家庭》和《民族常识》,并将这两本教材的学习纳入课程中,教学内容包括:了解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初步了解五十六个民族的基本特征、地域分布、居住特点、风俗习惯、语言文字、著名人物以及在文化艺术、科技等方面的特色与成就;了解自己所属民族的分布区域、人口数量,以及语言、文字及主要的文化特点和风俗习惯等;知道中华各族人民凭借勤劳、勇敢和智慧,共同开拓了祖国的疆土,发展了祖国的经济和文化;了解各民族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以及各民族人民需要和谐相处,共同进步,形成“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必要性的基本认识。教师认真备课,精心准备教学内容,指导学生收集相关资料,并结合时势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教导处进行日常教学考核,并视其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方面,确保教学时间和教学质量。真正做到民族常识教育进入课堂。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将民族团结教育落到实处。
我们在扎实上好民族常识教育课的同时,充分利用班会、团队活动、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等方式,丰富民族团结教育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一是在全校开展“歌颂中华大家庭”主题班队会;二是以班级为单位,办了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黑板报;三是各班开展“少数民族优秀人物事迹”故事会;四是组织了“56个民族是一家” 国旗下活动;五是在全校开展学唱民族歌、学跳民族舞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让五十六个民族的灿烂文化在孩子们的心中播下“中华民族是一家”的种子。
三、积极进行校本课程的开发,突出民族教育特色。
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需要,开设了在音乐、美术、体育、民族常识等方面充实一些内容作为提高学生艺术修养的特色课程。体育课上,踢毽子、拔河、沙包、民族团结接力、板鞋等都列入了教学内容,使学生直接参加一些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运动。利用美术课及兴趣小组学习绘画,具有民族特色的版画、刮画、布贴画、毛线画、染纸等,学习少数民族的手工制作剪纸,学生动手学习制作简单的少数民族工艺品,如:插花、剪纸等,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审美情趣。
四、与德育结合,突出爱国主义,加强民族团结教育。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把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列为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我校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特别突出爱国主义教育这一重点,与德育教育紧紧结合在一起,做到了四讲:一讲祖国悠久的历史,使学生知道我国五千年的文明史,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二讲祖国幅员辽阔,讲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疆域,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居世界第三位;三讲祖国物产资源丰富,土地肥沃;各民族人民共同保卫着祖国的领土完整,维护着国家的统一;四讲勤劳勇敢的各族人民,民族共同创造了中华民族灿烂的文明,56个民族和睦的大家庭,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国家13亿多人,居世界第一。利用各种节日和学校展板,结合民族常识向学生介绍祖国的日益强大。我们还通过开展民族常识知识竞赛、热爱祖国作文竞赛、歌颂祖国大合唱比赛等活动,激发同学们的自豪感,使爱国主义教育有了坚实的落脚点,营造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良好氛围。
5.少数民族相关政策 篇五
少数民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历代政府(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建立的中央政权)虽都有一套关于民族事务的政策和制度,但民族间却无平等可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制定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的解决中华民族问题的方针和政策,即民族平等政策、民族团结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政策。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意愿,中国政府采取不同方法先后在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实行民主改革,并在50年代末完成。这场改革废除了领主、贵族、头人等特权者的一切特权,消灭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旧制度,使千百万少数民族群众翻身解放,获得人身自由,成为国家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建国几十年来,我国各民族结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曾经长期被压迫、遭歧视的少数民族真正变成了国家的主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些新中国成立前社会形态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奴隶制度或封建农奴制度下的少数民族,在短短的几十年里跨越了数百年乃至数千年的历史鸿沟,跨入了现代社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947年5月,中国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相当于省一级的民族自治地区──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又相继建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截止到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还有1256个民族乡。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5%,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 64%(注1)。自治地方的数量和布局,与中国的民族分布和构成基本上相适应。
6.上海少数民族的一些政策 篇六
(一)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副食品补贴 1、1985年7月,“沪粮城供[1985]368号”文件规定:对本市回族等十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居民,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价格补贴一元,由粮管所发放。2、1987年6月,“沪企[1987]46号”文件规定,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居民,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价格补贴一元。职工由单位发给、大中专院校由学校发给,无工作单位居民由粮管所发给。3、1988年6月,“沪财企二[1988]40号”文件规定:本市在主要副食品零售价变动后给职工适当补贴时,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二元补贴,由单位发给。4、1990年5月,“沪财企二[1990]20号”文件规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对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的汉族(含其他少数民族)配偶,以及蒙古族、藏族、达斡尔族、锡伯族、鄂伦春族等五个少数民族(以下简称蒙古族等五个少数民族)人员,增发二元补贴,其中,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发给一元,另一元由粮管所发给,无工作单位的居民由粮管所发给。5、1990年5月,“沪财企二[1990]21号”文件规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对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的配偶职工和蒙古族等五个少数民族人员中的职工(均含离退休人员),增发二元补贴,由单位发给。6、1992年6月,“沪财企二[1992]40号”文件规定:本市在肉食品产销改革后,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一元补贴,由单位发给。7、1996年4月,“沪财企二[1996]24号”文件规定:本市在牛肉食品实施深化产销改革的同时,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五元补贴,由单位发给。
根据上述规定,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比其他职工多发给十元,其中,九元由单位发给,一元由粮管所发放;无工作单位的居民只多发给二元,均有粮管所发放。
(二)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贴
根据“沪财行[1996]15号、沪族发字[1996]第13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6月1日起,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如所在工作单位有职工食堂但没有清真专灶,必须在外就餐的,其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补助五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十五元。
二、民族节日假期
根据1980年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委、劳动局、粮食局《关于本市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开斋节”放假的规定》,“开斋节”假日一天。如适逢例假日、厂休日等,则不补假。确因工作需要,离不开工作岗位的,可酌情予以补假。凡享受“开斋节”假日的职工,不影响考勤和工资、奖金等。对合同期内的临时工,在“开斋节”假日,工资照发。
三、更改民族成份的规定
根据[政]字[1990]21号文《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自己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7、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8、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办理:
(1)加入中国籍的中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9、过去有关确定、更改民族成份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0、更改民族成份所需证明材料: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父母结婚证、本人申请更改民族成分申请书(需户籍所在街道、镇宣传统战科盖章证明)。
四、少数民族外地配偶申报本市户口的规定
根据[1996]沪公[治]8号文《关于外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员投靠本市配偶申报户口规定的通知》
(一)迁沪落户条件
1、女方系外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员,与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结婚,并长期居住在本市(市区7年,郊县5年),可准予女方随带未成年子女(未满16周岁或普通中学在校学生),在本市其配偶处落户。
2、男方系外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员,与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结婚,并长期居住在本市(市区10年,郊县5年),可准予男方在其本市配偶处落户。
3、外省市(区)农业户口性质的少数民族人员,与本市郊县农业户口性质的人员结婚,其申报户口的条件和手续,按现行的农婚户口政策办理。
4、本市少数民族的居民,与外省市(区)人员成婚的,其配偶的户口申报问题,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证明材料要求
少数民族人员投靠本市配偶的户口申报证明材料,除按现行规定须提供证明材料外,同时还需提供:
1、少数民族人口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少数民族公民的证明。
2、本市拟入户地区、县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申报人婚姻状况和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的证明。(所需材料如下: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外地县以上民族部门证明材料,本市所居住街道、镇宣传统战科证明材料)
(三)申报、审核与审批
申报人向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各种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受理初审,经分、县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五、少数民族等中考、高考加分的规定
根据市教委(沪教委基[2002]35号)文、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
1、根据录取工作第6条中的2002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中继续贯彻以下加分和降分的录取政策第4点: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台湾省籍学生降低8份录取。由各区县民族宗教般出具证明。
2、所需证明材料:
中考:户口簿、学生证、照顾加分审批表
7.少数民族政策宣传材料 篇七
所谓民族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1]从沙皇俄国到今天的俄罗斯联邦,俄罗斯的民族政策经历了推行大俄罗斯主义、主张民族自决权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人为加速民族融合和强制推行俄语、完善联邦制、实行民族文化自治、提倡民族文化复兴等变革过程。
(一)民族区域自治是苏联时期主要的民族政策
16世纪中期的沙皇俄国通过对外征服与扩张,使原本单一的俄罗斯民族国家,变成了拥有100多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2]十月革命后建立的苏维埃共和国是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按民族划分行政区域,实行以主体民族冠名加盟共和国和行政区域,实行民族—国家联邦制。[3]以民族划界建立共和国和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国家是苏联政府为了解决当时尖锐复杂的民族矛盾而采取的重要策略。苏联时期的民族政策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 列宁时期:
民族区域自治的初创期。列宁时期的民族政策以民族自决权和双重国家主权原则、联邦国家体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原则、民族平等原则为主要特征。
2. 斯大林执政初期:
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期。斯大林执政初期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坚持民族自决权,发展统一的联盟国家,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重视发展落后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等。但是到20世纪30年代后期,出现了大俄罗斯主义倾向,联邦制变成高度集中的单一制,民族问题等同于阶级斗争等严重错误。
3. 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时期:
民族区域自治的停滞期。它的主要特点是人为加速民族融合,实行民族杂居,压制民族文化语言的发展,强制推行俄语等。
4. 戈尔巴乔夫时期:
民族区域自治的恢复期。这一时期民族政策的主要特征是扩大各种形式的民族自治权利和能力,保证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为民族语言文化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等。
纵观苏联时期的民族政策特点不难发现,这一阶段的民族政策比较混乱,前后不一、互相矛盾。但是从总体上看,在苏联时期实行的民族政策当中,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始终占主导地位。民族区域自治虽然贯穿了整个苏联时期的民族教育过程,但是它存在着很多弊端。首先,这种体制没有建立起各民族间的平等关系,没有被冠名的民族实际上感到不平等。其次,人为制造民族区别,不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统一。尽管苏联的解体证明这种行政区划存在很大的消极面,但已形成的局面一时很难改变。因此,俄罗斯仍然保留了民族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的做法,在83个联邦主体中有21个是按民族划分的,仍以主体民族冠名,其行政首脑也称总统。
(二)实行民族文化自治是俄罗斯当前重要的民族政策
据2002年的统计,目前俄罗斯有160多个民族。[4]如何处理好民族问题和民族事务一直是俄罗斯联邦面临的关键性问题。
世界上许多民主国家把民族文化自治作为实行联邦制的一种补充措施。俄罗斯政府认为民族文化自治是实现各民族共同体,特别是分散居住的少数民族权利和自由的有效形式,是保护和发展各民族特有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化和教育需求,保持民族间稳定性,预防各种冲突的重要举措。为此,1996年6月17日,俄罗斯发布《俄罗斯联邦民族文化自治法》。民族文化自治组织是隶属于某些民族共同体的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公民的社会团体,在此基础上为独立自主地解决保护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化教育问题的自治组织。民族文化自治建立原则包括:公民自由选择某个民族共同体,自我组织和自治;民族文化自治的内部组织形式多种多样,社会主动积极性原则与国家扶持原则相结合;尊重不同民族共同体公民的语言、文化、传统、习俗等内容。此外,1996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民族政策构想》在分析当时俄罗斯民族关系的现状与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俄罗斯的民族政策思路,即完善联邦制,实行民族文化自治,制定民族政策的地区纲领。[5]
苏联和俄罗斯时期的民族政策一直围绕着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文化自治原则。苏联时期反对的民族文化自治理论在当前的俄罗斯得到大力发展,且俄罗斯竭力提倡民族文化的复兴。[6]在民族政策方面,俄罗斯联邦从组建民族自治实体的思路转向实行民族文化自治的思路,并认为民族文化自治是满足民族自我意识增长的需求。
二、苏俄民族教育发展及其政策特征
回顾从苏联到俄罗斯的民族教育政策历史,可以发现,俄罗斯的民族教育政策始终在民族政策的引领下前行。俄罗斯的民族政策可以说是其民族教育政策发展的直接依据。各时期的民族政策不同,其民族教育政策也有不同的变化趋势。
(一)苏联民族教育状况及其政策特征
苏联时期的民族教育经历了繁荣、停滞不前、忽视民族教育和提出民族教育振兴等发展时期。下面就从这几个阶段阐述苏联时期的民族教育发展状况及其政策特点(见下页表)。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总结苏联时期的民族教育政策:(1)从十月革命胜利到斯大林执政初期民族教育政策在“民族平等”、“民族区域自治”和“享有民族教育自决权”的前提下,取得了显著成就。(2)从斯大林到赫鲁晓夫,再到勃列日涅夫,民族理论出现了严重的脱离实际的超越阶段思想。(3)在戈尔巴乔夫时期提出的“民族教育振兴”政策下,民族教育开始提倡回归“母语学校”。
(二)俄罗斯民族教育状况及其政策特征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苏联推行以“民主化”、“人道化”、“公开化”等口号进行的“新思维”改革。变革为各种形式的民族自治权的扩大、民族语言和文化的自由发展创造了条件。这一时期,被称为“民族文艺复兴时代”。[7]1990年,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苏联各民族语言法》、《关于划分苏联和联邦主体权利法》等文件。但没过多久,各加盟共和国纷纷宣布独立。直到1996年连续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民族文化自治法》和《俄罗斯联邦民族政策构想》为俄罗斯的民族教育发展赋予了更大的自主权,民族教育的发展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保障。
注:表格中的数据参考БелогуровА.Ю.СтановлениеиразвитиеэтнорегиональныхобразовательныхсистемвРоссиинарубежеХХXXIвеков2003;М.Н.Кузьмин.КвопросуоразработкеКонцепциифедеральнойэтнонациональнойобразовательнойполитики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тии2004.
与苏联时期相比,俄罗斯的民族教育政策有以下特征。
1. 民族教育政策发展方向更为明确
为了更好地解决民族教育存在的问题和满足俄罗斯各民族人民的民族文化教育需求,2006年8月,俄联邦教育与科学部颁布了《俄联邦国家民族教育政策构想》。[8]该法从俄罗斯社会多民族属性给教育体系带来的问题出发,确立了民族教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和首要任务,并提出要达到的目标和预期结果。《俄联邦国家民族教育政策构想》以满足俄罗斯各民族的民族文化和语言教育需求,结合联邦文化、教育和精神领域,将多民族的俄罗斯凝结成一个政治实体,在全俄罗斯公民意识中形成民族自我认同感,确保俄罗斯的民族语言学习者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教育为首要任务。
2. 民族教育得到更大的自主权
俄联邦政府颁布的《民族文化自治法》扩大了地方教育自主权,授权民族地区可创办非国立的教育机构,并在这些机构使用民族语言教学,制定教学大纲,出版教科书和其他教材等。从此,民族地区有权向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提出在国立和私立学校设立使用民族语言教学的年级和班级,并参与制定教学大纲。
3. 国家教育标准增加可变部分
1993年,俄联邦政府颁布《普通学校基础教学计划》,并将国家教学标准的组成部分分为不可变部分和可变部分。其中,可变部分由联邦各主体和各学校根据民族各地区和各学校的特点制订教学计划,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区民族文化传统的差异化文化教育的发展水平制订各地区的教学计划。
4. 民族学校以双语为特征
对母语的天然情感和本民族文化的凝聚力,使居住在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等大城市的不同民族团体代表们产生了设立民族学校的愿望。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涌现出了大量的非公立民族学校。俄罗斯政府对建立民族学校的需求也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并为其提供了校舍。虽然俄罗斯各地区的民族学校教育模式各不相同,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民族学校中既要学习母语,又要学习俄语。[9]在不同教学阶段,对双语学习的要求也不一样。在初级阶段大部分精力要投入到母语的掌握上。在高级阶段,用母语和俄语接受外语。以北高加索地区为例,其民族教育模式是:1~2年级的教学语言为母语加少量的俄语(母语—俄语双语),从3年级开始教学语言是俄语加广泛的母语(俄语—母语双语),从5年级开始教学语言既是母语,又是俄语,对两种语言的要求都较高。
实践证明,俄罗斯各地的民族学校在学校权利的保护和认证、教师和学生资格的授予等方面都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在回归“母语学校”原则的推动下,民族学校开始用民族语言授课。目前,在俄罗斯的学校教学中,拥有包括俄语在内的75个民族的语言,其中有30个不同程度地作为授课语言存在(1988年只有18个)。将母语作为教学语言和将母语(非俄罗斯语)作为一门课程的学校占俄罗斯联邦整个学校系统的25.6%(2002~2003学年)。此外,民族学校毕业生占总数的比例也有所增长。在鞑靼斯坦共和国,从民族学校通过考试的学生占48%(2001年)。这一数据在巴什科尔托斯坦是38%,在布里亚特是33%。[10]
三、俄罗斯民族教育及政策存在的问题
俄罗斯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民族政策虽然为民族教育政策的形成指明了方向,为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依据,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过去10年的经验证明,民族语言数量的增加并没有给教育系统带来好的发展趋势,随之出现了民族学生对俄罗斯语言与文化的掌握水平逐渐降低,增加的教育成分不符合地区和联邦教育战略目标等现象。下面简要介绍俄罗斯民族地区教育及其政策存在的问题。
1. 俄联邦教育法没有提供协调各方利益、确保权力平衡的有效机制
俄联邦宪法是确定民族政策的依据,而俄罗斯的民族教育问题要依据俄联邦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得以解决。但是在新教育法中并没有提供关于协调各方利益,保证必要的权力平衡的专门机制。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缺陷。最近的实践证明,在统一的教育空间下,首先要确保从初级到高级的教育体系各阶段之间的内在联系,其次要保证多语言、多文化的俄罗斯教育空间和价值体系的多元化。但是这作为一个联邦层面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2. 出现了联邦中央和地区教育政策不统一的局面
俄罗斯联邦政府以法律形式扩大了地方教育的自主权,各民族共和国在联邦教育框架下开始发展各自的民族地区教育体系。法律规定的各组成部分的独立地位,实际上意味着所有的民族教育问题都转移给地区一级。联邦政府已经不再作为保障权利、承担规范教育关系义务的实体。在联邦中心区和俄联邦各主体的独立管辖范围内分离一部分教学内容,为实现其目标而自主使用民族地区权限创造了可能性。这意味着教育目标在联邦和民族地区层面上可以分离。显然,地方教育自主权为保持各民族特有的文化传统、体现民族教育优势、保护和发展民族语言等方面提供了有益的条件,但是随之出现了联邦中央和地区教育政策不统一,俄联邦各主体教育标准的联邦部分和民族地区部分不一样的局面。这必然对俄罗斯教育法中规定的“保持联邦文化与教育空间的统一”原则带来威胁。
3. 以双语为基础的民族教育缺乏理论指导
以双语为基础的民族学校,对教学组织和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缺乏对民族教育的理论指导和教学方法论基础,与传统的普通学校相比,民族学校出现了教学质量低(特别是对联邦部分的教学)、教学负担重、师资力量不足等问题。
4. 对民族学校的地位没有共识
民族地区的大部分公民都一致认为应该大力发展民族教育,扩建民族学校,但是由于教育界缺乏对民族学校在地区社会文化空间的地位和组织特点的共识,所以该问题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层面都没有得到解决。此外,由于对民族学校教学效果的不信任和担心子女将来考不上国内的重点大学,大多数家长不选择民族学校。
综上所述,俄罗斯联邦政府出台的民族教育政策虽然满足了少数民族自我意识增长的需求,促进了民族教育的发展,但是出现的新问题告诉人们,民族教育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联邦政府和地区教育权力机构更好地协调各级之间的关系,民族教育需要更多来自联邦层面的关注。
摘要:民族教育政策是多民族国家民族政策价值取向的具体表现,是妥善解决民族问题、发展民族教育、提高民族文化素质的重要手段。不同时期的民族政策直接影响着民族教育政策的变化和发展。苏联和俄罗斯时期的民族政策始终围绕着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文化自治政策而得以发展。在其推动下,俄罗斯的民族教育政策经历了从没有自主权的统一管理模式到扩大地方教育自主权、保护民族文化传统、体现民族教育优势、回归民族语言教学的发展过程。
关键词:俄罗斯,民族政策,民族教育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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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М.Н.Кузьмин.КвопросуоразработкеКонцепциифедеральнойэтнонациональнойобразовательнойполитики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тии2004.http://www.tataroved.ru/obrazovanie/con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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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БелогуровА.Ю.СтановлениеиразвитиеэтнорегиональныхобразовательныхсистемвРоссиинарубежеХХXXIвеков:М.2003.54~55.
[8]Концепциинациональнойобразовательнойполитики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2006.http://www.edu.ru/db-mon/mo/Data/d_06/prm201-1.htm.
[9]БелогуровА.Ю.СтановлениеиразвитиеэтнорегиональныхобразовательныхсистемвРоссиинарубежеХХXXIвеков:М.2003.58~59.
[10]М.Н.Кузьмин.КвопросуоразработкеКонцепциифедеральнойэтнонациональнойобразовательнойполитики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тии2004.http://www.tataroved.ru/obrazovanie/conception/.
8.少数民族政策宣传材料 篇八
【关键词】民族 地区扶贫 开发特殊政策
党的十七大指出,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其中重要的一条指标就是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并提出要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发展扶持力度,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作为我国贫困人口的集中区域之一,始终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点和难点,历届党和政府均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大力扶持,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系统回顾对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所实行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特殊政策,对于继续做好“十二五”期间的扶贫开发,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放宽标准,扩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范围
中国政府在制定贫困标准方面给予了民族地区重点倾斜和特殊照顾。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扶贫开发。由于中央财政资金有限,1986年,中央政府决定以县为单位,对贫困落后地区进行重点扶贫,并公布了国家重点贫困县的标准:一般贫困地区1985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150元以下,但对民族自治地方县放宽到200元(牧区300元)以下。全国通过放宽标准而列入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有62个。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有51个,占82%。当时确定的331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中有少数民族贫困县141个,占总数的42.6%。
1994年开始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时,国家重新调整了重点扶贫县对象,在确定的592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中,有257个少数民族县,占总数的43.4%,通过放宽标准而使享受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贫困县增加了116个;西部民族地区贫困县366个,占61.82%,覆盖贫困人口5408多万人,占当年全国贫困总人口的68%。另外,民族地区还确定了一批省(区)级贫困县。需要说明的是,两次国家级贫困县的划定均不包括西藏自治区,西藏74个县全部列为国家扶贫对象。
从2000年开始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民族地区的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全部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或者参照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从2001年开始实施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国家把少数民族地区确定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新确定的592個国家扶贫开发确定县中,民族自治地方增加为267个,占重点县总数的45.1%。同时,西藏整体被列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扶持范围。新的低收入测定标准中按人均1300元为标准,而少数民族地区为1500元。
二、扶贫资金和物资重点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倾斜
国家在分配扶贫资金和物资时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予以重点扶持。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银行贷款规模和化肥、柴油、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的安排优先给予照顾。国家新增加的农业投资、教育基金、以工代赈、温饱工程等扶贫资金和物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分配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地区。
“八七”扶贫攻坚期间,国家扶贫资金的分配重点向五个自治区以及云南、贵州、青海等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份倾斜。据统计,从1994年到2000年,国家共向8个民族省区投入资金432.53亿元,占全国总投资的38.4%。其中,财政资金194.15亿元,占全国的40%;信贷资金238.38亿元,占全国的37.8%。据不完全统计,仅1996年至1998年国家共向257个少数民族贫困县投入中央扶贫资金169.5亿元,占扶贫资金总数的45%。西藏近六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先后投入资金12.2亿元,实施了多个扶贫开发建设项目。2001年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资金注入达到98.5亿元,加上西部大开发的投资安排,投资数量急剧增大。
少数民族地区大多集中在西部地区,国家在安排“以工代赈”资金时,将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作为投放的重点。通过实物投入的方式,使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基础条件得以改善,为脱贫致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据统计,从1995~1997年的三年间,国家对民族八省区共投入以工代赈资金50亿元,占全国以工代赈资金总数的41%。国家在西部地区优先安排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并不断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投入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推动西部地区发展和贫困人口解决温饱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针对少数民族的特殊困难,安排专项扶贫资金
国家财政从1955年起就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1964年又设立“民族地区机动金”,并通过采取提高民族地区财政预备费的设置比例等优惠财政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据统计,仅上述三项优惠政策,到1998年国家就对少数民族地区累计补助达168亿元。1980年,中央财政又对五个民族自治区及贵州、云南、青海三个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省实行定额补助制度,上述三项优惠政策也计入定额补助中继续予以保留。从1980年到1998年,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获中央财政定额补助达1400多亿元。从1983年到2002年,中央政府每年拨出2亿元专款用于甘肃和宁夏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三西”(甘肃省的定西、河西地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西海固地区)干旱地区的农业建设。
针对国家当时重点扶持的141个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的特殊问题和困难,为了帮助他们尽快解决温饱问题,国家从1990年开始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自1990年至1993年,共安排温饱基金2.1286亿元。1994年,《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开始实施,“温饱基金”的使用范围从141个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增加到257个,资金规模也相应增加,从1990年的4500万元增加到1997年的l亿元,从1990年至1997年,温饱基金共计安排54035万元,实施项目563个。“温饱基金”的设立,有效地带动了少数民族贫困群众解决温饱问题。
此外,国家还设立了许多专用基金项目以促使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全面实现,其中包括: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补助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西藏援建项目等。国家还对民族贸易实行优惠政策,扶持其发展。1997年6月,国家出台了新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在“九五”期间(1996~2000年)每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1亿元贴息贷款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免征增值税等。2003年,国家又下达4亿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生产生活困难,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金达6亿元。
四、组织东部省市对口帮扶少数民族地区,推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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