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调查

2024-08-18

关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调查(精选10篇)

1.关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调查 篇一

区别“随军家属安置就业或随军随调安置工作”和“转业干部家属随军随调随迁安置工作”

有很多同志容易把“随军家属安置就业或随军随调安置工作”和“转业干部家属随军随调随迁安置工作”混为一谈。从表面上看,都是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嘛,好象没什么两样,其实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

“随军家属安置就业或随军随调安置工作”,是大家都比较熟悉的,就是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或就业,这需要部队出面或个人和驻地单位联系,真所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这是军地共建的结果,是军队干部没有转业的情况下,安置随军家属的。这样安置工作,随军家属,原来可能没有工作,或有工作在老家,不在驻地。反正是在驻地安置工作,并不要求随军家属必须有正式工作单位。这项规定,对已确定转业并到地方单位报到的军转干部家属不适用,它只适用于现役军队干部家属的工作安置。

“转业干部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工作”,却是军队干部已确定转业的情况下,安置接收地军转办随同军队转业干部一起必须安置工作,这是一种政治任务,是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保障的。它要求,随调随迁家属原来必须有正式工作,而且还必须是地方的工作单位,假如是部队自办工厂或服务中心什么的,地方接收单位不承认其是正式工作单位。也就不会为这样转业干部家属安置工作。它对已到地方报到的军转干部家属来说仍然适用。

“转业干部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前面我已有交待,这里不再多谈。并不是说转业干部就很难安置工作啦,何况是随调随迁家属,这种认识是很不对的,要知道这是军转办必须安置工作的,是一种政治任务,若接收单位没有按政策办事,这时转业干部可以不去报到,责任不在转业干部本人,而是地方接收部门,地方军转部门因为随调随迁家属的工作没安排好,而造成军转干部没有去报到这个责任是由地方军转办来负责任的。

“转业干部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工作”,安置工作是这样的,随调家属原为国家公务员的,原则上安置到公务员的岗位上,但也可安置到事业单位;原为事业单位的军转办安置工作时,安置工作单位也必须是对应事业单位;原为企业单位的,由军转办协同劳动局安置到企业单位工作。

在军转干部填写安置定向表时,符合随调随迁条件的随军家属,是和转业干部一起填写定向安置表的,并经军转安置程序列入当年的安置计划,其档案和军转干部的档案捆绑在一起,转业干部到什么单位,随调随迁家属也跟着到那个单位,地方单位接收一个军转干部的档案必须接收随调随迁家属档案,这是政策规定的,并不是军转办想接就接不想接就不接的,不需要花钱求人,但具体安置什么岗位上,想找个比较理想的工作单位,倒是需要求人花钱的。这就象接收军转干部一样,地方必须接收,但想找个比较理想的具体工作位置需要花钱一样的道理,这就另当别论啦。

2.关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调查 篇二

北京市丰台区2014年面向驻区部队随军家属专场招录社区工作者公告

根据北京市相关工作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面向驻区部队随军家属专场招录社区工作者,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录名额

面向丰台区随军家属专场招录社区工作者30名进入社区工作。具体招录职数公布如下: 太平桥街道1人 大红门街道1人 南苑街道4人 东高地街道3人 东铁匠营街道1人 卢沟桥街道6人 丰台街道6人 新村街道2人 长辛店街道5人 和义街道1人

二、报名条件和资格

1.招录对象为丰台区驻军现役军人配偶,经相关部门批准随军进京;2.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3.年龄45周岁(1969年1月1日后出生)以下;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5.档案存放在丰台区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介服务中心;6.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下载文档点击http://bj.offcn.com/html/junzhuangan/?wt.mc_id=bk2436 查看更多军转干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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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7.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品行端正,身体健康;8.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公文写作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能熟练操作电脑。

三、招录办法(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4年5月18日上午9:00——11:30;2.报名地点:丰台区社区学院(丰台区望园东里23号);3.报名表:《丰台区随军家属专场招录社区工作者报名表》,从丰台区人力社保局网站(网址:http:// lbj.bjft.gov.cn)、丰台社会建设网站(网址:http:// shb.bjft.gov.cn)或者丰台区民政局网站(网址:http:// mzj.bjft.gov.cn)下载;4.报名要求:报考人员必须报考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如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无招考指标,必须报相邻街道。

5.招录采取现场报名、现场资格确认的方式进行,通过审核人员发放笔试准考证。报名时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2份。

(1)身份证;(2)户口本;(3)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证书;(4)近期同版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5)配偶证件(军、警官证或士兵证);(6)按照居住地报名人员需提供街道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或由随军部队政治部门开具居住证明;(7)填写完成的《丰台区随军家属专场招录社区工作者报名表》(需随军家属配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资格初审、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干部部门公章;需存档部门区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介服务中心盖章);下载文档点击http://bj.offcn.com/html/junzhuangan/?wt.mc_id=bk2436 查看更多军转干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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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录取优先者需提供相关证书。(二)笔试

1.笔试时间:2014年5月30日(星期五)上午9:00——11:30;2.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3.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和写作能力。笔试成绩请考生登录丰台区人力社保局网站(网址:http:// lbj.bjft.gov.cn)查询,具体公布时间另行通知。

(三)面试

1.面试资格:按照招录岗位总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2.面试时间:2014年6月16日(星期一)下午13:30——18:30;3.面试地点:另行通知;4.面试方式:采取结构化面试

5.综合成绩查询:按笔试与面试各占50%权重计算综合成绩,请考生登录丰台区人力社保局网站(网址:http:// lbj.bjft.gov.cn)查询综合成绩,具体公布时间另行通知。

(四)岗位安排

按照1:1确定拟录用人员,根据所报考街道安排岗位,如果某街道拟录用人员多于招录人员指标数,成绩由高到底进行岗位安排。其余人员(报考表服从调剂的)按照就近街道原则安排岗位。报考表不服从调剂的视为放弃,按照综合成绩依次递补。

(五)政审和体检

全区统一安排,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共同组织拟录用人员进行政审、体检等工作。不按时参加政审或体检者,视同放弃资格;政审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招录资格,并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与录用

政审和体检合格人员,在丰台区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合格的人员,由相关街道(地区)办事处办理聘用手续。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报名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以及笔试、面试和体检中有作弊等行为的人员,将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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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入职培训

录取人员将于2014年7月中旬由区社委社会工委和区民政局共同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正式上岗。

四、招录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由街道(地区)办事处与符合条件的招录人员签订服务协议,首次聘用期为一年(含一个月试用期),服务期间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试用期待遇参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并缴纳相应保险,试用期满后福利待遇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及区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63258347

丰台区随军家属专场招录社区工作者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附件:《丰台区随军家属专场招录社区工作者报名表》 军转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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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调查 篇三

中公军转网搜集广东省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供2015军转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部安置信息、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惠州市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促进部队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条件批准的惠州市驻军干部和士官随军家属,均属本办法所指的就业安置对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一切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惠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75200部队机关及直属分队(不含驻新墟部队)、9510部队、9527部队、广空惠州生产基地、95022部队52分队、解放军第173医院、惠州军分区和驻惠州市区武警、消防、边防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惠城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7521部队、75735部队、76187部队、75706部队80分队和惠城区人武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惠阳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政府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包括武警、消防、边防部队)和人武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主管机关,惠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总协调。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

各级双拥办、民政、公安等部门和部队政治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行计划性安置与自找单位、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随军家属可根据本人特长和意愿选择自找单位、自谋职业或计划性就业安置的安置方式。

第六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对到三资企业和其它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监督三资企业和其它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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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随军家属的人事关系挂靠在政府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挂靠人事关系的随军家属,免收挂靠管理费。

第八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凭与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和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证明,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向市、县(市、区)双拥办申报,经双拥办核准后,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惠州市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各县(市、区)发放安置费情况应当报市双拥办备案,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

第九条 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拥办、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随军家属本人各执一份。财政部门凭自谋职业协议书,按每人3万元的标准将安置费拨给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个人。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在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费1年内,自找到行政、事业等单位,需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安置手续的,应退回领取政府发给的3万元安置费。

第十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随军前已在当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参加工作的家属,批准随军后在惠州自谋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在迁出地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上述人员若在迁出地未参加养老保险,则按本市有关规定补交。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自办经济实体,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和各类许可证,参照再就业对象落实优惠政策,减免有关税费,银行在贷款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逐年审查批准,可于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逐年审查批准,可于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只能享受一次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一次(年)免税和一次其它优惠政策,享受自谋职业安置费的随军家属视同已参加政府计划性就业安置。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在政府计划性就业安置前,已自找单位,并按调动程序迁入人事、劳动关系的,不享受自谋职业安置费。

第十四条 选择政府计划性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在第三条规定的安置辖区内,只享受一次计划性就业安置,随军家属不服从政府一次性安置的,视为选择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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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随军家属的计划性工作安排,应当按照就近和与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妥善安置,随军前无工作的家属,可根据其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相应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申请参加政府计划性就业安置的,应当在部队批准随军后,到市、县(市、区)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就业安置卡,凭就业安置卡办理就业安置登记手续。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找单位的,应当在部队批准随军后,到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登记。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实行部队安置与地方安置相结合,需由地方安置的,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上年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办理登记的随军家属安排在当年安置,于每年的月份统一制定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市、县(市、区)的安置方案应当同时送市双拥办备案。

第十八条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年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登记安置的随军家属,在当年的6月30日前安排上岗就业。随军家属非因个人不服从安置原因而未上岗就业的,负责安置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的时间,从安置当年的7月1日起,按每月2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直至随军家属上岗就业时止。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应当自觉体谅地方困难,严格按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安置方案和本办法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随军就业安置手续。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随到随办,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在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应当与接收的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保障随军家属的合法权益;非随军家属本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原因,用工单位不得辞退随军家属。

第二十三条 随军家属因所在单位经济性裁员或撤销、破产、歇业等原因下岗的,负责安置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发给下岗证明,并自其下岗之日起,将其纳入低保对象,按照本辖区内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参加失业保险的随军家属,因企业原因失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失业证,凭失业证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申请核领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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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的随军家属,应当纳入社会再就业渠道优先安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公安和其它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档案,保证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正常有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每年八一建军节前,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安置任务,或者优待照顾随军家属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并通过《惠州日报》等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予以宣扬;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予以点名批评,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作为考核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之一。各级政府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接收的,其领导成员按未完成任期目标论处;

(三)暂停办理该单位的职工招调、干部调配手续,直至接收随军家属为止;

(四)该单位不能参加当年双拥工作或其它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经上述处理后,用人单位仍然拒不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应当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支付转移费上交财政;拒不支付的,由财政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追缴。

安置转移费不发给本人,只作安置补助金统一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双拥办公室、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和部队政治机关应当加强联系,相互协调,相互监督,防止和克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主动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监督,部队官兵和广大市民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直接向各级双拥办公室、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和部队政治机关反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惠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3月30日印发的《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惠府[1998]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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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调查 篇四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驻军于部随军家属(以下简称随军家属)的工作安置,支持国防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义务,并依本办法的规定完成本市每年下达的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任务。

第三条 本市驻军经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应报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备案,经公安、粮食部门办理人户和粮油供应关系后,分别报人事、劳动部门安置。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安置随军家属工作实行计划调控与双向选择、军队组织联系与个人自找接收单位及自谋职业等办法。

第五条 随军前在外地工作属于部身份的随军家属,按以下原则安置:(一)随军前属中央和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驻军师 以上政治机关直接与对口单位联系接收安置;(二)随军前属副省级市、省会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 市人事部门负责将名额分配对口主管部门安置;(三)随军前属地级市以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驻军 所在地的区县人事部门负责安置。执行本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以致接收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对象较多时,市和区县人事部门可适当调剂。

第六条 随军前在外地工作属工人身份的随军家属,由人事、劳动部门按以下渠道安置:(一)按照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总人数的一定比例下达安置指标,予 以安置;(二)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进人时,应按下达的指标优先完 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对经批准的解困转制重点企业及关、停、并、转企业和事业单位不 下达安置指标。

第七条 随军家属安排在劳动合同制单位,应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随军家属本人要求签订短期合同的,应予允许。用工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中途辞退随军家属。企业裁员时,本企业或主管部门应妥善安置未被聘用上岗的随军家 属。随军家属所在单位撤销、破产、歇业,由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第八条 随军家属应在接到人事、劳动部门安置工作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部门不再负责安置。

第九条 本市驻军师以上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需要安置工作的随军家属名单,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和第六条的规定,填写登记表并汇总后,分别报送市和所在区县人事、劳动部门。各区县人事、劳动部门应在每年12月5日以前将当年安置的随军 家属情况填表汇总报市人事、劳动部门。

第十条 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完成或超额完成安置随军家属任务和对随军家属优待照顾作出突出成绩,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拒绝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工作义务的单位,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人事、劳动部门给予批评、责令改正,并暂停为其办理职工招聘、调配手续,直至改正为止。

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5.关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调查 篇五

享受主体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优惠内容

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享受条件

2.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3.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政策依据

6.关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调查 篇六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要关注随军家属切身利益

中公教育集团军转干事业部总监 张为臻

【关键词】军转 转业干部 军转干部 军转干 军转干部安置 转业政策企业军转 军转论坛 军转网 军转军人 军队部队 终身教育

随调随迁家属 随军家属 迁移落户 转学入学 社会保险

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及子女的随调随迁涉及迁移落户、转学入学、社会保险等相关方面,任何一项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军转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为解决这些后续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01年1月19日联合印发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了军转干部安置相关配套政策,扫除了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死角”。

对军转干部配偶及子女的落户和上学等事宜,《暂行办法》指出,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此外,对军转干部配偶及子女的参保问题,《暂行办法》指出,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7.关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调查 篇七

工作实施意见,家属未就业可享补贴 中广网四川自贡消息近日,自贡市人民政府、自贡军分区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自贡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从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军人子女入学安排等四个方面做出有关规定。

该《意见》规定: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进行公开招聘,组织随军无工作家属通过公开考试竞聘上岗。对受到大军区级以上表彰、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在执行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随军家属,在考试竞聘中给予适当加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审批手续,卫生部门免收首次一些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办理费。

在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市、区县财政按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军人子女正常转学或借读,享受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荣获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以上表彰或在执行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的军人子女报考高中

8.关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调查 篇八

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中公考试网整理,供2015年广西南宁军转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干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桂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桂单位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自治区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席、广西军区1名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委、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编办和广西军区政治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1名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广西军区政治部1名部领导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名厅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分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各市(县、区)相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驻桂部队政治机关和各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拥办)更多信息请加入:北京军转干交流群378248227

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组织、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国资委、工商、税务、金融、编办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落实本办法。

第三章 就业安置

第七条 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完成政府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用人单位不得以接收随军家属为由收取政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第八条 有空缺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级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第九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飞行员、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5年和团职(含技术9级)以上军官的随军家属,在就业安置时予以重点照顾和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第十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置。各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第十一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拨款方式相同的事业单位编制数额内,由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对等安置。各对接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由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列入定向招聘的事业单位,应拿出不高于定向单位所处行政区域内招聘岗位总数5%的岗位,定向招聘随军前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非定向招聘岗位的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第十二条 随军前在各级垂直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进行安置。

各级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安置随军家属任务,跟进单位编制情况和用人需求,积极协调、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安置和接收。(责任单位:中央驻桂单位和自治区各垂直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随军前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安置责任和权限,由我区各级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妥善安置。我区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更多信息请加入:北京军转干交流群378248227

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每年不低于招用新职工总量的5%进行安置。(责任单位: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

第十四条 随军前在中央垂直管理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安置原则,由中央驻桂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妥善安置。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每年按照不低于新增岗位总量2%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责任单位:中央驻桂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

第十五条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明确安置任务后,应当在1年之内接收人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单位: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

第十六条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予以安置。具体岗位、安置程序、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就业专项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和家属工厂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对在部队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就业的随军家属,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应当按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随军家属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驻桂部队)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取消其所享受免税政策。每位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1次免税政策照顾。(责任单位:各级税务部门,各驻桂部队)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当地公共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等级,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66%,具体补贴标准由设区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跟进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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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自主创办微型企业,符合我区微型企业扶持条件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规定,享有行政规费减免和其他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级工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随军家属,其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以及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及财政贴息等按《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市中心支行及县支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各级税务部门,各驻桂部队)

第二十三条 对随军未就业家属给予生活补助。自治区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全额发放给个人。发放对象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经费来源及检查监督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每年3月底前,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市相关部门与驻军部队政治机关核准上报的随军未就业家属情况,将补助经费划拨到各市,由各设区市相关部门及时发放到驻军部队。全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视财力状况和当地居民生活水平,适当增加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驻桂部队)。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就业的随军家属及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须依法为随军家属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按规定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记录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驻桂部队,各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适应工作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由相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给予1至2年的适应期。(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 失业的随军家属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后,其失业登记档案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并减免各项管理费用。当干部转业或工作调动时,其档案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档案管理等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驻桂部队)。

第二十七条 经政府安排或市场调节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从申报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驻桂部队)。

第二十八条 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有用工需求的企业举办随军家属双向招聘洽谈会,提高随军家属就业率。有用工需求更多信息请加入:北京军转干交流群378248227 的企业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随军家属。(责任单位: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用人单位)

第二十九条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随军家属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失业的,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1年内至少提供1次免费职业指导和3次免费职业介绍。(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十条 随军家属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随军家属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和与随军家属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随意解除或终止与随军家属的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各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随意裁减随军家属。确因企业停产或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等原因被裁减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企业需重新招收人员,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随军家属。(责任单位:各用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 随军家属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被安排待岗的,企业应按规定发给其待岗期间基本生活费。(责任单位:各用人单位)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相关救助资格条件的随军家属,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关救助。(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

第五章 技能培训

第三十五条 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参加职业培训。随军家属参照我区对四类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程序、标准和实施办法进行补贴。每年采取部队集中组织人员,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等程序,对有就业或创业愿望的随军家属开展各类就业或创业技能培训,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公共职业机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证的随军家属就业。(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驻桂部队)

第三十六条 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每人每年可以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可享受1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的条件、类别、标准和申报办法、程序等参照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随军家属所在地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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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抽调人员成立督察组,加强监督检查,把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 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督查机制,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安置工作;年中进行1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各市每年上报1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对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以及在优待随军家属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依法负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接收安置义务、经督促仍不改正的,由同级政府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凡随军家属就业率低于85%、社会保障率低于95%的市、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区),对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能评为“双拥”模范个人。(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广西军区政治部)

第四十条 随军家属接到有关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有关部门3年内不再负责安置。(责任单位:军区政治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十一条 驻军、用人单位、个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所规定待遇的,追回骗取资金,取消单位和个人应享受的待遇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广西军区政治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十二条 各市(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驻桂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我区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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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调查 篇九

【发布日期】2003-06-04 【生效日期】2003-06-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二OO三年六月四日

为进一步做好驻军部队随军家属社会就业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军队干部的后顾之忧,更好地支持部队建设,推动我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市、区)”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两级军区的指示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广州军区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惠州)会议精神,地方与部队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抓好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问题,努力使随军家属就业率达到上级规定的要求。

二、安置办法

(一)驻韶部队师以上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符合就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享受就业安置。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一切经济组织,都有接收随军家属工作的义务,并按照本办法完成市政府每半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任务。

(三)驻韶各部队每年分两次(6月底和12月底前),将需要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填表造册报市、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和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四)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主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职工身份和随军后符合工作条件又无工作的随军家属。

(五)市、县(市、区)随军家属安置协调领导组办公室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报市、县(市、区)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和市、县(市、区)人事、编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以市、县(市、区)政府名义形成文件,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

(六)用人单位接到指令安置任务后,应在一个月内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岗位工种,人事、编制、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七)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手续并上岗。无特殊情况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安置。

三、安置渠道

(一)直接安置。对原有工作的随军家属,原则上根据其专业技术特长,原单位用工性质,按照市政府下达的计划,由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安置。(二)推荐就业。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向部队提供就业信息,根据随军家属的特长和劳务人才市场需要,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随军家属就业;部队和用人单位搞好配合协调。

(三)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政府可按韶关市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四)挂靠安置。对未能安排就业的随军家属,由劳动保障部门挂靠到有关单位(原没有办理招工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对本人无经济收入的,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核上报,经市、县(市、区)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审定后,由驻军所在县以上政府本级财政每月发放300元生活补贴,军官因工作调离本市(县、市)6个月或转业到地方工作命令下达后,其家属不再享受此待遇。

(五)政府补贴。随军家属户口迁入驻地城镇6个月,未能安置工作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审定后,从第7个月开始,可享受政府补助的每月生活补贴300元。

四、安置原则

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安排一次。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安置。

(一)团以上干部的随军家属及资历较老、随军时间较长正营职干部的随军家属。

(二)家属随军前是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或有工作岗位的。

(三)有专业技术或有大专以上学历的。

(四)长期在边远山区、艰苦岗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五)部队干部荣立二等功以上和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为部队作出突出贡献的随军家属。

(六)随军家属被省、市授予荣誉称号,对社会有较大贡献的。

五、安置措施

(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难度大、涉及面广,各单位和部门领导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讲政治和稳定大局的高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批准下发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要认真执行,及时定岗定位。

(三)不得把随军家属安排到关、停企业或无工资福利保障企业。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经人事、劳动部门安置的随军家属。对确因安置随军家属有困难的企业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认定,由接收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关系,并给其每月发放不少于300元的生活费。随军家属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原则上是未满编的单位,对少数专业技术人员因接收单位编制满员的,其编制由接收单位在以后的自然减员指标中解决。

(五)实行全员合同制或聘用制的企、事业单位,对接收的随军家属原则上应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或聘用合同,用工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中途辞退随军家属。企业确因经济性减员,在与其它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保留随军家属工作。随军家属因政策性、经济性重组而下岗,原单位又没有相应固定生活补贴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审定,下岗后第3个月起享受政府每月300元生活补贴,由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承办。并优先推荐安置就业,重新安置后,取消生活补贴。

(六)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服从就业安置部门安排。个人可自谋职业、自找单位。鼓励随军家属到“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它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随军家属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七)政府“双拥”工作领导机构、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和部队要通力合作,共同搞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对就业安置计划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安置工作落实。

(八)各级政府要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条件,将随军家属的劳动技能培训和职业推荐工作纳入韶关市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市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经费,财政按季度审核据实列支。

六、奖惩

对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鼓励。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就业或不按规定完成随军家属就业任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接收的,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三)暂停其单位的招调干部、职工手续,直至接收随军家属安置为止。

10.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篇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鲁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和以往经验做法,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各驻鲁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各警备区(军分区)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驻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建立随军家属信息统计制度。省军区系统每半年统计一次随军家属基本信息、就业状况、培训需求等信息,建立随军家属信息库。军地双方及时沟通,共同做好信息共享、培训对接、就业安置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本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际维和、处突维稳、抢险救灾、护航等任务时所立军功视为战功的,由部队军以上政治部门认定。

第九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进行妥善安置。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用编进人计划内,应当优先安排接收。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相关事业单位在用编进人计划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一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细则第九条、是事业单位人员的参照本细则第十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有接收任务的基层垂直管理单位没有用人自主权的,应当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商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驻地没有对口垂直管理单位的,由驻地人民政府统筹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不低于新招录职工数量2%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随军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参照其原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专业、学历等情况,推荐至相应或相近的国有企业。

企业与接收的随军家属应当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集中的各警备区(军分区),要积极与驻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沟通,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驻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随军家属的年龄、文化、水平、技能特长、择业要求等情况建立专门的求职登记台账,实行分类管理,跟踪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驻地部队提供的随军家属相关情况,适时组织各类大中型企业和随军家属进行集中洽谈或开展送岗位到军营活动。随军家属比较集中的城市,应设立随军家属求职窗口,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无法安排的随军家属列入就业援助对象,给予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对就业困难随军家属通过公益性岗位等形式进行托底安置,确保其实现就业。省军区系统应做好相关人员的摸底排查工作,积极配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做好认定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出租、出售。政府优惠扶持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将一定数量的摊位、商铺优先向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出租。

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第十九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驻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

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依托当地定点培训机构具体实施。随军家属可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一条 部队和驻地人民政府应当对非本人原因未就业随军家属每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部队应当按照军队批准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发放,享受范围、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本人原因未就业随军家属地方生活补助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地方生活补助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驻军较多、随军家属较集中、就业安置任务较重的市和海岛县,由省民政厅研究提出意见,省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补贴。

非本人原因未就业随军家属有关情况由省军区系统和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确认,驻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地方生活补助。

未就业随军家属实现就业或者创业后,不再享受地方生活补助待遇;军队干部转业、退休或调离山东后,其未就业安置随军家属不再享受地方生活补助待遇。

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在部队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与地方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机制,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军地双方应当共同部署、督办和检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军地双方应当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省文明办、省民政厅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作为创建文明单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双拥模范城考核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其党委书记不能评为“党管武装好书记”。

第二十四条 驻鲁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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