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违反计划生育承诺书

2024-07-24

无违反计划生育承诺书(精选2篇)

1.无违反计划生育承诺书 篇一

兹有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口所在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之夫,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合法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XXXX年XX月XX日合法生育一胎男孩/女孩,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特此证明。

签名:

****年**月**日

情况属实 签名:

****年**月**日

2.平度市教师违反规定承诺书 篇二

我承诺做到以下《平度市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责任追究办法》中的各项规定。

承诺人

时间:2017.3.1平度市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本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评先选优、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相挂钩的原则。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其在各级各类评优活动中的参评资格。

(一)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炒股、下棋、打麻将等,从事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行为的;

(二)不按时上课,迟到早退,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吸烟等,违反工作纪律的;

(三)思想不端正,歧视、疏远、厌恶等不爱护学生的;

(四)动员、逼迫学生不参加考试的,或公开公布学生考试名次的;

(五)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七)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八)对集体组织的慈善和公益活动,消极、抵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下等次,取消其在各级各类评优活动中的参评资格,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一)违反禁酒规定的;

(二)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炒股、下棋、打麻将等,从事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行为,经批评教育未改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语言不文明,侮辱学生人格,或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活动权力的;

(四)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座次的;

(五)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的;

(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比较严重的;

(七)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八)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十)在考核、评优、晋级、提升中,舞弊作假、拉选贿选,欺骗组织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的;

(十二)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迷信、邪教、越级或非法上访等违法活动。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其在各级各类评优活动中的参评资格,对其专业技术职务(含工种级别)降低一级聘用,并执行降级后的工资标准。

(一)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造成学生流失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三)参与有偿补习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五)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利益损失的;

(六)违规违纪受到上级或执法部门查处通报、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迷信、邪教、越级或非法上访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公开抵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信息,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参与有偿补习活动,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五)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六)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严重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九)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迷信、邪教、越级或非法上访等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在教育其他方面的违纪行为,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一人有本《办法》中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责任追究行为的,按应当受到的最高责任追究办法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责任追究。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给予教师的责任追究,由学校研究决定,并报市教体局审核、备案;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给予教师的责任追究,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意见,报市教体局审批、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给予教师的责任追究,按管理权限予以处理。市教体局可以根据举报直接查处违规教师并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责任追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十一条 教师对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包括:幼儿园、成教中心、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以及其他由市教体局管理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学校其他职工、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及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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