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信条例

2024-07-14

根据电信条例(3篇)

1.根据电信条例 篇一

电信分公司关于执行《电信条例》有关情况的汇报

电信分公司关于执行《电信条例》有关情况的

汇报

--------县电信分公司总经理

各位尊敬领导、朋友们: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电信全体员工向多年来给予电信热情支持、无私关怀、诚挚关心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县电信分公司是在2000年

9月公司化改制完成并于2004年6月随省、市公司上市时成立的,现有前端、后端、管控三个管理部门,5个二级生产经营单位,下辖14个农村营维分部。全县有固定电话交换网点67个,装机容量13.5万门,现有客户10.8万户。营业服务自办网点67个,代办网点12个,共79个营业网点。直接从事电信服务的从业人员达235人,遍及全县城乡,农村平均约每6个村有一个营业网点,就近向客户提供电信服务,背负着为全县的经济发展和抗震救灾、防汛应急、党政专用通信等普遍服务的重任。

五年来,电信面对日益激烈的通信市场竞争环境,我们在认真学习《电信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条例有关内容具体落实到企业实际工作中,并自觉地把它作为开展经营活动和进行通信建设的基本准则,取得明显成效,使依法治企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1、《电信条例》宣传深入人心

从2000年《电信条例》颁布以来,在条例的学习贯彻不断深入时,我们高度重视学习贯彻《电信条例》,把它作为促进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成立了学习贯彻《电信条例》领导小组,建立了宣传网络,对全公司学习贯彻《电信条例》进行研究、部署,在思想上进行广泛动员,使广大干部员工充分认识学习贯彻《电信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还把学习《电信条例》列入员工学习培训考核计划,并要求各单位把《电信条例》作为电信企业开展经营竞争的基本依据,做到认真学习领会,融会贯通。

为了达到学习宣传目的,电信还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把《电信条例》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制订学习、贯彻《电信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求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培训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展开培训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电信条例》培训班,把学习贯彻《电信条例》作为企业普及电信法律知识、推进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使《电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各项管理制度深入人心。同时,根据电信领域最新法制动态、电信企业发生的典型案例,及时编发电信快报给各单位员工学习。

我们还对《电信条例》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宣传学习,掀起学习贯彻《电信条例》的热潮。如结合电信条例的学习,先后举办6期《电信条例》培训班,邀请省、市电信分公司法律事务部人员工进行《电信条例》讲座,并对新分配到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了上岗前的法律培训,组织员工参加省市电信公司《电信条例》考前辅导学习,在定岗考试时增加《电信条例》的相关考题;我们还组织了多期《电信条例》知识讲座,并邀请法律专家讲授了合同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增强了员工的法律素质。同时在全县电信各大营业厅都张贴了电信条例,悬挂宣传横幅,给用户分发宣传资料,依法经营管理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2、以《电信条例》为准则管理企业

依法治企的关键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好企业。《电信条例》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和各项通信建设的基本准则,因而利用《电信条例》管好企业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公安电信在学习宣传好《电信条例》基础上,认真贯彻好《电信条例》,并以《电信条例》为准则做好企业各项经营服务工作。公司严格按照《电信条例》规定的业务种类、条件、程序和方式依法经营,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提高电信服务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全面而优质的电信服务,从而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在提高电信服务质量方面,为保证各单位确实履行《电信条例》中的电信服务要求,消除因电信服务问题产生的纠纷和投诉,我们以《电信条例》为依据,对各类业务单式、旧企业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并组织人员开展了服务工作质量大检查。同时,自觉开展服务创新活动,设立10000号客服中心,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电信服务,建立了快速响应体制,解决修障难问题,采取窗口打印、发电子邮件、网上查询等多种方式免费为用户及时提供电话清单。并完善投诉渠道,方便用户投诉和咨询,树立公安电信诚信经营、依法经营的良好形象。

在落实国家资费政策,让用户明白消费方面,参照《电信条例》有关内容,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一次话费纠纷管理大检查、大整改。核对系统时钟,检查数据设置,同时增强资费透明度,严格执行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的电信资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资费政策上墙,让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我们还理性对待竞争,对其他电信运营商违反规定的行为,决不盲目

2.根据电信条例 篇二

省法制办主任张渝田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他指出,《电信条例》作为我国电信行业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十年来在推进电信市场发展和监管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四川电信业取得了丰硕的发展成果,电信监管部门依法监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都取得良好成效。他希望全省电信业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学好法、守好法、用好法,为实现全省电信业新一轮大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局党组书记王钢在讲话中分析总结了《电信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以来在推进我国电信市场改革开放、建立有效有序的市场秩序所发挥的重大作用,指出《电信条例》作为我国电信业的法制基石,其基础性、系统性是同时期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所无法比拟的,是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广大电信用户依法维权的主要依据。《电信条例》的颁布实施,建立起我国电信市场基本的制度体系,推动了企业持续改善经营服务工作,有力地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保护了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为十年来电信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

王钢在讲话中还全面回顾了四川电信业十年来的发展成就,结合电信业在新时期发展、监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了《电信条例》不足之处,提出了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的各个方面,并通报了国家有关部门在《电信法》起草、论证方面的情况,他要求全省电信业在《电信法》没有出台之前,要继续贯彻好、落实好《电信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国家新时期关于电信业发展、监管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符合法治精神要求的好的管理方式、发展方式,做到与时俱进,保障四川电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服务四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好更优的信息通信服务。

3.根据电信条例 篇三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组成公用电信网的所有设施,包括光(电)缆、管道、杆路、铁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基站、机房和供电设备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交换设备、传输设备、配套设备和设施。”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广播电视、工商、商务和价格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三、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业务运营。”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海南省总体规划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道路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专项规划,同步安排通信光缆、管道、基站、铁塔、机房等电信设施建设内容。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规划、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省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相关市、县、自治县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涉及电信设施建设所需要的通信机房、基站、铁塔等建设用地和光(电)缆的埋设予以支持。

“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对电信设施拆迁重建的,应当在电信设施拆迁前安排重建所需用地。”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电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特色小镇、特色村庄等区域,应当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方式建设电信设施。

“城市建成区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应当采取隐蔽措施或者结合城市改造逐步入地。”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污染应当符合国家防护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

“光纤到户的建设和改造方案,应当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平等接入、用户可以自由选择运营商的要求。

“办公和商用楼宇、居民住宅小区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与任何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服务。”

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基础电信、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构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应当事先与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向该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使用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院校、展览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构筑物,机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铁路车站、公路客运站(公有)、公共绿化区等公共区域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用于通信基站、通信管道等建设的,其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开放,并提供通行便利。”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光纤到户电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十五日内将验收文件报省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光纤到户电信设施未按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通信管道、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移动通信基站、杆路、铁塔等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已有的电信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用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十二、删去第十六条。

十三、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水、电、气等管线需要与电信管线交越、平行建设时,应当保持规定的间隔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先建管线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涉及需要规划变更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十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种植的植物应当与电信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对电信设施保护范围内原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安全距离规定的植物,其所有者应当在电信业务经营者告知的期限内予以修剪;拒不修剪的,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自行修剪。

“对电信设施保护范围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植物,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征得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或者林业行政部门的同意,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直接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予赔偿、补偿。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植物倾斜、倒伏直接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先行修剪、扶正、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并应当自采取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植物管理人并补办相关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电信线路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标准应当与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从事废旧电信设施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收购台账制度,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来源合法证明的电信设施。”

十六、删去第三十条。

十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无来源合法证明的电信设施的;”

原第(二)项、第(三)项分别作为第(三)项、第(四)项。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未按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光纤到户电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电信设施共建共享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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