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副校长责任书

2024-08-12

法制副校长责任书(共8篇)

1.法制副校长 篇一

多年来我校法制副校长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在全校广大学校师生的积极配合与协助下,受聘的法制校长勤奋工作,不辱使命,在学校有效地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整顿校园周边秩序、制订健全学校内部安全防范措施、调处学校治安、民事案件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学校安全、和谐、稳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有力地推动了我校法制校长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我们具体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选聘,加强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制校长队伍。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制校长队伍,首先是要把好入口关。调换选聘法制校长时,要严格按照《法制校长考察办法》的标准严把入口关。二是要把好培训关。主管单位每年要对受聘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开展经验交流活动。促进法制校长队伍素质提高。三是要把好出口关。对于工作不负责,不适宜担任法制校长的干警坚决调换、解聘;对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二、改革制度,确保“品牌”,建立完善工作制约激励机制。为使法制校长工作不断发展,我们有一套更加严格、完善、操作性强的激励制约机制做保障。一是法制校长派出单位建立法制校长工作责任制。对法制校长工作考核分三类考评,工作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黄牌”警告。二是法制校长管理办公室每要严格按照《法制

校长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对法制校长进行考评,受聘法制校长工作考核不达标、不称职的要进行解聘调换。对在法制校长工作岗位上成绩突出的干警予以表彰奖励,特别突出的要优先提拔重用。

三、明确责任、突出重点、扎扎实实开展法制副校长各项工作。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师生法律素质。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法制校长根据学校的特点和实际,采取形式多样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如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法制校长还指导学校充分利用黑板报、墙报等阵地和新闻图片资料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根据学校和学生实际对部分或个别问题比较特殊的学生有针对地进行教育、谈心。这种教育方式产生了非常明显的效果。法制校长通过多方式地对师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2、整治校园周边秩序,创造良好学习环境。近几年来开展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活动,法制校长充分发挥了主力军作用。针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现象进行全面整治。收到了明显的整治效果。有效地维护了学校的教学、学习、工作、生活秩序,促进了学校与周边居民的和谐相处。

3、加强校园安全防范,落实学校安全措施。为把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落到实处,建立预防为主的长效防范机制,法制校长充分发

挥职能作用,深入学校积极主动指导和协助开展创建活动。一是指导和帮助学校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二是建立学校安全防范组织,学校成立护校队等组织;三是深入学校排查处置安全隐患。四是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学校治安动态。受聘法制校长经常与学校联系,掌握学校工作情况。五是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当好法律顾问。六是快速反应,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和各种影响教学秩序的矛盾纠纷。做到有求必应,有困必帮、有难必解。

2.法制副校长讲稿 篇二

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案情

金华兰溪市区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鸡胸、包茎等内容。

分析

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

案情

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

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索要稿酬。

分析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年龄的大小虽能影响人的行为能力但不能影响人的权利能力。由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幼儿园在未经作者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提供给出版社,且没有给作品署名,他们共同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理应将稿酬付给李某的家长。而且,如果家长追究,出版社和幼儿园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由于幼儿年龄小,其著作权往往会被忽视。现在经常有出版物刊登孩子创作的绘画作品及诗歌、童话等文学作品,因为这些作品多为幼儿园集中投稿,作者的姓名、地址常有遗漏。现在,家长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所以,幼儿园老师在给孩子们投稿时,应及时征求家长的书面意见,写清楚孩子的姓名、地址,对稿酬更应该妥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3 擅自利用幼儿形象作广告引发纠纷

案情

李某现年只有6岁,就读一所私立幼儿园。去年在县举办的‚六一‛儿童节会演中荣获一等奖,因此私立幼儿园以李某被授奖时的镜头在电视中为其园作宣传广告。李某的父亲找幼儿园要求其停止宣传广告的播放,并赔偿有关损失,幼儿园便说这广告是经李某口头同意的。

分析

私立幼儿园虽经李某口头同意使用他被授奖的镜头作宣传广告,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首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李某只有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口头同意,或即使是书面同意也是无效的,还必须另有李某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能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用于播放。

私立幼儿园未经李某监护人允许,擅自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播放,已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4 幼儿在大型玩具上受伤责任归谁

案情

5岁的赵某在幼儿园读大班,一天午休时他私自在园内玩耍,从秋千架上摔下来,造成左手骨折。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之所以能在午休期间私自在园内玩耍,主要是因为幼儿园的教师工作疏忽,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致。因此,幼儿园在本次事故当中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至于赵某本人是否应当为其自身的行为负责,亦即其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而《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不遵守幼儿园的规定,在午睡时私自出去玩耍,肯定是有过错的,但也只能属于一般过错。那么,赵某自身是否要承担责任,就要看幼儿园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如果幼儿园的过错属于重大过失,就不能减轻赔偿责任,但如果幼儿园的过错属于一般过失,就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但是,何谓一般过失,何谓重大过失,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很难做一抽象、概括的规定,因此就需要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断。

就本案而言,在幼儿午休时间,幼儿园应指派专门教师进行看护。幼儿在此期间能溜出去玩耍,主要是由于幼儿园没有尽到看护责任所致,应当属于重大过失。因此,本案赵某受到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完全由幼儿园承担。案例5 陌生人闯入,幼儿惨死的责任谁负

案情

《羊城晚报》1999年1月1 6日报道,1999年1月7日上午9时许,汕头市某幼儿园的孩子们正在园内活动,一名30来岁的陌生男子突然闯入,二话不说,便挥拳向园内员工打去,大人们还没明白怎么回事,男子又抓起一名幼儿,举过头顶朝地面摔去……可怜的3岁儿童李某被拦腰举起,头朝下重重摔到水磨石地面上。约10分钟后,她被送到医院抢救,当时后脑颅凹入、破碎,生命垂危。惨剧发生在短短1O分钟之内。李某的父母哀痛不已,他们怎么也没想到,早上出门时还闹着吃豆的小女儿,转眼间竞遭此横祸。肇者

者后经医院诊断证实患有双向性情感精神障碍。惨剧发生后,社会上反响很大,幼儿家长则要求追究幼儿园责任。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是由于幼儿园管理不善,门卫、老师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使得陌生男子轻松闯入,那么由于幼儿园具有重大过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了安全防范措施,犯罪嫌疑人的闯入是门卫和老师不能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幼儿园是没有过错的,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幼儿的家长应当向肇事者的监护人主张赔偿责任。案例

6、幼儿被撞伤,幼儿园应担何责任

案情:原告小雨系被告幼儿园一方学生。小雨等路途较远学生的上学、放学均由接送学生的车辆接送,该车将小雨

等学生送到家长指定地点,由家长接领,中午放学时间在11时许。正常到达原告家长指定地点时间在11时30分至40分。2009年11月24日上午,幼儿园提前放学,于10时20分,将小雨送到村路口的西边,因小雨家在路东,小雨在通过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车辆撞伤。小雨住院治疗30天,支付医疗费32887.46元,并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原告小雨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法院确认原告损失为99625.46元,并判决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94350元,余额由原告自行负担。现原告以被告在教学管理上存在过失,导致原告损害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50000元。

评析:幼儿园提前放学致接送脱节,幼儿小雨独自过公路被撞伤。小雨除了可以向侵权人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外,小雨还可以向存在教学管理过失的幼儿园主张承担何种损害赔偿责任,是损失之外的50000元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从情理上说,年幼的小雨被撞伤致残,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但从法理上说,幼儿园不应承担损失之外的50000元赔偿责任,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向幼儿园主张损失之外的50000元赔偿不符合侵权损失补偿原则的精神。侵权行为法的赔偿,就是侵权行为人对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适用的是损失补偿原则,即填补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害。被侵权人已从交通

事故侵权人处获得医疗费等费用赔偿后,再向其他侵权人请求赔偿应就其实际损失的余额部分主张权利。

其次,向幼儿园主张损失之外的50000元赔偿无可供支持其请求权的具体法律依据。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小雨因交通事故目前造成的实际损失为99625.46元,该事实已经为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可以向幼儿园主张实际损失与交通事故已经赔偿了损失(94350元)之间差额即5275.46元。案例7 颜艳红虐童案

颜艳红,原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2012年10月,颜艳红虐待幼儿照片被曝光,照片显示,其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幼儿表情痛苦。随后,该事件因其网友声讨,并‚人肉‛出该幼教。温岭市教育局很快介入调查并给出处理决定,责成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作出深刻检查,及时整改并立即辞退相关教师。10月15日中午依法对两名涉案女教师作出处理,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现已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另一名参与拍照的女教师童某,因寻衅滋事已被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公安局于2012年10月29日将此案提请温岭市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补充侦查,未对颜艳红作出逮捕或不逮捕的决定,同时其家属要求进行司法鉴定。2012年11月5日公安局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温岭警方否认了颜艳红‚因感情问题向孩子施暴‛的说法。城西派出所所长陈正厂表示:‚经我们调查,颜艳红涉嫌虐待儿童与个人感情没有太大关联。据供述,她只是为弥补内心空虚,寻求开心,仅此而已。‛警方提到,颜艳红被传唤后,很快便承认了照片的真实性,‚但她对可能承担的后果没有认识,只是认为这么做是为‘好玩’,而且自认为自己没有恶意,道歉就可以了。知道要被刑拘后,才意识到祸闯大了。‛

2012年11月16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

‚虐待儿童罪‛颜艳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其罪名引发社会争议,‚为何不是故意伤害或虐童罪‛。据温岭当地公安部门解释,我国刑法没有‚虐待儿童罪‛这一罪名;‚虐待罪‛指虐待家庭成员,幼儿不属于教师的家庭成员;‚故意伤害罪‛则需受害人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结果。

中国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是对于什么是虐待儿童法律定性不清

晰。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也不认为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也属于虐待。中国过去在类似案件中,司法机关经常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刑法罪名。

历年发生在幼儿园门口的伤害案件:

1、福建南平:

3月23日福建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行凶者是一名辞退的社区医生,怀着报复社会的心理在一分钟内恶性杀人,致福建南平实验小学学生8死5伤。以下附网友实拍福建南平恶性杀人案现场的手机视频。>>>详细内容

2、广西合浦:

4月12日下午,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发生一起精神病患者追砍路人致7人死伤惨案,该县1名小学二年级学生及1名老人不幸遇难。目前,包括2名小学生、1名学龄前儿童和2名过往民众共5名伤员已全部送医救治。>>>详细内容

3、广东雷州:

4月28日,广东雷州校园发生血案致18名学生和1名教师受伤,目前这名制造雷州校园血案的凶手已被证实是病休教师。据悉该教师患有严重精神衰弱,疑为对学校有仇恨心理。此案引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汪洋黄华华作出重要批示。凶手作案后,逃到另外一栋教学校楼顶企图跳楼自杀未遂被捉

4、江苏泰兴:

2010年4月29日9:40分,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持刀行凶事件。一男子闯入幼儿园持刀砍人,共造成32人受伤,其中幼儿29人,教师2人,保安1人。凶手叫徐玉元,47岁。从事过非法传销工作。为发泄个人生活、工作中的不满情绪,遂产生行凶杀人的恶念,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批准,江苏泰兴‚4〃29‛幼儿园凶杀案罪犯徐玉元5月30日上午在江苏泰州被执行死刑。

5、山东潍坊:

4月30日早晨7点40分左右,山东潍坊尚庄村村民王永来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随后王永来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并抱住2名学生点燃,在场老师奋力将学生抢出。王永来当场烧死,5名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抢救,目前暂无生命危险。>>>详细内容

6、陕西南郑县:

3.法制副校长教案 篇三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和你们再次坐在一起共同学习法律知识,下面我接着上一堂课从如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特征三个部分与大家作一些分析。不妥的地方,请大家批评

一、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保障未成人的身心健康,预防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培养未成年人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重要法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具体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主要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是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有关部门、单位及未成年人家长应尽职责和义务等。前一个问题是本部分的重点。

(一)、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依法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对未成年人进行 抚养和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对依法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等。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1、旷课、逃学;

2、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外出夜不归宿;

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4、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5、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6、盗窃财物,故意毁坏财物;

7、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8、观看、收听、阅读色情、淫秽的影像制品、书籍等;

9、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10、吸烟、酗酒;

11、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上述十一种行为是法律禁止未成年人去做的。为了自身健康成长,为了将来成为有用之才,成为栋梁之材,能为国家为人民多做贡献,同学们应该刻苦学习,力求上进,养成良好的品行习惯,远离不良行为。

(二)、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1、法律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是: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有九项:

①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②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③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④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⑤进行淫乱或者色情活动;

⑥多次偷窃;

⑦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⑧吸毒、注食毒品;

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教育与矫治

①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②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③依法收容教养。

(三)、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1通过履行义务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通过履行下述义务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

(1)、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

公共道德是人们长期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一种自觉遵守的,对人人都有一定的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行为准则。法律、法规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人们不遵守(一些必须履行的义务)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而社会公德则属于人们自觉遵守的准则,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违反者则会受到人们的谴责。就法律和公共道德来讲,只有遵守,社会才会有秩序,人们的生产生活才会有保障,人们的行为才会不至于受到法律的惩处和社会的谴责。

(2)、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

自尊指自己要尊重自己,不许别人侮辱自己,自己也不会向别人卑躬屈膝;自律是指自己要管好自己或者讲自己约束自己;自强是指自己要有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自尊、自律、自强均是保障自己不断进步、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心里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每一个人均应树立这种意识。

(3)、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一个人判断对错、合法违法等情况最基本的能力;自我保护的能力是一个人不接受外来的不良影响,进行自已保护自己的能力,这两种能力,均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但这两种能力的形成需要不断的学习,这样才能使自己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正是长知识的时期,更要注意。

(4)、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不良行为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良行为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这两类行为均是社会所谴责,对社会对自己一种危害的行为,也是违法或者犯罪的基础和前提。对这种行为除国家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治理外,还需要每个人自身的抵制,作为未成年人更需要自觉地抵制,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通过行使权利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通过行使权利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通过行使下述权利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

1、被遗弃、被虐待时有权请求有关单位保护;

2、发现自己或者对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有关部门;

3、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保障自己同犯罪作斗争的行为不受报复。

以上我就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关问题和大家作了一些探讨,不妥之处请提出批评意见。我希望通过这次法制课,通过我们学校坚持不懈的法制教育,大家都能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最后,我祝各位老师工作顺利,身体健康!祝全体同学学业也有成,早日成为国家建设的栋梁之才!

4.法制副校长报告 篇四

暑期就要来临,为增强我校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行为,6月29日上午,我校法制副校长、栖霞区检察院刑侦科科长陈和平同志来我校做法制讲座。讲座由德育处主任郭莉雅主持,通过校广播面向全校师生直播。

陈校长围绕暑期游泳安全、交通安全、外出及居家安全、假期防火、防电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借助生动的事例,惨痛的教训,明确的要求为全体同学敲响了警钟,让同学们懂得了在暑假期间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及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讲座中,陈校长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说起,讲述了一些人的法制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所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以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告诫同学们严格自律,遵守校规校纪,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中学生。陈校长以浅显易懂的语言,帮助学生认识一些社会现象、学会自我保护、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特别强调了青少年在校期间要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讲座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为我校学生奉献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对我校学生提高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为督促同学们认真听讲,要求同学们认真记录并撰写心得体会。早提醒,早预防,,法制安全牢记心。让我们共同为学生构筑起法制安全的防火墙,增强法制安全意识,过一个平安、健康、快乐的暑假。

5.法制副校长法制教育讲稿2 篇五

主讲人:法制副校长杨忠 时 间:2011.12.05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为了让法制走进校园,进一步增强同学们的法制意识,接受法制教育,自觉遵纪守法,学会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中学生,今天由我给大家上的第二堂法制课,希望大家通过这次讲座,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一、我们应懂得哪些法律常识:

(一)法是如何解释的这个问题,有无数种说法,汉语中的法字。古代写作,左旁的水字是公平的意思。右旁的来自“神明裁判”故事里的一头刚直的独角神兽。传说当两方打官司时,审判官便把 拉出来,它的角去顶撞谁,谁就是不直者,谁就败诉。律字是“均布”既“不偏不倚的意思。由此可知,在我国法律一词的本来含义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公平、公正”,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二)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之解,广义的法制,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狭义的法制,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社会主义法制是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它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几个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以确立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实现统治和进行建设所必须的法律秩序。

(三)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可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宪法和法律,另一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它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就其内容和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基本法律是指刑法、民法、诉讼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其它法律是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森林法、商标法、海关法、食品卫生法。

(四)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在这里,我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事情发生在2004年5月26日某县城水上花园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是星期日,三位中学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嘻玩,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下,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流,在这里我给同学们出三个思考题:(1)第一步应该怎么做,(2)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犯罪,(3)如果甲构成犯罪,犯什么罪。结果应是(1)尽快送附近医院或是拔打120急救电话,治疗伤者,同时报警。前提是如果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且甲的年龄已满16周岁,首先是甲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其次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拘役。这个案例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受害人的伤势,如果是轻微伤,构成治安违法,如果是轻伤,则是自诉案件,适用刑法。再次就要考虑的是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所谓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对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某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因为他是过失伤害,而不是故意伤害,但是某甲的监护人将承担治疗费用和行政处理。这里我特要提醒违法和犯罪不是同一个概念。

首先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的及不允许做的或是应当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犯罪是指触犯《刑法》,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其次根据我们的办案实践,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触犯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触犯的是《刑法》。

第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法的处罚种类有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治安拘留。按照《刑法》对犯罪分子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从以上我给大家介绍的有关法律常识和案例分析,违法不等于犯罪,犯罪必定违法,无论是违法与犯罪,同学们都不能触犯,要从点滴做起,从遵守校纪、校规入手,做学法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禁止对老师的教育置若罔闻,否则就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同学们,生命没有回头路。你们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你们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生活常识,有了一定的独立意识,普遍希望得到老师、家长、社会的理解。但年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完善,法制教育越来越重要。法律常识成为一个人成长所必须掌握的武器,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今天法制教育报告会的主要内容,让法律意识在同学们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借此机会,我以法制副校长的身份向大家提出几点希望和要求:

1、各班要利用下周一班会时间举办一次“法律在我身边,安全伴我成长”的主题班会。

各班要以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为契机,就在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中受到的启迪、教育、以及心中还有什么疑问,并结合有关的法律知识展开一次讨论,认真落实法制教育报告会的精神,从而不断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不断增强道德法制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通过主题班会,唤起每位同学的守法意识,使同学们认识到法律无处不在、法律无时不在,遵法、守法是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规则。我们无论在校内、校外都应遵法、守法,既避免伤害别人,又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每位同学至少要写一篇有关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的心得体会

根据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和各班的主题班会,以及自己搜集到的材料,每位学生至少写一篇有关学法守法的心得体会。以加强自己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提高,并且借助写作来提高自己对法律知识深层次的认识和理解。

3、大力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我们大家要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它是规范同学们行为,提高同学们素质的最好的教材,如果能完完全全按照《守则》和《规范》来做,就一定能成为一位好学生。长大以后就一定能成为一名对国家对社会有用处的栋梁之材。同时,同学们要不断学法,增强法制观念。通过电视、报刊、课堂等途径,广泛涉猎各种法律,认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懂得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不断规范自己言行,不侵权、不违法,不当法盲,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同学们,老师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我们的广大教师和同学一同举起生命的盾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学生,依靠法律这把双刃剑,平安、健康、茁壮的成长!

6.法制副校长活动总结 篇六

根据黄石市综治委《关于印发〈2013年“平安校园行”活动方案〉的通知》和黄石市、大冶市依法治市办《关于开展法制副校长培训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刘仁八镇 “六五”普法规划和“平安校园行”活动的实施,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育人环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营造学校周边良好治安环境。镇党委非常重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黄海东就培训工作作批示,由政法、综治负责牵头,司法所负责培训老师,政法各单位全参与的工作要求。2013年9月27日在党委政府的关心与支持下,我镇培训班高标准、高要求,选择在龙凤山庄多媒体会议室举行,与会人数26人(含各中小学政教老师),培训班上,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政法委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并法制副校长今后工作提出要求。同时,此次活动也得到了市依法治市办的大力支持。

为了搞好法制法制副校长培训工作,我镇邀请了黄石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和后勤保障管理办公室主任赵德安老师,他重点围绕如何加强法制副校长队伍建设、法制副校长任职条件、如何做好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作法制报告的注意事项等,结合本土案例,进行讲解。为我镇法制副校长服务“平安校园行”提供了实践基础,切实加强了法制副校长的社会责任认识,为我镇营造了全社会关心重视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氛围。

刘仁八镇举办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培训班

2013年9月27日,为了深入推进《平安校园先行》——青少年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有效进行,镇综治办、司法所联合举办了全镇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培训班。参加培训的有镇综治办、信访办、全镇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及中小学校政教老师等,共计26人。

培训班上,我镇有幸邀请到黄石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和后勤保障管理办公室主任赵德安老师,开讲前,镇党委委员、政法委副书记就培训班开讲作了重要讲话,并提出了具体要求。赵老师就如何加强法制副校长队伍建设、法制副校长任职条件、如何做好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作法制报告的注意事项,结合本土案例,分别授课讲解,取得了良好效果。培训结束后,各中小学副校长与赵老师殷切交流,并就如何做好学校法制教育谈各自的心得。

7.法制副校长授课提纲 篇七

授 课 人:刘新春

授课对象:文庙坪小学全体师生 授课地点:文庙坪小学操场 讲课提纲:

从当前犯罪的现状来看,主要原因是犯罪分子法律意识淡薄,其次是一些人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从而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因而,养成依法维权的意识相当重要。这里我特别要强调的是要依法,而不能脱离法律之外采取不正当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我们怎么才能够做到依法维权呢?我认为,首先,要明确有哪些合法的权益;其次,要清楚依法维权的渠道;最后,就是要学习法律有关知识,做到懂法、守法、依法维权。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1、政治权利。包括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一律平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

2、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选择教种、教派的自由。但是只有正常的宗教活动才受保护。

4、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 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6、其他

二、依法维权的途径有那些

目前,我国依法维权的途径有很多。如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可以找消费者协会;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可以申请交警处理等等。同时,还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果问题还得不到解决,最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问题得到公正的判决。

这里我要特别强调的是:不管采取哪种途径维护权益,关键是要树立证据意识。按照当前的司法实践,不管是裁决还是判决都要以证据为主,所以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保留证据。

三、怎样才能做到依法维权

一是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质。像我们在坐的小朋友,我建议大家从现在起逐步学习一些法律常识,将来你们会发觉终身有益。

8.法制副校长聘任制度 篇八

l、法制副校长的聘请和选派由各地维稳及综治办牵头,组织协调教育和政法各部门进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负责,政法各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

2、法制副校长原则上从学校所在辖区的政法各部门中产生。各件是在政法部门工作三年以上,有较好的文化素质和授课能力,熟悉法律知识,热心青少年教育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3、中小学以上的法制副校长原则上由科(股)、庭、所、队以上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干警担任,其他学校可由独立工作能力较强的普通干警担任。

4、法制副校长的人选可由政法各部门推荐,也可由学校自行挑选,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维稳及综治办审核后,由维稳及综治办与教育局协调并联合发文确认,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聘任和颁发聘书。

5、法制副校长实行聘任制,叁年一聘,可连聘连任。但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再继续担任法制副校长的,离任法制副校长要提前向学校提出,由学校报告教育行政部按程序及时改聘,确保法制副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大冶市北门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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