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9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 篇一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10〕31号
【颁布时间】2010-8-5
【失效时间】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
法发〔2010〕31号
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持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干警思想境界、职业操守、人文素养,努力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实践证明,先进文化具有独特功能和巨大魅力,能在潜移默化中发挥教育、熏陶、引导、规范、凝聚、激励等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近年来,人民法院在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为推动人民法院科学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目前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发展不平衡、重点不突出、与审判执行工作联系不紧密、未能形成长效机制等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问题,充分运用先进文化力量强化价值观念、打牢思想基础、激发队伍活力、宣传法院工作、树立法院形象。
(二)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按照司法工作特点和文化建设规律,深入挖掘、不断充实法院工作的文化内涵,大力加强人民法院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建设,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保障。
(三)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干警的主体地位,用科学理论引导人、先进文化熏陶人、高尚精神鼓舞人,促进干警全面发展;坚持全员参与,强化干警的主人翁意识,动员和组织广大干警积极发挥才智为法院文化建设做贡献;坚持联系实际,遵循贴近审判、贴近法官、贴近基层的要求,把文化建设落实到法院工作各个方面,务求取得实效;坚持继承创新,注重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其他行业先进文化,吸收国外法治文化的有益成果,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的消极影响,以创新的思路和方法,不断探索法院文化建设的新内容和新载体。
二、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精神文化的本质内涵,是人民法院文化的精髓和灵魂。要把加强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研究、教育和实践,作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突出抓紧抓好,确保融入思想、体现行为。
(一)加强理论研究。要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将司法核心价值观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司法价值体系的研究范畴。要采取召开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深入探求和阐释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重要意义和实践要求,为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提供理论支持。
(二)开展教育培训。要在全体干警中广泛开展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金钱观和地位观。要把司法核心价值观纳入干警培训内容体系,保证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要重点搞好对主要领导干部、新任领导干部和一线干警的培训。
(三)开展特色实践活动。要将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与审判执行、法院改革及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适时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干警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相统一。要利用演讲竞赛、征文活动、书画摄影展、歌咏比赛、文艺汇演等广大干警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切实增强感染力,确保深入人心。
(四)确立法院精神。要紧紧围绕司法核心价值观,结合本院优良传统、当地文化特色、法院工作和队伍实际,总结、提炼法院精神,积极宣传和展示法院精神文化风貌。
(五)开展法官宣誓活动。要根据司法核心价值观,建立并推广实施法官宣誓制度。法官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郑重承诺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法律的尊崇和对职责的坚守。
(六)加强对外宣传。要充分利用现代大众媒体和传播手段,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司法核心价值观,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要积极对外宣传人民法院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各种举措和重要成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加强司法职业修养,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良好的司法职业修养和职业形象,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行为文化建设的主要目标。要以司法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建设为重点,大力加强行为文化建设,培养和树立司法公正、清正廉洁、一心为民、规范文明的职业形象。
(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要充分发挥司法职业道德建设对培育司法良知、塑造法官行为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强化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对法律的忠诚和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追求。要努力营造崇尚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文化氛围,积极探索建立司法职业道德评价体系,采取诫勉谈话、警示教育、道德评议等多种形式,增强司法职业道德的约束力。
(二)严格规范司法行为。要高度重视司法行为的制度化建设,以明确的制度规范约束和指引干警言行,严格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形成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长效机制,努力塑造规范、文明的司法行为文化。要教育和引导干警遵守司法礼仪,规范司法言行,讲究司法文明,改进司法作风,树立司法形象。要组织开展检查活动,加强对干警司法行为的监督和考核。
(三)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立案、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重要岗位的办案规范和标准,严格规范广大干警的职权行使和职务言行,确保实现公平正义,树立司法公正形象。要教育和引导干警在执法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增强司法廉洁意识。要按照“从严治院”的要求,积极培育司法廉洁文化,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等纪律规定,切实做到警示教育到位和监督管理到位,不断提高广大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努力形成廉荣贪耻的思想道德基础和文化氛围。
(五)落实司法为民措施。要持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增强广大干警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要坚持深入群众调查走访、开展巡回审判、送法到基层,推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文明接待等制度,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
(六)抓好典型示范。要按照中央要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积极培育和大力表彰法院系统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要广泛开展向宋鱼水、陈燕萍等重大典型以及身边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全面提升法院队伍的职业修养和职业形象。
四、努力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
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是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建设学习型法院的重要保障。要把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和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互为促进,相得益彰,为提高广大干警的司法能力提供有力保障。
(一)大力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学习型政党的精神和要求,大力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要在法院大兴学习之风,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要教育干警改进学风,着眼于做好本职工作和提高司法能力,真正做到学以致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努力形成加强学习的长效机制。
(二)广泛开展“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活动。要引导广大干警把读书作为提高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丰富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提升文化品位。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开展读书活动,成立读书兴趣小组、组织读书会等,促进读书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切实加强图书馆(阅览室)建设。要把图书馆(阅览室)建设作为建设学习型法院、提高队伍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专门设立“法官书架”,根据法院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备、及时更新法律业务和其他各类图书,为广大干警工作和学习提供良好条件。
(四)抓好法院刊物和网络建设。要积极创办具有特色的法院刊物,为广大干警总结交流思想体会、工作方法和办案心得提供重要平台。要在法院内网上开设法院文化建设专栏,为广大干警加强学习、参与文化建设提供有效载体。有条件的法院,要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合作,设立宣传人民法院工作的专栏、专题节目等,积极向社会传播和展示法院文化。
(五)加强院史(荣誉)室建设。要利用专门场所,设立院史(荣誉)室,集中展示法院发展历史、工作业绩、所获奖励和荣誉以及先进典型的优秀事迹。要组织干警特别是新进人员到院史(荣誉)室参观学习,接受思想教育,激发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要确立“法院开放日”,邀请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参观访问院史(荣誉)室,加深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六)加强审判和办公场所的文化形象塑造。要按照“规模适当、庄重实用、布局规范、功能齐全”的要求,规划和建造审判庭和办公场所,努力塑造体现人民法院文化的物质环境。要重点加强立案、信访等文明窗口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努力营造尊重和方便人民群众的良好氛围。要按照“科技强院”的要求,合理配置办公设施,不断提高办公科技含量,逐步改善办公条件,积极推广电子化办公,为广大干警创造便捷、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
(七)加强法院公用区域的文化氛围烘托。要利用办公楼大厅、走廊、接待室等公用区域,精心打造“文化长廊”、“文化墙”,悬挂、张贴法律名言、廉政警句以及反映法院工作理念的文字标识和广大干警创作的反映时代精神、法官风
貌的各类作品。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要设立电子滚动屏(触摸屏),及时显示和宣传人民法院文化理念和文化实践活动。
(八)加强文体场所及设施建设。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文体活动场所,配置相关器材和设施,为广大干警缓解工作压力、养成良好生活情趣、保持身心健康提供良好条件。要组织成立各类文体协会、文艺团体和兴趣小组,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身运动和文艺活动,不断丰富广大干警文化生活。
(九)注重人文关怀和精神疏导。要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干警、日常交流谈心等制度,畅通与干警的沟通渠道。要在“从严治院”的同时,坚持“从优待警”,尽可能满足干警合理需求,帮助干警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要科学合理地设定工作指标和考核标准,落实国家关于干部休假的规定,定期组织干警体检,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缓解干警身体和心理压力,培养积极乐观、理性平和、健康向上的心态。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聘请专职心理师为一线法官做心理调适,从多方面为干警鼓劲减压。
五、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实际开展法院文化建设,研究制定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具体规划和措施。要成立法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文化建设的工作安排、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问题。要将文化建设纳入法院管理体系,作为评价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指标,保证文化建设目标的实现。要重视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对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文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各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做好文化建设的规划、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其他各部门和党群组织要积极落实法院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形成职责清晰、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加强示范和指导。要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文化建设的新鲜经验,树立榜样。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在本辖区内加强法院文化示范建设,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全面发展。
(四)加强经费保障。要切实加大对文化建设的投入,拨出专门经费用于开展文化活动、建设文体场所等,确保投入比例随经济增长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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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 篇二
各市 (地) 、县 (市) 人民政府 (行署) ,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 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 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也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我省是全国乳业大省,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多、产品产量大、销售区域广,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重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57号) 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 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从维护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发,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3]57号文件精神,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 确保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二) 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实现生产经营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努力打造全国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基地, 全面提高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二、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一) 强化奶牛养殖场建设
1. 大力推进奶牛标准化养殖。
做好奶源基地建设规划, 提前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主体。加快推进现代示范奶牛养殖场建设, 支持存栏300头以上原有奶牛养殖场 (小区) 改扩建, 补充优质牛源, 做大增量、做优存量, 从源头上保障生鲜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2. 规范奶牛养殖者主体行为。
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农业部令第67号) 规定, 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建立规范的检疫、免疫、消毒、用药、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和奶牛养殖档案;确保饲料和兽药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使用科学、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积极开展备案工作, 定期接受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3. 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自控奶源基地。
积极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奶源基地或参股经营奶牛养殖场, 加快奶业生产加工一体化发展, 保障优质生鲜乳供应和质量安全。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牛养殖场 (小区) 提供合法、合理服务。鼓励奶牛养殖场建立检验室, 对生鲜乳开展出场检验, 把住生鲜乳源头质量安全关。
(二) 强化奶站监管
1. 严格奶站资质审核。
各地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 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农牧发[2009]4号) 以及农业部相关标准要求, 对有效期届满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建立档案, 重点监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坚决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和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
2. 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制度。
奶站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通知》 (农办牧[2011]13号) 要求, 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检测、贮存、运输、销售、设备清洗维护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生鲜乳收购站和奶牛养殖场 (小区) 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书, 强化日常检查和不定期巡查, 实现常态化监管。
3. 严格生鲜乳检测。
生鲜乳收购站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对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各地要加大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指标的抽检密度, 增加抽检频次, 抽检范围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检测指标覆盖农业部例行监测计划中涉及的全部生鲜乳违禁添加物。
(三) 强化生产全过程监管
1. 严格生产许可。
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3版)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的许可条件和要求,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审查, 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 经整顿仍不达标的, 依法予以淘汰。
2. 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重点对生产企业持续保持许可状态、生产过程记录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要不定期地抽查巡查, 通过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企业、直到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 对企业生产的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检查。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和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检查操作手册》等有关要求, 完善日常监管措施, 落实监管责任, 扎实做好监管工作。
3.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实施从原辅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积极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电子信息化管理, 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系统, 逐步实现消费者可查询、企业内部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查。
4. 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 全面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 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 强化质量控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原辅料质量检验检测、过程检验和终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全过程记录制度、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产品追溯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建立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审查等相关制度。
5. 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各类诚信建设活动, 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强化诚信管理体系运行监督监管, 推进企业诚信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托省乳制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重点归集企业良好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 强化经营企业监管
1. 严格审核准入条件。
在食品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全面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销售制度, 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监管。加大对商场、超市、母婴用品专营店、网络销售、批发市场、农村市场的检查力度, 重点检查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产品包装、标签标识、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单以及台账记录情况等。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产品要立即停止经营并登记造册, 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处置措施, 严禁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经营者先行赔偿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加强进出口管理。
加强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出口商及进口商 (包括代理商、境内收货人) 履行备案义务。加强报检审核, 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一律不得进口, 报检日期距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得进口。加强口岸查验, 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强制性要求, 在入境前必须已灌装在最小的销售包装中, 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严禁进口大包装到境内分装。督促落实企业责任, 监督进口商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严格检查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商要如实记录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标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 强化监督执法
1. 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
要及时收集、分析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排查隐患、防范风险, 对出现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立即进行约谈, 督促其认真整改。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范围要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 对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2. 严惩重处违法犯罪。
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标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严禁委托加工、贴牌生产、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使用牛、羊乳 (粉) 以外的原料乳 (粉) 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快审快判相关刑事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
(六) 强化社会共治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 畅通投诉渠道, 落实有奖举报政策,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作用, 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 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 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宣传教育, 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加强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 未经国家、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允许和权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复核, 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和信息。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工作机构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和强有力的措施办法, 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 加大扶持力度
各地要加大扶持产业发展的力度, 通过落实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并引导企业实施强强联合, 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动企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进程, 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品牌。
(三) 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的乳制品质量安全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 加大监管力度, 落实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主动防范、及早介入, 力争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未履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加强沟通协调
各级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情况, 总结工作经验, 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同时,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 协力处置, 形成监管合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 篇三
一、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对经认定符合主导产业发展且开发出新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发展和建设一批众创空间,鼓励高校和社会各界建设各类新型众创空间。对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众创空间,给予2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安排。
三、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每较上年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该项资金从各地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每新吸纳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可按10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1年的财政贴息,财政贴息贷款额度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贴息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四、持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志愿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高校毕业生,免于笔试,直接进入面试。乡镇机关职位主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考。
五、从2015年起,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给予最高限额8000元/学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教育支出统筹安排。
六、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现行的750元/人·月提高至9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 人·月。
七、支持每个设区市创建自治区示范性农民工创业园,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个农民工创业园奖励500万元。
八、每年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竞赛活动,通过现场比赛、现场评比、现场鉴定、现场颁证方式,选拔10000名初级工、2000名中级工、300名高级工。
上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发〔2015〕23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 篇四
发布时间:2011-07-21 09:19:17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建立和完善更科学、更完备、更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审判管理水平和审判质效,推动全市法院“创先争优达标年”活动深入开展,参照省高院冀高法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审判管理机构是人民法院专门负责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加强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是做好审判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1、加强审判管理机构建设。全市两级法院均应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xxx审判管理办公室。已经正式成立审判管理机构并批编的市法院及迁安市、滦县、遵化市、迁西县、玉田县、开平区、路北区七个基层法院在年内应完成更名工作;已单独成立审判管理机构但尚未批编的滦南法院,其审判管理机构对外应称为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挂靠在审监庭等部门的审判管理机构的路南区、丰南区、古冶区、丰润区、乐亭县、唐海县法院,对外统称审判管理办公室,被挂靠称谓不变。采用其他名称亦要统一更名。全市两级法院的审判管理机构于2011年5月1日以后对内、对外统称为审判管理办公室。
2、加强审判管理队伍建设。全市法院应注重将既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又有一定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精干人才充实到审判管理部门,着力打造一支既能高效开展审判管理各项事务,又能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审判管理专业队伍。审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管理部门的人员在审判职称评定、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等给予其与审判业务部门同等待遇。
3、加强审判管理部门制度建设。全市各审判管理部门应加强审判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通过完善、强化制度建设促进审判管理职责的履行,充分调动各层次审判管理主体的积极性。市中院要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检查督导和考核通报,对工作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法院责令限期整改。
二、进一步规范流程管理,完善管理体系
全市法院要依托信息化管理软件,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做到宏观调控,节点制约,使审判流程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花和精细化。
4、加强审限管理。要建立健全审限管理制度,使审限管理更加规范。审判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审限管理职责,加强审限延长、中止、审限扣除、程序变更等环节的监控与管理,严格审限变更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间,切实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要完善审限通报制度,对将超审限案件实行预警、催办,对已超审限案件实行领导督办。
5、严格节点监控。全市法院要增强立、审、执、监一盘棋思想,加强立案、分案、开庭、裁判、执行、归档等各个流程节点的监控。要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各个节点的工作内容、时间要求,通过各个节点间的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形成环环相扣、有条不紊的流程链条,实现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的有序运转。
6、加强卷宗归档和移送管理。全市法院要将卷宗归档、移送工作作为流程管理的重要环节,纳入流程管理体系。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确保归档卷宗按期完成,移送上诉卷宗或上级法院调阅卷宗及时快捷。要尽快将案件卷宗信息化建设纳入工作规划,为三级法院联网后网上调阅电子卷宗做好准备,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三、加强组织协调,扎实开展案卷评查和庭审评议工作
按照最高法院和省委政法委的要求,继续开展“百万案件评查”活动,在常规案件质量评查的基础上,搞好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增强案件质量评查的规范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促进审判质效的积极作用。
7、组织开展案件质量及裁判文书自查工作。从每年年初开始,组织开展全市法院的案件质量及裁判文书评查工作。评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评查范围为: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审监等各类案卷。其中,重点评查发还改判案件、抗诉案件、申诉(长期缠诉、闹访)案件、重点督办案件。
8、认真做好案件质量及裁判文书抽查工作。市法院成立案卷及裁判文书评查小组对本院及基层法院(庭)的案卷及裁判文书进行抽查。抽查案卷,由抽查小组随机抽号,抽查重点是:发还改判案件、抗诉案件、申诉(长期缠诉、闹访)案件、重点督办案件。抽查采取分类审查、分项登记、小组评议、按分排序、归档存留(司法、瑕疵)档和即时通报等方法进行。两级法院对评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剖析原因,制定措施提升审执水平。
9、大力推进庭审评议活动。两级法院要继续开展好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听百案活动。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各班子成员除加强对庭审活动指导外,要有计划的开展旁听庭审活动。
四、完善审判执行质效评估体系,增强质效考核的科学性、全面性
全市法院要不断创新和加强审判执行质效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将对法院整体的质效评估体系延伸至对业务部门和法官、执行员的绩效考核,实现以个体促部门、以部门促单位的全方位审判执行质效提升,有力促进审判质效评估指标创先争优目标的实现。
10、认真推进审判执行质效评估工作。全市法院要认真分析研究审判质效评估指标,要依托、服务于审判质效评估指标和权数,切实开展业务部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审判执行质效评估工作,逐步实现从个体到部门、从部门到单位评估指标和权数的统一,全面促进各业务部门加强审判执行业务管理,引导每一名法官、执行员努力提高每一件案件的审判执行质效。
11、科学设臵审判执行质效评估指标。审判管理部门要根据最高法院的《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中的“短板”,明确主攻方向,着眼于各项指标的提升,科学设臵对部门和法官、执行员的评估指标和参照系,建立完善、科学、全面的评价体系,实现指标体系的优化和量化,使之能够真正反映审判执行质效,切实提高绩效考评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透明性,增强审判管理的导向和辐射作用。要充分应用审判管理软件,自动生成客观、准确的指标数据,杜绝人为造假、虚报瞒报。
12、加大对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绩效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两级法院对各业务部门和法官、执行员评价工作、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审判管理部门要严格司法档案管理,将审判绩效考评、案件评查、庭审评议及干警违纪等情况及时、完整、详实地收集到司法档案和瑕疵档案中,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同时,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与考核奖惩的对接机制,及时将考核结果引入对部门和法官的奖惩考核中,作为部门评先评优和法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激励大家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努力形成你追我赶、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
13、完善对调解、和解工作的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强“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对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及执行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和解等考核指标,要不断地总结调研修改完善,并将诉前调解工作纳入考核范围。
五、加强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增强审判管理的主动性和推动力
全市法院要积极探索开展审判执行态势及质效分析工作,适时做出科学务实的分析报告,为院党组、审判委员会研判审判执行工作形势和科学决策服务。
14、建立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及质效分析工作机制。按照目标一致、成果共享、信息共用的原则,对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司法统计等各种渠道形成的相关数据和资料进行收集,及时研判各种数据,做好运行态势分析工作,并为各业务部门开展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做好协调、配合、服务工作。
15、明确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工作内容。综合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主要对本院和本辖区审判执行工作基本数据情况、总体现状、成功做法、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长期规划等进行分析研究。专项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主要对部门及下级法院对口部门具体某一方面的数据指标所反馈的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司法行为、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细化性分析,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
16、搞好分工配合和指导交流。审判管理机构负责本院综合运行态势分析研判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专项态势分析工作,本院综合运行态势分析研判工作由审判管理部门或承担统计工作的部门负责。两级法院及其相关业务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形成一份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报告。市中院要在做好本院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工作的同时,加大对基层法院的工作指导力度。各基层院(庭)要将本单位季度、审判工作态势分析报告分别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之前报送市中院审判管理部门。
17、重视态势分析结果运用。要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结果的作用,通过分析、研判审判执行工作运行的整体和专项态势,及时发现影响均衡结案、制约案件质量与效率的各种问题,及时向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以及其他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审判工作决策建议,促进整体审判执行工作的规范有序良性发展。.六、不断完善措施,全方位纵深推进司法公开工作
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全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18、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建设。两级法院要参照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和省法院在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项公开的具体规定,研究制定本院的实施办法。
19、搞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从2011年开始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在两级法院全面推开。按照省高院《裁判文书上网暂行规定》,各级法院都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20、加强数字化法庭的建设和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以此为契机,全市法院要加强数字化法庭的建设和使用,逐步完善庭审活动的录音录像工作。
21、搞好庭审直播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扩大法制宣传效果,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今年有条件的法院要积极开展此项工作。市中院确定丰南区、遵化市、丰润区三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并报省高院备案。
22、提高信息化操作应用水平。按照省高院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快对裁判文书纠错、司法档案、绩效考核、四合一综合审判管理等软件的开发、测试、评估工作,力争年内投入使用。加强对软件应用、数字法庭使用的培训,使广大法官熟练掌握其操作技能和使用水平。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推动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均衡发展
全市法院要紧密结合“创先争优达标年”活动的开展,努力打造具有唐山特色的审判管理新模式,实现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在全省法院创先进位的目标。
2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两级法院要把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及部门领导对此项工作要切实做到入心动脑,确保形成机构设臵合理、人员配备精干、职能作用明显、创新势头强劲、管理规范科学、发展均衡有序的审判管理新局面。两级法院党组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分管领导要敢抓敢管,审判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各业务庭长要求真务实,共同将各项任务部署好、落实好。
24、加强工作指导。市中院要抓好统筹规划,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全市法院审判管理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要求,高质量推进。基层法院(庭)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健全完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重点抓好部门和个人的岗位目标绩效考核与审判质效评估的结合工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 篇五
见》的通知
2002-9-24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文号:中办发[2002]23号
发布日期:2002-9-2
4执行日期:2002-9-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
体: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
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
与发展,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积极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民间纠纷600多万件,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
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现有人民调解组织9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近800万人。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工作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使其成为新形势下解决民间纠纷的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二、积极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当前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建立新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突出问题。人民调解要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同时,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
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
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广大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之一,要巩固组织,规范工作,增强活力。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使其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要适应新形势下化解民间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将乡镇、街道的司法调解中心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由辖区内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群众威信高的人民调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工作者及司法助理员等组成。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要巩固和完善组织,充分发挥作用。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工作要采
取多种组织形式,便民利民,及时化解民间纠纷。
四、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要结合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工作,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
例》规定的纪律。
五、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
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六、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
人民调解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威信,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要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各类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的法律水平和文化程度,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民主选
举与聘任相结合,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
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自觉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继续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在调解公民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基础上,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扩大工作领域。要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稳定社会关系。要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缓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严防民间纠纷激
化而引起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八、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索研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可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要积极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或组织他们旁听案件审判,可以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
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也可以聘任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九、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指导人员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实
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能,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与途径。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加强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 篇六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2009-07-17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
干意见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网址:http://-1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要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说理性,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要表述准确、清晰,并充分考虑判项的可执行性。
(三)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设立专门的执行申诉处理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的审查和督办,在理顺与立案庭等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四级法院上下一体的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上级法院要建立辖区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在人民法院网上设置专页,逐案登记,加强督办,分类办结后销号。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畅通民意沟通途径,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要重视初信初访,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加大信访案件督办力度,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开展执行信访情况排名通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的考评机制,信访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
(四)强化执行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同党委宣传部门的联系,将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执行工作宣传的整体规划,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与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跟踪报道、现场采访、设置专栏等方式,开展执行法规政策讲解、重大执行活动报道、典型案例通报、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或抗拒执行行为的曝光等宣传活动。要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通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网址:http://-3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三)实施严格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要完善和细化现有的执行工作考核体系,科学设定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执行结案率、执行结案合格率、自行履行率等指标,合理分配考核分值,建立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由各级人民法院在辖区范围内定期、统一进行,考核结果实行公开排位,并建立末位情况分析制、报告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实行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和超期限分析制度,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纳入质效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执行人员考评机制,建立质效档案,并将其作为考评定级、提职提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要规定科学的结案标准,建立严格的无财产案件的程序终结制度,并作结案统计。建立上级法院执行局和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对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的分析和责任倒查制度。上级法院撤销或改变下级法院裁定或决定时,要附带对案件进行责任分析。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发现执行案件存在问题的,也要进行责任分析。
三、继续推进执行改革
(一)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一是进一步完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除外)对所辖地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进一步推进“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二是实行案件执行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网址:http://-5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三)合理确定执行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要理顺执行机构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推进执行工作专业化和执行队伍职业化建设。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明确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加强和规范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和高、中级人民法院的质效管理部门承担执行工作质量监督、瑕疵案件责任分析等职能。
四、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 篇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27号) 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 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覆盖面
(一) 巩固和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 继续将城镇非从业居民, 包括老年人、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 (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 、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使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 完善参保个人缴费机制。
积极探索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 各地应设立灵活的缴费时间和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 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电话或短信提示缴费、开放日常缴费窗口等多种措施, 方便居民依法主动缴纳和自动续保。
二、落实筹资标准
(一)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其中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 分档给予补助。具体为:省级财政对原有120元继续按照原财力分档补助, 对新增80元省级财政按照新财力分档补助, 补助比例统一为80%、60%、40%、25%。
在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扩大对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范围, 将现行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需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各地要尽快按规定将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所在地财政补助范围。
(二)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 各地要充分考虑不同参保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增长、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 分类制定个人缴费标准, 原则上2011年参保居民人均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每人50元。积极探索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机制, 鼓励居民多缴费, 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完善待遇政策
(一)
各设区市应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 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城镇居民医保基金, 稳步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 全面开展门诊统筹。
1.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是针对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以外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定限额报销的保障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所辖县 (市、区) 全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普通门诊统筹的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10%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出分别列账, 统一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设区市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以及符合规定的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地要积极探索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 具体结算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已列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学校医疗机构中选择, 启动阶段, 参保居民就近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中途不予变更。
2011年当年大学生日常医疗继续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2. 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在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保障的基础上, 2011年特殊病种的保障范围扩大到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地要将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水平, 鼓励这部分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 调整住院报销医保政策。
1.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各设区市要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合理调整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 各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到10%以上, 优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住院费用支付比例。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且不低于5万元。
2.全面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2011年各设区市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5%左右, 以各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各设区市为城镇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可以采取由医保中心经办或委托商业保险办理等多种方式, 帮助解决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比例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一) 加强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
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转诊的支付政策。加强区域间医保经办机构协作, 参保居民在异地务工或随子女异地居住的,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办法, 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做好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服务工作。
(二)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各设区市要加快推进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门诊和住院的特点, 实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办法, 控制医疗服务成本。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严格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构的优势, 积极推广使用稽核软件,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诊疗多维数据监督。要加大对欺诈、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研究逐步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
五、加快推进设区市统筹
各设区市必须严格执行闽政[2007]29号文件规定, 落实设区市统筹, 在设区市范围内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 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 确保参保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实施中退到县级统筹的设区市,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任务繁重,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抓紧调整2011年所辖县 (市、区) 统一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设区市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8.人民币“硬化”第一步 篇八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回答提问时表示,关于人民币结算方案,中央有关部门已经制定完毕,经国务院批准以后,将尽早实施。人民币走向国际化,进而走向自由兑换终于迈出了“硬化”的第一步。这一步让人期待已久,但也注定面临种种挑战。
提升人民币国际话语权
经济学家陆磊表示,从促进港澳与内地贸易往来的层面看,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的放开并不具有太多积极意义。
“从人民币国际化的角度而言,这一试点无疑意味着人民币在海外市场将直接进入私人外汇储备,而如果在区域内人民币被广为接受,那么其很可能成为某种产品或者大宗商品的定价货币,这就意味着人民币在国际市场中话语权的提升。”
非国际化的人民币不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体反映在我国外贸企业面临汇率风险,国民经济过度依赖外汇,外汇储备资产存在风险,部分货币发行收益受损等方面。由于人民币不是国际货币,我国有相当于1.95万亿美元的商品和劳务——我国巨额外汇储备被美国等国家长期廉价利用。
当今世界,美元、欧元、日元凭借本国的强大经济实力和国际信用地位,在国际贸易及其他经济领域中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其货币政策的变动将会对世界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货币的话语权。在这种不合理的货币体系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此次全球金融危机教训深刻,一旦美元的汇率下调,这些国家不得不向美国交纳“通货膨胀税”。
人民币国际化之后,将大大减轻国际货币体系不完善对我国的冲击。同时,人民币完全国际化之后将成为世界货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改变了被动的不利地位,而且拥有了一种世界货币的话语权,对全球经济活动的影响也将随之增加,并且对那些使用人民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货币、外汇储备的国家形成一定的影响力,中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也会对这些国家和地区产生一定的作用力,这将有助于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
“危机后人民币走强是大势所趋,我们应该抓住契机,让人民币成为强势货币。”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总经理朱玉辰指出,此次金融危机将引发重大金融创新和突破。朱玉辰说:“相比较而言,危机中人民币的地位肯定是提高了,这正是加大人民币结算功能的时候。现在人民币还不能做更多的投资功能,但起码做结算功能是个很好的机会。”
“金融危机带来的是重新洗牌,人民币结算代表的是中国国家实力的增强。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之下,如果能够试行人民币国际结算,对于提高人民币国际地位,增强我们的定价权、话语权有很大意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副书记、副主任胡平西表示。
银行和企业将直接受益
人民币用于国际贸易结算,我国银行和企业是最直接的受益者。对企业而言,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最重要的一个好处就是“有利于有效规避汇率风险”。目前,美、欧、日等境外企业与我国境内企业之间的贸易,通常以美元、欧元和日元进行计价结算,由此带来的美元、欧元和日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风险通常主要由境内企业承担。如果能以人民币进行国际贸易结算,则国内企业可以避免承担这类汇率风险。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其中主要是与东南亚国家及韩国等的贸易,通常是以第三国货币进行计价结算的,这样我国境内企业和这些国家企业也都要承担汇率风险,其中主要是美元的汇率风险。当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时,我国和周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企业所承受的外币汇率风险即可部分消除。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银行开办该业务最直接的益处,就是增加收费业务收入,改善中资商业银行业务、收入结构和盈利模式。随着未来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中充当计价和结算货币比例的扩大,中资商业银行人民币结算网络逐步向国际延伸,会派生更多新业务和盈利机会,更将有助于中资商业银行提升国际竞争力。“尤其对于中资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而言,这一业务将是它们都有的竞争优势。”连平说。
但人民币国际结算业务的试点并不意味着银行和企业将顺风顺水。从银行方面来说,中资商业银行现行的国际结算系统,并不能完全适应新业务要求,还需要进行相关的技术、流程改造。同时,这一新增业务与目前外汇业务流程有区别,需要对人民币国际结算涉及的结算管理、财务会计和海外行管理等有关制度和考核机制等,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对企业而言,尤其是对众多贸易中话语权处于劣势的企业来说,人民币结算和订单之间就成为了一种抉择。采用何种货币作为结算货币,仅仅是交易结算单位的变更,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双边的贸易条件。要么选择强硬,要么选择饿肚子。
需要实体经济强力支撑
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涉及到人民币经常性境外可兑换,由此会产生一系列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将在监管和政策上集中显现出来。连平表示,从国家意义上看,本币用于国际结算的结果就是形成了本币的境外债权债务。如我国企业进口外国货物并以人民币结算,其结果是我国企业需向外支付人民币。该笔人民币会通过银行代理行之间的清算划转到该笔进口交易的外国对方即出口商的账户中,由此形成了该外国企业持有人民币的现象。该笔人民币将被作为对我国的债权,对我国来说则是一笔境外的人民币负债。
问题接踵而至,这种债权发展到一定规模,我国的实体经济发展是否能产生足够的支撑力?一旦形成规模庞大的债务,足以对我国在海外的信誉、宏观调控能力以及金融监管的信心产生影响。最大的难题在于汇率政策,连平说。
人民币被境外企业或机构大量持有及其在境外市场的流转,无疑将加大市场货币供求的不确定性,成为监管的新问题。同时,作为结算货币,人民币汇率需要保持长期稳定。一旦贸易结算规模扩大,人民币的海外市场即将形成,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币汇率的决定机制无疑将直接受到冲击。交通银行研究部在业务开展的前期调研报告中亦坦言,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在未来可能形成一定规模的海外人民币市场,这对现行的人民币贸易决定机制而言,将是非常现实的挑战。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 篇九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
日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省委九届七次全会和市委四届七次全会及法院院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着力建设“六大体系”,全面推进新形势下法院队伍建设,为南充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稳定和谐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认真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全面强化新时期法院队伍建设。
2.总体目标。围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六大体系”建设,全面强化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道德作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管理制度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廉政监督建设和法院文化建设,努力打造学习型、服务型法院队伍,为服务南充科学发展、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努力提升“三种意识”,全面强化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 3.坚持形势教育,努力提升为大局服务的意识。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广大干警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系统的科学理论知识,坚持用科学理念武装干警头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导审执工作实践。要进一步将“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学习教育引向深入,形成学习教育和实践的长效机制;要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建设“六大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以及市委的相关会议精神,使审执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完美统一;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认真调查研究,主动服务,能动司法。要积极研究出台保障中心工作平稳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向党政提出应对金融危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的司法建议,找准工作载体和平台,服务党委科学决策。
4.坚持转变观念,努力提升为人民司法的意识。要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人民法院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注重实效,抓好落实,切实增强司法为民的意识。
5.坚持能动司法,努力提升为社会护航的意识。要不断强化社会管理的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断增强调解意识,强力推进“大调解”体系构建;不断强化协调联动意识,助推涉诉信访和“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三、狠抓创新教育培训,全面强化队伍的业务能力建设 6.实现“三个转变”,改革法官培训制度。遵循“紧贴实际、全员参与、形式多样”的原则,逐步实现以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的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的转变,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和继续教育体系。全面开展法官轮训和基层法院院庭长培训工作,注重常态化教育培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经费投入。要注重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围绕审判工作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岗位培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计培训班次和内容,做到有的放矢。
7.创新培训方式,强化常态化岗位练兵。要结合自身队伍实际,制定并落实好近期和长期的素质培训工作计划,充分利用信息化办公手段搭建法官教育平台,扎实抓好新进人员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各类培训;创新开展庭审观摩、法律文书评比、法警技能比武、疑难案件和审判实务研讨、研究生论坛、院庭长论坛等活动,倡导法院之间、庭室之间、干警之间相互学习交流,全面提升干警审执工作业务技能;不断拓展培训面,创新培训方式,深入开展生动的、常态化的岗位技能练兵。
8.倡导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法院。引导干警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鼓励干警积极参加各类知识技能的自学、研讨和进修,参加学历教育和司法考试;确保每月每周安排固定的时间、采取不同的方式组织干警进行理论和业务学习,强化干警之间的交流研讨;要充分利用法院信息平台,建立全省法院系统在线学习考试体系,结合重点研学内容和重点研讨课题,充实网络考试题库,以考促学,全力营造渴求知识、勇于探索、刻苦钻研的学习氛围,全面推进学习型法院领导班子、学习型法院机关和学习型法院干警建设。
四、着力促进公正司法,全面强化队伍的道德作风建设 9.注重职业道德建设。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官及其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对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全面拓展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内涵,建立健全法官教育、引导、监督和惩戒四项机制,将以“忠诚、公正、高效、廉洁和文明”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与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与强化司法能力建设紧密结合,注重司法礼仪建设,强化法官自身修养,严格业外约束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证清正廉洁。
10.注重工作作风建设。突出崇尚实干,完善工作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失职责任追究制,实现责任到岗到人,对作风飘浮、敷衍塞责造成执法过错或引发重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倒查责任并从严处理;坚持求真务实,坚决纠正工作不落实、搞形式主义、欺上瞒下的做法;加大治懒治庸力度,健全干部交流、轮岗和退出机制,着力解决干部管理不严的问题。
11.注重纪律作风建设。全面落实执法巡视、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对较为集中普遍的问题和易出问题的部门和环节及时进行专项整改,有效遏制和解决各种执法办案的突出问 题。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和党员模范的示范带头作用,以实际行动带领干警转变司法作风。
12.注重服务作风建设。大力培养法官及工作人员的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和务实作风,切实解决“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的问题,增强对群众的感情,健全联系群众的制度,讲究司法礼仪,注重工作细节,改善服务态度,弘扬司法文明。
五、狠抓决策管理能力,全面强化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 13.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切实加强两级法院党组民主集中制建设,健全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加强党组对法院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和部署,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14.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和用人标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从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熟悉司法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同志中,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对长期在艰苦一线工作和在维稳等重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干警,按程序及时提拔重用,形成充满活力、适应法院工作需求的选人、育人、用人机制。
15.健全干部管理和后备干部培养机制。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坚持和完善领导工作目标“一岗双责”制度,按照任务指标化、责任具体化的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诫勉 制度、述职制度、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业绩考核机制,加强对法院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完善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干部述职评议、轮岗交流等制度,强化对中层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监督;严格执行干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修订完善岗位目标管理和业绩素质考评办法,合理运用考评结果,建立健全业绩考评与选拔任用、激励奖惩、教育培训、法官等级晋升挂钩的机制;积极与地方党委协调,确定了解基层、能力突出的优秀干部作为法院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人选,注重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锻炼,大胆提拔使用,保持后备干部的数量、质量和活力。
16.加强和改进干部协管工作。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班子成员的综合表现、思想精神状态特别是党风廉政、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督察管理,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健全与地方党委人事信息沟通长效机制,完善任职考察、考核、重大事项跟踪考核、领导干部谈话等协管方式,积极参与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的常规管理。
六、注重完善长效机制,全面强化队伍的管理制度建设 17.完善队伍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法院队伍补充招录常态机制,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法官业绩考评体系,把业绩考核与晋级晋职相结合,形成用工作实绩选人用人的良好导向;建立健全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完善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法,充分发挥制度的惩戒作用;严格贯彻落实省法院《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工 作的意见》,进一步增强审判公开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18.完善法官职业化建设机制。严格执行法官职业准入的条件和程序,杜绝降低条件、违反程序违法任命法官;认真做好法官等级评定、晋升及取消工作;切实加强法官遴选和初任法官选拔力度,做好干部上挂、下派、选调、招录工作;稳步推进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
19.完善干警职业保障机制。积极协调解决法官职级、选配等重点问题,与地方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编制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努力解决好晋升、职数理顺、编制补充等问题。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努力推进从优待警工作制度化进程,逐步提高干警待遇,积极改善干警工作生活条件,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特别针对偏远基层法庭人才匮乏、流失严重的现象,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吸引和鼓励干警积极投身扎根基层法庭。
七、夯实党建及信息基础,全面强化法院的基层基础建设
20.切实抓好党建基础工程。强化两级法院的党组织建设,以抓好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基础上,重点抓好对法院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指导和协调工作;从选苗、考察、培养、教育、审批等环节入手,严把新党员入口关;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的内容和形式,充分激发党员积极性,进一步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积极树立党员干警标兵,以优带面,把党的 先进性体现在各项司法活动中。
21.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司法保障。坚持“科技强院”,把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强力推进,加快三级专网建设,规范法院系统软件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进一步增强“两庭”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协调,确保质量和进度;着力研究和解决部分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欠缺、审判场所不足、技术装备落后的问题,进一步夯实为民司法的基础。
八、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全面强化队伍的廉政监督建设 22.大力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认真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省法院“两个规定”,以公正、廉洁司法为核心,在落实“五个严禁”方面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扎实推进廉政建设。将经常性教育、集中教育和专题教育相结合,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来教育广大干警,增强干警抵御腐败思想侵蚀的能力。
23.切实加强反腐制度建设。认真总结近年反腐败斗争经验,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岗位和环节,进一步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建设,健全完善违纪违法的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抓好“五个严禁”和“两个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强对法官和工作人员执法办案的流程监督、工作过程监督和业外监督,促进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提高;以规范司法权行使为着力点,以公开透明为基本要求,完善巡视督察、案件质量评查和审限督查制度,健全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倒查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办案人员司法档案。24.狠抓监督制约和违纪违法案件查办。要把对审判权、执行权和领导干部行政管理权的科学配置与有效监督结合起来,在每项工作、每个环节、每个岗位都设置有效的监督体制。两级法院领导干部要强化自学接受监督的意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下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推行在审判、执行等重点岗位设立廉政监察员制度,加大明查、暗访、倒查力度,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全面推行巡视检查工作机制,坚持不懈地抓监督。建立和完善审务督查制度,重点加强对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巡视检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针对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积极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对伤害人民感情、损害人民利益等司法作风问题决不姑息。
九、注重文化氛围和舆论引导,全面强化法院文化建设 25.打造法院文化氛围。要在综合楼、审判法庭建设,司法装备、图书资料购置时,充分体现法院文化建设内涵;逐步建立图书馆、荣誉室、院史陈列室、电子阅览室等,充分利用举办学术讲座、开展研讨活动、开展文体竞技等平台丰富法院文化建设的形式;利用局域网广泛开展富有思想文化特色和积极向上、陶冶情操的文化栏目和网页板块,积极进行网络文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强化对干警精神上的激励,形成团结和谐、昂扬奋进的法院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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