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局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精选10篇)
1.电力局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篇一
一、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时有效地使用公司车辆,为公司公务处理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车辆均指公司的行政办公用车。
三、公司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各部门因公用车前,由行驶员到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领取车钥匙后方可出车。若在工作安排妥当情况下计划第二天上午用车,可于用车之日的前一天向办公室报备并领取车辆钥匙。车辆使用完后应及时将车辆钥匙交回办公室。
四、若多个部门(工作人员)同时申请用车,办公室有权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任何人不得因无公车使用而延误工作。
五、公司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位置,未经允许行驶员不得将车辆停靠在其他地方。
六、公司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等统一由办公室安排相关人员办理。
1、公司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和事前报批制。正常保养、修理车辆、更换零部件的,必须事先报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2、节约开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从严控制车辆使用与费用支出。
3、车辆需添置车上设施,须事先填写申购单经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安装,未经批准自行购买的一律不予报销费用。
4、实行车辆加油登记制度,由办公室登记核算车辆公里油耗。
七、对行驶员的要求:
1、行驶员须向公司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并留一份复印件于办公室备案。
2、行驶员应爱护车辆,随时保证车辆的整洁,用后应将车辆擦洗干净、停放整齐。
3、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4、行驶员出车办理公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办公室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八、行驶员必须遵守以下管理条例,违者将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2、严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接送客人或办理私事。
3、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租借给他人。
4、不得擅自将公司车辆开回家或作私用。
5、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损坏车辆者,由行驶员负责一切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除负责一切费用外,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九、关于违规与事故处理的规定:
1、因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由行驶员负担全责,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证驾驶;
(2)酒后驾驶;
(3)私自出车;
(4)公车私用;
(5)未经许可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
(6)驾车违反交通规则。
2、因车辆保管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因违章行驶、超速行驶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以及在装有电子眼等固定检测点的地方违章被处罚的,公司不予报销。
3、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公司及保险公司报告,不得延误,否则后果自负。
4、若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十、公务用车燃油料及维修费用、停车费用根据相关凭证实报实销。
十一、如发现以上未列情况,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处理。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电力局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机动车辆,火灾,调查
1引言
我国机动车辆年产量超过千万辆,成为继美国、日本之后第三个生产破千万辆的国家,已进入车辆生产大国行列。机动车的飞速增加,火灾也随之增多。
引发机动车起火的原因很多,火灾原因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为电气,以下依次为自燃、生产作业、放火、吸烟、用火不慎、玩火、雷击。全国2005-2009年机动车火灾起数与原因见表1和图1。
2机动车火灾主要成因
机动车由于本身的结构多数是易燃品,如燃油、橡胶轮胎、织物座椅、各种装饰及随车可燃货物等,它们分布均匀,一旦着起火来,燃烧速度快,不易扑救,往往造成严重的损失。机动车火灾,除少数外来火源,主要火源是车本身的电源、热源、因此起火部位及各种燃烧痕迹比较集中,起火特征明显,从而为火灾调查人员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机动车发生火灾时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行驶状态突然起火;另一种是静止状态下停车起火。
2.1在行驶状态发生的火灾
2.1.1 机动车电器线路出现故障起火
机动车电器线路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又常是引起机动车起火的主要火源。在电气线路上由于各种不同原因,使电源相接或相碰,电流突然增大,超过导线正常工作发热量,将绝缘层引着起火。
引起机动车电气线路起火的主要原因有:
绝缘电线、电缆时,没有根据机动车本身的具体环境和特定条件要求选择,使电线受到震动、腐蚀或局部高温影响而失去绝缘能力造成短路起火;
机动车电气线路强度不够,配线不合理,在长时间摩擦或突然的机械力作用下线路断落造成短路起火;
司机不按规定乱接、乱拉电线造成的短路;
线路接点不实、局部电阻过大产生热能,使导线接点发热引起可燃材料起火。造成这种情况的,大多是机动车在行驶中由于长时间震动或冷热变化,使线路接点松动而造成的。
机动车电器设备引起火灾通常发生在蓄电池、点火线圈、马达、电烟器、发电机调节器、空调器等部位。当蓄电池表面或接线柱有杂质,油污长时间腐蚀,造成连电或接点松动打火发热起火。机动车熄火后,电流表应回零位,但由于发动机调节器(逆流断电器、限压器、限流器等)的逆流断电器触点由于某种原因仍处于闭合状态,致使蓄电池电流倒流到发电机及其电器线路上引起火灾。限压器失灵,造成线路和电器损坏,蓄电池过充电,产生H2、O2。引起爆炸,限流器失灵,造成线路和发电机的过载和烧毁。此外,在机动车火灾中,因违反操作规程也可导致火灾,如起动机(马达)启动时间过长,就会起火。
特别是机动车在装饰时,增加音像和通讯设备、自动报警装置等。由于乱接电源和增大负载或接点不实,都将不可避免地发生火灾。
2.1.2 机动车漏油引起火灾
当车内燃油或机油等泄漏时,机动车本身就有很多可以引燃漏油着火的火源,像点火系产生的高压电火花、蓄电池外部短路时产生的高温电弧、发动机排气管产生的灼热高温或喷出的积炭火星等。漏油点多在接头处、橡胶管接触热体外易摩擦处(如活动杆)、固定部位与非固定部位结合处等薄弱地方。
2.1.3 催化转换器故障火灾
催化转换器是利用催化载体将排气中有害的CO、CH化合物、NOx化合物转化成二氧化碳、氮气和水。此装置如果出现故障,就会导致过热引燃周围可燃物。
2.1.4 机动车机械摩擦起火
机动车发动机的润滑系统缺油,机件的表面相互接触并作相对运动,摩擦产生高温,如接触到可燃物可导致火灾。一般发动机的变速箱、齿轮箱、车轮、传动轴的工作温度都低于润滑油的燃点,但如果室轴承、活塞、汽缸壁、齿轮箱由于磨损或制造缺陷,造成过度摩擦,这种摩擦会产生过多的热量引起火灾。
机动车制动片间隙调节过紧引起火灾。机动车的制动系统是一种将动能转变为摩擦形式的热能的机械系统。这种摩擦导致机动车减速。热量是通过固定在制动蹄片上的摩擦片与制动片之间的摩擦产生的。如果这种热量不因汽车的行驶而消失或制动鼓的适当通风而散发,就会聚集起来。如液压油出现泄露,这种聚集的热量就会将油液加热到其燃点起火。机动车制动系统的制动片与轮毂间隙调整过紧或因道路限制(下坡路)需长时间使用刹车也可以造成摩擦生热,造成制动鼓过热,制动鼓随之又将热量传导到附近的可燃物(轮胎或制动液)。制动液的温度增加引起压力上升,可能造成制动油路的破裂,将制动液喷到热的制动鼓上而被引燃,使火进一步蔓延。
轮胎摩擦过热有几种情况:一是充气不足,二是超载或是二者的综合效应。这些情况都会造成侧壁弯曲。这种弯曲产生热量的速度要比机动车行驶中散发热量的速度要快得多,其结果是侧壁的温度升高,将侧壁纤维与橡胶材料的粘结破坏,所形成的分离又加剧了松散线绳与橡胶间的摩擦,从而产生了热量。如果机动车停驶,不再起到散热作用,聚积的热量会很快使侧壁的温度上升而超过其自燃点造成自燃。以上所涉及到的是处于非弹性状态的旋转和扭曲的泄气轮胎。由于没有内压或内压欠缺,不能保持其形状,轮胎的扭曲使温度很快上升,这种情况的危险性在于热量产生在轮胎内,这样以高速在公路上行驶过程中就会起火。任何机动车轮胎都可能发生这种现象,而对于卡车或拖挂车上的双轮胎,危险性则更大。当两轮胎中有一个跑气时就会发生这种现象。由于相邻的轮承受了双倍载荷而形成过载,因此导致了轮胎的摩擦生热,超重造成轮胎与货车底板摩擦起火。
行驶时将路面麦秸、柴草、麻袋、绳子等杂物卷至转动部位摩擦起火。
2.1.5 机动车撞击引起火灾
由于机动车运输具有速度快、效益高、机动性强等特点,在行驶中,由于各种不同原因常发生交通事故并引起火灾。机动车使用的燃料是汽油柴油,油箱的容量一般为20L至200L不等。当机动车撞击时其能量通过金属变形的方式得到释放。有时则会直接触及机动车的供油系统造成爆炸起火。机动车撞击时,供油系统出现泄露,能够使之引起燃烧的除了撞击瞬间产生的撞击火花外,还有撞击时损坏了电气线路及各种设备造成连电打火。
2.1.6 机动车汽化器回火引起火灾
机动车在行驶状态或起动时,有时会产生汽化器回火现象。有的驾驶员在机动车油路出现故障时竟然冒险蛮干,采用直接向汽化器供油的办法违章行驶。俗称勾油。因机动车多数是下吸式压力供油,油量能够控制,而勺油是人为的从上而下自流供油,其流量无法控制。这种情况极易引起汽化器回火,导致机动车火灾。造成汽化器回火的其他因素还有可燃混合气的比例调节不当、点火过早或者点火顺序错乱等。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常出现加速不灵,如急剧加油也会产生汽化器回火或排气管放炮,甚至排出火星。
2.1.7 吸烟引起机动车起火
看烟头虽然是个不大的微弱火源,但它却能引起很多可燃物起火。它表面温度一般为300-400℃,中心温度可达700-800℃,烟头可燃烧4-5min,而机动车上的棉织座椅、棉丝和随车运送的棉纺织品、纸制品以及车内烟灰缸里的纸屑等燃点大都低于烟火温度,如遇到烟头火源就会阴燃起火。
在机动车行驶时,由于负压作用和向前行驶时气流流动惯性,使驾驶室后部形成涡流,很容易将抛出的烟头卷入汽车槽箱内,引燃可燃物起火。大多汽车的槽箱与驾驶室窗口平齐相隔咫尺,当司机和随车人员从驾驶室窗口抛出未灭的烟头或在槽箱内吸烟时很容易与可燃物接触引起火灾,这已被许多汽车火灾所证实。
2.1.8 改动原有设计引起火灾
有的长途机动车使用燃油加热炉或将排气管改动加粗引至车厢内用以取暖,长时间接触可燃物也会烤燃或因蓄热酿成火灾;有的在车内随意安装卧铺堵塞安全门而影响人员疏散;有的在车内增添各种可燃材料装饰,还有的增加防盗器和大功率音响等。
2.1.9 其他
空调高温区放置上光蜡、一次性打火机、摩丝等易燃品爆炸起火。
2.2在静止状态下发生的火灾
2.2.1 清洗机动车或零件时违反操作规程致灾
这种火灾主要是不断掉蓄电池线,当清洗用的毛刷金属筛不慎碰到裸露电线时,打出电火花,立即引着汽油挥发气体起火,将车烧毁。这类火灾,多数集中在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机动车辆进行的检验期间,且伴有不同程度的烧伤者。
2.2.2 检修机动车违章用火引起火灾
检修机动车违章用火,常见以下几种情况:
机动车的车厢、车架、油箱焊补时极易引起火灾。尤其是焊补油箱,在未用蒸汽或热水严格清洗即动火作业,引起爆炸起火;
驾驶员直接烘烤发动机。在寒冷的冬季,机动车停放在露天或没有取暖保温的车库,发动机启动困难时就用喷烟或柴草直接烘烤发动机;
在保养车辆或从油箱内抽取汽油时,用火柴或打火机照明,有的驾驶员把汽油加入打火机后随手试打,引起机动车起火。
使用不安全的照明灯具引起火灾。在检修机动车时使用的灯具破碎或打火引着汽油。
2.2.3 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驾驶员或随车人员在机动车上吸烟,有时将未熄灭的烟头遗在座椅上、油棉丝上、随车的可燃物上或工作服衣兜里,锁车后离开,致使阴燃引起火灾。
2.2.4 放火烧毁机动车
犯罪分子常以机动车为目标进行放火破坏,有的为了报复;有的以诈骗保险金放火烧车。
2.2.5 偷油引起火灾
有的司机或个人对他人停放的车辆常常在夜里进行袭击,从油箱里偷油。在行窃时由于心里害怕而手忙脚乱,会将油弄到地上。同时由于在暗处常常用火柴或打火机照明,这时容易造成火灾。
2.2.6 机动车放置位置不当引起火灾
在前挡风玻璃朝向阳光,列日照射下,使车内放置的香水瓶聚光在可燃物上,车内的一次性打火机、摩丝等爆炸起火。
停放在车下部有柴草等可燃物的地方,被催化器引燃。
3机动车火灾的现场勘验与调查
3.1现场勘验
要查明每起机动车火灾原因,首先要确定起火点。在调查工作中,司机和有关人员可能直接提供出起火部位,但在静止状态下起火,因无人看管,发现人有时不能提供起火的准确部位,这就需要通过现场勘查确定起火点。如果可能的话,要在机动车移动前的原始位置确定起火点。如果没有机会和条件在原始位置对机动车进行勘查,应对车底部的燃烧痕迹与地面的燃烧痕迹及遗留物加以比较,通过观察机动车被烧程度,划定起火部位,然后进行查证。勘查时,要特别注意周围是否有监控设备,并及时提取相关记录。
在认定起火点时,要特别考虑到风向、风力等气象因素,对于行驶中的机动车起火,逆风燃烧是很困难的,一旦停止或减速,火速就会迅速扩散燃烧。
勘查起火后被烧毁的机动车残骸,自始至终都离不开证据的发现和收集,只有这样才能准确认定起火原因。
(1)如果起火点是驾驶室或车箱内,现场勘查时也未发现直接证明起火原因的物证,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应认真观察和研究燃烧及烟熏痕迹。如火种在驾驶室内,应重点鉴别机动车门窗玻璃是机械力破坏造成的炸裂,还是明火燃烧所造成的炸裂。观察窗玻璃炸裂的形状、烟熏程度、玻璃落地的位置来判断火源种类和起火特征。对于吸烟遗留火种引起的火因,起火点多在驾驶室或车箱的可燃货物上,由于具有阴燃起火的特征,往往造成驾驶窒内一侧的窗玻璃烟熏严重且烧熔。起火后燃烧严重的部位是上部。
(2)对于放火引起的火灾,有时会看到车下轮胎附近有可燃物;车驾驶室内有砸玻璃用的石块等物,这些异物往往有不同程度的烟迹。对于使用速燃剂所造成的大量的热能会使玻璃在还没有形成积炭前就破碎或达到其熔点,这种温度的迅速上升通常会使窗玻璃因不均匀的热膨胀而破碎且烟熏轻微。火灾后,检查油箱盖和油堵,看其是否在车上或被毁坏,如果被毁坏应鉴别其原因。
(3)对于偷油或放火现场,大部分可以现场找到留下的搬手、火柴和打火机等。有时也会将作案者的手、脚、脸、头上的毛发烧焦,留下一时难以消失的证据。
(4)如果是机动车电器设备引起的火灾,就要找到短路点或故障点。电瓶电源和仪表线束经过的穿孔最容易造成短路,对于经常与导线摩擦的部件也是最危险的地方。驱动加热器和空调系统的风扇其容量虽小,但因风扇转子卡死而增加的电流量足以使绝缘材料熔化,并造成其他载有较强电流的导线的短路而发生火灾。
(5)如因机动车供油系统出现泄漏引起火灾时,就要找到漏油点,并提取断裂的油管、破裂的油封、松动的螺丝来作为直接说明起火原因的物证。
(6)如果是机动车的变速箱、齿轮箱内的润滑油过热起火,就要首先检查油量油质,可以把油放在手指问摩擦,看是否有金属碎屑加以判别。
(7)如是制动毂过热引起轮胎起火,则会出现制动摩擦片破裂和烧蚀。可将制动毂、轮胎、车轮和摩擦片与该车的其他车轮加以比较就会得出结论。
机动车汽油着火会波及整个汽车,它所产生的热量将使发动机的铅和铜铝合金金属部件熔化。这些熔炼的液体中可能含有引起火灾的发动机上的损坏部件。对于熔化后凝固得劲书块,可X射线照射来确定块内是否含有可疑物。
3.2调查
为了准确查清机动车火灾原因,调查人员应抓住以下几个关键。
3.2.1 检索
机动车安全性能的任何缺陷资料。
该类型或牌号的车辆发生火灾的数量、部位、原因。
在调查一起机动车火灾时,应对那种特殊牌号和类型的车辆的检索资料进行研究。如果查到与火灾有关的机动车有可能原因的线索。假设调查揭示了这种缺陷就是火灾的原因,所有其他的可能原因就应随之排除。
保险公司记录。
起火车辆是否投保,应到保险公司查询,因为诈保行骗是保险行业遇到的一大难题,如果办理不当,会给国家、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利用机动车诈骗保险通常会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假意行窃或是制造火灾等形式,由于火灾的破坏性较大,可以达到毁灭证据的目的,因此,是犯罪嫌疑人惯用的手法,在调查时应当注意。
3.2.2 机动车起火前的技术状况
查明机动车起火前的技术状况,对于准确认定机动车火灾有着直接的意义,其目的是为了从中发现疑点,寻找可能引起火灾的各种因素。需要了解的情况有:
发动机的供油系统工作是否正常;有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则应查明故障位置。
电器设备是否完好,线路的使用年限及规格型号。各个触电使用状态是否良好可靠。
要查明机动车是否进行过维修,检修部位、措施,有无动火作业。
司机及随车人员是否吸过烟。
车上人员是否闻到异常气味、听到异常声响、看到异常迹象。
3.2.3 机动车起火时的具体状态
要查明车辆是在行驶状态还是停放状态下起火。如在行驶状态。则要进一步查明交通道路情况、操作行驶时是否加速不良、起火时的气象情况、车速及电器线路、仪表是否发现过异常。如果在静止停放状态下起火,要查明停放原始位置、机动车周围的环境、准确的起火时问以及起火前是否有人接触过车的哪些部位和细节。
车辆起火时采取了哪些紧急措施及触及的主要部位、火势情况,有关人员对车辆起火时的有关反映。
起火时有无人员对起火车辆进行拍照。
4放火调查
对每起机动车火灾,都应进行放火可能性调查。在将车辆从火灾现场移走前,应获取有关火灾方面的情况。
4.1怀疑为放火的理由
在现场勘验时,当发现以下几点时,应怀疑是放火。起火部位在一个不寻常的地方;火势突然且过分猛烈;似乎没有合理的起火原因;近期投保;车辆应有物品已不在;车内有异常物品;有助燃物存在;起火时间异常;当事人反常。
4.2涉及放火的调查
火灾发生在清晨,此时周围没有人见到起火,致使消防队来迟,机动车全部烧毁。
火灾现场在偏僻地区,该处周围的住户中没有人能对火灾提供见证,也没有过路司机发现火灾。
异常的加热痕迹,这表明使用了助燃剂。发现机动车上的塑料及装饰物烧成的细小灰烬,座簧丧失了弹性,顶板弯曲等这些过热现象,都是曾使用过助燃物质的明显迹象。如果出现上述的任何一种情况,则很有可能是放火。
如果使用了汽油作为助燃物质,所导致的爆炸就会将放火犯的手和脸上的毛发烧焦。若放火犯就是车主本人,他很可能解释说烧伤是因火灾造成的而绝不谈爆炸。
如车主声称其机动车被窃,则应仔细找寻点火开关钥匙的残存物,看其是否处于工作状况的位置。通常会发现钥匙放在点火开关上。也会发现钥匙从仪表板或转向柱的正常位置上落下,并可从底板杂物中找出。如车主声称在车被窃前钥匙未拔下,这样就可能使他自己陷入困境,因为这个声明通常不能自圆其说。如果车主决定将车烧毁,以便“出卖给保险公司”,他就可能声明汽车已被窃并事先安排好将车开到很远的地方。待车烧毁后,由其朋友或亲属用车将他送回。基于这个原因,就要对被烧车辆周围的轮迹和足迹进行仔细的勘查,看看当时现场是否还有另一辆机动车。现场的所有轮迹、足迹都要进行拍照,并与车主及其亲属、朋友的车辆及鞋的纹痕进行比较和鉴别。
发生火灾时车主所处地点要认真加以核实。亲属及朋友的情况应纳入证据矩阵表以便相互印证。他的亲属或朋友有可能就是把放火者从现场送回的协同者。当罪犯向汽车浇汽油时,一些汽油就要落到地面。因此,要对汽车停放的地面仔细搜寻,检查是否存在易燃液体。
车窗玻璃的位置也要与季节联系起来考虑。为了使火灾得到空气助燃,车窗可能事先被打开。如果当时气温在0℃以下,这种情况是极为反常的。如果车内装有空调,而空调温度却定在38℃以上,这同样也是反常现象。
座舱内的火灾如果没有通风,由于缺乏氧气,一般会造成闷熄。这样形成的浓烟就会使车的内表面或车窗玻璃上沾有黑色烟迹。出现缺氧燃烧并不能排除放火的可能性。放火犯可能并未意识到座舱通风的必要性。如果燃烧自行熄灭,就应对是否存在助燃剂进行检验。
5结束语
火灾现场上各种现象的表现形态千差万别、错综复杂,在现场勘验和调查时要重视每一个现场,并且把各种现场联系起来,研究它们之间、以及与火灾之间的关系。不同类型的火灾有不同的规律和特点,同种类型的火灾,在具体形成过程中也存在着差异,要结合火灾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火灾事故调查作为消防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主要工作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明确责任,减少和防止火灾的再发生。起火原因的确定,对保险的赔偿、解决矛盾和纠纷、汽车的合理化设计以及公共交通安全等都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美]J.R.卡罗尔.火灾原因调查.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
[2]季文全,梁少鹏.机动车火灾原因分析及事故预防和处理[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8)
[3]浅谈机动车火灾事故调查询问要点.http://www.chi-naqking.com/%D4%AD%B4%B4%D7%F7%C6%B7/2009/55254.html
[4]浅析汽车火灾原因调查.http://www.safehoo.com/Manage/examine/201104/178295.shtml
[5]机动车火灾原因分析及事故预防.http://www.safe-hoo.com/Manage/Trade/Fire/200908/27294.shtml
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天津欧坤运动器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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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各种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操作人员守则
3、安全操作规程
4、常规检查制度
5、维修保养制度
6、定期报检制度
7、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8、意外事件和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经济救援演练制度
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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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叉车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叉车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叉车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叉车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叉车作业人员认真执行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叉车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叉车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叉车事故隐患整改。
8、参与组织叉车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叉车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叉车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叉车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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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人员守则
1.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按照现场主管和理货员的安排,积极完成装卸任务。
3.保证车辆使用性能的良好,要爱护车辆,要定期维护保养,节能增效。4.安全驾驶,禁止开飞车快车,禁止大油门急刹车等现象。保证人、货、车的安 全。
5.装卸大件货物时,确保重心平稳,避免货物落地伤人。
6.努力提高驾驶技能,装卸货物时要避免叉坏货物和碰撞被装卸的车辆。7.现场货物摆放要合理,入库摆放要整齐美观,用完备品要归位,确保道路畅通。8.保管好随车工具,严禁外人驾驶操作。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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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厂区内所有叉车.2 操作规程
2.1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运行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 取得上级规定部门颁发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车辆。2.3 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2.4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2.5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况良好;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6厂内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行驶最高时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时速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在公司内鸣汽喇叭。
2.7厂内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严禁穿拖鞋驾驶;严禁在厂区超车;严禁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厂内机动车不准乱停乱放。
2.8货运汽车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载货。2.9 叉车严禁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2.10叉车严禁载人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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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检查制度
车辆使用中,驾驶员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保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基本要求。
1、轮胎。气压符合标准,不能过高或过低,无夹石,无裂痕。
2、全车各部位外露螺栓无松动、不缺少。
3、灯光、喇叭齐全有效。
4、转向。转向盘灵活自如,自由转动量为30度,横直拉杆不松旷,不碰磨。
5、漏油。如变速箱、驱动桥、转向器等无渗漏,燃油箱无渗漏。
6、漏水。散热器无漏水或防冻液水量符合标准,蓄电池无漏液,水泵、缸盖、缸体无渗漏。
7、制动。制动管路无漏气、漏油,储气筒无漏气,放气开关完好,驻车制动器操纵杆移动量合格(3~5齿),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为30~40mm。
8、发动机。检查油面高度应在机油尺刻度标准2/4~4/4之间,高压线无松脱,带无松动、破损,以大拇指按下带松紧度为10~15mm为宜,启动发动机后无异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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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保养制度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各部机件必然会逐渐出现不同程度的磨损和损坏。为避免零部件的早期损坏,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即进行车辆的维护工作。
(一)、定期保养
1、日常保养:以清洁、润滑、检查为中心内容,由驾驶员负责完成;
2、一级保养:以检查、润滑、紧固、调整为中心内容,除了日常保养的内容外,还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工作。由驾驶员完成,累计作业100小时进行一次;
3、二级保养:以检查、调整为中心内容,对机械进行部分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复或更换易损部件,作业500小时进行一次,由维修员负责,驾驶员协助;
4、磨合期保养:主要是针对新车和大修车的保养,磨合期内,应降低车速,不要满载,初始期一般为40工作小时。
(二)、非定期保养:主要是入冬和入夏的换季保养
1、清洗燃油箱,检查防冻液;
2、按地区季节要求更换润滑油;
3、清洁蓄电池,调整电解液密度;
4、调整好化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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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检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为使场内机动车辆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场内机动车辆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二、职责 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工作。
三、定期报检制度
1、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场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2、在用场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超群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场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4、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在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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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作。
2、操作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公司培训中心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4、公司培训中心每年编制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5、单位内部培训由培训中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知识;特种设备事故的案例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知识;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技术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6、参加外委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7、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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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本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单位场内机动车辆,为我单位重点设备。本预案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公司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事故类别包括:场内机动车辆倾翻、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1、成立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总经理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担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设立现场救援组,由各工程部组人员兼职组成。组长由由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担任,负责组织现场具体抢险救援工作;在指挥长到达现场之前,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三、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
(一)指挥部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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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
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
5、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二)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2、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三)副指挥长的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现场救援组的职责: 抢救现场伤员;抢救现场物资;保证现场救援通道的畅通。
(四)组员的职责:服从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指挥,快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务,实施具体的抢险救援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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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叉车安全档案至少包括叉车台帐、叉车作业人员台帐、叉车安全技术档案。
一、叉车台帐: 内容至少包括叉车名称、型号、种类、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单位、购置时间、检验情况、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及其它变更情况。
二、叉车作业人员台帐 叉车作业人员台帐内容至少包括姓名、作业类别、作业证号、取证时间、换证情况,事故记录。
三、叉车安全技术档案
1.叉车安全技术档案是方便日常管理、提供工作见证的重要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2)叉车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和维护、保养手册、电气原理图等随机技术文件和资料;
3)叉车、车辆验收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和使用单位自行检查记录;
4)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叉车的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和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6)叉车订购、改造。
7)叉车改造、大修方案,改造、维修情况记录。
2.档案资料均应分类、注册登记、编制索引,不得遗失和混装,每年进行一次普查。每台叉车均应进行统一编号,以便日常管理。3.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档案。
4.相关人员应及时填写有关记录,并存入相应的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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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叉车安全技术档案由叉车安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叉车安全技术档案为永久保存,只有当该叉车报废后技术档案方可销毁。
6.叉车安全技术档案一般不外借、外传。如需借用,应办理借用登记手续,用完后及时归还。
7.常用资料如有需要复印,可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分发,并记录在案。
8.叉车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如有遗失、损坏,应及时上报,设法补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公司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篇四
1.0目的为加强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使公司车辆高效、安全、有效运行,为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和公司车辆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0职责及管理要求
2.1行政部是公司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所有机动车辆的使用调度、维修保养和司机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公司司机岗位职责,并通过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2.2公司司机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国家关于交通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行车、安全礼让、不开斗气车、故障车。
2.3公司车辆由公司指定公司司机驾驶并统一管理调度,公司司机必须服从管理,牢固树立服务思想,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遵守劳动纪律,不搞特殊化
2.4公司定期组织公司司机进行业务学习和安全学习,公司司机需积极参加,不断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尽力为用车人提供高标准的服务
2.5公司司机必须爱护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清洁工作。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坚持定期检查制度,不开带病车,确保行车安全。
2.6 公司司机要不断提高节能降耗意识,规范驾驶,合理选择行车路线。
2.7司机对于各级领导及来访人员的谈话不打断、不扰乱,不外传,保证职业操守。
2.7严禁工作时间饮酒;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交非公司指定司机驾驶;不准开与证不符的车辆。
2.8如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进行修理,确保公司用车正常。
3.0车辆使用程序
3.1驾驶者必须是受雇于我司的员工,并须持有所驾车辆类别的有效驾驶执照
3.2各部门因公用车时,需提前半个工作日向行政部提出申请。其程序如下:
3.2.1 用车人填写《出车申请单》提交行政部司机班;
3.2.2由司机班长根据申请情况和拟办事项的轻重缓急进行统一调度。
3.2.3 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可采取电话等其它方式联系向所属领导申请,由本部门负责人向司机班长说明情况申请派遣车辆;待工作结束后,用车人需补齐相关手续.3.2.4 司机接到出车任务后,要仔细了解清楚出车等候地点、出车时间、乘车人及其去向等内容,并事先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车辆使用成本。
3.2.5 根据具体情况需要,由用车人员直接驾驶车辆时,等同公司司机管理要求,保证安全驾驶
4.0车辆管理规定
4.1 总公司车辆钥匙一律由门卫室统一保管,车辆外出作业时由车辆驾驶人填写《门卫车辆使用记录》,如驾驶
人员为两人(含两人)以上也需同时签字确认,各项内容填写要详细准确,并由门卫签字确认其信息填写是否完整,每周五下班前将记录表交行政部备档;项目部车钥匙管理需专人专责,并提报总公司备案。
4.2 司机每日完成出车任务回公司后,应认真填写《行车记录表》,保管好《出车申请单》,每周五下班前将记录表及出车申请单交行政部备档.4.3 司机班长需将公司所有车辆情况整理填写《车辆信息油耗表》于每月26日下班前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记录表提交行政部备档
4.4项目部用车需认真填写《行车记录表》并编制月《车辆信息油耗表》,于次月5日前将所有记录表以图片形式发回公司行政部进行核查备档
4.5 每日出车结束后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检查车辆无异常情况后,关闭车窗、锁好车门,有关车辆将车钥匙交总经理办公室统一保管,并汇报全天出车情况。
4.6因公出车产生的停车费、过桥过路费及其他车辆费用,每周五集中将有单据交至财务部统一报销。对于行驶路线、时间与派车任务不符的费用,不予报销。
4.7员工因工作需要在非办公时间使用车辆或驾驶公司车辆回家,必须先取得公司领导批准,并在第二天早上第一时间将公司车辆驶回公司制定停车场停放,不得私自将公司车辆驾驶回家
4.7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调遣使用车辆,杜绝公车私用,违者将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罚并对所有或可能导致的后果负责
5.0车辆的保养和修理
5.1 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汽车驾驶和保养技术,注重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故障苗头和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和酿成更大的损失。
5.2 车辆日常的维修或保养,如换机油、加注防冻液等需由司机本人完成;坚持每日对车辆进行内、外清扫、擦拭,保持车容整洁。
5.3按车辆要求保养的公里数进行保养。由司机详细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说明车辆情况、更换零(部)件及修理的详细情况,提报行政部交总经理审批后进行车辆保养维修;车辆维修保养原则上定点修理。维修费用交回公司审批后方可报销。
5.5司机班长对送厂修理回来的车辆进行认真检查,只有当确认车辆各项行驶功能完全恢复正常状态时,才可安排出车任务。
5.6 公司所有车辆必须具有绿色环保标志,车辆年检合格后要及时领取年检合格证,按规定要求贴于汽车驾驶室前风档玻璃右上方
6.0 司机奖惩规定
6.1驾驶人员做到全年安全行车、无违章、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按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及通报表扬。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6.2 因没有做好车辆日常检查和保养或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的。
6.3 未按要求准时到达出车地点,或因车辆准备不足等情况而延误出车的。
6.4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不好,受到用车人投诉的。
6.5 因违反本规定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
6.6车辆使用人在乘坐过程中对车辆造成的损坏,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员工手册》等进行处理 ;对于故意损坏车辆的,从重处罚。
6.7由于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违章行为和事故的,责任由司机自行承担;如无法明确驾驶人,按照《门卫车辆使用记录》所填写驾驶人为准,如填写为两人(含两人)以上驾驶人且无法分区责任时,由所填写人员共同承担
6.8饮酒后驾驶车辆或将车辆交予非司机驾驶的,或私自开车办私事而发生的交通违章和事故,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且公司视情节将给予处罚
6.9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或报110),并立即与车队负责人联络处理,车队负责人应立即向行政部通报车辆事故。
6.10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实际损失(扣除保险以外的损失)的20%由责任者承担。
5.11、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篇五
各县(市)事业部,市本级各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机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优化车辆管理流程,提高效率、明确职责、节约开支、确保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一: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机动 车辆管理办法 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车辆的使用管理,本着安全高效、科学安排、节约开支的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公司所有机动车辆(含存续 公司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所有机动车辆的购置手续办理、办证缴费、建档、启用、调动、维修、验审、报废及油耗管理。
第四条 车辆的购置、更新和报废。
(一)每年年初预算管理部门,根椐资本性支出及公司车辆的实际情况提出配置车辆的需求计划,综合管理部从技术、经济、生产工作需求等方面考虑,提出车辆选型、用车性质建议,提交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的购车计划。
(二)新购置车辆由公司车辆管理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领牌手续,建立车辆档案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三)新车必须牌证齐全,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严禁无证无牌行驶。
(四)综合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和部省有关车辆报废条件及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提出车辆报废更新意见,经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报省公司领导审批,待省公司同意批复后会同相关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第五条
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车辆技术档案是车辆从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中,记录车辆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检测、维护、修理、主要部件更换和事故处理情况等内容的原始资料,是车辆管理的科学依据。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一车一档管理制度。
(二)由车辆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做好车辆档案管理工作。应根据原始资料认真填写、及时记录、完整准确、不得任意更改,妥善保管,并逐步建立微机管理系统。
(三)车辆在检测、维修、改装、改造后必须对技术档案相关项目进行填写。车辆调整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完整移交。
第六条 车辆停放。
为保证车辆的停放安全,减少损失,对全公司机动车辆实行指定地点停放。
第七条 车辆保险
公司所有机动车辆保险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采用定点保险方式,原则上一年一定。
第八条 费用管理
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每年年初根据全面预算分解各部门车辆费用使用额度,各部门在费用额度内合理使用。
(一)油费管理:各部门根据行政、生产用车情况每月月 底前将下月油卡充值使用计划上报给公司车辆管理员,由车辆管理员统一到石油公司进行充值。
(二)车辆其他费用一般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其中车辆违章罚款原则上驾驶员个人承担20%,部门80%。
(三)驾驶员因公出差需备用金的,根据出差的地点,时间长短,可向财务部暂借一定的备用金,每月结算一次。
(四)公司车辆经审批同意租给公司员工使用的,其所有费用有租用人承担。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九条 公司行政车辆使用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调度,车辆管理员具体负责日常车辆调度工作。业务生产部门车辆使用由各业务生产部门负责人统一调度。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职工婚丧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在本市范围内使用。
第十一条 严禁无证驾驶,严格执行企业内准驾证制度,驾车者须同时持有交警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及企业内核发的准驾证方可驾驶公司车辆。
第十二条 公司车辆原则上不外借,遇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固定用车的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部门固定用车由部门负责人按照市公司有关规定和 要求进行调度。在通信抢险等特殊情况下,公司所有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调度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领导工作用车优先保证、相对固定,在公司领导明确不用车时,可在市本级范围内调度使用。
第十五条 车辆日常调度
(一)市内用车实行两级派车制。各部门负责人调度本部门车辆,综合管理部对所有车辆有调度权,并按派车流程派车。市区内原则上不派车,确因工作需要由车辆管理员调度。
(二)出市用车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调度。本省内有火车和快客直达的地区一人公务出差的原则上不派车,部门负责人二人以上公务出差或重要任务和没有直达火车及快客的地区需派车的由分管领导审批,提前一天向综合管理部申请,视车辆情况派车。出省的须经总经理批准,按派车流程派车。
(三)公车出差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如要转到另一地点,须及时与综合管理部联系,经允许后方可前往。
(四)优先保证工程设备抢修、应急通信保障、保卫技安和生产用车。
(五)车辆管理员根据各部门出差的人数、地点及工作内容,确定出车的数量和车型,各部门不得自行挑选。
(六)车辆出车随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时间较长的会议、培训、学习等送到后,车辆即返回单位待用。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日常检查考核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实 施,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所有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考核。
第四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 各车辆使用部室应建立车辆调度、定期保养、检修维修等制度和档案,确保车辆管理规范,车辆运行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 加强车辆维护、保养、杜绝病车、故障车辆上路行驶,确保车辆运行状况良好。车辆管理员每月定期对各部门车辆进行车况检查,发现问题督促车辆使用部门及时维修,若不及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及驾驶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行政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长途行驶途中急修除外),驾驶员不得擅自到其他厂家维修,特殊情况,需在定点厂家以外维修车辆的,要事先向车辆管理员说明情况,在经得同意办理送修手续后送修。生产用车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定点厂家以外维修,但必需确保车辆维修质量。
第二十条 公司车辆维修前,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由车辆管理员检查核实,部室领导审批后送修。行政用车单次修理费在1000元以内的由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批(出车途中急修除外);单次维修费在2000元以内的或车辆大修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理。出车途中发现故障需就地修理的,应打电话告知车辆管 理员,归队时由乘车人证明后及时补办手续,修理中更换的超过100元的旧配件原则上带回车辆管理员查验。送修时间一般安排在星期
六、星期日两天。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监督车辆维修,车辆管理员负责维修后的验收,并将维修情况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 修理厂家每次维修后提供详细清单,车辆维修所耗修理工时、材料配件清单须由驾驶员签字,车辆管理员审核。
第二十三条 车辆维修费用实行与定点维修厂家定期结付制,实行维修与支付相分离的原则,报销修理费用时,由各部门负责人、部分管领导会同财务人员依据驾驶员、车辆管理员签字的材料配件清单和维修费发票定期向维修厂家结算支付。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专兼职驾驶员行车技术、维保工作、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如无违章、扣分,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检查考核如下:
1、不请假又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每次扣50元;
2、公司组织车辆停放检查经查实不按规定位置停放的每次扣50元;
3、不经部门同意私自出车的每次扣150元;
4、把车辆交给无准驾证人员驾驶的每次扣200元;
6、对事故隐瞒不报的,经查实扣发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车发生事故,一般事故经济赔偿或扣奖上限为800元,情节严重的上限为1200元。重特大事故交公司另行研究处理。
1、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的赔款不予抵扣,下同)的10%,可在绩效工资中扣除(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扣);
2、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7%,可在绩效工资中扣除(低于150元的按150元扣);
3、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5%,可在奖金中扣除(低于100元的按100元扣);
4、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3%,可在奖金中扣除(低于80元的按80元扣);
5、轻微事故,扣奖金50元/次。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出借公车,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私自出车,酒后驾车或非准驾人员未经领导同意擅自驾车及车辆不按指定停放,造成车辆被盗、损坏,发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驾驶员承担,不受经济赔偿最高限额的限制。并对奖进行考核。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要热爱本职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精心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 好,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电信事业服务的思想,严肃劳动纪律、准时上下班,及时圆满完成各项出车任务。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实行单位准驾证制度,凡无本公司核发准驾证的人员一律不准驾驶本公司车辆,对兼职驾驶员,必须根据技能与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各部门根据生产、管理需要提出准驾证申请,报安保中心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发放准驾证、驾龄必须在二年以上,原专职驾驶员经审核合格后发放准驾证;各部门员工若因工作需要要求驾驶单位车辆的,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车管人员、安保人员初审、测试、合格后,发给准驾证,并列入专兼职驾驶员管理;中层管理人员需驾驶单位车辆,驾龄必须在二年以上,并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发给准驾证,列入兼职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不准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及不文明驾车或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参加各项安全学习活动,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安全行车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对车辆做到悉心爱护,精心保养、精心使用,努力降低消耗,提高车辆的完好率。
第三十三条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并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的非专职驾驶员,原则上不准驾驶企业车辆;对需上高速公路行驶时,必须具有二 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记录,未达到这一记录上高速公司行驶的,须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第八章 附则
6.电力局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篇六
一、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现状
北安市现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3家, 负责全市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机动车定期检验;机动车临时检验、机动车特殊检验, 包括肇事车辆、改装车辆和报废车辆等技术检验工作。共有检测线6条, 工程师4人, 技师技术职务的主任检查员2人, 检验员7人。3个检测站每年共能检验车辆千台以上。
二、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
1. 检测设备不完善, 管理不规范。
按照规定, 检测站必须有检测车辆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的设备及其他必要的检测设备。但是北安市3个检测站其中两家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试车跑道和试验驻车制动器的坡道, 1家只有试验驻车制动器的坡道, 没有停车场地等。3个检测站检测设备都不完善, 只能做制动、灯光等常规检测, 而且由于设备维修人员技术能力差, 检测设备不能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精度, 常规检测也达不到技术要求, 其他检测更无法完成。因此, 检测工作就是流于形式, 通过检测站运管部门无法获得车辆技术状况的动态变动情况, 得出维修厂家维修质量的量化指标以及各种经营数据指标, 不能为规范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入和退出、二级维护招投标管理、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提供依据。
2. 没有建立完善的车辆技术档案。
按照规定, 检测站应对检测后的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记录车辆基本情况、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事故处理记录等内容, 是车辆技术管理的基础。其中, 检测与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记录, 是维修企业确定二级维护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和修理作业范围、深度的依据。但从实际工作看, 各检测站都没有完整的车辆检测报告, 只是在应付上级检查时临时突击填写技术档案, 其信息与被检测车辆实际信息不符, 给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3. 监督管理有待于提高。
由于各检测站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 运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 致使检测站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时走形式, 走过场, 交钱过关。同时由于对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维修与检测不能有机地结合, 造成不能对强制维护的竣工车辆实施维护质量检测, 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等级鉴定检测。使有些车辆带病运输, 存在极大地安全隐患。
三、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工作发展的建议
定期检测是车辆技术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将汽车检测站纳入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依据, 根据北安市目前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存在的问题, 对今后如何做好该项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 完善检测设备, 提高检测技术能力。
一是各检测站应完善检测诊断设备, 应能满足车辆在不解体的情况下确定其工作能力和技术状况, 以及查明故障或隐患的部位和原因。要对车辆的安全性 (制动、侧滑、转向、前照灯等) 、可靠性 (异响、磨损、变形、裂纹等) 、动力性 (车速、加速能力、底盘输出功率, 发动机功率、扭矩和供给系、点火系状况等) 、经济性 (燃油消耗) 以及噪声和废气排放状况等内容进行全面的技术检测, 特别是要与环保部门共同对汽车污染进行监督、检测。要积极组织推广先进的检测诊断技术。应根据车辆从事运输的性质、使用条件和强度以及车辆老旧程度等,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测, 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并对车辆维修实行质量监控。二是要提高检测队伍技术人员业务素质, 定期开展技术培训, 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2.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车辆技术档案。
检测站应建立健全各项检测制度, 明确按照工作职责进行车辆检测, 发放检查结果证明, 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作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的依据之一和确定维修单位车辆维修质量的凭证。
3. 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7.机动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篇七
二、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排气管出口处必须安装有合格的防火帽,车上的点烟器不准使用,不得开放收音机和开关车灯,司机不得携带火种。
三、不得在生产区内修车、擦车、放水。
四、进站车辆依次行驶、停放、遇有车辆拥挤时要互礼互让,服从站内管理人员的调动和指挥,不得抢行、超车、逆行。
五、站内如发生意外事故,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服从现场指挥人员调动。
8.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篇八
为了营造院内良好的办公、居住环境、维护单位正常上班秩序,确保大院治安,结合本院内实际,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凡是进入院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大院内的统一管理,一律按规定地点进行停放。
二、在院内上班、住宿的干部职工,有预订固定车辆停放位置的,须对号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否则门卫采取强制措施。
三、本着院内干部职工机动车辆逐年增多,院内容纳停放车辆极为有限,没有预订车辆位置的,不能随意将其车辆乱停乱放在本院内,否则由车主承担一切后果。
四、院内球场是本单位干部职工唯一的体育活动场地,原则上不许停车。为球场停放开放时间是23:00至8:00,其余时间不允许将车停放在球场,以确保干部职工球场正常使用。
五、其他车辆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在本院内停放,酌情适当予以安排,但必须经门卫按指定地点停放。需缴纳占地费按20元/辆收取(超过00:00另按小时计费收取)。
六、从2013年04月01日起,单位的干部职工需要预订停车位,原则上先满足本院内上班干部职工的预订,每辆每月为60元。其次是调离单位并还居住在院内的人员预订停车位,每辆每月为80元。若有剩余的车位适当考虑外单位人员(含在院内购买或租赁住房的人员)预订停车位,每辆按月150元收取车辆占地费。
七、院内停车收费不属于垄断经营性质,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规定)
八、上级领导及兄弟单位入院内进行公务活动的车辆,有门卫统一调制停放位置。
九、本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9.电力局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篇九
21世纪以来, 我国经济持续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 车辆购置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机动车辆每年以数千万辆的速度快速增长, 我国随之一跃成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但是, 伴随经济发展而来的环境问题也日趋凸显。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结构的一种强制手段, 在保护环境方面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当下, 政府虽有酝酿但尚未正式出台相关政策, 眼下机动车辆环境税体系的建立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 对于机动车环境税体系的构建并没有进行深入的探讨。而西方国家对于机动车环境税的研究则起步较早, 并且有些国家已经开始实行机动车环境税或与之类似税费的征收。总体来说, 西方国家对于机动车环境税的研究基础及起步时间都有了充分的理论和实践积累, 对其机动车环境税体系的构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通过借鉴国际上机动车辆环境税的实施经验, 以及参考我国各领域学者对机动车辆环境税的前瞻, 结合当下有关机动车辆的各种税收政策, 提出了我国目前关于开征机动车辆环境税的设想, 旨在引起对机动车辆对环境影响问题的关注。
二、机动车辆环境税概述
(一) 机动车辆环境税的含义及背景
关于环境税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 国际国内的一些组织和学者也都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总体来说, 机动车辆环境税的内容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税收, 二是对机动车利用行为和对由于机动车使用造成环境污染的限制。因此, 笔者认为机动车辆环境税是指国家为保护环境和资源而凭借其政治权力对因使用机动车辆而带来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在于节能减排, 合理限制机动车辆的使用, 保护环境。机动车环境税的开征, 势必会增加车辆使用的成本, 促使消费者做出行为调整, 减少高污染车辆和私人汽车的使用, 转而选择低污染或地铁、公共交通等出行方式, 也会促使污染超标汽车制造厂家自觉改进技术, 提高汽车环保性能, 否则就会被淘汰出局。
(二) 现阶段我国开征机动车辆环境税的必要性
有关研究结果表明, 在北京、上海等许多大城市中, 机动车辆带来的环境污染超乎想象:六成的大气污染物是由于机动车污染物所造成的, 其中机动车排放了八成的大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量, 以及四成的氮氧化物, 导致我国大气污染的比例由1997的5%左右到2007年的40%, 可见其巨大的危害力度。而目前我国机动车污染控制还处于初级阶段, 相当于国外20世纪80年代的水平, 就当下的我国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而言, 我国单位车辆污染排放的水平是日本的10~20倍, 美国的1~8倍。在一定程度上, 机动车排放的尾气污染已经成为了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来源, 从而使我国面临着严峻的机动车污染形势。由于我国在环境税方面起步较晚, 发展经济的同时对环境的保护没有足够重视, 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让人们猝不及防。面对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攻坚战和持久战, 我们必须加快出台和实施有利于缓解机动车污染的税收等政策。
(三) 现阶段我国开征机动车辆环境税的可行性
目前人们环保意识逐步提高, 对机动车环境税征收的呼声也逐渐增高。但是, 开征机动车环境税又是一项复杂和敏感的事情, 所以在开征的时候必须严密考虑。从总体税负上来看, 虽然我国对机动车其他方面征收的税负已达到四成左右, 但征收机动车环境税依然并不多余, 我国现在某些地区的环境污染已经达到极限, 不论是从未来国家长远发展还是代际发展来看, 都应该开征此税, 并且目前很多社会公众都已经认识到了开征机动车环境税的必要性, 因为交通越来越拥堵、汽车尾气对人体健康带来极大损害。低碳生活已经深深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人们渴望回归往昔的绿色生活, 并且这些意识也已上升到了亲近和保护自然层面。目前, 各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开征机动车辆环境税具有了合适的社会环境。
三、机动车辆环境税税制的设想———以家庭小汽车为例
(一) 机动车辆环境税的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 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 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机动车污染环境的直接来源是产生的尾气, 在使用相同燃油性质及尾气处理方式下的条件下, 尾气排放量大显然对环境的污染就大, 而尾气排放量的多与少则与机动车辆的排量息息相关。行驶相同的距离, 大排量的机动车排放的尾气肯定多于小排量的机动车, 因此笔者在此将机动车辆的排量作为机动车辆环境税的课税对象。
(二) 机动车环境税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 又称税基, 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 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另一种是实物形态, 就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就机动车辆而言, 相同的排量却有不同的品牌, 不同的品牌价格自然不相同, 因此笔者以为以价值形态做税基不太合适, 而应以排量的大小作为税基, 这样既方便计税, 又符合税收的公平性原则。
(三) 机动车辆环境税税率的设定
1. 拉弗曲线
拉夫曲线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拉弗提出的关于税率设计的理论, 是反映税率与税收量之间关系的数学模型, 对建立合理的税率有重大启示, 其模型如图所示。
坐标轴中横轴t表示税率, 纵轴T表示税收收入, 从上图可以看出, 在原点O处即税率为零时, 是没有税收收入的;随着税率的增加到A点, 税收收入将达到最高额AD;但随着税率继续增加到B点100%时, 税收下降至零, 也没有税收收入, 因此曲线是两头向下的倒U型。拉弗曲线认为, 当税率大于图中A点时, 虽然税率提高了, 但税收收入却并不会增加, 因为税率超过了限度, 没有人愿意去承担得不偿失的结果, 因此C区域被称之为禁税区。在设计税率时, 一定要把这个值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既能保证起到征税的效果, 又不至于破坏该行业的发展, 因为税率高并不等于实际税收就高, 税率太高, 人们就被吓跑了, 导致破坏该行业的发展, 反而收不上税来, 更别说起到合理的限制作用了。所以, 只有在税率达到一个最优值时, 才是对各方面最有利的。
2. 机动车辆环境税税率
我国家庭小汽车根据发动机排量分成五类:排气量1升以下的微型车;排气量1~1.6升的小型车;排气量1.6~2.5升的中级车;排气量2.5~4.0升的标准型车;排气量4升以上的豪华车。
税率是一个税种最重要的要素, 它关乎国家税收与纳税者的切身利益。根据上述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拉弗的拉弗曲线理论, 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实践及1998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 (现为国家环境保护部) 在杭州、郑州、吉林三城市进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经验, 笔者以家庭小汽车为例, 税率设定如下表所示 (按年征收) 。
如上述资料所述, 到2012年6月底, 我国汽车保有量为1.14亿辆, 比2011年 (1.0589亿辆) 增加811万辆, 增长了7.66%。如果我们假设2013年仅因为开征小汽车环境税而致使某些人放弃购车, 导致汽车增长率为6.66%, 且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正常使用下, 每车每天会排放一氧化碳3kg, 那么我们不难估算出这年由于汽车减少而带来的环境效益, 计算如下
114, 000, 000× (7.66%-6.66%) ×3×365≈124.8 (万吨)
即全国范围内一年仅汽车这一项就可以减少约124.8万吨的一氧化碳排放。
(四) 机动车环境税的优惠政策
对于家庭小汽车的消费者而言, 小排量环保系数高的。积极响应国家环保号召, 采用清洁能源可以降低其征收税额, 如可采取减半征收的方式。同时, 完善小汽车以旧换新制度, 这有利于加快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黄标车的淘汰速度。对于小汽车生产厂商, 应鼓励生产环保系数高、能源消耗低、采用清洁能源发动机的产品, 对这样的汽车厂商也可以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使之在行业中更具有竞争力, 淘汰高污染、高能耗的落后企业。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既能体现出该税的作用, 达到环保的目的, 又不至于对我国汽车产业带来过重的负担。除此之外, 各地区在开征机动车环境税的时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当地环境污染轻、小汽车数量较少, 可以酌情少征税, 这样才能更好地起到引导企业采取有效的技术革新措施, 才能更好地让社会公众树立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理念, 从而发展出适合当地的机动车环境税收体制。
四、结语
本文依据当前社会存在的环境问题之一———机动车环境污染, 分析了当前我国机动车环境税现状, 由此说明现阶段我国征收机动车辆环境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 通过借鉴西方国家对机动车征收环境税的经验与实践, 以及参考我国各领域学者对机动车环境税的前瞻, 结合当下有关机动车的税收政策, 以数量庞大的家庭小汽车为例分析了这种税的征税对象、税依据、计税标准及税收优惠。当然机动车环境税问题不只是税收部门的事, 因为环境税是个庞大的体系, 还关乎环保部门及整个社会, 这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 因此要处理好机动车环境问题, 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及个人的共同合作, 为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而努力。
(单位: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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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徐向飞.论发展观视角下的和谐社会建设[J].华章, 2010 (32) .
10.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篇十
为了确保滇中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使用,做好在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目前公司在用的厂内机动车。
3. 相关定义
厂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区内行驶的用于特殊作业的车,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4. 工作职责
4.1 资产管理设备能源部(以下简称“设备能源部” )是公司厂内机动车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4.1.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公司的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监督各使用单位的执行情况。
4.1.2 负责组织对新购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4.1.3 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取证、换证。
4.1.4 组织厂内机动车的检验、更新改造及报废等方案的审查;参与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安装。
4.1.5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的外委维修管理。
4.1.6 组织厂内机动车事故的事故分析会和处理工作,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按有关事故管理办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1.7 负责监督建立厂内机动车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档案。
4.1.8 负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本公司厂内机动车年度综合报表。
4.1.9 参与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4.1.10负责掌握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及时组织安排重大隐患的处理,
厂内机动车检修计划的审核。
4.2 生产技术部职责:
4.2.1 组织相关人员审核、修改、补充车间制定的厂内机动车的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制定相应的贯彻执行和管理考核办法,对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2.2 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设计管理
4.2.3 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3 工程管理部职责:
4.3.1 组织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并负责监督安装工程中原始数据、技术变更等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4.3.2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工程施工管理,组织工程的验收;负责工程款支付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工程质保(修)的管理工作。
4.3.3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4.3.4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项目施工各阶段设置定期不定期检查。
4.3.5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项目后评估工作。
4.4 安全环保部职责:
4.4.1 组织对厂内机动车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及上报工作,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4.2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取证/换证工作的管理。
4.4.3 监督厂内机动车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4.4.4 对危险源辩识及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
4.5 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职责:
4.5.1 贯彻执行有关厂内机动车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4.5.2 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5.3 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的“三大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
4.5.4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使用、管理。
4.5.5 编制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年度检验计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
4.5.6 参与厂内机动车工程的竣工验收。
4.5.7 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5.8 参与对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的规划、选型、验收工作。
5. 工作流程
5.1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必须由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
5.2 厂内机动车的施工管理
5.2.1厂内机动车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格;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范。
5.2.2施工单位必须全面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坚持自检与专检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凡列入公司计划内的厂内机动车竣工时,甲乙双方应按时办理有关工程资料的交接手续,由使用单位、设计主管部门和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签字验收。
5.2.3 厂内机动车交付使用前,应由有资格的检测部门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并在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5.3 厂内机动车的注册登记
新增厂内机动车必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由设备能源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厂内机动车质量证明书。
(二) 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厂内机动车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 厂内机动车使用登记申请书(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四) 厂内机动车使用注册登记表(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五) 厂内机动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5.4 厂内机动车档案资料的管理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4.1 厂内机动车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5.4.2 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记录;
5.4.3 厂内机动车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4.4 厂内机动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4.5 厂内机动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5 厂内机动车的运行和维护
5.5.1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5.5.2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将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人们注意的显著位置。
5.5.3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不得继续使用。
5.5.4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5.5.5 在防爆区域使用的厂内机动车,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5.5.6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以书面及时报告公司设备能源部,经批准备案后向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报公司设备能源部批准备案后进行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5.6 厂内机动车的修理与改造
5.6.1设备能源部应根据定期检验结果和生产实际情况编制压力管道修理与改造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6.2工程部应对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实施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其施工资质符合法规要求;
5.6.3厂内机动车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厂内机动车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使用部门/单位。
5.6.4安装、大修、改造的厂内机动车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日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使用单位。
5.6.5 厂内机动车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
5.7 定期检验
5.7.1 各使用部门/单位应编制本单位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计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
5.7.2 设备能源部应编制公司年度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8 厂内机动车的使用变更、停用、报废
5.8.1 厂内机动车变更使用时,原使用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使用单位,并到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5.8.2各使用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需要停用或报废时,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生产技术部审核后,由设备能源部组织鉴定后方可停用或报废。
5.8.3设备能源部应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6 附录
5.1本办法的最终解释由滇中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设备能源部负责;
5.2本办法自发之日起在公司范围内实施。
附表: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厂内机动车检查表
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总局令第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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