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执行证书申请书

2024-10-02

公证执行证书申请书(精选4篇)

1.公证执行证书申请书 篇一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号: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权人(贷款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 址:

抵押人(借款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以其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向甲方抵押借款事宜,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规定,自愿签订如下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抵押物:

1、乙方因为资金周转需要自愿将坐落于(房屋所有权证号: 号,建筑面积:平方米)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向甲方申请抵押借款。

2、用以抵押借款的抵押物包含房产所有的不可拆除的水、电、气等全部设备、设施和全部装修、装潢。

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和物,附加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条 抵押物评估价值:

抵押物议定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第三条 抵押借款金额、期限、费利率

1、根据乙方的实际申请,经甲方审核确定,向乙方发放借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由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48小时内以现金、支票或转账的方式予以支付。

2、借款期限:甲乙双方确定,借款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06个月。乙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3、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所担保债务本息偿清为止。

4、费利率: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利率为2%每月,乙方逾期还款时,除补交逾期天数的利息外,还需按央行规定的罚息标准(0.05%)交纳罚息。

第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

甲乙双方确定,抵押担保范围是: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发生的费用。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拍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抵押权不因乙方的任何变化而受影响。乙方是自然人的(包括但不限于其继承人、受赠人),不受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的影响。

第六条 提前还款、续期

1、乙方可提前还款,甲方应当允许,利率仍按原合同规定结算。

2、如乙方不能按期还款,赎回抵押物,则必须在抵押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向甲方申请续期,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续期手续。办理续期手续时,乙方应付清前期利息。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续期。

3、乙方拒不还款又不续期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自行委托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置乙方抵押的抵押物,用于偿还抵押借款本息、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等抵押担保范围内的一切费用。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如有剩余,剩余部分甲方应当退还乙方。乙方同意甲方上述任意处置,并自愿协助或承担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足额支付抵押借款。

2、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交付的抵押物的契据证件,不得遗失、损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否则,补办手续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后,甲方应将抵押的契据证件交还乙方。

3、甲方应积极与乙方沟通,共同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公证手续、后续的解除抵押手续;乙方拒不还款又不续期的,甲方负责抵押物的委托拍卖、变卖手续。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还款,交纳利息和其他各项费用。

5、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乙方自愿放弃诉讼和抗辩权,并在此不可撤销授权委托甲方有权直接自行委托拍卖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1)乙方未按约清偿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

(2)乙方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3)乙方被宣告破产、解散、撤销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4)乙方发生其它足以(包括不可抗力)影响其偿还借款及各项费用能力的事件。

甲方行使上述抵押权,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亦不得有任何异议; 6.甲方同时保留通过追偿乙方抵押物以外的其它财产和财产权利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按约定取得借款。

2、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主动还本付息。

3、抵押借款期内,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借款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确保抵押物价值不会减小,并按规定缴交有关税款及费用。

4、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与抵押物有关的房地产证、纳税证明及其他契据证件交给甲方保管,并保证所提供契据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乙方同时保证在办理抵押借款前及抵押借款期间不得将抵押物作为标的予以出售、转让、抵押、赠与或以其他形式交易处置(除非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承诺抵押物不被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否则,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

5、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影响或侵犯甲方的合同权

益。

6、乙方承诺:除抵押物外,乙方另有可供居住房产一套。乙方及其合法共有人无能力履约偿还到期借款时,乙方自愿在合同超期十日内搬出居住,并无条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房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房屋处理金额不足以偿还甲方本金、利息时,所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7、本合同及其各项条款在有效期内对乙方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合法共有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

1、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置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损毁;抵押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乙方不履行还款的义务,则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乙方须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五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

3、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赔偿金用于修缮该抵押物的损坏部分或清偿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所有款项。

4、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表购买保险,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损毁,乙方应在十五天内就受损毁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九条 抵押物的归还

本合同履行完毕,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后,甲乙双方抵

押借款关系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天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甲方同时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契据证件返还给乙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以实事求是的友好态度、切实可行的方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合同签订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为终局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本合同的补充协议、附表、授权委托书、房产抵押承诺书、借款公正合同、借款公正全权委托书等是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双方办理完毕完整的抵押手续(抵押登记)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登记、保险、公正、证明、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房屋抵押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条款所使用的文字,用手填写和印刷品具有同等效力。

5、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章)乙方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房地产抵押登记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委托事项:

鉴于:本人以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向_____________申请抵押借款,本人同意以_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项下的全部房地产为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抵押)合同》。

现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如下事项:

1.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抵押)合同》的_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项下的全部房地产的抵押登记。

2.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均予认可,并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止。

委托人(签字):

日期:

附:委托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房屋抵押承诺书

北京大爱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向贵公司申请借款 元(大写),拟用本人所有位于,建筑

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为 的(出租/未出租)房屋提供贷款抵押。若贷款发放后,就贵公司抵押权实现问题承诺如下:

一、本人提供抵押的房屋均为本人及共有人拥有所有权,且未设定任何它项权利和无任何争议。

二、本人对于提抵押房屋的状态所述属实,且保证抵押物状态不会对使抵押权产生较大影响。

三、本人提供的其它房屋产权资料均真实有效,且未设定任何它项权利,能保证本人的必要居住条件。本人提供抵押的贷款贵公司未全额收回之前,不得出卖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未抵押的房屋。

四、若因贵公司贷款不能按期收回,需要行使抵押权,本人及家庭成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五、若本人提供抵押的房屋、证明能保证本人的必要居住条件的房屋存在任何虚假或争议,或擅自出卖或处置保证必要居住条件的房屋,导致贵公司不能实现抵押权,贵公司可以视为诈骗行为,请求司法部门予以追究。

六、提供的抵押房屋目前未对外出租,若需对外出租,我们将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经设立抵押的事实,并要求承租人签署《放弃租赁承诺书》。

权利人及共有人(签字及手印):

抵押房屋共有人承诺书

(适用于房产抵押类贷款)

北京大爱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人与

(抵押人)系

关系,对其将我们共有的坐落地点为

房屋(抵押物)(产权证号:)抵押给贵公司,作为

(借款人)向贵公司申请贷款的担保一事完全知晓。

本人在此承诺:完全同意抵押人的上述行为,并愿意共同负担该项借款的偿还,如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贵公司可依法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而不需再征得本人的同意。

承诺人(签名):

委 托 书

委托人:_______,男,______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

委托人:_____,男,_______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

受托人:_____,男,______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

位于北京朝阳区____路___号___幢__单元__楼__号(权____)房屋属我们委托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现准备出售上述房屋,因我们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到北京市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特委托受托人办理如下事项:

一、到银行办理上述房屋的结按手续,注销抵押登记,领取产权证。

二、查询上述房屋相关档案,办理地址变更手续,开具地址变更证明。

三、代为出售上述房屋,签订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代收房价款。

四、协助买方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领取产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并领取国土证。

五、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维修资金过户,代缴或免征个税和营业税,办理退税手续领取购房补贴。

六、若买方以按揭方式购买上述房屋,则协助买方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签订贷款合同并以委托人名义或自己名义开启银行基本账户,(含设立和修改密码),收取按揭款。

七、如果此房拆迁,受托人有权办理拆迁的一切事宜(包括领取终结房款、拆迁安置等)。

八、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担保借款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公证保险、注销抵押登记等)。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们的个人资料,签署相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委托人:

款 合 同(公正用)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出借人(以下称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_______年_月_日

甲方因本人需要,向乙方申请人民币贷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贷款。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同意出借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大写: 元整),借款于本本协议生效后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方式支付。

第二条 本合同双方同意选择第()项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借款的方式:

1、银行转账方式收款: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款项的,甲、乙双方应保留银行划款记录,甲方收到款项后,应为乙方出具本人签署的收条或收据;

2、现金方式收款:乙方通过现金方式给付款项的,乙方应保留银行取款凭证,甲方收到款项后,应为乙方出具本人签署的收条或收据。

第三条 本次借款月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甲方应在每月的_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的借款利息。

第四条 借款期限为 ____个月,自 _ 年 _ 月_ 日 到 _ 年_ 月_ 日止。

第五条 甲方保证该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规定,因所借款项用于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用途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独立承担。

第六条 甲方在借款期限届满是一次性偿还本金,且甲方有权提前偿还上述借款,甲方应支付的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第七条 公证

1、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且双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之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清楚。

2、如果甲方未在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履行对乙方的按期还款义务或出现本协议第十条所约定的情形的,乙方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甲方承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

3、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1)乙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甲方的放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甲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乙方的还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核实程序

首先,乙方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借款的证据和《强制执行申请书》。其次,本合同双方同意公证机构采用“电话核实”的方式来核实甲方是否已经履行了对乙方的按期还款义务,公证机构向甲方核实的联系人姓名为:

,联系电话为:。甲方承诺上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否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本条款约定的为准,甲方同意公证机构可以在下列情形下依据乙方单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1)、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在拨打甲方上述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是无法接通、无人接听或出现其他无法与上述联系人通话的情形的;(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核实电话后七日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充分的;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的。

5、本条款优先于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适用。

第八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甲方或甲方的继承人、法定监护人应在收到乙方发出通知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实际发生的利息:

1、甲方提供虚假或非法的证明、信息或资料;

2、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本协议约定收取 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第十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期偿还借款的,甲方除应继续支付借款利 息外,同时应承担未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有关事项办理公证、登记、转让、第三方协助、税收或律师

见证时,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交由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 本协议所登记的地址为当事人接受通知、传票、及其他文件的地址,一方当事人和有关司法机关以EMS的方式向另一方发出相关的法律文件,不论对方是否收悉,发出文件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正机构留存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书均由出借人(乙方)领取。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执行请求:

申请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合同》约定的下列款项: 1.本金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

2.合同期间利息人民币______元,逾期利息人民币______元(自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3.执行期间利息,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为收回借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_____万元整,月利率___‰,借款期限为__个月,自__年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抵押人以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

阳区XX路X号4号楼X单元X层西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房权证字第____号,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抵押至____做担保。如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借款人、抵押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出借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约定了明确、具体的核算方式”。

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在______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书编号:_________号】。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本金。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经申请人向____公证处申请核查执行事实。____年___月____日,公证处下发了_______号《执行证书》。

鉴于被申请人在公证文书生效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区人民法院

借款抵押合同补充协议

为更详细的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依据___年___月___日双方鉴定的抵押借款合同,再次达成以下补充条款:

一、借款期限自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日期为准。

二、抵押房屋担保范围为该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差旅费)。

三、违约责任:在借款期间借款方如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或本金,自应付之日起按日加付利息千分

六、本金万分之六的违约金给出借方;如果有两次或两次以上逾期支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四、提前还款:借款方应提前30天通知出借方,实际使用借款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同时多支付____天利息作为对出借方的补偿,出借方然后给借款方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五、本借款只能用于合法用途,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由借款方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抵押期限,在抵押期间出借方为第一受益人。

七、借款方将上述房地产权力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房屋他项权证交出借方保管。

八、在抵押贷款期间,未征得出借方书面同意,抵押房地产不得转让、出租、改变用途、拆除、改建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九、因抵押人的过失造成抵押房屋不能或不足担保债务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另行房地产或增加担保。

十、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完好,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十一、抵押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十二、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及征用其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实行产权调交换的,以交换所得房地产或以其他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

(二)实行作价补偿的,应当重新设定抵押物或者先行清偿债务,否则抵押权人享有拆迁补偿的权利。

十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抵押人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尝。

十四、借款方、抵押人须保证提供的申请借款证明、资料等文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出现虚假,出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借款方逾期支付利息,而又无抵押人音讯的.十六、抵押权人申请中止处分的,可以中止处分抵押房地产。

十七、同一抵押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人的,抵押房地产处分时,须通知其他抵押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十八、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四)支付担保人代抵押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五)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十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当事人有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贷款

合同项下贷款余额1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二十、本合同出借方又为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人,借款方又为抵押房屋的抵押人。借款方夫妻二人具有同等的还款义务。二

十一、本合同补充协议与前日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约定的有异义之处,以本合同该补充协议为准。

出借方:

借款方:

日期: 年

2.房产继承公证书申请样本 篇二

导读:房产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房

产继承应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那么,具体的房产继承公证的程序和手续是怎样的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房产继承公证需要需要准备以下证明和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房产公证的程序:

1、房产继承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

执上签收。

3、收取公证费

4、指派承办公证员

5、公证机关进行审查、核实

6、出具公证书

申请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

居住证件、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身份证

2、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

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

3、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证件要求

如3)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2)如离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

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3)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4)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

6、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7、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

8、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

证)

9、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

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来源:

怎么做房产继承公证费用是多少? 怎么做房产继承公证,费用是多少? 产权人过世,留下配偶和3个继承人。现2个继承人放弃继承,配偶也放弃继承。房产公证该怎么做,费用怎么收?如果提供的房价总款合理,一定要估价公司出报告吗? 中顾网律师:

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1、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房地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

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5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10000以上部分 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如一套100万的房子办理继承过户,要承担5000元的房屋评估费用+2万元的公证费用+500元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25605元,费用可观,所以有的人在购买房地产的时候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相关材料: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一、需要有效的证明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转载于:房产继承公证书申请样本)。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二、房屋继承登记步骤。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 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公证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篇三

2、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乙方、丙方交付违约金,如给乙方、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甲方本金及利息的,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加借款数额的1%计算。

4、乙方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三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出借人持其已完成履行合同的证据《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执行证申请书》,及经过公正借款合同原件等证明材料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双方接受公证机构的电话进行债务的违约事实的核实。

5、乙方借款人在接到公证机构的核实电话后,应当如实陈述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况,如果乙方拒绝陈述又不及时提出充分的证据,视为认可《整形证申请书》公证机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及甲方出借人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执行证申请书》原公证书、及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核实笔录出具执行证书。

6、依据约定,当事人应当如实填写本人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丙方、丁方和公证机构,否则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向乙方借款人还是违约事实或者预留电话不实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或乙方借款人拒绝接听电话或者电话关机无法接听的视为乙方借款人对甲方出借人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执行证申请书》的认可或者没有异议。

第五条本合同经乙、丙、丁四方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抵押人):

4.公证执行证书申请书 篇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在向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后,可以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公证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与经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相比,更加简便易行,实现权利的成本也相对较低,受到越来越多的债权人重视和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以公证债权文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已逐年呈上升趋势。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07年受理公证执行案件30件,2008年88件,到了2009年已达到163件,该类案件数量的升幅非常明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证机构基本已改制为自负盈亏的事业法人或中介机构。在公证市场化后,一些公证机构为争取业务,常常为迁就和迎合当事人要求,并加之一些公证员的素质不高,对出具的公证书把关不严,造成公证文书的质量和公信力下降,对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在本文中,笔者根据所在法院公证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在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下,从以下六个方面对公证债权文书立案审查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和剖析,希望借此推动人民法院公证案件执行立案审查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一、对执行依据的审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原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一起构成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权利人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必须一并提交。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在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依法予以鉴证的法律文书,执行证书则是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及原公证书,在债务人未能或未能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债权人签发的文书,是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凭据。因而,在对公证执行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一并加以审查,如这两份法律文书当中的任意一份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不符合执行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

二、对执行管辖的审查

在地域管辖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的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公证书中对执行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而其约定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该类约定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应属无效,不能以其约定来确定执行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的级别管辖,应当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由于公证执行案件并未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的审查,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一定要严把案件管辖关,避免当事人通过公证执行的手段,实现其损害其他权利人的不法目的。

三、对申请执行期限的审查

公证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期限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指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期限,二是指取得执行证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对于后一期限的适用基本不存在争议,但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申请执行期限由原来的六个月或一年变更为了两年,且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因而应当根据不同案件情况以2008年4月《民事诉讼法》修订案施行时间作为界线分别适用不同的期限规定。实践中对于前一期限的理解适用则存在较大争议,一直到司法部2006年修订出台新的《公证程序规则》后,该问题才得以解决。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因此,公证案件申请执行,权利人不仅应在取得执行证书后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还应当在原公证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如未在法定期限内取得执行证书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新的《公证程序规则》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起算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认定标准,但《公证程序规则》自2006年7月1日施行,对此之前的案件不具有溯及力。笔者认为,在《联合通知》和旧的《公证程序规则》没有明确规定执行证书应在什么期限内作出的情况下,对申请执行期限问题应当作出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以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在《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起算问题的函(〔2006〕执监字第56—1号)》中认为:在新《公证程序规则》施行前,债权人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可理解为从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后起算。换言之,如果原公证书是在新《公证程序规则》施行前出具的,那么权利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就没有时间限制,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只须审查权利人在取得执行证书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对债权文书种类的审查

由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无须诉讼程序审查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因而该类债权文书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应当简单明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能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类型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按照《联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来严格把握。

首先,应当审查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特定的给付内容。按照法律规定,能够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根据上述规定,一方面,该类公证债权文书要求必须要有给付内容,因而就排除了以要求确认或变更某一法律关系为内容的公证债权文书;另一方面,上述规定将给付标的物限定为货币、物品和有价证券,因此以履行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就被排除在外,例如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实施房屋腾退等履行行为的债权文书均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其次,应对债权债务协议的类型进行审查。根据《联合通知》的规定,只有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明确的债权文书才能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具体包括以下六类: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和欠条;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上述1—5项规定属列举性规定,较为明确,适用起来不存在什么争议。第6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其适用范围不确定,特别是对于担保协议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各地法院的作法也不统一。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在《关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质押股权异议案的复函(〔2000〕执监字第126号)》中认为:“依据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于1985年4月9日作出的《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即使此后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公证管辖的范围,仍不包括担保协议”。上述批复的观点确有一定道理,但该批复系个案批复,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笔者认为,在执行实践中原则可参照上述批复的精神来处理,但还应当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作综合审查:如担保人对其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提出实体上异议的,执行法院无权审查,对该类案件应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如担保人等各方当事人对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均无异议的,且其执行申请无其他法律瑕疵的,法院仍然应当受理,这样才能实现设立公证强制执行制度以加速市场流通,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目的。

五、对债务不履行事实的审查 按照《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应当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进行审查。在实践中,对于公证机构应当如何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情况进行审查争议较大。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当事人应否到场问题的请示案》的答复意见中认为: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只要依照《联合通知》的规定进行审查即可,并未有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再次接受询问的明确规定。上述答复意见并非正式的司法解释,且只是明确了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无须要求当事双方到场,并未对公证机构应如何对债务不履行事实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当前执行实践中,正是由于一些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时疏于对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事实的审查,引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对法院执行工作带来消极影响。从笔者所在法院近年来受理的公证债权执行案件来看,绝大部分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连最起码的“形式审查”都未尽到,基本上仅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就签发执行证书,并不需要债权人提交其他足以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证据材料。由于公证机构未尽到其审查义务,导致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对债务提出异议的比例非常高。审查和处理上述异议,不但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也容易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将矛盾冲突引至法院。

笔者认为,为解决上述问题,应要求公证机构在审查签发执行证书时对债务人是否已履行债务进行必要的审查,而不能仅凭债权人单方面的陈述就签发执行证书。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应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公证机构与债务人的谈话笔录、债务人确认债务未履行的书面函件、中介公司向债务人追讨债务的有效凭据等能够证明债务未履行的证据材料。如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材料,应认定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有误,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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