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合同书

2024-08-09

生产合同书(精选9篇)

1.生产合同书 篇一

合同编号:______

定作人: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承揽人: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加工物、数量、报酬、交货期限

第二条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材料、规格、计量数量、质量、提供日期、消耗定额等内容

第三条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标准、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加工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加工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____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____日内答复。

第九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

第十条 加工物的交付方式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加工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报酬的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定作人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加工物。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 作 人 承 揽 人

定作人(章): 承揽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2.生产合同书 篇二

目前, 有关合同农业研究的文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 国内学者运用各种理论从不同角度对合同农业产生的原因、合同类型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1~3]。第二, 关于农户参加合同农业的影响因素研究[4~5], 认为生产专业化和商品化程度、农产品类型、目标销售市场、政府支持, 户主年龄、养殖规模、非农职业状况等对其参与生产合同的行为有影响。第三, 对合同农业绩效的研究[6~7], 认为合同农业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二、国内外肉鸡行业生产合同的发展概况

1. 美国烤鸡、火鸡行业的发展概况。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肉鸡饲养、生产和消费国之一。二战后, 美国家禽产业在技术上经历了快速改革, 包括专业化的生产和加工设施、肉用鸡的繁殖计划。不断地采用专门技术使得公司数量不断减少、规模逐渐扩大。1955年, 生产合同成为肉鸡业垂直协作的最佳选择, 在肉鸡业生产合同中, 加工商一般负责提供雏鸡、饲料、管理和兽医服务, 饲养商则提供劳动力和鸡舍并有偿饲养雏鸡。目前, 通过加工商与饲养商签订生产合同完成饲养和加工的肉鸡占85%左右。在火鸡业, 生产合同占火鸡饲养总量的56%, 垂直一体化占32%。生产合同被认为是美国肉鸡业成功发展的重要因素, 现在美国肉鸡89%由合同养鸡户生产, 10%由公司一体化生产, 只有不到1%归个体经营[8]。

2. 中国肉鸡行业的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后肉鸡生产得到了长足发展, 成为农业产业化最迅速、最典型的行业, 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一体化经营体制, 肉鸡深加工每进一步产品价值就增加约20%~40%。1993—1995年肉鸡产量年增长约在20%以上, 一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肉鸡生产国, 现年产达600万吨, 占全国肉类总产的10%、禽肉总产的40%、鸡肉总产的60%。鸡肉产量占亚洲的47%和世界的15%, 虽然每年的出口量仅占全部生产量的10%, 同时国外肉鸡产品每年进口约100万吨, 但是中国肉鸡产量仍以5%~10%的速度持续增长[9]。2003年中国禽肉产量1 312万吨, 居世界第二位, 占世界总量17%;禽蛋2 606万吨, 居世界第一位, 占世界总量45%[10]。

从养殖规模看, 1996年, 全国年出栏1万只以上肉鸡场共6.16万个, 共出栏肉鸡15.43亿只, 占全国出栏肉鸡总数的40%, 饲养场平均年出栏肉鸡2.5万只。京、津、沪三市的规模化饲养肉鸡比例均在50%以上[11]。就生产成本而言, 中国肉鸡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目前中国肉鸡行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主要有四种:“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公司+经纪人+农户”[12]。

三、肉鸡行业不同生产合同模式特征、运行机制与绩效比较

1. 不同生产合同的组织模式比较。

根据2006年7—8月份笔者对江苏省肉鸡养殖户的调查 (1) 发现, 肉鸡行业生产合同主要有两种模式, 即以A公司和B公司的生产合同为代表 (以下简称模式A和模式B) 。

模式A:A公司是某市原棉花原种场与某食品有限公司合资1 000万元兴办的股份制企业。首先, 农户要向公司申请开户加盟, 公司派人员上门指导兴建能饲养2 000只鸡以上的标准鸡舍, 并签订有关契约。其次, 开户后农户按每只鸡3元~5元向公司财务部缴纳定金, 凭定金按公司规定的日期和地点领取苗鸡、饲料、药物和技术手册, 还可租用养鸡用具, 所有生产资料均以记账形式领取, 肉鸡上市后统一结算。最后, 公司保证农户每只鸡可获得1.5元~2元的利润 (利润率达到20%左右) , 以此制定收购价格回收农户的成鸡。

模式B:B公司成立于1997年, 由五位股东共同出资100万元组建的一家民营股份制企业。该模式的特色在于: (1) 农户预先缴纳6万元保证金 (按4∶1∶1比例分三次缴纳) 加入合作社, 并从合作社以高于市场价格领取苗鸡、饲料、药物和技术手册等。 (2) 合作社以高于市场的保护价收鸡 (一般农户每只鸡1.5元~2元的利润) , 此外, 农户还可以参与公司的股份分红和合作社的利润返还。 (3) 合作社与农户共同成立风险基金, 农户销售一只鸡扣3分钱, 合作社按照1∶1配套, 解决农户生产过程中面临的风险。

2. 两种生产合同中农户个体特征及生产特征的比较。

模式A中户主平均年龄为48.54岁、养殖历史约为6年、合同年限为5.51年, 其均值都高于模式B;而模式B中户主的平均文化程度为9.17年、家庭年纯收入6.54万元、养鸡收入5.70万元均高于模式A。说明模式B与模式A相比, 肉鸡养殖户的个体特征和生产特征存在很大的差异, 模式B中农户的肉鸡养殖收入显著高于模式A, 即模式B农户平均肉鸡养殖收入约为模式A农户的2倍多。

3. 不同生产合同农户交易特征的比较。

模式A农户的平均专用性投资为5.56万元, 模式B农户的平均专用性投资为15.41万元, 约为模式A的3倍。同时, 模式B农户的养殖规模、专门养鸡人数、专业化程度均不同程度地高于模式A。而卖鸡次数模式A比模式B略多。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 交易双方之间的专用性投资越强, 双方的协作关系越紧密, 交易成本越低, 越容易扩大养殖规模和提高生产的专业化程度。

4. 不同生产合同下农户养鸡利润的比较。

如果说农户的养鸡收入可能是规模效应造成的, 不能代表农户的养殖绩效。那么, 单位每只鸡的净利润在某种程度上能反映农户的养殖绩效。农户去年平均每只鸡的净利润模式A为0.92元, 模式B为1.26元, 模式A每只鸡的平均净利润比模式B约低27%;去年行情最好时模式B农户平均每只鸡的净利润为1.88元, 比模式A (1.36元) 高0.52元。去年行情最差时模式B中农户平均每只鸡净利润为0.81元, 模式A为0.50元, 模式B比模式A高38.27%。

5. 不同生产合同内部运行机制的比较。

本次调查也详细调查了肉鸡行业两种模式的内部运行机制。调查显示, 模式A中公司基本不提供饲料和苗鸡的送货上门服务, 农户得自己承担运输饲料和苗鸡的费用和风险。而模式B中约60%的饲料和97.14%的苗鸡是公司送货上门的, 这样减少了农户的运输费用和风险。

6. 不同生产合同中农户的满意度及选择意愿的比较。

满意度可以反映农户对目前肉鸡养殖生产和经营状况的评价。问卷中采用五分制量表。从1—5分别表示很不满意、不满意、不知道、满意、很满意。调查显示在模式B提供的生产合同下, 农户对当前肉鸡生产和经营的平均满意度为3.49, 总体来说是满意的。而模式A农户的满意度仅为2.62, 处于不满意和无法评价之间。

四、结论

第一, 模式B与模式A相比, 肉鸡养殖户个体特征、生产特征及交易特征的差异均很大, 模式B中农户的肉鸡养殖收入明显高于模式A。

第二, 模式B中农户的专用性投资大、养殖规模化和专业化程度均比模式A农户高, 因此, 从利润的角度看, 模式B中农户的平均单位每只鸡的净收入要明显高于模式A。

第三, 模式B中公司提供的服务功能比A公司全面, 最为重要的是, 在禽流感期间仍然坚持以保护价格收购成鸡, 极大地减少了农户养鸡的市场风险, 增加了其养鸡收入和利润, 因此, 农户的满意度普遍比模式A高, 且在未来养殖中农户仍愿意选择生产合同。

一方面, 应强化合同农业的内部运行机制, 在资金、税收等政策导向上应支持和鼓励模式B的发展;另一方面, 也应该扶持和督促模式A进一步优化与调整, 完善其内部管理制度, 使其发挥生产合同应有的功能和效用, 以促进中国农业健康稳定发展。

摘要:研究显示, 内部运行机制不同的生产合同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 具体表现为: (1) 模式A中肉鸡养殖户的个体特征和生产特征与模式B存在较大差异; (2) 模式B中肉鸡养殖户的物质和人力专用性投资比模式A高, 且养殖规模大、专业化程度高, 农户和公司之间联结更为紧密; (3) 模式A提供的生产合同养殖户的平均净利润和最高净利润均低于模式B, 且模式B中农户对生产合同的满意度较高。

关键词:江苏省,肉鸡行业,生产合同,绩效

参考文献

[1]周立群, 等.为什么选择了“准一体化”的基地合约——来自塞飞亚公司与农户签约的证据[J].中国农村观察, 2004, (3) .

[2]薛昭胜.期权理论对订单农业的指导与应用[J].中国农村经济, 2001, (2) .

[3]刘凤芹.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以订单农业为例[J].经济研究, 2003, (4) .

[4]郭红东.中国农户参与订单农业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 2005, (3) .

[5]周曙东, 等.供应链框架下生猪养殖户垂直协作形式选择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 2005, (6) .

[6]胡定寰, 等.合同生产模式对农户收入和食品安全的影响——以山东省苹果产业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 2006, (11) .

[7]孙艳华, 等.生产合同模式对农户增收绩效的实证研究——基于江苏省肉鸡行业的调查数据[J].农业技术经济, 2008, (4) .

[8]熊彩云.美国家禽鸡蛋业和肉猪行业垂直协作方式的比较分析[J].世界农业, 2004, (9) .

[9]周少华.WTO与中国肉鸡业[J].世界农业:上, 2001, (3) .

[10]李军.加入WTO后中国畜产品出口状况分析[J].中国动物检疫, 2005, (22) .

[11]曹庆波.中国畜产品生产、市场和贸易的现状及展望[J].中国农村经济, 1999, (5) .

3.生产合同书 篇三

在此之前,KAI已在2011年获得首份FA-50大批量生产合同(译者注:《飞行国际》则报道称首份合同在2012年1月签订,总金额6亿美元,共采购了20架FA-50),在2012年10月获得FA-50的型号合格证(这是韩国战斗机类飞行器首次获得本国型号合格证),在2012年11月获得了FA-50基于性能的后勤保障(PBL)合同。KAI将在2013年8月开始交付生产型FA-50,并在2016年全部完成已有大批量生产合同的履行。《飞行国际》则报道称,KAI将在2013年交付首份大批量生产合同订货中的8架,在2014年交付该合同订货中剩余的12架;韩国可能总共采购60-100架FA-50。KAI的发言人表示,目前公司正在其泗川工厂以1-2架/月的生产率生产FA-50。

FA-50是韩国在T-50超声速高级教练机的基础上发展的轻型作战飞机,用来取代韩国军队中F-5E/F(《飞行国际》指出现有100多架)、A-37等过时的军机,装有link 16数据链和以色列的EL/M-2032脉冲多普勒雷达。该机的武器挂载能力达4500千克,可使用空空导弹、空地导弹、“杰达姆”等精确制导炸弹、CBU-97传感器引爆武器和20毫米航炮等武器。该机可使用夜视镜以在夜间执行任务,还具有改进的自防御能力(《飞行国际》指出该机配装有雷达告警接收机)。KAI表示,该机效费比优异,出动率高,维护成本低,并且有助于韩国军队实现国防独立自主。该公司还指出,通过装备和保障实践,FA-50的性能、安全性和后续发展潜力将进一步增强,有利于包括该型机在内韩国飞机的出口。

KAI认为,T-50系列飞机的出口前景超过1000架。该公司正在向菲律宾、伊拉克和智利等国积极推销T-50系列飞机。

(新华网)

评论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韩国一向非常重视武器装备的国产化。到上世纪80年代末,韩国在众多武器装备研制上都取得了重要突破或长足发展。但在军事航空方面,韩国当时唯一的成绩就是自行研制了KT-1涡桨初级教练机。这样的成绩显然不能让韩国政府和空军满意。因此,从上世纪90年代起,韩国空军开始筹划研制新一代高级教练机。

韩国当时称,研制此型教练机的本意是取代“隼”式、T-38A“鹰爪”等教练机。1992年,在进行引进F-16C/D战斗机生产线谈判的同时,美国对这一韩国自行研制的教练机项目产生了兴趣,两国于是决定由韩国航宇工业公司和美国洛克希德一马丁公司联合研制。1999年,韩国政府正式宣布该机名称为T-50“金鹰”高级教练机。

然而等到2001年“金鹰”样机亮相后,世界却颇为吃惊。因为该机作为一种教练机的配置高到了难以想象的地步。根据韩国媒体公布的数字,T-50的重量为F-16的77%,速度达到1,5马赫,发动机用的是美国F/A-18“大黄蜂”战斗攻击机上的F404涡扇发动机,机载雷达用的是KF-16战斗机的雷达……这样先进的装备完全是战斗机级别的配置!采用如此高的配置后,T-50以教练机的标准而言已完全不具价格优势。因此很多防务专家推断,韩国研制此机的真实目的是积攒研制现代化军机的经验,为自行研制先进战斗机打下基础。

这种推断在后来的发展中得到了证实。早在T-50还在试飞时,其对地攻击型A-50就开始了研制。2004年,韩国将这一方案变更为兼具空战和对地攻击能力的FA-50战斗攻击机方案。2011年,FA-50首飞成功。几乎与此同时,经过多年奋力推销的T-50终于得到了第一份海外订单:印度尼西亚决定进口16架。为此,韩国当时曾举国欢呼“韩国成为继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和瑞典之后,第六个超音速飞机出口国。

4.生产车间承包合同书 篇四

1、乙方在生产经营中,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及时完成甲方下达的生产任务,按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进行生产。生产车间承包合同。

2、乙方有责任对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对设备出现异常应尽早汇报,由于乙方操作失误造成设备损坏,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将每天的生产报表数据提供给甲方,由甲方核算部根据乙方的产量进行核算加工费。乙方不得私自承接外单位的货源,一经发现,每次扣罚_____元。

4、乙方开料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如发生意外,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在承包期间不得将模具车间转包他人。

六、结算及发放方式

1、结算方式:当月乙方将生产报表交给甲方核算部,由甲方核算部核算好交给甲方财务。

2、发放时间:当月加工费在第三个月的10号发放到乙方卡上(如3月份加工费,在5月10日发放),若遇到周末,延期到上班时间发放。

3、合作保证金:加工费发放时,扣除当月加工费的10%作为合作保证金,合作保证金每半年发一次。

六、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签字后,此合同不受市场行情等任何因素影响,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擅自中止合同(包括乙方中途退场等),则按违约处理。

2、承包期满是否续约或终止合同的,甲乙双方均应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

3、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须在甲方工厂所在地即***提出诉讼。

4、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生效并执行。

甲方(盖章):**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签名):

生产车间承包合同书范文三

发包方: (称甲方)

承包方: (称乙方)

经 公司全体股东友好协商,决定对公司 生产线进行股东内部承包经营,相关事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以及股东会有关会议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状况,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则,由全体股东共同签订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书(以下简称合同),由乙方整体承包经营(以下简称承包方)。

第二条 承包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并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承包经营方根据有关财务法规和规章制度,按有利于经营的原则自行管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

第四条 承包方应依据有关政策以及工商、税务、卫生、质监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税费,并严格参照行业服务标准,做好服务。

第二章 承包基数

第五条 承包方 年的总承包费为 万元整人民币,作为公司全体股东的收益,每年分两次付清年承包费,即:6月30日和12月31日付清。(注:第一年免交承包费,第二年至第 年,每年承包费为 万元)。逾期不交,甲方有权按欠交额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并可用乙方在本公司的股份金额作扣减承包费,或终止合同。

第三章 承包期限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合同期满,承包方完成上交承包费,可自愿续签合同,但承包经营方须在期满前六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提出是否续签意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对公司移交给承包方承包经营管理的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督权。

二、监督承包方合法经营,不得干预承包经营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为承包方创造良好的经营服务环境,在承包经营方按时交齐有关费用情况下,保障承包经营方水、电正常供应。

四、努力为协助承包经营方努力做好承包期间的对外协调工作。

五、协助承包经营方努力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置工作。

六、自身的给排水系统的维修,应由承包方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合同期内,对公司提供的资产享有合同使用权并必须保持设备完好,正常维修费由乙方负责。如因使用期限已满自然损坏的设施,应及时上报公司股东会审定后报废,不得擅自处理。 二、拥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三、如经营需要,对公司原车间、机械设备进行改造更新,及所属区域内新建经营场所,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方可实施(超过15个工作日不答复,视为同意)。对固定资产投入(主要指设备更新)的批量购买要事先报公司股东会认可,费用从承包费中扣除。

四、根据市场前景和公司发展需要,乙方可自筹资金投资建设 产品生产线,每销售一瓶可按 元提成作为全体股东收益。固定资产归乙方所有,生产经营直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满。

五、若以公司的无形和有形资产从事进行抵押贷款等金融活动,必须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否则将追究承包经营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六、对顾客服务要规范,认真做好顾客投诉工作,并要严格执行卫生清洁用品和食品的采购程序以及质保鉴定体系。

七、诚实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

八、做好经营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均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文书 及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对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则应提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 院予以角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之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本合同若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规文件相矛盾之处,则以国家法规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股东各执一份,董事会秘存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5.矿山安全生产合同书 篇五

甲方:

乙方:

乙方在取得甲方在贵州省黔东南洲凯里市龙场镇鸿鑫煤矿(包括以后扩建项目)矿山开采总承包施工任务,在《矿山开采工程合同》中,双方就有关事宜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双方协商,就该项目开采工程所涉及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签订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和国家《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双方签订的《矿山开采工程合同》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款。

二、双方职责

A、甲方职责:

1、认真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坚持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2、定期对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学习、掌握中央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具体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矿山开采过程中。

3、定期对乙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1-

对发现的各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行为立即制止,解决和排除其隐患。有权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行为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对违章行为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和停工整顿。

4、定期对乙方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5、如甲方管理人员及监理指挥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同,由甲方负责。所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B:乙方职责:

1、全体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增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员的意识。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处理机制;配备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的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活动。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从分管项目实施的主管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和临时雇佣的民工,均必须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一个施工现场岗位,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4、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现场设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机构人员,应按施工人员的3%-6%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治安保卫和预防相应事故发生。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相关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杜绝和控制与本工程无关的社会闲杂人员、不法分子进入施工现场;禁止打架斗殴;禁止持有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凡出现有以上情况的,一经查实,除国家公安等执法部门按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外,甲方有权对乙方以上行为处以1至5万元的罚款。罚款将在保证金或工程进度款中直接划扣,无需乙方同意。

6、保证在无理的情况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聚众闹事、围攻甲方办事机关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任何形势的阻挠、阻止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作业。凡出现上述情况的,乙方自愿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以上行为处以1至5万元的罚款。罚款将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划扣,无需乙方同意。

7、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人员,必须要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学习,熟知和掌握并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机械作业、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和本工种《职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8、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炸药、雷管、油库)除按专职管理部门规定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和掌握消防、防爆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

类的爆炸物给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行为。违者甲方有权对责任人(单位)处以1-5万元的罚款。罚款交甲方财务直接划扣。无需责任人(单位)同意。

9、炸药及雷管必须有专人进行管理,炸药库的设置要按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使用炸药要在安全人员的指导下使用。、10、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对进入现场的机械设备及人员进行保险。

11、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2、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处理事故;如果发生人员受伤或轻微安全事故,应立即送往就近的医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如果发生死亡或严重、特大安全事故,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杜绝对安全事故隐瞒、虚报。如有此类情况的发生,甲方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A、甲方违约:

承担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B、乙方违约: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损失。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甲方有权终止所有合同。追究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有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须事先电话或传真告知对方,达成共识,签定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结束后失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代表:

6.清洁生产审核合同(标准合同) 篇六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二Ο一二年六月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接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执行。

第一条:合同签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3、《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作内容

乙方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要求对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取得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验收合格评审。

第三条:费用及支付方法

1、费用

经双方协商,清洁生产审核费用共计元整

(¥.00元,包括审核报告编制费、专家评审费等)。

2、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清洁生产审核费计(¥.00元,其中¥.00元作为定金,合同正常覆行定金作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及批复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元整(¥元)。

(2)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出具相应金额发票。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下列账户信息资料,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支付给乙方。

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第四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所需的资料。如生产工艺路线及说明、主要生产设备的型号和规格、生产状况、原辅材料消耗、现有的节能减排措施、现有监测资料、生产管理制度等。

(2)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要求,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3)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所需有关文件和资料(详见资料清单),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负责。超过规定时间3日以上,乙方向甲方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时间顺延。

(4)甲方各级领导及员工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方案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如因甲方不配合乙方工作而导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乙方有权利停止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责任

(1)乙方在收齐资料后,在甲方生产企业满足清洁生产审核要求情况下,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标准及合同要求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在年月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乙方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出现的遗漏和错误负责修改和补充,使其符合《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并达到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的相关要求。

(3)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报告文本 4 份。

3、共同责任

合同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技术、资料及技术文本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1、本合同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甲方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2、合同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所签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共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7.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 篇七

一、行政合同区分的标准

(一)行政合同区分的主体标准

行政合同的公方当事人必须为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是行政合同的形式要件,“无权即无行政”,非有行政权的机关所签订的合同不是行政合同。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即使包含有执行行政公务的内容也是民事合同。当然,行政主体也可能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缔结民事合同。例如:政府机关将办公楼建设工程承包给建设公司,将清洁、安保事项承包给专门的物业公司等。行政机关从事上述类似行为时是纯粹的民事主体,行为受私法规范调整。判断行政主体以何种身份参与到法律关系中,要结合“行政优先权因素”、“合同标的”、“合同标的物”、“合同目的”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行政合同区分的目的标准

行政合同的缔结是行政机关为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以合同的形式执行行政公务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而民事合同的缔结是民事主体为了追求自身民事权益也就是个体私益。正因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履行一定的法定职能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所以区别于民事合同,行政合同以公共利益为首要考量。相较于传统的高权行政,行政合同既满足了行政需要又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参与度,不仅提高了行政效率,更体现了实质法治的要求。当然,用“目的标准”区分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并不要求这种目标和效果是否会实际成就,这涉及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判断问题。

(三)行政合同区分的内容标准

“内容标准”区分说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行政合同区分理论的通说。“内容标准”以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区分不同类型的合同,抓住了不同类型合同的区别实质。当然,用“合同标的理论”来区分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也并不是仅以行政合同固定的事实内容为限,在考察行政合同内容时通常不可避免的会对合同的目的进行考察。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优先权是区分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最本质特征之一。[2]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3]在行政合同领域行政优先权主要包括:1.合同单方变更、解除权;2.合同的制裁权;3.缔约对象选择权;4.合同监督指挥权等。

二、行政合同区分应采取递进式的混合标准说

(一)行政合同区分的初步判断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主体标准最容易操作,但是仅靠主体标准远远不够,因为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是行政合同成立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也就是说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有行政主体,但是行政主体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并非全是行政合同,行政主体可以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缔结民事合同。而“目的标准”是区分行政合同的关键,但是有时候由于“行政管理”、“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目的标准”具体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

(二)行政合同区分的综合评判

行政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合同的“行政因素”永远是占主导地位的。民事、行政合同的区分需要深入到合同的条款中去,跳出合同形式本身,判断合同所反映的是何种法律关系,如果反映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则该合同是行政合同。行政优先权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代表的主体身份“对合同单方行使公权力的强制性特权”[4],其中行政主体享有的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力和对合同私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权和制裁权是行政合同的显著特征。区分民事、行政合同时,可以通过考察合同有没有体现行政优先权以及行政优先权是不是很明显、很关键,并结合其他的区分标准综合考量。

行政主体享有的单方变更,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行政主体单方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成就。民事合同中没有单方变更权,只存在法定的单方解除权,民事法律中的法定单方解除权需以相对方的预期违约或者根本违约为前提。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并不一定以相对方的预期违约或者根本违约为前提,行政主体只要是基于公共利益之必须就可以单方行使此项权力。行政合同的制裁和强制执行权是指,当行政合同私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行政主体享有的强制执行或者制裁的权力。例如,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受让人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可根据情况给与警告、罚款,严重者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5]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强制执行和制裁的权力,需要强制执行的应该向人民法院寻求公力救济,自然也没有警告、罚款等行政性权力。另外,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6],民事合同中的损害赔偿基本上都是填补性的,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功能,而像上述土地出让合同中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就体现了严厉的行政制裁。

行政法律关系特性与行政优先权因素是行政合同的最基本特征。行政管理领域的合同法律关系类型经常难以正确把握,需要通过考察合同的行政特权并结合其他合同区分标准判断该合同的“行政性”相对于“契约性”是否占据了主导地位,如果“行政性”占据了主导地位该合同就是行政合同。总之,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应该采取以“合同内容标准”为主兼采“合同主体标准”、“合同目的标准”的递进式混合标准区分说,先用“主体标准”和“目的标准”进行初步区分,然后结合“内容标准”综合评判。

摘要:行政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特性与行政优先权因素是行政合同基本特征。“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双重属性导致行政合同外延的模糊性,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不能采取单一的标准,应该采取以“合同内容标准”为主兼采“合同主体标准”、“合同目的标准”的递进式混合标准区分说。

关键词: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性,契约性,合同内容,合同主体,合同目的

参考文献

[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52.

[2]黄学贤.公共利益界定的基本要素及应用[J].法学,2004(10):12.

[3]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82.

[4]戚建刚,李学尧.行政合同的特权与法律控制[J].法商研究,1998(2):66.

[5]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第17条.

8.浅析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 篇八

摘 要 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作为我国合同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各自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二者往往表现出许多相互矛盾性,但透过表面深入地剖析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功能与价值取向,就会发现一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互相补充,互为平衡,共同推动市场自由竞争,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关键词 自由 合同正义 社会本位 合同自由限制

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同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统率合同法的各个领域,从哲学上讲,可以把这两者界定为一对矛盾,既有统一协调的一面,又存在对立抵触,只有协调好这两个原则,才有可能实现合同法的各项价值追求,全面规制合同关系。

一、合同自由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和概念

提到合同自由,我就不得不提到在很多有关合同法的论文和书籍中都引用的德国学者海因,科茨等人有关合同自由的评论,“司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者自我发展的权利,契约自由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灵活的工具.他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免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

既然已经清楚合同自由原则有着如此重要的地位,那么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呢?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自由基本上可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合同自由首先表现为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他认为合同的本意在于合意,对此,他还引用了美国学者罗伯特、卡特等人的观点,认为“合同法的基本目标是使人们能实现其私人目的。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动必然有后果.合同法赋予我们的行动以合法的后果,承诺的强制履行由于使人们相互信赖并由此协调他们的行动从而有助于人们达到其私人目标。” 2.当事入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其中包括了A缔结合同的自由。B选择相对人的自由。C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D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E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F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G选择裁判的自由。

(二)合同自由原则产生的基础

对于合同自由的理论基础,大多数学者认为来源于两点:一、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提倡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主张废除各种限制性法规,以保护自由竞争。二、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主张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志自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追求自己的利益。法律的职责就是赋予当事人在其合意中表达的自由意志以法律效力,而对这种自由的限制则是越少越好。

二、合同正义

(一)合同正义的基本含义及判断标准

所谓合同正义,王泽鉴先生认为:“契约正义系属平均正义,以双务契约为其主要适用对象,强调一方给付与他方的对待给付之问,应具等值性。”王利明先生在谈到契约正义时指出:“合同正义既然是公平、平等、公正等伦理和道德观念的集中体现,因此,它不应该仅仅限于经济上的等价,还应当包括其它方面的内容。所谓合同正义,是指契约当事人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合同的内容应体现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滥用其经济实力或权利而损害另一方利益。”试综合一下两位学者的观点,即合同是否公平,最简单的判断标准,就是给付和对待给付的对等性,至于这个对等性应综合考量,而不应仅仅考虑经济上是否等价。

(二)合同正义的前提条件

在十八、十九世纪,根据古典契约理论,合同正义是能与合同自由划等号的。因为合同是在它的每一方缔约人都在自由地行使自主决定权的基础上进行协议形成的,合同因此而有效力,公正就是这样实现的。

合同自由能体现合同正义是有其特定社会基础的,又或者说“主观对等性”标准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是有其特定背景的。如梁慧星先生所指出的:近代民法这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是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所作出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上的。第一个基本判断:叫是平等性。二是互换性。是指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变换其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位置。主体之间即便存在的并不显著的在经济实力上的差别或优势,也因为主体不断地变换其地位而被抵消。这种主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是合同自由原则在近代能体现合同正义、促进社会发展最根本的前提和基础。

(三)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从主观对等性到客观对等性

二十世纪,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阶段,伴随着工业和超级商业的发展、垄断的加剧,经济全球化和失业率的节节上升,当事人合同能力不平衡问题目益突出;而且生产与消费分立造成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对立,生产资料的高度集中造成了企业主与劳动者的对立,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在此情况下,“契约即公正”已经从公理沦落成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人们奚落的对象。

传统的合同自由理论在现代法下面临的这个窘境可以归结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区别使然,也可以说是暴露了主观对等性衡量标准的先天不足。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当事人之间的缔约能力差别如此之大,如果此时再继续一味强调合同当事人形式上的机会平等而漠视结果的不公平,不仅有悖法律的正义目标,而且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从而导致社会的动荡不安。这些现实迫使20世纪的法官、学者和立法者正视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的现实,正视主观对等性衡量標准的先天不足,纳入客观对等性标准作为审查合同正义的方法。梁慧星教授在总结民法理念时候,把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变的理念归结为“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这种转变在合同法上反映得尤为典型,基于对正义的追求,如前所述,立法、司法和行政上都对合同自由进行了种种限制以期能使合同回归正义。

三、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

从上面关于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界定可以看出,其实二者之间的界限是很模糊的,其内容有重叠,亦有对抗,在合同法中都处于基本原则的地位,那么二者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第一,合同正义首先应是建立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在以合同自由为基础的法律秩序中,合同正义所指的首要就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的原则”。例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可以是无偿的,不要求合理对价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故不能以不存在给付的等值性而否定合同正义。另一方面讲合同自由同时也包含了很多正义的内容,特别是现代合同法,更加强调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二,合同正义与合同自由密不可分。前面也提到了形式方面的合同正义要求对合同的当事人一视同仁,具有相同的法律人格,只有当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才有可能实现缔约主体之间自由的选择,协商合同的内容等,试想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绝对不可能实现这种自由。另一方面,由于“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与上升为法律的国家的意志的统一体”,合同自由就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自由实际上就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享有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处置他的行动和财产的自由”,所以真正的合同自由应包括自我限制。应在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中寻求合理的界限,衡量这一界限的标准就是合同正义,也就是说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就是要达到合同正义的结果,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所以合同正义的实质性内容就构成了对合同自由限制的强行法规范的基础,“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酿化,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

参考文献:

[1]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楚建译.德国民商法导论.1996.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2002.

[3]胡启忠.契约正义.2007.

9.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制合同书 篇九

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制合同书

甲方:XXX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通信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减少经济损失,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作为甲方与乙方《》(下称基础合同)的附件,与基础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生效。

第二条资质审查及报备

乙方承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列入国家和基础合同工程所在地地方规定的特种作业范围的项目,乙方应提交相关的特种作业资质

或资格证书原件供甲方查验,并提交复印件供甲方存档。

第三条组织架构

乙方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乙方单位负责人为基础合同工程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乙方人员的安全教育,负责项目实施期间的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

针对具体项目的实施,乙方必须要求承包单位指定明确的施工负责人,便于施工过程中的协调、联系;必须要求承包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条安全教育

乙方在对自己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前提下,要求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条施工组织

乙方必须要求承包单位遵守国家、行业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1、乙方应审查和监督承包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编制有关

质量、安全及文明生产保证措施,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

2、乙方应审查和监督承包单位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工程实施

受非安全因素干扰(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确保现场安定、施工质量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3、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机房、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在不影响甲方安

全生产运行的前提下,甲方尽力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服务。

4、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制止违章作业,并对违

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停工整顿。同时,对甲方未提及的安全隐患,乙方有责任及时提醒甲方及承包单位。

第六条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乙方应监督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随时接受国家、行业、甲方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乙方应督促承包单位做到:

1、施工人员必须佩带施工证,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焊工、电工

等)必须持证方可上岗。

2、施工区域设臵明显标志,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

入非施工区域;施工人员应劝阻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3、施工现场明确重点防火部位和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做好设备及材料的安全及管理工作,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对外发生的污染等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4、承包单位在甲方已安装有设备的场地中,或在其他动力设备、输电线

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及当地安全主管部门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

5、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储存、运

输、使用等)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及当地安全主管部门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事故处理

乙方必须认真做好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案件的预防工作。由于乙方的管理不严,防范工作督促不力,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或案件,乙方承担审查、督促不力责任。乙方应督促承包单位做到:

1、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甲方应急事件处理流程,采

取紧急措施组织抢修、恢复生产,并在15分钟内电话告知甲方,在事故发生后12 小时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的事故分析报告;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2、按工程界面承包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负责,包括人身

安全、设备安全和网络安全,由于承包单位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单位承担。

3、若承包单位在基础合同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甲方有权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事故的定性标准,在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前提下,在工程款中扣罚承包单位的违约金,调整承包单位承建工程范围。具体标准如下:

三级重大事故以上(含三级重大事故),扣除基础合同工程10%工程款,且甲方不再选择承包单位入围合作框架;

四级重大事故,扣除基础合同工程6%工程款,且甲方有权减少承包单位以上50%以上的承建工程量;

非重大事故,扣除基础合同工程3%工程费,且甲方有权调整承包单位的相关工程量。

4、对甲方所提供的项目数据、文字资料以及其他保密资料,承包单

位保证履行保密义务,保证不提供给第三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承包单位承担。

5、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因公伤亡、火灾、车

辆安全、员工犯罪、治安刑事案件以及通信网络或互联互通事故、通信电源、信息安全事故等。

第八条乙方应抓好外派甲方工作员工的法纪、安全和职业素质教育,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作业,不得随意拆除挪用甲方的通信设施。

第九条乙方应加强外派协助甲方工作员工的管理,建立外派工作员工的档案资料,并报备甲方,要确保工作员工政治可靠,背景清楚,特别是要加强重点部位作业员工的监控管理。档案资料至少包括:姓名、年龄、毕业学校、学历、家庭地址、家庭其他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十条 “诚信合作”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如果由于乙方管理不到位,致使员工操作错误,甚至盗窃、破坏甲方通信设施,乙方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同时,甲方将考虑不再邀请乙方参与甲方的项目合作。

第十一条乙方辞退员工后,要及时把辞退的员工情况通知甲方,否则,乙方要对已辞退员工对甲方的不良行为负责,而由乙方辞退的员工盗窃、破坏甲方通信设施,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同时,甲方将考虑不再邀请乙方参与甲方的项目合作。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与基础合同相同,但工程类合同终止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为止。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甲方、乙

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协商处理。如果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甲方代表 :

月日乙方(公章)乙方代表: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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