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主论文

2024-06-29

基层民主论文(精选8篇)

1.基层民主论文 篇一

基层民主建设

第一节 背景导读

关键词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自发罢免米晓东人大代表资格 扩大农民选举权

一、理论背景

基层是社会的细胞。各种社会现象都通过基层反映出来,各种社会问题都在基层最先表现出来,各种冲突也可能最先在这里酝酿、爆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在基层,重在基础。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政策背景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

2010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成功。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特别是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让广大群众更好地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

三、当前状况

2010年4月15日,中国湖南省溆浦县一个选区的6444名选民,自发投票罢免米晓东的县人大代表。15天后,县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确认选民自发投票罢免人大代表有效,终止米晓东的人大代表资格。这对于促进基层民主制度的完善、人民参政权利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主要形式和意义

一、基层民主主要形式介绍

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一)村民自治制度

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多在农村。扩大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民在所在村庄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

民主选举。按照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在选举过程中,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和参加投票选举,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民主决策。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鉴于中国农村千差万别,村庄规模大小不一,在一些人数较多、居住分散的村庄,村民会议面临难组织、难召开、难议决的实际困难,通过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民主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按照被形象地称为“小宪法”的自治章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民主监督。村民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等制度和形式,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和村干部行为。

(二)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

城市居民委员会是中国城市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在城市基层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如同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也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在民主选举方面,选举的形式经历了由候选人提名到自荐报名,由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由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的变化,并打破了地域和身份的限制,民主程度不断提高。近年来,城市社区居民直选蓬勃发展。通过直选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呈现出年轻化、知识化和职业化的趋势。

在民主决策方面,社区居民是民主决策的主体,通过社区居民会议、协商议事会、听证会等有效形式和渠道,对社区内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决策。

在民主管理方面,居委会依法办事,按照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规约规范工作,努力增强居民当家作主意识,实现“社区的事大家管”。

在民主监督方面,实行居民委员会事务公开,凡是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涉及全体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都及时向居民公开,并通过召开居民评议会,听取居民意见,接受居民监督。

(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在我国,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享有的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根据《职代会条例》和《企业法》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享有五项职权,即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在中国,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代表中不仅有工人,而且有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能够代表全体职工民主管理企业。当前,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因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虽然《企业法》等法律法规里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的五项职权,但却没有对那些不依法办事者的违法行为规定明确的惩处办法,又不追究有关违法人员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是一些企业的党委和行政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职工代表大会所享有的职权。由于这种错误认识,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工作,就很难得到企业党政的理解、重视和支持。

再次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受企业党委领导,而企业党委又往往尊重企业行政的意见。因此,开不开职工代表大会、何时开职工代表大会、怎样开职工代表大会等问题,并不能由职工决定。

最后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工会委员会,而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是企业行政发的,职务、职称是由企业党政管的,因此,工会干部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方面有后顾之忧。

二、意义

基层民主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主要形式,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必须深刻认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推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发展基层民主,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体现我们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基层民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才能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动员和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同心同德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心在基层。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仅要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只有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只有激发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才能更好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发展基层民主,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党应该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必须努力丰富民主形式,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的民主权利。

第三节 对策措施

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实践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参与决定着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效。

首先,发展基层民主需要巩固现有成果,解决现有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加强制度适应性建设,使民主制度更公开、公正和高效。因此,推进基层民主进程,要特别重视提高质量,着重要把现有民主形式组织好,使现有的参与渠道畅通高效。

其次,要稳步扩大基层民主。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们党发展基层民主的一贯要求。在巩固完善现有民主制度的同时,将民主活动引向社会生活更多领域,特别是那些群众高度关注、发生利益冲突比较多的领域。应该逐步扩大参与主体、开拓参与途径、增加参与领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参与需求。要围绕群众高度关心、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和重要事项,开展多种形式的民主参与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最后,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保障公民“四权”为着眼点推进制度建设,这是一个新的要求。保障公民“四权”,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公众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意识、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要求、对自身能力的发挥和自身价值的追求,将呈现出越来越积极的发展趋势。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积极主动地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同时,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是新时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

第四节 命题预测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因此对于基层民主政治的考查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命题:

一是单纯从加快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角度进行命题。这可以与当前我国很多省份的基层民主建设创新结合起来。

二是从化解社会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进行命题。这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频发联系起来。

考生除了掌握以上有关基层民主建设的内容外,可以从以下方面重点复习:

一是从协调好基层组织的领导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体系,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改进工作方式,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的角度。

二是从开展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完善基层群众的参与权、监督权,让群众监督的角度,化解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2.基层民主论文 篇二

笔者根据对近几年基层民主发展过程的观察分析, 这个文件的出台背景与村民自治过程中发生的不规范甚至违法犯罪现象直接相关。这些不规范问题甚至违法犯罪现象侵害了村民民主权利。

其实, 早在2003年, 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问题就已经引起了民政部的关注。为了对这个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民政部基层政权司成立了“村民选举违法问题研究课题组”, 专门对村民选举权利受侵害以及获取救济的现状进行研究, 收集整理了大量文献资料, 并对当时影响较大的一些案例展开深入调查。最后形成了《村民选举权利救济机制研究》的研究报告 (由中国社会出版社于2007年出版) 。主要内容包括:村民选举权利及其救济的一般理论、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基本状况、村民选举权利的救济现状、健全完善村民选举权利救济机制的对策建议。其中探讨的很多问题与《通知》的内容是一致的。

在今年的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发生的贿选、暴力犯罪等问题, 引起了大家的高度关注。为了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 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了《通知》。《通知》下发后, 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 引发了众多议论。笔者通过分析发现, 比较多的讨论集中于以下两点:

第一, 明确“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 首次明确了县党委书记是村委会选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乡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

有人认为, 《通知》虽是为弥补现有立法之不足, 却可能抑制村级民主之发展, 导致地方各级党委书记对村委会选举的干涉有据可循、有法可依。从1998年起, 《村委会组织法》正式实施已有10多年的历史, 加上该法试行的10年历史, 村民自治在20多年的基层民主政治历程中, 被视为中国最有活力的一种民主实践并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在这种情况下, 通过具有法律法规性质的《通知》来加强行政手段管制村级选举, 这样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的基层民主比以前更具有行政化色彩, 村级自治组织将来会更多地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和限制。

笔者认为, 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但是,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 我们似乎可以找到化解这种担忧的办法。

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政治学的一个基本问题, 它实际上是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 是其他一切政治问题的理论基础。长期以来, 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还存在一些偏颇。人们倾向于把公民社会视为国家的对立面, 仿佛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一种零和博弈, 国家强必定社会弱, 而社会强必定国家弱。就是所谓的“强国家—弱社会”或“弱国家—强社会”的理论模式。在这种单向思维的影响下, 一个生机勃勃的公民社会, 往往被视为国家的威胁。然而, 在公共管理领域或者说“治理”研究领域中, 发生了一场重大的思想转变, 其主流开始强调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增权和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 从而营造一个国家行政能力强大、社会力量富有活力的新局面。这一重大的思想转变, 已经并且正在对中国学者有关公民社会、第三部门和国家的研究, 产生了极为重大的影响, 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这一转变要求我们以合作的立场来审视国家与社会关系, 认识国家与社会具有相互协作、互利互惠的一致性。实际上, 当我们把国家与社会关系放到长时段的政治现代化历史中考察时就会发现, 在这一进程中, 虽然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对立的一面, 但实际上它们又是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的, 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协同发展。

以“强国家—强社会”关系的视野来看待目前基层民主的未来发展, 我们会发现, 在既定规则的严格约束和社会力量的制约监督下, 国家权力控制与基层社会民主化并不是必然矛盾, 而是一种有机的和谐与统一。就中国村级民主来说, 国家力量退出社会领域是不具备现实可行性的。在这一前提下, 村级民主制度设计的目标取向应该是如何构建互强型的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关系。

当前中国农村政治的现状是国家基层政权主导农村社会的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基层国家权力仍然掌握着乡村社会的主要权力资源, 并对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由此形成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非常不平衡的, 国家权力过于强大而乡村社会的权力弱小, 乡村社会还不具备制约监督国家权力的能力, 这是当前村级民主出现上述种种问题的根源所在。就村级民主来说, 我们今后的重点工作必须从国家权力和乡村社会两个方面同时入手, 一方面要以制度来规范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是方式、权限;另一方面, 要发展和培育乡村社会力量, 提高乡村的自主性, 通过培育具有自主性的乡村社会组织, 加强乡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维护乡村利益, 最终形成“强国家—强社会”的乡村关系。

而在当今中国的民主政治特别是基层民主实践中, 关于民主政治的理解还存在一些误区, 主要就是重民主选举、轻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必要前提。但是, 如果忽视了民主监督对于民主政治的实质意义, 民主政治也就不会具有真正的内容。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萨托利认为, “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则是一种对权力的限制和监督体系。”对政治权力的监督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以权力监督权力, 其在政治民主中的表现形式就是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 这种方式在中国是行不通的;二是以制度监督权力, 也就是以宪法和相关法律来监督权力;三是以社会制约权力, 这是孟德斯鸠、托克维尔的主张。通过社会监督, 可以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 使之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维护民众的利益。借助新闻媒体把社会监督、法律监督等不同形式的民主监督结合起来, 充分发挥这些监督的效用, 对于从实质上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作用。

如何通过发展乡村社会力量, 提升乡村社会的自主性, 来实现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呢?笔者认为主要应该考虑以下基本对策。

首先, 要提高乡村社会关联。

当前中国乡村社会关联的突出特征是, 传统社会关系正在解体, 现代社会关系尚待建立, 这是乡村社会力量弱小、社会自主性低下的主要原因。发展乡村社会力量的唯一出路在于形成共同利益认识, 并在此基础上组成不同的联合, 这种联合需要平等的协商, 需要制定规则 (立法) , 需要选举一个领导, 建立一个组织实施共同决议 (行政) , 并需要对实施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与监督 (监督与裁决) 。这些是自治社会与共同体组成的基本要素。在某种意义上, 我们甚至可以说, 这是中国农村现代化的核心要素, 是中国小农的观念及人与人关系的现代化。倘若没有这个现代化, 中国的农民与农村就无法走出传统的藩篱。这种新合作运动的宗旨就是把农民扶上合作之路, 通过合作提升村庄社会关联, 增强乡村社会的自主性。

其次, 要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拓展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功

能。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建立, 对解决农村中面临的诸多难题, 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 我们对于村民代表会议功能的定位仅仅局限于民主决策的层面上, 却忽视了它的另外一项重要功能———民主监督。

其实, 从具体实践来看, 在一些村庄, 村民代表会议的功能逐步从民主决策拓展到村务监督方面。天津市武清区、河北省青县、江苏省太仓市等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通过每年听取和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和村干部述职报告、评议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成员等方式, 加大对村支部和村委会干部的监督;广东、河北、甘肃等7个省份的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性法规, 制定了专门的村务公开办法;还有一些省份专门制定了村民代表会议办法, 把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落到实处, 要规范村民代表产生, 完善村民代表结构, 提高村民代表会议质量。合法公正的村民代表的产生程序、合理的村民代表结构, 直接关系到村民代表会议的质量和水平。要规范村民代表产生程序、完善村民代表结构、经常对村民代表进行培训教育, 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政策法规素质, 为他们参政议政提供条件。要细化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程序。建立明确的议事规则、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程序。要正确处理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会议、村委会以及村党支部的关系。注意拓展村民代表会议的利益表达功能和监督制约功能, 使村民代表会议成为乡村社会的第三种力量。

再次, 要创新其他监督制约方

式。当前, 一些地方成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 就是一种很好、很有效的民主监督创新方式。

2004年6月, 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村务监督委员会, 其成员从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以外的村民代表中产生, 设主任一名, 委员二名。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对村财务公开清单和报账前的凭证进行审核;建议村委会就有关问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不按村务管理制度做出的决定或决策提出废止建议, 村委会须就具体事项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参与街道党委对村干部的年终述职考评;根据多数村民与村民代表的意见, 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提出罢免意见, 提请村党支部, 报上级党委、政府后, 依法启动罢免程序。武义县实行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收到了很好的成效, 村庄的民主治理能力得到了很大提升。武义县随后在全县范围内推行了这一制度。

2007年, 江苏省东海县首家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桃林镇徐东村成立,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 被选人员必须不是村干部“亲房近叶”, 且在村里德高望重、有威信, 能够切实行使监督权。按照“综合群众意见、提交会议表决、监督村委执行、审议公开结果”的程序运行。对群众要求办理且应该由村民委员会办理的事项, 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进行监督, 并向群众通报办理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村集体土地承包、租赁、征用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决定, 对村民委员会做出的不切实际的决定行使“否决权”, 对村财务、村干部进行审计;召集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 对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等。

甘肃省华亭县于2007年在全县11个村开展了村级民主管理试点工作, 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试点各村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由3人组成, 设主任1人、委员2人, 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人选, 报经乡镇党委考察批复后, 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表决产生, 任期与村委会相同, 组成人员在村“两委”的成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有直系亲属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外的村民代表中经选举产生, 直接对村民代表大会负责。监委会的主要职能是:列席涉及村级重大工程招投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项目的立项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对村事务、财务公开清单和报账前的凭证进行审核;对不按村务管理制度规范做出的决定或决策提出废止建议;协助乡镇党委对村两委会成员进行年终述职考评;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 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提出罢免意见。

3.基层民主新格局 篇三

未来学家奈斯比特把中国的民主模式称为“纵向民主”,这仅仅是国际观察家对中国民主发展的一个视角,“中国式民主”的内涵要比这种界定更加丰富。

十六大以来历次中央全会《决定》或《建议》,每年一度的《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工作要点》都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而十七大更明确提出要“扩大人民民主”,同时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内容之中。随之,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等一系列方针措施逐步落实。

从浙江温岭的“乡村民主恳谈会”,河南省中牟村的联户代表制,再到成都等地的“乡镇党委书记公推直选”,十年间,中国各地区在不同程度上,围绕基层治理机制的完善进行了多方探索和创新性实践,涌现出具有不同地域特色的基层治理模式。

在社会多元化条件下,随着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如何在治理过程中更多地反映民意,如何更好地将基层组织和参与机制进行有效整合,成为这一轮基层民主建设的新课题。

伴随公众对权利、知情、参与的更高诉求,基层民众有序进行政治参与的范围不断扩充,基层政府回应民众的关切更加常态化。当基层政府部门纷纷开设微博政务平台,在网上晾信息、晒账本,中国的基层民主已然呈现出新的格局。

十八大将“认真总结过去5年的工作和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实践”,其中基层民主实践的总结和未来推进基层民主的新做法亦是舆论关注点之一。

议事决策融入协商民主等关键环节

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如何在治理过程中创新治理模式,通过发展基层民主改善基层政权的治理绩效,以确保社会稳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成为中国执政党面临的主要任务。

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不断深化对“基层民主”的认识,2007年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

有了制度保障,中国基层民主就有了深入拓展的依据。近十年来,在多元化的探索过程中,中国基层民主的实践,已不再局限于民主选举等单一层面,而是指向参与民主、协商民主以及民主监督等多个环节。

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作为具有代表性的基层民主创新模式,可谓中国基层民主近十年来发展的一个缩影。

21世紀初,“民主恳谈会”最初只是“泥土里诞生的村议会”,浙江温岭松门镇的干部每月将村民召集在一起进行恳谈,没有宏篇大论,只有平等交流,内容大到村庄整治,小到村里垃圾桶的制作样式。作为原创性的基层民主形式,民主恳谈会属于制度安排之外的自然生长。这就涉及一个制度框架问题,也就是民主恳谈与法律以及现行具体制度协调的问题。

2005年初,温岭将民主恳谈与基层人大结合,进行了新的探索,探索的课题是“参与式预算”,即让人大代表和公众参与并监督镇政府2005年度的财政预算编制,这一次,民主恳谈会被引入镇人大体制内,参与人大预算改革。

民主恳谈会的创新在于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在民主决策环节实现更大范围的公共参与,使公共决策变得更加理性化。在民营经济崛起、社会群体分化的背景下,面对不同社会阶层和各方面复杂的利益诉求,民主恳谈通过反复协商讨论,最终使得各方利益博弈达到平衡,取得共识。

事实上,十六大以来,不仅是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中国各地都在拓宽基层民主议事决策的有效途径,融入协商民主、参与民主等更多关键环节。随着议事决策机制更加讲求程序和方法,重大事务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逐步交由党员群众自己议、自己定,基层党员群众有了更多表达合法权益的正常渠道。

2004年,河南邓州创造了“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即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都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并接受监督。“四议两公开”实行后,“一些干部想干的事被群众否定”在邓州成为正常现象。

“四议两公开”的创新,主要是在现有的组织框架内,强化村级组织办事的程序、民众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渠道,这种做法很快得到了中央的肯定。截至目前,全国有57. 5万个村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由此,县域政府和村庄在地方治理过程中正努力实现更为有效的协作,基层民主的自治实践显示了蓬勃的生命力。

“公推直选”预留探索空间

从一村一地摸索试验,到全国范围推广,基层民主建设在各地铺开。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日益走向成熟。

而选举制度作为党内基层民主的重要标志,其改革的每一步都颇受瞩目。其中,“公推直选”作为基层党内民主建设的一种新的民主选举模式,正在从村、社区广泛运用到乡镇一级规范试点,并被舆论评价为近十年来中国共产党扩大党内民主的新尝试。

“公推直选”自2001年在四川平昌等地首次运用后,开始进入高层决策的视线。继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范围”之后,十七大进一步要求“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公推直选”启动了新一轮的推广尝试。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十七大提出的“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选范围”,基层探索的“公推直选”正式迎来了更大范围的运用。

2010年,江苏南京公推直选实现了城市社区和农村组织的全覆盖,成为全国首家实现公推直选全覆盖的城市。深圳则从试点公推直选市党代表,到公推直选局级领导干部。西部的四川、重庆等地近年也在稳步推进公推直选,有的县已实现全县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全部以公推直选方式产生。

“公推直选”被主流舆论认为带来了“共赢”局面: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落实,激发了党员积极性,党员对公推直选的参与面普遍在80%以上,而在过去要通知80%以上的农村党员开会几乎是不可能的事;而且“公推直选”方式选出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信度高,更受群众欢迎。

在一定程度上,“公推直选”可以说是高层指导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的成功范例,而这样一种创新的模式则源于客观形势的倒逼。十七大提出“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但是从基层现实来看,许多地方的村民认为上千人直选出来的村委会主任当然比上级委任的党组织书记更有权威。这导致一些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无法服众。”重庆开县县委书记李殿勋曾向媒体坦言,实行多年的村民直选在倒逼基层党组织实行公推直选。

如今,全国村、社区一级基层党组织已普遍开展公推直选,在这一背景下,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公推直选的探索更为引人注意。

党章修正案第三十条将关于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规定,修改为“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按照党章修改前的规定,基层党委书记、副书记只能由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而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可以由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就给直接选举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扩大基层党内民主的探索留出了空间。

在《2010年~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中央提出了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范围的要求。尽管目前试点尚未全面铺开,但乡镇党委公推直选被认为是对党内选举制度的重要改革,表明基层党内民主已逐渐向上生长。

基层民主制度化深入部署

观察新一轮的基层民主实践可以发现,中国的基层民主自治发展遵循自身逻辑,所呈现的创新模式,并不是简单的“你一言我一语”式民主,也体现出一种新特征,即基层民主自治模式至始至终都受到法制的规范,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吸纳基层创新,针对实际问题做出调整,避免了不必要的波折。

这种进步所依赖的正是基层民主法律框架的不断完善。全国29个省(区、市)相继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31个省(区、市)出台了村委会选举办法;7个省份专门制定了村务公开条例;一些省份还制定了村民代表会议规则和村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24个省区市颁布了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民主的实现形式也进一步丰富,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有外媒评论,这是一个更加全面的重大科学论断和重大制度安排,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

2009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出20号、21号文件规范了村委会选举工作、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还对农村村委会民主选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乡镇政务公开等问题作出专门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点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此外,结合新的党代会报告精神和党章修正案以及地方创新实践,对现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修订,也在公众期待之中。

4.浅议基层民主建设 篇四

民主是指多数人的统治,人民的统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

基层民主主要表现为党内的民主,民主政权建设,城乡群众自治,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

我国已经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那么为什么那些“官民”矛盾时常见诸于报刊杂志呢? 追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分配不公是矛盾的根源性问题

分配不均是当今中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不仅存在于中国的广大农村,城市里也有这个问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在许多城市开始逐步推行,但是在农村,由于诸多原因的影响,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还迟迟得不到落实。这当然要引起群众的不满。这种情况矛盾就产生了,各种诉求、上访事件也就产生了。这就要求我们干部在行使群众授予的权力的时候,公平、公正。

2、基层民主的实施还缺乏经济基础

5.推进基层民主法治进程 篇五

——永和村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汇报

今天,我们迎来了上级领导和专家,对我村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进行检查验收,这对我村的创建工作是一次极大的鼓舞和促进。在此,我代表永和村党总支部,村委会和全村人民对检查团的领导、专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我村隶属于吴江市盛泽镇,处于镇郊结合部,北与荷花村为邻,南倚西白漾(现东方丝绸市场),西倚蚬子荡,东邻桥北荡,紧偎丝绸商城。全村行政辖区面积为8平方公里,共有6个自然村,11个村民小组,居住总户数374户,在册总人口1314人,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本村12000人,耕地面积330亩,现有中共党员53名。近年来我村坚持以服务群众为目标,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证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快推进全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实现了在加强党的领导下实行自治,在自治过程中规范民主,在扩大民主上加快发展的总体目标。

一、着眼于增强活力,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组织

认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及其相关配套组织建设。设立了治保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根据我村实际需要设立了城建组、计生组。同时,依据地理分布,将全村划分为11个村民小组,配齐配强了22名村民代表,建立起了完整的村民自治组织。为了使各个组织形成合力,有效运作,我们建立建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一是村委会工作职责,对村委会的工作范围、目标和权力、义务进行界定,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分工负责制,村“两委”成员分工明确,分片包干,每人都分别负责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都分别挂钩一个村民小组,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良好工作格局;三是村委会任期目标和工作计划,根据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在每届村委会产生之际,就制定村委会三年任期目标,提出全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同时,按照任期目标的要求,在每年年初制定工作计划,任期目标和工作计划产生之后,都交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四是联席会议制度,村党总支和村委会班子定期 1 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村里的事项,统一意见和看法,对一些重大的事项,经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五是学习教育制度,每周一次组织两委成员进行集中学习。村级组织机构的健全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完善,推动了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也为依法治村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着力于规范提高,扎实推进基层民主建设

村党总支、村委会牢固树立民本思想,认真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不断加以规范、完善和提高,进一步深化民主自治工作,尊重民意,集中民智,增强民力,凝聚民心,形成加快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整体合力。

一是规范程序,在民主选举中体现民意。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坚持在镇党委的领导下,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认真按照《党章》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精心组织选举工作,规范选举程序,真正按照群众的意愿,依法选出群众满意的村级领导班子。在换届选举工作中,村党组织换届采取“两推一选”方式进行,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选举工作规程,组织党员和村民代表对党总支班子成员进行充分的酝酿和认真的推选,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依照《党章》规定选出党总支领导班子。村委会换届选举认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宣传,规范程序,坚决杜绝买票贿选、强行拉票等违法行为,同时,对村民代表,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二是集思广益,在民主决策中集中民智。我们建立健全了党员议事制度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制定了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村里大事、要事以及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两委”会研究提出方案后,提交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思广益,减少失误。与此同时,我们不断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向深入,组织开展村务民主听证工作,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有关事务,以及事关我村改革和发展大局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决策的出台、村集体财务收支、基建工程招投标、宅基地分配及土地征用补偿、计划生育、福利、党务等方面的村务及村规民约的修订等,都进行民主听证,听取群众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三是建章立制,在民主管理中增强民力。我们成立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 2 小组和村务监督小组,并由党员和村民代表推荐选举产生其组成人员。经过“民选”产生的小组成员工作中认真负责、公正严明,把每月28日定为“理财日”,他们集中在村部对当月村中财务收支的每张票据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有监督小组签字后交会计登记入账,对不符合规定的哪怕是支部书记同意或村委会主任签字的也给予否决。村务监督小组不仅参与制定全年的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决算,审核村财务的收支,还认真检查各种合同、协议书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四是公开透明,在民主监督中凝聚民心。我们健全完善了一系列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一是在公开内容上,坚持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全部公开,应公开尽公开。不断细化、明了公开栏目和数字,取消群众认为含混不清易作假的“其它”栏目,做到公开内容具体、真实、明确、完整,掏心交底。二是推行过程公开,一般达到三榜、四榜公布,就是一项工作每个关键环节都对外公开,吸收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做好群众意见处理。在公开之后,及时收集群众对公开内容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疑问,一般在3-5天内就给予明确答复。四是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开支审批,规定计划外生产性开支2000元以内和非生产性开支1000元以内的经村主任与村党总支书记通气后由书记审批,计划外生产性开支2000—5000元和非生产性开支1000—2000元的经村主任通气后由村主任和村党总支书记共同审批,计划外生产性开支5000元以上和非生产性开支2000元以上的经村两委研究后,交由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与此同时,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评议,由党员、村民代表和部分退休干部对村两委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对评议不合格的限期改正。

三、着重于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针对我村地处镇郊,外来人口多,人口流动性大,社会治安工作相对复杂的情况,坚持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入手,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坚持综合治理,扎实推进依法治村工作。

1、找准切入点,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紧紧抓住“ 五五”普法的有利时机,大力开展法制知识宣传教育。在村部大楼一层分别设立了法制宣传栏,每两个月至少刊出一期法制宣传专刊。充分利用横幅标语、宣传单等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定期举办法制培训班,利用村民法制学校阵地,每季度至少一次开展法制知识讲座,聘请司法部门等领导来授课,加强对村两委成员、党团员、3 村民代表、青少年等重点对象法制教育。开展“法制知识进万家”活动,摘录一些与农民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知识,编订成册,发送到家家户户。切实加强群众的法制教育,提高群众懂法、守法、用法意识。

2、把握关键点,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成立了依法治村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加强治保会和调解委员会,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村规民约,根据本村实际,制定完善了20条《村规民约》。成立村规民约执约队,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办事公道、群众威望高7名执约队员,负责监督处理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同时,加强民兵营、青年团、妇代会建设,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形成合力,推进依法治村工作的深入开展。

3、抓住着重点,及时协调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加强信访工作,村主要领导随时接待村民的来访,及时解决好村民反映的问题。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对“释解 ”人员,村里实行定人包干帮教办法,热情帮助他们安家就业,为他们提供致富信息,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做好矛盾纠纷调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每年都评选一批“双文明户”、“五好家庭”、“计生光荣户”“平安家庭”,村里拨出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实践证明,通过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活动的深入开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有效推动了全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推动了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通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全村干群众团结一心,都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加快发展、勤劳致富上,有力促进了村集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一、二、三产业齐头并进。

2、密切了农村党群干群关系。通过开展“民主法治示村”活动,村干部的民主意识明显增强,做事情都坚持从群众的利益出发,把村里的钱主要用于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上。几年来,集体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村民福利待遇不断提高,对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500元的养老金;对困难户、特困户和天灾人祸的村民每人给予300—2000元的资金扶助费。由于群众福利待遇的日渐提高,更由于集体财务和村里大小事务都向群众公开,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都交给党员和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有效消除了群众对村干部的怀疑和不信任,使上下形成一条 4 心,干群拧成一股绳。

3、维护了社会安定稳定。通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一方面,村干部依法办事意识明显提高,做什么事情都能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另一方面,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有什么矛盾纠纷,都能主动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几年来,全村没有发生集体上访事件。无民转刑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满意。

我村近年来在推进农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中作了一些探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农民群众的期望比,与上级领导的要求比,与兄弟单位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在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中,我们也深刻体会到:提高认识、形成创建良好氛围是关键;齐创共建、形成合力是前提;建章立制、依法办事是核心;组织建设、党的领导是保证;普法教育、精神文明是基础。我村的创建工作还刚刚起步,还需要不断的探索完善。这次检查团到我村进行创建工作检查指导,是对我村创建工作的促进和鞭策,希望检查团对我们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和意见。下一步我们将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思路再完善,目标再调高,责任再加码,领导再加强。认真学习十七大会议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围绕“两个率先”和富民强村的目标。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借这次检查的强劲东风,进一步加强创建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创建意识,在全村范围内进行一次再动员,强化责任意识,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巩固“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工作成果,搞好农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努力提高依法治村的水平,不断开拓创新,把“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引向深入,为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6.基层民主论文 篇六

关键词:民主建设;基层民主;出路?

民主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明成果,是人类普遍追求的一种价值观,也是现代文明国家的显著标志。中国民主建设从封建王朝“民为贵、君为轻”的民主思想萌芽,到近代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企图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权宣告破灭;从建国初期民主法制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到_时民主建设遭到极大破坏, 走了一条十分艰难曲折的道路,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民主建设才步入正轨。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中国民主建设已取得巨大成就,但也面临处在十字路口的胶着状态。中国民主建设如何进一步深入发展,出路何在?这将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考验,不仅具有方法论意义,而且具有世界观意义。透过理论和现实,总结我国民主发展经验,不难考证,中国发展民主政治的重点或突破口就在于努力探索基层民主渐进改革之路。?

一、中国民主建设的理论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日益重视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近几届党代会,都对民主建设进行了总结,并寻求新的发展路径。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是确保农村长治久安的一件带根本性的大事。”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十七大首次将“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写入党代会报告。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切实推进党内民主。”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发展民主要以基层民主为突破口的意图。因此,其重心必须向基层下移,起始点和着力点要放在基层。?

中国民主政治改革的突破口在哪里?学术界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党内民主、基层民主特别是乡镇选举方式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新的生长点,这是较强烈的声音。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提出“渐进式增量民主”。他认为,在当前的社会和政治环境下,中国的民主发展进程不会是激进的,重点内容是逐渐由基层民主向高层,按照一种时间上渐进、规模上可控的路径达成的增量民主。这是中国政治改革的最优战略,是中国实现政治软着陆的最佳途径。从量上增加民主,适时将发生“突破性”的变革,这是一种厚积薄发的改革。瑞士日内瓦亚洲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张维为提出“内需”说。他认为,在中国发展民主要从内需出发,目前阶段,最强的内需应该是反腐机制建设、基层民主机制建设,这些领域可以成为我们民主政治改革的突破口。?

二、以基层民主为突破口符合中国的国情?

7.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 篇七

1. 思想认识的不深入制约了党内基层民主的深入开展

当前仍有个别领导干部对推进党内基层民主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深, 导致工作中出现怕“难”, 缺乏解决问题, 研究工作的积极性, 工作浅尝则止;怕“乱”, 在党务公开上怕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导致工作不透明;怕“过”, 畏手畏脚, 缺乏创新意识。

2. 党员民主素质不高减缓了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步伐

还有少数基层党员参与党内监督与管理的意识淡薄, 积极性不高, 参与面不广, 参与度不深, 习惯与“服从”组织。个别基层党员的民主权利行使不当, 比较明显的就是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个别党代表在闭会期间不能主动参与党内民主管理和监督。

3. 民主氛围的不宽松影响了党员党内民主权利的发挥

个别基层党组织仍然存在“一言堂”, 个别领导把单位或组织视做自己的“领地”, 民主作风差, 不愿意给基层党员参与管理与监督的机会, 使基层党员意见难以表达。个别领导干部在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上不经过酝酿讨论, 独断专行, 摒弃民主。

4. 制度机制的不完善阻碍了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步伐

纪检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相对乏力。党内干部任命制与党内基层民主相矛盾的。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的决策范围因缺少强制机制而容易本末倒置。党内民主管理条例因基层缺乏配套执行机制和办法, 实施受到影响, 效力大打折扣。

二、改进和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对策

1. 强化认识, 加强领导, 营造推进基层党内民主建设的良好环境

各级领导要主动深化认识, 把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做为基层党建工作重点摆上日程。上级党委要把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基层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要由党委统一领导, 组织、纪检、宣传等部门分工合作, 齐抓共管, 加大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力度, 形成有利于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

2. 加强教育, 提高素质, 培养基层党员群体能自觉发挥主体作用

通过党员干部培训, 提高党员的民主意识、责任意识, 提高参与党内民主监督与管理的热情和能力。丰富载体, 为基层党员表达意愿、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搭建平台。严格执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提高质量。通过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引导基层党员主动参与党内民主管理, 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3. 党务公开, 开门纳谏, 增强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

要依法推行党务公开, 扩大公开范围, 增强基层党建工作透明度。要规范公开程序, 建立公开的审批和监督、反馈机制, 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提高基层党员和群众满意度。要创新党务公开的方式、方法, 扩宽公开渠道和公开面, 增加党建工作的开放性, 提高工作成效。

4. 创新方式, 强化民主, 通过规范选举提高基层干部选任公信度

要扩大村和社区党组织“两推直选”范围。党代会代表、党委会委员候选人要坚持组织提名和党代表联合提名相结合, 保证公平民主。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的产生, 也要采用个人自荐、党员和群众举荐、党组织提名相结合, 提高人选质量。要规范执行公示制度, 改进投票方式, 对选举过程全程监督, 严处违规违纪行为。

5. 明确责任, 强调制度, 促使基层党代表在闭会期间仍发挥作用

改进党代表的产生方式, 适当缩减名额, 优化结构, 扩大差额比例, 推行竞选直选, 试行代表选区制。完善和规范党代表任期制度、代表提案发言制度、联系群众制度、述职制度、考察调研制度、列席相关会议制度等, 发挥好党代表参与党内管理的作用。开展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 强化年会质量和效率。

6. 扩大民主, 完善程序, 提高基层党组织民主的决策质量和水平

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建议, 使基层党员群众的意愿得到及时和充分表达。严格执行发展党员的条件和程序, 通过预审、公示、考察、票决等多个环节扩大公开和民主, 把住党员质量源头。推行党内重要决策听证制度和表决制度, 征求党代表、基层党员或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 提高决策质量。

7. 完善制度, 拓宽渠道, 加强党内基层民主监督执行广度和深度

落实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向党员群众述职述廉制度, 有必要可对重要工作进行专项述职。对基层党组织和负责人的考核体系要多考虑基层党员群众参与测评、打分、谈话等的方式和参与面, 并合理划定代表范围和代表结构, 多给他们提供客观评价的发言机会, 保证更多的基层党员群众参与党内基层管理, 行使好监督权。

参考文献

[1]陈美玲.农村基层党内民主问题研究综述[J].福州党校学报, 2012 (03) .

[2]赵淼.政治生态视阈下党内基层民主问题研究[J].长白学刊, 2013 (04) .

8.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现状分析 篇八

【关键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自改革开放至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切村一级民主治理政治的建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村一级民主治理政治建设在制度健全和推广实践上都取得了很高的提升,使我国广大村民在政治生活中与社会生活中直接行使了民主权利。但由于我国地域宽广有的地方乡村经济相对落后、村一级民主治理的相应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村民民主意识淡薄、村民文化与法律知识水平相对较低等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村一级民主治理建设的发展。因此,本文对以上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1.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历程

自改革开放至今,三十多年过去了,在这三十多年里我国的村一级基层民主治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一点点的规范起来,从摸索创立到逐步创新。三十多年在党的领导下村一级基层民主建设逐步成形,成长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总体布局组成部分之一,村一级基层民主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1初阶段

1980年,广西宜山、罗城两县农民为了维护村级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自发地创立了村民委员会,这是我国较早建立的村委会。1982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8条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在建立乡镇政府的同时建立村民委员会,并对如何建立村民委员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村民委员会的建立进入了具体的实施阶段。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于1988年正式实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村民自治正式兴起,开始进入规范化运行阶段。

1.2全面发展阶段

1994年,民政部颁布了《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此时大多数省份也颁布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村务公开办法》。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突出强调发展基层民主并把村民自治作为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9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都为农村基层民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在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下各省积极的进行农村基层民主的实践,并在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组对部分省份农村基层民主实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总结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成就,并指出存在问题和改进的方向,指导农村基层民主的建设和发展。

1.3深入发展阶段

全国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下积极实践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并且出现了多样化的实践形式,如公推直选的选举模式、“两推一选”、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等等,在推动了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同时,也成为了各地农村民主政治学习的典范。与此同时各省份也不断进行有关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尤其是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方面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文件指导本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十六大及十七大明确把发展基层民主作为重要的议题,提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对建设、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2.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存在的问题

2.1村民总体参与水平仍然较低

就总体水平而言,我国农村基层治理中,村民参与程度依然较低。大部分农民政治参与意识不强,没有把参与基层公共事务管理当作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经常性地参与和关心村级事务管理的农民很少,大多是涉及自身具体利益时,才会进行问题性参与。当前,我国农民参与基层公共事务管理的次数和频度仍然很低,农民的政治参与仍然以动员式的被动参与为主。

2.2村农民主意识淡薄

村民会议组织难度大,成本高,绝大部分地方农村除了换届选举时召开村民会议,平时基本上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一些地方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结构不合理,村民代表素质不高,议事能力不强,影响着村级事务决策的科学性;一些地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效力以及保障措施规定不明,导致出现违规行为后缺乏必要的处理依据。参与形式单一,限制着群众参与的渠道和参与积极性,难以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2.3村农水平不高目光不长远

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治理中,村民的政治参与以获取某种利益为动机,而非为了行驶民主权利。换句话说,农民政治参与是以政治参与为手段,达到获取经济利益、个人利益等目的的手段性参与,政治参与本身并不是参与者的目的。政治参与和维权渠道的不畅通,导致部门群众的民主权利被损害后,投诉无门,从而造成了非制度化参与时有发生,并逐渐扩大化的趋势。非制度化参与主要是指超出了制度和程序规定的政治参与,甚至是超出了法律规定范围的非法参与行为。

3.对策与建议

3.1健全农村基层民主相关法律

积极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向纵深化发展,将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为村民自治的重点,把握村民普遍关心的利益事项,切实抓好制度的落实。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选人、用人机制,保证村民的选人用人权利,落实民主选举;建立议事决策机制,做到有章理事、有序办事,保证村民对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建立监督评议机制,保证村民和村民代表对村务实行事前参与、事中介入、事后评议的权力。

3.2预防防止越权干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乡级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发挥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农村政策的重要作用,与农村和农民有着最多、最直接的接触和千丝万缕的联系。然而,拥有着行政权力、高度组织化的乡级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越权干预,成为了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滞后,农民民主权利保障和落实不到位的主要原因。这就需要理顺乡级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明确两者的具体职责权限。村委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级人民政府要尊重和保障村委会的自治权,减少越权干预,使乡镇行政与村民自治有机衔接起来。

3.3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组织化

在经济组织化的同时,也应促进农民政治组织化的发展,鼓励成立村民维权类自组织,更好的行使和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党的十八大强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以扩大有序参与、推动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基层民主的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总之,参与式治理理论对于我国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创新农村基层民主治理方式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村民政治参与的常态化、有序化、组织化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2013-11-12.

[2]邱颗科,方玉媚.农村基层村民自治中村民参与式民主探讨[J].前沿,2012(19).

[3]赵光勇,陈邓海.国内“参与式治理”研究综述[N].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09(4).

[4]项继权.参与式治理:臣民政治的终结 [J].社区,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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