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筹划的探析(精选8篇)
1.企业纳税筹划的探析 篇一
房企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建议探析论文
房地产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主营业务包含开发、建设、销售三个方面,土地增值税作为重要的税负之一,近年来上缴金额也在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增温而不断上升。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做好企业自身的纳税筹划,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科学合理缴纳,对于规避企业发展风险,确保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降低运营成本,减轻企业纳税负担具有重要的作用。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相关理论
土地增值税的概念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转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及其周围附着物的使用权来获得的一定收入,国家针对企业进行房产所有权出售过程中所获的增值额进行纳税征收。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无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房产使用权的过程中,都会相应的增加销售收入,因此要承担土地增值税,成为了纳税义务人。只要属于有偿转让地面建筑物以及附着物,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都要针对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确定是根据纳税义务人转让过程中所获的收入再扣除规定扣除的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来确定的。
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项目主要有五类:第一是在开发土地的全过程里发生的所有成本;第二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所支付的金额;第三是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第四是房屋建设中相关配套设施所要支出的成本;第五是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可扣除项目,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金额进行 20% 的扣除。另外,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计算采用四级超额累进方式,即根据增值额的多少确定征多少税,多增值多征税,不增值就没有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要求企业能够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业务情况调整避税、节税手段,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要根据政策和形势的变化调整自身的纳税筹划,提升自身的生存竞争力。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科学纳税筹划的建议
2.1 利用建房与合作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在现阶段我们国家的税法中,享受免除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为代建和合作房屋,对于房企,可以通过改变合作方式实现避税,比如实现建房方式的改变。详细的说,企业可以在建楼前就确定住户,并以确定好的住户的名义开展施工建设。这样可以避免企业产生高额的土地增值税,当然,这样的建房方式仍然是需要缴纳税费的,但是相比较于土地增值税来说,还是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税负的。另外一种方式是合作建房,在我国当前的税法中,合作建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是指一方提供资金,一方建房,双方通过配合实现建筑物的建成。也就是指,房企在建房前要先将购房款收齐,形成合作的方式,以自供土地的方式建房,避免产生土地增值税,也是一种合法的避税方式。
2.2 利用房屋价格以及物业类型进行调控
房地产企业可通过合理调控房价来实现自身的纳税筹划。目前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采取的纳税率为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即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与其增值额之间是正比的关系:企业房屋销售所获利润越高,其要缴纳的税额也相应增高;反之则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也有所降低。这当中实际上存在一个纳税的临界点。因此,房地产业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为了能够实现自身纳税额的最低,可对其房屋销售的价格进行合理的调控,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房屋销售的价格,并通过降低增值额的方式,来确保实现企业自身有效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房屋价格时要尤其注意,因为这将关系到自身土地增值税属于哪一级税率,以及最终要缴纳多少税费,是否能够实现合理避税。另外,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有效证件和手续来确定增值额,具体可以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确定了住宅面积后计算增值额,对于出售普通住宅增值在可扣除金额的 20% 内的,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2.3 通过利息扣除实现避税
通过合理比较和选择利息支出的扣除方式,能够实现房地产企业的有效纳税筹划。我国目前纳税的相关规定中,有此条例:即房地产企业在房屋开发建设的过程当中,一旦其财务费用当中的利息支出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实现按照房地产具体的开发项目来进行计算和分摊,则可以据实扣除,但又不得超出同期同类商业银行的贷款率计算金额。因此,房地产实际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就等于:企业合法利息支出 +(房地产开发成本 + 获得土地实际使用权所支出的金额)×5%;反之,则其实际允许扣除的的开发费用就等于:(房地产开发成本 + 获得土地实际使用权所支出的金额)×10%.在这个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扣除项目,主要有两种方式,并且在实际操作中,要务必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选择最适合自身的方式,实现合理避税。
2.4 利用增加扣除项目金额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转移费用,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也是增加扣除项目金额的一种有效方式,扣除项目金额增加了,企业增值额降低,缴纳的税自然少了。前文中已经提到,企业最终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扣除了成本和可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来确定税率的,因此合理费用的确定,就能有效降低最终增值金额。在企业扣除成本和费用后,增值额已经确定,扣除项目的金额依靠的是法律规定的合理费用,费用的转移,比如将职工薪酬、财务费用等必要支出列入其中,就能帮助降低增值额。当然,这样的方式,并不是所有费用都能够进行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要严格区分费用的种类,不能做虚假费用,如果实现合理费用的转移,帮助自身增加了可扣除金额,就能够降低最终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可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的过程中,要注意选择最佳的成本分配方式,合理分配成本和费用,最大限度的增加可扣除金额,实现土地增值税的合理税务筹划。
2.5 企业通过分散收益额降低增值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上述降低可扣除项目金额的`方式外,还可以分散自身的收益额。在房地产企业运营的过程中,降低土地增值税,实现纳税筹划是目的,而实现的途径是降低增值额,帮助降低最终应缴纳的税额。除了之前提到的建房合作方式、房屋价格的确定、利息扣除、转移费用之外,分散房产收益也是一个有效的方式,降低企业的收入额,运用科学的方式细分企业房屋销售收入,降低土地增值税。具体方式是,房产企业在建造好房屋后,要将自身的房屋划分为不同的种类,销售时根据客户的需求签订不同的合同,让每一笔收入作为单独收入,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作为我国重要支柱产业的房地产企业规模和收益都在不断扩大和提高,在当前,我国大多数正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能有先进的财务管理观念,注重科学合理避税,能够重视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承担的一大税种,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企业要勇于克服困难,不断更新政策和管理知识,运用科学合理的方式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实现自身的发展竞争力和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蔡黎霞 . 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措施 [J].商业经济,(14):109-110+118.
[2] 罗昌财 . 土地财政、房地产调控与土地增值税制度 [J].现代经济探讨,2014(08):10-14.
[3] 徐锦霞 . 浅议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J]. 铜业工程,(04):82-85.
[4] 郑军 . 关于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思考 [J].市场论坛,(03):33-35.
[5] 李想 .H 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D]. 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4.
2.企业纳税筹划的探析 篇二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 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 不违反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对纳税主体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 以达到少缴或递延缴税, 最大限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纳税筹划有利于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并且对完善税法, 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税收违法行为和涉税犯罪, 提高纳税人乃至全民的税收法律意识, 征收征纳双方加强管理, 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 企业所得税的简介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 实现了两税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税率为25%, 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 “区域优惠”为辅, 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并体现了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
3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3.1 缩小应税收入策略
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时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 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在实践中具体采取的方法一是对销货退回及折让, 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以免虚增收入;二是年度计算收入总额时, 对预收货款、应付账款等项目也应予以减除, 防止错记为收入;三是多余的周转资金, 用于购买政府公债, 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 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3.2 膨胀成本费用策略
3.2.1 分散利息费用
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都可据实在税前列支。但是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外的部分利息支出, 不得在税前列支。
故企业筹集资金应尽量避免高息借款。一旦发生高息借款, 应考虑将高息部分分散至其他名目开支。如企业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向职工集资, 部分高息可以转为金融机构手续费;若是同行业互相拆借的高息支出, 可以转化为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开支, 在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列支, 从而扩大在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
3.2.2 分散业务招待费
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的5%。超过列支标准部分, 应于税后开支。若超过限额, 企业应自行调整减除, 将开支的招待费转移至其他科目税前扣除。例如企业赠送客户礼金、礼券等费用, 可考虑以佣金费用列支, 佣金支出无限额限制, 这部分也可以税前扣除, 从而达到节税效果。
3.3 税负转移策略
税负转移的主要原则, 就是将利润从一个实体转移给另一个实体, 从而使一方的应税所得降低, 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通常做法是在两个关联公司或者母子公司之间, 同时这两个公司所在地区存在区域性税率差异, 从而将利润从高税率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
4 纳税筹划必须遵守的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 还应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二是合理性原则。合理性指的是纳税筹划方案要合理。三是事前筹划原则。事前筹划是指经营者或投资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投资之前, 就把税收作为影响最终成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设计和安排。四是成本效益原则。效益原则是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 企业通过实施筹划来节约税收成本、实现减轻企业税负和谋求企业的最大效益。
摘要:纳税筹划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税收制度进一步完善和税收法制进程的加快, 纳税筹划将会成为企业理财和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一大税种, 在企业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 具有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3.企业纳税筹划的必然性探析 篇三
【关键词】 纳税筹划 必然性 探究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漏洞或缺陷进行的非违法的避税法律行为,是利用税法优惠政策的导向进行节税的法律行为,是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纯经济行为。纳税筹划是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1、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初衷的确是为了少缴税和缓缴税,但这一目的达到是通过采取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实现的,而要使这一形式的有效实现,纳税人就必须熟知税法,搞清楚什么该为什么不该为,在此过程中不由自主的就提高了其纳税意识。
2、有利于实现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纳税筹划不但可以减少纳税人税收成本、实现节税功能,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显性背后的隐性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而税法陷阱的存在,又让纳税人不得不小心,否则会落入税务当局设置的看似漏洞,实为陷阱的圈套(这也是政府反避税的措施之一)。纳税人一旦落入税法陷阱,就要缴纳更多的税款,影响纳税人正常的收益。纳税筹划可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付的税款,有利于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
3、有利于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投资、筹资、企业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有利于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有利于国家税制的日趋完善
纳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及税法中没有规定的行为而进行的,因此在税务人员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会针对企业进行的纳税筹划工作而发现税法中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这些问题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反馈可作为完善税法的依据,有利于税法的逐步完善。
二、纳税筹划的可能性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存在了有近百年的历史,这充分说明了这种经济活动具备了它产生的条件与存在的可能性。
1、纳税人的主观需要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无偿与相对固定的分配。对纳税人来说,既不直接偿还,也不付任何代价的征税,促使纳税人产生减轻自己税负的强烈愿望。为了使这一欲望得以实现,纳税人表现出各种不同的选择:偷税、漏税、逃税、欠税、抗税、避税和节税。在众多的选择中,避税与节税是一种最为“安全”或“保险”的办法。偷税、逃税都是违法的,要受到税法的制裁。漏税必须补交。法制较为健全和征管较为严格的国家,偷、漏税和逃税、抗税往往是十分艰难的。因此,纳税人自然会力图寻找一种不受法律制裁的办法来减轻或免除其税负,这就是纳税筹划。
2、税制上的引导与缺陷
纳税筹划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税法及有关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一般来说,税法本身具有原则性、稳定性和针对性的特征。从原则性来说,无论哪一种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都以简练为原则,不能包罗一切,但税法所涉及的具体事物与税法的原则性之间往往出现某些不适应的问题;从稳定性来说,税收法律制度一经制定,就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社会经济生活的状况是瞬息万变的,由于情况的变化,要求税法做出相应的修改,但修改税法要有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从针对性来说,税收法制中的具体规定虽然一般都有针对性,但在具体运用时,使针对性达到全部对号入座的程度是办不到的。原因是纳税人之间生产经营活动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种种复杂的情况,这一切使避税成为可能。这也就是说,当税法等规定不够严密时,纳税人就有可能通过这些不足之处,实现自己避税的愿望。具体来说,促使纳税人进行避税的客观条件主要有。
(1)税收的优惠政策。当纳税人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税法规定有相应不同偏重和待遇的内容时,容易造成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企业、经济组织及纳税人利用税收内容的差异实现避税。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行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优惠政策体系,就会使人们利用这些税收优惠及照顾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2)边际高税率的存在。如果税率较低甚至很低,国家取走税款对纳税人来说无关痛痒,自然也就不会使纳税人绞尽脑汁去研究、实施避税。由于税率过高,纳税人的收入中有较多的部分被政府以税收的形式拿走,才可能引起纳税人的反感和抵制。特别是当边际税率过高时,避税现象更容易发生。边际税率高是指在实行累进税率制度下,税率随纳税人收入级距的增高而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也就是说多收入的增长速度抵不上多纳税的增长速度。纳税人避税的措施:一是在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不再工作或减少工作的努力程度,以免再增加工作获得的收入中有较高的部分被税收拿走,这一点当纳税人收入水平处在税率变化级距临界点时十分明显。二是进行收入或利润转移,降低自己的应税收入档次,减少纳税额,高税率往往成为导致纳税人避税的加速器,纳税人不堪重负,不得不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开辟各种减轻税负的途径。
(3)税法细则与纳税事项吻合度的差异。由于避税正在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国家为了保证税收的质量,致使其在税收政策与实施细则的内容上越来越具体、详细。然而,大千世界的经济事项犹如一个五彩缤纷的万花筒,税法政策与细则的再详尽永远不会将与纳税有关的所有经济事项都十分全面而又详尽地予以规定和限定,并不可能把避税的通道全部堵死。政府只得根据变化了的新情况、新问题,再调整有关的法律和规定。
(4)课税对象可转换性。课税对象的重叠和交叉,使纳税人可以左右逢源,寻找最佳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对流转额课税、对收益额课税、对行为课税、对财产课税。由于对课税对象确定口径的不同,纳税人最终承担的纳税额也就不同。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说,财产收益和经营利润收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是可以相互转移的。如果国家对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采取不同的税率,就会成为促使纳税人利用这种转换躲避税负的依据。例如,国家规定财产税的税负过重,使财产所有人纳税后的收益达不到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就会促使财产所有人出售财产而转为租入财产,进而躲避过重的纳税义务。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自有资本(权益),另一部分是借入资本(负债),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缴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利息支付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这时,纳税人就要认真考虑,是多用自有资本好,还是多利用外借资本好。
(5)征收方法上存在漏洞。征税方法的缺失,也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如流转税它主要是在商品的流转环节上课税,故纳税人只要有效地减少或削减商品流转环节,便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
上述列举的纳税筹划的客观条件就说明,只要国家税收法规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就会给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空间,避税就成为不可避免。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与实施细则不可能十全十美、没有一点瑕疵,国家只有承认它、正视它,才能争取在税法的制定与修改上的主动权,尽可能防止国家税收在合法的外衣下过多的流失。
三、纳税筹划的规范性
凡事务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有机结合就会使其产生与存在成为必然,从税务筹划的发展历程就足以说明这一论断。为了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与成本,实现企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企业在其筹划与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规范的轨迹进行,真正做到“四性”。
1、合法性
不触犯税法的原则是纳税人实施纳税筹划时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纳税人实施纳税筹划必须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税法不仅是处理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且是税收征纳双方应该共同遵守的法律准绳。纳税人要依法纳税,税务机关要依法征税。不违法的前提下,如果有几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选择承担低税负的方案这也是无可非议的。但纳税人若违反税收法律的规定,即使能为企业节省再多的税款,其后果恐怕也是得不偿失,最终遭受严厉的惩罚。这一点,对于纳税筹划来讲,更具有突出的意义。纳税筹划必须要在法律所允许的范畴之内,通过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精确把握进行,绝对不能以帮助企业偷税为目的,否则,就不能称其为纳税筹划。
2、整体性
(1)全面正确衡量税负水平。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其一,不能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有的方案可能会使某些税种的税负减轻,但从总体上来说,可能会因为影响其他税种的税负变化而实际上使整体税负增加,因而不具有实际的可行性;其二,应注意税收和非税收因素,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有的筹划方案可以节省不少税款,但是却增加了很多非税支出,如企业注册费用、机构设置费、运费、政府规费等,这种方案的实际成本就应该将税收与非税收支出结合起来考虑;其三,纳税筹划方案应该着眼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税收负担的最小化。只要某个方案能够在相对成本较低的情况下,促进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我们就没有理由不采纳它。例如,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减按20%、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总裁为了适用低档税率而把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在较小的规模,那么即使所缴纳的税款再少,也不符合利润最大化原则,因而不应该被采用。
(2)着眼于整体利益最大化。纳税人应该将纳税筹划方案放到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纳税筹划是为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服务的,是一种方法与手段,而不是企业的最终目标。认识不到这一点企业就很可能作出错误的决定。例如,他可能为了减少所得税而铺张浪费,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开支;也可能为了推迟获利年度以便调整减免税期的到来而忽视经营,造成持续亏损等。这种本末倒置的行为,对企业百害而无一利。对纳税人来说,实施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然而,税收负担的减轻是在纳税人整体收益增长的基础上提出的,更确切地说,减轻税收负担以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纳税人必须以积极的态度进行纳税筹划,树立这样一种观念:税收负担的减轻并不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长,最理想的行为当然是“节税增收”。如果有多种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纳税人的总体收益最多,但纳税并非最少的方案才是可选的理想方案。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有一个算大账的问题,选优弃劣,避害趋利。那种应纳税款减少而导致利润下降的舍本逐末的做法不符合纳税筹划的目标。所以,纳税人实施纳税筹划应该结合自身业务的发展,以不断壮大纳税人的经济实力为前提,单纯为了减轻税负而缩减生产显然是不可取的。
(3)筹划中的前瞻性。纳税人进行筹划应该具有长远的目光。有的纳税筹划方案可能会使纳税人某一时期的税负减轻,但却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因此,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选择能增加企业整体利益的纳税筹划方案。
3、风险控制性
(1)正确树立风险意识。纳税筹划一般需要在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安排,由于经济环境及其他考虑变数错综复杂,且常常有些非主观所左右的事件发生,这就给纳税筹划带有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因而其成功率并非是百分之百;况且,纳税筹划带来的利益也是一个估算值,并非绝对的数字。因此,纳税人在实施纳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然后再做出决策。
(2)准确理解与把握税法。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纳税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才能达到纳税筹划之目的。既然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的营运方式的税收规定的比较,故对与其相关的法规进行全面理解与把握,就成为纳税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基础,才能进行比较与优化选择,制定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经营、筹资等方面的纳税筹划方案。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纳税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3)关注税法变动。成功的纳税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的非税收的奖励等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筹划的风险,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溯及力,原来是纳税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因此,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4、实用性
纳税筹划的生命力在于它并不是僵硬的条款,而是有着极强的适应性。经济情况的纷繁复杂决定了纳税筹划方法的变化多端,纳税人在实施纳税筹划时,既不能生搬硬套别人的做法,也不能停留在现有的模式上。在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因人、因地、因时的不同而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才能使纳税筹划有效地进行;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弄清楚纳税筹划方案是否具有实施的条件,尽量使筹划方案具有可操作性。也就是说,纳税人实施纳税筹划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否则就会犯“张冠李戴”、“刻舟求剑”的错误。
(注:本文为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立项课题《新会计准则下地方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编号:08D025的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 董树奎: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与协调[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 于长春:税务会计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 孙凯:美国联邦税收制度[M].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
4.关于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问题 篇四
梁弄镇会计服务站 黄珊珊
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等活动实现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纳税节约。
关键词:中小企业;纳税筹划;风险防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强化自身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提高企业整体效益的过程。
一、中小企业实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条件,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目标的纳税规划。纳税筹划的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风险,以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筹划性、目的性等特征。纳税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逃税或抗税,它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它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整个过程。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运用纳税筹划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二、中小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就是选择合适的财税处理方法以达到尽可能地降低企业所得税而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对于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而言,应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一)恰当的运用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四种方法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折旧方法确定之后,首先应估计折旧年限。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
(二)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
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主要表现在费用的列支标准、列支期间、列支数额、扣除限额等方面,具体来讲,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发生商品购销行为要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
企业发生购入商品行为,却没有取得发票,只是以白条或其它无效的凭证入账。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此项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费用支出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3、费用发生及时入账
费用扣除有一条原则叫作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税法规定纳税
人某一纳税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所以在费用发生时要及时入账。
比如,2009年10月发生招待费取得的发票要在2009年入账才可以税前扣除,若不及时入账而拖延至2010年入账,则此笔招待费用不管2009年还是2010年均不得税前扣除。
(三)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格局,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纳税筹划的过程。
例如:企业可以在产品研发、从业人员构成等方面进行筹划,比如尽可能地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尽可能地聘用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臵的其他就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可以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对于已经成立很久的中小企业来说,也可以利用新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进行筹划。
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许多。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纳税筹划方式时,应注意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甚至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税收优惠的权益。
三、中小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应注意风险防范 由于纳税筹划面临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其风险相当大。因此,中小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必须注意相应的风险;否则,一旦出现筹划失败,将付出更大的代价。具体来说,中小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一)企业应当时刻把握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变化,准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实质。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对违法的事坚决不做,处于法律边沿的应慎重操作。
(二)中小企业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时,方案必须合理合法,同时还要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实施的相关管理成本,包括机会成本、货币时间价值及风险收益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要运用财务管理的相关知识进行综合测算,保持与企业整体利益的一致性。
(三)纳税筹划方案随纳税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在时间、地点、经营状况和税法发生变化后,其适用性也大不一样。因此,照搬照套可能构成偷税而违法。
(四)企业应时刻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沟通。目前,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税务机关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因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必须时刻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向他们咨询有关税法的执行办法。这样可以减少纳税筹划的错误认识,降低纳税筹划风险。
5.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篇五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总体上看,对大多数企业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企业的发展如能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将对企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众多的中小企业需要重新定位自己,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
3.1 利用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外资企业可利用好这一政策,选择纳税身份,达到节税的目的。
3.2利用所得税率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小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使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适用20%的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的产品范围、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等,使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低税率。
3.3充分利用“税前扣除”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行新税法后,内资企业的人工成本可以像外资企业一样全额在所得税前抵扣,对于那些人工成本超出计税水平的内资企业,也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找到一个由于税率变化少缴所得税和不能税前抵扣多缴所得税的平衡点,通过合理发放年终奖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
3.4 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新税法将统一实行25%的税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名义税率由33%降低到25%,内资企业总体税负降低,但一些外资企业可能由于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其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了1%和10%。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4.1 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该从整体考虑
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经济活动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重复,而且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因此,纳税筹划应该从整体来考虑。
(1)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应该用全面的眼光正确衡量税负水平。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还应注意税收和非税收因素,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
(2)纳税人应该将筹划方案放到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纳税筹划是为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服务的,而不是企业的最终目标。纳税筹划方案应该着眼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3)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应该具有长远眼光。有的纳税筹划方案可能会使纳税人某一时期的税负减轻,但却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因此,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
4.2 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要注意防范风险
纳税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纳税筹划蕴含着很
大的操作风险。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风险并防范风险。结束语
纳税筹划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因此,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时,一定要分清合理避税与偷逃税款的界限,充分把握新所得税法的精神进行纳税筹划,通过适当地安排经营活动、合理的财务协调和有机的会计处理,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金晓彤.经营理财与风险防范实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
2oo7
[2]谈多娇.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J].财政与税务,2006
6.企业纳税筹划的探析 篇六
会计071班
20074920103
陈长秀
关键字:特别纳税调整
影响
应对
摘要: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中增加了成本分摊、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反避税罚则,是反避税的全面立法,凡是因不合理的安排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行为,税务机关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意味着,提高了反避税法律级次,许多反避税措施一步到位上升为法,提高了威慑作用,完善了反避税法律体系,结合我国转让定价实践,吸收了国际反避税立法经验,反避税立法从原则走向可操作,体现“严征管”原则,税务机关管辖、执法权力大大强化,如核定征收、明确纳税人及第三方提供相关资料义务,对企业来说,影响甚多,面临着严峻增加企业涉税风险,较过去而言税务筹划空间变小,尽管如此,企业还是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如:有一份详尽而有说服力的同期资料文档支持;充分把握转让定价风险,匡算可能调整额,最好的结果和最坏的打算,准备多套方案,迂回作战;保证申辩口径统一,指定单一联络人,前后递交资料数据一致;避免正面冲突,避免惩罚性核定,避免复议和法律诉讼;做到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
经过一个学期税务筹划的学习,对税务及税务筹划略有见解,特别是2008年进行的特别纳税调整,对于本次论文---特别纳税调整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及企业的应对,本文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特别纳税调整、它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及企业的应对。
一、特别纳税调整内容
随着跨国交易的不断增加,纳税人避税手段不断翻新,各国反避税措施也不断强化。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中增加了成本分摊、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反避税罚则,是反避税的全面立法,凡是因不合理的安排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行为,税务机关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特别纳税调整”是针对“一般纳税调整”而言的,是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收调整,更通俗地讲,一般纳税调整是基于企业的日常经营,而特别纳税调整则是基于企业存在关联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特别情况”。与我们常说的“反避税”比较而言,他们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反避税”是一个通俗化、中国化的说法,而“特别纳税调整”则是一个专业化、国际化的说法。这意味着,2008年以后关联企业将面临更大的涉税风险,如何有效规避这些风险成了关联企业特别是大型跨国企业集团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特别纳税调整对企业和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及企业的应对
1、转让定价:纳税调整风险剧增
在特别纳税调整针对的所有对象中,转让定价无疑首当其冲。据悉,跨国公司控制着全球1/3的产值,50%以上的国际贸易、90%以上的海外直接投资。在这些交易中,有一半属于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世界各国都纷纷立法,对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进行打击。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由于转让定价的复杂性,即使企业不是主观故意,也极有可能出现“一不小心就违法”的情况。但只要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定价达到或者接近市场公平价格,并能提供有效的同期资料,那么企业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就能大幅降低。“要想有效控制税务风险,关联交易定价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因此,企业关联交易的定价,可能有不同的具体定价方法和商业理由,但必须经得住这些方法的“考量”。企业在进行商品交易时,必须详尽而全面地搜集有关商品信息,如同行业产品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形、包装等细节性的信息,做到对关联交易的价格心中有数。这样,即使被主管税务机关怀疑转让定价,应对起来也会“底气十足”。
企业要有效地规避可能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必须做到“知己知彼”。他说,所谓“知己”就是企业应该对自身交易的实质、在供应链中体现的价值、转让定价的风险等有一个全面、准确、客观的评估和认识;所谓“知彼”就是要对中国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特别熟悉,包括其出台背景、税务实践中的解释口径和实际处理方式等。这样,企业即使被税务机关调查也能冷静地去处理,不至于手忙脚乱。史蒂芬还说,这个规则在规避转让定价风险中适用,在规避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等风险方面也同样适用。
2、成本分摊:成本与预期收益必须匹配
新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从税收执法的实践看,企业在进行成本分摊时往往只重视研发成果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而忽略其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从新税法规定的实质来看,研发成果的法定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归属都将是税务机关判定企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合理的关键因素。成本分摊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情,比如一项研发活动的中途,有可能就存在已参与企业退出和新企业加入的情况。这时候对成本分摊的合理性的把握难度就更大了。这样,如果税务机关认为分配不当,企业就面临税收风险。成本分摊确实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协议方的中途退出、加入或者终止,使成本分摊协议变得更加复杂,协议方应有相应的机制对前期活动已经形成的资产作出合理处理,并有足够的资料,证明协议方成本分摊的比例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相一致。这样,就容易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分摊协议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为强调成本分摊协议的适用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加入了防止成本分摊协议被滥用的条款。即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相关条款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只有在纳税人能证明成本分摊的必要性时,成本分摊协议才可以使用。许柯说,这在实践中往往被企业忽略,今后企业必须注意这一点。除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外,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就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有成本分摊安排的企业,必须关注相应的法律条款,及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时提供相应资料,避免和控制税收风险。
确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合理有两个关键点必须注意。一是要有预期收益,二是预期收益和成本必须相匹配,否则就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3、资本弱化:债务与股本比率须符合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本弱化行为首次有了防范性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过去由于没有法律上的限制,资本弱化现象在我国并不鲜见。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因为有了限制性条款,一些跨国企业利用债务与股本比率的配置进行避税现象将受到遏制。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前,中国反资本弱化的一些规定主要关注利息率的合理性,而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则不仅要看利息率的合理性,还要关注企业债权性投资与股权性投资的比例问题。企业只有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才能有效地控制税务风险。企业债务与股本的比率因行业的不同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如果规定一个固定的比率势必会影响一些行业的发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将涉及债权较多的行业和一般行业区别对待,相关的管理规定将在近期出台。
4、同期资料:及时全面提供有利规避风险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前,让企业提供与关联交易有关的资料,对税务机关而言可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提供同期资料义务和第三方协助义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等性。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企业提供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有关资料的规定很少,或者说提法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材料索取的困难。当我们要求一些企业提供与关联方业务往来相关资料时,这些企业虽然表面上配合你,但实质上却是能拖就拖,能不给就不给,能少给就少给,你干着急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不提供同期资料的处罚性条款对企业既是一种约束,又是一种保护。所谓约束,就是企业不能再像过去那样,用不提供或提供少量资料来对付税务机关,企业避税的空间被压缩了;所谓保护,是因为企业提供了能证明自己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企业也因此减轻了税收风险。
如果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提供资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虽然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并没有对如何处理企业延期申请作出规定,相关规章也尚未出台,但企业对此还是不要掉以轻心。
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明确了第三方提供资料的责任,这一规定表明,税务部门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纳税人提供资料的义务以及可比方的协助义务,提高了关于第三方责任的法律级次。
7.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实例探析 篇七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这是每一个企业都会涉及的税种, 所以, 如何合理合法地少缴企业所得税也成了企业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随着中国加入WTO, 关税的逐步下调, 国内市场上将出现民族企业和跨国企业竞争的局面, 而跨国企业经过几十年的磨练, 在纳税筹划方面已经领先一步, 这就要求国内不论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 都要尽快掌握纳税筹划方面的技能, 以达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目的。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的重要来源, 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因此,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部分。
在纳税人面临沉重的税收负担, 而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在短时间内又不可能有所改变的情况下, 进行纳税筹划、实现合理避税, 是企业迎接国际挑战、依法治税的必由之路, 是面对目前政策法规的必然之举, 也是企业实现减轻税负的唯一选择。
三、纳税筹划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应用
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 我们可以从最基本的开始, 也就是从税基角度分析。税基即“课税基础”, 亦即“计税依据”, 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进行纳税筹划, 也就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筹划, 就是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 尽可能地减小应纳税所得额, 从而使所缴纳的税款减少。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准予扣除项目-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 要减小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筹划:收入和税前列支的费用。
(一) 收入的筹划
产品销售方式有现金销售、预收货款销售、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分期收款等, 不同的销售方式对应不同的收入确认时间。由于产品在销售过程中, 企业对销售方式有自由选择权, 销售方式不同, 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为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而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取决于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延迟纳税提供了筹划机会。
业务一:企业销售产品一批, 售价500000元, 实际成本250000元, 现就不同销售方式进行分析, 有两种方案如下:
方案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分两次收款, 其中本年应收300000元, 其余第二年结清, 对应本年结转的成本为150000元。忽略其他因素, 只从成本收入角度考虑对所得税的影响:
第一年应纳所得税=150000×25%=37500 (元)
第二年应纳所得税=100000×25%=25000 (元)
两年应纳所得税合计=37500+25000=62500 (元)
方案2: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产品, 则发出货物、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
当年应纳所得税=250000×25%=62500 (元)
前后相比, 虽然两年应纳所得税总额是一样的, 但第一种方案推迟了税款的缴纳, 相当于无息占用了政府的一笔资金, 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二) 税前列支费用的筹划
利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税前列支费用进行筹划, 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 其筹划的空间非常大。不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经常发生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 而导致不能在税前扣除加重税收负担的现象。2008年起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上述三项期间费用相关规定做了很大的调整, 为适应新变化, 应在准确把握新法规政策的同时进行筹划思路的重新调整。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上述三项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 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 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 直到规定的上限。
业务二:甲企业去年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 “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00万元, “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1280万元, 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如何进行纳税才能为企业节省税收支出呢?为此制定了两种方案:
方案1:
(1) 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发生额的60%扣除, 应扣100×60%=60 (万元)
业务招待费按当年销售收入的5‰扣除, 应扣8000×5‰=40 (万元)
因为60>40, 超过了销售收入的5‰, 所以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可扣除额为40万元。
(2)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5%扣除, 应扣8000×15%=1200 (万元)
因为1280>1200, 超过了销售收入的15%, 所以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额为1200万元。
(3) 甲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100+ (100-40) + (1280-1200) =240 (万元)
企业应纳所得税=240×25%=60 (万元)
方案2:
将下设的销售部门注册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乙, 将产品以7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乙销售公司, 乙销售公司再以8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甲企业与乙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80万元和6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000万元、350万元。假设甲企业的税前利润为40万元, 乙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60万元, 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1. 甲企业:
(1) 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发生额的60%扣除, 应扣80×60%=48 (万元)
业务招待费按当年销售收入的5‰扣除, 应扣7500×5‰=37.5 (万元)
因为48>37.5, 超过了销售收入的5‰, 所以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可扣除额为37.5万元。
(2)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5%扣除, 应扣7500×15%=1125 (万元)
因为1000<1125, 没有超过销售收入的15%, 所以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额为1000万元。
(3) 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0+ (80-37.5) =82.5 (万元)
企业应纳所得税=82.5×25%=20.625 (万元)
2. 乙销售公司:
(1) 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发生额的60%扣除, 应扣60×60%=36 (万元)
业务招待费按当年销售收入的5‰扣除, 应扣8000×5‰=40 (万元)
因为36<40, 没有超过销售收入的5‰, 所以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可扣除额为36万元。
(2)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5%扣除, 应扣8000×15%=1200 (万元)
因为350<1200, 没有超过销售收入的15%, 所以销售公司广告业务宣传费扣除额为350万元。
(3) 乙销售公司应纳税所得额=60+ (60-36) =84 (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4×25%=21 (万元)
(4) 集团总计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625+21=41.625 (万元)
方案1应纳企业所得税60万元, 方案2应纳企业所得41.625万元。
通过方案1和方案2的比较可知, 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乙销售公司, 再由乙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 这样就增加了一项营业收入, 在整个企业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 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方案2设立独立核算的乙销售公司不仅可以获得节税收益, 还有利于扩大整个企业集团产品的销售市场。由此可见,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时, 必须从整体效果出发, 结合其具体环境和各种相互制约因素, 制定税收筹划方案, 并保持相对的灵活性, 以便随着国家税制、税法、相应的法规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筹划方案, 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8.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及其防范探析 篇八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风险;防范措施;分析研究
随着我国现代化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企业的必需理财活动之一。但对于纳税筹划来说,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还可能会为企业带来较大的投资风险。本文主要从分析企业纳税筹划风险成因入手,提出相应有效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价值分析
企业纳税筹划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第一,通过加强企业纳税筹划,可以降低纳税成本、提升经济效益。大量实践研究表明,对于纳税筹划来说,可以使得企业在税法规定范围内,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筹划措施,从根本上减少税收。在完善和执行完整的税收规划方案之后,可以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使得纳税成本降低。另外,在加强企业纳税筹划的同时,还可以提升企业经营发展方面的资金投入,促进企业的后期生产建设,最终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企业纳税筹划可以完善财务管理体系、提升内部会计水平。根据当前企业的经营发展现状来说,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预见性比较强。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策划方案,可以避免企业经营管理相关问题出现,从根本上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效率,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另外,企业税收筹划和会计体系是密切相关的,通过实施税收筹划方案,可以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核算体系。企业在严格遵循税法法规的同时,还能从根本上提升内部会计水平。
二、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研究
1.宏观经济环境导致的风险研究
对于企业来说,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时候,往往要考虑到经济环境条件等因素。活动是在相应经济环境中开展的,而对于外部环境来说,往往是比较复杂的,这样会从根本上影响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正常执行,最终导致纳税筹划风险产生。
2.法律、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研究
随着我国产业政策的不断调整,我国税收法律及政策的也在不断变更。因此,我国税收法律往往会不定期地修订和完善。但是,对于纳税筹划来说,是具备一定前瞻性的,属于一种前期策划,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如果在该过程中进行税法修订的话,就会导致原本纳税筹划方案的不合法问题出现,最终导致纳税筹划风险产生。
3.筹划人员综合素质低导致的风险研究
对于企业纳税筹划来说,属于一种综合性的经济活动,因此对纳税筹划人员的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对于企业纳税筹划人员来说,不仅要掌握会计和投资方面的知识,还要掌握税法知识。纳税人会直接影响筹划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影响方案的正常实施。对于企业纳税策划方案实施来说,和纳税人主观判断是密切相关的。但对于当前的企业纳税筹划人员来说,对税收政策的认识是不全面的,还存在不熟悉财务业务的问题,甚至还存在不了解基本税收业务的问题,导致纳税筹划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4.经营活动变化导致的风险研究
一方面,对于纳税筹划来说,是企业对未来发展行为的提前安排,计划性以及前瞻性特点是比较明显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往往都在一定时间内,针对性是比较强的;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要想获取一定的税收利益,必须开展特殊性的经济活动,不然会导致企业风险出现。但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内部经营活动是多变的,必须及时调整和完善战略管理要求。一旦企业经济活动改变,或无法正确判断项目预期经济活动的话,就会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加重。
5.相关部门执法不严导致的风险研究
税务机关往往不进行企业纳税筹划方案制定和实施,但却要进行筹划方法认定,只有科学认定企业纳税筹划方法,才能保证纳税筹划方案的完善性,为纳税人带来利益。但对于我国国情来说,是相当复杂的,税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比较低,责任感比较弱,从根本上阻碍了税收政策的正常执行,导致一系列风险出现。
三、企业纳税筹划风险防范措施
1.增强纳税筹划风险意识
要想从根本上防范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必须增强企业相关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无论是高层管理人员,还是一般纳税筹划人员,都必须明确纳税筹划工作开展的意义,增强自身的工作责任感,实现风险意识和企业文化的有效融合,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效率。另外,对于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人员来说,必须在增强风险意识的基础上开展一系列教育培训工作,从根本上促进风险防范和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
2.提升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对于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人员来说,不仅要有较强的风险意识,还要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不仅要有纳税筹划相关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导致企业纳税筹划风险产生的影响因素比较多,纳税筹划人员综合素质低是主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对纳税筹划人员的培训,让纳税筹划工作人员了解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和经营现状,进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对于那些有实践经验的纳税筹划人员来说,必须加强对他们的岗位培训,从根本上提升他们的纳税筹划工作技能。必要时,还要为纳税筹划工作人员提供充足的脱产学习机会和国外深造机会,从根本上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降低企业纳税筹划风险。
3.降低企业纳税筹划的成本费用
要想从根本上实现纳税筹划目标,企业必须严格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从根本上降低成本费用,且通过降低企业纳税筹划成本和相关费用,可以从根本上提升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因此,工作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方案制定的过程中,要同时考虑显性成本和隐形成本,实现纳税筹划成本费用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双赢,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4.完善企业纳税筹划风险预警机制
针对企业来说,不仅要较强的风险意识,还要完善纳税筹划风险预警机制,把风险降到最低。对于企业纳税筹划风险预警机制来说,往往是在运用网络设备的基础上建立的,必须通过完善企业财务管理机制来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具体来说,一方面,对于企业纳税筹划人员来说,必须采取一系列专业化措施,从根本上完善内部采取核算机制,提升内部财务信息核算的准确性,加强前期风险控制,及时掌握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保证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科学合理性;另一方面,企业相关部门要结合内外部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财务指标,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完善企业纳税筹划方案,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纳税筹划风险。
5.提升企业纳税筹划的权威性
企业纳税筹划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涉及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包括税收知识、财务知识、经营管理知识等。因此,要想保证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正常落实,需要邀请专家操作、演示。尤其是对于那些较大的纳税筹划业务,往往需要邀请专业人士操作,比如专业的注册税务师等,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纳税筹划的可靠性,降低企业纳税筹划风险。
四、结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纳税筹划的重视度越来越大。但在当前的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尚待解决的问题,企业纳税筹划风险是比较大的,要想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纳税筹划风险,保证现代化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在明确风险成因的基础上采取一系列防范措施,实现企业成本和利润的双赢。
参考文献:
[1]李猜.纳税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探析[J].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1,(7):207-208.
[2]郭社钦.社会转型期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及其防范对策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5,(1):262-262,264.
[3]周旭丽.浅议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J].财经界,2013,(14):221,223.
[4]吴秋红.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及其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4,(4):233-234.
[5]梁颖.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J].企业文化(中旬刊),2012,(8):166.
【企业纳税筹划的探析】推荐阅读:
浅谈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07-11
建筑企业纳税管理09-28
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的账务处理流程07-14
深圳企业纳税入户指标06-29
企业诚信纳税承诺书07-27
企业纳税情况心得体会08-01
企业纳税管理体系构建08-15
企业所得税纳税案例分享11-2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报告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