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公安机关首问责任制

2024-09-27

鲁甸县公安机关首问责任制(精选3篇)

1.鲁甸县公安机关首问责任制 篇一

武威市机关首问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各级机关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向有关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机关应当设立服务窗口或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服务窗口(已在市、县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的单位,可不另设)。服务窗口接待服务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履行接待、答复、转办、督促、回复等职责,并在显要位置设立首问责任人公示牌,以便群众监督(涉密单位除外)。
第四条 各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实施首问责任制负总责,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对入驻市、县区政府服务中心的本机关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办理具体事项。
第五条 首问责任制应当依照法定(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实行挂牌服务,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登记,填写并出具《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以备查询和考核。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全部材料。对受理的事项,当场不能答复或办理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理后,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服务对象。
对咨询或办理的事项属于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服工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耐心解释并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条 服务对象认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的,有权向各级机关工作作风问题投诉中心或所在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投诉反映。
第八条 对不履行首问责任的机关或工作人员,经查证属实后,按《武威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鲁甸县公安机关首问责任制 篇二

一、首问责任制的界定与高校实施

“首问责任制”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机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里, 服务受理第一人必须无条件地为服务对象提供令其满意的服务。高校首问责任制的实施, 要求每一位行政人员对师生及群众咨询或需要办理的事项, 能马上办理的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 不能马上办理的, 也应耐心说明情况 (即办理事项应有的手续、所需文书材料等) , 并做好后续联系交接工作;还要求首问责任人对师生和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 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 (权) 范围内的事, 都要给师生及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首问责任制应用的研究进展

1. 政府机关中的首问责任制。

山东沂源县档案馆自1998年以来, 推行档案资料利用服务首问责任制, 这一举措开创了首问责任制在我国使用的先例, 同时对工作人员提出要求, 分别针对来馆内询问、来电以及对来信、来函反映的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河南新乡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推行“首问责任制”, 该院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起来, 一切都要让人民满意。云南新平地税局、四川开江县、湖南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分别进行了首问责任制的实施。

2. 高校图书馆的首问责任制。

从文献资料查询, 首问责任制在高校图书馆的研究最为深入和详尽。本文从中国知网数据库中进行高校图书馆、首问责任制关键词的收索, 共收到文献18篇, 其中可用文献15篇, 剔除3篇非高校图书馆相关文献。表2-1显示高校图书馆运用首问责任制的基本情况及图书馆推行该制度必要性的统计。

(1) 首问责任制在高校图书馆推行有利于提高馆员的综合素质。高校图书馆中所有馆员都可能成为“首问人”, 读者提出的问题都要给予回答, 无论问题是否在其职责内都应该给予满意的答复。这就要求精通各自的分管工作外, 还要了解全馆每一个图书馆员岗位的工作内容, 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较为广博的知识面, 更要注重培养信息素质、应变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 成为全才型的高素质馆员, 促进馆员队伍业务素质的提高。 (2) 首问责任制有利于优化服务理念和提高服务质量。随着图书馆首问制的不断推行, 各服务窗口重视接待和解答读者的口头咨询, 从中能够了解读者对馆藏和文献信息检索利用的适用评价, 及时发现不足和缺失之处, 有针对性地解决供需矛盾。一方面, 使实物馆藏和虚拟馆藏及时得到补充和调整, 另一方面, 及时对网络信息和检索系统进行完善和更新。在首问制的压力下, 使馆员能够积极主动地为读者着想, 将无形的服务意识规范成实实在在的行动。 (3) 首问责任制的推行是图书馆发展的需要。“读者第一, 服务至上”不能停留在口头上, 要具体落实。网络环境下, 图书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图书馆要想拥有广泛的读者, 需要转变服务观念, 积极主动地为读者服务, 使图书馆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中能保持稳步发展。将首问责任制运用到实践工作中, 能顺应时代的潮流, 全方位提升图书馆服务质量, 方便读者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图书馆资源。

三、首问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来看, 各单位对首问责任制的运行使用, 都有利于其发展的需要, 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但是, 随着首问责任制的推广和深入开展, 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认为首问责任制有其局限性。

1. 缺少监督机制。

有人提出“首问责任制”是一项亲民的举措, 可有效解决政府机关办事“踢皮球”的现象, 但谁来监督这一制度的执行是个棘手的问题。要做到职责权相一致, 就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 这样才能让制度持续、有效地发展。

2. 首问责任制不能统筹兼顾。

有人提出, 当来访者询问时, 首问责任人为机关门卫、新上岗人员或者内勤人员时, 由于他们对部门内部权责不熟悉, 因而无法将事落实到位。另有人提出, 对于一些工作性质独立、工作任务重的工作人员, 应该执行本职工作, 不应在接待或者询问时花过长时间和过多精力等。还有其他意见表示, 首问责任人为领导干部时, 让领导干部去实施操作这些具体流程, 是大材小用, 造成时间、人力的浪费。

四、高校办公室对领导运用首问责任制的必要性

我校针对办公室工作的特点, 将服务对象定位于学校领导, 执行服务对象针对校领导首问责任制, 进而更全面地服务于学校管理工作。

1. 学校办公室发展的需要。

首先, 在首问责任制的督促作用下, 高校办公室不能再以等靠领导指示处理问题开展工作, 而是要能够自主学习, 提升个人综合素质。学习型办公室是学校办公室发展的物质基础。其次, 在首问责任制的制约下, 加强了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协作、管理人员之间岗位职责相互渗透、理解, 使各部门工作有序化、集成化, 实现“整体大于各孤立部分的总和”。最后, 办公室里形成工作、学习的良好氛围, 为学校办公室提供外部保障。

2. 工作人员综合能力提升的需要。

首问责任制的推行, 对工作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使其主动地自我加压、自觉地钻研业务, 进而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每一位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办公室以及学校的基本情况, 熟悉自身岗位的业务, 加强与同事间的沟通, 才能应对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 首问责任制的实行可以在办公室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有效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3. 学校领导的需要。

学校办公室应为学校领导收集和提供各类信息、为领导决策服务, 更好地协助学校领导办事。首问责任制推行后, 行政人员没有相互推托的余地, 消除了各种的借口, 学校领导基本能直接获取需要的信息。即使不能立即执行的事务, 该工作人员也会及时向领导汇报, 大大缩短了时间, 从而提高办事效率。同时相应地减少同一事情需要多人汇报的繁琐情况, 多人参与同一事情汇报, 由于表达能力、沟通能力不同, 造成对情况描述的不一致现象, 影响领导对事情的判断, 而造成处理时间的推延。因而首问责任制也是学校领导高效率地开展工作的需要。

本文对首问责任制在我国各单位、高校图书馆等运用情况进行了综述, 为我校办公室推行首问责任制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还基于校办公室的特殊性进行可行性分析, 并针对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推进, 办学规模、办学层次提升, 对学校办公室的要求也相应增加, 工作难度也加大了。我办公室始终坚持在改革中求发展, 为学校发展提供坚实的后勤保障。

参考文献

[1]周梅贞.沂源县档案馆推行档案资料利用服务首问责任制[J].山东档案, 1999 (6) :22.

[2]赵玉民, 琚宪芬.人民满意我心安——新乡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推行“首问责任制”纪事[J].人大建设, 2000, (8) :34-35.

[3]周剑峰.新平地税局从四方面完善首问责任制痕迹管理[J].云南地税, 2008, (5) :48.

[4]成微.“首问责任制”应该怎样负责[J].宁波经济 (财经视点) , 2004, (5) :13.

3.鲁甸县公安机关首问责任制 篇三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人事、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第五条 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第六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第八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 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规定向上级请示的案件,因上级的决定、命令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因下级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如实汇报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下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下级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没有报告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和下级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报告的,由上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对其他执法过错情形,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第十三条 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 作出其他处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停止执行职务;

(六)延期晋级、晋职或者降低警衔;

(七)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八)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九)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本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撤销相关的奖励。

第十七条 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内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发生多次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和执法办案部门,本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十八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分别记入人事档案、执法档案,作为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二)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三)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六)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应当责成下级公安机关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检查、纠正和处理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需要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的,可以将案件材料移送法制部门认定。

第二十五条 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案件,可以通过阅卷、组织有关专家讨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形成执法过错认定书面意见后,及时送达有关移送部门,由移送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所属部门不服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可以在收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实,并在三十日内作出最终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错案责任人已调至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人在被作出追责决定前,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应当在追责决定中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执法过错案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纠正,对典型案件应当进行剖析、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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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鲁甸核桃产业发展的调查与思考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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